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农田划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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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市区两级规划衔接工作部署会
相关内容的请示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的工作安排,现需各区(县)国土分局协助落实几个问题,内容如下:
一、基本农田
在与区(县)分局沟通基本农田划定原则和标准的基础上,介绍全市基本农田划定的初步成果,并请区(县)分局于10月31日前协助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一)划定原则
符合国家要求:划定标准应符合国家对基本农田划定的原则要求提高质量:保护土地生产能力,确保基本农田质量有所提高
尊重历史:在现状基本农田基础上调整划定
集中连片:集中连片划定基本农田,提高规模效益
可操作性:划定标准应简便易行,便于基层人员实际操作
因地制宜:结合区域特征确定相应的划定标准
(二)全市初步划定
下列地块禁止划为基本农田:1、25度坡以上;2、城镇增长边界、市级以上开发区、征而未用、道路红线、河道水库权属界线范围内;3、现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4、高尔夫球场及其他规划建设用地;5、国家级、市级各类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内。
下列地块建议不划为基本农田:1、15至25度坡之间;2、连片20亩以下;3、林地(除苗圃、山区可保留现状基本农田中林地)、
其他农用地(除田坎);4、山区利用等9等以下的低等别农用地(除耕地);5、未用于占补平衡的储备耕地和耕地后备资源;6、除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外,一道绿隔的基本农田原则上予以保留或适当调整空间布局;7、紧邻村庄周边;8、高速公路出口周边。
下列地块建议补划为基本农田:1、连片20亩以上的耕地;2、连片20亩以上、质量等别为中高等的园地或具有良好灌溉条件的鲜果类园地。
按照上述划定标准,全市共筛选出342.42万亩基本农田,详见附件1。
(三)各区县调整后基本农田原则上符合以下要求:
1、总规模不得少于下达的任务数;
2、山区基本农田的规模和所占比例不得高于2004年划定时的现状;
3、耕地所占比例不得低于2004年划定时的现状;
4、平均质量等别(利用等)不得低于2004年划定时的现状;
5、各区县内的国有农场基本农田划定需满足:农场内基本农田占划定时耕地和园地的比例不低于所在区县内基本农田占划定时耕地和园地的比例。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九田)
在与区(县)分局沟通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目标和标准的基础上,介绍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以及相关配套政策的研究成果,并请区(县)分局于10月31日前协助完成9片基本农田重点保护区划定
工作。
(一)划定目标
促进基本农田集中保护,优化基本农田空间布局,促进基本农田与建设用地协调发展;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的政策平台,为探索建立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机制、引导基本农田保护资金和科技投入提供载体。
(二)划定标准
全市初步划出9个市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在7个区县内,涉及1178个村庄。保护区总规模381万亩,其中基本农田175万亩,占北京市基本农田总潜力(342万亩)的51%,详见附件1。
需区县根据自身情况,核实确认。
3、相关政策
鼓励基本农田资金优先投入保护区;
鼓励保护区外的村庄在符合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条件后,纳入保护区管理;
允许在基本农田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经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论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可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达到一定规模的符合基本农田划定标准的非基本农田地块补划为基本农田,与其他已划定的基本农田进行空间置换,促进基本农田的集中连片保护;
污染型工业项目原则上应迁出保护区,并禁止新的污染型工业项目进入保护区。
三、建设用地空间落实
传达国土资源部对城市增长边界、重点建设项目等规划要素的指导精神,请区县分局与10月31日前协助完成以下空间落实工作:(一)城市增长边界
1、中心城:
根据城规中对中心城范围内建设用地的控制规模(附件2),请各区落实中心城绿隔地区范围内建设用地布局。
2、新城:
为做好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工作,根据国土部工作精神,将城规中的规划控制范围作为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城市增长边界,集中建设区范围为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城镇建设用地。
针对城市规划中存在的图数不一致的现象,请区县分局在城规的集中建设区矢量文件的基础上,根据城规中城镇建设用地规划的文本
面积(附件3),划定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中各区县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并对调整部分加以明确说明。对于城规中图数不一致的问题建议通过以下两种方法解决:
方法一:对于被划入新城集中建设范围的镇建设用地及独立建设用地可酌情调出;对于城乡建设用地之外的特殊用地(军事设施、监教场所、殡葬)、交通用地(铁路、公路)和水利设施用地可酌情调出;
方法二:将集中建设范围内的部分土地划为待置换区,并明确与集中建设区之外、城市增长边界内建设用地减少的挂钩区域。
3、重点镇及海淀山后地区和丰台河西地区
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全市共有39个重点镇(城规中33个、海淀山后4个、丰台河西2个),各镇镇区建设用地矢量图件收集情况见附件4。请各区县提供镇域规划中镇区建设用地的规模,并核对矢量图件,保证提交的矢量图件图上面积不超过文本规划面积。(二)重点建设项目
占地1000亩以上大项目(包括已建和规划)符合规划未办用地手续的清单;单独选址重点项目用地规模与布局(预留线位或走廊)。
四、城乡用地规模基数
从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政策角度出发,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以下地类可不纳入城乡用地规模基数:
1、军事设施、监教场所、殡葬等特殊用地
2、城镇村以外的文体娱乐用地
3、城镇村以外的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4、城镇村范围内的大型公园及绿地:连片规模应当在1km2以上,且建设用地比例不超过10%。
请区(县)分局协助提供连片规模在1km2以上的现状公园绿地的范围界线。
五、其他
落实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重大工程、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布局及规模:请各区县根据开发整理补充耕地规模及二调中的储备耕地和后备耕地分布图,划定土地整理复垦区,保证区内补充耕地量高于给定指标,详见附件5。
协助提供规划拟建大型公园绿地(连片规模在1km2以上、建设用地比例不超过10%)的规划范围。
附件1 基本农田及保护区划定成果
附件2 中心城范围内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附件3 集中建设区内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附件4 重点镇镇区建设用地收集情况
附件5 各区县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规模
规划处、规划中心
2008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