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惑】内部刊物给作者支付稿酬是否构成滥发津贴补贴违纪
【解惑】内部刊物给作者支付稿酬 是否构成滥发津贴补贴违纪?
【解惑】内部刊物给作者支付稿酬是否构成滥发津贴补贴违纪?案例一:中部某省辖市纪委经某省文化厅批准,取得内部刊物刊号,举办《清风×××》,该刊物给作者发放100元—200元不等的稿酬,审计部门指出,发放稿酬的行为,没有依据,属于违规发放,建议纠正。
《清风×××》编辑部不再发放稿酬后,作者投稿积极性锐减,由于无合适稿源,该刊物目前停办。
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审计部门的做法正确吗?案例二:在巡察期间,发现有单位存在发放刊稿奖励的问题。
两种情况,一种是单位对每个部门下达的有刊稿任务,对在报纸刊物上发表的,对撰写人给与一定的奖励。
另一种是在单位内部刊物的刊稿,刊登后也给一定的奖励。
请问在内部刊物上发表文章,给作者支付稿酬,是否构成违纪?(目前,在多地被不加区分地认定为违纪!)飞哥【飞哥答疑,您身边的业务顾问,欢迎关注】倾向认为:内部刊物,有权、有义务给作者支付稿酬,即便作者是本单位人员。
理由一:《著作权法》规定作者有权取得报酬《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违规发薪酬、津补贴、奖金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违规发薪酬、津补贴、奖金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行为解析规范薪酬、津贴、补贴、奖金的设定和发放,是改革工资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必然要求。
实践中,违规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行为,往往通过巧立名目的方式进行,表现形式繁多。
比如,以值班费、工作表彰为名发放普惠性质的补助或奖励,以办公用品、会议费等名义虚列开支套取费用,或者通过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等。
现实中,实施这一违法行为的主体一般不是个人,往往是由机关、单位等集体决定。
进行责任认定时,需要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十条的规定,明确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并给予相应处分,但在决策过程中明确表明反对意见的人则不应当给予处分。
行为认定本政务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一)主体。
本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从事公务的公职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害公共财产管理制度的行为,将给公共财产造成损失,仍实施该行为,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
如果其主观方面是过失,则不能按该行为定性处理。
(三)客体。
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公共财产管理、使用的制度和我们党厉行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
(四)客观方面。
本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形式:一是违规设定薪酬,即违反相关规定,自己给自己或者他人确定工资、津贴、奖金等薪酬。
如有的国企负责人,违反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薪酬管理的规定,以企业薪酬管理制度的方式,自行确定本人或本企业其他人员的工资、奖金等,从而超额领取薪酬,造成国有资产流入个人腰包;二是违反相关规定,以各种名义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等物质性奖励,如发放购房补助、加班费、误餐补贴、项目奖励、股权激励等。
典型案例Y省监狱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马某主持召开党委会议,决定向包括马某在内的78人超额发放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共计46万余元。
此事由安全环保处工作人员奚某经办,安全环保处处长王某、财务投资部部长程某审核,马某审批发放。
学校规章制度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学校规章制度之违规发放津补助贴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标准津补助贴政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津补助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补助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补助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补助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以下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治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受权的具有公共事务治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治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补助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背规定自行新设工程或者接着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补助贴的;(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补助贴的;(三)违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四)在施行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接着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五)违背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背《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标准公务员津补助贴咨询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方式发放津补助贴的;(九)违背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补助贴的;(十)借严重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贺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十一)违背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补助贴的;(十二)其他违背规定发放津补助贴的。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在各类组织和单位中,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问题时有发生。
