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中的和解制度论文
《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和解制度,作为现代行政法领域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对于解决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不仅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减少社会矛盾,也是推动我国法治进程的必经之路。
本文将对我国的行政和解制度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
二、行政和解制度的基本内涵与价值行政和解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化解矛盾,实现和谐行政。
行政和解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提高行政效率。
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争议,可以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降低行政成本。
其次,保护相对人权益。
和解过程为相对人提供了表达意见、争取权益的机会,有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最后,促进社会和谐。
和解制度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现状与问题我国行政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立法层面的问题。
我国关于行政和解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
其次,实践层面的问题。
由于缺乏经验和专业人才,部分地区在实施行政和解制度时存在操作不规范、效率低下等问题。
最后,监督与救济机制的问题。
目前,我国在行政和解制度的监督与救济方面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四、完善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立法。
应制定统一的行政和解法,明确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程序、效力等,为行政机关和相对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加强实践操作。
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规范行政和解的流程和操作方式,提高行政效率。
3. 培养专业人才。
应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专业培训,培养一批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为行政和解制度的实施提供人才保障。
4. 强化监督与救济机制。
应建立完善的监督与救济机制,对行政和解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公正、公平;同时,为相对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保障其合法权益。
试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随着近年来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
行政诉讼调解作为行政诉讼制度中的一种重要形式,旨在通过调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消除纠纷,达成和解,起到快速、有效解决行政纠纷的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一、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1、制度出现的历史背景随着我国行政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解决行政纠纷,我国在1990年代初开始向公民诉讼制度转型的过程中,在行政诉讼制度中引入了调解机制,从而形成了今天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2、调解制度的一般规定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的介入,协调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解决诉讼争议的一种方式。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行政机关调解制度。
即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调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及时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
2)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诉讼参与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调解,法院也可以主动调解双方纠纷。
3、调解过程的基本程序1)申请调解。
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或法院申请调解,行政机关和法院也可以主动邀请当事人进行调解。
2)调解协议达成。
当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时,由行政机关或法院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
3)调解协议的履行。
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履行。
二、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发挥出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1、调解协议约束力不够。
当前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中的调解协议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不利于实现调解协议的有效履行。
2、调解机制存在形式化倾向。
在实践过程中,有关行政机关和法院较为注重调解协议的形式,而忽视了对调解协议内容的实质性审查。
3、过度依赖调解机制。
在行政法律领域,调解机制并不是解决行政争议的唯一途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
《行政和解(制度)研究》范文

《行政和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和解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在当今社会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有助于化解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还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行政和解的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运作机制、优势与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行政和解的概述行政和解是指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行政争议时,双方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行政程序。
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三、行政和解的运作机制1. 启动机制:行政和解的启动可以由行政机关或行政相对人提出。
在提出和解申请后,行政机关应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符合和解的条件。
2. 协商机制: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就争议问题进行协商。
协商过程中,可以邀请第三方参与调解,协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3. 达成协议:双方在协商过程中达成一致意见后,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遵守协议内容。
