最高院法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装饰装修费用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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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中房屋装修和归还的规定

租赁中房屋装修和归还的规定

租赁中房屋装修和归还的规定在租赁房屋中,装修和归还是两个重要的环节。

租户在入住之前进行的装修,以及在结束合约时的归还,直接影响着房屋的状况和租赁关系双方的权益。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责,以下是关于租赁中房屋装修和归还的规定。

一、装修规定1. 装修需求提前告知:租户在签订租赁合约之前,应向房东提出任何装修的需求,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必要的装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更换地板、粉刷墙面等。

装修需求的明确可以避免后续争议。

2. 装修合法合规:租户在进行装修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的建筑装修规范。

确保装修过程不会对房屋造成损坏,且不得影响其他租户的正常生活。

3. 装修责任和赔偿:租户应当对因装修导致的任何损坏或事故承担全责,并在合同中约定赔偿方式和金额。

同时,强烈建议租户购买装修责任险,以进一步保障双方的权益。

4. 装修验收:在装修完成后,租户应邀请房东对装修进行验收。

验收应包括装修的质量、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及房屋设施的正常使用等方面的评估。

验收合格后,租户可以正式入住。

二、归还规定1. 房屋原状归还:在租期结束时,租户应将房屋恢复到签订合约时的原始状态。

包括还原墙面、地板、门窗等装修部分,修复损坏的设施设备,确保房屋完好并具备再次出租的条件。

2. 清洁和卫生:租户应在归还房屋前进行彻底的清洁工作,保持整个房屋的卫生和清洁。

这包括但不限于清洁地板、卫生间、厨房设备,并及时清理垃圾。

3. 家具和电器归还:如果房屋内附带家具和电器,租户应当保证这些物品在归还时的完好与正常使用状态。

如有损坏或丢失的情况,租户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房屋检查和验收:房东有权在租户搬出时对房屋进行检查和验收,以确认房屋是否符合还房要求。

如果发现问题或不满意的地方,房东应提出具体要求或者给予相应的修复时限。

5. 押金返还:在确定房屋满足归还条件后,房东应当及时将租户支付的押金全额返还给租户。

如有扣除的情况,房东应提供相关真实的费用明细。

三、纠纷解决如果在装修和归还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双方应积极沟通并协商解决。

房屋租赁合同里的装修怎么约定

房屋租赁合同里的装修怎么约定

房屋租赁合同里的装修怎么约定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房屋装修合同中对装修怎样确定,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合同是可以约定出租从同意或者不同意房屋装修、怎样进行装修等。

《民法典》第715条【租赁物的改善】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附赠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房屋租赁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位于第____层,共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____居住___。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___________。

租赁期间,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的装修规定和维修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的装修规定和维修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的装修规定和维修责任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在租赁房屋过程中确保权益的重要文件。

除了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之外,装修规定和维修责任是合同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本文将详细阐述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装修规定和维修责任事项。

一、装修规定:1.承租人在入住前需向出租人提交装修计划,并经出租人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

2.装修期间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施工安全,并承担因装修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3.装修过程中出现的噪音、灰尘等对其他住户造成的干扰,应尽量减少,必要时需采取隔离措施。

4.装修后不得改变原有房屋结构,不得损坏承重墙、水电设施等,必要时需由专业人员验收。

5.装修完工后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保持房屋整洁,避免对公共区域造成污染或损坏。

二、维修责任:1.出租人应保证租赁房屋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屋顶、墙体、地板、门窗等应无破损或漏水现象。

2.租赁期间,如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房屋损坏,出租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租人应注意合理使用房屋设施,如电器、水管等,防止不当使用导致损坏,自行承担维修费用。

4.租赁期满后,若因承租人的过失或不当使用导致房屋损坏,承租人应承担相应的维修和赔偿责任。

5.除非经出租人同意,否则承租人不得擅自进行房屋内外部的装修和改动。

三、争议解决:1.若在租赁期间发生关于装修规定和维修责任的争议,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按照相关法律途径解决。

2.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条款:1.租赁合同生效即为双方共同遵守,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修改或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按照约定进行房屋交割,保证房屋的安全、整洁以及设施的完好。

3.合同期满后,租赁双方如有需要续约,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续签合同的具体条件。