这不仅违反了相关的法规制度,也损害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影响了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形象。
那么,如何准确地对这类问题进行定性以及如何妥善处理,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
一般来说,它指的是在没有政策依据或者超出规定范围、标准的情况下,擅自向员工发放各种形式的货币或非货币性的报酬和好处。
常见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违规发放奖金、津贴、加班费、节日礼品、购物卡等。
对于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的定性,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一是看发放的依据是否合法合规。
如果没有明确的政策允许或者超越了既定的政策规定,那么就很可能构成违规。
二是看发放的范围和标准。
如果发放的对象超出了规定的范围,或者发放的金额、数量超过了标准,这也是违规的表现。
三是看资金的来源。
如果资金来源不正当,比如挪用专项经费、公款私用等,那么发放行为必然是违规的。
四是看发放的目的。
如果是为了谋取私利、拉拢人心或者搞小团体,而不是出于合理的激励和关怀员工的目的,也应被认定为违规。
在处理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问题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
首先,要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
了解发放的具体情况,包括发放的时间、对象、金额、形式、决策过程等,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文件、账目、证人证言等。
然后,根据调查结果,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问题进行准确的定性。
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责令相关单位和人员限期整改,追回违规发放的津补贴或福利,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对于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到党纪政纪处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在处理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公正公平。
不论涉及到谁,都要一视同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不偏袒、不包庇。
二是要注重教育。
处理不仅仅是为了惩罚,更重要的是通过处理,让相关人员认识到错误,汲取教训,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是要完善制度。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关于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从2015年开始,中央纪委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报表类型中增加了“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项目,虽然看似一个小小的变化,但却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四风”突出问题及查处重点的变化。
与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等问题相比,这类问题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加之近10多年来津贴补贴政策的变化较大,此类问题违纪行为法纪关系复杂,涉及违纪主体多样等因素,对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不易把握。
下面,我就“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与大家一起进行学习探讨。
一、规范津补贴或福利发放的情况及现状(一)规范津补贴或福利情况。
津贴补贴问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法定工资标准相对较低,且在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但考虑到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差异较大,国家允许各地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调整津贴补贴。
但由于有关规定不够明确,某些环节缺乏有效监督,地方和单位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外普遍自行设定津贴补贴,名目繁多,资金来源不规范,地区之间相互攀比,一些地方的津补贴甚至超过了正常工作收入,不仅违反了国家财经纪律,导致收入分配不公,而且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1.从2005年6月开始,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布署开展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要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标准,发放标准按各省正式批准的方案执行,不准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自行设立津贴、补贴、奖金项目,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费开支范围和提高现有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不准以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
2.为以严明纪律、惩治和预防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发生,2012年2月4日,中央纪委印发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2〕4号)。
2013年2月下发的《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都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等行为做出禁止性和处分性规定。
违规发放津补贴----工资管理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1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3年5月3日监察部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黄树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2013年6月13日?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亮点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为处分规定亮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为处分规定亮点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为处分规定出台了,那么新规定有什么亮点呢?下⾯就跟⼩编⼀起来了解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为处分规定亮点吧!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为处分规定亮点 我国公职⼈员的法定⼯资并不⾼,但每年报考公务员的⼈数却连创新⾼。