4. 执行与监督:和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
如一方未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执行或提起诉讼。
四、行政和解的优势与不足(一)优势:1. 高效性:行政和解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可以快速达成协议,提高行政效率。
2. 节约成本:相比诉讼、复议等方式,行政和解可以降低行政成本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行政和解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足:1. 缺乏规范性:当前行政和解制度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各地实施情况不尽相同。
2. 监督机制不完善:行政和解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可能导致和解协议的执行受到阻碍。
五、完善行政和解制度的建议1. 制定统一的行政和解法规: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和解法规,明确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程序、效力等内容。
我国行政诉讼和解撤诉结案制度探析

我国行政诉讼和解撤诉结案制度探析我国行政诉讼和解撤诉结案制度探析一、引言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存在异议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而行政诉讼的结案方式有很多种,其中最为常见的是和解撤诉结案制度。
和解撤诉结案是指诉讼双方在诉讼进行过程中,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法院裁定撤销原诉的请求,并依据和解协议达成最终结案的一种诉讼方式。
我国行政诉讼和解撤诉结案制度的实施历史并不长,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之中,其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就我国行政诉讼和解撤诉结案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析,以期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二、我国行政诉讼和解撤诉结案制度的法律依据我国行政法律制度已经逐步完善,切实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和解机制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是行政诉讼中实现和解、促进和谐的重要途径。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制作和解协议书,附于诉讼材料中。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诉并根据和解协议书的内容作出结案判决。
和解协议书应当载明和解的内容和期限,经过双方签字或盖章,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国法律赋予了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主和平解决争议的权利,强调和解的促进和维护行政和谐的重要性,实现了双方均衡合法权益的平等互利。
三、我国行政诉讼和解撤诉结案制度的特点1、提高行政诉讼效率和资金利用率。
在和解和撤诉的过程中,行政诉讼双方实现和解达成协议,撤回原诉,这可以减少行政诉讼的周期和费用,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和促进诉讼效率提高。
2、强调行政和谐的重要性。
在我国现代社会中,行政和谐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稳定因素,有助于维护政治权利平衡,保证社会和谐发展。
3、树立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
和解撤诉结案制度的实施,有利于逐步加深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意识,促进行政机关的合理行政。
在和解撤诉结案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承认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自信心。
论行政诉讼和解制度

践 中,行政诉讼的案件不断增多 ,为了更好 的保护行政相对人 的合法权 益 ,提 高行政案件的办案效率 ,行政诉讼 和解制度就应运而生 。 2 . 行 政 诉 讼 和 解 制 度 建 立 的 基 础
3 . 行 政 诉 讼 和 解 的 构 成 3 . 1行 政 诉 讼 和 解 的 主 体
行 。这不仅是对生效判决执行 的有利措施 ,也是对司法权威 的保护 ,最 终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 的合法利益 。 4 . 行 政 诉 讼 和解 的不 足 和 完 善 4 . 1行 政 诉讼 和 解 的 不足 4 .1 .1 在行政诉讼和解中很容易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 通常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一方是行政主体 ,为我国的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行 政权力 ,而行政相对 人是辫 强民众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行政诉讼和解在主 体上是不平等。正是由于这种主体的不平等,导致很多不公平的现象出现 。 4 .1 .2行政诉讼 和解 的有限性与 司法 原则 的冲突。我国 司法 解释 确立 的和解原则是普遍性原则 ,这不仅减少诉讼成本 ,而且缓解 司法压 力 。由于司法实践 中,行政诉讼 和解受 多种 因素制约 ,使其不 能够发挥 应有 的作用 ,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该局 限性表现在两方 面:一 是行政主 体 的相对不对等性 ;二是 由于行政诉讼 和解 只是作为行政诉讼 解决 的一 个特 殊手段 ,不具有普遍意义。 4 .1 .3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缺乏相 应的 司法和解程序 。虽然我 国 对诉讼和解 是持鼓励态度 的,但是这种和解制度 在行政诉讼 实践 中还不 具备相应 的正规程序 ,使 得这个过程 缺乏透 明性 ,缺少约束 的规范 等。 《 撤诉规定》 作为行政诉讼 和解制度的重要法律 依据 ,却没有 对上述程 序进行详细的规定 。
行政诉讼和解分析论文

行政诉讼和解分析论文一、强制与合意之间的紧张与消解在国家治理中,权力对权利的强制历来是国家统治的基本手段之一,不管是民主国家还是专制政体,统治者在治理过程中是从不放弃这一手段的。
行政作为国家基本职能之一,其实现的基本路数也是如此,无论是在“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年代里,还是在“政府该做的必须做好,不该做就不能做”的当下。
虽然这一手段使社会秩序稳定成为一种常态,但局部时段社会秩序的“变态”也让所处的那个时代的人们支付了沉重的代价,其中的原因之一大概与国家的强制过度有关。
“有一个说明是在经验基础上可以提出的理论:只有这样一种法律秩序,它并不满足这一利益而牺牲另一利益,而是促成对立利益之间的妥协,以便使可能的冲突达到最小限度,才有希望比较持久地存在。
只有这样一种法律秩序才能在比较永久的基础上为其主体保障社会和平。
”{2}(13)所以,统治者在一定程度上与被治理者进行合意,可以避免社会秩序的过度恶化,惠及于芸芸众生,也使统治者自己受益。
(一)“强制”的行政法中国传统文化上奉行国家本位,皇权独傲众生;即使帝王们有“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之觉悟,也是为了加固自己的皇权而已。
上个世纪50年代之后,在以苏联行政法(学)为样本下建立起来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因国家主义的高昂与激荡,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关系的不对等性一直是构建行政法制度的逻辑基点。
尽管迟至上个世纪80年代初,我们绝大多数人还不知道行政法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但是这种思想观念的基因却一直流淌于国家行政的血脉之中。
我们不愿意承认某种自然属性的“自由”,导致了国家权力被推崇到了个人之上,此种做法与国家主义的精神神通暗合。
