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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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改制后国家工作人员之认定

国有商业银行改制后国家工作人员之认定

国有商业银行改制后国家工作人员之认定[摘要]国有商业银行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特点体现在所有资本都由国家投资,属国有金融企业。

在国有商业银行改制前,其从事公务人员毫无争议地属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为刑法所规定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不仅银行总部工作人员,还包括其各级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均为国家工作人员。

而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后其在刑法中的性质已不再是国有公司,其工作人员又如何在刑法意义上进行准确地定性,仍需具体分析。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改制;国家工作人员;认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22日在《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认为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除受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人员以外,均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此批复出台较早,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

各地判例亦有不少突破此批复。

如在笔者所在的浙江省台州市引起较大轰动的原台州市建设银行行长蒋达强受贿一案。

2010年1月18日,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行长蒋达强因受贿被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庭审中对蒋达强是否属国家工作人员成为争议焦点。

辩护人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蒋达强的任命并非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故蒋达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建设银行原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4年9月14日后系国有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被告人蒋达强在建行改制以前系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建行改制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已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国有公司,蒋达强虽然不再属于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但蒋达强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副行长、行长,均系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党委研究决定聘任,任职的性质是受委派从事公务,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参公事业编制、公务员、事业编制的区别是什么

参公事业编制、公务员、事业编制的区别是什么

参公事业编制、公务员、事业编制的区别是什么?是这样的政府的正式编制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两种,参公是指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编制,也是行政编制,和真正的公务员没区别,等改制后就是正式的公务员编制了。

事业编制当前和行政编制是没什么区别的,由于可以进职称,待遇甚至还可能超过公务员,但是他面临着改制,改制后很多事业编制将成为社会机构,编制不复存在。

所以说没有公务员稳定。

参公单位的公务员与行政单位的公务员是有区别的。

区别在于:一是单位性质不同,参公事业单位严格的说依然是事业单位,并不是行政单位;二是所上编制不同,参公单位上的是事业编制;三是不允许参公单位人员参与公务员序列内的职务晋升。

相同的方面有:一是进口相同,都需通过省级以上公务员管理部门统一招录考试;二是工资待遇挂靠或相同;三是管理方式相同。

事业单位的行政编制属于什么性质?是公务员还是事业人员?和公务员和参公人员有什么区别?事业单位除了领导外是没有行政编制的,只有职员系列(比如8级职员相当于公务员的科员)和专业技术系列,所以你需要再搞清楚你单位的性质。

你的这种情况,我想应该是参公事业单位,你就是参公人员,介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之间。

参公单位人员在参公事业单位任实职,也就是副科长,正科长及以上的,就随时可以调到其他政府机构,一点障碍没有。

而事业单位一般不可以,事业单位通常就老死在那里了(当然领导班子还是除外)请问参公和公务员有什么区别啊1,参公调动非常容易,只要转正后任何人都可以马上调动到行政编制单位,人和单位编制一样。

但普通事业编制根本不能调动(个别领导除外),参公是任何人都可以调动。

(提示一下。

现在不管你是什么编制。

没有人。

你掉个鸟。

有人啥你都能调) 2,退休后待遇完全不同。

参公是发退休金,普通事业编制是拿社保,退休金是社保的3到4倍(以我这里参公单位退休人员和普通事业编退休对比) 3,参公是走政治路线,参公科员调动到行政单位是平级调动,公务员调动到参公单位也是平级,编制随单位走。

刑法第93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探讨

刑法第93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探讨

刑法第93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探讨
孟庆华
【期刊名称】《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3(000)001
【摘要】本文分四个方面探讨了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一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四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总页数】6页(P12-16,22)
【作者】孟庆华
【作者单位】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北京,1000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
【相关文献】
1.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认定的难点与消解——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例为考察范本 [J], 谈丽华;蔡永彤
2.论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J], 邓万飞
3.\"国家工作人员\"认定的刑法解释学研究 [J], 马路瑶
4.“国家工作人员”认定的刑法解释学研究 [J], 马路瑶;
5.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区别化认定 [J], 王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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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的刑法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刑法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刑法认定作者:张亚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6期摘要国家工作人员是刑事法律上重要的犯罪主体法律概念,具有特定的刑法意义上的定义,是判断构成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否的特殊主体要件。

本文着重阐释刑事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概念,陈述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依据和具体类型,通过探讨进一步清晰和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从事公务作者简介:张亚芬,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2.316一、刑事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概念国家工作人员是刑法学上和刑事实践中重要的犯罪主体法律概念,具有特定的刑法意义上的概念和定义,是判断构成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否的犯罪主体构成要件。

