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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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石油新闻中心[ 2007-04-18 13:4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发生员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和其它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负责交通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生产设备管理的部门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各类安全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事企业单位。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第五条事故分类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安全事故按其性质可分为员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和其它生产安全事故。

(一)员工伤亡事故:系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事故。

即员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施)不齐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事故。

(二)交通事故:系指企业所属机动车辆、船舶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车辆(船舶)损坏的事故。

(三)火灾事故:系指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火灾,并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烧毁)或住宅受灾的事故。

(四)其它生产安全事故:系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井喷失控、装置或管道爆炸、油气泄漏、设备损毁等,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财产损失、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以及电气生产事故致使区域大面积停电等。

第六条事故等级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故按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中石油事故管理..

中石油事故管理..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附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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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事故分析会要求
事故企业应按照 HSE 管理体系要素要求,深 入查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般及以下事故由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 召开事故分析会。 较大及以上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召开事故分析 会。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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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故调查组义务
恪尽职守 遵守事故调查纪律 保守事故调查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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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企业办公室
重大及以上事故:
30分钟之内报告
集团公司办公厅、安全主管部门
立即
集团公司总经理、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
适用于承包商事故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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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向地方安监部门报告事故程序和时效
企业 所有事故:
1小时之内报告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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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事故单位开展应急工作的规定
事故发生后:
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组织抢救 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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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事故单位现场应急人员的要求
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 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 擅离职守。 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A级, 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 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企业主要领导公出在外时,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中石化事故事件管理制度

中石化事故事件管理制度

中石化事故事件管理制度一、前言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是中国石油和化工行业的领军企业之一。

中石化在全国各地开展石油开采、炼油、化工生产和销售等业务,为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在长期生产经营中,中石化也难免会遇到事故事件,这些事故事件可能会给员工的人身安全和企业的经济利益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中石化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事故事件管理制度,以最大程度地预防事故发生、及时处置事故事件、并对事故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本文将从事故事件管理的整体框架、细化的管理措施、事故事件的处理程序、以及事故事件的学习与改进等方面对中石化事故事件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以期帮助中石化更好地应对各类事故事件,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二、事故事件管理的整体框架中石化的事故事件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在科学、规范、全面的管理框架下,以确保在各种情况下都能够进行有效控制、及时处置。

在整体框架上,事故事件管理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制度建设:制定相应的事故事件管理制度,包括事故事件的定义、分类、等级、责任、管理程序、管理职责、应急预案等内容,并将其纳入企业的内部管理体系中,使之成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2. 组织机构:建立明确的事故事件管理组织机构,包括事故事件应急指挥部、事故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事故事件调查组等,确保在发生事故事件时可以迅速反应、统一协调、有效运作。

3. 人员培训:对企业内部的各级管理人员、员工和救援人员进行事故事件管理知识的培训,提高各类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和预防意识,以增强企业对各类事故事件的应对能力。

4. 设备设施:确保企业内部的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满足事故事件处理和救援等需求,包括高效的报警系统、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救援装备等。

