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9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通用版)
XX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办法。
环境事件、辐射事故等其他事故,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公司员工和公司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公司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五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7日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2008年11月17日发布)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以下简称事故档案),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事故档案管理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处理程序,实行分系统、分级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内事故档案的管理、监督、指导。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所辖范围内事故档案的管理、监督、指导。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各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事故档案管理,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事故档案管理是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事故调查组组长或组长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事故调查和处理期间形成的文件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所承担的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工作中形成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移交指定人员。
负责事故处理的部门在事故处理结束后30日内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事故档案。
参加事故调查的其他单位可保存与其职能相关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制件。
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条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也是国家发展的基础。
人类社会的进步离不开安全。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给人类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管理工作是十分重要的。
为此,针对安全生产事故的管理问题,制定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可以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管理,可以降低生产事故的发生率,对维护企业经济稳定与社会稳定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安全生产事故的类型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企业生产与管理的各个环节中生产设施、土建设施、生产机械和设备以及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等发生爆炸、火灾、中毒、溺亡、自然灾害、技术事故等危险事件。
安全生产事故的类型较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爆炸事故。
爆炸事故是企业生产中常见的事故类型之一。
爆炸事故往往由于燃气泄漏、电气设备故障、化学物质不当使用等原因引起,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
2. 火灾事故。
火灾是企业生产中较为常见的事故类型之一。
火灾事故的发生往往因使用的电器设备违规,塑料包装材料引发火灾等原因引起。
3. 中毒事故。
中毒是企业生产中的一种急性危险情况,往往由于环境污染,化学药品的使用等原因引起,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
4. 溺亡事故。
溺亡事故是企业生产中发生的一种事故,往往发生在涉水作业、工业池塘、水箱等区域内,对工人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
5. 自然灾害事故。
自然灾害是企业生产中不能控制的非人为因素,包括洪水、地震、台风、雹灾等自然灾害,这些自然灾害会对企业生产过程带来极大的损失,对环境造成不利的影响。
二、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的框架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是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全程管理的办法。
这种管理方法与保证安全生产密切相关,体现了企业对生产过程中所有细节进行全面考察、管理的理念。
下面是基本框架的介绍:1.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管理条例与体系。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事故管理条例与体系,这样才能做到全面管理各个环节,并且所有的细节需要纳入到体系当中,不遗漏漏洞。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及统计,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是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公司所属各单位、部室在岗职工,雇佣人员及分包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以及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等。
第四条事故分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事故分为四级,即: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安环部是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统计;组织或配合参加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伤职工的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工作。
第六条综合办依据劳动保障部门做出的职工工伤鉴定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等鉴定结论,负责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事宜。
配合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办理工伤职工医疗康复期间和医疗依赖的工伤职工医药费用的申报等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部室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登记、统计、调查处理的及时性、正确性负责。
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班组长,并逐级报告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等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安环部报告。
轻伤、重伤事故报告时间不超过半小时,死亡事故立即报告,不得拖延报告或隐瞒不报。
第九条公司主要领导和安环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保卫部或主要负责人;轻伤、重伤事故报告时间不超过2小时,死亡事故不超过半小时。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一项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管理。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生产事故的监测和报告要求: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监测与报告制度,明确了事故发生后各级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
2. 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排查和整改要求:要求各单位要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3.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要求:规定了各单位应制定和不定期演练应急预案,保证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科学、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置。
4. 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要求:明确了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和角色分工,要求事故发生单位、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专门机构要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5.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罚要求:规定了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导,有助于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0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总局令 第13号)
事故概念(493号令)
• 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 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一 般也可以分为以上7类。(第二条) ——特指生产经营活动中; ——有人身伤亡; ——造成经济损失。
——伪造或者破坏事(故一现)场谎的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
——转移隐匿财产的入;60%至80%的罚款;
——销毁有关证据、(资二料)的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
——拒绝调查或拒绝移提、供隐情匿况资资金料、的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 ————作事伪故证后或逃指匿使的他 ;料关或人,情者作或况指伪者和使证拒资他的绝料人;接,作受或伪调者证查在的,事,或故处者调上拒查一绝中年提作年供伪收有证入, • 处上年收入60—10800%%的至罚90款%的;罚款;
同时:暂扣或者吊销括有急关性证工照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
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
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公务人员的处分
• 违法行为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对调查不负责任,致使调查有重大疏漏的; ——包庇、袒护责任人; ——事故调查中打击报复的; ——拖延或拒绝落实事故处理的; • 依法给予处分。