在刑法上,有三种犯罪情形涉及国家工作人员: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为犯罪主体,比如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无法作为构成上述犯罪;二是犯罪行为指向的对象为国家工作人员,比如行贿罪、妨害公务罪等;三是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犯罪主体应从重处罚,比如诬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等。

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该法条条款并未将身份和公务行为分裂开来,而是将二者统一起来来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在对国家工作人员分类的基础上,将从事公务行为作为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属性。

这是我国从刑法部门法层面来确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我们界定判断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刑事标准和实践根据。

我国刑法该条款根据行为人的身份对国家工作人员一分为二,一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为准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第一章基本内容第一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概述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简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包括国有企业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亦称准国家工作人员。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为行使其职能而设立的各种机构,是专司国家权力和国家管理职能的组织,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中的各级机关.在我国,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协的各级机关也纳入国家机关的范围。

此外,在行政机构改革中,一些原为国家行政部门的机关被撤销或改变体制而组成的“公司",若靠国家行政拨款,主要担负行政管理工作的,亦应纳入国家行政机关的范围。

在这些“公司"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亦应视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国家公务员: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具体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界定是否属于国家公务员,条件有三个:一是依法履行公职,即从事公务活动;二是必须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如有一些国家的事业单位里的工作人员,他们从事的也是公务活动,但并未纳入国家的行政编制序列,因此不能认定为公务员);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综上所述,国家公务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是依次增大的,国家公务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本篇主要介绍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的相关内容.二、公务员职业道德的时代特征、基本原则和内涵(1)时代特征:先进性与时代性并存;政治性和政策性兼有;稳定性和发展性相依;多样性和共同性兼具;服务性和权威性共存。

(2)基本原则:法治原则,责任效率原则,服务原则,国家利益原则,保密原则,职业道德原则,清廉原则.(3)内涵:爱国忠民,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依法行政;服务群众,勤奋工作;清正廉洁,艰苦朴素;刻苦学习,精通业务;团结协作,开拓创新;实事求是,诚实守信。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3]167号)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供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03年11月13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座谈会重点讨论了人民法院在审理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有关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并就其中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形成了共识。

经整理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纪要如下:一、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的主体(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

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内容

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内容

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内容
一、范围不同:
1、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另外还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包括国家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监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特点不同:
1、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特殊犯罪主体,它影响着侦查机关的管辖分工,关系到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军转干部安置必看:公务员、参公、事业编的区别

军转干部安置必看:公务员、参公、事业编的区别

军转干部安置必看:公务员、参公、事业编的区别近日,有几个转友给我发信息私聊,对公务员、参公、事业编三者之间的区别不甚明白。

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给大家仔细分析解答。

如有不同意见,可交流谈论。

o dxsF(Q0p一、判定公务员身份的依据和条件是什么?w,L PM+答:《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具有行政编制、有国家财政供养、行使管理国家职能,三者缺一不可。

因此,毫无疑问,不具有行政编制的,都不是公务员。

2m S3gk二、公务员的具体范围有哪些? \VmqK&9答:根据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界定和有关部门对公务员范围的司法解释,我国公务员的具体范围大致包括以下5个方面: d4c -(ZRl1.国家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工作人员;uW w4l"RK`2.法官、检察官。

根据其职务特点和公务员法第三条的规定,另行设置法官、检察官职务,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相衔接; B9`^JYT<3.民主党派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与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一样纳入公务员范围。

这是中国单一制国家管理体制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现实管理需求;f$a%&X6" -4.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鉴于其性质虽然不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在传统管理上历来属于干部范围,对其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t Fg 105.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对其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5p6Kq=jhb三、参公有何历史渊源,与依公有何联系? <VD^f答:根据以前的公务员条例:国家行政机关里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公务员,他们肯定是行政编制,比如某市市长;党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是公务员,为参照公务员管理,也是行政编制,如某市市委书记;还有委托授权行使管理权的事业单位,为依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管理,如某某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

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

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

新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这是刑事立法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及哪些人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所作的立法解释。

上述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在国家工作人员概念上的纷争,同时明确地规定了“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围。

应当说,其科学性和实践操作性较之旧刑法前进了一大步。

但由于立法时没有对“公务”的含义,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等问题,作出具体的解释;加之理论界观点不一,认识分歧,因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在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时,屡屡发生歧义,直接影响了刑法的适用。