总结: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装修规定和维修责任事项是确保租赁双方权益的重要内容。

在签署合同时,双方必须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保证房屋的装修安全和使用维护。

租赁合同解除后装修损失怎么赔偿

租赁合同解除后装修损失怎么赔偿

租赁合同解除后装修损失怎么赔偿在租房⼦的时候我们要想⽣活得好⼀点肯定是想将租的房⼦装修⼀下,但是当合约解除的时候肯定是有损失的,那么装修损失怎样赔偿呢,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解决事情的凡⽅式是怎样的,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租赁合同解除后装修损失怎么赔偿辨明装饰装修归属妥处房屋租赁纠纷。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所涉装饰装修物处理规定的解析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涉及到物权和债权两⼤领域,关涉添附制度、不当得利等民法理论,在理论界及审判实务界均引起⾼度关注。

2009年9⽉1⽇施⾏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针对合同⽆效、合同解除、合同履⾏期间届满三种情形,吸收装饰装修物形成附合、未形成附合情形下所有权归属理论及补偿理论,⽤五个条款对装饰装修物的处理进⾏了详细规定。

为便于审判实践理解和适⽤,现对《解释》有关装饰装修处理的规定阐述如下。

装饰装修物的范围及归属《民法典》第七百⼀⼗五条【承租⼈对租赁物进⾏改善或增设他物】承租⼈经出租⼈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未经出租⼈同意,对租赁物进⾏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可以请求承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规定,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修饰处理的⼯程建筑活动。

《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解释称,“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改善建筑物使⽤功能、改变使⽤⽬的,对原有⼯程进⾏改造的建设项⽬。

装修⼯程也是改建”。

从上述部颁规定对专业术语的解释看,改建包括装饰装修,均是对建筑物进⾏改善的重要⽅式。

房屋租赁市场普遍将改建称为装饰装修,房屋增设他物因多在装饰装修中进⾏,且常与房屋结合密切不可分离,同装饰装修区分不明显,⼀般也纳⼊装饰装修的范畴。

租赁合同中装修归属条款

租赁合同中装修归属条款

租赁合同中装修归属条款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许多租房者有时会希望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以使其更符合自己的生活需求和个性化要求。

然而,在租赁过程中,装修归属问题常常成为租赁双方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装修归属的条款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二、装修范围1. 凡涉及房屋结构或安全性的改动,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或重建墙体、移动或新增室内承重柱、改造窗户等,租户必须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按照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进行装修。

2. 租户可以自由选择和进行可逆性的装修,如更换地板、墙纸、窗帘、家具、电器等,但必须确保在合同期满或者租户搬离时能够恢复原状。

三、装修责任1. 租户有责任确保装修工程的质量,必须聘请合格的装修公司进行施工,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装修的法律法规。

2. 租户需妥善保管施工期间房东的财产,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引发任何损失或纠纷。

3. 租户需承担因装修引发的任何损失、损害或纠纷,并赔偿相应的费用,除非该损失事先得到房东书面同意。

四、装修归属权1. 所有与出租房屋结构紧密相连的装修属于房东所有,包括但不限于墙壁、地板、天花板等。

2. 租户自行购置并安装的装修材料、家具、电器等属于租户个人财产。

租户有权携带这些个人财产离开租赁房屋,但不能拆除已固定在房屋内的装修结构。

五、恢复原状1. 在租赁期满或租户提前搬离时,租户负责将可逆性装修还原到合同开始时的状态。

如果出现无法恢复原状的情况,租户需要向房东支付恢复费用。

2. 如果装修导致房屋本身面临结构性问题或者严重损坏,租户需要承担全部修复费用。

3. 如果租户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装修的归属权转交给房东,房东有权要求租户承担恢复原状的费用。

六、违约责任1. 如果租户擅自进行未获批准的装修或超出装修范围,房东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并租户需承担由此引发的费用和延误造成的损失。

2. 如果装修引发纠纷或损害了其他租户利益,租户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租赁合同装修残值计算

租赁合同装修残值计算

租赁合同装修残值计算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房屋租赁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

在房屋租赁过程中,承租人为满足自身需求,经常会进行装修装饰。

然而,在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装修装饰的残值计算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实践案例等方面探讨租赁合同装修残值计算的相关问题。

