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特点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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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一)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一)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一)这是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宣布,对10种进口钢材采取保障措施,在为期3年得时刻里,加征最高达30%得关税.[1]包括6、专家组报告dsu第16条规定,在专家组报告散发给各成员后60天内,假如当事方没有提出上诉,则该报告应提交dsb会议讨论通过.本案中,专家组报告于2003年5月2日向当事方散发,但7月11日才向所有成员散发,因为需要把英文翻译成法文和西班牙文.此外,本案还涉及了单独报告咨询题.如上所述,dsu第9条规定,假如一个以上成员就同一事项请求设立专家组,那么在可行得情况下,应当设立单一专家组(single panel).WwwM但这种安排应当考虑到所有有关成员得权利;专家组在审理案件和作出裁决时,应当确保当事方得权利不受损害,就像由单独专家组(separate panels)审理一样.假如一个当事方提出要求,专家组就应当(shall)作出单独报告(separate reports)(第9条第2款).2003年1月28日,美国提出请求,要求专家组作出8个单独报告,而不是一个报告.美国称,提出如此请求,是为了爱护其在dsu中得权利,包括寻求与一个或多个起诉方达成解决方法,不通过报告或不上诉;而那个权利决定于单独报告得存在.2003年1月30日,起诉方对那个要求表示反对,同时提出了非常多理由,专门是那个请求不够及时,假如满足那个请求就会延误作出报告得时刻,以及起诉方假如明白要作出多个报告,就会以不同得方式陈述观点.当事方随后多次交换了意见.2003年2月3日,专家组致函当事方,称将在中期报告中对美国得请求作出决定,但即使同意美国得请求,这些单独报告得描述性部分也是相同得.2003年2月6日,专家组作出了单一得描述性部分.最后,专家组决定采取由8个专家组报告组成得一份文件得形式;本文件应当视为8个单独报告,涉及本案8个起诉方中得每一个起诉方.在这份文件中,封面和描述性部分是共同得,表明这8个争议是通过单一专家组程序审理得.在这份单一文件中,关于专家组决定裁决得请求,裁决也是共同得.按照司法克制得原则,专家组要紧审查了起诉方得共同主张,因此能够作出共同裁决以解决争端.最后,这份文件得结论和建议是针对每个起诉方作出得,每个起诉方都有单独编号.如上述关于单独报告咨询题得裁决所讲,结论和建议是针对每个起诉方作出得,每个起诉方都有单独编号.因此,那个部分是针对单个成员得,例如“对欧共体主张得结论和建议”,共8个部分,但统一编号为“xi”.事实上,对每个成员主张得结论和建议得结构和内容是相同得,仅有得例外是日本、韩国和巴西没有“未预见进展”这一部分,因为日本没有提出那个请求,而韩国和巴西尽管在设立专家组请求中就未预见进展提出了主张,但在第一、二次书面陈述中,没有论证那个主张或者要求就那个咨询题作出裁决.四、上诉审议时期1、要求通过专家组报告dsu第16条规定,在专家组报告散发各成员20天后,dsb方可审议通过报告;除非一当事方提起上诉,或者dsb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该报告应当获得通过.关于胜诉方何时能够要求召开dsb会议通过报告,是在专家组报告散发后20天内,依然在20天后,dsu没有规定.从实践看,是能够在20天要求将通过专家组报告列入dsb会议议程或要求专门召开dsb会议得.例如,从专家组报告散发之日起,以下案件通过专家组报告列入dsb 会议议程得日期分不是:加拿大药品案21天,[29]加拿大汽车产业案20天,[30]印尼汽车产业案21天.[31]按照惯例,要求召开dsb会议,应当提早10天提出.因此能够推论出,胜诉方要求召开dsb会议是在专家组报告散发后20天内作出得.本案中,专家组于7月11日散发报告.起诉方于7月31日要求dsb在8月11日召开专门会议,通过专家组报告.但8月11日,美国向dsb提交了上诉通知(notice of appeal),宣布就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32]因此,专家组报告没有通过.从那个时刻安排看,起诉方是在专家组散发报告20天后才请求通过专家组报告得.2、交叉上诉依照wto《上诉审议工作程序》第23条第1款得规定,在上诉通知作出后15日内,原上诉方之外得当事方能够加入该上诉,也能够就专家组报告中得其他法律错误提起上诉.也确实是讲,其他当事方有15天得时刻决定是否加入其他当事方提起得上诉.其他当事方也能够单独提起上诉.单独上诉能够在该15日内提起,也能够在此后提起(但必须在专家组报告散发后60日内,即专家组报告被dsb提供前[33]),但这种上诉应由相同得上诉成员审理.这确实是“交叉上诉”(cross appeal)得情况.例如,在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中,美国败诉,因此提起上诉.而欧共体和日本也就专家组报告中不利于欧共体和日本得一些咨询题提出了上诉.但这种上诉是“附条件得上诉”(conditional appeal),即请求上诉机构,只有在上诉机构推翻专家组报告中有利于欧共体和日本得裁决部分得情况下,才就欧共体和日本单独提出得上诉作出裁决.[34]本案中,起诉方提出了多个主张,但专家组只对其中得几个主张作出了裁决,就足以认定美国得措施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保障措施协定和gatt得义务.然而,专家组行使司法克制权(judicial economy)而没有审查得美国措施得其他方面得违法性仍然存在;尽管起诉方认为上诉机构没有理由不同意专家组得整体结论,但假如上诉机构得裁决得确妨碍了专家组得裁决(in the unlikely event that the appellate body should reverse sufficient of the panel’s findings to undermine this conclusion),则专家组行使司法克制得基础就不复存在,上诉机构就应当对这些咨询题进行审查.因此,起诉方就专家组没有审查得一些主张提出上诉,提交了“其他上诉方书面陈述”(other appellant’s submission),即附条件得上诉.提交这种上诉书面陈述得日期,是以美国上诉通知为起算点得,即8月26日.其中,日本、韩国和巴西提交了联合提交了一份“其他上诉方书面陈述”.象欧共体等8方就美国得上诉书面陈述提交被上诉方书面陈述一样,美国也就8方得“其他上诉方书面陈述”提交了“被上诉方书面陈述”.上诉机构最后裁决认为,由于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裁决,因此对“其他上诉方书面陈述”中得主张进行审查得条件并未出现,因此没有必要审查这些主张.3、上诉审议程序上诉审议程序规定在dsu第17条和《上诉审议工作程序》(working procedures for appellate review).依照《上诉审议工作程序》第27条第1款得规定,上诉审议听证会原则上应当在上诉通知后30日内进行凉爽.但本案得听证会是在9月29、30日进行凉爽得,即是在上诉通知后48、49日进行凉爽得.依照dsu第17条第1款得规定,每个案件由3名上诉机构成员组成,本案中是mr james bacchus, mr georges abi-saab和mr john lockhart.其中,james bacchus也是上诉机构主席,同时是上诉机构中唯一一位从1995年就担任上诉机构成员得人.他作风严谨,对听证会时刻和秩序要求严格,但又不失幽默,使得听证会非常有个性化色彩.[35]]听证会分两部分.首先是当事方发言,简要阐述自己得观点.上诉机构对上诉和交叉上诉得内容未作区分;美国在口头陈述中没有提及交叉上诉得内容,而欧共体等8方则按照事先得分工,分不宣读就美国上诉得辩驳和交叉上诉得内容.然后是上诉机构成员向当事方提咨询.与专家组听证会不同得是,当事方之间并不互相提咨询.然而,在一当事方回答咨询题后,其他当事方举牌经主席同意后,也能够就某个咨询题发表自己得意见.另外,第三方也全程出席了听证会,同时除了没有第一部份得口头陈述之外,也能够回答专家组向所有参加方提出得咨询题,或者主动要求发言.与专家组听证会期间第三方只能参加为其专门召开得会议相比,第三方在上诉审议中大概享有更大得权利.上诉方要紧是指责专家组得裁决在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方面如何错误,而被上诉方则百般为专家组得裁决辩护.尽管专家组裁决中,非常多推理和结论基本上起诉方得观点,但也有非常多是专家组自己得理解.因此,关于专家组裁决中某一观点或结论得含义,双方在上诉时期常常会提出自己得理解.这让人感受到,假如专家组在场,会提供更为准确得解释.事实上,上诉是针对专家组裁决得,被上诉方应当是专家组才对.即上诉方指责专家组裁决,由专家组作出辩护.这实际上是诉讼程序中得一个全然咨询题,即谁应当是上诉时期“被告”得咨询题.【注释】[1] 这10种产品是:板材,包括板坯、中厚板、热轧钢、冷轧钢和涂镀板;热轧棒材;冷轧棒材;螺纹钢;焊管类产品;一般碳素和合金管接头;不锈钢棒材;不锈钢杆材;镀锡类产品;不锈钢线材.[2]欧共体、日本、韩国、中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等8个成员将美国限制钢铁进口得措施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见wto文件:wt/ds248, wt/ds249, wt/ds251, wt/ds252, wt/ds253, wt/ds254, wt/ds258, wt/ds259.[3] 本案还有7个第三方:加拿大、中国台北、古巴、墨西哥、泰国、土耳其、委内瑞拉.马来西亚撤出第三方.[4] 欧共体第一次书面陈述,第2段.[5] 美国上诉书面陈述,第6段.[6] 美国第一次书面陈述,第1段.[7]美国面筋案:united states – definitive safeguard measures on imports of wheat gluten from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wt/ds166/ab/r,22 december 2000,第137段.[8] 美国钢管案:united states –definitive safeguard measures on imports of circular welded carbon quality,wt/ds202/ab/r,15 february 2002,第109段.[9] 见外经贸部网站:/article/200207/20020700023721_1xml .[10] 在该案中,美国总统在3月5日才宣布采取保障措施,显然没有提供磋商得“充分机会”.欧盟、韩国等宣布对此保留权利,认为美国应最迟在2月20日开始提供磋商得机会.[11] 在美国面筋案中,欧共体从wto裁决报告通过后第5天起,对来自美国得部分产品实施关税配额限制,时刻是2001年1月24日至5月31日.1月25日,美国依照dsu得规定,要求与欧共体进行磋商,认为欧共体得报复措施尽管通报了物资贸易理事会,但从未列入该理事会得议程;欧共体没有就报复水平是否相当得咨询题与美国进行磋商.见wto文件:wt/ds223/1,g/l/436,g/sg/d14/1,30 january 2001.后来,美国于2001年6月1日宣布,对面筋得保障措施不再延长.该措施是1998年6月1日实施得,差不多实施了3年.美国没有就欧共体得报复措施进一步要求设立专家组;欧共体得报复措施也按期于5月31日终止.[12] 事实上,第8条第2款规定得报复必须在90天内实施,和第3款规定得绝对增长并符合协定得措施不得在3年内实施,也有令人困惑之处.例如,wto裁决不可能在90天内作出,如何满足90天得条件,就成为了一个咨询题.作者曾与姜丽勇讨论过那个咨询题.[13] 见wto文件:(1)欧共体:g/c/10,g/sg/43,15 may 2002.报复清单分“短单”和“长单”.欧共体认为,美国保障措施所适用得10种钢铁产品,有些是进口相对增加得;基于美国对这些产品限制而对欧共体造成得妨碍,欧共体能够在美国采取保障措施后90日内实施.因此欧共体“短单”提出,欧共体保留以下权利:不早于6月18日,对来自美国得干鲜果品等农产品,服装等纺织品,以及部分轻工产品,加征100%关税,金额约364亿美元,将妨碍364亿美元得进口.“长单”是那些不能确定为进口相对增加得钢铁产品给欧共体所造成得妨碍,要等wto裁决美国得这些措施不符合wto协定.因此,欧共体宣布保留以下权利:关于来自美国得农产品、纺织品、五矿化工产品和轻工产品,加征8-30%关税,金额约583亿美元,将妨碍2242亿美元得进口,将于2005年3月20日,或者wto裁决美国保障措施违反wto有关规定后第5天实施(假如那个时刻较早). (2)日本:g/c/15,g/sg/44,21 may 2002.日本得报复也分“短单”和“长单”,时限与欧共体相同.其中,“短单”针对某些钢铁产品加征100%关税,金额4,882,547美元.“长单”不高于123,425,608美元,但没有列举产品.(3)挪威:g/c/16,g/sg/45,21 may 2002.时限与欧共体“长单”相同,针对某些水果、烟草、钢铁产品和枪支等,金额5573百万美元,将妨碍18577百万美元得进口,但没有讲明加征关税税率(4)瑞士:g/c/18,g/sg/47,22 may 2002.时限与欧共体“长单”相同,针对某些农产品、轻工产品,加征从量关税,金额3,022,529美元,将妨碍36,562,424美元得进口.(5)中国:g/c/17,g/sg/46,21 may 2002.宣布保留以下权利:从2005年3月,或者wto认定美国措施不符合wto协议后第5天对来自美国得废纸、豆油和电动压缩机加征24%得关税,加征后得关税额为9400万美元.[14] 见wto文件:巴西:g/c/11,g/sg/n/12/usa/6,g/sg/n/12/bra/2,16 may 2002.韩国:g/c/12,g/sg/n/12/usa/7,g/sg/n/12/kor/1,16 may 2002.新西兰:g/c/13,g/sg/n/12/usa/8,g/sg/n/12/nzl/1,17 may 2002.[15] dsu第3条第3款.[16] 美国对新奇和冷冻大西洋大马哈鱼征收反倾销税案,1994年4月27日报告,第332-338页.但专家组如何明白某事项是否在磋商中讨论过,则需要当事方举证.由于磋商是隐秘进行得,同时没有正式记录,因此起诉方保留对磋商事项得记录是特别重要得.例如,有些成员就使用书面提咨询得方式.参见david palmeter and petros c mavroidis, dispute settlement in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practice and procedure, 1999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pp 64-65.[17] dsu第4条第3款.[18] 见wto文件:wt/ds248/12,8 may 2002.[19](1)磋商结束后,6方发表了联合新闻声明.联合新闻声明指出,联合磋商发出了全球钢铁市场得所有贸易方对美国爱护主义措施表示强烈关注得明确信号.在此次联合磋商中,欧盟、日本、韩国、中国、瑞士和挪威向美国表达了他们得共同观点,即美国得爱护主义措施违反了wto关于保障措施得要求.他们还对尽管上诉机构已对6起诉诸wto得美国保障措施案判为违规,而美国仍然有打算地滥用保障措施表示了共同得关注.他们最后要求美国连忙停止实施与wto不符得保障措施.假如此次磋商未能在提出磋商要求后60天内解决争端,那么他们将提出设立wto专家组得要求.作为第一个起诉方,欧盟最早将在2002年5月6日提出设立wto专家组得要求.见外经贸部网站:/article/200207/20020700023856_1xml .(2)专家组裁决后,本案起诉方欧共体、日本、韩国、中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等8个成员发表联合声明,宣布在该案中取得了全面胜利.见欧共体官方网站:europaeuint/rapid/start/cgi/guestenksh?p_actiongettxt=gt&doc=ip/03/1002|0|rapid& lg=en .(3)上诉机构作出最终裁决后,8方再次发表联合声明,欢迎上诉机构维持专家组裁决,认为美国应当马上终止保障措施;假如美国不撤销保障措施,有关成员就有权采取报复措施,并依据wto规则采取其他适当行动.见欧共体网站:europaeuint/rapid/start/cgi/guestenksh?p_actiongettxt=gt&doc=ip/03/1518|0|rapid& lg=en .[20] 6月3日、6月14日、6月24日、7月8日和7月29日.[21] 见wto文件:wt/ds248/15,wt/ds249/9,wt/ds251/10,wt/ds252/8,wt/ds253/8,wt/ds254/8,wt/ds258/12,wt/ds2 59/11.[22] 见wto文件:wt/ds259/9.[23] 见wto文件:wt/ds248/13,wt/ds249/7,wt/ds251/8,wt/ds252/6,wt/ds253/6,wt/ds254/6,wt/ds258/10. [24] dsu第12条第2-5款[25] dsu第12条第6款.[26] 见wto文件:wt/ds248/13,wt/ds249/7,wt/ds251/8,wt/ds252/6,wt/ds253/6,wt/ds254/6,wt/ds258/10,22 july 2002.[27] dsu第18条和工作程序都要求,提交专家组得书面陈述,假如该成员要求保密,则其他成员应将其视作保密材料,但该成员应请求必须提供一份非保密概要,此概要可对外提供.[28] 在“美国对巴基斯坦棉纱采取得保障措施案(美国棉纱案)”(wt/ds192)中期审议中,美国提出,该部分对巴基斯坦观点得介绍太多,因而损害了美国得权利,要求专家组作出修改.但专家组认为不存在对美国得损害,因而没有同意美国得要求.见专家组报告,第74-714段.[29] canada – patent protection of pharmaceutical products,wt/ds114/r,17 march 2000.[30] canada –certain measures affecting the automotive industry,wt/ds139/ab/r,wt/ds142/ab/r,31 may 2000.[31] indonesia - certain measures affecting the automobile industry,wt/ds54/r,wt/ds55/r,wt/ds59/r,wt/ds64/r,2 july 1998.[32] 见wto文件:wt/ds248/17,wt/ds249/11,wt/ds251/12,wt/ds252/10,wt/ds253/10,wt/ds254/10,wt/ds258/14,w t/ds259/13,14 august 2003.[33] 见dsu第16条第4款.[34]但由于上诉机构没有推翻专家组得相关裁决,这种条件没有出现,因此上诉机构没有对这种上诉作出裁决.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united states –anti-dumping act of 1916,wt/ds136/ab/r,wt/ds162/ab/r,28 august 2000,第152-153段.[35]] 他于2003年6月20日在伦敦得演讲the strange death of sir francis bacon: the dos and don’ts of appellate advocacy in the wto, 总结了他在上诉机构任职8年得经验,介绍了上诉机构得决策方法,提出了参加上诉审议得52个注意事项,堪称wto上诉审议得“圣经”.此文文采、哲理俱佳.。

