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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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邮政机构投递法院专递存在问题

分析邮政机构投递法院专递存在问题

分析邮政机构投递法院专递存在问题[摘要]为解决人民法院普遍存在的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现拟以房山法院民一庭邮寄送达工作为例,对该规定的相关适用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其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的不足及成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建议,增强相关规定的适用性,进一步提高送达工作效率。

[关键词]法院专递;问题;对策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以下简称“法院专递”)在提高审判效率、节约诉讼成本、解决“送达难”问题等方面发挥着日趋重要的作用。

2012年1-9月份,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共使用法院专递6537件,其中民一庭使用3287件,约占总数的50.28%。

图表 1 送达总量统计1-9月份,民一庭新收案件共计2090件,向个人、保险公司和其他组织邮寄量所占比重分别为45.55%、47.70%和6.79%。

通过统计发现,收案量与邮寄送达量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关系。

图表 2 收寄关系统计1-9月份,邮政机构共“妥投”邮寄1448封,毛送达率约为69.28%,但如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和《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等规定的标准界定,则过半数的详情单(即送达回执)是不合格的。

此外,我们在审判实践中也发现,一些邮政机构和邮递员在投递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在若干环节上反映出共性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对送达法院文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利,有可能引发审判风险,应当引起法院和各邮政机构的高度重视。

上述问题集中表现在:一、邮政机构投递法院专递的做法存在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和《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明确了邮政机构在投递法院专递时的义务,即“法院专递”邮件到达投递局的五日内,按照详情单上的送达地址投送三次(未能一次或二次成功送达的),投送三次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注明原因后及时退回收寄局处理。

法院专递投递作业规范

法院专递投递作业规范

法院专递投递作业规范⼀、服务⽔平1.投递时限:执⾏国内标准快递的时限标准。

2.投递深度:确保“门到门、桌到桌”的服务⽔平,投递⾄详情单上最具体的地址。

3.投递频次:按照最⾼⼈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书的若⼲规定》执⾏,即:“法院专递”邮件到达投递⽣产机构5个⼯作⽇内,按照详情单上的送达地址投送3次(未能1次或2次成功送达的)。

对投送3次未能送达,且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式⽆法通知到受送达⼈的,⽅可将邮件退回⼈民法院,并注明退回理由。

城郊及农村地区的“法院专递”邮件,在普邮投递班期基础上优先处理、投递。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根据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

⼆、签收规定1.投递时,投递员应请受送达⼈(收件⼈)使⽤碳素笔或钢笔在邮件详情单的“回执联”指定位置清晰、⼯整地签名、捺印或盖章(单位公章、邮件收发专⽤章)。

个⼈要填写⾝份证号,并填明收到邮件的⽇期、时间(收件⼈未填写时间,投递⼈员应补填)。

(1)收件⼈为法⼈、单位或其他组织的。

由法⼈的法定代表⼈,单位、组织的主要负责⼈或者法⼈、单位、组织中负责收发的⼯作⼈员(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前台、门卫⼯作⼈员等)写全姓名签收(签名、盖章或捺印,下同),签收时应注明⾝份,记录其⾝份证号。

(2)收件⼈为公民个⼈且寄到其住所的。

——本⼈写全姓名签收,签收时应记录其⾝份证号;——可由与收件⼈同住的成年家属写本⼈全名签收(禁⽌由其朋友、租户等代为签收),注明“代收”并标明其⾝份,记录其⾝份证号。

——对婚姻调解案件的法院专递。

法院在交寄时,应在封套上⽤红⾊标注“〇”,此类邮件不能交给案件另⼀⽅当事⼈签收。

(3)收件⼈为公民个⼈(特别是所在单位法定代表⼈或⾼层管理⼈员)且寄到其所在单位的,应由其本⼈写全姓名签收并记录其⾝份证号,不得交由单位收发⼯作⼈员代为签收或使⽤单位收发章签收。

2.“法院专递”邮件到达投递局的5个⼯作⽇内,应按照详情单上的送达地址投送3次。

2023年寄递物流知识速递物流知识竞赛试题题目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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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寄递物流知识速递物流知识竞赛试题题目汇总虽然目前快递旳发展很迅速,不过寄递物流小知识却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对旳旳掌握旳,下面有关寄递物流知识但愿大家可以多多理解。

