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9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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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公布值班
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五章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应按事故
类别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涉及多方时应共同组成事故调查 组,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事故
调查;发生一般事故中的A类事故,由公司组织事故调查;发 生一般事故中的B类及以下事故,由公司所属二级单位组织事 故调查。造成重大影响的,由上一级单位组织事故调查。 由公司或所属二级单位负责组织调查的,应于事故发生 后10天内形成正式书面调查报告。
事故单位 事故地点 事故级别 伤亡情况 汇 报 人 事故简要经过: 事故应急处置简述: 死亡 人,重伤 事故类别 人,轻伤 汇报时间 人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一)人员伤亡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企 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
不善及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活动所发生
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二)交通事故:企业机动车、船舶在行驶过程中由 于违反交通法规、航运规则及机械设备故障等各种原因造 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和相关业务部门接到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
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
单位主要领导不在单位的,应在第一时间返回单位,在事 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一)当发生一般事故中的B类事故及以上事故,并
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公司所属二级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 部门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 (二)当发生一般事故中的C类事故,并可能造成次 生事故时,公司所属二级单位业务分管领导(或安全总监) 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 (三)当发生轻微事故,公司所属二级单位相关部门
(五)轻微事故,是指无人员受伤,经济损失在1
万元以下的事故。
本条各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 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
第六条
事故报告
人员伤亡事故、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由安全
生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负责组织登记、报告、调查、分 析、统计、处理和归档。生产事故、设备事故由业务主管 部门归口管理,负责组织登记、调查、分析、统计、上报、 处理和归档,并按专业、系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可视情况派出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三条
发生一般事故中B类事故及以上事故时,
由公司派人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如涉及两个
及其以上单位,事故的主体暂不清楚时,派出人员由公司
领导决定。 (一)当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公司主要领导和相 关部门负责人应赶赴事故现场。 (二)当发生一般事故中的A类事故,或已发生一般
闻发言人制度,处理事故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
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 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六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
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
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
(四)一般事故(分为A、B、C三类)
A类: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 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事故。 B类:是指重伤1-2人,或者3人以上轻伤,或者10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C类:是指轻伤1-2人,或者1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六)承包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在外地发生的交通
事故,都应按上述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
时续报。
第九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
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分为如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 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 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
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
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七条
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
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迟报、漏报、谎报、 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八条
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及时采
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单位负 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逐级上报
到办公室、生产调度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其他业务
事故中的B类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公司业务分管
领导(或安全总监)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四条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后,或事故还在继
续,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以及需要抢修抢险时,事故单位
应成立信息综合组(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联合成立)
及时将事故有关信息直报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室按新
公室和其他业务部门。
(三)发生交通事故应先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报告, 同时按规定程序上报公司。
(四)一般事故: 发生A类事故,应由二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其 他业务主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上报公司安全 生产管理部门或归口上报其他业务主管部门; 发生B类事故,应由二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其
(三)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四)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五)人证、物证材料;
(六)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计算资料;
(七)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
(八)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九)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 资料; (十)处分决定和受处分者的检查材料; (十一)有关该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十二)调查组人员名单(姓名、职务、单位、
制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事故汇报
Baidu Nhomakorabea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一般事故中B 类及以上事故的,事故 单位应在10日内向公司正式汇报,汇报内容包括事故单位或 项目基本情况、事故经过、原因分析、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 发生一般事故中A类及以上事故,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党 政主要领导应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公司主要领导汇报;
第二十条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牵头组织调查;发生生产事故,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 调查;发生设备事故,由设备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调查。
第二十一条 发生交通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当地公 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公司内部按《公司交通安全管 理办法》组织调查。 第二十二条 发生火灾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当地公 安消防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公司内部按《公司消防安全管 理规定》组织调查。
发生一般事故中的 C 类及以下事故,由公司所属二级单位 在事故发生后10日内落实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所有事故均应按“四不放过”原则
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 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应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 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发生事故后,按事故责任追究有关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事故处理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接到地方政府批
复后,由集团公司监察部门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发生一般 事故中的 A 类事故,接到地方政府批复或公司事故调查报 告后,由公司监察部门30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并报集 团公司备案;发生一般事故中的 B 类事故,由公司所属二
级单位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落实处理意见,并报公司备案;
专业特长等)。
第三十二条
事故档案实行分级保存。一般事故
中B类及以下事故由公司所属二级单位保存,一般事故 中A类事故由公司保存,较大及以上事故档案在集团公 司保存。报上级部门保存的档案,本单位也应存档。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解释。
本办法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
事 故 快 报
发生一般事故中B类事故的,公司所属二级单位主要负 责人应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 发生一般事故中C类事故的,由公司属二级单位分管业 务领导向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汇报。
第八章
事故统计与建档
第三十条 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均应在6日内录入到 HSE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 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均须有完整档案并 永久保存。事故档案包括以下资料: (一)事故登记表; (二)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 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 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 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
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部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领导报告,并通报至
其他相关部门。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同时按规定报事故发生
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快报格式见附件。
(一)较大及以上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办公室在30
分钟内上报公司办公室和其他业务部门。公司办公室和安
全生产管理部门分别按规定上报集团公司和地方政府安监 局。 (二)当发生火灾或民爆物品丢失,应在第一时间拨 打火警电话或报告当地公安。同时按规定及时上报公司办
所称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公
司所属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不包括环境污染事故以及放射源丢 失等其他事故。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
统计归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第四条
事故分类与分级
事故分为人员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
故、生产事故和设备事故。
(三)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发生
的失去控制的燃烧(包括由于爆炸物品、易燃可燃液体、
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引 起的燃烧)造成财产损失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四)生产事故:由于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及管
理原因造成停(减)产、跑料、串料、油气泄漏、化学危险 品泄漏,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五)设备事故: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机械器具、动 力设备、电力通讯设施、仪器仪表、锅炉压力容器、管道 及建(构)筑物损坏,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第十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人员伤亡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 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自发生之 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
补报。
第四章 事故抢险与救援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 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 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他业务主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之内,上报公司安全
生产管理部门或归口上报其他业务主管部门; 发生C类事故,应由二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其 他业务主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之内,上报公司安全 生产管理部门或归口上报其他业务主管部门;
(五)发生轻微事故,按月逐级上报至公司安全生产
管理部门或其他业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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