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案启示

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案启示

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案启示[摘要]中美钢铁保障措施案是我国入世后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纠纷的第一案,此案虽然美国败诉,但其国内钢铁产业得到了保护,我们不应单从表面上看此案,从该案中我们应该有所启示,即利用WTO规则保护本国利益。

[关键词]保障措施;WTO争端解决机制;WTO规则;本国利益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宣布:对10种进口钢材保障措施,在为期3年的时间里,加征最高达30%的关税。

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WTO成员将本案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

争端方经过磋商、专家组审议、上诉审阶段,上诉机构于2003年11月10日作出最终裁决,认定美国的措施不符合WTO规定,至此,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落下帷幕,从宣布采取保障措施起历时21个月。

美国对外宣称,美国钢铁行业在美国经济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其他钢铁生产国一直对钢铁市场进行干预,对其钢铁业直接提供财政支持,造成全球钢铁产量严重过剩,世界市场供大于求。

因此,美国钢铁产业受到严重的影响,财务困难,利润大幅下降,投资和市场份额收缩,许多企业已经寻求破产保护。

美国对钢铁进口实施暂时的保障措施,是为了给美国钢铁产业提供一个机会,使之调整适应外国钢铁的大量进口。

但人们普遍认为,在将于2002年11月举行的国会中期选举中,总统为共和党争取钢铁工人的选票,在OECD 中向久拖不决的钢铁全球限产谈判施加压力,并且利用保障措施给钢铁业提供产业调整的机会等,是美国采取保障措施的真正原因。

由钢铁措施案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利用WTO规则“一箭多雕”,美国是WTO中的一匹狼,作为世界超级大国,美国对WTO规则的精深掌握以及法律谈判经验和谈判人才是我们暂时无法相比的,但是从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和其他一些涉及WTO的案例如中美大蒜倾销、蜂蜜倾销、自行车倾销案以及中美集成电路增值税案中,我们应思考一些问题:运用WTO规则保护本国产业是不是就不是WTO良民?是不是我们一味地遵守WTO规则,一味地被动接受人家的指控人家就会良心发现不为难我们?我们应不应该学着运用WTO规则来维护我们国[1]家的利益?我们能不能也学学美国,也“玩”一下WTO规则?当然要“玩”就要对WTO规则真正的吃懂、吃透,才能真正地利用它,变不利为有利,另外我们也要转换思想,要变“良民”为“刁民”,就象海尔集团董事长张瑞敏所说的“先把自己变成狼”,这是对付狼的最好办法。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按案例分析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按案例分析
分析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
美 国 钢 铁 保 障 措 施 案 过 程
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布什宣布,从3月20日起将对多种进口钢材征收30%的关税
2002年3月7日,欧盟就美提高钢铁进口关税一事,正式向世贸组织仲裁委员会起诉
2002年3月20日,美国“201条款”正式生效,多个国家钢铁产品出口美国受阻碍
败诉意味着绝对的失败吗?
通过实施保障措施,美国政府获得了钢铁产业的支持,同时,通过维持21
个月的保障措施,美国钢铁产业“无偿地”获得了充分的时间进行产业
调整以适应进口竞争,从而保护了钢铁产业的利益。在撤销钢铁保障措
施时,美国已经实现了其大部分预期目标。
程序游戏
美国在经济上无需承担任何代价。美国及时取消钢铁保障措施可以换 取胜诉成员放弃报复,从而化解了对美国可能受到报复的产业利益的威 胁。
2002年4月,中国等六方要求美终止钢铁保护措施。欧盟建议从6月18日对美国部分 商品征收100%的报复性关税。同年5月,欧盟向WTO提起仲裁请求,要求其设立贸 易纠纷调解委员会对美调查。
2003年7月11日,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案专家组裁定美国的措施违反WTO规则。 2003年12月4日,美国总统布什宣布取消保护性钢材进口关税
美国国内汽 车工业滑坡
国内对钢铁 需求少
美元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值 坚挺
钢铁出口竞 争力不强
国际钢铁 生产能力 过剩
很多国家出 口到美国
需要调整的时间
美国钢铁业认为在 自由贸易中受到了 损害
大量的破产和失 业使得美国的钢 铁业急需调整
B、政治原因大选背景下——利益集团对权力机构的压力
布什的主要智囊Karl Rove说“布什总统可以把钢铁工人从支 持民主党的队伍中剥离出来。这是他的任务,即在十一月的 中期选举中赢回参议院,并且不能让众议院落入民主党的手 中。”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例分析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例分析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例分析汇报人:2024-01-10•引言•美国钢铁保障措施的历史演变•典型案例分析目录•案例分析总结•未来展望01引言背景介绍20世纪70年代,美国钢铁产业经历了严重的衰退,许多钢铁厂关闭,工人失业,美国政府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国内钢铁产业。

保障措施包括对进口钢铁实施关税、配额等限制,以减少外国钢铁的进口,提高国内钢铁产业的竞争力。

0102案例选择原因该案例对于理解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以及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国家利益冲突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该案例具有代表性,反映了当时美国政府在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时期的政策选择。

02美国钢铁保障措施的历史演变美国钢铁产业面临来自欧洲、日本等国家的激烈竞争,国内市场受到冲击。

1970年代1974年1977年美国政府开始实施进口配额制度,限制外国钢材进口量,以保护本国钢铁产业。

美国与日本、德国等国家签订《钢材协议》,通过限制出口量来达到进口量限制的目的。

030201早期历史全球经济一体化加速,美国钢铁产业面临更大竞争压力。

1980年代美国政府取消进口配额制度,转而实施反倾销措施,针对外国低价钢材征收反倾销税。

1982年美国钢铁产业进行大规模重组和技术升级,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

1990年代近年发展全球钢铁产能过剩,美国钢铁产业面临来自中国等国家的激烈竞争。

2000年代至今美国政府针对中国钢铁实施反倾销税,限制中国低价钢材进口。

2016年美国钢铁产业面临疫情和全球经济放缓的双重压力,但仍积极寻求转型和升级。

2020年当前状况03典型案例分析案例一总结词该案例是美国针对进口钢铁采取的保障措施,旨在保护国内钢铁产业免受外国低价倾销的影响。

详细描述2018年,美国政府针对进口钢铁采取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包括加征关税和设立配额限制。

这些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内钢铁产业免受外国低价倾销的影响,同时维护美国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

该案例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反对,被认为是对自由贸易的严重破坏。

美国钢铁进口保障措施案等案例分析

美国钢铁进口保障措施案等案例分析

美国钢铁进口保障措施案2002年初,美国布什政府宣布动用美国贸易法第201条款,启动紧急进口保障措施,对于外国进口钢材提征80%多的进口关税。

从私人交易角度来看,正当美国政府公布采取紧急进口保障措施之前,有一家中间商与中国某钢材出口公司签订了一笔钢材进口买卖合同,决定买进一批钢材产品并卖给美国某进口方。

