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警惕互联网金融众筹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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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公益众筹平台信任危机与治理

互联网公益众筹平台信任危机与治理

互联网公益众筹平台信任危机与治理1. 引言1.1 互联网公益众筹平台的兴起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互联网公益众筹平台逐渐成为了一种新型的公益捐赠形式,为有需求的个人和机构提供了更广泛的筹款渠道。

这些平台通过在线众筹的方式,让普通公众可以直接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来,实现了公益事业的民众化、透明化和互动化。

人们可以通过这些平台为需要帮助的人或事情捐款,从而实现了互联网公益众筹平台的初衷:让更多人参与到公益事业中来,让公益更加公开透明。

互联网公益众筹平台的兴起也为一些慈善机构和个人提供了更多的筹款渠道和曝光机会,帮助他们更容易地筹集到资金。

这些平台也为公益组织提供了更多的宣传和推广渠道,使得公益事业能够更好地被社会认可和支持。

互联网公益众筹平台的兴起为公益事业注入了新的活力,让更多人参与推动了公益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随着社会对公益事业的关注度不断提高,相信互联网公益众筹平台将会在未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1.2 信任危机的出现在互联网公益众筹平台兴起的过程中,随着其规模的不断扩大,信任危机也随之出现。

这种信任危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平台缺乏监管机制。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一些不法分子往往会借机在平台上发布虚假信息,欺骗公众捐款。

虚假信息泛滥。

在互联网公益众筹平台上,虚假信息的出现屡见不鲜,这不仅会误导捐款人的判断,还会损害公众对平台的信任。

资金使用不透明也是信任危机的一个重要表现。

一些公益项目在筹款后,却没有明确公布资金使用情况,这给捐款人带来疑虑,降低了他们对平台的信任度。

用户验证不严格。

由于平台在用户验证方面存在疏漏,一些不法分子往往可以轻易通过审核,导致平台信任危机加剧。

风险防范措施不足。

在面对各种风险时,平台的应对措施并不充分,这容易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进一步恶化信任危机的发展。

2. 正文2.1 平台缺乏监管机制互联网公益众筹平台的兴起带来了便利和机会,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信任危机。

其中之一就是平台缺乏监管机制。

《2024年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范文

《2024年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范文

《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已成为全球金融领域的重要力量。

其中,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为中小企业及创新型企业提供了更为便捷的融资渠道。

然而,伴随其快速发展,亦出现了诸多问题,如欺诈、非法集资等刑事风险。

因此,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的刑法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的刑法规制现状、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

二、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概述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向众多投资者募集资金,以支持公司创业或业务发展的一种融资方式。

这种模式打破了传统融资模式的局限性,使得更多的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得以获得资金支持。

然而,其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平台违规操作、信息披露不实等。

三、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刑法规制现状当前,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刑法规制主要依据《刑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对欺诈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打击相关犯罪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快速发展,现有法律法规已难以完全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四、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滞后现有法律法规未能及时跟上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发展速度,导致一些新型犯罪行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打击。

(二)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监管盲区,导致部分违法犯罪行为得以逃脱法律制裁。

(三)投资者保护不足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中,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机制尚不完善,导致投资者面临较高的风险。

五、完善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刑法规制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应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合法性和监管要求,为打击相关犯罪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完善监管体系,弥补监管盲区,确保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合规发展。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应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引导,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重拳打击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势在必行

重拳打击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势在必行

重拳打击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势在必行作者:席文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9年第02期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重要组成部分,重拳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金融管理秩序和社會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据《人民公安报》报道,近日,公安部部署打击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380余个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网贷平台立案侦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产价值约百亿元。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危害国家的金融安全,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近年来,一些网贷平台以理财众筹、虚拟货币等方式利用互联网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令不少投资者上当受骗。

由于互联网非法集资具有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无地域限制等特点,网贷平台非法集资往往打着“高收益低风险”的幌子,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欺骗性强,对于公安机关来说,查处打击难度也很大,一旦“爆雷”,必然引发巨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令投资者一夜之间血本无归,还有可能引发跨区域群体性维权事件。

因此,整治互联网非法集资乱象、依法打击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势在必行,这是回应广大群众迫切诉求的务实之举,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必由之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维护金融稳定,保障金融安全。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打击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犯罪,必须站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高度,加大监管力度,形成公安、法院、工商等多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全力推进打击互联网非法集资专项整治活动。

