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2012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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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垃圾处理方案

餐厨垃圾处理方案

第一章项目概况1.1 项目背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松江区餐饮企业快速发展,餐厨垃圾产量迅速增加,而由于传统管理意识的淡薄和缺乏相应的处理设施,大量未经处理的餐厨垃圾、地沟油通过各种途径流入社会,不但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而且给人民群众食品卫生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为彻底消除餐厨垃圾放任自流带来的危害,2005年1月,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于当年4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

该《办法》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的各个环节均作出了详细规定,并对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进行的明确界定,为实施餐厨垃圾规范化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护。

依据《办法》对全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和管理的规定,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鼓励对餐厨垃圾进行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同时,尽可能实现其资源化利用。

《办法》实施以来,上海市各区先后开展了针对餐厨垃圾收运及处理相关工作,并在杨浦区、长宁区等均建成了规模不等的餐厨垃圾处理厂,对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集和集中处理,初步构建了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理系统。

松江区目前已启动餐厨垃圾收运工作,日收运量60吨左右。

然而,受到资金、技术等因素的制约,松江区尚未开展专门的餐厨垃圾处理工作,导致大量餐厨垃圾只能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简易填埋处理,而餐厨垃圾含水率、有机质含量高、易发酵产生大量甲烷的特点,给填埋场运行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和二次污染问题。

今年4月,国务院批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明确要求:2015年,50% 的设区城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加强可降解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为积极响应国家和上海市政府关于大力开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生活的号召,上海仓杰实业有限公司拟对松江区内餐厨垃圾进行及时的无害化处理,同时实行资源循环再利用,为彻底解决松江区日渐突出的由餐厨垃圾所引起的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问题做出贡献。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1.09•【字号】沪建交联[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的通知(沪建交联〔2012〕27号)各有关单位:为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规范分类设施设备配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市建设交通委和市绿化市容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1 总则1.1为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提高垃圾处置效率,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规范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依据城市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垃圾排放标准(CJ/T3033-1996)、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生活垃圾收集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应于本市居住小区(住宅)、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及各类公共场所。

1.3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应与区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系统相适应,与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要求相适应。

2 分类标准2.1实施大分流,按照日常生活垃圾、装修垃圾、单位餐厨垃圾、大件垃圾、绿化枯枝落叶等分类。

2.2日常生活垃圾分类。

具体区分居民家庭、单位办公场所、菜场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4种场所类型。

2.2.1 居民家庭日常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果皮(湿垃圾)、其它垃圾(干垃圾)等分成4类。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的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的处置,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总则1.1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

1.2 餐厨废弃物是指在食品加工、餐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菜梗菜叶、动物内脏、废弃食用油脂等有机废弃物。

1.3 餐厨废弃物的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二、职责分工2.1 餐饮服务提供者、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餐厨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交运工作。

2.2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对餐厨废弃物进行分类,将食物残渣、菜梗菜叶等有机废弃物与动物内脏、废弃食用油脂等分开存放。

2.3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将分类后的餐厨废弃物交给有资质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进行收运,不得私自处理或交给无资质的单位处理。

2.4 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收运管理制度,配备专用车辆和容器,按照约定时间、路线进行收运,确保餐厨废弃物日产日清。

2.5 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当将收运的餐厨废弃物运至有资质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不得私自处理或交给无资质的单位处理。

2.6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采用先进的处置技术,确保餐厨废弃物得到无害化处理。

2.7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处置要求3.1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将分类后的餐厨废弃物存放在有盖的容器中,做到日产日清,防止异味散发和蚊虫滋生。

3.2 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当采用密闭式专用车辆进行收运,防止餐厨废弃物在运输过程中泄漏、渗出。

3.3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采用高温厌氧发酵、堆肥、生化处理等无害化处理技术,确保餐厨废弃物得到有效处置。

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

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

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
1、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应设专人负责管理。

2、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应有“睿厨废弃物或废弃油脂”字样的密闭容器存放,做到日产日清,最长暂存时间不超过12个小时。

3、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应交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者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餐饮单位应与处置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并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餐饮单位不得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不得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放到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公共水域或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者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5、餐饮单位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帐,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保护环境,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

