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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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环境安全隐患(以下简称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建立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直属企3事业单位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经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环境安全隐患,是指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管理制度等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上的缺陷或者危险状态。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按照整改难易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4较小,发现后能够及时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监控运行,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实行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和所属企业分级负责体制。

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专业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本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属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环境安全隐患(以下简称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建立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环境安全隐患,是指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管理制度等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上的缺陷或者危险状态。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按照整改难易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及时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监控运行,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实行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和所属企业分级负责体制。

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专业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本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属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环保优先、安全第一、综合治理;(二)直线责任、属地管理、全员参与;(三)全面排查、分级负责、有效监控。

中石油事故管理..

中石油事故管理..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附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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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事故分析会要求
事故企业应按照 HSE 管理体系要素要求,深 入查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般及以下事故由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 召开事故分析会。 较大及以上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召开事故分析 会。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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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故调查组义务
恪尽职守 遵守事故调查纪律 保守事故调查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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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企业办公室
重大及以上事故:
30分钟之内报告
集团公司办公厅、安全主管部门
立即
集团公司总经理、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
适用于承包商事故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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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向地方安监部门报告事故程序和时效
企业 所有事故:
1小时之内报告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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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事故单位开展应急工作的规定
事故发生后:
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组织抢救 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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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事故单位现场应急人员的要求
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 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 擅离职守。 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A级, 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 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企业主要领导公出在外时,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管理人员处分暂行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管理人员处分暂行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管理人员处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地区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其他直属机构的管理人员及委派到控股公司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对生产安全责任管理人员的处分按照股份公司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一)发布的指令、决定或者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管理规定;(二)未建立、健全或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未组织制定或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七)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整改或防范措施不力;(八)未组织制定或有效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九)事故发生后未及时组织抢救或采取措施不当,造成次生事故;(十)违章指挥,强令员工违章作业;(十一)违反规定搞突击、抢进度组织生产及工程建设;(十二)批准不符合规范的设计或擅自更改设计,使建设项目存在严重缺陷;(十三)批准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十四)批准将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十五)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及工程建设;(十六)员工违反反违章禁令;(十七)其他过失或不作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追究有关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一)项目批准部门在项目未通过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批准立项;(二)工程管理和工程监理部门对在建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管理不善、监督不力;(三)设计部门在设计上存在错误或缺陷;(四)发包管理或工程委托部门对发包或委托的项目,提供的作业场所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五)生产技术部门未及时组织制定、修订操作规程;(六)生产运行(调度)部门停工措施不当、超负荷生产,或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组织开工,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七)设备管理部门未按规定组织对机械设备、安全装置进行检验、检修,设备有缺陷、无防护设施,超过期限运行;(八)制造、安装、施工、检修及验收部门分别存在制造、安装、施工、检修及验收的错误或缺陷;(九)质量管理部门把关不严,或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十)物资采办部门购买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十一)人事培训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制定员工安全培训计划,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关键岗位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上岗;(十二)有关部门未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项目立项,安全部门未按规定对立项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进行监督;(十三)其他相关部门存在过失或不作为。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根据中石油的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范围和内涵,包括人员伤亡事故、设施设备损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

2. 生产安全责任:规定了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3. 生产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完善的生产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安全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等。

4. 生产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要求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和防范。

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和调查程序,要求及时报告事故和全面调查原因,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和程序,并规定了事故后的处置措施和责任。

7. 安全教育和培训: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8. 监督和检查:规定了生产安全监督和检查的机构和程序,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控制。

以上是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规定,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的生产安全。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依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第101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6〕第88号)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中油安〔2015〕17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宣教、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等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境外企业按照资源国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持续改进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应急预案管理的统一领导,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及预案管理制度建设等工作。

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是应急预案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集团公司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相关部门、专业分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所属企业是应急预案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修订并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业务分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所属企业应当明确应急预案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与监督指导本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体系与内容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针对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风险编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预案体系。

第七条应急预案体系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预)案构成。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份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地区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其他直属机构(地区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其他直属机构以下统称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各单位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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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企业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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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油安字〔2007〕5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企业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份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地区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其他直属机构(地区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其他直属机构以下统称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各单位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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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油安字〔2007〕5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企业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等相关办法文件共7页word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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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油安字〔2019〕5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19〕672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企业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石油质字[2000]第1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员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不受损失,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工作三部分。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各公司、院。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是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专业公司、地区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地区公司所属厂(公司、矿)安全(安全环保)科,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专业公司及地区公司安全部门,应由公司行政正职领导或其授权副职领导主管,地区公司所属厂(公司、矿)及其以下安全部门应由行政正职领导主管。

第七条各级安全部门安全专职人员应具备较丰富的生产经验和安全知识,有高度事业心、责任感,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

第八条有关键装置和要害生产部位的基层单位(车间、大队)应配备安全工程师。

第九条安全专职人员应经过岗位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方能上岗。

安全专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专业公司、地区公司及地区公司所属厂(公司、矿)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健康安全环境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安委会主任应由本单位行政正职领导担任,成员由分管领导、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安委会负责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考核目标和奖惩方案,定期(公司级单位每半年一次,厂级单位每季度一次)召开会议,听取各部门(单位)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决议、指示和安全生产的情况汇报,讨论决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应采取的措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环境安全隐患(以下简称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建立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环境安全隐患,是指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管理制度等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上的缺陷或者危险状态。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按照整改难易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及时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监控运行,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实行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和所属企业分级负责体制。