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既可提供各种便捷快速服务,也会成为不法之徒非法集资的工具。

因此,在互联网为现代金融注入强劲动力的同时,要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的方式,用法治的手段和力量为互联网金融筑起新的屏障。

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准确有效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进一步增强了群众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有效避免了更多的人陷入互联网非法集资的骗局和套路。

金融创新: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与防范策略

金融创新: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与防范策略

现代经济信息金融创新: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与防范策略刘 红 何 军 西安翻译学院商学院摘要:本文检视了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模式及其特征,针对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市场存在的法律风险、技术风险、信用风险、经营风险等表现,提出了与之契合的防范措施和监管策略,以完善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夯实信用体系建设,以建立长效机制保障互联网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地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风险;风险防范;金融监管中图分类号:F82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18-0332-02一、引言2013年,随着余额宝的横空出世,中国互联网金融市场蓬勃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飞速崛起。

根据人创咨询的分析报告,2017年全国众筹行业共成功筹资220.25亿元。

来自网贷之家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5月底,P2P网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达到了71584.64亿元,突破七万亿大关,正常运营的网络借贷平台数量共计1872家。

然而,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仍然处于初级阶段,非法集资、诈骗、洗钱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个人信息泄露、投资者利益受损等问题时有发生。

据网贷天眼研究院统计报告,2018年7月,广东地区网贷平台累计达1136家,当月新增问题平台28家,累计问题平台746家,问题平台占比高达65.7%。

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控问题迫在眉睫。

本文通过分析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特征,厘清风险产生的脉络,以便对症下药,使互联网金融风险发生概率最小化,保障互联网金融市场稳定、高效地运行。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及特点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业与互联网技术的深度融合。

依托互联网技术,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层出不穷,截至目前,主要形成了以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众筹以及互联网金融信息门户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及特点随着互联网与支付的联姻,第三方支付成了网络支付中最闪耀的明星。

互联网支付的运作模式有3种类型:第一种是网银支付网关在线支付模式,这种模式中,各家银行的网关接口差异较大,接入成本较高。

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的报告

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的报告

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的报告一、前言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投资份额、提供财产管理服务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活动也日益猖獗,给广大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大了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

本报告旨在总结我国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的经验和教训,为进一步加强非法集资风险防控提供参考。

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的背景与意义(一)非法集资活动的严重危害1. 损害投资者利益:非法集资活动往往承诺高额回报,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参与。

然而,由于缺乏合法的运作模式和风险控制措施,这些活动很容易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

2. 扰乱金融市场秩序:非法集资活动的大量存在,严重干扰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它们通过虚构项目、夸大收益等手段,误导投资者,造成市场的不公平竞争。

3. 引发社会不稳定:非法集资活动一旦出现问题,往往会引发投资者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此外,非法集资活动还容易导致金融风险的跨区域、跨领域传递,威胁国家的金融安全。

(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的必要性1. 强化金融监管:通过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可以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预防非法集资活动的发生。

2. 保护投资者权益: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有助于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集资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降低投资者的损失。

3.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通过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可以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4. 防范金融风险: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有助于发现潜在的金融风险,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化解,防止金融风险的扩大。

三、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的主要内容(一)排查对象1.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持牌金融机构。

2. 非金融机构:包括投资公司、理财公司、财富管理公司等。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和原则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业态,近年来在我国迅速发展,对于促进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伴随其快速扩张,风险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有效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工作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风险点;坚持法治思维,规范市场秩序;坚持标本兼治,强化源头治理;坚持属地管理,加强协同配合。

二、风险领域和重点问题本次整治工作将重点关注以下风险领域和问题:P2P网络借贷行业的不规范运营、逾期违约等风险;股权众筹、互联网基金等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等业务的合规性问题;互联网支付、虚拟货币等新技术应用带来的风险隐患;跨市场、跨行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风险。

三、监管方法和责任明确本次整治工作将采取“属地管理、部门联动、信息共享、风险共担”的监管方法,明确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

四、违法违规打击与保护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相关机构和人员,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同时,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风险评估和处置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对于发现的风险问题,要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传染。

六、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同时,加强跨区域监管协作,打破地域限制,共同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

七、整治任务和责任落实明确整治任务和时间表,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八、监管长效机制建立通过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长效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同时,加强对新兴业态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防范潜在风险。