5. 信息技术:建立完善的事故事件管理信息系统,包括事故事件信息采集、处理、传递和归档等环节,为事故事件的管理和分析提供充分的数据支持。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管理人员处分暂行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管理人员处分暂行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管理人员处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地区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其他直属机构的管理人员及委派到控股公司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对生产安全责任管理人员的处分按照股份公司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一)发布的指令、决定或者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管理规定;(二)未建立、健全或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未组织制定或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七)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整改或防范措施不力;(八)未组织制定或有效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九)事故发生后未及时组织抢救或采取措施不当,造成次生事故;(十)违章指挥,强令员工违章作业;(十一)违反规定搞突击、抢进度组织生产及工程建设;(十二)批准不符合规范的设计或擅自更改设计,使建设项目存在严重缺陷;(十三)批准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十四)批准将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十五)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及工程建设;(十六)员工违反反违章禁令;(十七)其他过失或不作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追究有关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一)项目批准部门在项目未通过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批准立项;(二)工程管理和工程监理部门对在建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管理不善、监督不力;(三)设计部门在设计上存在错误或缺陷;(四)发包管理或工程委托部门对发包或委托的项目,提供的作业场所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五)生产技术部门未及时组织制定、修订操作规程;(六)生产运行(调度)部门停工措施不当、超负荷生产,或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组织开工,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七)设备管理部门未按规定组织对机械设备、安全装置进行检验、检修,设备有缺陷、无防护设施,超过期限运行;(八)制造、安装、施工、检修及验收部门分别存在制造、安装、施工、检修及验收的错误或缺陷;(九)质量管理部门把关不严,或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十)物资采办部门购买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十一)人事培训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制定员工安全培训计划,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关键岗位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上岗;(十二)有关部门未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项目立项,安全部门未按规定对立项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进行监督;(十三)其他相关部门存在过失或不作为。

公司事故管理规定

公司事故管理规定

公司事故管理规定(QHSE-GT001)第一部分事故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并在实施过程中充分体现中石油的“有感领导、直线责任、属地管理"的理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石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各项目部发生员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和其它生产安全环保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由公司及各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各类安全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第五条事故分类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安全事故按其性质可分为员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和其它生产安全事故。

(一)员工伤亡事故:系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事故.即员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公司的设备设施不齐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公司领导指派到公司外从事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事故.(二)交通事故:系指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车辆(船舶)损坏的事故。

(三)火灾事故:系指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火灾,并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烧毁)或住宅受灾的事故。

(四)其它生产安全事故:系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井喷失控、装置或管道爆炸、油气泄漏、设备损毁、环境污染等,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财产损失、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以及电气生产事故致使区域大面积停电等。

第六条事故等级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事故按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轻微事故。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根据中石油的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范围和内涵,包括人员伤亡事故、设施设备损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

2. 生产安全责任:规定了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3. 生产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完善的生产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安全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等。

4. 生产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要求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和防范。

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和调查程序,要求及时报告事故和全面调查原因,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和程序,并规定了事故后的处置措施和责任。

7. 安全教育和培训: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8. 监督和检查:规定了生产安全监督和检查的机构和程序,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控制。

以上是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规定,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的生产安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份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地区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其他直属机构(地区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其他直属机构以下统称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各单位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1. 引言中石油是中国最大的石油和天然气生产企业,其日常运营中面临着各种生产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员工和环境的安全,中石油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防和管理。

2.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中石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并对事故的评估、预防、应急处理和事故调查进行规范。

本办法适用于中石油的各类生产设施以及与之相关的人员和活动。

3. 术语和定义•生产安全事故:指在中石油的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安全风险评估:对中石油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系统评估,确定可能导致事故的风险和控制措施。

•事故预防措施:针对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必要的防范措施,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应急管理:在事故发生时,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故的扩散和影响,并迅速组织抢修和救援工作。

•事故调查: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详细分析和调查,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

4. 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4.1 安全风险评估中石油应对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活动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勘探、钻井、采油、储运和加工等环节。

评估过程应包括对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因素进行辨识和评估,并确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4.2 事故预防措施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中石油应制定相应的事故预防措施并实施。

这些措施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操作规程、加强设备维护和检修、提供员工培训和教育等。

中石油还应定期审查和更新这些措施,以确保其有效性。

5.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5.1 应急预案中石油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预先准备。

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应急组织机构、任务分工、应急装备和应急通信等内容。

中石油还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5.2 事故报告和处置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中石油各个层级的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应立即报告,并按照预案进行事故处置。

事故处置应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现场的封控,伤亡人员的救治和转移,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等。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范本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范本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石油石油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各级中石油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本办法。

第五条坚持科学技术进步和综合防治,加强安全生产设备的更新改造,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第六条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二)加强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保障员工熟悉安全操作流程和应急处理程序。