当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从事司法实践工作的同志,都急切地企盼有解释权的机关能尽早就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所涉及的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作出具体的解释,以便统一思想、统一执法。

本文仅就如何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有关问题,略陈管见,以供参考。

一、关于以什么标准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问题以什么标准界定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这是当前极具争议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是一种职务性犯罪,所以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的资格身份,这是其从事公务的前提,故主张在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时,应以行为人是否具有上述资格身份来确定。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主张在确定行为人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时,应以其是否从事公务来界定,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只要是依法从事公务者,即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之列。

事实上,上述两种不同的观点和主张并非始于刑法修订之后。

早在1995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之后,在如何界定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问题上,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便存在了严重的分歧。

论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论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款罪 和职务 侵 占罪 、 国家工 作人员 受贿罪 、 非 挪用 资 金 罪 。而职务 侵 占罪 、 国家 工作人 员受贿罪 、 用 非 挪 资金罪 与原来 的贪 污 罪 、 受贿 罪 、 挪用公 款罪和职 务 侵 占罪一个 最 大 的 区别 就是 犯罪 主体 的不 同 : 者 前 是 非 国家工 作 人 员 , 后 者 必须 是 国家 工 作人 员 。 而 那么 , 如何 区 分这 些犯 罪 的主 体范 围就 成 了必须 解 决 的 问题 了 。 论 观点 的分 歧 以及我 国 “ 元化 ” 理 二 司 法解 释体 制 . 直接 导 致相 关 司法解 释 的 冲突 。例 也 如 ,9 5年 1 月 7日最高 人 民检 察 院《 于办理公 19 1 关 司 、 业人 员 受贿 、 占和挪 用公 司 、 企 侵 企业 资金 犯罪 案 件适 用 法律 的几 个 问题 的通 知 》 该通 知 规定 , , 公
及 生产 队长 等 , 视 为 “ 可 其他 依 照 法律 从 事 公务 的
人 员 ”3 [。 l
正确 理解 国家 工作人 员 的范 围 , 有理 论上 与实践 具
上的双 重意义 。


国家 工作人员 范围规定 的历史沿 革
在 司法实 践 中 , 法部 门也 一直 将集 体经 济组 司 织 的工 作人 员认 定 为“ 他 从事公 务 的人员 ” 最高 其 。
从《 于严惩严 重破坏 经济的罪犯 的决定》 关 的规定 中
可 以看 出 。 当时 国家工作 人员 的范围包括 两类 : 一类 是在 国家各级权 力机关 、 级行政机 关 、 各 各级 司法机 关、 队、 军 国营 企业 、 国家事业机构 中工作 的人员 ; 另

将 贪 污 罪 的 主体 扩 大 到 了集 体 经 济 组织 的工作 人 员。 这样 的规定 和 司法 解释是 当时社会 政治 、 经济体 制 以及与犯 罪行 为作斗 争 的形 势所必需 的。

人员编制

人员编制

银行编制
银行编制主要包括两种:一是银行正式员工(也称银行编内员工),二是劳务派遣协议工。
银行的正式工,就是与银行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享受着合同规定的正常工资、各种福利补贴以及绩效 奖金,还有很多的晋升机会。
银行的派遣工,即派遣合同只和派遣公司签合同,相当于临时工。派遣公司派遣你到银行工作,银行把工资 奖金划给公司再给你。通俗点讲,就是你在银行里上班,但不是银行的职工,只是派遣公司派遣到银行做辅助性 的工作,且还没有任何进入到管理层的机会。其工资、福利比银行正式工低,奖金一般都一样。
以分析为手段
强调对岗位价值链的系统思考。不仅是对职责、任务、业绩标准、任职资格等要素的简单罗列,而是要在分 析的基础上对岗位价值链上每个环节应发挥的作用的系统思考。包括该岗位对组织的贡献,与其他岗位之间的内 在关系,在流程中的位置与角色,其内在各要素的互动与制约关系等。
编制方法
1.正向定编 即先确定企业的定编人数,再分解为部门定编,然后落实各小组定编人员具体数量。 2.逆向定编 先进行小组人员定编,再进行部门人员汇总,最后得到企业人员定编总数。 3.综合定编 一般先确定生产人员定编数量,再确定管理人员及非生产人员与生产人员的比例,最后确定非生产人员及管 理人员的定编数量。
当然,有些单位在编制紧张的情况下,会对超编的应聘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考试,但这种考试方式仅仅只是 对应聘人员全面综合素质水平何能力的一种赛选而已,并没有专门的考编制的说法和程序!也有些单位,在编制不 够的情况下也会招收一些很不错的员工,等到来年新的编制名额分配下来的时候再让这些员工进入正式编制。有了 正式编制对于个人的档案存放/今后的晋级/职称评定/福利待遇各方面都有好处!
人员编制
国家对有关组织的人员配置和数额的规定