一、法律法规依据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

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2. 《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实践案例分析以下通过一个实践案例来分析租赁合同装修残值计算问题: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租期内对房屋进行了一次性装修,投入了100万元。

租期结束时,双方因故解除合同,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赔偿装修残值损失。

根据《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由于合同解除是因为甲公司违约,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那么,如何计算装修残值呢?1. 装修残值的定义:装修残值是指在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的剩余价值。

这一价值的基础是以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的现值为基础,且不能低于合同履行期间摊销的装饰装修费用。

如何处理租赁合同期满后装修纠纷合同

如何处理租赁合同期满后装修纠纷合同

如何处理租赁合同期满后装修纠纷合同租赁合同期满后,房东与租户之间的装修纠纷往往是一个难以处理的问题。

在租赁合同到期后,租户离开租赁房屋时需要将屋内恢复到最初的状态。

如果留下了任何的装修痕迹,房东很可能会要求租户支付额外的费用。

因此,租户在装修租赁房屋时需要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进行。

本文将探讨如何处理租赁合同期满后的装修纠纷,提供一些租户和房东在解决装修纠纷时可以采取的方法。

双方应该在租赁开始前就确定装修规则在确定租赁合同之前,应该明确定义好双方对于装修的规则。

这些规则包括哪些是可以装修的项目,装修所使用的材料及设备品牌,质量标准和装修期限等。

这些规则需要在合同签订之前写入合同中,并且确定好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租户应该在装修前和房东商量好装修方案并获得房东的同意。

同时,租户应该将装修方案书面提交给房东,以便审核。

协商之后,双方应该签署一份装修合同,约定装修时间、施工方法,以及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品牌。

双方应该在装修合同上签名,并保留原件以备后用。

双方应该在装修期间进行监测和记录在装修期间,双方应该对施工进度进行监测并记录下来,包括材料和设备购买记录,以及工作进度、施工质量记录等。

房东可能需要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以确保工作符合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

如果发现问题或错误,租户应及时进行更改或修正。

租户应该在装修完成后及时清理并检查装修完成后,租户应该清理房屋并进行质量检查。

如果发现有任何问题,租户应该及时与房东联系并解决问题。

如果租户在装修期间造成了任何破坏或损坏,租户应该及时与房东协商赔偿事项。

一般而言,租户可以通过支付部分损坏的费用来弥补由于装修而造成的损失。

双方应该在租赁期满前妥善处理装修问题在租赁期满之前,双方应该就装修问题达成共识,并在合同中规定好问题解决的方式。

在租赁期满时,租户应该将房屋交还给房东。

如果房东发现了任何装修问题,租户应该出示装修合同和质量保证证书,并与房东进行解决问题的商议。

租赁中的装修费用如何分摊

租赁中的装修费用如何分摊

租赁中的装修费用如何分摊在租赁关系中,装修费用的分摊往往是一个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

无论是商业租赁还是住宅租赁,租户可能会为了提升使用体验或满足经营需求而进行装修,而这部分费用的合理分摊对于出租方和承租方来说都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装修费用的构成。

一般来说,装修费用包括设计费、材料费、施工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等。

在确定分摊方式之前,双方应当对这些费用进行清晰的核算和记录。

常见的装修费用分摊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装修费用在一些租赁协议中,可能会明确规定由承租方独自承担装修费用。

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出租方提供的房屋或场地已经基本满足使用要求,而承租方出于自身特定需求或品牌形象等原因,主动进行大规模的个性化装修。

例如,一家高端品牌专卖店为了营造独特的购物环境,对租赁的店面进行了豪华装修,此时出租方可能不承担任何费用。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对于出租方来说,减少了经济负担和潜在的纠纷。

但对于承租方而言,意味着需要一次性投入较大的资金,并且在租赁期满后,如果不能对装修进行拆除或回收利用,可能会造成较大的损失。

二、由出租方承担全部装修费用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一般出现在出租方为了吸引优质租户,或者房屋或场地本身状况较差,需要进行大规模翻新改造以达到可出租标准的情况下。

比如,一些新建的商业综合体为了吸引知名品牌入驻,会承担租户的装修费用。

对于承租方来说,这无疑是一种优惠,但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对装修风格和方案的自主选择权。