正是在这样的经验基础上,行政法——其实我们所有的法——都被当作了国家治理的工具。
这种不对等性确保了行政机关在行政中的优势地位,可以强制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行为所设定的义务,可以单方面通过意思表达引起、变更和消灭行政法律关系。
“如果处处都讲共同意志,事事都得征得相对一方的同意,行政机关才能行为,那么社会马上就会陷入瘫痪。
论行政诉讼中调解制度之适用

论行政诉讼中调解制度之适用调解制度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引发的权益争议所引发的一种诉讼形式。
而调解制度则是在行政诉讼方面,为了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
本文将分别从行政诉讼和调解制度两个方面来探讨调解制度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一、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一种特别的诉讼类型,它主要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设立。
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往,在行政诉讼中,往往会选择通过诉讼程序,最终由法院做出判决。
但是,这种方式往往费时费力,而且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产生不良影响。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行政诉讼主要由以下五个方面构成,即受理、调查、庭审、判决和执行。
行政诉讼的受理机构一般是行政法院,调查的主要目的是收集证据,庭审则是判断案件的实质,然后进行判决。
判决结果需要执行,执行工作主要由法院和执行部门完成。
二、调解制度调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中常见的一种法律措施,它是指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为了避免双方的关系进一步紧张,减少诉讼成本,对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到最大的保护,并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而设立的制度。
调解制度的适用较广泛,它既可以用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领域,也可以用于行政诉讼中。
调解制度主要有自愿调解制度和法定调解制度两种。
自愿调解制度是指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了一致,然后由法官进行调解的制度。
而法定调解制度则是在特定情况下,由法院或有关机关对某些行政纠纷作出调解决定的制度。
三、行政诉讼中调解制度的适用在行政诉讼中,调解制度的适用有以下几个方面:1、有效地解决纠纷。
行政诉讼中调解制度可以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调解制度的适用可以避免双方诉讼成本的增加,同时也可以减少其之间的关系紧张程度。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调解制度作为一种和解的手段,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更大的损失。
行政诉讼中的调解与和解机制

行政诉讼中的调解与和解机制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因诉讼关系而进行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调解与和解机制被广泛运用,以促进纠纷的合理解决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探讨行政诉讼中的调解与和解机制。
一、调解机制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或其他被授权机构作为中介,在诉讼过程中协助当事人进行协商,以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调解机制在行政诉讼中起到了以下几个重要作用。
1. 促进当事人和谐关系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多为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争议,双方之间常常存在紧张情绪。
调解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平等、公正的平台,鼓励双方进行对话与沟通,有助于缓解紧张氛围,促进当事人和谐关系的建立。
2. 提高纠纷解决效率行政诉讼程序常常繁琐而耗时,调解机制的引入可以有效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通过调解,当事人可以直接就争议的实质问题进行讨论和协商,快速达成一致意见,并由行政机关及时执行,避免了长时间的诉讼过程。
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调解机制注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充分尊重其权益。
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具有双方的自愿性质,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调解机制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方或某一方力量对弱势当事人进行不公平对待。
二、和解机制和解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自愿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
和解机制在行政诉讼中也具有重要作用。
1. 强调和解的自愿性和解机制强调当事人自主协商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愿性。
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权力干预和解过程,通过引导和促进双方直接沟通,实现争议解决的自愿性。
2. 促进双方利益最大化和解机制追求的是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通过双方协调、让步等方式,达成双赢的结果。
而在诉讼中,法官判决通常是一方胜诉而另一方败诉,和解机制能够更好地平衡双方利益,推动合理解决争议。
3. 节省司法资源和解机制的引入可以有效节省司法资源,减轻法院的案件负担。
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针对法学界争论已久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规定,新行政诉讼法将其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标志着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在我国的正式设立。
一、关于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争议行政诉讼调解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院或者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及法规的前提下就诉讼标的达成合意并接受法院审查的活动。
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制定之前与实施之后,法学界与实务界针对行政诉讼是否应当适用调解制度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支撑主张适用调解制度这一意见的理由主要有:第一,调解有利于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宣传法制;第二,调解有利于解决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认识的分歧,从而能较快、较有效地解决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第三,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双方当事人之间事后的相互谅解和团结。