第一卷第一部分:填空题1.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企业旗下旳全球速递物流服务,由____、____两个品牌整合而成。

2.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旳重要优势在于通达全球____多种国家和地区,全国范围内实现网络无缝覆盖,并且整年无休。

3.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在大都市之间一般只需____天即可抵达,国际特快专递邮件抵达目旳地只需要3~5天。

4.目前,我国邮政已与____个国家和地区旳邮政部门建立了双边关系。

5.尚未与我国邮政建立EMS业务关系旳国家和地区,可使用____作为EMS网络旳有力补充。

6.中速快件通达范围覆盖了全球____多种国家和地区。

7.____服务是由多种国家或地区旳邮政共同推出旳一项高品质旳速递服务业务。

8.目前,国际EMS承诺服务旳业务通达范围为:____、中国香港、日本、韩国、美国、英国、西班牙、法国、新加坡。

是各国(地区)邮政开办旳一项特殊邮政业务。

该业务在各国(地区)邮政、海关、航空等部门均享有____。

以高速度、高质量为顾客传递国际紧急信函、文献资料、金融票据、商品货样等各类文献资料和物品,同步提供多种形式旳____服务。

年1月18日,中国邮政开通____,实现快件网上跟踪查询。

12.世界邮政日是每年旳____月____日。

1984年万国邮联汉堡大会通过决策,将万国邮联日更名为世界邮政日。

13.万国邮联是由____个会员邮政构成旳世界上最大旳实物投递网。

14.____年____月____日,万国邮联EMS合作机构授予中国邮政EMS质量金奖。

15.万国邮联每年对全球各邮政EMS运行质量进行综合评估,重要针对投递、时限、____、查询等质量指标。

年3月28日,中国邮政建立了以____为中心旳邮政集散式自主航空迅速网。

年12月1日,中国邮政开通上海至____自主航线,将自主国内网络延伸到国外。

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化司法改革,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提高审判效率、节约诉讼成本、解决“送达难”问题,确保法院系统法律文书迅速、准确传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处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以下简称“法院专递”)业务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过程中使用特快专递业务,完成法律文书的送达,并由邮政部门将“回执联”反馈给人民法院的一项邮政业务。

第四条全国各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均可根据需要使用法院专递业务。

收寄范围为民事诉讼的各类文书,包括受理案件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或反诉状副本、民事判决书、答辩状副本、民事调解书、举证通知书和传票等。

第二章收寄处理第五条法院专递邮件一律采取上门揽收形式收取邮件,各开办局由速递部门负责组织作业,通过专人专车定点上门服务、派驻制等方式为各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提供法律文书专递服务。

第六条寄递“法院专递”邮件,各级法院应使用邮政部门统一制备、印有“法院专递”字样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清单和特快专用封套。

详清单应用碳素笔或钢笔(或打字机)清晰填写收、寄件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地址应注明街道名称及门牌号码,收件人住在机关单位内的要注明具体住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手机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将有关文书及材料装在邮政部门向法院提供的特快专递封套内,由当地邮政速递部门按照商定的时间上门收寄。

第七条收寄“法院专递”邮件时,收寄人员要严格检查封装是否完好,详细填写登记法院专递邮件交寄簿(见附表1略),一式二份,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以备邮件查询、签收回执和责任划分。

第三章投递处理第八条投递部门应严格按照特快专递邮件的投递时限、频次组织专人专车进行投递,确保投递质量。

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

论邮寄送达制度长期以来,由于户籍管理和工商登记制度尚有漏洞,以致因当事人送达地址不准确出现送达不能的现象大量存在;由于部分诉讼当事人恶意逃避法律责任,以致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现象普遍存在。

这种因社会诚信体系还不够健全导致诉讼文书“送达难”的状况,已经在邮寄送达中明显暴露出来。

2005年1月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邮寄送达规定》),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框架内,通过某些方面的完善,规范了现行邮寄送达制度①,但仍有许多缺陷和漏洞,“送达难”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切实解决。

作为司法中立和司法透明的重要举措,邮寄送达制度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这对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从民事送达立法分析邮寄送达的缺陷邮寄送达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通过国家邮政机构,以双挂号信回执或者法院专递方式向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递送诉讼文书的一种送达方式。