(四)加强安全设施建设,保证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操作安全。

(五)定期检查和维修设备,确保设备运行状态良好,消除安全隐患。

(六)建立完善的事故预警机制,及时掌握生产安全风险。

第七条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的责任主体是中石油单位的领导班子和责任部门。

第八条中石油单位应当组织定期的生产安全事故排查,发现安全隐患或风险,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第九条中石油单位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风险时,应当及时上报、通报并妥善处理,不得掩盖、隐瞒或逃避。

第十条中石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确保事故应急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第十一条中石油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中石油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中石油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故的扩大和蔓延,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第十四条中石油单位应当组织好事故现场的救援和伤员救治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是指中石油公司为规范和管理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在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该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预防:制定预防措施,包括对生产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培训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以预防事故的发生。

2. 事故应急响应:明确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措施和流程,包括组织人员疏散、通知上级和相关部门、封闭事故现场等,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和伤亡。

3. 事故调查和分析:指定专门的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提出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 事故报告和通报:规定事故的报告和通报程序,及时向上级和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按照规定进行信息公开,向社会公众和相关方披露事故信息。

5. 事故责任追究:对于因违规操作或管理不当导致的事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纪律处分和法律责任。

6. 事故应对演练:定期组织事故应对演练,以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并及时有效地处理和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和财产的安全。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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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企业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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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石油公司的生产安全,避免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石油及其附属企业的生产活动,包括采油、运输、储运、加工、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由中石油公司的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调查和处理,同时应当指派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和分析。

第四条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中石油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避免掩盖事实或者编造虚假信息。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和报告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不同的行为主体可以分为两类:责任事故和隐患事故。

第七条责任事故是指因为某个单位或个人的过失或者疏忽造成的事故,需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隐患事故是指某个单位或个人所处的环境存在潜在的偏离标准的情况,需要及时排查和整改,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司的安全监察机构,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第十条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并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一条对于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的高层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人员的安全。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第十二条中石油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体系,对于每个环节都要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确保能够正确操作和处置。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加强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并定期对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测试。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合理规划和布置生产区域,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消防器材的齐全。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并进行外界的通报。

第十七条对于企业内部的隐患,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整改,确保安全环境符合标准。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和救援第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安排救援人员到达现场。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油安字〔2007〕5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企业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范本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范本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安全,维护中石油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石油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石油开采、石油加工、石油储运等环节的事故。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石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第四条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安全影响,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分为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五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数十人以上,或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事故。

第六条较大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数人至数十人,或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对环境造成较大损害的事故。

第七条一般事故是指除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外的其他事故。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与义务第八条中石油各级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依法组织实施生产安全工作,确保生产安全。

第九条中石油员工要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加强安全生产意识,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控制第十条中石油各级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中石油要加强设备维修保养,防止因设备老化和损坏引发事故。

第十二条中石油要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遵守环保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与救援第十三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中石油各级管理人员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散并组织救援。

第十四条确定责任人员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救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与追责第十五条中石油各级管理人员要按照规定要求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信息畅通和报告的及时准确。

第十六条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中石油要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第七章生产安全事故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中石油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监督与检查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油安字〔2007〕5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企业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应对突发重大事件(事故)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应对突发重大事件(事故)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应对突发重大事件(事故)管理办法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应对各类突发重大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突发重大事件是指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中,造成或有可能造成多人伤亡、危及周边公众安全,以及重大财产损毁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事件。

第三条企业是应对突发重大事件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应对突发重大事件的处置、响应和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

各级行政正职是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应对突发重大事件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针对重大突发事件,自下而上逐级编制应急预案,明确预警、接警、报告、指挥、处置、救援、响应、恢复等各环节的应急程序。

第五条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六条企业应坚持“企业负责、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落实”的原则,自觉接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对突发重大事件应急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处置突发事件时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第八条企业应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分级设立应急办公室,各级生产运行、工程技术、机动设备、办公室、人事、培训、安全、消防、交通、物资、医疗卫生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应急管理的组织、协调、预案管理以及信息报告等日常工作。