就在合同生效并到了履行之际,美国政府对钢材进口实施了保障措施。

问题:运用所学的国际经法知识分析该案例一、国际经济法的三个层次私人之间跨国商事交易关系——跨国钢材进出口合同——违约政府与私人之间跨国经济管制关系——美国政府保障措施——关税国家之间跨国经济交往关系——GATT/WTO多边世界贸易协定体系——保障措施条约二、三个层次的法律问题进出口当事人是否有效?是否是不是违约?出口方如何得到救济?进口方如何抗辩?涉及哪些法律?美国政府的保障措施决定是否符合其国内法?受到影响的国内国外当事人是否可以提出申诉?涉及哪些法律?中国是否可以向美国提出质疑?是否能够从国家间争议角度解决?涉及哪些法律?三、三个层次的法律解决首先,看合同是否成立,涉及到中美合同法规则和国际合同公约,可以认定合同已经有效成立,那么,进口方的行为就属于违约,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但是,进口方可以抗辩,主张美国政府行为构成情势变更,这样,就可能免责。

其次,美国政府采取进口保障措施是基于其1974年贸易法第201条款,其中规定外国进口导致美国相关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其威胁则有权进行调查,如果进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可以由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建议,由美国总统决定是否采取进口保障措施。

因而,美国政府的做法是有国内法依据的。

至于外国受到影响的私人当事人,根据美国法律,却没有申诉权,所以,无法从美国国内法寻求救济。

第三,中国于2001年底正是加入WTO,中国和美国都是WTO成员,都受WTO协定约束,WTO保障措施协定要求必须证明进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采取保障措施。

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案

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案

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案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案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第一次利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被称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第一案"。

对此案进行认真研究,相信定能使我国政府与企业从中得到许多启示。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争端解决程序2002年3月5日,美国布什总统宣布从3月20日起,对中国等国家和地区的钢坯、钢材等主要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为期3年的保障措施,实行关税配额限制或加征30%的关税。

一石激起千重浪,美国政府此举激怒了世界主要钢材出口国家与地区。

(一)磋商与专家组的设立1、立案2002年3月7日欧盟向WTO投诉,中国、日本、韩国等成员纷纷支持欧盟的行动,相继向WTO申诉,WTO争端解决机构受理了此案,3月13日就欧盟的申诉正式立案,3月26日为日本立案,3月26日为韩国立案,4月2日为中国立案,4月8日为瑞士立案,4月10日为挪威立案,5月21日为新西兰立案,5月23日为巴西立案。

2、磋商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在进入专家组审理程序之前,应进行磋商。

为此受影响的成员先后与美国进行了双边磋商,均毫无成果。

3月26日中国、欧盟、日本、韩国、瑞士和挪威等成员与美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机制内进行多边磋商,未能达成任何解决问题的意向。

4月11日至12日,中国、欧盟、日本、韩国、瑞士和挪威等6方在日内瓦与美方再次进行磋商,要求美国立即终止这种保护主义措施,但磋商仍告失败。

3、设立专家组5月22日,争端解决机构同意将欧盟请求设立专家组审理美国钢材保障措施案列入争端解决机构的议程。

6月3日,应欧盟的请求,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同意设立专家组,并将日本、韩国的请求列入争端解决机构的议程;中国、中国台北、巴西、日本、韩国、泰国、加拿大、挪威、瑞士均表示将作为第三方参与欧盟申请的专家组的调查和审议工作。

新西兰、马来西亚保留选择权。

6月7日,争端解决机构会议同意将中国设立专家组的请求列入争端解决机构的议程。

美国钢铁产品保障措施研究

美国钢铁产品保障措施研究

美国钢铁产品保障措施研究美国钢铁产品保障措施研究近年来,全球钢铁行业遭遇了严峻的挑战,其中包括中国钢铁产能过剩、全球经济低迷和贸易保护主义等因素。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钢铁进口国之一,为了保护国内钢铁工业的利益,采取了一系列保障措施。

首先,美国对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了关税措施。

在2018年,美国政府对来自世界各地的钢铁品种征收了25%的关税,旨在阻止低价钢铁产品涌入美国市场,保护本国钢铁产业的发展。

此举引发了全球范围的关注和不满,也导致了全球钢铁贸易摩擦的升级。

其次,美国实施了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通过这些调查,美国政府可以对合法进口的钢铁产品进行限制,以防止由于外国政府补贴和倾销行为导致的不正当竞争。

这些调查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法律程序和国际贸易规则,并可能导致对特定国家和企业的制裁和限制。

此外,美国还对部分国家实施了全面进口限制。

例如,美国政府对伊朗、古巴和朝鲜等一些国家禁止了钢铁产品的进口,以限制这些国家的资源和金融渠道。

这些限制措施不仅与钢铁贸易有关,也涉及到了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等多方面的考虑。

然而,美国钢铁产品保障措施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批评。

首先,关税措施可能导致进口成本增加,进而推高国内钢铁价格,给其他行业和消费者带来不利影响。

此外,钢铁贸易的保护主义措施可能引发贸易争端和反制措施,进而对全球贸易体系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美国为保护本国钢铁产业,采取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包括关税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以及进口限制等。

虽然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美国钢铁产业的利益,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批评。

未来,需要平衡国内产业利益和贸易自由的关系,推动全球钢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及对我国的启示

硕士论文题目: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及对我国的启示学院:法学院__________ 专业:2012 级法律硕士姓名:王发新学号:20120214492014年6 月20 日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及对我国的启示一、案例简介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是中国在WTO的第一案。

也是WTO成立以来最大、最复杂的案件。

2001年6月22日美国贸易代表正式致信ITC主席,要求ITC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201条款”。

就钢铁进口对美国钢铁行业的影响发起调查,同年10月26日ITC作出了损害裁决。

随后,美国总统于2002年3月5日发布命令,宣布自2002年3月20日起,对10类美国进口的钢铁产品提高8%至30%的额外关税,为期3年。

同年4月中旬至6月中旬之间,欧盟、日本、韩国、中国、瑞士、挪威、新西兰以及巴西等受害国先后联合或分别与美国开展磋商,但均未能达成协议。

应诸受害国的请求,WTO争端解决机构(DSB)同意于2002年7月25日正式成立一个专家组,综合受理受害国的8宗申诉案。

紧接着,加拿大、中国台北、古巴、墨西哥、泰国、土耳其以及委内瑞拉等7个WTO成员国相继要求作为“第三方”参与本案的整个审理过程。

2003年7月11日.专家组作出报告。

认定美国保障措施不符合WT0协定。

同年8月11日美国提起上诉。

2003年11月10日,上诉机构作出报告,全面维持了专家组的裁决。

2003年12月10日,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在DSB会议上获得通过。

美国总统布什也于2003年12月4日签署命令.宣布自12月5日起,保障措施终止实施。

至此,历时21个月的案件以美国败诉而结束。

在此次由美国挑起的“201条款”钢铁保障措施争端中,其“原告”之众多,“被告”之孤立,涉及面之广泛及其对WTO体制和全球贸易秩序未来影响之大,都是史无前例的。

美国是我国钢材出口的第二大贸易国。

2000年中国对美出口钢材129万吨,占中国钢材出口总量621万吨的20.05%;2001年中国对美国出口钢材锐减至74.34万吨。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三)(1)论文_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三)(1)论文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三)(1)论文_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三)(1)论文

二、交叉上诉(仅以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的界定为例。

为了详细说明双方的争议,以下还包括了专家组阶段双方的观点)(一)专家组阶段 1、第一次书面陈述(1)起诉方观点采取保障措施,首先要做的就是确定具体的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如果定义错误,就会影响对所有其他条件的分析,特别是确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将导致针对没有对国内产业造成影响的产品采取保障措施。

a. ITC任意、不公正地创造了产品分类 ITC没有首先确定具体进口产品,而是按照其自己的方法,先确定国内产业;没有对具体进口产品作出自己的决定,而是盲目地接受了对“进口产品或者调查申请中所包括产品”的任意性描述。

而且,ITC明确拒绝就具体进口产品作出自己的确定,因为它说ITC没有被要求首先考虑是否及如何细分进口产品。

保障措施不允许对一种具体进口产品采取措施,而依据却是对另一种具体产品的认定,即使后一种产品是相同的或者直接竞争的。

在本案中,总统的要求将大量的钢铁产品归为4大类:普通碳素和合金板材,普通碳素和合金长材,普通碳素和合金管类产品,以及不锈钢和合金工具类产品。

为了收集数据的需要,又分为33类产品。

即使每类产品足够具体,可以确保作出正确保障措施决定,ITC也无权将这些产品归入不同的类别,而界线在调查过程中被移动。

例如,ITC调查了归在板材类的7种产品,然后又将这一大类细分为3个不同的产品类别(平板轧材、镀锡类产品、取向硅钢)。

平板轧材包括5种被分别调查的产品(板坯、中厚板、热轧钢、冷轧钢涂镀板),但被人为地归为一个类别,以界定国内产业、确定进口增加和损害。

而且,对这5种不同的进口产品采取了两种不同的保障措施(一种对板坯,另一种对板坯外的板材)。

这些类别都没有精确的定义,能说明它们本身就是具体产品。

更为重要的是,ITC自己也需要依赖于33类不同产品以收集数据,这表明大类的分法是人为的。

这说明,即使为了经济和数据分析的需要,以及在美国的正常贸易过程中,这种对板材的人为扩大分类也是不真实的。

中美钢铁贸易纠纷案分析

中美钢铁贸易纠纷案分析

中美钢铁贸易纠纷案分析摘要: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作为一个典型案例,在其解决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程序和法律问题是非常独特的。

这对于我国了解WTO的运作和争端解决机制,尤其是了解中国参与WTO事务的方式方法,都是非常重要的。

关键词:钢铁贸易;保障措施;专家组一、案情介绍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布什公布了进口钢铁201保障措施调查案最终救济方案。

根据该方案,美国将对板材、热轧棒材等10种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提高关税,对进口板坯实施关税配额。

保障措施于2002年3月20日正式生效,为期3年。

此外,美国宣布,该措施不适用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成员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以及约旦和以色列。

而且,美国根据普惠制和保障措施协定,宣布该保障措施不适用于发展中国家,但中国不包括在被排除的发展中国家范围内。

虽然保障措施是针对产品而非针对国家实施的,但上述产品涉及欧盟、日本、韩国、中国等主要钢铁出口国。

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WTO成员将本案提交到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为“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

本案是WTO争端解决中起诉方最多的一个案件。

美国此举迫使其他WTO 成员也采取了限制钢铁产品贸易的相关措施,比如:欧盟和中国为了防止钢铁产品贸易转移,也采取了保障措施,因而在总体上对世界贸易体制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因此,该案的进展举世瞩目。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从法律上看,本案涉及法律问题很广,包括专家组审查范围、未预见的发展、进口产品定义、国内相似产品定义、进口增加、严重损害、因果关系、对等性、措施的限度、关税配额分配、发展中国家待遇等11个法律点,几乎涉及了《WTO 保障措施协议》中每一个实质性条款的适用和理解。

在专家组审理阶段,当事双方的书面陈述正文就达2500页,附件达3500页,专家组报告也长达969页。

在上诉审议阶段,双方提交的书面陈述达1000页,上诉机构报告也达171页。

起诉方为了统一立场和观点多次开会协调,分工合作。

当事方100多人参加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召开的听证会。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按案例分析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按案例分析