公务员职位更是“铁饭碗”变成“⾦饭碗”。
其原因之⼀恐怕就是对⼯资之外的各种“灰⾊收⼊”有所期待,其中就包括各种津贴补贴。
违规发放的补贴津贴是⼀种“灰⾊收⼊”,介于“合法收⼊”与“⾮法收⼊”之间的⼀种隐性经济收⼊,基本上是通过“制度外”实现的,这已经是⼀个“公开的秘密”:既不同于贪污盗窃、⾛私贩毒等⾮法收⼊,⼜不同于合法的按劳分配和按⽣产要素分配的收⼊,处于法律治理的边缘地带。
其特点在于:⼀是权⼒⾊彩浓重。
绝⼤部分灰⾊收⼊跟权⼒相结合,“趋权性”⾮常明显,越有权的部门补贴越多,越有权的职位津贴越多;⼆是谋取⽅式“集体化”、“部门化”。
各个单位各部门巧⽴名⽬滥发津贴、补贴,领导班⼦集体研究,好处见者有份;三是发放存在理解和现实的“正当化”。
应该说,公职⼈员法定⼯资⽔平明显偏低,给各种津贴补贴的发放留下空间。
问题在于,如何使得这些收⼊部分合法化、合理化和透明化。
否则没有⼀定之规,由于权⼒占有的不同,导致不合理、不合法的部门差距、地区差距、单位差距、职位差距等,既使社会民众普遍不满,也使公职⼈员内部多有抱怨,加剧社会收⼊不公问题。
该规定共18条,性质上是部门规章,位阶属于⾏政规章,还算不上法律法规,只在⾏政诉讼法上具有“参照”的效⼒。
从⾏政法的⾓度来分析,具有如下⼏个特点: 第⼀,适⽤范围⼴泛,责任范围扩⼤。
适⽤范围决定有效范围。
本规定第2条明确定义所称“津贴补贴”的范围:国家统⼀规定的津贴补贴、⼯作性津贴、⽣活性补贴、离退休⼈员补贴、改⾰性补贴以及奖⾦、实物和有价证券等。
这是⼀个很⼴泛的定义,适⽤对象上具有⾼度的周全性、概括性,有利于整治各种各样名⽬发放的津贴补贴或福利好处。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党纪处分条例解释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2月4日)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发放工作,现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一、本解释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二、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违反津贴补贴管理规定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八)继续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九)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十)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十一)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四、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干货!关于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行为的认定
干货!关于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行为的认定年末将至,相信每一个辛辛苦苦工作一年的小伙伴们,内心都有关于津补贴、奖金的小期待。
合理的津补贴、奖金是干部职工应得的,对干部职工起到正向激励作用。
为此,中办、国办、全国总工会等相关部门有明文规定,各地也出台了具体的保障措施依法保障干部职工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
但是,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则是变味的“腐利”,一定要杜绝。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那么,如何认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的行为呢?结合中纪委官方网站的相关解释,我们认为应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关键点一:违纪行为的主体认定。
对于违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的,需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责任,即不仅作出决策的相关领导要承担责任,对相关的经办人也要追究责任。
在决策过程中明确表明反对意见的人不受追究。
关键点二:违纪行为的客观表现。
一是自定薪酬,比如有的国企负责人违反国家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薪酬有关规定,给本人或本企业其他人发放工资、津贴、奖金等,从而超额领取薪酬;二是违反有关规定,以加班费、股权激励、暖气补助、误餐补助等名义发放物质奖励。
关键点三:注意区分本违纪行为与正常发放职工福利之间的界限。
本违纪行为侵犯的客观对象是公共财产,即通过擅自确定薪酬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方式,将公共财产转为私有。
职工福利是指单位在工资、社会保险之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采取的补贴措施和建立的各种服务设施,对职工提供直接和间接的物质帮助。
是否有据可依,是区别本违纪行为和正常发放职工福利的关键。
关键点四:相关行为可能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某市总工会利用职工食堂,虚列开支,制作假账,以发奖金、节日慰问等名义,天天“开伙”、天天“采购”,从中套取资金近60万元私分给干部职工。
学校规章制度之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学校规章制度之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违规发放津贴行为处分规定》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解读制定《处分规定》的必要性津贴补贴问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法定工资标准相对较低,且在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
考虑到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差异较大,因此,国家允许各地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调整津贴补贴。
但由于有关规定不明确,某些环节缺乏有效监督,一些地方和单位津贴补贴发放逐渐失序。
地方和单位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外普遍自行设定津贴补贴,名目繁多,资金来源不规范,水平相互攀升,不仅违反了国家财经纪律,导致收入分配不公,而且容易影响公务员队伍的稳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
发放津贴补贴涉及广大公务员的切身利益。