非法集资的最新解释

非法集资的最新解释

最高法、最高检及公安部对非法集资的最新解释针对民间借贷的泛滥和互联网金融的泛华和无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明确指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

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这已经是专门针对非法集资的第三次做出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

从中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对非法集资案件的重视,那么这些规定会对互联网金融产生何种影响呢?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及特征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的四大特征: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二、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从上述规定看出,尤其是刚刚出台的解释,对富有创新精神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尤其是对众筹和P2P模式的影响极其大。

简要分析如下:(一)对P2P的影响关于P2P问题,之前央行曾经指出三条红线,这些红线其实就与非法集资有关。

金融行业的非法集资问题与打击策略

金融行业的非法集资问题与打击策略

金融行业的非法集资问题与打击策略一、非法集资问题的背景与形势二、非法集资的定义、特点及危害2.1 非法集资的定义和特点2.2 非法集资带来的危害三、我国对非法集资问题的态度与政策3.1 相关立法与监管机构3.2 打击非法集资的措施和策略四、加强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建议与展望一、非法集资问题的背景与形势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金融行业在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一些社会不良分子利用金融市场进行欺诈活动,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给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二、非法集资的定义、特点及危害2.1 非法集资的定义和特点非法集资是指违反我国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或者以欺骗手段,向公众收取货币或者其他财产,承诺支付利息、股息、分红等回报,且不具备合法筹资条件和发行证券的行为。

其特点在于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采取传销、保证金交易等手段进行欺诈活动。

2.2 非法集资带来的危害非法集资对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市场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首先,它直接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由于非法集资往往收益高于合法渠道,吸引了大量无知投资者参与,导致他们血本无归。

其次,非法集资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公平竞争环境,扰乱了金融秩序。

最重要的是,非法集资为洗钱、恐怖活动等其他非法行为提供了便利渠道。

三、我国对非法集资问题的态度与政策3.1 相关立法与监管机构我国对非法集资问题高度重视,并通过一系列立法对其进行规范。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明确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属于诈骗罪。

2016年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非法集资进行了详细规定。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也加大了对金融市场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力度。