高整体效益。
建议措施
加强环保监管
政府应加强对钢铁企业的环保监管,推动企业采 用低碳、环保的生产技术,减少污染排放。
鼓励技术创新
政府应加大对钢铁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鼓 励企业加强研发,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
促进产业链协同
钢铁企业应与上下游企业加强合作,形成产业链 协同发展,提高整体效益。
建议效果
实施效果
保护国内钢铁产业
保障措施的实施有效保护了美国国内钢铁产 业,促进了产业的发展。
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保障措施的实施对国际贸易产生一定影响, 引发其他国家的反对和贸易争端。
提高国内钢铁产品质量
保障措施的实施促使国内钢铁企业提高产品 质量,增强竞争力。
对国内消费者的影响
保障措施的实施导致进口钢铁产品价格上涨 挑战与应对
面临的挑战
国际贸易环境变化
随着全球贸易环境的变化,美国 钢铁产业面临来自其他国家的竞 争压力,需要应对国际贸易保护 主义浪潮。
技术更新换代
钢铁行业技术更新换代迅速,美 国钢铁企业需要不断投入研发, 以保持技术领先地位。
环保要求提高
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提高,钢铁 企业需要加强环保治理,满足日 益严格的环保法规要求。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按案例分 析
汇报人: 2023-12-13
目录
• 引言 • 案例一:美国钢铁保障措施的
起源与实施 • 案例二:美国钢铁保障措施的
挑战与应对
目录
• 案例三:美国钢铁保障措施的 改进与完善
• 案例四:美国钢铁保障措施的 未来展望与建议
01
引言
背景介绍
美国钢铁产业历史与现状
美国是全球重要的钢铁生产国之一,其钢铁产业经历了多年的发展,技术先进 ,竞争力强。然而,近年来受到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美国钢铁产业面临诸多 挑战。

试析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

试析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

试析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王亮【学科分类】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出处】WTO与法治论坛【摘要】本文采取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对美国对钢铁产品采取的保障措施中有悖于WTO规则的部分进行了探讨和分析,同时结合背景资料,分析了本案下一步可能的走向。

在最后部分,本文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在本案中应采取的态度提出一些意见。

【关键词】保障措施;201条款【写作年份】2002年【正文】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布什宣布了进口钢铁201保障措施调查案最终救济方案,对板坯、板材、长材等进口的主要钢铁品种实施为期3年的关税配额限制或加征高达30%的关税。

这一措施涉及欧盟以及日本、韩国、中国、俄罗斯等国钢铁产品的对美出口,在国际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应,各主要供应国纷纷指责美国的做法违反了WTO的相关规定。

美国采取该保障措施究竟在哪些方面违反了WTO的规定?如果美国的确违反了,那么其原因究竟是什么呢?该案件下一步会走向何方?我国作为该措施的涉及方,该如何面对这入世之后的“第一战”呢?下文将以三个部分,逐一对上述问题做出分析,以求能对问题的解决提出有益的建议。

一、美方措施分析在美国采取保障措施之后,各国纷纷通过世贸组织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与美国就该问题进行磋商,我国也于3月26日提出申请,要求依据GATT1994第22条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4条以及《保障措施协议》(SGA)第12条第3款同美国进行磋商。

该申请书中同时列举了我国所认为的美国的措施与WTO规定的不符之处,其主要涉及《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第1款和第2款、第3条第1款和第2款、第4条第1款和第2款、第5条第1款和第2款、第7条第1款、第8条第1款、第9条第1款、第12条,以及GATT1994第1条第1款、第2条、第10条第3款、第19条第1款和第2款。

韩国、日本、瑞士、新西兰、挪威等国在申请书中所列举的内容与此基本相同。

在美国国内,各方对此事件也是反应不一,有人对该措施表示欢迎,认为这会对美国国内经济起到促进作用,尤其可以使美国钢铁产业的结构性调整得到充分的时间和市场,促使美国的钢铁产业尽早复苏。

慎用保障措施——美国钢管保障措施案评析

慎用保障措施——美国钢管保障措施案评析

严 重 损 害 。韩 国认 为 ,IC所 依 据 T
的损 害数 据有 缺 陷 ,因为它 包 括 了 来 自其 他 产业 的数据 ;美 国产 业 只 经 历 了一 年从 历 史 高水 平 的下 降 ,
美 国的保障措施 违反 了 WT 《 O 保 施 协议 》 第 2条 第 1款 ) 。 美 国调 查 进 口是 否增 加 ,是 对 障 措 施 协 议 》 和 G TF19 A 94的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美 国 履 行 其 在 WT 前 5年 的进 口进行 分 析 。专 家组 认 O 为 ,美 国选择 这个 调 查期 与第 2条 中的相 应 义务 。
维普资讯


美 国 钢 管 保 障 措 施 案 评 析
杨 国华 博 士
n 0 0年 2月 1 1日,美 国 总统 预见 的 发展 ,是 否 为 紧急 行动 。关 分 割 ,协定 对 此没 有 规定 ,因此 , 一 宣布 对进 口钢管 采 取保 障措 于措 施 的 问题 :措 施 是否 在 必要 限 美 国 有 权 选 择 对 比 的 时 间 段 。 此
而 调查 期 结束 时 ,国 内产业 的状况
这 个 案 件 是 WT O成 立 以来 的 第 1款 和 G TF 1 A 第 9条 不 一 致 。 正 在 好 转 ;IC的决 定 没 有 充 分说 T 第 5个 保 障措 施 案件 ,也 是 美 国在 理 由是 :协定 没有 对 调查 期 长度 有 明支持 其 结论 的 因 素 以及法 律 和事 WT 中 成 为 被 告 并 败 诉 的第 3个 具 体 规 定 ; 国 际 贸 易 委 员 会 O IC)选 择 的期 间集 中 于最 近 的 保 障措 施 案件 。在这个 案 件 的裁 决 (T 中 ,WT O专 家 组 和 上 诉 机 构 不 仅 进 口 ;IC选 择 的期 间 足够 长 ,可 T 总 结 了 以前 案 件 的一些 要 点 ,而 且 以得 出进 口增 加存 在 的结 论 。 判定 了一些 新 的 问题 。 可 以说 ,保 问题在 本 案 中都有 所 体 现 。 T 障措 施 案件 中可能 涉及 的基 本法 律 是 否使 用 了适 当的方 法 ,即 I C是 实 的结 论 。但 专 家组 经 过详 细 审查 后 认 为 ,韩 国 的主 张不 能成 立 。 3 .进 口增 加 与 严 重 损 害 或 威 胁 之 间是 否存 在 因果 关 系 (《 障 保 在 调 查 中 ,IC确定 了几 个 进 T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一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一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一)这是中国在WTO的第一个案件――作者这是WTO有史以来最大、最复杂的案件――美国上诉书面陈述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宣布,对10种进口钢材采取保障措施,在为期3年的时间里,加征最高达30%的关税。

[1]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WTO成员将本案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

是为“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

[2]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是中国在WTO中第一案,是中国成为WTO成员后,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议,合法保护自己贸易利益的具体体现。

这个案件标志着中国未来解决与其他WTO成员的争议,多了一条稳定、可预见的途径。

对于作为贸易大国的中国来说,和平解决争议,与其他国家建立良好的贸易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本案对中国不仅仅具有保护具体贸易利益的作用,而且具有很强的象征意义。

本案对WTO多边贸易体制也有非同寻常的影响。

正如欧盟所说,美国对钢铁采取的限制措施,是有史以来WTO成员所采取的经济上最具扰乱性的紧急保障措施;对几十亿美元的贸易和很多国家产生了影响。

在WTO中共同起诉美国的国家多达8个(欧共体、日本、韩国、中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是WTO争端解决中起诉方最多的一和个案件。

[3]不仅如此,美国此举还迫使其他WTO成员也采取限制钢铁产品贸易的措施(欧共体和中国为防止钢铁产品贸易转移,也采取了保障措施),因而在总体上对世界贸易体制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4]因此,该案的进展,举世瞩目。

从法律上看,该案也是涉及法律问题最多的一个案件,包括专家组审查范围,未预见的发展,进口产品定义,国内相似产品定义,进口增加,严重损害,因果关系,对等性,措施的限度,关税配额分配,发展中国家待遇等11个法律点,几乎涉及了WTO《保障措施协议》每一个实质性条款的适用和理解。

