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中介合同管理制度[119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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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合同管理制度[119575]
(一)、制式委托书与制式《租赁合同》由区域统一印刷;《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由各中介店自行向所管辖的房产交易部门购买,均有相应的合同编号,各中介店店秘应规范、监督经纪人合同申领、归还的相应备案,《租赁合同》和《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一但有遗失,《租赁合同》罚款2000元,《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罚款5000元,而且要在报纸刊登作废声明。
(二)、制式委托书是客户与中介店之间的协议( 中介店签署协议时使用公司注册名称,而不是特许商号)。当客户无论是买方、卖方中两方或一方,通过本中介店的经纪人经纪活动而实现买卖或租赁交易时,中介店首先要求客户双方使用《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或区域制式《房屋租赁合同》。
(三)、各中介店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使用区域制式委托书、《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或区域制式《房屋租赁合同》。中介店店长有责任、有义务规定并教育本店所有业务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使用制式委托书、《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制式《房屋租赁合同》。任何不使用体系制式委托书与规定合同的中介店经纪行为都将是对整个体系一致性、标准化的伤害,将是对CENTURY21威信及中介店信誉的伤害。若发生此类情况,一经查实,区域分部将有权根据《CENTURY21中介特许经营合同书》要求中介店改正并承担相应后果。
(四)、中介店向区域申购(取得)的每一份制式委托书与合同,无论本委托事项是处于任何一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期内、已成交、已过期、已取消(作废),或本委托与合同尚未使用,中介店都有义务在《CENTURY21中介特许经营合同书》规定的合同期限及合同终止后的三年内统一妥善保存,做好保管工作。
(五)、本规范制订依据是房地产中介公司中国总部的区域销售信息系统指南以及合同报表管理要求,同时结合房地产中介公司体系的业务现状及其需求。因此依据体系内部业务类型及流程的拓展,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保留对此规范的修订权。
(六)、中介店在签署完合同后须在次月5日前将上月所签合同的复印件送至区域连锁服务部备档。『含《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和制式《房屋租赁合同》』
Ⅱ、合同禁用语言说明
(一)、注意事项:
切记核实卖方为房屋直接权属人,切记核实房屋所有产权人均已知情并同意出售该房屋产权。
(二)、合同填写”七不可七必须”
七不可:
1、不可出现合同更名;
2、不可出现超出收费标准的费用(如:客户无营业税、无个税,中介店依旧收取客户营业税和个税或收取客户看房费);
3、不可出现对客户承诺过户费用;
4、不可出现对客户承诺房屋的房龄;
5、不可出现对客户承诺按揭贷款的金额;
6、不可出现对客户承诺办证时间;
7、不可出现卖方无房屋权属证明即签署三方合约;
七必须:
1、必须填写水表、电表、天然气表、防盗门、有限电视基础设施(没有以上设施的除外);
2、必须填写卖方留置物品及相关详细信息(空调:挂机一部,柜机二部,洗衣机);
3、必须填写”因自行交接所产生的风险,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客户自行交接钱款的)
4、必须填写营业税、个税谁承担;
5、必须填写的过户时间约定(一次性)”3个工作日”,(按揭)”乙方银行面签通过3个工作日”;
6、必须填写的附加条款:甲乙双方按要求准备资料的同时也应无条件积极配合丙方办理该房产的过户、贷款、钱款,物业水电交接事项;因甲乙双方问题影响丙方办理,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必须填写”内容必须一致,若不一致的,以丙方留存为准。”;
备注:《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填写范本见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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