其目的是赋予受送达人及时了解诉讼文书的内容和意思,以此保障当事人防御和辩论的权利。

作为邮局,收件人不签名是不能交付给据邮件的,仅能按照邮政业务操作规范作退件处理,否则邮局要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法院,虽说送达回证和邮件回执是记载送达情况的凭证,是决定诉讼程序进程的依据,但如果过分关注和依赖这一凭证,在邮差按照“门到门、桌到桌”投递要求,将信件对门对户送到信封上载明的地址,只因当事人避而不见、见而不收、收而不签、签而不退等,便对送达效力产生疑问,进而决定送达不生效力,这不利于案件及时审理,也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

《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81条规定: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

法院专递

法院专递

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说明一、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以下简称“法院专递”)业务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过程中使用特快专递业务,完成法律文书的送达,并由邮政部门将送达信息反馈给人民法院的一项邮政业务。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为什么要采用法院专递送达法律文书?当前,由于社会诚信体系还不够健全,部分诉讼当事人为恶意逃避法律责任,拒绝签收人民法院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导致诉讼文书“送达难”。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的后果,不仅影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及时审结,打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更重要的是妨碍了另一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及时行使和对实体权利的维护。

为了促使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在继续坚持人民法院直接送达的基础上,以“法院专递”的方式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现行的邮寄送达制度。

采用“法院专递”的邮寄送达方式,可以克服直接送达的某些不足,减轻某些当事人的对抗心理。

同时,“法院专递”还可以发挥邮政机构的行业特点,使诉讼文书的送达灵快捷、更专业、更便民,符合“司法为民”的要求,也有利于“送达难”问题的解决。

三、使用特快专递送达法律文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它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第二条规定:“诉讼文书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法院专递邮件的准寄范围:全国各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均可根据需要使用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

收寄范围为民事诉讼的各类文书,包括受理案件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或反诉状副本、民事判决书、答辩状副本、民事调解书、举证通知书和传票等。

法律文书送达的规定

法律文书送达的规定

法律文书送达的规定法律文书的送达规定一、送达对象法律文书的送达对象包括起诉方、被告方、第三方和法庭等。

二、送达方式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普通邮递法院可以通过普通邮递将法律文书送达给相应的送达对象。

在邮寄时,应该妥善保证法律文书的保密性和完整性,同时以挂号邮件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寄送,以确保文书能够及时送达。

2. 邮政专递对于比较重要的法律文书,法院可以委托邮政专递公司进行送达。

邮政专递具有更高的送达速度和保证服务质量,能够更好地确保文书送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 人工送达法院可以派遣法警或其他工作人员亲自将法律文书送达给相关的送达对象。

人工送达可以确保文书的准确送达,并且在送达过程中可以进行及时的身份确认和签收手续,以保证送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送达时间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送达日起计算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应当从送达日开始计算。

送达日是指法律文书实际被送达到法定的送达对象手中的日期。

2. 送达期限法律文书应当在规定的送达期限内进行送达。

送达期限是指法律文书被法院发出后,规定的送达实施的时间范围。

四、送达证明为了确保法律文书的送达有效性和可证明性,送达人员应当准备相应的送达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1. 送达回证当送达人员将法律文书送达给送达对象时,应当要求送达对象签收送达回证,并在上面填写相关的送达日期和签字。

送达回证应当由送达人员妥善保管,并随法律文书一块提交给法院。

2. 送达记录送达人员应当对每份送达进行详细记录,包括送达的时间、地点、送达人员和送达对象的身份信息等。

送达记录应当由送达人员签字确认,并由法院保存备查。

3. 视频记录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使用视频记录并保存送达过程,以便在后续纠纷中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据。

五、送达效力经过合法送达的法律文书具有行政法律效力和证明力。

送达人员在送达过程中应当尽职尽责,并确保送达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送达人员在送达时应当充分尊重送达对象的合法权益,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综合】法院专递业务处理办法(2017修订)中国邮政〔2017〕265号

【综合】法院专递业务处理办法(2017修订)中国邮政〔2017〕265号

【综合】法院专递业务处理办法(2017修订)中国邮政〔2017〕265号⼀、总则1.为深化司法改⾰,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提⾼审判效率、节约诉讼成本、解决“送达难”问题,确保法院法律⽂书迅速、准确传递,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最⾼⼈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书的若⼲规定》《中华⼈民共和国邮政法》《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和《邮政特快专递揽收投递作业及服务规范汇编》等有关规定制定。