而支撑反对适用调解制度这一意见的理由主要有:第一,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存在调解的余地;第二,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相应行为的,其不得自行任意处分国家的实体利益;第三,行政争议发生在不平等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如法院对双方调解,行政机关有可能利用不公开审理的机会逼迫行政相对人屈服,也可能通过无原则向行政相对人让步;第四,不适用调解并不排除法院在公开审理过程中向双方当事人宣传法制,从而也不排除法院允许原告在认识其指控不当后撤诉和允许被告在认识其行为违法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所面临的困境虽然新法的颁布为调解制度的运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要在行政诉讼中充分发挥调解制度的效用,还存在着诸多的困难。
论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调解

论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调解蔡武调解制度是我国在纠纷解决当中一项有效且便捷的纠纷解决制度,是由中立第三方主持,在查明纠纷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纠纷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秉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对双方的纠纷问题达成协议从而定纷解争的一种活动。
我国的调解制度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理念,在发展我国传统文化中互谅互让、以和为贵的思想上充分体现了我国现代法治和谐的基本要求。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这种当初基于行政权的不可处分性而作出的规定,随着行政审判实践和理论界的研究而产生动摇。
尽快修改行政诉讼法,消除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尴尬,应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现实国情所需。
最高法院已经根据行政审判实践提出在《行政诉讼法》修改前,法院可以就协调解决行政争议之方式进行探索和实践,总结经验。
从理论上来讲,行政诉讼法上的调解与民事诉讼法上的调解在实质上是一样的,都具有诉讼法和实体法上的行为的双重属性。
行政诉讼中采用调解是当事人以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处分标的双方合意行为,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与判决书的效力相当,从而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因此行政调解制度的构建是顺应司法为民这一历史要求的,应当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助推器”。
笔者试从法学理论与审判实践上论述在行政诉讼中建立调解制度的可行性,在与法学同仁进行商榷的同时,也希望在今后行政诉讼法修改时能将在现实实然中早已存在并应用的行政诉讼调解不再是停留在实际操作层面而是上升到法律层面。
一、我国的诉讼调解制度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建国前有效地解决了我国人民群众的内部纠纷,并在建国初期得到发展。
在1991年我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实施前的时间时里,调解是审理民事纠纷的主要主式,20世纪90年代以来,审判方式的改革:着重调解的工作方式,使调解制度得到了规范并发挥了其优势。
人民法院作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各种矛盾和纠纷的终局解决者,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诉讼调解。
我国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构建

浅议我国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构建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和解机制的定纷止争作用,使得行政诉讼案件大量以和解方式处理。
证明诉讼和解制度有它存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构建和解机制也是十分有意义的,本文确定和解的基本原则,健全程序规则,主要讨论和解制度的构建,充分发挥解决行政纠纷的作用。
关键词:和解;行政诉讼;制度构建一、和解制度的文化和理论依据我国传统文化对于法律文化的影响已经潜移默化,追溯到两千多年前,儒家孔子追求“无讼”境界,强调“礼之用,和为贵。
”老子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孟子说:“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
”墨子道:“兼相爱则治,交相恶则乱。
”凡此种种,古代社会十分讲究和合文化,宽容的纠纷处理方式,倡导人们化解纠纷,和睦友爱相处。
在理论上,行政诉讼允许当事人和解有其一定的理论依据,首先,和解机制有利于彻底平息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弥补法院裁判方式的缺失。
其次,在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和可以尽快补偿受害人的权益。
在行政诉讼合同纠纷中,行政主体适当退让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同时,可以适当使用和解。
其它类型的案件,如果不影响原则上的利益,可适时使用和解制度。
最后,诉讼和解规定适度的原则和程序,尽量合理化,可使用和解机制优化审判案件的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和解还是有发展的空间的,有利于彻底平息纠纷,强化诉讼解决能力,有利于行政诉讼快速解决的社会效果,有利于行政诉讼制度的健康和谐发展。
基于诉讼程序的繁琐与时间的冗长,和解制度的合理使用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案件快速了结,和尽快给当事人予以补偿和宽慰,我们应该发展一些人性化的法律处理方式。
二、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现状和思考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行政诉讼案件在以往的法律规定中都是非常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不适用调解。
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诉讼中存在一定的案件可以适用调解程序。
以下將从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概念、存在的弊端及其相关改善措施进行论述该制度的深层次内涵。
标签:调解弊端改善行政诉讼制度一直以来都是不能适用调解程序的,这不仅是因为在行政处理中,具体行政行为都是被判定为合法的,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对合法行为进行调解协商,而且也是因为在行政机关和原告人行使权利时,当事人应当行使的是处分权,但是行政机关作为国家专门机关,不享有随意处分的权力。
因此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基于以上两点原因而在我国的发展受到了阻碍。
一、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概念及坚持原则(一)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概念界定行政诉讼调解,主要指的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协调下,以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进行协商,形成合意,从而进一步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
这一概念主要是在我国处理行政诉讼实务的过程中不断演变而来的,在这一环境的影响下,我国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开始得到广泛关注。
(二)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坚持原则在行政诉讼调解过程中,不得不提的就是需要坚持的三大原则。
首先需要坚持自愿原则。