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专业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本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属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环保优先、安全第一、综合治理;(二)直线责任、属地管理、全员参与;(三)全面排查、分级负责、有效监控。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应对突发重大事件(事故)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应对突发重大事件(事故)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应对突发重大事件(事故)管理办法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应对各类突发重大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突发重大事件是指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中,造成或有可能造成多人伤亡、危及周边公众安全,以及重大财产损毁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事件。

第三条企业是应对突发重大事件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应对突发重大事件的处置、响应和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

各级行政正职是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应对突发重大事件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针对重大突发事件,自下而上逐级编制应急预案,明确预警、接警、报告、指挥、处置、救援、响应、恢复等各环节的应急程序。

第五条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六条企业应坚持“企业负责、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落实”的原则,自觉接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对突发重大事件应急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处置突发事件时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第八条企业应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分级设立应急办公室,各级生产运行、工程技术、机动设备、办公室、人事、培训、安全、消防、交通、物资、医疗卫生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应急管理的组织、协调、预案管理以及信息报告等日常工作。

应急办公室主任由各级主管生产的领导兼任。

第九条各级业务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其应急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各级工程技术、生产调度等生产运行部门组成应急指挥和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以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应急物资调动等工作。

(二)各级人事、劳资和培训部门负责应急办公室、应急指挥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培训管理工作,明确相关单位、部门及有关岗位人员的职责。

《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件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件管理办法一一一为鼓励员工及时报告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安全事件,提高广大员工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积极性,营造企业安全文化氛围,进一步预防和避免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一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件管理。

一一一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件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人为原因可能或已经造成人员伤害或经济损失,但未达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所规定事故等级的事件。

一一一生产安全事件(以下简称事件)管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预防为主、全员参与、属地管理的原则。

一一一企业应当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件信息。

一一一企业应当按照直线管理责任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件的发生原因,及时制定防范措施并跟踪落实。

一一一事件分为四类:(一)工业生产安全事件: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二)道路交通事件: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三)火灾事件:在企业生产、办公以及生产辅助场所发生的意外燃烧或燃爆事件,造成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四)其他事件:上述三类事件以外的,造成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

一一一工业生产安全事件、道路交通事件、火灾事件以及其他事件根据损害程度分为五级:(一)限工事件:人员受伤后下一工作日仍能工作,但不能在整个班次完成所在岗位全部工作,或临时转岗后能在整个班次完成所转岗位全部工作的情况。

(二)医疗事件:人员受伤需要专业医护人员进行治疗,且不影响下一班次工作的情况。

(三)急救箱事件:人员受伤仅需一般性处理,不需要专业医护人员进行治疗,且不影响下一班次工作的情况。

(四)经济损失事件:在企业生产活动中发生,没有造成人员伤害,但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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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份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地区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其他直属机构(地区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其他直属机构以下统称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各单位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 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具体细分为三级: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事故报告与披露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基层单位负责人报告,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直至单位安全主管部门,由安全主管部门向本单位领导报告。

较大及以上事故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向单位办公室通报。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各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向股份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C级、B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向股份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二)一般事故A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向股份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股份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股份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裁报告。

(三)较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办公室向股份公司总裁办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股份公司总裁办接到各单位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股份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裁、总裁报告。

(四)重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之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办公室向股份公司总裁办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股份公司总裁办接到各单位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股份公司总裁报告,同时报告股份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裁。

第九条对承包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各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报告。

第十条发生事故后,各单位在上报股份公司的同时,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股份公司总裁办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石油办字〔2004〕230号)执行。

第十二条发生事故,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各单位发生事故后,事故的信息披露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石油办字〔2004〕230号)执行。

第四章事故应急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六条发生事故后,各单位或者各单位所属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A 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各单位主要领导公出在外时,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B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各单位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时,各单位所属事故单位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七条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时,股份公司应当派人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股份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重大事故时,股份公司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较大事故时,股份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四)发生一般事故A级时,股份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章事故调查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和其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对于政府委托各单位调查的事故,各单位应当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

调查组成员应当由安全、生产、设备、人事劳资、监察、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调查结束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HSE管理体系要素要求,深入查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由各单位或者各单位所属事故单位召开事故分析会。

对于较大及以上事故,应当由股份公司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六章事故处理第二十七条所有事故均应当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的各单位应当向股份公司做出检讨。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各单位主要领导、业务分管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到股份公司总部,向股份公司做出检讨。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各单位分管业务领导、各单位所属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和各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股份公司总部,向股份公司主管部门做出检讨。

第二十九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人民政府的批复和股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股份公司管理的干部,由股份公司监察部门在30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按照管理权限,由各单位及其直属单位监察部门、人事劳资部门在15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各单位或者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工会和员工应当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事故统计与档案管理第三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信息录入到HSE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建立事故档案,并分级保存,事故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资料。

(一)一般事故C级事故档案,由各单位所属事故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室保存;(二)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档案由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馆保存。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规定以外的非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股份公司控股公司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公司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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