试论我国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与外延-熊丙万.doc

试论我国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与外延-熊丙万.doc

试论我国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与外延/熊丙万-1、具有一定行政职务(国家公职)及具有执法资格(形式要件);2、能够代便国家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如人事任免权、组织管理权、行政处罚权等,也即依法具有执法权限(实质要件)。

符合这些条件的人员,自然不能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完全隔离开来,如果把这部分人排除在渎职罪等犯罪主体之外,显然不利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三、准国家工作人员的外延。

“准国家工作人员”是相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亚称谓,辞书将“准”字解释为:“程度上虽不完全够,但可以作为某类事物看待”[10],也即刑法所讲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根据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准国家工作人员有三类:(1)在国有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受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直以来,理论界对“混合所有制公司、企业”中工作人员、上述第3类人员的理解和认识存在着分歧,如何理解这些人员的归属和性质将直接影响我国的司法质量和国家、公民的利益。

(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业企业法》第2条的1、2款规定,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企业。

与此相对应,非国有公司、企业是指财产不属于国家所有或者不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企业。

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从事科研、教育、体育、卫生、文化、新闻、广播电视等事业的单位。

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工、青、妇等人民团体。

(二)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类人员是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代表国家,为了国家的利益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他们的权力来自于“委派”。

“委派”是指为任何派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其先前身分如何,只要是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即应当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范围辨析.doc

“国家工作人员”范围辨析.doc

“国家工作人员”范围辨析()刑事侦查论文渎职罪论文刑事证据论文侵犯财产罪论文侵犯人身权利罪论文危害公共安全罪论文由于1997年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界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对“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情况往往意见分歧较大。

为了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运用刑法武器打击犯罪,有必要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作进一步的研究,把握好立法精神与立法目的。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由于1997年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界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对“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情况往往意见分歧较大。

为了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运用刑法武器打击犯罪,有必要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作进一步的研究,把握好立法精神与立法目的。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根据该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应该包括四种类型,现分述如下: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首先,应是国家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其次是这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非工勤人员和劳务人员。

国家机关的范围,根据宪法,包括:各级权力机关(从全国人大到乡镇人大),各级行政机关(从国务院到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各级检察机关(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区县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各级审判机关(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区县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国家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所建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来意义。

从政治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来看,政企分开后,国有企业中的工作人员将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最终将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所取代。

国家工作人员中关于公务的界定

国家工作人员中关于公务的界定

浅谈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我国刑法对特殊犯罪主体的称谓。

国家工作人员除了能实施刑法规定的一般主体所实施的犯罪外,还由于职务和权力的特殊性可以实施一般主体所不能实施的职务犯罪。

作为职务犯罪的主体,刑法已经明确其范围,这对正确认定和处理职务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这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征。

由此不难看出,是否依法从事的公务,是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依据,是国家工作人员概念的核心。

对此,如何理解刑法中“公务”这一概念,如何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浅谈我们的看法。

一、公务的特征所谓的公务,是指国家和集体的事务。

具体要体现出国家财政负担活动;管理国家财产;享受国家待遇的人员,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事务。

因此,提出以下特征:㈠事务性。

所谓公务,是指国家机关和集体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事务,其实也就是刑法中所说的公务,而不是居民委会、村委会的日常事务。

居民委会和村委会的事务,均不属刑法中规定的公务范围。

因为国家财政不负责他们的活动经费,工作人员也不享受国家工作人员的任何待遇同时,又不承担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所以说只有享受国家工作人员待遇的才是从事公务的人员。

㈡职能性。

所谓职能,是指实现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能的活动。

对于国家司法机关来说,实现司法职能活动是公务;对于经济管理部门来说,实现该部门代表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直接或间接干预职能的活动是公务;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实现企业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能的活动是公务。

对于国家机关内部的管理活动,这些对本机构内部事务的管理活动也是该机构职能的组成部分,因此也属于公务活动。

事业编制和公务员的区别

事业编制和公务员的区别

事业编制和公务员的区别事业编制和公务员虽然在我国都是政府部门的工作岗位,但是两者在性质和管理上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区别。

下面将详细探讨事业编制和公务员之间的不同之处。

定义与性质事业编制是指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部门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主要特点是依法聘用、工作稳定,享有相关待遇。