在处理行政诉讼实务的过程中不可以强迫原告进行调解,要充分了解到原告的自身意愿,尊重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次需要坚持合法原则,只有在法律的框架约束下进行调解,才能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最后需要坚持有限调解原则,之所以强调有限,主要是因为调解的限度需要有保障,不可以对超出调解范围的事项进行调解,以此来保证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合理运用。
二、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一)调解范围过于狭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和解制度是现代行政法领域中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它通过促进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妥协,以达成解决行政争议的目的。
在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社会和谐、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以期为完善我国行政和解制度提供参考。
二、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现状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和解制度逐渐成为我国行政法领域的重要制度之一。
目前,我国行政和解制度主要应用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中,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形式也日益多样化。
在具体实践中,我国行政和解制度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协商过程以自愿、平等为原则;二是达成协议后具有法律效力;三是体现了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这些特点使得行政和解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我国行政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行政和解制度在实践中有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关于行政和解的法律规定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其次,适用范围有限。
目前行政和解主要适用于特定类型的行政争议,如行政复议和部分行政诉讼案件,适用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
此外,执行力度不足也是一个问题。
部分达成协议的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导致协议的履行效果不佳。
四、完善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以完善我国行政和解制度: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应制定专门的行政和解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程序、效力等,为实践操作提供法律依据。
2. 扩大适用范围。
应逐步将行政和解制度应用于更多类型的行政争议中,如部分具体行政行为、许可和处罚等事项的争议,以提高解决争议的效率和公正性。
3. 强化执行力度。
对于达成协议的案件,应加强执行力度,确保协议的履行效果。
《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和解制度是现代行政管理中的一种重要机制,它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缓解行政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旨在全面分析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发展趋势,以期为完善我国行政和解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我国行政和解制度概述行政和解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过程中,通过与当事人协商、调解等方式,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这一制度具有灵活、高效、公正等特点,是我国行政管理领域的重要创新。
三、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现状(一)制度建设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建设始于上世纪90年代,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
包括《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行政和解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实施情况在实践中,我国各级行政机关积极推行行政和解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
通过行政和解,大量行政争议得以迅速、有效地解决,提高了行政效率,降低了行政成本。
四、我国行政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制度缺陷虽然我国行政和解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制度缺陷。
如:部分地区对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程序等规定不够明确;行政机关在和解过程中的权力滥用现象时有发生等。
(二)实践难题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如:部分当事人对行政和解的信任度不高;行政机关在处理复杂、敏感的行政争议时,往往难以通过和解方式达成协议等。
五、完善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效力等,为行政机关和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二)加强监督和管理应加强对行政机关在和解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权力滥用现象的发生。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行政机关积极推行行政和解制度。
(三)提高当事人信任度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当事人对行政和解的信任度。
同时,应建立公正、透明的和解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结论行政和解制度是我国行政管理领域的重要创新,对于缓解行政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和解制度是现代行政法领域中一种重要的解决行政争议的机制。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和解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其在提高行政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围绕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概念、特点、实施现状、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等方面展开研究,以期为进一步优化我国行政和解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行政和解制度概述行政和解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时,与相关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这一制度具有自愿性、协商性、合法性和效率性等特点,是现代行政法领域中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
三、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行政和解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各级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时,积极采用和解方式,有效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和解协议的效力认定、执行困难等。