3.2 打击非法集资的措施和策略在打击非法集资方面,我国采取了一系列多层次、立体化的工作方法。

首先,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风险的认知度。

众筹如何避免非法集资法律风险

众筹如何避免非法集资法律风险

众筹如何避免非法集资法律风险众筹如何避免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郭勤贵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问题是时下法律界讨论的热点之一有的人说众筹不是非法集资,有人说众筹涉嫌非法集资尤其在XX年x月x日两高一部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后,甚至很多众筹平台都在担心这个问题一方面是众筹火热,一方面是司法机关从严打击非法集资一方面传闻监管部门正在研究众筹监管问题对众筹进行规范,中国的法案也许为期不远而另一方面,两高一部的解释又使众筹从业者如履薄冰如何理解非法集资与众筹之间的关系呢?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形式之一众筹又如何去尽可能避免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呢?以下,笔者将结合非法集资的相关规定谈谈做一个梳理一、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二、众筹与非法集资之间的关系众筹是向大众集资、集智的行为,兼具集资、众智与众包三者由于其具有向大众集资的行为,所以,必然受到现行非法集资有关规定的约束因此,从众筹实质及操作层面讲,笔者认为如下三种都是不准确不全面的误区一:我国现行法律对众筹没有规定,监管部门正在研究中,目前众筹是金融创新,可以随便做误区二:众筹就是非法集资,与现行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直接存在冲突,不可以做误区三:众筹不是非法集资,所以尽管做根据现行有关非法集资的有关规定,众筹的创新必须在现行法律规制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法律红线,否则存在非常大的法律风险也就是说,目前情况下从事众筹创新,在法律许可或者监管层认可的范围内适当创新是可行的,但超越了法律红线,则涉嫌非法集资因此,在目前情况下从事众筹必须坚守法律红线,避开巨大的法律风险三、众筹如何避免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由于众筹类别不同,我采用按照众筹模式不同逐一进行分析 1债权类众筹如何避免刑事或行政法律风险?债权类众筹表现的一般形式为P2P模式,其最可能触碰的刑事罪名是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属于公检法司法机关受理和管辖的范围同样,如果尚未达到非法集资的刑事立案标准,则其可能构成非法金融行政违法行为,属于人民银行监管处罚的范围那么如何避开非法集资类的刑事或行政法律风险呢?在目前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持积极开放的态度下,债权类众筹可以创新,但不要触碰法律红线,如果不去触碰央行官员划定的3条法律红线,则债权类众筹则可以避开非法集资类的刑事犯罪或行政违法风险具体如下:第一条法律红线:为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P2P平台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使投资人的资金进入平台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第二条法律红线:为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P2P平台未尽到对借款人身份的真实性核查义务,甚至发布虚假借款标的;第三条法律红线:则是典型的庞氏骗局,即P2P平台发布虚假借款标,并采取借新还旧的旁氏骗局模式,进行资金*的根据上述划定的3条法律红线,作为债权类众筹,要充分把自己定位为中介平台,回归平台类中介的本质,为投资方与资金需求方提供准确的点对点服务,不得直接经手资金,不得以平台为资金需求方提供担保,不得以平台承诺回报,不得为平台本身募集资金,不得建立资金池并且要严格审查*方的信息,严防虚假*信息的发布如果债权类众筹能够做到上述几个方面,严格恪守法律红线,则债权类众筹涉嫌非法集资类刑事或行政类法律风险的可能性就小很多2股权类众筹如何避开刑事或行政法律风险?股权类众筹目前是法律风险最大的一类众筹,也是未来发展空间最大的一类众筹模式其最可能触碰的刑事法律风险是非法证券类犯罪,归属于公检法受理和管辖同样,若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属于非法证券类行政违法行为归属于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管辖和受理那么如何避非法证券类的刑事或行政法律风险呢?在目前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持积极开放的态度下,证监会已经开始调研股权类众筹存在相关问题股权类类众筹可以创新,但不要触碰法律红线我个人认为,股权类众筹同样需要遵守以下六条法律红线:第一条法律红线:不向非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第二条法律红线:不向超过个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第三条法律红线: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第四条法律红线:对*方身份及项目的真实性严格履行核查义务,不得发布风险较大的项目和虚假项目第五条法律红线:对投资方资格进行审核,告知投资风险第六条法律红线:不得为平台本身公开募股如果股权类众筹能够做到上述几个方面,严格恪守法律红线,则股权类众筹涉嫌非法集资类刑事或行政类法律风险的小很多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作为股权众筹平台,应做好需求两端的严格审查和限定,对投资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告知投资风险,只有经过注册且通过严格审核的投资人才具备资格,才可能看到投资方的项目同样道理,平台需要对项目发布方股东信息,产品信息,公司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实地查看,做好法律、财务、商务三个方面的尽职调查在需求对接上,每次只允许不超过人的投资人看到推介的项目,具体的投资洽谈需要在线下以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为了避免人员过多的问题和代持造成的问题,对选定的投资人采用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合投方式进行通过严格的设定,避免触碰上述的6条法律红线3回报类众筹如何避免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风险?相对而言,回报类众筹是法律风险最小的众筹模式但是如果回报类众筹不能够规范运作,若使*方有机可趁发布虚假信息,则可能触碰集资*的刑事法律风险,若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可能构成非法金融类行政违法行为为了避免上述法律风险存在,我认为,回报类众筹需要注意以下几条法律红线:。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目前,网络平台非法集资组织结构愈加严密、专业化程度更高,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以具体项目、债权标的、担保物为依托,业务流程、合同文本专业规范,噱头更新颖,迷惑性更强,投资者辨别的难度加大。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在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但是,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严峻,案件高发频发,涉案领域增多,作案方式花样翻新,部分地区案件集中暴露,并有扩散蔓延趋势。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加大防范和处置工作力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社会保持较快发展,资金需求旺盛,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比较突出,民间投资渠道狭窄的现实困难和非法集资高额回报的巨大诱惑交织共存。

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各类不规范民间融资介入较深的行业领域风险集中暴露,非法集资问题日益凸显。

一些案件由于参与群众多、财产损失大,频繁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极端过激事件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保持经济平稳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大防范和处置力度,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进一步健全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加大防范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力度,开正门、堵邪路,逐步建立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降低金融服务成本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领域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风险问题,如非法集资、网络借贷平台跑路、金融诈骗等,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为了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原则(一)打击非法,保护合法。

明确各项互联网金融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

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二)积极稳妥,有序化解。

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

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三)明确分工,强化协作。

按照部门职责、《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

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两个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四)远近结合,边整边改。