在专家组审理阶段,当事双方的书面陈述正文就达2,500页,附件达3,500页。

专家组报告也长达969页。

在上诉审议阶段,双方提交的书面陈述达1000页。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三)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三)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三)二、交叉上诉(仅以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得界定为例.为了详细讲明双方得争议,以下还包括了专家组时期双方得观点)(一)专家组时期1、第一次书面陈述(1)起诉方观点采取保障措施,首先要做得确实是确定具体得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假如定义错误,就会妨碍对所有其他条件得分析,专门是确定因果关系得存在,将导致针对没有对国内产业造成妨碍得产品采取保障措施.a itc任意、不公正地制造了产品分类itc没有首先确定具体进口产品,而是按照其自己得方法,先确定国内产业;没有对具体进口产品作出自己得决定,而是盲目地同意了对“进口产品或者调查申请中所包括产品”得任意性描述.wm而且,itc明确拒绝就具体进口产品作出自己得确定,因为它讲itc没有被要求首先考虑是否及如何细分进口产品.保障措施不同意对一种具体进口产品采取措施,而依据却是对另一种具体产品得认定,即使后一种产品是相同得或者直截了当竞争得.在本案中,总统得要求将大量得钢铁产品归为4大类:一般碳素和合金板材,一般碳素和合金长材,一般碳素和合金管类产品,以及不锈钢和合金工具类产品.为了收集数据得需要,又分为33类产品.即使每类产品足够具体,能够确保作出正确保障措施决定,itc也无权将这些产品归入不同得类不,而界线在调查过程中被移动.例如,itc调查了归在板材类得7种产品,然后又将这一大类细分为3个不同得产品类不(平板轧材、镀锡类产品、取向硅钢).平板轧材包括5种被分不调查得产品(板坯、中厚板、热轧钢、冷轧钢涂镀板),但被人为地归为一个类不,以界定国内产业、确定进口增加和损害.而且,对这5种不同得进口产品采取了两种不同得保障措施(一种对板坯,另一种对板坯外得板材).这些类不都没有精确得定义,能讲明它们本身确实是具体产品.更为重要得是,itc自己也需要依靠于33类不同产品以收集数据,这表明大类得分法是人为得.这讲明,即使为了经济和数据分析得需要,以及在美国得正常贸易过程中,这种对板材得人为扩大分类也是不真实得.如此得后果是,一种具体产品进口没有增长,会由于和其他产品结合在一起而被掩盖起来.itc得这种做法妨碍了对进口增加和因果关系得所有认定.例如,关于平板轧材得进口增加,itc讲,进口增加得法定要求满足了.平板轧材总进口得实际数量和相对数量都增加了.从实际数量看,总进口从1996年得184百万吨,增加到2000年得209百万吨,增长137%;总进口从2000年中期得115百万吨,下落到2001年中期得69百万吨.进口对国内生产得比率也从1996年得10%,上升到2000年得105%.假如按照itc得推理,但对板材中得每一个产品进行审查,结论就如下列:- 板坯实际总进口从1996年得63 百万吨,上升到2000年得726百万吨;- 中厚板总进口从1996年得19百万吨,下落到2000年得095百万吨;- 热轧钢总进口从1996年得53百万吨,上升到2000年得75百万吨;- 冷轧钢总进口从1996年得26百万吨,上升到2000年得28百万吨;- 涂镀钢总进口从1996年得23百万吨,上升到2000年得25百万吨.假如对每种产品进行单独分析,而不是依照一个大类,那么中厚板就不应采取措施,因为中厚板进口显然没有增加;至少从实际数量上看是如此.关于相对进口,itc得认定也必须依照以下得情况进行修改:- 板坯,1996年9,9 %,2000年10,9 %;- 中厚板,1996年32,5 %,2000年14,8 %;- 热轧钢,1996年8,3 %,2000年10,9 %;- 冷轧钢,1996年7,5 %,2000年7,3 %;- 涂镀钢,1996年13,3 %,2000年11,8 %.能够看出,将不同产品归为平板轧材一类,就能够对相对进口增加作出确信决定,但这与分产品分析得结果是不符得,因为5种产品中有3种产品相对进口是下落得.因此,缺乏对进口产品得精确定义,妨碍了itc对进口增加、损害和因果关系得认定.在美国羊肉保障措施案中,上诉机构强调调查机关必须正确确定具体进口产品和正确确定国内产业;上诉机构关注得也正是使保障措施分析不要从一开始确实是错误得.总之,美国违反了《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第1款要求确定具体进口产品得义务.b 对国内产业得界定不正确itc在按照其自己得方法确定生产同类或直截了当竞争产品得国内产业时,没有将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进行对比,而是集中精力解释什么原因没有基于其调查得33种产品确定进口增加、损害和因果关系,以试图表明有些国内生产得产品构成了单一得同类国内产品.但itc不记得了其差不多得义务,马上国内产品与进口产品进行对比,以确定它们是否为同类.最重要得错误出现在对生产平板轧材得国内产业得界定上.制造了平板轧材那个类不,itc 得分析就出现了一系列草率得决定.例如,讲国内平板轧材与进口平板轧材是相似得,因为从物理特性看,国内平板轧材与进口平板轧材有相同得物理特点,一般是可互换得.讲国内和进口产品大体相似,所以不是对这两种产品是否为相似得充分分析;因为分析相似,最少要比较物理特征、共同得最终用途、消费倾向和关税分类.不仅如此,itc将不同类型得产品捆绑在一起,没有确定国内和进口产品得所有组成部分基本上相似或直截了当竞争得.例如,itc尽管明确承认存在不同类型得平板轧材,但既没有讲明国内生产得板坯与进口冷轧薄卷相似,也没有讲明国内生产得热轧钢与进口涂镀钢相似.如上所述,itc试图表明国内产品属于单一相似得国内生产产品.例如,为界定国内产业,itc 考虑了是单独分析平板轧材具体类型依然作为一个整体得咨询题.然而,它没有具体产品,而只是一般性地提到了物理特征,例如这些产品共同得冶金学基础;单一共同得生产基础;所有产品都最终共同用于汽车和建筑行业.这种认定与《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第1款得要求是不一致得,因为它要求主管当局确定其要归为一个国内产业得国内产品要么是单一相似产品,要么是与进口直截了当竞争得产品.itc没有遵循wto关于相似性得标准和它自己得方法,即没有依照物理特征、最终用途、消费者偏好和关税分类,确定确定这5个不同得下游产品得相似性.itc得依据要紧是这5种产品共同得生产环节和最终用户;而这两个标准差不多被上诉机构否定.鉴于以上错误,itc对平板轧材国内产业得界定是不符合《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第1款和第4条第1款c项得.另外,从下面得分析能够看出,对生产平板轧材国内产业得定义是全然错误得.(a)没有共同得物理特征itc讲5种板材有有共同得物理特征,在一定程度上是相关得,依据得是它们有共同得冶金学基础.然而,差不多得碳和铁化学组成不足以讲明这些产品有共同得物理特征,应当视作一种产品.事实上,冶金学上相同得化学组成能够形成不同得产品,例如一般碳素和合金产品与不锈钢产品.依照美国自己得方法和wto得标准,为了确定共同得物理特征,itc应审查这些产品得尺寸、形状和质地.itc承认,在厚度和其他质量上有非常大差不,例如,板坯是4英寸,而冷轧钢为2毫米;防腐和表面质地也不同.更为重要得是,itc报告明确承认5种产品之间缺乏互换性,因为这些产品处于不同上下时期.热轧钢也不能视作与其前加工时期得产品有共同得物理特性,因为热轧得目得确实是减少半成品得厚度.冷轧钢也同样如此.itc报告称,冷轧确实是将热轧材料得厚度落低25-90%,或者使之具有特定得机械特征和表面质地等.而涂镀钢确实是为了使其具有防腐特性.通过添加金属或非金属物质,涂镀过程可能会改变原材料得物理特性,成为防腐产品.因此,通过涂镀,冷轧钢就变成了不同得产品,而不能视作相似产品.因此,itc得分类显然无法充分、合理地解释以上存在得咨询题.(b)没有共同得最终用途和消费者倾向itc没有证明5种产品有共同得用途.itc讲所有类型得产品都用于生产汽车(尽管具体用法不同)和建筑业,就承认了每种产品得用法是不同得.有些产品,如涂镀钢,用于制造汽车部件;另一些产品,例如板坯(只是半成品,只能用于制造汽车),只是生产下游产品得原材料.itc所依据得,只是这些产品得最终用户,而这不是上诉机构所确定得标准.而且,假如以最终用户为标准,就会得出特别荒谬得结论.例如,汽车皮革和档风玻璃也应当视为板材得相似产品了.itc所讲得所有这些产品都受到这两个市场总需求得实质性妨碍,这是一个不相干得咨询题,因为它所依据得经济利益实质性一致得观点差不多被上诉机构明确认定为不相关.(c)消费者倾向假如消费者被视为使用制成品得汽车制造商和建筑业,那么这5种产品甚至能够认为是相互替代得.但itc自己承认,关于汽车挡泥板,冷轧薄卷不能替代热轧钢和板坯.(d)不同得关税分类itc认为,海关得处理方法对板材调查无用,因为适用于这些产品得类不量太大(55类).缺少对海关分类得分析是与上诉机构在欧共体石棉案中得意见相悖得;上诉机构认为,海关分类是确定相似产品得一个重要标志.分类太多不应当是一种借口;相反,分类多正表明这些产品不相似.事实上,看看这55类就能够发觉,hts依照宽度和厚度得四位分类也是对半成品,包括板坯、热轧钢、冷轧钢、防腐和中厚板进行区分得.这是一个非常重要得标准,反映了国际承认得差不多产品分类.(e)单一共同生产基础得观点是不相关得itc分类得一个决定性主张是该产业是一体化得,有共同生产过程.itc专门注重共同得生产过程和设备,认为是界定国内产业范围得差不多考虑.但itc承认,界定相似或直截了当竞争应当反映市场得现实,同时实现保障措施得目得,即爱护国内生产商得生产性资源.因此,这种方法就要求itc将下游产品集合起来,专门注意共同得一体化生产基础.然而,这种标准差不多在美国羊肉保障措施案中被认定为与《保障措施协议》不一致了.上诉机构讲,投入产品只有在与最终产品相似或者直截了当竞争时,才能被归为“国内产业”.投入产品与最终产品属于一个连续得生产线是不相关得,除非能够用其他方法证明投入产品是相似产品.总得讲来,itc是参照国内产业来界定相似产品得.这就颠倒了《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第1款和第4条第1款c项得要求,因为它要求参照相似产品得生产商界定国内产业.在美国羊肉保障措施案中,确定与进口产品相似或者直截了当竞争得产品,是界定国内产业得第一步,而不是相反.itc没有考虑那个裁决,再一次依据生产设备,而不是产品本身.因此,itc采纳得错误得方法,使其所有国内产业得决定都不符合wto;对平板轧材国内产业得界定尤其如此.(f)对板坯得单独救济美国对板坯采取了单独得救济措施,而这恰恰表明该产品在物理特征上与其他产品不同,同时具有不同得竞争条件.这再次讲明,板坯进口条件与其他平板轧材特别不同,因为总统认为有必要采取不同得救济措施.综上所述,关于平板轧材,itc没有充分确定调查中得具体产品,也没有充分确定国内产业.因此,美国得做法违反了《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第1款和第4条第2款.(2)美国得观点a 概述起诉方得主张使得专家组第一次能够对保障措施协议中得相似产品一词得解释和适用进行审查.上诉机构明确指出,相似产品应当依照规定得上下文和宗旨目标,以及该规定所出现得有关协议得宗旨目标进行解释.过去在gatt和wto中得解释,是与保障措施协议不同得gatt和其他协议.正如上诉机构所讲得,一种情况下所解释并不能自动适用于另一种情况.在解释保障措施协议得中得相似产品时,应当考虑下述情况:gatt和wto过去并没有对确定该协议中得相似产品时应考虑什么因素作出决定;并没有何为某一钢铁产品得普遍适用得定义,起诉方对此意见也不一致;在界定相似产品时,调查机关是从调查所涉及得进口范围开始得,假如一个调查中得进口与另一个调查中得进口不同,那么相似产品得范围也可能会不同;本案中,itc对相似产品得界定与进口是一致、对应得,而没有超出进口得范围;itc确定了27种与进口对应得相似产品,其中10种采取了措施,itc对起诉方指责得板材、镀锡类产品和焊管得分类进行了充分得解释.b 协议对相似产品得定义协议并没有对相似产品下一个定义,也没有在过去得保障措施案件中提及.上诉机构在美国羊肉案中提到,确定国内产业范围得第一步,是确定与进口产品相似或者直截了当竞争得产品;只有这些产品确定了,才有可能确定这些产品得生产商.这也没有提供多少指导.该案没有涉及相似产品定义咨询题,而是羊肉国内产业是否应当包括活羊饲养者得咨询题.此处并没有起诉方所讲得狭义界定相似产品得咨询题.该案只讲国内产业应当仅包括相似产品得生产商,而没有对相似产品定义.c gatt和wto对相似产品得处理不是在保障措施协议项下gatt中得案件,是关于内部税收得国民待遇咨询题.在日本酒税案中,上诉机构讲,进口与国内产品是否相似,应当个案分析.上诉机构尽管讲gatt第3条得相似产品应当作狭义理解,但如何狭义则应个案处理.上诉机构在欧共体石棉案中认为,字典对相似一词得解释,没有解决三个咨询题:哪个特点或质量是重要得;产品应当共有得质量或特点得范围;从哪个角度推断相似性.上诉机构在日本酒税案中认为,边境税收调整案中得解释对个案确定相似产品有所关心,但上诉机构明确提醒,决策者应当牢记,第3条中得相似产品得狭义范围与其他协议是不同得.起诉方提到了美国棉纱案中上诉机构得观点,但忽视了这两个案件之间事实和情况得差不.在美国棉纱案中,进口和国产棉纱是相似得.然而,国内一体化生产商所生产得棉纱被认定不是直截了当竞争得,因此没有划入国内产业中.上诉机构评论讲,相似产品是直截了当竞争产品得一部分;所有相似产品基本上直截了当竞争或者替代性产品,而直截了当竞争性产品并非基本上相似产品.但在本案中,相似产品与国内产业得范围是一致得,并不涉及直截了当竞争性分析咨询题.因此,美国棉纱案不能直截了当适用于本案.如上所述,对相似产品得定义,应当结合不同协议得宗旨目得进行.gatt第3条得目得是幸免爱护主义,以及维护产品之间得平等和竞争性关系,而保障措施协议得目得是同意在特定情况下爱护国内产业.两个协议不同得目得,使得相似产品得范围必定不同,甚至前一个必定比后一个狭窄.d 在保障措施协议项下界定相似产品得标准上诉机构讲过,共同特点得普遍标准或归类,为分析具体产品得相似性提供了一个框架,但应当记住得是,这些标准仅仅是关心归类和审查相关因素得工具,同时这种分析不可幸免带有个案得、任意性得推断因素.itc传统上考虑得因素是:物理特征,海关分类,制造过程(何处、如何制造得),用途,营销渠道.itc还参考美国贸易法立法史中所提到得内容,即相似是指在固有或内在特征上(即原材料,外观,质量,质地等)得实质性相同.这些并不是法定标准,不妨碍itc在裁决中考虑得因素.没有哪个因素是决定性得;对每个因素所给予得考虑程度,决定于个案得情况.关于相似或直截了当竞争产品得决定属于事实裁定,itc传统上查找产品之间明显得分界线,而不考虑细小得差异.itc所考虑得因素与边境税收调整案工作组所提出得三个标准是相近得.其中两个标准,即物理特性和用途,是相同得.第三个标准,消费者偏好,大概与保障措施调查得目得相抵触.由于协议得目得是同意对国内产业进行爱护,考虑消费者,而不是生产商,或者两者都考虑,确实是错误得.而itc考虑得,则是产品得营销渠道和制造过程.第四个标准,海关分类,在边境税收调整案中没有提及,但在其他情况下提到过.尽管关税分类显然反映了产品得物理特性,但在界定相似产品时却并非有用;本案涉及大量(612个)税目,因此不能明确区分产品.例如,在为收集数据而确定得33类产品中,每个都有2-65个税目.起诉方没有讲明什么原因应当重点看关税分类,他们得观点也是不清晰得:有时讲itc应当看10位税目,有时则讲应当看4位分类.上诉机构讲过,使用特定得方法关心审查证据,并没有解除审查所有相关证据得义务和必要性.关税分类与itc所使用得物理特性是相关得.itc有权确定哪些因素是有用得.另外,事实证明,4位税目也无法提供明确得产品分类.第五个标准是制造过程.关于以爱护国内产业为目得得保障措施协议来讲,这是一个适当、客观得因素.在美国羊肉案中,上诉机构在一个足注中明确讲过,在确定两个产品是否为不同产品时,考虑生产过程可能是相关得.本案中,itc是在众多产品中查找一个分界线,因此制造过程与物理特性一样是相关得.上诉机构在美国羊肉案中还确认,相似产品界定能够包括投入物和最终产品,认为在考虑不同生产时期得产品时,一个相关因素确实是不同时期得产品是单个相似产品得不同形式,依然变成了不同产品.e 申请确定了调查中得进口;itc得动身点是界定相似于差不多确定得进口得国内产品总统和参议院提出得调查要求,确定了调查中进口得范围.itc第一步是界定相似于进口得国内产品,然后在此基础上界定国内产业.依照美国法律,itc没有无权在其损害分析和裁决中,增加或排除申请所确定得产品.起诉方要求在界定相似产品之前先细分或确定不同得进口产品,这在协议中是没有依据得.起诉方观点涉及得是调查中范围非常广得进口以及调查结果,而不是itc界定相似产品得方法.而且,如此得先行细分如何会导致不同得相似产品定义,这一点是不清晰得.起诉方对美国羊肉案得理解是错误得.如上所述,该案涉及得是国内产业得范围,而不是相似产品得定义.尤为重要得是,该案中,活羊不属于调查范围内得进口,也没有涉及国产活羊是否与进口羊肉相似得咨询题.不仅如此,上诉机构明确指出,第一步是确定国内相似产品.f 钢铁产品得范围不是首先设定得,而是依照有关事实确定得从起诉方得观点看,关于何为具体钢铁产品,大概存在一个普遍同意得范围,而itc没有考虑这些范围.但各个起诉方自己得理解就有所不同,有得依据其他法律中得贸易救济案得产品界定,有得使用关税分类,有得使用产品排除申请中得产品描述.itc并没有事先确定相似产品得范围,而是在调查中收集证据并进行分析.有些起诉方认为itc应当将相似产品得界定与反倾销和反补贴中得相同.但反倾销和反补贴属于不同得调查,相似产品得范围也不一定相同,因为它们有不同得动身点,不同得法律标准,不同得证据.itc没有义务解释什么原因在不同得调查中有不同得结果.事实上,即使是同样得反倾销调查,有些产品也有不同得范围.起诉方要求itc使用与反倾销相同得相似产品因素是错误得.这是两个不同得协议,而且保障措施协议并没有提到确定相似产品得因素.有些起诉方提到美国羊肉案中与反倾销对比得咨询题,事实上该案提到得是国内产业定义得相似性.起诉方没有提到,itc并没有在本案中设计什么新得分析因素,而是采纳长期使用得方法.具有讽刺意味得是,起诉方指责itc没有使用反倾销调查中得方法,但没有提及在反倾销调查中,itc也是考虑制造过程得.另外,起诉方提到了itc得反倾销调查程序,却没有提到itc过去得保障措施调查.在1984年钢铁保障措施中,itc使用了类似得方法.g 具体产品分析(美国第一次书面陈述对板材、镀锡类产品和焊管进行了解释.限于篇幅,此处省略)2、第二次书面陈述(1)起诉方观点首先,美国没有满足协议所要求得开始调查应先确定具体进口产品.美国所采纳得方法不符合协议规定,因为它错误地将非常多产品归为一类,专门是板材.其次,即使美国得方法是正确得,主管当局也不应将不同产品归为板材类,因为itc对相似产品得分析是错误得,同时这些产品显然是不相似得.a 美国得方法违反了协议规定与美国得理解所不同得是,(b)itc没有为裁决进口增加而适当确定具体进口产品美国得方法显然没有遵守那个步骤.美国称,总统启动调查得要求确定了进口,即具体进口产品.这是错误得.协议所要求得,是调查中得产品必须是进口增加裁决中产品,否则就不符合协议得规定.也确实是讲,协议不仅要求调查当局从确定具体进口产品开始调查,而且要求该产品与进口增加裁决中得产品相同.美国称,启动调查得请求限定了调查中进口得范围,这是itc分析得动身点;itc无权从中排除某些进口.能够看出,主管当局是依照调查请求确定进口产品得,在此基础上确定国内相似产品.然而,确定国内产业本应是调查机关得最后一步,但itc却将国内相似产品归在一起,最后以这些归类作出裁决.因此,讲itc只能界定国内产品是不对得,因为它还对这些产品进行了归类,将其作为进口产品得类不.但协议要求得步骤并没有遵守.美国一方面讲itc不能先对请求中进口产品进行细分,另一方面又讲itc确定与每一相似产品对应得具体进口产品,也证明了这一点.就被调查得产品而言,甚至不明白何为itc分析得动身点.美国称,itc为收集数据得需要而确定了33类产品,但这些分类并非itc分析得动身点,也不限制其进行分析;然而又讲,itc 从请求中所确定得进口产品开始.结果,调查中得产品,即美国所讲得启动调查申请中得进口产品,并非进口增加裁决中得产品.美国称,在本案中,itc对相似产品得界定与进口是一致得,没有超过进口产品或与之不同.但itc对国内相似产品得归类,就对进口产品进行了新得分类,将进口没有增加得产品归入了调查范围.这显然是与协议不一致得.此外,美国在第一次书面陈述中提到得“具体产品”一词是没有意义得.咨询题在于,调查当局不应将调查中得产品(同意是具体得),不加解释地转入更宽泛得产品类不,在这些产品并非相似得情况下尤为如此.因此,如此捆绑得产品不能视为。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特点评析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特点评析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特点评析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从20XX年3月5日美国总统宣布采取措施,到20XX年12月10日,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历时21个月,经历了磋商、专家组审查和上诉机构审议全过程。