这些问题亟待解决,以进一步推动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四、我国行政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和解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当前,我国法律对于和解协议的效力认定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一旦出现争议,往往需要再次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二)执行困难问题由于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导致部分和解协议在达成后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
这不仅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三)制度完善不足问题当前,我国行政和解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还不够成熟,存在制度设计不够完善、操作流程不够规范等问题。
这导致了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时难以充分发挥和解制度的作用。
五、完善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措施(一)明确和解协议的效力认定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规定和解协议的效力认定标准和程序。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救济机制,确保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行政诉讼调解研究》范文

《行政诉讼调解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发展,行政诉讼已经成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行政诉讼调解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在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维护社会和谐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通过对行政诉讼调解的深入研究,探讨其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行政诉讼调解的理论基础1. 定义与特点行政诉讼调解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据自愿、合法原则,组织双方当事人就争议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以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
其特点包括自愿性、合法性、公正性等。
2.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调解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为行政诉讼调解提供了法律保障和依据。
三、行政诉讼调解的实践应用1. 调解程序行政诉讼调解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调解协议的达成与执行等环节。
在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应遵循自愿、合法原则,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2. 调解效果行政诉讼调解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具有显著效果。
通过调解,可以迅速解决争议,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维护社会和谐。
同时,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 存在的问题尽管行政诉讼调解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调解率不高、调解结果执行难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行政诉讼调解的效果和公信力。
2. 原因分析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对调解的认知不足,缺乏信任感;二是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三是人民法院在调解过程中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
五、完善建议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当事人对调解的认知度和信任感。
通过宣传教育,使当事人了解行政诉讼调解的意义、作用和程序,增强其参与调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 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诉讼调解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和激励措施。
《行政和解(制度)研究》范文

《行政和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和解作为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在当今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还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对行政和解的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行政和解的理论基础1. 定义与特点行政和解是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在行政争议发生后,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制度。
其特点包括自愿性、协商性、效率性和合法性。
2. 法律依据行政和解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为行政和解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得行政争议的解决更加便捷高效。
三、行政和解的实践应用1. 适用范围行政和解适用于各类行政争议,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方面的争议。
在具体实践中,行政和解的成功率较高,能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2. 实施过程行政和解的实施过程包括申请、受理、调解、达成协议和履行协议等环节。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可以就争议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协议得到履行,则行政争议得以解决。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 制度不完善当前,行政和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制度设计不够完善、操作流程不够规范等。
这些问题导致行政和解的效率和效果受到一定影响。
2. 实施难度大由于行政争议涉及到各方的利益关系,协商过程往往较为复杂。
此外,一些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和解的信任度较低,导致实施难度较大。
五、完善建议1. 完善制度设计应进一步细化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实施流程和法律效力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应加强对行政和解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社会对行政和解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2. 加强监督与保障应建立健全行政和解的监督机制,确保协议的履行。