• 衔接适用——特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事故等级
• 事故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一是称谓发生很大变化; 二是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是企业生产经营中难免会遇到的突发事件,它可能会对企业的生产秩序和员工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企业必须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提前预防并及时处理事故,保障生产安全。
首先,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
预案包括事故预防、事故应对和事故处置三个阶段。
在事故预防阶段,企业应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在事故应对阶段,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应急小组,制定详细的应急方案,建立应急指挥中心,做好各类应急物资和人员的准备工作。
在事故处置阶段,企业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员工进行紧急疏散和救援,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协助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其次,企业应加强生产安全教育培训。
员工是企业生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因此,企业应定期组织生产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让他们能够在发生事故时迅速做出正确的反应,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最后,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
一旦发生事故,企业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综上所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对企业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加强员工培训、建立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有效地提高了企业生产安全管理的水平,保障了生产秩序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企业应认真落实这些办法,不断提升应急管理水平,保障生产安全。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管理是保障企业和员工人身安全的重要工作。
为了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稳定,减少事故的发生和对人员财产的损害,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本文将就安全生产事故管理的重要性、管理要求、应急预案和事故调查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加强企业的安全意识和事故应对能力。
一、安全生产事故管理的重要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声誉和发展。
因此,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是企业保障员工人身安全、维护企业形象的重要举措。
同时,安全生产事故管理也是法律法规对企业的要求,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
二、管理要求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安全等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落实责任到位。
2.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章制度:制定员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劳动保护制度等,确保员工能够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操作。
3.加强培训教育: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4.常规检查和隐患排查:定期进行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检查,并及时排查和整改安全隐患。
5.事故报告和统计分析: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并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形成应对措施。
6.安全检查和监督: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有效执行。
三、应急预案1.制定应急预案:根据企业生产特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明确组织架构和职责:明确应急救援的组织架构和各个部门的职责,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序进行。
3.预案演练和培训: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应对能力。
4.设备和物资储备:储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应急物资,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救援和处理。
四、事故调查1.事故现场勘察: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勘察,采集相关证据和信息,为事故原因分析提供依据。
2.事故原因分析:结合事故现场勘察和相关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及时准确地报告、记录、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环境污染事件、交通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公司所属单位及其承包商在生产经营(或与生产经营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是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安全部门为本单位事故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事故的报告、记录、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分类和分级第六条事故分类:安全事故按其性质可分为员工伤亡事故、火灾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一)员工伤亡事故。
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
具体分为以下三类:1.员工在本岗位劳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
2.员工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是由于企业的设备(施)不齐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
3.员工被单位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
(二)火灾事故。
指在生产过程中,失去控制的燃烧(包括由于爆炸物品、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引起的燃烧),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井喷失控、装置或管道爆炸事故、井下事故、跑损事故、冻结事故、机械设备动力事故、土木工程事故等虽未造成人员伤害,但造成财产损失、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
第七条事故等级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五个等级(注: 事故分类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有数字含本数。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的分类与分级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公司员工和公司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公司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不幸事件。
为确保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一、总则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是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上,为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决策、计划、措施的重要文件,便于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掌握和遵守。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有关的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
二、责任机构1. 国家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管理机构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2. 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地方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管理机构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3. 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安全生产事故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工作。
三、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和后果,可以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
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将依据发生的事故性质和后果,对事故进行划分,并依法对事故负责人追究责任。
四、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处置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提供详细的事故情况和影响。
2. 安全生产事故应当由事故调查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并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
3. 对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事故,应当及时进行抢救和处置,并报告有关部门和单位。
4. 对涉及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进行追责和处理。