专家组于20XX年5月2日作出裁决报告,认定美国保障措施不符合保障措施协议。

报告长达1000页,分为11个部分:I. 概述;II. WTO程序问题;III. 起诉方主张;IV. 起诉方要求作出的结论和建议;V. 组织会议-对初步裁决的请求;VI. 专家组工作程序;VII. 当事方主张;VIII. 第三方观点;IX. 中期审议;X. 裁决;XI. 对各起诉方主张的分别结论和建议。

20XX年8月11日,美国通知DSB对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

但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的总体结论,即美国对所有10种产品采取的保障措施都没有法律依据。

其中,对于上诉涉及的未预见发展、进口增加和对等性,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裁决;对于因果关系,上诉机构认为,对其他主张的裁决已经足以解决争端,因此没有必要对专家组报告中的相应内容进行审查;对于交叉上诉,上诉机构没有裁决,因为审查这些主张的前提条件没有出现。

另外,对于镀锡类产品和不锈钢线材这两种产品,上诉机构否定了专家组关于提供充分合理解释的理解,但不影响专家组对这两种产品的总体结论。

以下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一些重要特点。

其中有些内容可圈可点,有些内容则颇有争议。

专家组报告1、司法节制起诉方提出了11个法律主张,包括未预见的发展,进口产品定义,国内相似产品定义,进口增加,严重损害,因果关系,对等性,最惠国待遇,措施的限度,关税配额分配,发展中国家待遇等,几乎涉及了WTO《保障措施协议》每一个实质性条款的适用和理解。