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四、整治重点(一)P2P 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业务1、 P2P 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29•【文号】保监稽查〔2015〕263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保监稽查〔2015〕263号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指示精神,落实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视频会有关要求,切实防范化解风险,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形势下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责任意识。

各保险机构(含下属各分支机构,下同)要切实承担人员管控、风险管控、监测预警、风险处置、系统防控的主体责任。

各保监局要积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辖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公司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的沟通,取得支持;加强对辖内保险机构非法集资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有效处置风险,防止媒体不当炒作;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非法集资风险宣传教育。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成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担任组长,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三、各保险机构要将非法集资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制定与业务种类、规模及性质相适应的非法集资风险管理制度。

四、各保险机构要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监测预警。

要建立包括资金监测、舆情监测、投诉监测、人员往来监测在内的系统性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要创新风险监测预警方法,主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科技手段加强非法集资风险识别预警。

五、各保险机构要建立常规排查与专项排查相结合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机制,风险排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定期针对重点问题、重点机构、重点人员开展常规风险排查。

网络集资诈骗犯罪预防

网络集资诈骗犯罪预防

网络集资诈骗犯罪预防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越来越进步,网络技术发展越来越普及。

但是,网络技术的发展无疑是一把双刃剑,既给人们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也给违法犯罪份子带来了更多的空间和机会。

其中最为嚣张、泛滥的无疑是网络集资诈骗犯罪,对网络集资诈骗犯罪的预防工作势在必行。

通过分析网络集资诈骗犯罪的特征,可以更好地了解、预防网络集资诈骗犯罪。

一、网络集资诈骗问题新特征1、涉众更多、地域更广、速度更快、影响更大互联网的虚拟性突破了物理的地域界限,这在非法集资领域也被充分地表现出来了。

同时,网络技术准入门槛的降低,极大地降低了违法犯罪的技术成本。

仅在今年的1月和2月,我省“红盾春雷行动2018”便破获网络诈骗案129起。

据统计显示,自2015年以来,平均0.7天就倒闭一家p2p网贷平台,虽然倒闭并不等同于非法集资,但倒闭的速度反映了在非法集资防范中需要快速反应机制。

传统的非法集资案件,因其是一种过程性犯罪,在一开始并不表现为犯罪的形式,甚至是合法的形式,且隐蔽性强,较难发现,因而潜伏时间长是一个特征。

由于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快和传播范围的不可控性,这也导致了一旦发生不稳定事件容易导致投资者对整个行业的担忧,因此犯罪事件的波及范围、影响深度在互联网领域被极具放大。

2、非法集资手段翻新,规避法律意识突出从最初的直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传统资金拆借模式,发展到如今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有限合伙企业入伙协议、黄金珠宝租赁协议等各种不同类型的合同文本;从协议上明确写明利率,到合同文本设定风险提示条款。

有些案件中,还要求并带领集资参与人到公证机构进行签名公证或者去工商部门进行合伙人登记。

凡此种种手段不仅为了迷惑集资参与人,也是为了在案发后借以规避法律的制裁。

3、犯罪主体更具规模,公司化特征明显与早期案件中单个自然人作案不同,近年来的案件中,单位犯罪比例明显增加。

犯罪嫌疑人往往以“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名义成立公司,大肆招揽业务员组成专门的销售团队,形成层级分明、自上而下的“金字塔”式募集资金体系,有组织地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互联网金融现状监管及前景分析

互联网金融现状监管及前景分析

互联网金融现状监管及前景分析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互联网金融犹如一股汹涌的浪潮,深刻地改变着金融行业的格局和人们的生活方式。

从便捷的移动支付到创新的网络借贷,从智能投顾到数字货币,互联网金融的触角已经延伸到金融领域的各个角落。

然而,伴随其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监管成为了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

一、互联网金融的现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可谓是日新月异。

移动支付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无论是购物、餐饮还是出行,只需轻轻一扫二维码,就能完成支付。

这种便捷性不仅提高了交易效率,还降低了现金使用的风险和成本。

网络借贷平台的兴起,为个人和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

相比传统金融机构繁琐的审批流程,网络借贷平台能够更快速地满足资金需求,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