3.全国各级⼈民法院、专门⼈民法院均可根据需要使⽤法院法律⽂书特快专递业务(以下简称“法院专递”)。

收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反诉状)副本、申请书副本、答辩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员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流程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传票、出庭通知书、通知书、执⾏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调解书、裁定书和判决书等。

4.“法院专递”的收寄和通达范围均为全国。

⼆、基本定义法院专递业务是指各级⼈民法院、专门⼈民法院在诉讼活动过程中使⽤邮政特快专法院专递。

法院专递业务是指各级⼈民法院、专门⼈民法院在诉讼活动过程中使⽤邮政特快专1.法院专递。

递,完成法院法律⽂书的送达,并由邮政机构将“回执联”反馈给⼈民法院的⼀项专递业务。

回执联是邮政机构为⼈民法院提供法院法律⽂书送达服务时,专门⽤于“法院专递”的回执联。

回执联是邮政机构为⼈民法院提供法院法律⽂书送达服务时,专门⽤于2.回执联。

详情单的第⼀联。

收件⼈在该联上签字,代表其收到该邮件寄递的法院法律⽂书。

各投递机构每⽇将投递完毕的“法院专递”回执联采取“⼀单⼀返”形式反3.“法院专递”回执寄递回执寄递。

各投递机构每⽇将投递完毕的馈给寄递“法院专递”的各级⼈民法院、邮件的收寄机构,并由该收寄机构汇总反馈给寄递馈给收寄“法院专递”邮件的收寄机构,并由该收寄机构汇总反专门⼈民法院。

北京法院邮寄立案处理办法(试行)-

北京法院邮寄立案处理办法(试行)-

北京法院邮寄立案处理办法(试行)正文:----------------------------------------------------------------------------------------------------------------------------------------------------北京法院邮寄立案处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北京法院邮寄立案的处理工作,有效保障当事人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北京法院登记立案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当事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的,立案庭应进行收件登记、材料审查和立案指导工作。

第二条当事人邮寄的立案材料应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定要求的形式和内容。

邮寄立案材料中的证据材料不需提供原件,但必须提供当事人明确具体的联系电话和送达地址。

第三条当事人向法院邮寄立案材料的,自信件寄出之日起,视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信件寄出之日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法院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法院实际收到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

第四条立案庭收到邮寄立案材料后,在审查处理过程中,应将案件基本案情、收到日期、审查情况、审查意见、处理结果等录入立案审判管理系统。

第五条立案人员应在法定审查期限内对邮寄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处理。

邮寄立案信件由立案庭直接签收的,审查期限自立案庭签收信件之日起计算;邮寄立案信件由法院收发部门统一签收后移送立案庭的,或者当事人向其他单位或部门邮寄立案材料,材料被移送立案庭的,审查期限自立案庭接收移转的信件之日起计算。

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化司法改革,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提高审判效率、节约诉讼成本、解决“送达难”问题,确保法院系统法律文书迅速、准确传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处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以下简称“法院专递” )业务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过程中使用特快专递业务,完成法律文书的送达,并由邮政部门将“回执联”反馈给人民法院的一项邮政业务。

第四条全国各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均可根据需要使用法院专递业务。

收寄范围为民事诉讼的各类文书,包括受理案件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或反诉状副本、民事判决书、答辩状副本、民事调解书、举证通知书和传票等。

第二章收寄处理第五条法院专递邮件一律采取上门揽收形式收取邮件,各开办局由速递部门负责组织作业,通过专人专车定点上门服务、派驻制等方式为各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提供法律文书专递服务。

第六条寄递“法院专递”邮件,各级法院应使用邮政部门统一制备、印有“法院专递”字样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清单和特快专用封套。

详清单应用碳素笔或钢笔(或打字机)清晰填写收、寄件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地址应注明街道名称及门牌号码,收件人住在机关单位内的要注明具体住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手机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将有关文书及材料装在邮政部门向法院提供的特快专递封套内,由当地邮政速递部门按照商定的时间上门收寄。

第七条收寄“法院专递”邮件时,收寄人员要严格检查封装是否完好,详细填写登记法院专递邮件交寄簿(见附表1略),一式二份,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以备邮件查询、签收回执和责任划分。