8个起诉方提交的书面陈述和附件也长达6000页。

但专家组只对未预见的发展、进口增加、因果关系和对等性作出了裁决。

专家组认为,对这几个方面的裁决,就足以判定美国的保障措施不符合WTO协定,从而解决了本案的争议,因此没有必要继续审查其他方面。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二)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二)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二)第二部分本案得法律争议起诉方提出了11个法律主张,包括未预见得进展,进口产品定义,国内相似产品定义,进口增加,严峻损害,因果关系,对等性,最惠国待遇,措施得限度,关税配额分配,进展b 与进口成员减让得联系上诉机构在韩国奶制品案和阿根廷鞋类案中称,第19条中得“作为承担义务,包括关税减让得结果”一词,仅仅是讲必须证明进口成员承担了义务,包括关税减让. 那个解释看上去是讲,只要有证据证明进口成员对有关产品进行了关税减让,则进口增加与关税减让之间得逻辑关系就确定了.但起诉方认为,本案得情况有所不同.本案得咨询题是一成员是否可采取保障措施爱护其国内产业,以防止来自一个非wto成员得进口增加,即对没有承担有关wto义务和关税减让得成员是否可采取措施.专家组同意,保障措施应当针对wto关税减让差不多给予得产品进口.但此处得咨询题是,不清晰itc是否想主张未预见进展得结合导致了俄罗斯或前苏联共和国得进口增加本身.itc 报告得确提到了苏联解体得妨碍,但最后得结论大概仅仅是讲这与其他事件一起导致了世界整个钢铁市场得转移,而不仅仅是来自亚洲和俄罗斯得进口增加.wwWCitc本来能够辩解讲,未预见进展得来源可能与进口增加得来源不一致,但这仍然需要充分合理解释事件与结果之间得联系.因此,itc对不同来源进口增加得解释看上去是有道理得,但没有得到充分得支持和解释.因此,鉴于以下结论,专家组认为,没有必要审查起诉方得主张,即直截了当来自俄罗斯得进口增加无关,因为美国没有对俄罗斯作出关税减让.(8)结论总之,专家组认为,未预见进展得复杂性要求更为详细得讲明和支持数据.例如,尽管itc讲美国市场需求强劲,成为外国被替代产品得重要目得地,人们可能会咨询,有多少钢铁被替代及从何处被替代.假如主管当局讲非常大部分,这意味着itc明白总数有多少转移,以及转移到美国得数量.关于未预见进展如何导致进口增加,其来源和程度,itc应当提供更为综合和一致得解释.美国本来能够指出未预见进展来源可能与进口增加来源不同,但美国并没有提供充分合理得解释.专家组认为,由于证明未预见进展是采取保障措施得先决条件,应当对每个措施都应当作出这种证明.即使未预见进展对几种产品有同样效果,主管当局也应当解释什么原因是如此,以及什么原因具体产品单个受到了未预见进展结合得妨碍.因此,专家组认定,基于itc主张得复杂性,包括它依据经济因素得结合,itc没有对未预见进展得结合如何导致了具体产品对美国进口得增加提供充分合理解释.如此,就没有必要审查起诉方提出得其他观点,包括主管当局援引得事实是否实际支持了itc关于未预见进展得裁定.专家组认定,在证明未预见进展方面,本案所有保障措施不符合gatt第19条第1款(a)项和保障措施协议第3条第1款.(二)上诉审议时期1、美国观点(1)专家组没有考虑未预见进展要求与第2条和第4条适用保障措施条件得区不,因此错误适用了审查标准往常案件得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明确指出,满足进口增加、严峻损害和因果关系得条件,与未预见进展得要求是不同得.但本案专家组没有考虑这种区不.专家组在确定调查当局关于未预见进展裁定得审查标准时,认为是将dsu第11条得审查标准要求适用于依据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提出得主张.专家组专门引用了阿根廷鞋类案得裁定,认为专家组应当评估主管当局是否考虑了所有相关事实,同时对对裁定是否作出了充分解释.但专家组没有考虑上诉机构得观点,即对第4条第2款主张得审查,来自专家组依照dsu第11条和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第2款得义务.因此,专家组采纳得标准体现在两个方面:错误地考虑了第4条第2款得咨询题,没有考虑gatt第19条第1款(a)项得未预见进展要求.这些区不特别重要.第4条第2款是主管当局在进行因果关系分析时考虑得因素,而正如美国羊肉案所指出得那样,gatt第19条并没有讲明未预见进展应于何时、何地或如何出现.因此,适当得标准不是来自第4条第2款,而是来自gatt第19条第1款(a)项.专家组分析得动身点确实是错误得.(2)专家组错误地认定,itc应当区不未预见进展对每个产品和每个国家妨碍得程度专家组认为,关于未预见进展对不同产品得妨碍,itc应当进行区分,但itc并没有如此做.此处存在两个错误.首先,gatt第19条没有对分析得具体形式提出要求,因此也没有要求主管当局区分关于具体进口得不同妨碍.其次,即使存在如此得要求,专家组得任务也应当是审查主管当局得结论是否满足了条件,而不是看主管当局是否如此去做了.专家组要求itc如此做,但并没有提出任何依据.事实上,也没有如此得依据.假如进行如此得分析,主管当局就必须确定每个未预见进展对每个产品进口得妨碍.假如对第19条作如此得理解,就等因此要求主管当局象分析进口一样分析未预见进展.这显然是不正确得,因为保障措施协定对进口分析得要求更为详细,同时与第19条对未预见进展得要求完全不同.第19条要求进口增加是未预见进展得结果,但进口必须造成了严峻损害.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进口增加与严峻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同时列举了分析时应当考虑得因素.关于未预见进展,协定并没有提及.关于那个错误得标准,专家组也没有适用.专家组认为itc关于未预见进展得结论不能表明具体钢铁产业和进口得情况,但专家组没有提到任何事实.专家组承认,itc提到得宏观经济情况能够是未预见进展,但专家组没有解释,什么原因itc认为这些宏观经济情况与每个钢铁产业得情况有关是错误得,而只是讲如此得分析不能支持任何具体措施.因此,专家组在这方面没有作出任何事实认定.专家组可能觉得itc应当对每个产品都进行论证,但这并不能导致专家组全面否定itc得解释.简而言之,专家组认为更多得具体信息更加有用,并不能否认itc对未预见进展提供了合理解释.上诉机构仅凭这一点,就能够推翻专家组得裁决.因此,专家组报告没有确定itc关于未预见进展得认定不符合gatt第19条或协定第3条第1款.此外,专家组对其裁决没有提供差不多理由,上诉机构应当依据dsu第12条第7款推翻专家组得裁决.专家组还错误地指出,主管当局应当区分不同得未预见进展关于每个产业,甚至是其他国家经济得妨碍.这是没有依据得.gatt第19条第1款(a)项没有区分成员,或来自成员得进口,而只是提到了总体进口,不仅仅是来自成员得进口.最后,专家组错误地认为,itc在证明未预见进展时,应当进行经济分析.这在协定中是没有依据得.上诉机构认为,未预见进展只要求证明事实.事实上,itc恰恰进行了经济分析.itc发觉,被调查得钢铁产品是能够互相替代得,销售得基础要紧是价格;东南亚和前苏联共和国越来越依靠出口;这些国家得货币贬值减少了消费,增加了进口,同时美国得汇率和经济增长使得美国成为颇具吸引力得市场.关于itc报告中得这些内容,专家组并没有指出其不符合一般宏观经济理论或有关事实之处.总之,专家组认为itc对未预见进展得证明不是充分合理得,理由是没有区分不同得未预见进展对每个产品和每个国家经济得妨碍.这些标准在第19条中是没有依据得,错误采纳了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得审查标准,同时没有提供dsu第12条第7款所要求得必要理由.因此,应当推翻专家组得裁决.(3)专家组错误地认定,itc报告中未预见进展部分之外得数据和分析,与评估未预见进展裁定无关专家组在评估未预见进展时,没有考虑进口增加部分得数据.专家组认为,itc在证明未预见进展时,没有具体引用这些数据,同时认为专家组没有义务评估这些数据.在欧共体铸铁案中,调查当局没有提到反倾销协定中列举得一个因素,但上诉机构认为,从调查报告得其他部分看,调查当局事实上考虑了那个因素.既然如此是同意得,那么itc在其他部分考虑这些数据也是同意得.专家组强调,证明未预见进展,有必要结合主管当局报告得其他部分.但专家组却采取了绝对得方式评估itc报告,看起来itc没有作出其他裁定、没有考虑其他数据和其他理论.因此,没有综合考虑得是专家组报告,而不是itc结论.itc报告引用了这些数据,同时作为作出裁定得依据,同时证明了有关咨询题.不考虑这些数据,专家组认为itc分析没有依据确实是错误得.因此,专家组报告没有证明itc结论不合理,也没有证明与第19条或协定第3条第1款得不一致之处.(4)专家组违反了dsu第12条第7款得义务专家组没有对证据进行必要得分析,没有讲明itc裁定什么原因没有提供合理得结论.专家组认为,itc对未预见进展得证明是有道理得,但没有得到充分得支持和解释.专家组没有提到任何与itc结论不一致得结论,也没有提供其他得解释.因此,专家组裁决违反了dsu第12条第7款.(5)结论专家组在对10种保障措施进行裁决时,错误适用了审查标准,同时裁决没有得到必要得事实认定得支持.因此,专家组裁决不符合gatt第19条或dsu第12条第7款.2、被上诉方观点(1)未预见进展得要求在阿根廷鞋类案中,上诉机构强调了保障措施得特别性,只有在保障措施协定和gatt第19条所有规定都得到证明得情况下才能采取保障措施.因此,主管当局在证明未预见进展时,应当考虑保障措施得特别性质,解释应当尽可能清晰明确.在美国羊肉案中,上诉机构认为,主管当局必须证明未预见进展;公布得报告必须包括对未预见进展得认定或合理结论.在美国钢管案中,关于解释应当如何明确地写入主管当局报告,专家组提供了一些意见:美国在诉讼中提到油气价格崩溃和东南亚金融危机是未预见进展,但在itc报告中,这些因素不是如此考虑得;油气价格崩溃是作为造成损害得因素考虑得,东南亚金融危机也是以其他方式考虑得;这非常难认为是证明了未预见进展得得存在.因此,未预见进展必须作为适用保障措施得事实咨询题进行证明;主管当局公布得报告必须包括对未预见进展得认定或合理结论,同时在该文件中明确地如此确定.(2)美国错误认为专家组没有考虑未预见进展要求与第2条和第4条适用保障措施得条件之间得区不,从而错误适用了审查标准专家组指出,在考虑美国是否讲明了未预见进展导致了进口增加时,还应当审查主管当局是否考虑了所有相关事实,同时充分解释了这些事实如何支持其讲明.因此,专家组正确解释了其义务.专家组引用上诉机构有关第2条和第4条得案件,是为了解释第3条第1款,而不是将第4条第2款得要求适用于未预见进展.专家组如此做,是因为关于适用于第2条和第4条得审查标准,上诉机构明确表示了第3条第1款得义务.应当强调得是,那个标准使用了来自第3条第1款得一般规则,适用于所有采取保障措施得相关条件.美国对第3条第1款得理解是错误得.专家组在进行未预见进展分析时,并没有适用第4条第2款得标准,即主管当局应当评估所有客观和量化得相关数据,包括第4条第2款所列举得数据.专家组对itc报告中未预见进展得分析,没有适用要素清单.不仅如此,专家组承认gatt第19条与协定第2条得条件是不同得,认为两个条款中得条件应当同时得到讲明.(4)美国错误地认为专家组对未预见进展要求增加了义务美国认为,专家组错误得要求itc区分未预见进展关于每个国家每个产品妨碍得程度.a 专家组适用得未预见进展标准与上诉机构实践完全一致专家组适用得法律标准是:对未预见进展得充分合理解释应当包括具体得事实,讲明未预见进展导致了进口增加,对每个保障措施所适用得相关国内产业造成了严峻损害;这些事实得性质,包括其复杂性,应当能够讲明未预见进展与进口增加之间关系得范围.专家组所引用得上诉机构案件是支持这些裁决得.专门在美国羊肉案中,上诉机构指出,在一项保障措施适用之前,必须证明未预见进展得存在,否则其法律基础确实是错误得.事实上,每项保障措施基本上针对具体产品采取得紧急措施,都必须有法律基础.用未预见进展解释一揽子措施,是不符合保障措施和gatt目标得.从性质上看,保障措施是具体措施,应当有具体认定.b 美国错误地认为专家组要求itc区分未预见进展关于每个国家每个产品妨碍得程度专家组认为,itc有义务区分未预见进展对不同产品得妨碍,但没有如此做.专家组是在表达关于事实评估得观点,但美国将其理解为专家组提出了一个法律要求.专家组裁决中,没有地点要求itc区分每个未预见进展关于每个产品和每个国家得妨碍程度.专家组得确认为,itc 报告中分国不和分产品进口得表格本来能够用于解释.但不能由此推断,专家组要求itc区分每个未预见进展关于每个产品和每个国家得妨碍程度.关于每种保障措施,专家组要求证明未预见进展与进口增加直截了当得逻辑联系.值得注意得是,ustr在函中要求itc讲明得,正是“关于每个确信裁定”,都应当证明未预见进展导致了进口增加.专家组并没有象美国所讲得那样,仅仅因为itc分析得是宏观经济事件而认定itc证明不够充分.专家组进一步审查了这些事件是否能够视为未预见进展.专家组分析了itc得解释后认为,itc得解释是关于钢铁生产总体情况得,而关于每个具体钢铁产品,没有讲明未预见进展如何导致了进口增加.最后,美国认为专家组要求主管当局区分各种未预见进展关于具体产业,甚至其他国家经济得妨碍.但专家组所讲得是:未预见进展不一定只妨碍一个经济行业,或者关于一个行业得不同组成部分产生不同妨碍,但itc应当解释具体钢铁产品得进口增加是未预见进展造成得.专家组并没有增加要求,而是解释了一个差不多要求,即关于未预见进展得讲明必须有关每个保障措施.如此能够确保保障措施不被适用于模糊得一组产品,而其中可能有些与未预见进展没有联系.(4)专家组正确地认定itc没有进行连贯得证明专家组认为,主管机关报告必须提供完全连贯和符合逻辑得解释;这在报告分时期公布得情况下是非常困难得.专家组得意思是,报告所包括得解释本身必须是连贯得,而不是美国所理解得那样,与报告得其他部分相联系.在提到美国所讲得专家组没有考虑其他数据之前,有必要回忆一下专家组什么原因不中意itc得分析.专家组所要求得,不是有关每个未预见进展与每个国家每个产品之间关系得各种分散数据.咨询题是,美国提到了一些所谓得未预见进展,但没有完成分析同时依据相关数据进行分析.美国应当在书面和口头程序中完成分析.但美国得第一份报告全然没有关于未预见进展得讲明,第二份报告则短而概括.专家组指出,主管当局没有如此做;正文相应得足注要么与解释未预见进展无关,要么要紧是关于进口得,且没有讲明进口得来源;引用这些数据不是为了讲明未预见进展,因此不能用于弥补itc论证得缺陷.美国在专家组时期提供了讲明,但专家组正确地指出,主管当局报告中没有提到得这些事后证据关于反驳起诉方得观点也许是有用得,同时可能是对未预见进展如何导致进口增加得适当解释;但这引出了一个咨询题:即美国是否在较晚得wto争端解决时期,试图弥补itc报告中解释得缺陷.因此,itc在报告中没有提供充分解释,而美国随后试图在wto时期完成讲明.这种方法显然是不能满足gatt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定第3条第1款要求得.专家组正确地认为,鉴于未预见进展总体得复杂性,加上本案得复杂性,itc所提供得解释并非充分合理.最后,关于证明未预见进展得形式,专家组采取了灵活得态度.但不应当由专家组在itc得多个报告中到处收集数据,同时在不同得信息间寻到连贯性.dsu第11条只要求专家组对事实进行客观评估,而不是证明主管当局提供了某种解释.此外,不应当由专家组从itc关于进口增加得裁定中,抽象出信息证明未预见进展.一份原始资料能够用于多种解释,但主管当局应当使用这些数据进行具体得证明.美国在nafta进口部分所引用得数据,只是用于解释进口得.专家组没有否认报告其他部分引用得数据能够(由itc,而不是专家组)讲明其他咨询题,但专家组假如从事如此得证明,确实是越俎代庖了.美国引用了欧共体铸铁案.上诉机构认为,依照具体案件得情况,专家组能够从记录中寻到充分得证据.该案中,上诉机构认为ec隐含地评估了“增长”这一因素,因为鉴于那个因素与其他因素得关系,ec在分析其他数据时包括了对那个因素得分析.但本案得情况不能与那个案件得具体情况相比.美国称专家组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结论.美国转嫁了证明得责任.不应当由专家组证明itc分析没有得到证据支持,而应当由itc证明其分析得到了证据得支持.(5)美国错误地认为专家组违反了dsu第12条第7款上诉机构在墨西哥糖浆案中指出,第12条第7款为专家组裁决和建议得理由确定了最低标准;专家组应当提供充分讲明其裁决要紧缘故得解释;专家组应当确定相关事实和适用得法律标准;在将这些法律标准适用于相关事实时,专家组得推理应当讲明法律如何及什么原因适用于这些事实.因此,第12条第7款仅要求专家组提供裁决得差不多理由,使得当事方知晓,但没有要求进行全面得讲明.从上诉机构解释得标准看,本案专家组确定了法律标准、讲明了适用那个标准得具体方法、审查了相关事实和依照这些标准审查了事实,最后认定itc没有证明未预见进展与进口增加之间得逻辑联系同时提供了理由.此外,专家组还进一步分析了itc报告和美国书面陈述中得多种数据如何能够用于解释,但这些数据不能构成关于未预见进展得连贯解释.美国试图把讲明得责任推给专家组.美国对第12条第7款得解释是模糊不清得、误解得.3、上诉机构裁决专家组认定itc没有充分合理解释每种产品进口增加导致了未预见进展.美国提出上诉,但美国上诉得内容没有包括俄罗斯危机、亚洲危机和美元坚挺引起得美国市场强劲等是否属于未预见进展得咨询题.上诉机构全面维持了专家组裁决.(1)关于gatt第19条第1款(a)项主张得适当审查标准专家组首先考虑了审查未预见进展主张得审查标准咨询题.专家组认为,应当审查美国在公布得报告中是否充分合理解释了未预见进展导致了进口增加;在考虑那个事实咨询题时,专家组还应当审查主管当局是否考虑了所有相关事实,同时充分解释了这些事实是如何支持其裁定得.美国反对专家组得这种审查标准,认为专家组没有考虑未预见进展要求与协定第2条和第4条规定得采取保障措施得条件之间得差异.美国称,上诉机构在韩国奶制品案、阿根廷鞋类案和美国羊肉案中表明,未预见进展得用语讲明那个义务与其他义务明显不同,而专家组全然没有考虑这种差异.美国认为,专家组采纳得标准,错误地反映了协定第4条第2款得要求,而没有考虑与未预见进展有关得要求.因此,对未预见进展适用“充分合理解释要求”是不适当得.上诉机构在阿根廷鞋类案中讲过,gatt第19条与保障措施协定规定得是同一个情况,即成员采取保障措施得咨询题,同时构成了权利和纪律得不可分割得内容,应当同时考虑.因此,这种不可分割得关系表明,美国所讲得应当适用不同得审查标准,是没有依据得.上诉机构在美国羊肉案和美国钢管案中曾指出,协定第4条第2款要求,关于事实如何支持裁定,主管当局应当提供充分合理解释.这不仅仅是关于第4条第2款得审查标准咨询题;没有理由认为对协定义务和gatt第19条义务不适用同样得标准.此外,在美国羊肉案中,上诉机构指出,未预见进展属于第3条第1款所讲得“相关事实和法律咨询题”,主管当局公布得得报告必须包括对未预见进展得认定或合理解释.因此,本案专家组认为未预见进展必须作为事实咨询题予以证明得观点是正确得.不管如何讲,美国反对专家组提出得充分合理解释得要求,与专家组在dsu第11条项下得义务是无法协调得,即对案件得事实及与相关协定得一致性进行客观评估.假如主管当局没有解释其关于未预见进展得结论,专家组是无法审查其与gatt第19条得一致性得.主管当局只有提供了充分合理解释,专家组才能审查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基于以上缘故,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采纳了适当得审查标准.(2)协定第3条第1款美国关于第3条第1款得观点,是在“关于专家组在第3条第1款方面得总体错误”部分提出得,因此,关于该款解释得咨询题,不仅仅涉及未预见进展,还涉及专家组对进口增加和因果关系部分得裁决.美国认为,第3条第1款最后一句要求主管当局就其结论提供逻辑依据(logical basis),而没有要求明确要求解释;第3条第1款仅仅要求对所有相关事实和法律咨询题提供合理结论(reasoned conclusions).美国认为,没有充分合理解释也能够有合理结论.对第3条第1款得理解,应当从其通常含义,同时结合其上下文和协定得目得.从辞典得解释看,“合理结论”是要求主管当局提供明确、详细、符合逻辑得结论.专家组有责任审查主管当局是否遵守了其义务.欧共体和挪威认为,专家组假如不得不自己从主管当局报告中推论出该当局裁定得理由,那么专家组就无法履行这项责任.这种理解是正确得.不仅如此,协定第4条第2款(c)项要求主管当局依照第3条得规定迅速公布详细得分析并证明所审查因素得相关性.此处使用得是“依照”(in accordance with),而不是“此外”(in addition).因此,该项要求是对第3条第1款最后一句(在公布得报告中提供合理结论)要求得解释.美国在听证会上称,第4条第2款(c)项不适用于主管当局证明未预见进展.这是错误得.第4条第2款(c)项是对第3条得解释,而且未预见进展是第3条第1款所讲得相关事实和法律咨询题,因此该项得要求也应当适用于主管当局证明未预见进展.有鉴于此,上诉机构认为,美国提出得“提供逻辑依据”,不符合第3条第1款得要求,而应当提供“合理结论”.上诉机构还审查了其他涉及第3条第1款得咨询题.。

