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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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者的义务
(五)标明经营者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 务:20条 1、经营者应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2、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 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二、经营者的义务
(六)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19条 1、提供真实信息,不作虚假宣传; 2、明确答复询问; 3、应当明码标价;注意个体工商户
二、经营者的义务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赔偿责任主体和责任归属
(一)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35-39条 1、生产者 2、销售者 3、服务者 4、企业分立、合并后,承受原企业权利义务 的单位 5、营业执照的出借人、出租人 6、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 7、广告经营者
二、赔偿责任主体和责任归属
(二)责任归属 1、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 (1)消费者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 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 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或属于向销售者提供 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后,有 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35条1款) (只能向特定一方提出赔偿请求)
三、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三)刑事责任
三、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41-43条 (1)致人伤害的民事责任:41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 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 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等费用,造成残 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用具费、生 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 须的生活费等费用。”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 立法宗旨和原则
2、国家支持(行政支持)原则: 包括:法律支持、行政支持、经济支持; 3、社会监督原则:消费者个人;消费者 组织;消费者以外的其他个人和组织 4、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 和经营者的义务
一、消费者的权利:九项 二、经营者的义务:十项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 者的义务-一、消费者的权利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和调整对象--(二)2、界定
(2)消费者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和调整对象--(二)2、界定
(3)消费者的消费者方式包括购买、使 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既包来自百度文库本 人使用,也包括他人使用。因此,我国 消法所保护的不只是与经营者发生合同 关系的消费者,也包括没有合同关系的 有关的消费者。
二、赔偿责任主体和责任归属 --(二)责任归属1、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 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 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生 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35 条2款)(可向任何一方提出赔偿请求) (条件:必须是造成实际损害)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Law of Consumer Protection 把握:1、广义、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 2、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 费者”的界定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和调整对象--(二)2、界定
(1)消费者的消费是出于“为生活消费需要” 的动机或目的: 例外:农民:消法54条:“农民购买、使用 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 行。”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 者的义务-一、消费者的权利
(七)知识获取权:13条 也称:接受教育权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 者的义务-一、消费者的权利
(八)公平交易权:10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 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 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 强制交易行为。”
(七)出具凭据和单据的义务:21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 具购货发票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 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 出具。” 1、依法或有关商业惯例必须出具的 2、依消费者的要求必须出具的
二、经营者的义务
(八)承担“三包”和其他责任的义务:23条 1、法定“三包”: 2、约定“三包”:允许未列入目录产品三包 责任和销售、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 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 者的义务-一、消费者的权利
(五)依法求偿权:第11条 也称:获得赔偿权。包括: 1、人身权伤害赔偿权:生命健康权和人 格尊严权 2、财产权损害赔偿权: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 者的义务-一、消费者的权利
(六)依法结社权:12条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一)保障安全权:第7条 也称安全权 这是消费者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包括: 1、人身安全权:指生命健康权 2、财产安全权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 者的义务-一、消费者的权利
二、知悉真情权:第8条 也称:获取信息权、了解权、知情权 “真情”: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 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 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 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服务的内 容、规格、费用等。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 者的义务-一、消费者的权利
(三)自主选择权:第9条 包括: 1、自主选择经营者 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 3、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商品,接受或 不接受服务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 者的义务-一、消费者的权利
(四)人格尊严权:第14条 也称获得尊重权、维护尊严权 1、人格尊严(含人身自由) 2、民族风俗习惯
二、赔偿责任主体和责任归属 --(二)责任归属
4、由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广告主) 和广告的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承担 消费者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 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 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 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 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9条)
三、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1、
(2)致人死亡的民事责任:42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 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 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 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
三、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3)侵害人格尊严或侵犯人身自由的民 事责任:43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 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 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 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赔偿责任主体和责任归属 --(二)责任归属1、
(3)消费者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 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35条3款)
二、赔偿责任主体和责任归属 --(二)责任归属1、
(4)消费者在展览会、租赁柜台购买商 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览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 以向展览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 求赔偿。展览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 台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 偿。(38条)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 者的义务-一、消费者的权利
包括: 1、质量保障:(1)安全保障;(2)性 能保障;(3)包装和产品标准保障。 2、价格合理。 3、计量正确。 4、有权拒绝强制交易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 者的义务-一、消费者的权利
(九)批评监督权:15条 1、监督的对象:经营者、国家机关工作 及其人员 2、监督的方式:检举、控告、批评、建 议
二、经营者的义务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 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从事商品经营的经营者包括生产者和销 售者
二、经营者的义务
(一)依法定或依约定履行义务:16条 1、依法履行义务:如消法、产品质量法、 价格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 法定“三包” 2、依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
二、经营者的义务
(十)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 25条 1、不得对消费者进行污辱、诽谤; 2、不得对消费者搜身、搜物; 3、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三节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一、争议解决的途径 二、赔偿责任主体和责任归属 三、法律责任
第三节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一、争议解决的途径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 立法宗旨和原则
(一)立法宗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1条 1、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维护经济秩序 3、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 立法宗旨和原则
(二)原则 1、特别保护(实质公平)原则 (1)法律中只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对经 营者则只规定义务; (2)涉及产品责任时,采用严格责任原 则,举证责任倒置,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3)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可就消费者问题 进行监督。
第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
主讲教师: 主讲教师: 谢根成 教授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和调整对 象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原 则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和调整对象
二、经营者的义务
(四)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和服务义务:22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 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 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 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 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 方式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 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 状况相符。”
二、经营者的义务
(九)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 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 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 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 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条与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并不完全相对 应。
二、赔偿责任主体和责任归属 --(二)责任归属
2、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 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 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36条)
二、赔偿责任主体和责任归属 --(二)责任归属
3、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要求赔 偿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 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 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 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37条)
二、经营者的义务
(二)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17 条 是指在消费者不仅在购买商品时,即使 在不购买商品时,也有权对经营者、对 经营者的商品提出意见和建议。经营者 应当听取。
二、经营者的义务
(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1、正常情况下:说明真实情况;作好明 确警示;说明正确使用方法;标明危害 防止方法;(香水) 2、非正常情况下:经营者发现商品存在 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仍可能造成 人身财产损害时,应履行:报告义务; 告知义务;采取防止措施义务;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和调整对象--(二)2、界定
(4)消费者主要指个人;但也包括购买 生活消费品以满足本单位个人成员消费 需要的组织。(国外与我国不同)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和调整对象
(二)调整对象 1、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监督和损害 赔偿关系 2、国家与经营者的关系:监督、管理与 制裁关系 3、国家与消费者:指导、保护与服务关 系 4、其他个人或组织对经营者的监督关系
三、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2、
2、侵犯财产权的民事责任 (1)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44条 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 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等方式; 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履行(如约定三包)
三、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2、
(2)“三包”的民事责任:45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 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 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 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 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 运输等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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