三、定义1. 餐厨废弃物:指餐厅、厨房等场所产生的废弃食品、食物残渣、剩饭剩菜、厨余垃圾等。

2. 废弃物分类:将废弃物按照可回收、可降解和有害三类进行分类。

四、管理责任1.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

2.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责任人负责监督餐厨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储存、转运和处理工作,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五、处置要求1. 餐厨废弃物应当按照分类要求进行收集、储存和转运。

2. 可回收的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分类收集,并定期送往专门的回收站点进行处理。

3. 可降解的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分类储存,并配备封闭式容器进行暂存,定期送往专门的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4. 有害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分类收集,并配备专用容器进行暂存,由专业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

5. 餐厨废弃物的转运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环境不受到污染。

六、监督检查1.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反馈。

2.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责任人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并积极配合进行整改。

七、违规处理1. 对于未按照分类要求进行餐厨废弃物收集、储存、转运和处理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

2. 对于故意违反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对于已经开业的餐厅、厨房等场所,应于30日内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整改。

以上是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该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能够有效规范餐厨废弃物的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并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是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

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2012)

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2012)

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84-2012)1总则1.0.1为贯彻国家有关餐厨垃圾处理的法规和技术政策,保证餐厨垃圾得到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处理,使餐厨垃圾处理工程建设规范化,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餐厨垃圾收集和处理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餐厨垃圾处理工程建设,应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做到工艺技术先进、运行可靠、消除风险、控制污染、安全卫生、节约资源、经济合理。

1.0.4餐厨垃圾收集和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餐饮垃圾restaurant food waste餐馆、饭店、单位食堂等的饮食剩余物以及后厨的果蔬、肉食、油脂、面点等的加工过程废弃物。

2.0.2厨余垃圾food waste from household家庭日常生活中丢弃的果蔬及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瓜果皮等易腐有机垃圾。

2.0.3餐厨垃圾food waste餐饮垃圾和厨余垃圾的总称。

2.0.4泔水油oil in food waste从餐厨垃圾中分离、提炼出的油脂。

2.0.5煎炸废油waste fried oil餐馆、饭店、单位食堂等做煎炸食品后废弃的煎炸用油。

2.0.6地沟油oil made from restaurant drainage sewage从餐饮单位厨房排水除油设施分离出的油脂和排水管道或检查井清掏污物中提炼出的油脂。

2.0.7干热处理dry thermal treatment将餐厨垃圾预脱水后,利用热能进行干燥处理,同时杀灭细菌的处理过程。

2.0.8湿热处理hydrothermal treatment基于热水解反应,在适当的含水环境中,利用热能对餐厨垃圾进行处理,并改变垃圾后续加工性能的餐厨垃圾处理过程。

2.0.9含固率ratio of dry solid to total material (TS)物料中含有的干物质的重量比率。

上海餐饮环保管理制度

上海餐饮环保管理制度

上海餐饮环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上海地区餐饮企业的环保行为,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2. 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所有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但不限于餐馆、快餐店、食堂等。

二、组织管理1. 餐饮企业应成立环保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环保活动的监督和执行。

2. 定期组织环保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污染防治1. 餐饮企业应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排放达标。

2. 废水处理应符合城市污水排放标准,严禁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

四、废弃物管理1. 餐饮垃圾应分类收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2. 鼓励使用可降解或可回收的包装材料,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

五、能源与资源节约1. 优化能源使用,如采用节能型设备,合理规划照明系统等。

2. 推行水资源节约措施,如安装节水器具,合理利用水资源。

六、噪音控制1. 餐饮企业应采取措施减少厨房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音。

2. 营业时间内,应控制音乐和广播的音量,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噪音污染。

七、绿色采购1. 优先采购环保认证的食材和商品。

2. 建立供应商环保评估体系,选择环保记录良好的供应商。

八、环境信息公开1. 餐饮企业应定期公开环保信息,包括污染物排放、废弃物处理等。

2. 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对环保问题及时作出回应和改进。

九、应急预案1. 制定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和事后处理等。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确保员工熟悉应急流程。

十、违规处理1. 对违反环保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2. 建立奖惩机制,对环保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给予奖励。

十一、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上海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上述内容,确保其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实施《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问答

实施《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问答

实施《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问答1、《办法》颁布有哪些重要意义?答:《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5年1月10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市长韩正签署市政府第45号令发布,这标志着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办法》的颁布实施,一是规范了行政行为;二是理顺了管理体制;三是明确了责任主体;四是建立了运行机制;五是强化了监督措施;六是建立了诚信制度。