五、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控制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六、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分析1. 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必须进行调查和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分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执行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对因公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疾病、非工伤事故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A级事故,是指因公发生1人以上死亡事故,或者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B级事故,是指因公造成1人以上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C级事故,是指因公造成1人以上轻伤,或者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伤亡事故等级的认定和划分由公司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认定和划分。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发生单位(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事故情况,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五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单位和部门应当主动支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六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存在疑义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上级部门反映,接到反映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现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所在片区的分公司(指挥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是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针对突发事件采取的应急管理措施和组织活动。
它是确保生产安全的重要环节之一,对于预防和减少事故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一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共7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促进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目标是:迅速处置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死亡、伤病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涉及预防、报警、应急处置、事故调查、事故救援、事后处理和事故评估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生产单位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进行组织、实施和检查。
第二章预防第五条生产单位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生产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保持生产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可靠性,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工作。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状况。
第三章报警第九条生产单位发现生产安全事故应迅速启动应急报警程序,及时向相关部门报警并提供详细信息。
第十条生产单位应保持与相关应急机构的通讯畅通,确保报警信息能够及时传达给相关部门。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措施,尽快控制和扑灭事故,保护现场和其他人员的安全。
第十二条生产单位应及时组织疏散人员,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十三条生产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应急物资,并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
第五章事故调查第十四条生产单位应成立事故调查组,深入调查事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相应的事故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调查情况,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六章事故救援第十六条生产单位应与相关救援机构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共同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第十七条生产单位应配备专业的救援人员和装备,提高事故救援的效率。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概述随着现代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安全生产事故频发成为影响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正常运营,制定并实施科学的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第二节目的与意义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风险,提高事故应对处理能力,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管理体系建立与组织架构第一节管理体系建立1.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事故管理体系,确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任务。
2.制定并不断完善应急预案、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和处置方案,提高事故应对能力和效率。
第二节组织架构1.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建立多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政策有效实施。
第三章风险评估与控制第一节风险评估1.定期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发现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事故。
2.对新设备、新工艺、新项目等进行安全评估,确保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
第二节风险控制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现场管理与监控,确保各项安全标准得到执行。
2.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推行安全文化建设,减少人为因素导致的事故。
第四章事故处理与应对第一节事故处理1.对事故进行快速准确的识别、报告与记录,明确责任划分,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2.组织事故调查与分析,查明事故原因,总结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完善相关措施。
第二节应对措施1.根据事故性质和程度采取适当应对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失。
2.做好事故后期处理工作,安全快速恢复生产,减少对企业不利影响。
第五章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第一节宣传工作1.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演练等活动,增强员工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节教育培训1.定期开展员工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能,加强应急知识培训。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1. 引言为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及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相关的生产单位及从业人员。
2. 安全生产责任2.1 生产单位责任生产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任务,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生产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2 从业人员责任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生产规定,参加相关的安全培训,并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
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发现并上报安全隐患。
3.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3.1 风险评估和控制生产单位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识别出潜在的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以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3.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产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措施等。
3.3 巡查和监测生产单位应建立巡查和监测制度,定期对生产设备和工作环境进行检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3.4 应急救援措施生产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
在事故发生时,应迅速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并组织救援工作。
4.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4.1 安全事故报告生产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进行事故报告,详细描述事故经过、损失情况以及造成事故的原因等,并及时上报安全监管部门。
4.2 安全事故调查安全监管部门应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详细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生产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类似事故发生。
5. 安全事故处罚和赔偿5.1 安全事故处罚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生产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5.2 安全事故赔偿对于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责任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控制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国投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公司)《安健环事故标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一定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依据“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属地管理”及“主体责任”等原则落实事故处理。