应急办公室主任由各级主管生产的领导兼任。

第九条各级业务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其应急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各级工程技术、生产调度等生产运行部门组成应急指挥和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以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应急物资调动等工作。

(二)各级人事、劳资和培训部门负责应急办公室、应急指挥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培训管理工作,明确相关单位、部门及有关岗位人员的职责。

《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件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件管理办法一一一为鼓励员工及时报告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安全事件,提高广大员工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积极性,营造企业安全文化氛围,进一步预防和避免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一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件管理。

一一一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件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人为原因可能或已经造成人员伤害或经济损失,但未达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所规定事故等级的事件。

一一一生产安全事件(以下简称事件)管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预防为主、全员参与、属地管理的原则。

一一一企业应当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件信息。

一一一企业应当按照直线管理责任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件的发生原因,及时制定防范措施并跟踪落实。

一一一事件分为四类:(一)工业生产安全事件: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二)道路交通事件: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三)火灾事件:在企业生产、办公以及生产辅助场所发生的意外燃烧或燃爆事件,造成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四)其他事件:上述三类事件以外的,造成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

一一一工业生产安全事件、道路交通事件、火灾事件以及其他事件根据损害程度分为五级:(一)限工事件:人员受伤后下一工作日仍能工作,但不能在整个班次完成所在岗位全部工作,或临时转岗后能在整个班次完成所转岗位全部工作的情况。

(二)医疗事件:人员受伤需要专业医护人员进行治疗,且不影响下一班次工作的情况。

(三)急救箱事件:人员受伤仅需一般性处理,不需要专业医护人员进行治疗,且不影响下一班次工作的情况。

(四)经济损失事件:在企业生产活动中发生,没有造成人员伤害,但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具体细分为三级: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第七条第八条告。

(一)一般事故C级、B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向(二)一般事故A级,在事故发生后1(三)较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四)重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之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第九条第十条发生事故后,企业在上报集团公司的同时,应当于1第十一条2006〕375第十二条(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第十三条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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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企业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具体细分为三级: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事故报告与披露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基层单位负责人报告,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直至企业安全主管部门,由安全主管部门向本单位领导报告。

较大及以上事故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向企业办公室通报。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企业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向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C级、B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二)一般事故A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报告。

(三)较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报告。

(四)重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之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总经理报告,同时报告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

第九条对承包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报告。

第十条发生事故后,企业在上报集团公司的同时,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办法》(中油办字〔2006〕375号)执行。

第十二条发生事故,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的信息披露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大敏感信息发布管理暂行规定》(中油办字〔2007〕315号)执行。

第四章事故应急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六条发生事故后,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A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企业主要领导公出在外时,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B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时,企业所属事故单位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七条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时,集团公司应当派人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较大事故时,集团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四)发生一般事故A级时,集团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章事故调查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和其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对于政府委托企业调查的事故,企业应当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

调查组成员应当由安全、生产、设备、人事劳资、监察、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调查结束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按照HSE管理体系要素要求,深入查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由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召开事故分析会。

对于较大及以上事故,应当由集团公司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六章事故处理第二十七条所有事故均应当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的企业应当向集团公司做出检讨。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企业主要领导、业务分管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到集团公司总部,向集团公司做出检讨。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企业分管业务领导、企业所属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和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集团公司总部,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做出检讨。

第二十九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人民政府的批复和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由集团公司监察部门在30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按照管理权限,由企业及其直属单位监察部门、人事劳资部门在15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企业或者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或者所属单位工会和员工应当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事故统计与档案管理第三十一条事故发生后,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信息录入到HSE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建立事故档案,并分级保存,事故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资料。

(一)一般事故C级事故档案,由企业所属事故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室保存;(二)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档案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馆保存。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规定以外的非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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