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产品层出不穷,如众筹、数字货币等。

众筹为创业者和创意项目提供了资金支持,数字货币则挑战着传统货币的概念和地位。

二、互联网金融面临的监管挑战然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并非一帆风顺,监管的缺失和滞后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出现。

首先,信息安全问题是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大量的个人信息和金融数据被传输和存储,一旦这些信息遭到泄露或被非法利用,将给用户带来巨大的损失。

其次,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跨地域、跨行业特点,监管主体不明确,容易出现监管真空。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监管漏洞,从事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活动,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再者,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传播速度快、范围广。

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很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威胁。

三、当前的监管措施为了应对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挑战,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

加强了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提高了行业的门槛,确保只有具备一定实力和合规经营能力的机构才能进入市场。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如实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风险处置工作的通知》解读

《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风险处置工作的通知》解读

《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风险处置工作的通知》解读Hanson老师经济常识2020-09-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这是通知对象的统一称呼,其实就是大陆的全部范围。

近年来,地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以下简称金交所)在满足地方经济发展需求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盲目扩张、违规经营、监管不足、向个人投资者不当营销等突出问题。

近一个时期,金交所产品的信用风险抬头,部分金交所风险持续爆发,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共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作要求,针对金交所存在的违规和风险情况,在前期金交所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经商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现就进一步做好金交所清理整顿和风险处置工作通知如下:黄色标记部分是对金交所非标业务的定性,极其负面。

后面引用最高单位的行政管理文件,目标依旧不变——清理金交所的①违规行为和②风险存量。

也就是说,可以通过观察后续金交所方面是否会受到业务限制和相应处罚,来判断具体执行的情况。

一、依法合规经营。

金交所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恪守合规性、区域性、非涉众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处置非法集资等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坚守依法合规底线,强化自律管理,不得借金融创新之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2022年行业分析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政策部署解读-多部委联合重拳整治

2022年行业分析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政策部署解读-多部委联合重拳整治

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政策部署解读:多部委联合重拳整治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快速进展,互联网金融蓬勃兴起,几乎触及了金融业的全部领域。

总体看,互联网金融进展对于支持国家创新驱动进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供应侧改革,提升金融服务普惠性和掩盖面具有乐观意义。

当前,互联网金融在快速进展中积累了一些问题和风险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规范互联网金融进展成为广泛共识。

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隐患主要集中在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领域,专项整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气对这几个重点领域进行整治。

近日“疾风骤雨”刮到了互联网金融领域。

多部委相继发出各互联网金融细分行业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信任冰与火之后,互联网金融终成正规军。

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方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支配。

这份方案与此前网络上公布的方案基本全都。

央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工商总局等相关部委则分别公布了非银支付、跨界资管、网络借贷、互联网保险、股权众筹以及互联网金融广告方面的整治细则。

据了解,专项整治将在明年3月底前完成。

多部委出拳治理互联网金融《实施方案》要求区分对待、分类施策,集中力气对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重点领域进行整治。

事实上,今年4月就有消息传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大幕开启,记者了解到,当时国务院组织召开会议,根据“谁家孩子谁抱走”的要求,各相关部委分头负责各个细分领域的整治。

昨天,央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工商总局等相关部委分别公布了非银支付、跨界资管、网络借贷、互联网保险、股权众筹以及互联网金融广告方面的整治细则。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昨天表示,专项整治的目标是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维护广阔金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2020智慧树,知到《互联网金融》章节测试完整答案

2020智慧树,知到《互联网金融》章节测试完整答案

2020智慧树,知到《互联网金融》章节测试完整答案2020(寒假)智慧树知到《互联网金融》章节测试答案第一章1、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的一个突出代表是微信红包。

A:对B:错答案: 对2、互联网金融这个概念是( )提出来的。

A:罗明雄B:吴晓灵C:谢平D: 廖理答案: 谢平3、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以及数字化新世代的兴起已经深刻改变了客户的金融意识和行为。

人们更加偏向于( )A:自主获取信息并决策B:自主选择接受服务的时间C:自主选择接受服务的对象D:自主选择接受服务的渠道答案: 自主获取信息并决策,自主选择接受服务的时间,自主选择接受服务的渠道4、( )是最早运营3G网络的国家,早在2004年,NTT DOCOMO 与Edy合作推出“手机钱包”,即实现了小额移动支付功能。