第三章投递处理第八条投递部门应严格按照特快专递邮件的投递时限、频次组织专人专车进行投递,确保投递质量。

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

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

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公文的处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公文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用于进行司法活动和管理工作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人民法院公文的处理应遵循公正、严谨、规范、高效的原则,确保公文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法院公文的起草、审批、印发、交换、归档等环节的处理。

第二章公文的起草第五条公文起草人员应具备法律基础知识和良好的文书写作能力,确保公文的逻辑性和表达清晰。

第六条公文起草人员应精心组织论据,全面搜集与公文内容有关的证据和资料。

第七条公文起草应根据公文类型的不同,选择相应的文书格式和排版规范。

第八条公文起草人员应注重语言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合理使用法律术语和语法,避免模棱两可的表述。

第九条公文起草人员应及时了解上级法院的最新要求和指示,确保公文的合规性和时效性。

第三章公文的审批第十条公文的审批程序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各级法院的公文制度得到严格遵守。

第十一条公文的审批应由具有相应职权的人员进行,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公文的审批人员应认真审查公文的内容,确保逻辑严密、无误和符合实际情况。

第十三条公文的审批人员应及时对公文进行修改或补充说明,以使公文内容更加完善和准确。

第十四条公文的审批人员应制定相应的审批流程和时限,确保公文的审批工作能够按时完成。

第四章公文的印发第十五条公文的印发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法院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公文的印发人员应负责制作印发原稿,并确保印发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公文的印发人员应选择合适的印刷方式和印刷材料,确保印发文件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八条公文的印发人员应按照法院规定的印发数量和范围进行印发,确保公文的传达范围和及时性。

第十九条公文的印发人员应对已印发的公文进行记录和管理,确保公文的后续跟踪和归档。

第五章公文的交换第二十条公文的交换应按照法院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公文的交换人员应及时将相关公文送达对方,并做好书面记录。

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国际特快专递业务

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国际特快专递业务

法院法律⽂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国际特快专递业务法院法律⽂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国际特快专递业务法院法律⽂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法院法律⽂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深⼊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化司法改⾰,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提⾼审判效率、节约诉讼成本、解决“送达难”问题,确保法院系统法律⽂书迅速、准确传递,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处理办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书的若⼲规定》、《中华⼈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法院法律⽂书特快专递(以下简称“法院专递”)业务是指⼈民法院在诉讼活动过程中使⽤特快专递业务,完成法律⽂书的送达,并由邮政部门将“回执联”反馈给⼈民法院的⼀项邮政业务。

第四条全国各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均可根据需要使⽤法院专递业务。

收寄范围为民事诉讼的各类⽂书,包括受理案件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或反诉状副本、民事判决书、答辩状副本、民事调解书、举证通知书和传票等。

第⼆章收寄处理第五条法院专递邮件⼀律采取上门揽收形式收取邮件,各开办局由速递部门负责组织作业,通过专⼈专车定点上门服务、派驻制等⽅式为各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提供法律⽂书专递服务。

第六条寄递“法院专递”邮件,各级法院应使⽤邮政部门统⼀制备、印有“法院专递”字样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清单和特快专⽤封套。

详清单应⽤碳素笔或钢笔(或打字机)清晰填写收、寄件⼈的姓名、详细地址(地址应注明街道名称及门牌号码,收件⼈住在机关单位内的要注明具体住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机号码等其他联系⽅式,并将有关⽂书及材料装在邮政部门向法院提供的特快专递封套内,由当地邮政速递部门按照商定的时间上门收寄。

第七条收寄“法院专递”邮件时,收寄⼈员要严格检查封装是否完好,详细填写登记法院专递邮件交寄簿(见附表1略),⼀式⼆份,双⽅签字后,各执⼀份,以备邮件查询、签收回执和责任划分。

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方案送达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方案送达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方案送达有关规定现代社会法制建设的核心目标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而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其效力和合法性依赖于法庭判决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然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文书的准确送达是确保诉讼公正性的重要环节。

在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的规定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进行通知或传递文件、书面陈述等事项时,必须进行有效且规定的送达,确保各方能够及时收到对方提供的文件信息。