为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2006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
经过几年的努力,逐步统一了同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津贴补贴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初步缓解了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矛盾,建立了规范化的津贴补贴发放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遏制了津贴补贴发放混乱的现象,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
同时,规范津贴补贴工作也面临着一些阻力和问题:一是部分地方调控指导力度不够,少数地方市地以下机关存在盲目提高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的倾向;二是监督检查力度不够,惩处制约机制不完善,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以提高改革性补贴标准、滥发各种奖金或有价证券等形式,突破政策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问题逐步显现;三是不同地区之间、同一城市中不同层级之间收入分配关系还有待进一步理顺;四是财政支出压力明显加大。
改革规范工作需要统筹考虑的问题越来越多,平衡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防止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现象死灰复燃,前清后乱,甚至边清边乱,扎实推进下一步工作,有必要就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如何给予处分进行规范,以严明纪律,惩治和预防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发生。
公司内部杂志稿酬政策及发放管理规定
公司内部杂志稿酬政策及发放管理规定
一、背景
为了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内部杂志的撰写工作,公司制定了稿酬政策及发放管理规定,以保证公平和透明性。
二、稿酬政策
1. 杂志稿酬以每篇文章为单位进行计算,计费标准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 文章的长度和复杂性
- 文章的质量和创意
- 文章的独家性和原创性
2. 稿酬金额由编辑部和财务部共同确定,以保证合理性和公正性。
三、发放管理规定
1. 发放方式:稿酬将通过公司的薪资系统直接发放到员工的工资账户中。
2. 发放周期:稿酬将根据发表的时间节点进行发放。
通常情况下,稿酬将在文章发表后的一个月内发放。
3. 稿酬记录:公司将保留详细的稿酬发放记录,包括文章的标题、作者、发表时间以及发放的金额等信息。
4. 争议解决:如果员工对稿酬金额有任何异议,应及时向编辑部提出,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解释。
编辑部将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并在合理的时间内给出答复。
四、其他事项
1. 稿酬征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稿酬将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行征税。
2. 保密条款:公司对杂志稿酬的相关信息将严格保密,不得向外界公开或泄露。
3. 政策修订:公司保留对本政策进行修订和解释的权利。
如有任何变动,将及时通知员工并更新公司内部文件。
五、总结
公司内部杂志稿酬政策及发放管理规定的制定旨在激励员工的创作热情和贡献,同时确保公平、透明和合理的稿酬发放。
希望员工们能积极参与杂志撰写工作,共同成就公司内部杂志的成功。
国家版权局关于颁发《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关于颁发《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1999.04.05•【文号】国权[1999]8号•【施行日期】199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著作权其他规定正文关于颁发《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通知(国权〔199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新闻出版局,各中央级出版社、报刊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著作权法实施八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只颁布了以报刊转载、表演和录音的方式使用作品的法定许可付酬标准,其他有关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一直没有出台。
在书报刊使用作品付酬方面,仍沿用国家版权局1990年7月修订的《书籍稿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是依据文化部1984年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制定的,该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都与现行著作权法有较大的差距。
此外,与目前文化产品的市场价格相比,《暂行规定》的付酬标准明显偏低。
作者和出版者都希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尽快重新制定出版文字作品的付酬办法。
为了适应出版文字作品的实际需要,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发布,并作说明如下:《规定》与《暂行规定》相比较,主要作了以下调整:一、取消了《暂行规定》中与著作权法不一致的规定,体现了谁使用作品谁支付报酬的原则。
二、变指令性的付酬标准为指导性和指令性相结合,以指导性为主指令性为辅的付酬标准。
一般情况下作者与出版者可以通过出版合同自行约定付酬标准,但不签订合同或合同中没有约定付酬标准的,则必须执行《规定》。
三、增加“版税”和“一次性付酬”两种使用作品的付酬方式,并适当提高了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标准。
四、根据教材以及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印刷发行的作品的具体情况,对出版此类作品的付酬方式作了特殊规定。
出版物稿酬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版物稿酬的管理,保护作者、出版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出版各类出版物(包括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等)的稿酬管理。
第三条出版单位与作者签订的稿酬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出版单位与作者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推动优秀作品的创作和出版。
第二章稿酬标准第五条出版物稿酬标准应当根据作品的质量、篇幅、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六条出版物稿酬标准分为基本稿酬和额外稿酬两部分。
(一)基本稿酬:是指作者因创作作品所获得的最低稿酬。