而对于出租方,虽然承担了费用,但有望通过提升物业品质吸引更多租户,从而提高整体收益。

三、双方按照一定比例分摊装修费用这是较为常见和公平的一种方式。

比例的确定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考虑诸如租赁期限、装修的目的和受益程度等因素。

例如,如果租赁期限较长,承租方在装修上的投入预期能够获得更长时间的回报,那么承租方可能承担较大比例的费用;反之,如果租赁期限较短,出租方可能需要承担更多。

又比如,装修是为了满足承租方的特殊经营需求,承租方受益较大,则应承担更多费用;若装修是为了提升整个物业的品质,使出租方和其他租户也能受益,那么出租方应分担一部分。

新租赁准则下关于房屋装修费会计处理

新租赁准则下关于房屋装修费会计处理

在新租赁准则下,关于房屋装修费的会计处理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企业在租赁领域的发展,对于房屋装修费的会计处理变得更加复杂和关键。

我们有必要对这一主题进行深入的评估和探讨。

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新租赁准则对于装修费的要求。

根据新准则,租赁期内的装修费用需要根据公允价值进行确定,并且需要按照租赁协议的要求进行分期摊销。

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将装修费用按照租赁期限进行摊销,并且需要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在会计处理中需要注意的一些关键问题。

首先是关于装修费用的确认问题。

在确定装修费用时,企业需要充分考虑公允价值和租赁协议的要求,并且需要进行合理的计量。

其次是关于摊销的方法和周期。

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摊销方法和周期,并且需要做好相关的会计记录和披露工作。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和挑战。

对于装修费用的确定可能存在主管部门的不确定性,或者租赁期限的变化可能会对摊销产生影响。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做好预算和资金管理工作,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挑战。

在我看来,关于房屋装修费的会计处理是一个具有挑战性和重要性的问题。

在新租赁准则下,企业需要更加关注租赁成本的会计处理,以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和可靠。

企业也需要不断改进自身的管理水平和会计技术,以适应新准则的要求。

关于房屋装修费的会计处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课题。

在新租赁准则下,企业需要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并且需要做好资料搜集、会计处理和披露工作。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更好地适应新准则的要求,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

随着新租赁准则对房屋装修费的会计处理提出了更加严格和详细的要求,企业在处理这一问题时需要更加注重内部控制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在新准则下,房屋装修费的确定和摊销是一个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复杂过程,需要企业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同时也需要不断改进自身的管理水平和会计技术。

关于装修费用的确定问题,企业需要准确获取装修费用的公允价值,并且按照租赁协议的要求进行确认。

租赁合同装修损失

租赁合同装修损失

租赁合同装修损失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租赁房屋装修损失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1. 装修损失的定义:本合同所称装修损失,指乙方在租赁期间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增添设施等行为,因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导致乙方无法继续使用该房屋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2. 装修损失的计算:装修损失按照乙方实际投入的装修费用、装修折旧、剩余租赁期限等因素综合计算。

具体计算方式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3. 装修损失的补偿: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向乙方支付装修损失补偿。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乙方装修损失补偿。

4. 装修损失补偿的支付:甲方应在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____天内,向乙方支付装修损失补偿。

乙方应提供装修费用的相关凭证,以便甲方核实。

5. 装修损失的免责:如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征收等非甲乙双方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甲方不承担装修损失补偿责任。

6. 装修损失的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因装修损失补偿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本合同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

承租人如何要求出租人赔偿装修损失?

承租人如何要求出租人赔偿装修损失?

承租人如何要求出租人赔偿装修损失?承租人如何要求出租人赔偿装修损失?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房屋租赁合同是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的不同法律后果,对装饰装修损失采用了现值损失和残值损失两种不同的认定标准。

【案例介绍】2009年3月,彭某承租了宋某的临街二层门脸房用于开办饭店。

双方约定,租金每年36万元,每半年预付一次,租期5年,装修免租期2个月。

签约后彭某投入60万元对楼上楼下进行了全面装修。

开业运营三年后,宋某因自行开办公司使用房屋需要向彭某提出解约,并表示愿意按合同约定支付彭某违约金18万元。

彭某要求宋某另行支付装修损失。

经彭某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装饰装修现值为30万元,但宋某不同意按此评估结果赔偿30万元。