此外,还应为行政和解提供必要的法律和政策支持,保障其顺利实施。
3. 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可以引入第三方调解机构参与行政和解过程,发挥其专业性和公正性优势,提高协商效率和成功率。
一稿——论文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

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摘要在行政诉讼中,由于公共利益不可出让、公权力不可处分、司法权与行政权分工的不同、行政诉讼的主要任务以及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不平等地位和调解制度本身具有一些弊端等原因,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50 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确立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得和解以及人民法院不居中调解的制度。
但在实践中,人们从未停止过对中国能否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探索,而且在现实行政官司中,调解手段用的也越来越多。
近些年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更激起了理论与实务界对行政调解制度探索的热情。
各学者对于当代中国在行政诉讼中是否应该引进或者能否引进调解制度,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但是,总体来说把调解纳入行政诉讼中是大势所趋,也有其根本意义所在。
关键词: 行政诉讼调解法律原则ABSTRACTIn the area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due to the public interest can not be sold、public power should not be punished、the different division labour of the judicial power and administrative power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the main tasks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and the both sides of the administrative legal relationship is inequality and the mediation system itself has some drawbacks and other reasons, China's current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clearly stipulates in the fiftieth law: "the people's court hearing of administrative cases, mediation does not apply". This establish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n our country between the plaintiff and the defendant shall not reconciliation and the people's court mediation system can not suit the mediation. But in practice, people have never stopped the exploration on whether China can establish the mediation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or not , but also in reality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the use of mediation means become more and more. In recent year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it aroused the exploration enthusiasm at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system. The scholars of contemporary China in the process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hould be introduced or whether the introduction of mediation system is suitable have different opinions. However, in general the mediation into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is represent the general trend, and also has its fundamental significance.Key words: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mediation, law, principal绪论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传统制度,调解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互谅互让的基础之上,就民事权利和义务或诉讼权利和义务问题达成协议,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和解制度范文

行政诉讼和解制度范文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内行政诉讼和解的程序,保护企业利益,维护公平公正的行政诉讼环境,适用于本企业内的所有行政诉讼案件。
二、定义和原则2.1 定义行政诉讼和解是指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在争议解决前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过程。
2.2 原则1.自愿原则:行政诉讼和解必须是当事人自愿的行为,不得强制和施加压力。
2.公平公正原则:行政诉讼和解过程应当公平公正,各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平等对待和取得平等的机会。
3.法律遵循原则:行政诉讼和解过程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法院的规定和指导。
三、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流程3.1 提交和解申请1.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可以随时向企业法务部门提交和解申请。
2.和解申请应当包括和解意向、主要争议点、和解方案等相关内容。
3.2 法务部门审核1.法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和解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
2.审核内容包括申请双方的合法性、和解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等。
3.3 双方协商1.经法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协调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协商。
2.协商内容包括争议解决方式、解决方案、赔偿金额等。
3.4 确定和解协议1.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
2.和解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3.5 法务部门审查和解协议1.法务部门应当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确保合法合规。
2.审查重点包括和解协议的合理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政策。
3.6 提交法院审查1.经法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和解协议提交法院进行审查。
2.法院将根据法律程序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确认。