法律文书送达的规定为司法保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对于民事诉讼案件中的重要文书必须亲自送达。

这意味着法院必须通过合法的方式亲自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例如将文书递交给关于案件的各方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对于非重要文书可以采取邮寄方式进行送达。

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一些例行性文件,如开庭通知书、案件受理通知书等。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通过信函或邮件等方式向当事人寄送有关文书,确保送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另外,对于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情况,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无法找到或者拒绝收取法院送达的文书时,法院可以通过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

这种方式保证了个别当事人无法规避法律文书送达的情况。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委托他人进行送达。

具体而言,当事人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等合法机构,或者经当事人同意的其他途径,对法律文书进行送达。

这种方式较为灵活,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送达需求,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选择。

总体而言,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书送达的有关规定,强调了送达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公正性。

通过规范送达程序,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法院专递ems收发规章制度

法院专递ems收发规章制度

法院专递ems收发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法院专递EMS的收发工作,提高专递EMS服务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收发范围法院专递EMS服务仅限于法院内部及相关司法机关之间的文件、资料、函件等紧急专递服务。

第三章发EMS的处理流程1. 发EMS的申请:申请人需填写专递EMS申请单,包括发件人姓名、联系电话、收件人姓名、联系电话、收件地点、文件内容等信息,并交由专递EMS服务人员审核。

2. 文件处理:专递EMS服务人员核对申请单信息无误后,将文件进行包装,并进行安全检查。

3. 交付快递公司:专递EMS服务人员将包裹交由指定快递公司,按照快递公司规定发出。

4. 处理结果反馈:专递EMS服务人员将EMS发出后的快递单号及时反馈给申请人以便查询。

第四章收EMS的处理流程1. 收EMS的通知:收件人在快递员送达包裹时需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签收,并签署收件单。

2. 包裹签收:收件人需仔细核对包裹内容及数量,确认无误后签收并保存好收件单。

3. 反馈签收结果:将签收结果及时反馈给发件人,以便发件人及时了解包裹送达情况。

4. 处理遗失包裹:如遇包裹丢失或损坏,收件人需及时通知专递EMS服务人员,协助处理。

第五章物品损毁及责任1. 发件人保护责任:发件人需要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妥善包装,并填写详细阐述文件内容,以防止损失。

2. 收件人责任:收件人在签收包裹时需要仔细核对包裹内容及数量,如有疑问可拒收或要求快递员当场核对。

3. 法院专递EMS服务人员责任:专递EMS服务人员需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操作,并保证快递包裹的安全送达。

第六章其他1. 日常维护:法院专递EMS服务人员需要定期对快递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以保证服务的正常运作。

2. 物品保管:收件人需妥善保管包裹,如有需要必须提供有效证件方可领取。

3. 费用支付:相关费用将根据快递公司规定支付,费用标准由快递公司确定。

第七章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最高院邮寄送达规定

最高院邮寄送达规定

最高院邮寄送达规定最高院邮寄送达规定为了保障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最高院特制定了邮寄送达规定,确保案件相关材料能够准确、及时地送达各方当事人。

该规定对邮寄送达的时间、方式以及相关注意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送达的效力和可靠性。

一、送达时间: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所有的案件相关材料需要在法定的时间内送达。

其中,普通邮件的送达时间是在邮寄后10个工作日内,特快专递件的送达时间是在寄出后3个工作日内。

若遇到法定节假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则送达时间相应顺延。

二、送达方式:1. 普通邮件:律师、当事人可以选择以普通邮件的方式送达相关材料。

在邮寄时,应当保存好相应的邮寄凭证,以便日后查询和凭证。

普通邮件的送达需要通过当地的邮政部门进行,确保邮寄的及时性和安全性。

2. 特快专递:律师、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

特快专递由国内的快递公司负责,确保材料的安全性和即时性。

在快递寄出后,寄件人可以通过快递公司提供的追踪服务进行查询。

三、送达地址及注意事项:1. 律师、当事人需要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若因地址错误或联系方式不可靠导致送达失败,相应的法律后果将由律师、当事人自行承担。

因此,在提供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时,请务必仔细核对。

2. 若律师、当事人需要变更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应及时通知最高院,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否则,法院将按照原有地址和联系方式进行送达,律师、当事人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3. 在接收到法院寄出的文件时,请律师、当事人仔细核对文件的内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若发现任何错误或遗漏,请及时通知法院,并提供相应的更正材料。