问:彭某应如何要求宋某赔偿装修损失?【分析解答】本案中合同解除是因出租人违约所导致,而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在合同中又没有做出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种情况下,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因此,本案宋某应该根据装修的残值损失赔偿彭某。

鉴于彭某投入的装修款为60万元,按照租期5年摊销完毕的原则,目前已摊销3年,故装修残值损失为24万元,所以,彭某依法可以宋某赔偿装修损失24万元。

【律师提醒】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房屋租赁合同是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的不同法律后果,对装饰装修损失采用了现值损失和残值损失两种不同的认定标准。

即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而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则有过错方承担残值损失。

现值损失是指合同被认定无效时,装饰装修的现存价值。

该价值一般采用审计鉴定的方法确定。

残值损失是指在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的“剩余价值”,该价值通过装饰装修的工程造价扣减合同履行期间消耗的装饰装修价值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残值损失与装饰装修的现值相符,但因为司法解释已确定装饰装修费用在租赁期间内摊销完毕,故合同履行期间已经摊销(消耗)的装饰装修费用,不应纳入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范围。

最高院法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装饰装修费用的处理问题

最高院法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装饰装修费用的处理问题

最高院法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装饰装修费用的处理问题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向全国法院发布了一份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执行中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其中,最高院强调了房屋装修费用的处理问题。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装修费用是一个常见的争议点,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分析最高院关于装修费用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以供相关当事人参考。

装修费用是否应由承租人承担?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往往会约定一些装修、修缮等费用,这些费用是否由承租人承担是一个常见问题。

根据最高院的通知,房屋装修费用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原则适用范围包括:1.在租赁期限内,因承租人的装修需求或者个人爱好更改房屋装修,产生的费用;2.因承租人对房屋使用所致的装修维修费用,如墙壁、门窗、水电等设施和设备的修缮费用;3.租赁期限届满后,因承租人的过错或者不当使用所致装修维修费用,如墙壁、地面表面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损坏的修理费用等。

因此,在租赁过程中的装修费用一般是由承租人承担的。

如果有产生装修的需要,也应该先征得房屋所有人的同意,并且应当明确这部分费用的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等内容。

装修费用的处理方式针对发生装修费用的具体处理方式,最高院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建议。

其中,最常用的是以下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预付最高院强调,在租赁期限开始前,承租人应当将装修费用预付给出租人,由出租人承担装修费用的部分退还给承租人。

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可以避免在租赁期间就产生额外费用,而且可以明确费用的具体数额,有助于避免未来的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预付方式一般适用于较少的装修费用。

如果费用很高,可以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种方式:抵押抵押方式是指在签订合同时,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一定金额的定金或者赔偿金,并以房屋装修费用的形式抵押给出租人。

在租赁期间,如没有发生装修或者装修费用少于抵押款项,抵押款项应当根据约定退还给承租人。

如果装修费用超出抵押款项,则由承租人另行支付差额部分。

抵押方式的优点是可以避免费用的预付款引起的不必要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解读】本条系关于本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解释只调整城镇房屋即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的租赁行为,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纠纷,可以参照本解释。

城镇房屋的确定以规划为准,只要列入城镇规划区,无论土地性质为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均适用本解释,实践中存在的已被纳入城镇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内的房屋租赁行为在本解释调整范围之内。

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赁关系不属于完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本解释。

关于军产房的租赁,基本属于完全的市场行为,并不存在政府补贴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性内容,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军产房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解读】本条规定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物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所谓违法建筑物,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具体包括违反了城乡规划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违反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临时建筑。

否定就违反建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有利于维护城镇建设规划秩序,但为了促进交易,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会得以补正。

房屋租赁中的装修和改造条款

房屋租赁中的装修和改造条款

房屋租赁中的装修和改造条款在房屋租赁中,装修和改造是房东和租户需要共同关注和考虑的问题。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本文将详细阐述房屋租赁中的装修和改造条款。

一、装修范围和限制1.1 房东同意承担一定的装修工程,以提供一处舒适、安全、卫生的居住环境。

租户享有基本的装修权利,但需获得房东事先书面同意。

1.2 租户在装修期间,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准则,不得擅自进行结构改变或危及房屋安全的装修行为。

1.3 对于大范围的装修工程,租户需提前向房东提交装修计划、施工方案和相关证明文件,并进一步与房东协商确定所需工程的具体范围和时间计划。

二、装修费用和责任2.1 房东对基础装修费用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墙面粉刷、地板修复和门窗更换等。