这对加强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实现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防治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2、上海市餐厨垃圾管理现状如何?答:据统计,本市单位产生的厨余垃圾每天约1100吨,主要采取填埋、堆肥、加工宠物饲料、生化处理等方式处置。

目前除填埋外,本市利用厨余垃圾堆肥、加工宠物饲料等资源化处置厂的处置能力每天约700吨,实际资源化处置每天约250吨。

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每天约40吨,其中20多吨已纳入有关部门组织的回收系统,主要用于制造肥皂、硬脂酸等化工产品的原料。

3、什么是餐厨垃圾?答: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食物残余包括在餐饮活动中产生的剩余食物、食堂供餐过程中产生的剩余物等;食品加工废料包括在食品加工活动中产生的加工废料、剩余物等。

4、任意处理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对市民身体健康有哪些危害?答:厨余垃圾:用厨余垃圾喂养禽畜,会通过食物链,将厨余垃圾中致病菌等有害物质转移到人体,容易危害人体健康。

产生危害原因:由于厨余垃圾不仅包括食物残余同时也包括食品加工废料,带有大量化学、农药、病原微生物等残留物,厨余垃圾在喂养禽畜时又未经过严格的消毒、杀菌,致使有害物质直接转移到禽畜体内,人再食用这类禽畜时极易感染病菌,导致交叉感染,造成人畜共患疾病,进而对人民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上海餐厨垃圾垃圾处理

上海餐厨垃圾垃圾处理

上海餐厨垃圾综述发布时间:2011-05-10 浏览次数:225 [字体:大中小 ]根据《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对餐厨垃圾的相关规定,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成分餐厨垃圾的主要成分包括蛋白质、淀粉类、食物纤维类、动物脂肪类等有机物质。

特点含水率高、有机质比例高、油脂成分高、盐分高等特点,容易腐烂发酵、滋生细菌,具有典型的资源和废物双重特征。

现状发布时间:2011-05-10 浏览次数:228 [字体:大中小 ]国外:除日本外,餐厨垃圾实行集中化处理方式。

国内:近年来随着城市生活设施和居住条件的改善,餐厨垃圾的产生量有增长趋势。

我国一些城市有机垃圾占城市生活垃圾的比例为:北京37%,天津54%,上海59%,沈阳62%,深圳57%,广州57%,济南41%。

家庭厨余,国内目前主要采取就地处理,如北京,已安装600多台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备,但由于处理费用很高,很多设备没有正常运行;此外,国内还引进日本的蚯蚓处理技术,如2009年3月份,原宣武椿树社区的20户居民开始试点养蚯蚓清除厨余垃圾。

餐饮垃圾,近几年国内引进、开发了几种适用技术,主要有生物发酵、堆肥、厌氧产沼、亚临界水解技术等。

各类技术的对比见下表:上海市:产量:2009上海市每天厨余垃圾收运量约535吨、废弃食用油脂收运量约29吨;2010年,上海市共收运厨余垃圾21.96万吨,平均每日602吨;2011年上海市餐饮垃圾产量预计为2000t/d。

收运:全市获得收运许可资质的企业有45家、收运人员253人,共有77辆密闭型专用收集车、中心城区约40辆专业三轮车;处理:目前全市共有8家厨余垃圾处置厂,处置能力超过600吨/日,其中7家已获得处置许可并运营正常,1家试运营并已申办处置许可。

处置产品主要是饲料添加剂、蚯蚓饲料、有机肥料等;崇明餐厨垃圾处理厂采用的是上海格尔普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亚临界水解技术。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行政事项办理及相关问题解答等问题的公告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行政事项办理及相关问题解答等问题的公告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行政事项办理及相关问题解答等问
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5.04.07
•【字号】
•【施行日期】2005.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行政事项办理及相关问题解答等问题的公告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上海市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申报》、《自行收集、运输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和粪便处置申报(备案)》等行政文书。

同时为加强本市各管理部门依法管理,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进一步规范餐厨垃圾产生申报、收运、处置行为,和便于广大市民解读《办法》的相关内容,我们还编制了《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务》、《实施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问答》等资料,特此公告。

附件:1、《上海市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申报》(略)
2、《自行收集、运输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和粪便处置申报(备案)》(略)
3、《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务》(略)
4、《实施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问答》(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〇〇五年四月七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规定,餐厨垃圾处理管理由市、区两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