这种编制与单位的规模和经济情况有关,一般由单位自行根据规模和需要确定。

事业编制一般包括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公务员是经过公开招考或者其他方式选拔产生的,用人单位是政府机关,对于国家和社会具有公共职务的人员。

公务员在政府机关工作,具有公职,是代表国家管理国家事务的人员。

招聘与任用方式事业编制的选拔通常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一般通过面试、考核等方式进行。

在事业编制体系中,有一定的灵活性,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发展情况进行招聘。

一般情况下,事业编制的招聘更多地以具体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为主要衡量指标。

公务员的选拔一般通过公开招考等程序进行,其选拔过程严格规范,包括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选拔程序更加公开、公平。

公务员的选拔更强调具有一定的专业背景和综合素质,是选拔国家管理者的重要途径。

待遇与发展事业编制一般享有较为稳定的工作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福利等,通常有较高的工作保障,但晋升机会相对有限。

事业编制的晋升一般要通过等级评定或者资格考试等形式。

公务员作为代表国家管理事务的人员,享有政府提供的薪酬、福利等,较为稳定。

与事业编制相比,公务员晋升机会相对更多,体系中一般具有更为规范的晋升制度和方向,具有更多的发展空间。

工作职责事业编制的工作职责一般与用人单位的具体业务有关,主要从事承担单位相关工作任务,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事业编制的工作重点在于完成单位的具体业务。

公务员的工作职责更多地与国家的行政管理有关,包括重要政策的执行、重要任务的承担、部门行政管理等。

公务员的工作重点在于国家或政府机关整体效率和管理。

如何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如何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如何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如何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4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对具体如何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未做详细说明;但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对于我们的案件的定性与处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司法实践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加以具体阐述。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界定1997年刑法典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会。

国家行政机关,就是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种管理机构。

国家审判机关,就是各级人民法院。

国家检察机关,就是各级人民检察院。

军事机关,就是对国家武装力量实行管理的各级机构,如国家军事委员会、四总部等。

从我国的政体和国情看,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在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领域中发挥着领导作用,但从其性质上看,它毕竟是一个政党,而不是国家机构,所以还是不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视为国家机关为宜。

至于目前在我国存在的所谓名为总公司实为国家行政部门的机构,更不应视为国家机关。

所以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中以及在原为行政机关而现在为总公司的组织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如供电公司、烟草公司,显然应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不应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

三、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界定所谓准国家工作人员,是指现行刑法典中所规定“以国家工作论”的人员。

根据1997年刑法典第93条的规定,准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三种:第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三,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与公职人员内涵辨析

国家工作人员与公职人员内涵辨析

国家工作人员与公职人员内涵辨析国家工作人员与公职人员是政府工作中的两个重要概念,两者在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工作条件等方面存在着差异。

本文将从内涵方面对两者进行辨析,以期读者更加清晰地理解两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并进一步加深对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认识。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国家工作人员是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起到了重要作用。

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比较宽泛,一般包括从事行政、司法、国防、教育、卫生等公共事业的专业人员,也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等。

可以说,所有为国家和人民服务的工作人员都可以被称作国家工作人员。

与此相对应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也十分广泛。

他们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履行职责,维护国家的利益和荣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国家工作人员还必须保持忠诚、廉洁、务实、高效的工作态度,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对公共财产负责,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以及尽力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尊严等方面进行工作。

二、公职人员的内涵公职人员是指在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担任公共管理、服务和监督职务的职员,也包括担任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社会服务人员。

公职人员一般要经过专门的考试、选拔和培训,才能进入公共部门工作,并以此为职业发展方向。

在党的指导下,公职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接受党的领导教育,保持先进性和思想进步性,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公职人员的职责和使命主要是保护人民的利益和权益,实现国家法律、规章和政策的顺利执行。

他们要守法、遵纪、纪律严明,做到廉洁自律,保证公正、公明地履行职责,把监督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具体行动上,并尽最大可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三、国家工作人员与公职人员之间的区别从以上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国家工作人员和公职人员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工作范围的不同。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从事专业工作、文教卫、司法行政等方面的人员,业务范围比较广泛。

公务员什么意思

公务员什么意思

公务员什么意思在政府机关中工作的人员统称为公务员。

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相关义务的公职人员。

从广义上说,只要是各级政府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都属于公务员。

而公务员的范围主要是指中央政府(国务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

因此,公务员具有以下特征: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与之区别的是,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和各级人大机关工作人员不属于公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也就是说,在我们通常意义上讲的公务员,其实应该叫做国家公务员或者政府公务员。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首先,并非任何机构中的所有成员都可以被称为公务员;另外,即使某个机构中的全体成员均符合公务员的基本标准,但他们却未必都能够成为公务员。