租户如需进行个人化装修,则应自行承担所需费用。

2.2 租户在装修或改造过程中,应自行负责购买所需材料和设备,并委托合格的装修公司或工人进行施工和监管。

2.3 租户在装修期间,应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并遵守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妥善处理装修废弃物和污染物。

2.4 租户应对装修期间造成的任何损失或人身伤害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邻居投诉、房屋损坏或第三方责任。

三、装修验收和维修责任3.1 租户完成装修后,应邀请房东或其代表对装修工程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办理入住手续。

3.2 租户对装修工程所引起的损坏或故障享有维修责任和义务,应负责及时修复,并在经樊房东同意后,通过合格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3.3 房东对于非租户个人装修所导致的损坏或故障承担责任并提供相应的赔偿或修复措施。

四、改造和重建的规定4.1 房东不得在未经租户同意的情况下,对租赁房屋进行大规模改造或重建,以致影响租户的正常居住。

4.2 如需对租赁房屋进行改造或重建,房东应提前与租户进行充分协商,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签署合同进行约定。

4.3 租户如因改造或重建需要暂时搬离,房东需为其提供临时居住的合理条件,并承担相关费用。

如何处理租赁合同期满后的装修纠纷2篇

如何处理租赁合同期满后的装修纠纷2篇

如何处理租赁合同期满后的装修纠纷2篇篇1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曾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后,因乙方对租赁物业进行的装修问题产生纠纷,现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如何处理租赁合同期满后的装修纠纷达成如下协议:一、基本原则1. 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处理租赁期满后装修纠纷。

2. 本协议所涉及的装修,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装修、设施设备等。

对于可移动物件,按照“自用物件归原主带走”的原则进行处理。

对于不可移动物件及附属物,应按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处理。

二、纠纷情形与处理措施(一)装修损失承担问题:乙方应对其装修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如因装修造成物业损坏导致经济损失的,应按照实际情况对损失进行合理评估,并确定责任承担比例。

如因自然损耗导致的装修问题,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恢复原状或补偿问题:如甲方要求乙方将租赁物业恢复原状的,乙方应及时进行恢复;如乙方已对物业进行了较大改动或升级装修的,双方应协商确定恢复原状的方案或给予甲方相应的补偿。

对于补偿金额,应经过双方认可并书面确认。

(三)违约责任:如因乙方违约导致纠纷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纠纷的,甲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处理方式与程序1. 双方应首先进行友好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充分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对方的意见和要求。

2. 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寻求调解或仲裁。

必要时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双方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四、协议效力与履行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协议生效后,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双方共同确认的事项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到期,针对租赁物业的装修问题产生纠纷,为明确双方权益,达成如下协议:一、总体原则1. 双方应秉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处理租赁期满后装修纠纷问题。

最高院司法观点:如何认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装饰装修物的现值损失纠纷房屋租赁合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院司法观点:如何认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装饰装修物的现值损失纠纷房屋租赁合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院司法观点:如何认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装饰装修物的现值损失纠纷房屋租赁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本条司法解释第二款规定对于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照无效合同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因此,正确理解本条含义,还必须了解什么是装饰装修物现值损失、为什么在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应按现值分担损失。

所谓装饰装修物的现值损失,是指附合装饰装修物在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尚存在的实际价值。

确定装饰装修现值损失不需考虑租赁期限的长短,只应考虑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对该装饰装修的实际使用时间,即按照承租人已使用的时间予以折旧,而不能考虑按照租赁期限进行分摊。

一般而言,在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时,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已实际使用一定的时间,故无论是折价补偿或按过错分担损失,均应按装饰装修折旧后的现存价值确定。

如果该装饰装修未经过利用贬损,则相当于装饰装修价。

之所以在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按装饰装修现值损失分担,是因为在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人关于租赁房屋的约定全部无效,其中包括租赁期限。

因而不能按照原约定的租赁期限分摊装饰装修费用,同时,在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承租人可能已实际使用了租赁房屋,因而也不能按照承租人实际投入的装饰装修费用确定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价值。