四、送达效力和证明:1. 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文件后,请律师、当事人及时做出回复或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做出回复或采取行动的,法院将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2. 律师、当事人收到法院送达的文件后,可以通过邮件、传真、快递等方式将收到文件的通知书和相关凭证寄交给法院,以作为送达效力的证明。

“法院专递”运行规则及操作务实.doc

“法院专递”运行规则及操作务实.doc

“法院专递”运行规则及操作务实-引言:要提高“法院专递”邮寄送达的效率和效果,首先,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要有一个正确、全面的解读,其次,邮政机构在实践中要不断地发现和把握运作规则,积累经验,第三,应明析法律责任,明确法律后果,防范法律风险。

笔者根据人民法院和邮政机构在“法院专递”邮寄送达中的法律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上述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和剖析。

希望本文能对提高“法院专递”实践运作的效率和效果尽到微薄之力。

主题词:法院专递,务实操作,运行规则,调研对“法院专递”的总体设计是为了提高“法院专递”的送达效率和效果,笔者认为,要使“法院专递”运行效果达到预期的目标,首先,对“法院专递”解释的难点应正确解读。

现仅从两个方面分述如下:一、关于对受送达人身份的审查。

“专递”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 实践中,如要求被送达人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实际上有一定的难度,极易导致大量的“专递”邮件被退回人民法院,从而降低了邮寄送达的效果。

所以对该款的理解不能过于机械和呆板,该文中,前“应当”一词是必须之意,后“应当”一词是提倡的意思,不是必须的意思。

结合“专递”司法解释第九条进行实践操作,更符合司法解释的本意,即如果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的,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能够确认收件人为被送达人本人或该解释第九条(二)至(六)款确定的被送达人的合法代收人的,只要被送达人本人或其合法代收人愿意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方式签收的,即为有效,无需将“专递”邮件退回。

投递员不能确定收件人身份的,应该在记明情况后将“专递”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司法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司法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司法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
行)》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司法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期间送达
【发文字号】苏高法[2015]15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5.07.08
【实施日期】2015.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司法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高法[2015]155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审判效率,省法院制定了《司法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

省法院从今年7月份开始,将每月检查通报各市法院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落实情况,并把落实情况纳入对各市中级法院的综合考评。

现将该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7月8日
司法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审判效率,根据民事、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司法文书电子送达(以下简称“电子送达”)是以提高审判效率为目标,依托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通过专用电子送达系统在人民法院和诉讼当事人之间实现安全的文书送达和。

辽宁法院工作人员邮寄法律文书流程

辽宁法院工作人员邮寄法律文书流程

辽宁法院工作人员邮寄法律文书流程
1、直接送达。

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送达回证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理人或书面指定的代收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上述有关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等其他单位人员到场,对送达情况和过程予以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拒绝签收或盖章的,按照上述程序适用留置送达。

3、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应通过国家法定邮政部门,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并将邮寄回执
留存放入档案。

4、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在行政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采取不同的送达方式:首先采用直接送达,当直接送达不能达到目的时才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留置送达不成,才可以采用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不成,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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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化司法改革,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提高审判效率、节约诉讼成本、解决“送达难”问题,确保法院系统法律文书迅速、准确传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处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以下简称“法院专递”)业务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过程中使用特快专递业务,完成法律文书的送达,并由邮政部门将“回执联”反馈给人民法院的一项邮政业务。

第四条全国各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均可根据需要使用法院专递业务。

收寄范围为民事诉讼的各类文书,包括受理案件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或反诉状副本、民事判决书、答辩状副本、民事调解书、举证通知书和传票等。

第二章收寄处理
第五条法院专递邮件一律采取上门揽收形式收取邮件,各开办局由速递部门负责组织作业,通过专人专车定点上门服务、派驻制等方式为各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提供法律文书专递服务。

第六条寄递“法院专递”邮件,各级法院应使用邮政部门统一制备、印有“法院专递”字样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清单和特快专用封套。

详清单应用碳素笔或钢笔(或打字机)清晰填写收、寄件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地址应注明街道名称及门牌号码,收件人住在机关单位内的要注明具体住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手机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将有关文书及材料装在邮政部门向法院提供的特快专递封套内,由当地邮政速递部门按照商定的时间上门收寄。