(二)额外稿酬:是指作者因作品发表、出版、传播等所获得的超出基本稿酬的稿酬。
第七条基本稿酬标准由出版单位与作者协商确定,可以参考以下标准:(一)文字作品:每千字人民币若干元。
(二)美术作品:根据作品幅面大小、创作难度等因素确定。
(三)摄影作品:根据作品质量、拍摄难度等因素确定。
(四)音乐作品:根据作品类型、长度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额外稿酬标准由出版单位与作者协商确定,可以参考以下标准:(一)作品发表:每篇(部)人民币若干元。
(二)作品出版:根据出版物的种类、版次、发行量等因素确定。
(三)作品传播:根据作品的传播方式、范围、效果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出版单位与作者协商确定的稿酬标准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
第三章稿酬支付第十条出版单位应当按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稿酬。
第十一条出版单位支付稿酬的方式包括:(一)现金支付。
(二)转账支付。
(三)实物支付。
第十二条出版单位支付稿酬的期限一般为:(一)现金支付:自稿件交付之日起一个月内。
(二)转账支付:自稿件交付之日起一个月内。
(三)实物支付:自稿件交付之日起三个月内。
第十三条作者有权要求出版单位支付稿酬,出版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支付。
2018-滥发津补贴处分规定word版本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滥发津补贴处分规定导语:滥发津补贴处分规定呢?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政策性强,敏感度高。
处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选择适用规范性文件时的注意事项。
滥发津补贴处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1X〕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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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监督执纪务必精准】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 24 名教师AA 聚餐、饮酒,共花费 1390 元,被屯留县纪委通报批评, 引起网友的广泛质疑,后由山西省长治市纪委撤销该处理决 定,才平息民愤。
屯留县纪委,在未吃透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的情况下,简单机械执纪的教训,值得所有纪检监察干部铭 记。
党章总则规定:必须把改革开放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 来,全面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 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
我们要时刻铭记:权力 不能任性, 要以如履薄冰的心态对待公权力。
冤枉一个好人,比放纵一个坏人,带来的恶更大!放纵一个坏人,天踏不下200 元不等的稿酬,审计部门指出,发放稿酬的行为,没 有依据,属于违规发放,建议纠正。
《清风XXX 》编辑部不再 发放稿酬后,作者投稿积极性锐减,由于无合适稿源,该刊 物目前停办。
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审计部门的做法正确吗?案 例二:在巡察期间,发现有单位存在发放刊稿奖励的问题。
两种情况,一种是单位对每个部门下达的有刊稿任务,对在 报纸刊物上发表的,对撰写人给与一定的奖励。
另一种是在解惑】内部刊物给作者支付稿酬是否构成滥发津贴补贴来。
案例一: 中部某省辖市纪委经某省文化厅批准,取得内部刊物刊 口 号举办《清风XXX 》,该刊物给作者发放 100 元单位内部刊物的刊稿,刊登后也给一定的奖励。
请问在内部刊物上发表文章,给作者支付稿酬,是否构成违纪?(目前,在多地被不加区分地认定为违纪!)飞哥【飞哥答疑,您身边的业务顾问,欢迎关注】倾向认为:内部刊物,有权、有义务给作者支付稿酬,即便作者是本单位人员。
理由一:《著作权法》规定作者有权取得报酬《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二、发放的稿酬对象不同于津贴、补贴2013年8 月1日施行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条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稿酬是文章作者脑力劳动、智力成果的肯定和回报,未投稿的内部工作人员无权取得此稿酬,津贴、补贴通常依据单位内部工作人员身份取得。
税务部门间接肯定内部刊物有权获得稿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 号)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规定:(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不是新闻出版单位,员工在内部刊物发表稿件取得的稿费所得应按“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最后,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虽然作者有权取得报酬,但稿酬的发放应把握好稿酬的发放标准(参照省、国家级媒体稿酬标准),不能随意发放;一旦以支付稿酬名义随意大幅度提高支付稿酬,也可能构成违纪。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重点条文摘录)第四条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五条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第六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九条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十五条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十七条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第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
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
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条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
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四章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第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 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第二十七条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第八条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