为规范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现将《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施方案》下发给你们,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施方案》上海市市容环卫局二00五年四月五日附: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施方案《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为切实有效地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及管理的实际,特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的餐厨垃圾管理网络;实现厨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的规范收运;提高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确保各区厨余垃圾实现妥善处置;建设高标准的废弃食用油脂处置设施,实现集约化处置,杜绝废弃食用油脂进入食品链的可能。

二、工作任务1、完善管理网络在已经建立的厨余垃圾管理网络的基础上,将废弃食用油脂纳入管理范畴,完善市、区、街道(镇)餐厨垃圾管理网络。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全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包括组织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招投标和监管,协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协同实施《办法》等。

具体管理工作由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承担。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包括餐厨垃圾申报管理、组织餐厨垃圾收运、组织厨余垃圾处置,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以及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执法活动、社会宣传等。

上海地区生活垃圾管理方案条例

上海地区生活垃圾管理方案条例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本市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的政策,协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落实,研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2012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97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的产生、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废弃油脂,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在餐饮服务(含单位供餐,以下统称“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食品现制现售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食用动植物油脂和含食用动植物油脂的废水。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产生餐厨废弃油脂单位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商务、环保、水务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的跨部门综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单位主体责任)本市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食品现制现售等活动,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经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产生单位”)以及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和处置活动的单位是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一体化经营)本市鼓励通过改进加工工艺、引导公众科学饮食消费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油脂的产生数量。

本市对餐厨废弃油脂实行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资源化利用。

本市推进实行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一体化经营模式。

上海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管理办法

上海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管理办法

上海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管理办法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了加强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管理,规范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行为,根据《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自行收运,是指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负责将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到符合规定的餐厨垃圾处置厂的行为。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工作委托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废管处)实施;各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自行收运的条件具备下列规定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可以负责自行收运其产生的餐厨垃圾:(一) 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以同一法人单位名义实施餐厨垃圾收运;(二)拥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有收运车辆和设备;(三)具有符合规定的处置去向,并按《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处理费用。

第五条自行收运的备案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首次收运前持下列资料向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一)备案申请表(附件一);(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三)餐厨垃圾单独收集及自行收运方案;(四)收运车辆和设备的有关自有产权证明;(五)与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签订的委托处理服务合同;(六)餐厨垃圾产生申报及处理费用交纳证明;(七)规范收运承诺书。

对跨区经营的连锁经营企业,应当在首次自行收运前向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备案;同一行政区内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或连锁经营企业,实行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备案。

相关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三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市废管处,由市废管处在上海绿化和市容门户网站进行统一公告。

第六条备案变更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自行收运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前30日向备案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实施若干规定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实施若干规定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实施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实施《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废管处)承担。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主体责任)本市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食品现制现售等活动,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经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产生单位”)以及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和处置活动的单位是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条(收运单位招标方案)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收运单位招标方案并报市绿化市容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招标方案应当明确收运单位招标资格条件,依据“就近、经济”原则确定收运单位的数量和服务范围,收运单位服务期限一般为5年。

区绿化市容部门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对跨区连锁经营产生单位实施集中收运的,其收运单位由市绿化市容局招标确定。

第五条(收运单位招标要求)区绿化市容部门设定的收运单位招标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区绿化市容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贮存及初加工场所条件、初加工设备配置、收运车辆数量、从业人员资格等方面设定严于前款要求的招标条件。

第六条(收运单位信息公开)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将所辖区域内中标的餐厨废弃油脂收运企业名录在本机关的政府网站上公布,便于餐厨废弃油脂产生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信息,并方便社会监督。

第七条(产生单位申报受理和签约)产生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通过“一网通办”网上平台向所在区绿化市容部门申报本年度餐厨废弃油脂的种类和产生量,并和区绿化市容部门招标确定的收运单位签约。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97号文)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97号文)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2012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97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的产生、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废弃油脂,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在餐饮服务(含单位供餐,以下统称“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食品现制现售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食用动植物油脂和含食用动植物油脂的废水。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产生餐厨废弃油脂单位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商务、环保、水务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的跨部门综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单位主体责任)本市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食品现制现售等活动,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经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产生单位”)以及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和处置活动的单位是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一体化经营)本市鼓励通过改进加工工艺、引导公众科学饮食消费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油脂的产生数量。