3.7 执行和解协议1.经法院确认和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
2.如有一方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考核标准4.1 完成和解案件数量1.统计各部门和个人处理的和解案件数量。
2.考核标准根据个人职责和工作量确定。
4.2 和解协议达成率1.统计和解申请数量和和解协议达成数量,计算和解协议达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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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行政诉讼中的和解制度
摘要:在我国,理论界明确主张行政诉讼中不适用调解,而能否进行和解,尚存争议。
为使行政诉讼案件行政争议的解决,保护当事人权利,有必要对行政诉讼和解制度进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在《行政诉讼法》施行早期,这一规定被学者们提炼成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之一。
其理论依据是:①调解是以当事人享有处分权为前提的,而行政权具有不可处分性,因而不存在调解的可能性;②行政法的核心是控制行政权,行政诉讼必须裁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用调解置行政行为合法性于不顾,会导致对行政主体违法的放纵;③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处于天然不平等的地位,双方难以达成平等自愿的调解协议;
④在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存在行政主体为避免败诉,以公共利益为交易代价以获得相对人宽宥之虞。
但是,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之间是否能够就争议进行和解,《行政诉讼法》没有禁止性规定。
然而,在多年来的行政诉讼实践中,法官们却一直明里暗地做着“协调”、“庭外和解”等活动,有法院还专门制定行政诉讼“协调”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据报道,有的法院通过“协调”方式结案的行政诉讼案件已高达90%。
不过,法官们心里都明白,这些“协调”、“庭外和解”等活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之所以用“协调”、“庭外和解”等字眼,是因为要规避《行政诉讼法》的禁止性规定。
尽管这种活动的合法性在《行政诉讼法》的效
力时空中显得可疑,但法官们仍然在不失时机地尝试着用“协调”、“庭外和解”等方法解决手中的行政案件,尤其是在被告可能败诉的行政案件中,使用“协调”、“庭外和解”等概率更高。
这一切的所作所为都是因为存在着刚性的“客观需求”。
显然当下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还是存在调解现象的,它更多是以和解的形式出现的。
所谓诉讼和解,是基于当事人的自主协商而达成,没有任何外来压力的干挠和强制,并且也没有任何第三人的参与和协调,完全基于当事人各方的平等自愿,自主协商而达成。
“只不过诉讼和解协议要经过法官的审查和确认后记入笔录,或依协议作出裁判以解决纠纷终结诉讼”。
而调解则强调法院的介入。
“法院调解既是当事人处分权的表现又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表现。
”对当事人来说,“合意和解”协议的达成仍然是基于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为前提,并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作出处分,以解决纷争终止诉讼。
对法院来说,促使当事人“合意和解”协议的达成以解决纷争终止诉讼是其审判权行使的体现。
法院在“合意和解”过程中,应积极参与,行使调解的审判职能,既析法明理,又努力促使当事人“合意和解”协议的达成,甚至可以拟定调解协议后去做调解工作。
在当事人“合意和解”的过程中,法院不仅起到“引导”作用,而且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虽然《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中不能适用调解,但是它没有否认和解制度在在行政诉讼中的可行性。
我国《行政诉讼法》
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该条规定从一方面说明了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和解等方式达到原告撤诉或者行政机关主动纠错等行政争议得到妥善解决的效果。
这也被我国的司法实践所认可。
2006年时任最高法院院长肖杨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明确指出:“要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在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和坚持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采取协调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和解。
”同样在民事诉讼中大量的调解、和解结案,也能充分说明这类相对温和的结案方式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流价值观要求。
我国的行政诉讼中,调解制度虽然已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但仍有需要完善和改进之处。
首先是在制度上,《行政诉讼法》没有对和解做更明确的规定,使得法官在运用和解时一不够理直气壮,二没有规矩可循。
另外在行政诉讼的和解中最大的问题是法院应扮演什么角色。
法官的主要作用是在协调的过程中通过积极引导,促使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而不是代替当事人出主意,不可给当事人尤其是原告方施加压力。
简而言之,应以双方合意解决为主,法院以引导协调为辅。
这就要求法院在协调时应遵循三个原则:
其一是合法性原则。
行政和解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通过协调解决行政争议,并不是放弃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而是要
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做好协调工作。
否则,即违背了行政诉讼的初衷。
其二是自愿性原则。
行政和解应当由当事人申请启动,虽然个案中法官可以根据利益衡量的原则提出和解的方案,但是最终要取得当事人同意,尤其是行政相对人的同意,坚决杜绝“以权压人”,违背当事人的意愿。
当事人之间无法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和解,及时作出裁判。
其三是有限性原则。
和解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方式,但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案件都适用和解,行政机关行使的是国家赋予的公权力,不得随意处分其权利,因此在行政诉讼领域,和解的空间相比民事诉讼要小得多,当事人和解应仅限于行政机关能够自由处分诉讼对象的情况,并且要依法严格进行。
当事人不同意或者协调后又反悔的,应当及时恢复审理,不得当判不判,久拖不结。
总之,为了更好的实现行政诉讼判解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目的。
再结合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和社会观念及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高撤诉率,在行政诉讼中确立和完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是可行且极其必要的的。
参考文献:
[1]见罗豪才、湛中乐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00页;
[2]数据来源于2007年《人民法院报》
[3]宋朝武、刘小飞:《从国际诉讼和解动向看我国法院调解改
革》,载《河北法学》2001年第6期。
[4]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月第2版,第200页
作者简介:王铜,男,(1987-),吉林长春人,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理论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