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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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发放津补贴工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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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1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3年5月3日监察部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黄树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2013年6月13日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为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号:中纪发[2012]4号颁布⽇期:2012-02-04执⾏⽇期:2012-02-0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委,军委纪委:现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为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附件: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为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问题的解释中共中央纪委2012年2⽉4⽇附件: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为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问题的解释为维护收⼊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发放⼯作,现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为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问题解释如下:⼀、本解释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规定的津贴补贴和⼯作性津贴、⽣活性补贴、离退休⼈员补贴、改⾰性补贴以及奖⾦、实物、有价证券等。

⼆、各级党的机关、⼈⼤机关、⾏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违反津贴补贴管理规定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三、有下列⾏为之⼀的,对有关责任⼈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百⼆⼗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违反规定⾃⾏新设项⽬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普遍发放各类奖⾦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的;(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提⾼标准发放改⾰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的;(⼋)继续以有价证券、⽀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九)将执收执罚⼯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发放津贴补贴的;(⼗)违反规定使⽤⼯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借重⼤活动筹备或者节⽇庆祝之机,变相向职⼯普遍发放现⾦、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关的实物的;(⼗⼆)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违规发放津补贴规章制度

违规发放津补贴规章制度

违规发放津补贴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津补贴的发放管理,保障公平公正,防范违规行为,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发放各类津贴、补贴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津补贴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便民的原则,确保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能够及时获得应得的津补贴。

第四条津补贴发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津补贴管理制度,保证发放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违规发放行为范围第五条违规发放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发放未经审批的津补贴;(二)违规发放超标准的津补贴;(三)发放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四)虚报虚开、骗取津补贴;(五)其他违反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发现违规发放行为的单位应当及时停止发放,并进行核实,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章津补贴管理制度第七条津补贴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明确津补贴的发放范围、对象和标准;(二)制定津补贴的发放程序和流程;(三)建立津补贴的审核、审批机制;(四)设立津补贴的监督管理机构;(五)建立受理投诉、举报的渠道;(六)规定津补贴的管理责任人。

第八条津补贴的发放应当依法依规,确保发放对象符合条件,符合标准。

第九条津补贴申请者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得故意隐瞒、欺骗。

第十条津补贴的审核、审批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不得擅自改变标准,超标发放。

第十一条津补贴的发放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有差错、遗漏。

第十二条津补贴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津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发现违规发放的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发放,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对于违规发放的情形,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给予警告;(二)情节较重的,责令退还款额,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三)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违规发放行为涉及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要时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对于发放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应当取消其津补贴资格,追回已发放的款项,并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处分规定

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处分规定

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处分规定 加班费是政府运用公权干预企业用工管理的工具, 劳动法对加班费的规定在劳动法中是重 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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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 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 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 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 补贴的;(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 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五)违反规定发放 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 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15〕17 号)等规 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 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 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 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 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处分规定

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处分规定

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处分规定 加班费是政府运用公权干预企业用工管理的工具, 劳动法对加班费的规定在劳动法中是重 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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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 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 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 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 补贴的;(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 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五)违反规定发放 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 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15〕17 号)等规 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 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 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 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 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违规发放津贴管理制度

违规发放津贴管理制度

违规发放津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津贴发放和管理,保障企业利益和员工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接收津贴的员工。

第三条津贴是企业用来奖励员工或补偿员工特定费用的一种福利。

第四条员工应当严格遵守企业津贴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得违规享受津贴。

第五条企业津贴名称和标准应当经过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员工领取津贴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不得私自领取。

第七条员工因个人原因导致津贴发放不正当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企业对于违规领取津贴的员工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执行,同时财务部门进行监督。

第十条其他未尽事宜由公司领导进行解释。

第二章津贴的种类第十一条企业的津贴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交通津贴、餐饮津贴、通讯津贴、加班津贴、节日福利等。

第十二条津贴的标准和发放方案由企业人事部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报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员工享受津贴应当符合公司相关政策和程序,不得违规领取。

第十四条各部门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津贴,并经过审批后方可发放。

第十五条在没有相关领导批准的情况下私自领取津贴的员工应当立即归还,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员工在领取津贴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如有虚假信息或伪造证明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员工应当保管好领取到的津贴,不得私自挪用或转让给他人。

第十八条员工有权随时对公司津贴发放流程和程序提出建议和意见,公司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违规处理第十九条员工违反公司津贴管理制度的,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条违规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虚假领取津贴、超标领取津贴、私自领取津贴以外津贴、挪用津贴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于违规领取津贴的员工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警告:口头或书面警告,告诫员工,警示他人。

2. 扣发津贴:对员工已领取的津贴进行扣发,同时告知员工原因。

3. 吊销津贴资格:取消员工领取津贴的资格,直至永久。

违规发放津补贴----工资管理

违规发放津补贴----工资管理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1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3年5月3日监察部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黄树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2013年6月13日?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哎呀,你们说说,这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问题,真是让人头疼啊!这可不是小事一桩,搞不好就得闹出大事来。

今天我就来跟大家聊聊这个问题,看看我们应该怎么处理。

我们得明确一点,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是什么情况。

其实就是指那些不符合规定、不正当、不合理的发放行为。

比如说,有些领导为了讨好下属,就会私下里发一些钱;有些公司为了留住人才,就会发放一些不合理的福利。

这些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我们得坚决杜绝。

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处理这个问题呢?其实,处理起来也不难。

我们得加强监管,确保这种违规行为不再发生。

比如说,我们可以设立专门的监察部门,对各个单位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他们没有违规行为。