并非单纯贸易纠纷——评析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

并非单纯贸易纠纷——评析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

并非单纯贸易纠纷——评析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
赵维田
【期刊名称】《国际贸易》
【年(卷),期】2003()12
【摘要】WTO上诉机关于2003年11月10日公布了对轰动一时的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的终审裁决,维持该案专家组2003年7月的裁定.
【总页数】5页(P40-44)
【关键词】美国;贸易纠纷;钢铁产品;进口贸易;《保障协定》;钢铁保障措施案
【作者】赵维田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96.1
【相关文献】
1.保障措施案后美国钢铁工业发展趋势评析 [J], 姜颖
2.从美国钢铁纠纷案谈我国保障措施立法之完善 [J], 沈木珠
3.论WTO体制下实施保障措施之"未预见发展"前提——从2002"美国钢铁业保障措施案"法律焦点展开 [J], 田甜
4.环境贸易措施不应针对产品的生产方法——墨西哥诉美国金枪鱼/海豚贸易纠纷案及其评述 [J], 别涛
5.慎用保障措施——美国钢管保障措施案评析 [J], 杨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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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实施效果分析——以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为例的开题报告

保障措施实施效果分析——以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为例的开题报告

保障措施实施效果分析——以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为例的开题报告一、课题背景全球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促使各国之间的贸易交流不断增加,各国之间的保障措施也随之增长。

钢铁行业作为世界范围内的重要经济领域,受到各国的高度关注。

不同国家的政策措施影响着全球钢铁市场,而各国采取的钢铁保障措施,对整个国家的经济和相关产业的发展性带来直接影响。

2018年美国则采取保障措施,对其进口钢铁和铝产品进行关税限制,此举在全球范围内引起多方争议。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分析2018年美国限制进口钢铁和铝产品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效果和影响。

重点分析保障措施对美国钢铁行业上下游产业链的影响,以及收效和不足之处。

本研究的目的是为各国有关部门在实施钢铁保障措施时提供借鉴和建议。

三、研究方法本文将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案例研究法相结合,从国际贸易、钢铁行业、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理论研究,并借助美国限制进口钢铁和铝产品的案例进行实证研究。

通过对相关数据的收集和整理来对保障措施实施效果进行深度分析。

四、研究内容和重点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包括:钢铁行业和国际贸易的概念和发展趋势、保障措施的类型和影响、2018年美国限制进口钢铁和铝产品的保障措施及其实施效果、美国保障措施的分析与评价、美国保障措施的不足和未来发展建议等方面。

主要重点是对美国采取保障措施这一案例进行深度分析,从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分析实施效果及其产生的影响。

五、预期成果本文旨在通过对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的分析,阐述保障措施对钢铁行业的影响及其产生的效果和不足,为其他国家在决策和实施保障措施时提供参考和建议。

预计将在以下领域产生贡献:国际贸易、钢铁行业和产业政策等领域的研究理论,钢铁保障措施的研究方法和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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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特点评析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从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宣布采取措施,到2003年12月10日,WTO争端解决机构(DSB)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历时21个月,经历了磋商、专家组审查和上诉机构审议全过程。

; 专家组于2003年5月2日作出裁决报告,认定美国保障措施不符合保障措施协议。

报告长达1000页,分为11个部分:I. 概述;II. WTO 程序问题;III. 起诉方主张;IV. 起诉方要求作出的结论和建议;V. 组织会议-对初步裁决的请求;VI. 专家组工作程序;VII. 当事方主张;VIII. 第三方观点;IX. 中期审议;X. 裁决;XI. 对各起诉方主张的分别结论和建议。

; 2003年8月11日,美国通知DSB对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

但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的总体结论,即美国对所有10种产品采取的保障措施都没有法律依据。

其中,对于上诉涉及的未预见发展、进口增加和对等性,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裁决;对于因果关系,上诉机构认为,对其他主张的裁决已经足以解决争端,因此没有必要对专家组报告中的相应内容进行审查;对于交叉上诉,上诉机构没有裁决,因为审查这些主张的前提条件没有出现。

另外,对于镀锡类产品和不锈钢线材这两种产品,上诉机构否定了专家组关于提供充分合理解释的理解,但不影响专家组对这两种产品的总体结论。

; 以下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一些重要特点。

其中有些内容可圈可点,有些内容则颇有争议。

;
; (一)专家组报告
; 1、司法节制
; 起诉方提出了11个法律主张,包括未预见的发展,进口产品定义,国内相似产品定义,进口增加,严重损害,因果关系,对等性,最惠国待遇,措施的限度,关税配额分配,发展中国家待遇等,几乎涉及了WTO《保障措施协议》每一个实质性条款的适用和理解。

8个起诉方提交的书面陈述和附件也长达6000页。

; 但专家组只对未预见的发展、进口增加、因果关系和对等性作出了裁决。

专家组认为,对这几个方面的裁决,就足以判定美国的保障措施不符合WTO协定,从而解决了本案的争议,因此没有必要继续审查其他方面。

专家组采用司法节制的方法,于众说纷纭之中,抓住解决争议的核心问题,果断作出裁决。

这是一种“四两拨千斤”的高超本领。

; 2、“充分合理的解释”(reasoned and adequate
explanations)
; 专家组在未预见的发展、进口增加、因果关系和对等性这4个方面认定美国的保障措施法律依据不足,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美国没有对其裁决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

这个思路贯串于专家组裁决报告的始终。

; 专家组指出,DSU第11条规定,专家组的职责是对有关事项进行客观评估(objective assessment)。

这个一般性的审查标准也适用于有关保障措施协议和GATT第19条的争端。

即专家组不是对证据进行重新审查以代替进口成员的分析和判断,而是看调查当局是否审查了所有相关事实并且对这些事实如何支持其裁决作出了合理解释。

这一点在阿根廷鞋类案中已得到确认。

[1]
; 此外,美国面筋案和美国钢管案专家组认为,专家组必须评估调查当局是否提供了充分合理的解释,说明事实如何支持裁定。

[2]在美国羊肉案中,上诉机构进一步指出,在审查是否有充分合理解释时,专家组应当深入审查这些解释,并且依据提交专家组的事实;专家组应当审查主管当局的解释是否充分涉及了数据的性质和复杂性,并且是否对这些数据的其他解释作出了回应;如果其他解释有道理,而相比之下主管当局的解释不够充分,专家组就应当认定主管当局的解释并不充分合理。

[3]在美国棉纱案中,上诉机构也进一步确认了这一点。

[4]]
; 3、裁决中支持美国的部分
; 专家组虽然总体上否定了美国的措施,但裁决中却有一些部分是支持美国观点的。

例如,对于不锈钢棒材的进口相对增加,专家组就认为美国提供了充分合理的解释。

因为ITC发现,调查期内相对进口增长很大,从1996年的51.8%,上升到2000年的84.1%。

ITC还指出,最大的增长发生在2000年(19.3%)。

ITC认为,最近的轻微下降(从2000年中期的87.9%到2001年中期的84.6%)不影响认定进口增加。

专家组认为,这是一种令人满意的解释。

特别是,1999-2000年有重大增长(19.3%),而两个中期 3.3%的下降是不重要的。

因此,相对进口仍然处于很高水平,属于正在以增加的数量进口。

; 当然,美国对不锈钢棒材采取措施仍然是不符合WTO义务的,因为在其他方面,即未预见的发展、因果关系和对等性方面是不符合要求的。

; 再如,专家组认为,亚洲金融危机属于“未预见的发展”。

因为这场危机发生在1997年,美国谈判者是无法在1994年乌拉圭回合结束时预见的。

而且这与ITC第二份补充报告中下述说明是一致的:东南亚国家经济增长很快,出口增长更快;但到了1997
年,金融危机出现,货币大幅度贬值,这些国家的经济增长放缓,钢铁需求下降。

这些说明也确定了亚洲金融危机属于未预见发展。

; 但对于未预见的发展如何导致了进口增加,美国并没有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

因此,美国的措施仍然不符合“未预见的发展”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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