“凡进必考”,是公务员录用考试最重要的原则。

报考公务员,必须首先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即国家承认的学历、身份等。

公务员招考的对象,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是具有良好的品行。

当然,还有很多细节问题,比如年龄、专业、户口、性别、健康状况等,总之,每次公务员考试竞争激烈程度堪比高考!那么,什么样的人才适合参加公务员考试呢?简单概括起来,无论哪种形式的公务员考试,都强调德才兼备。

按照官方解释,德,就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修养;才,就是指从事公务员职位所要求的才干和能力。

一般来说,判断一名公务员是否优秀,至少要看四项内容:忠诚、敬业精神、服务态度、办事效率。

同时,公务员队伍建设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廉洁自律。

正确处理好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抑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蚀,保持清正廉洁。

编制人员与公务员有什么区别

编制人员与公务员有什么区别

编制人员与公务员有什么区别
在我国政府系统中,编制人员和公务员是两个常见的身份。

虽然这两者都在政
府机构工作,但却存在一些区别。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编制人员与公务员之间的差异。

1. 招录方式
公务员一般是通过公开的考试程序进行选拔和录用的,而编制人员通常是在单
位内部普通招聘程序中录用的。

公务员考试的选拔程序相对严格,包括笔试、面试等环节,而编制人员的招聘程序相对简单,主要考察个人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

2. 工作性质
公务员的工作性质更倾向于从事行政管理和公共事务,具有明确的职责和权力
范围,而编制人员的工作范围和职责相对灵活,可以根据需要在单位内部进行调动和调整。

3. 待遇和福利
公务员的待遇和福利相对较好,一般享有相对较高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包
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而编制人员的待遇和福利则会根据单位的情况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相对公务员较低。

4. 稳定性
公务员的职业稳定性较高,一般不易被辞退,而编制人员的工作稳定性相对较弱,一般受到单位岗位需求的影响。

5. 晋升机会
公务员有相对明确的晋升通道和机会,可以通过考核晋升到更高级别的职位,
而编制人员的晋升通常受限于单位内部的制度和规定。

总的来说,编制人员和公务员在招录方式、工作性质、待遇福利、稳定性和晋
升机会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在选择从政或者在政府机构工作时,应当根据自身情况慎重考虑这些方面的差异,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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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简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二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亦称准国家工作人员。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那么,哪些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呢?要搞清这一问题,首先必须搞清楚什么是国家机关及其范围。

所谓国家机关,是指国家为行使其职能而设立的各种机构,是专司国家权力和国家管理职能的组织。

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

从国家学说上讲,国家机关,即国家政权机关,它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中的各级机关。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宪法明文确定了共产党在国家事务中居于领导一切的地位。

因此,从广义上讲,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应纳入国家机关的范围。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它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实现同各民主党派及其他民主团体和爱国人士进行政治协商的机关。

从严格意义上讲,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机关。

但由于人民政协主要担负着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职能,它同国家权力机关的活动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可以直接左右或影响权力机关的决策与活动。

所以,从这一意义上讲,人民政协不同于人民团体。

因此,人民政协各级机关中的专职工作人员,亦可以列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内。

综上所述,在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指以下几类人员:
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家各级权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全国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审判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5、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6、军队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7、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专职从事公务的人员。

此外,在行政机构改革中,一些原为国家行政部门的机关被撤销或改变体制而组成的“公司”,若靠国家行政拨款,主要担负行政管理工作的,亦应纳入国家行政机关的范围。

在这些“公司”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亦应视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即准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准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三类: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及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

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而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的企业。

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从事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单位。

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

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其先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应视为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

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类人员是指除上述两类人员外,其他一切依照法律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单位职能管辖,管理范围内从事公务的人员,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因受国家机关、国有单位的合法委托而从事公务的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中原本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代表,如原本是工人、农民、演艺员、运动员、专职教师、专职科技人员、个体经商户等人民代表;人民法院的陪审员、人民检察院的特邀检察员、监察部门的特邀监督员等。

司法实践中,在界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时,应当紧紧地扣住这类人员必须具备的三个基本条件,凡具备这三个条件,且不属于刑法第93条第1款和第2款列举的前两种情形的人员,即可以纳入“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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