我们还可以加强对员工的宣传教育,让他们知道这种行为的严重性。

我们还得加大惩处力度,让那些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人付出代价。

比如说,我们可以对他们进行罚款、降职甚至开除等处罚。

这样一来,他们就会知道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是有风险的,从而不敢再犯。

当然了,我们在处理这个问题的时候,也要注意方法。

不能简单地把问题归咎于个人,更不能因为处理某个人的问题而影响到整个团队的士气。

我们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地处理问题,让大家都能够接受。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这个问题,我们一定要重视起来。

只有加强监管、加大惩处力度,才能真正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

希望大家都能够遵守规定,不要给自己和别人带来麻烦。

谢谢大家!。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哎呀,这可是个大问题啊!咱们今天就来聊聊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问题,看看这个问题到底有多大,怎么处理才好呢?咱们得明确一点,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这个问题可不是小问题。

这就像是在饭馆里偷偷加调料,虽然一开始可能觉得味道还不错,但是时间长了,大家都知道这个饭馆的菜品有问题,最后生意肯定会越来越差。

所以,咱们不能因为一时的私心,就让整个团队的利益受损。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算是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呢?其实很简单,就是没有经过上级批准,或者是超过了规定的标准,就把津补贴或福利发给员工了。

这种情况就好比是老板自己藏了一笔钱,然后偷偷地发给员工,虽然员工可能会觉得很高兴,但是这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那么,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问题到底有多大呢?咱们可以先从两个方面来看。

一方面,这种行为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因为津补贴或福利是公司的收入,如果被违规发放出去了,那么公司的收入就会减少。

另一方面,这种行为还会让员工对公司产生不信任。

员工会觉得,既然老板都能偷偷地发钱给我,那我是不是也可以偷偷地拿钱呢?这样一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就会下降,公司的工作效率也会受到影响。

那么,面对这个问题,咱们应该怎么处理呢?其实,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也很简单。

咱们得加强对员工的教育。

让员工明白,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是不对的,这样做不仅会损害公司的利益,还会让员工对公司产生不信任。

咱们要加强对公司的管理。

对于那些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行为,要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让员工知道,公司对于这种行为的容忍度是非常低的。

咱们还可以通过完善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

比如说,可以规定一下津补贴或福利的标准和发放范围,这样一来,员工就知道该怎么做了。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这个问题可不是闹着玩儿的。

咱们要时刻保持警惕,不让这种问题影响到我们的工作和生活。

只有这样,咱们才能在一个和谐、有序的环境中共同进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2.04•【文号】中纪发[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2.04•【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纪发〔2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现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共中央纪委2012年2月4日附件: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发放工作,现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一、本解释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二、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违反津贴补贴管理规定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八)继续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九)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十)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十一)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已经5月3日监察部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8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黄树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6月13日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哎呀,这可是个大问题啊!今天咱们就来聊聊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这个事儿。

咱们得明确一点,啥叫违规发放呢?就是不符合规定,不合规,不合法的发放。

那为啥会有这种事儿呢?原因多了去了,比如说为了讨好员工,或者是为了避税等等。

反正呢,这种事儿是不能随便发生的,否则就要受到惩罚哦!
那么,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到底会有什么后果呢?咱们来慢慢道来。

如果是被发现的话,领导可能会被批评教育,甚至会被撤职。

而且呢,这种事儿还会影响到公司的形象,让客户和合作伙伴对公司的信任度下降。

所以说,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可不是闹着玩儿的,是要付出代价的。

那么,如何避免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呢?其实很简单,只要按照规定来就行啦。

要明确津补贴或福利的发放标准和范围,不能随意搞特殊化。

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防止有人钻空子。

要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让他们明白违规发放的严重性。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是个大问题,我们要时刻警惕。

只有严格按照规定来,才能让公司健康发展,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

好了,今天的话题就聊到这里啦,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咱们下期再见啦!。

关于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关于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关于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纪发〔2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现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发放工作,现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一、本解释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二、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违反津贴补贴管理规定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八)继续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九)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十)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十一)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在日常的工作和管理中,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问题时有发生。

这不仅违反了相关的规定和纪律,也损害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影响了单位的正常秩序和形象。

为了更清晰地认识和处理这类问题,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

一般来说,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指的是在没有政策依据或者超出规定标准、范围的情况下,擅自向单位职工发放各种形式的津贴、补贴、奖金、实物、有价证券或者其他福利。

比如,以加班费、值班费、误餐费等名义违规发放津贴;或者在明令禁止的情况下,违规发放购物卡、礼品券;还有超标准、超范围发放节日福利等。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现象呢?一方面,部分单位领导的纪律意识淡薄,对相关政策规定不熟悉或者不重视,认为给职工多发点福利是关心职工、凝聚人心的好事,没有意识到这是违规行为。

另一方面,一些单位存在侥幸心理,觉得“法不责众”,看到其他单位发放了,自己也跟着发。

此外,监督管理的缺失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使得违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发现和制止。

对于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的定性,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是发放的依据是否合法合规。

如果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或者违反了现有的规定,就很可能构成违规。

其次要考虑发放的标准和范围。

超出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发放,同样属于违规。

还要看发放的资金来源是否正当。

如果是挪用公款、截留专项资金等方式筹集的资金用于发放津补贴或福利,性质就更加严重。

在处理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时,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情节较轻的,可能会受到警告、严重警告等处分;情节较重的,可能会被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甚至开除党籍。

同时,对于违规发放的津补贴或福利,应当予以追缴。

此外,为了有效预防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的发生,需要加强多方面的工作。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中纪发〔〕号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中纪发〔〕号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中纪发〔2012〕4号发布文号:中纪发〔2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现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2012年2月4日?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发放工作,现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一、本解释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二、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违反津贴补贴管理规定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八)继续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十)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十一)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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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第31号令)
第一条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第五条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第十四条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所列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违纪情节,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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