基于上述考量,我们认为,在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时,无论是折价补偿还是分担损失,都应按承租人使用时间折旧后装饰装修尚存的实际价值确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价值的认定,常用的方法有:(1)费用支出法,即承租人装饰装修实际支付的费用;(2)支出费用年度分摊法,即根据合同约定的租期,将支出费用平均分摊,计算纠纷发生时至租期届满间的剩余价值;(3)现存价值法,即对纠纷发生时现存装饰装修物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装修期与装修管理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装修期与装修管理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装修期与装修管理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约定租赁房屋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租赁人可能有意进行房屋装修。

因此,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装修期和装修管理规定是十分重要的内容。

装修期是指租赁人在合同期限内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的时间段。

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租赁人应与出租人协商并明确装修期的开始和结束日期。

这是为了保证租赁期间的装修可以按计划进行,且不会因装修期超出租约期限而造成法律纠纷。

装修管理规定则是对租赁人在装修期间应遵守的规则和出租人对装修的管理方式进行约定。

这些规定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 装修许可:出租人有权要求租赁人提供装修许可证明或获得出租房屋业主的许可。

这是为了确保装修计划符合法律法规,且不会对房屋结构造成损坏。

2. 装修范围:明确规定租赁人可以进行的装修范围,如墙面涂料、地板更换等。

同时,也要明确一些禁止的装修行为,如拆除承重墙、水电改造等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工程。

3. 装修费用:约定装修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金额,以及装修期间对租金的调整情况。

一般来说,租赁人需自行承担装修费用,但在装修期间可能需要减少或暂停支付租金。

4. 装修时间限制:设定租赁人在装修期间的施工时间,以免给邻居带来过多的噪音和干扰。

例如,在夜间或周末应禁止进行嘈杂的装修工程。

5. 装修保证金:要求租赁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装修保证金,用于确保租赁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装修,且在合同终止时将房屋恢复原状。

6. 装修质量要求:约定装修结束后的验收标准和程序,以确保装修工程符合要求,并达到租赁人和出租人的共同期望。

在实际操作中,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装修期和装修管理规定可能因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

此外,租赁人和出租人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整。

例如,在某些高档公寓或商业办公楼中,装修期和装修管理规定通常会更加详细和严格,以确保公共区域和邻居的利益不受损害。

总之,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装修期和装修管理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避免装修期间的纠纷和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能保护出租人和租赁人的权益。

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装修损失不服的民事上诉状

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装修损失不服的民事上诉状

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装修损失不服的民事上诉状尊敬的法院:原告:XXX被告:YYY原告XXX系中国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的居民,被告YYY系中国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的房屋出租公司。

原告系被告的租户,于XXXX 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为一年。

在合同生效期间,原告对被租赁的房屋进行了适当的装修,包括更换了地板、刷漆、安装了照明等。

然而,合同期满后,被告以原告装修造成的损坏为由,要求原告承担装修费用,并从押金中扣除了相应的款项。

原告认为被告的做法不合理,故提起此民事上诉。

一、事实和理由1.合同中未规定原告需承担装修费用。

在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并未对原告进行装修损坏的赔偿做出明确规定,故被告无权要求原告承担装修费用。

2.装修损坏系合理磨损。

原告对房屋进行的装修系为了提高居住舒适度及环境品质,是一种正常的装修行为。

装修所带来的磨损应被视为合理磨损,而非损坏,不应被要求承担费用。

3.被告拒绝履行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规定,原告在合同期满时应返还房屋并领回全额押金,然而被告以装修损坏为由扣除押金,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扣除的装修费用。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扣除的装修费用,即XXXX元,以及合同规定的押金,共计XXXX元。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此民事上诉,希望法院能依法审理,判决被告返还扣除的费用,承担诉讼费用,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特此请求,愿法院公正审理,判决如实。

不同合同效力情形下附和装饰装修物处理

不同合同效力情形下附和装饰装修物处理

租赁合同不同合同效力情形下附和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理解与适用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由此形成的物权属用益物权范围。

租赁作为普遍存在的一种财产权利交易形式,在社会财产流转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其中房屋租赁又是租赁形式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引发的纠纷,伴随着今年来“房地产热”、房屋流转加速的背景,亦逐步升温。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0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求在处理相关问题时统一法律适用。