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事故资料。
各类事故要依据本办法进行认真调查,严肃处理,以增强广大员工遵章守纪的观念。
险情、未遂事件及工余安健环事故按公司《未遂事件管理办法》实施,但公司各部门应注重险情、未遂事件的统计和调查分析,以避免发生事故。
第四条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五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举报。
第六条公司工会可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事故管辖第八条公司安全监察部是伤亡事故、职业健康伤害、机损事故、货运质量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工余安健环事故、未遂事件等的综合管理部门,同时行使公司安健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负责事故报告、调查和统计等综合管理工作,并根据调查结果和事故管理有关规定为公司安健环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事故处理提供处理意见。
第九条其他责任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和工作范围内,属本部门管理权限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为提高集团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时,程序准确、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事故分类及制度适用范围第一条本办法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及处理过程,适用于集团各所属企业。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暂时终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故。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依照国家生产安全的事故分类(按严重程度)有: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根据集团安全管理的需要将较大涉险事故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较大涉险事故是指: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其他较大涉险事故如社会影响较大的职业危害事故、新闻媒体披露的事故等。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原则1.“属地管理”和“行业主管”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中心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报告、抢救和调查处理程序,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事故,按照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所属各子分公司。
第二章事故分级第三条伤亡事故分为轻微伤事故、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四类。
(一)轻微伤事故:因工负伤损失七个工作日(含)及以下的事故。
(二)轻伤事故:因工负伤损失七个工作日(不含)以上但不构成重伤的事故。
(三)重伤事故:分为三类。
1.一类重伤:指断肢、瘫痪、双目失明、严重烧(烫)伤(烧灼面积占全身三分之一以上),严重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
2.二类重伤:(1)灼伤、烫伤:Ⅲ度以上的面积大于全身面积的10%,因灼伤或烫伤出现休克,Ⅱ度以上的面积大于全身面积的10%并呼吸道烧伤的。
(2)颅脑损伤:头皮大面积撕脱伤,颅骨骨折(颅盖或颅底),颅内血肿(包括硬膜外、硬膜下、脑内、脑室内),脑组织损伤、脑挫裂伤或脑干损伤,严重脑震荡,脑外伤致昏迷的。
(3)胸部损伤:胸、肋骨骨折伴血气胸需手术,气管破裂,肺挫伤,食管破裂,纵隔、心脏或心包损伤。
(4)腹部损伤:胃或肠破裂,肝、脾、胆或胰破裂,创伤性后腹膜血肿的。
(5)泌尿生殖系损伤:肾挫裂伤。
(6)手及脚部损伤:手局部肌腱断裂,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或残废可能,脚局部肌腱断裂,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或残废可能的。
(7)骨与关节损伤:锁骨、肩胛骨、肱骨、尺桡(包括孟氏、柯雷氏)、髋臼、髌骨、胫骨、跗骨、上(下)颌骨、颧骨、股骨、脊椎、骨盆、各种关节内骨折或其他复杂骨折需作手术,大关节全脱位需手术切开复位的。
(8)脊髓损伤。
(9)筋膜室综合征、挤压综合征。
(10)全身损伤或工作原因引起水、电解质酸碱平衡失调,肾功能不全,各种类型休克,脂肪栓塞等之一的。
(11)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拯救的。
(12)上述损伤项目中两个系统或两个部位及以上的。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第二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积极救援,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包括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影响的其它安全事故。
第十条 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程序开展事故调查,为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处理事故提供有力的保证。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应组织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工作职责:
1、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一般死亡及以上的事故);
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查明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对于影响重大的一般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事故,集团公司可以直接介入调查处理或直接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特大及以上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影响重大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必须亲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必要时,集团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或委派安监部门负责人)要亲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各单位安委会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单位调查组和政府调查组意见不一致时,按就高从重的原则处理),就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事故处理意见等,以书面的形式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做出事故处理的决定,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含重大及以上设备、财产损失事故),事故单位除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外,应由事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意见,由集团公司做出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的决定。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是指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人身伤亡事故等。
三、安全事故等级:一般事故: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事故。
较大事故: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事故。
重大事故: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各单位的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第二章事故报告一、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时逐级上报到公司。
二、安全事故报告规定1、轻伤、重伤一般事故:项目部立即电话向公司安全监察部、人力资源部报告,并在 1 天内将事故基本情况上报到公司安全监察部。
2、一般死亡及以上事故:发生死亡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并于1 小时内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书面快报和统计报表1、发生一般死亡及以上的事故,事故单位应将事故的基本情况以《事故快速报送书》(见附件1)的形式报送公司。
较大及以上事故和紧急情况发生时,事故单位及所属项目部应先直接以电话形式向公司安全监察部报告,再以书面形式上报。
2、项目部应在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中定期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月报表、年报表(见附件 2、3)。
月报表在次月 4 日前报出;年报在次年 1 月 15 日前报出。
月报和年报应附加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和说明。
四、事故快报后如出现伤亡人数和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事故单位应及时将最新情况和事故现场处理的进展情况逐级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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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四)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五)人证、物证材料;
(六)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计算资料;
(七)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
(八)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九)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 资料; (十)处分决定和受处分者的检查材料; (十一)有关该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十二)调查组人员名单(姓名、职务、单位、
专业特长等)。
第三十二条
事故档案实行分级保存。一般事故
中B类及以下事故由公司所属二级单位保存,一般事故 中A类事故由公司保存,较大及以上事故档案在集团公 司保存。报上级部门保存的档案,本单位也应存档。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解释。
本办法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
事 故 快 报
和相关业务部门接到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