本市对餐厨废弃油脂实行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资源化利用。

本市推进实行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一体化经营模式。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实施若干规定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实施若干规定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实施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实施《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废管处)承担。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主体责任)本市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食品现制现售等活动,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经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产生单位”)以及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和处置活动的单位是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条(收运单位招标方案)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收运单位招标方案并报市绿化市容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招标方案应当明确收运单位招标资格条件,依据“就近、经济”原则确定收运单位的数量和服务范围,收运单位服务期限一般为5年。

区绿化市容部门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对跨区连锁经营产生单位实施集中收运的,其收运单位由市绿化市容局招标确定。

第五条(收运单位招标要求)区绿化市容部门设定的收运单位招标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区绿化市容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贮存及初加工场所条件、初加工设备配置、收运车辆数量、从业人员资格等方面设定严于前款要求的招标条件。

第六条(收运单位信息公开)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将所辖区域内中标的餐厨废弃油脂收运企业名录在本机关的政府网站上公布,便于餐厨废弃油脂产生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信息,并方便社会监督。

第七条(产生单位申报受理和签约)产生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通过“一网通办”网上平台向所在区绿化市容部门申报本年度餐厨废弃油脂的种类和产生量,并和区绿化市容部门招标确定的收运单位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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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年12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

二、在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三、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

四、在第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本市鼓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安装餐厨垃圾处理装置。

五、第十三条修改为: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由区(县)绿化市容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市绿化市容局和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招标确定的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名称、处置种类、经营场所等事项。

六、删去第十八条第一项。

七、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八、其他修改:将“市容环卫部门”统一修改为“绿化市容部门”。

将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原第三项的“厨余垃圾”修改为“餐厨垃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款的顺序和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2012年修正本)(2005年1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区(县)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

本市环保、工商、公安、农业、商务、食品药品监督、卫生、质量技监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减量化和资源化)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本市鼓励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义务主体)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承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义务。

第七条(产生申报)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度向所在地区(县)绿化市容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

第八条(收集要求)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本市鼓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安装餐厨垃圾处理装置。

第九条(自行收运和处置)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市绿化市容局规定的条件,并在首次收运前向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备案。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理设备处置餐厨垃圾的,其微生物处理设备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绿化市容局或者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自行收运、处置的情形外,餐厨垃圾应当由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收运、处置单位进行收运、处置。

第十条(收运单位)经市绿化市容局或者区(县)绿化市容部门招标确定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为同一区域餐厨垃圾的收运单位,负责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运。

第十一条(收运要求)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收运餐厨垃圾时,其收运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应当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予以确认。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将餐厨垃圾送交处置单位时,应当由处置单位对送交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餐厨垃圾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状态。

第十二条(收运台帐)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建立收运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区(县)绿化市容部门申报上季度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单位等情况。

第十三条(处置单位)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由区(县)绿化市容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市绿化市容局和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招标确定的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名称、处置种类、经营场所等事项。

第十四条(处置要求)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置餐厨垃圾的,应当按照《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取得环境安全许可证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处置台帐)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处置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区(县)绿化市容部门申报上季度处置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情况。

第十六条(申报信息汇总)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单位申报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等情况汇总后,报送市绿化市容局。

第十七条(处理费用)除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理设备处置餐厨垃圾的情形外,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收运单位收运的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向所在地区(县)绿化市容部门指定的机构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

具体的缴费标准和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绿化市容局另行制定。

市绿化市容局或者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收运种类、数量,向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支付收运费用;按照招标处置的有关协议,向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支付处置费用。

第十八条(禁止行为)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二)将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三)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四)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五)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市绿化市容局和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等行为,可以会同工商、环保、农业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查处。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条(投诉和举报)市绿化市容局和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

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市绿化市容局或者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监管档案和奖惩措施)市绿化市容局和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餐厨垃圾产生量连续3年低于同行业平均产生量的单位,由市绿化市容局公布其名单,并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具体的奖励办法,由市绿化市容局另行制定。

本市对违反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规定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

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市绿化市容局或者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招标收运、处置协议;被解除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垃圾收运、处置的招标。

具体的记分办法,由市绿化市容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对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绿化市容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办理申报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收运、处置台帐或者未申报收运、处置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可以按照每吨(不满1吨的,以1吨计)500元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将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或者提供给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非经营性活动中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绿化市容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处理)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复议和诉讼)当事人对有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的《上海市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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