《解释》中在处理租赁合同无效与合同解除时,就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分别采用现值与残值的表述,故现值与残值的认定遂成为实践中需要充分注意的问题,本文仅就此进行浅析,并就相关问题的处理进行简要探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奚晓明法官就《解释》的说明中的表述,现值是指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时装饰装修物的现存价值。

该表述较为浅显,容易理解,且在实践中不会引起歧义,唯一需要解释的是该规定如何与《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法律后果的衔接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时,双方应恢复至合同缔结前的状态,具备过错的一方对合同向对方的责任以“信赖利益”为限,即赔偿合同守约方因缔结合同所支出的花费,及因合同未能成立导致守约一方因此丧失的缔约机会。

因此当然需要解释的一个问题就是,既然需要恢复至合同缔结起前,则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为何不是全额赔偿?对此笔者的理解是,虽然我国法律对于合同无效采取的态度是以恢复至合同缔结前为原则,但是以赔偿损失方式的方式实现上述目的。

虽然合同无效导致守约方因此遭受的装饰装修的损失,但是实践中从租赁合同开始至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往往间隔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中,承租人对房屋的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利益已经实际享受,因此守约方(一般是承租方)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在剩余租赁期限内对于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利益无法享受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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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装饰装修费用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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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果承租人对所租赁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一方面可能对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造成侵害;另一方面也可能因装饰装修物在租赁房屋上的固定,而产生不动产的添附问题。

相应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一大难点是,当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解除、履行期间届满后,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的问题。

对此,2009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第9条至第13条共计5个法条来规范这类纠纷的司法处理,但从目前司法实践情况看,仍存在对装饰装修物纠纷处理的分歧。

为此,本文结合上述司法解释,作一些简单的分析。

下面,我们根据承租人进行装饰装修是否经过出租人同意,分两大类情况进行讨论:
1、第一种情况,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在合同无效、解除、履行期间届满后,该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
2、第二种情况,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在合同无效、解除、履行期间届满后,该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
一、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如果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可根据租赁合同效力情况,大致分以下几种情形处理:(一)合同无效F9
法条:租赁合同无效时,
(1)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1)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2)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2)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1)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2)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F9
对上述条文内容,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出租人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物——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合同无效时,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的原因是基于约定而不是基于不当得利对承租人进行补偿。

所谓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在租赁合同无效时,出租人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的,这就说明,双方当事人对装饰装修物的处理做出了约定,因此,出租人获得的装饰装修的利益并非无合法根据,而是当事人的约定,在此情况下,就不是依据不当得利进行补偿。

2、出租人不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物——(1)拆除;(2)恢复原状;(3)按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由于合同无效,因此之前同意装修装饰的约定一般也无效,视为未约定。

在此情况下:
(1)未形成附合的,要拆除。

由于拆除所造成的房屋损害的侵权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所以司法解释规定,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注意:除了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之外,因拆除装饰装修物导
致房屋无法使用的时间,出租人还可以根据当地同类房屋同类用途的租金计算损失赔偿。

(2)形成附合的,不能拆除,所有权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归出租人,即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动产所有权归不动产所有权人。

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形成附合的情况下,如果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这里并没有采取物权法的规则,即由出租人取得所有权,但是按照不当得利的规则对承租人进行返还。

而是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分配现值损失。

主要理由是:
由于很多租赁合同中的装饰装修是针对承租人的特定
用途的,所以,这些装饰装修物虽然仍然可以使用,客观上也具有一定的价值,但是往往对出租人不具有利用价值。

甚至出租人还会造成出租人收回房屋后再行处分上的负担。

因此,不符合不当得利规则中“取得不当利益”这一标准。

注意:1)这里的不当利益不是社会一般评价标准而是从出租人主观评价标准出发,通过出租人不同意利用这一标准将出租人认为“未取得不当利益”外在化、客观化。

2)在合同已到期情形下,承租人也不会因此受有损失。

因为其在确定租赁期限时,承租人已考虑了装饰装修物价值摊销问题。

也即在订立合同时,其已主观认为,装饰装修物已作为成本
在期限内将价值摊销完毕。

(二)租赁期间届满或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

条文:租赁期间届满或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F10
未形成附合的,承租人对装饰装修物仍有所有权,故可以拆除,取回装饰装修物。

由于拆除所造成的房屋损害的侵权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三)合同解除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处理。

F11
条文:
(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

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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