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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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
一、工作时间 二、休息休假 三、延长劳动时间
第一节 工作时间概述
一、工作时间的概念
• 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 务,用于工作与劳动的时间。
• 通常以工作日、工作周作为计量工作时间的标准。 • 一昼夜之内工作时数的总和为工作日; • 一周之内工作时数的总和为工作周。
实践:
• 纺织部门实行“四班三运转”的工时制度;化工行 业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实行“三工一休”制、6小 时至7小时工作制和“定期轮流脱离接触”制度;煤 矿井下实行四班6小时工作制。建筑、冶炼、地质、 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从事繁重体力劳动、 劳动强度高的行业和部门应依本行业或部门的特点, 实行各种形式的缩短工时制。此外,未成年工(年满 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应少于8 小时。
(四)缩短工时制
• 指少于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 • 每日工作时间少于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少于40小时。
缩短工时制的适用范围
•只限于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有特殊情况的职工。
1、特定的岗位 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
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职工,以及纺织、化工、煤矿井 下、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行 业或岗位的职工。 2、从事夜班工作的职工。 3、哺乳期女工。 4、未成年工和怀孕女工。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范围
•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 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ຫໍສະໝຸດ Baidu连续作业的职 工;
•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 旅旅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 职工;
•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 工。
•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 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 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 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 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 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 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 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 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 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 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 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
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 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 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五)计件工作时间
• 计件工时制不是以时间作为计算工作量的标准,而 是以劳动者实际的生产件数作为劳动者工作量的标 准。
• 在确定劳动者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时要实现与 标准工时制度间的换算,标准不能过高或者过低。
(六)非全日制工作时间制度
•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 间不超过4小时,没有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 24小时。
•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 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
•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针对工作性质, 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 的部分岗位,采用以周、月、年等为周期,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 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 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二、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范围
1. 实际工作时间 2. 准备工作时间 3. 结束工作时间 4. 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
➢ 劳动者自然需要中断时间 ➢ 工间休息 ➢ 工间操时间等; ➢ 产品发酵、发育、繁殖、凝结时间等 ➢ 停工待活时间:如等待渔期、农副产品收获期 ➢ 女职工哺乳婴儿时间等。 ➢ 探亲及参加社会活动,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
第二节 休息休假
一、休息休假的种类
(一)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 中间休息和用膳时间,一般休息1—2个小时,
最少不低于半个小时。但其不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 (二)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
一个工作日结束后到下一个工作日开始的休息 时间。
劳动者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一般不少于16小时。
(三)公休假日---工作周间的休息时间 • 工作满一个工作周后享有的连续休息的时间,一般
(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
•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 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 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范围
•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 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 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 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 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工作天数的计算
• 年工作天数:365天/每年—104天/年(休息 日)—11天/年(法定节假日)=250天/年
• 季工作天数:250天/年÷4季=62.5天 • 月工作天数:250天/年÷12月=20.83天
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 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 修订)
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 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 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标准工时制度
•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个工 作日8小时,每周5个工作日。
• 标准工作时间是工时立法的基础,其他几种 工作日的规定都是与标准工作日相比较的。
动”。
三、工时制度的类型
• 标准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依照
法律规定进行工作的时间制度。
• 非标准工时制度 由法律直接规定只适用于特殊情形,并
且工时长度与作息办法不同于标准工时制的 工时形式。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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