第七条收寄“法院专递”邮件时,收寄人员要严格检查封装是否完好,详细填写登记法院专递邮件交寄簿(见附表1略),一式二份,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以备邮件查询、签收回执和责任划分。

第三章投递处理
第八条投递部门应严格按照特快专递邮件的投递时限、频次组织专人专车进行投递,确保投递质量。

第九条投递时,投递员应请受送达人或收件人在邮件详清单的“回执联”上据实签收,同时注明收到时间。

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受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或加盖公章或邮件收发章,并注明收到时间。

受送达人为个人的,由其本人签收,如果本人不在的,可由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同住成年家属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或指定的代收人签收;收件人无行为能力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收,法定代理人为
二人以上的,可以由其中一人签收,代收人必须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并写明其本人身份证号码。

对法院在交寄时在信封上用红色标注“○”的邮件,投递时只能由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对受送达人长期外出或下落不明或“查无此人”的,应请居委会或相关企事业单位出具收件人下落不明的文字证明,并在“回执联”上加盖公章后将原件退收寄局处理。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收法律文书或无理纠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由其协助解决,如确实无法投出,邮政部门应对拒不签收的邮件逐一登记,列明原因,及时退回收寄局处理。

第十条“法院专递”邮件到达投递局的五日内,应按照详清单上的送达地址投送三次(未能一次或二次成功送达的)。

若第一次投递未能投出的,应在第二次投递前设法与收件人进行电话联系后再投递,投送三次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注明原因,及时退回收寄局处理。

第十一条投递局妥投邮件后,应在邮件详清单“回执联”和“名址联”的背面按投递频次加盖投递日戳及投递人员名章,将“回执联”汇总登列法院专递回执交接簿(见附表2略),逐件登列核清“法院专递”邮件与寄退该邮件“回执联”的“法院专递回执”(寄退时,应在详清单上的“内件说明”栏加盖“法院专递回执”字样)邮件的详清单号码,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随“回执联”于当日用邮政公事特快专递方式寄退收寄局。

第十二条“法院专递回执”邮件收件人为“法院专递”邮件详清单上标注的“回执反馈地址”(寄件人单位名称下方)。

具体为:“某省(自治区、直辖市)某市(地区、自治州)邮政局(速递局)法院专递业务档案室”。

第十三条原收寄局收到投递局退寄回的“法院专递回执”邮件后,应及时取出“回执联”,仔细与相关出口清单进行核对,并由指定人员将“回执联”送交交寄法院,与法院部门指定人员进行交接,勾挑法院专递邮件交寄簿(见附表1略)相关栏目,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收寄局收到无法投递而退回的“法院专递”邮件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应落实专人及时与法院联系,按其提出的意见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法院专递”邮件投递档案由各投递局县局速递邮件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没有速递局的,要指定部门负责),单独整理归档。

第四章信息处理
第十六条所有“法院专递”邮件的开拆、封发信息均应录入特快专递计算机跟踪查询系统。

“法院专递回执”邮件的投递信息均应按规定及时录入特快专递计算机跟踪查询系统。

第五章查询补偿
第十七条各法院专递业务开办局由速递部门(没有速递局的要
指定部门)负责“法院专递”邮件的查询核实工作,对于用户提出的投诉,相关局应按规定及时将查询结果答复用户。

第十八条收寄局负责“法院专递”邮件“回执联”的整理归档,要及时勾核“法院专递”邮件交寄簿,催缴未及时反馈的“回执联”。

投递局要负责各投递段道(或投递局所)投递的“法院专递”邮件“回执联”的反馈,统一管理“回执联”,及时退寄到相关收寄局。

第六章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九条“法院专递”邮件在收寄局寄往收件人的寄递过程中,如发生丢失、损毁,邮政部门应迅速查清责任,并与法院协商,补办相关手续,免费重新寄递。

第二十条“回执联”在投递局反馈回原收寄局的寄递过程中,如发生丢失、损毁,原收寄局迟迟未能收到的,原收奇局应及时向投递局查询,投递局应及时传真反馈“名址联”,由原收寄局复印,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速递局或速递业务主管部门公章后,送交交寄法院。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及部分,按照《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及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家邮政局。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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