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
单位主要领导不在单位的,应在第一时间返回单位,在事 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一)当发生一般事故中的B类事故及以上事故,并
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公司所属二级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 部门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 (二)当发生一般事故中的C类事故,并可能造成次 生事故时,公司所属二级单位业务分管领导(或安全总监) 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 (三)当发生轻微事故,公司所属二级单位相关部门
发生一般事故中的 C 类及以下事故,由公司所属二级单位 在事故发生后10日内落实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所有事故均应按“四不放过”原则
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 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应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 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发生事故后,按事故责任追究有关
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
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
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五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分为如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 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 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发生一般事故中B类事故的,公司所属二级单位主要负 责人应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 发生一般事故中C类事故的,由公司属二级单位分管业 务领导向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汇报。
第八章
事故统计与建档
第三十条 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均应在6日内录入到 HSE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 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均须有完整档案并 永久保存。事故档案包括以下资料: (一)事故登记表; (二)事故调查报告;
(一)人员伤亡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企 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
不善及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活动所发生
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二)交通事故:企业机动车、船舶在行驶过程中由 于违反交通法规、航运规则及机械设备故障等各种原因造 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五)轻微事故,是指无人员受伤,经济损失在1
万元以下的事故。
本条各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 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
第六条
事故报告
人员伤亡事故、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由安全
生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负责组织登记、报告、调查、分 析、统计、处理和归档。生产事故、设备事故由业务主管 部门归口管理,负责组织登记、调查、分析、统计、上报、 处理和归档,并按专业、系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可视情况派出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三条
发生一般事故中B类事故及以上事故时,
由公司派人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如涉及两个
及其以上单位,事故的主体暂不清楚时,派出人员由公司
领导决定。 (一)当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公司主要领导和相 关部门负责人应赶赴事故现场。 (二)当发生一般事故中的A类事故,或已发生一般
制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事故汇报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一般事故中B 类及以上事故的,事故 单位应在10日内向公司正式汇报,汇报内容包括事故单位或 项目基本情况、事故经过、原因分析、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 发生一般事故中A类及以上事故,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党 政主要领导应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公司主要领导汇报;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事故处理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接到地方政府批
复后,由集团公司监察部门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发生一般 事故中的 A 类事故,接到地方政府批复或公司事故调查报 告后,由公司监察部门30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并报集 团公司备案;发生一般事故中的 B 类事故,由公司所属二
级单位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落实处理意见,并报公司备案;
第十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人员伤亡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 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自发生之 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
补报。
第四章 事故抢险与救援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 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 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闻发言人制度,处理事故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
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 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六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
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
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 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所称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公
司所属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不包括环境污染事故以及放射源丢 失等其他事故。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
统计归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第四条
事故分类与分级
事故分为人员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
故、生产事故和设备事故。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 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 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
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六)承包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在外地发生的交通
事故,都应按上述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
时续报。
第九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
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物证。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公布值班
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五章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应按事故
类别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涉及多方时应共同组成事故调查 组,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事故
调查;发生一般事故中的A类事故,由公司组织事故调查;发 生一般事故中的B类及以下事故,由公司所属二级单位组织事 故调查。造成重大影响的,由上一级单位组织事故调查。 由公司或所属二级单位负责组织调查的,应于事故发生 后10天内形成正式书面调查报告。
公室和其他业务部门。
(三)发生交通事故应先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报告, 同时按规定程序上报公司。
(四)一般事故: 发生A类事故,应由二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其 他业务主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上报公司安全 生产管理部门或归口上报其他业务主管部门; 发生B类事故,应由二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其
第二十条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牵头组织调查;发生生产事故,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 调查;发生设备事故,由设备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调查。
第二十一条 发生交通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当地公 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公司内部按《公司交通安全管 理办法》组织调查。 第二十二条 发生火灾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当地公 安消防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公司内部按《公司消防安全管 理规定》组织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