A:韩国B:日本C:非洲D:美国答案: 日本5、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将出现融合趋势,二者不是谁颠覆谁、谁取代谁的关系,而是共同发展、互相促进、互相补充、相互融合的关系。

A:对B:错答案: 对第二章1、在( )阶段,比较完善的支付系统已经建立起来了。

A:实物支付阶段B:信用支付阶段C:电子支付阶段D:移动支付阶段答案: 信用支付阶段2、互联网支付可以理解为客户为购买特定商品或服务,通过计算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

A:对B:错答案: 对3、( )是指网上商户直接把银行的网银支付网关接入到自己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给互联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支付功能。

A:商户直联网银模式B: 网关支付模式C:虚拟账户支付模式D:银行卡无卡支付模式答案: 商户直联网银模式4、以下哪些符合全球移动支付发展情况?A:日、韩的移动支付发展最为成熟B:西欧、美国等国近场支付发展相对发达C:非洲移动支付在推动发展相对落后地区的金融上潜力巨大D:中国近场支付发展相对发达答案: 日、韩的移动支付发展最为成熟,西欧、美国等国近场支付发展相对发达,非洲移动支付在推动发展相对落后地区的金融上潜力巨大5、结合移动支付的发展特点,未来可能有怎样的发展趋势?A: 产业竞合加强使得参与主体向平台化方向发展B:移动支付与社交的融合日渐分离C:NFC 支付迎来发展契机D:移动支付与社交的融合日渐紧密答案: 产业竞合加强使得参与主体向平台化方向发展,NFC 支付迎来发展契机,移动支付与社交的融合日渐紧密第三章1、与国外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相比,中国银行业中间业务对银行利润贡献度整体偏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主要包括支付结算、担保、承诺、交易、咨询等,其中作为传统媒介的支付结算业务是最重要的部分。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及其影响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及其影响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及其影响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也越来越迅速,这个领域里不断涌现出各种新型金融业态。

但同时,伴随着这种发展,也在不断引起各方面的关注和争议。

近年来,出现了诸如“P2P”、“众筹”、“区块链”等热门词汇,这些新兴概念的诞生极大地拓展了互联网金融的应用范围,让金融服务更加贴近普通百姓的生活。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监管层的持续关注与进一步规范。

本文将就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及其影响进行分析探讨。

一、监管政策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影响1、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竞争格局产生影响随着互联网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大,越来越多的企业涌入其中,各大银行也纷纷占据了这个市场。

监管政策对该领域的严格监管,将会限制一些原本代表市场趋势和发展方向的先行者的发展速度和空间,刻意抑制过份扩张、追求快利的公司和项目,而对重点企业进行扶持,新形势下,规模、安全、品牌等各方面竞争格局将更加稳定化,以更好地服务于广大投资人和借款人。

2、对投资人与借款者的更细致保障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不仅关乎到市场主体发展,更关乎到金融服务的合法合规与当事人的利益保障。

对于投资人和借款人来说,上面的监管政策会更多地为大家提供更为安全和可靠的信息平台和运营模式,将会改善大多数用户质量和信心不足的问题。

投资人和借款人的借贷需求将更加合理化,借款人通过网络借款获得的资金更加可靠,从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影响到大家的最大化受益还款,金融业服务在互联网上的更好地发展,将有利于全面提高平台的服务品质和效益。

3、对相关企业的统一标准监管政策可能会让互联网金融领域内的各个存在法规漏洞和风险的企业形成实在的标准化,并严格对其进行限制。

同时,相关企业的股东、管理层、经营管理、营收等信息,以及与市场范围、竞争规则、官方政策、合规指引等有关的事项,也将会有标准且实现的要求,不合规范的行为以名单公示的形式在整个行业中得到我们的认可,借此遏制各种违规操作。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现状和未来发展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逐步得到规范监管政策趋于成熟,各项细则制定越来越精细,目前已经推出了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监管机构文件,几乎每年都会有新的规范项目发布。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5月1日实施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5月1日实施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

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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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众筹行业的逐渐兴起,其所涉及的法律风险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开始 受到监管层关注。记者了解到,日前在由中国政法大学 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举办的众筹与非法 集资闭门研讨会上,来自两高一部、证监会等部门相关 领导,
以及业内专家在探讨众筹行业现状同时,强调要警惕互 联网金融众筹的非法集资风险。众筹是指个人或小企业 通过互联网向大众筹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根据 众筹的筹集目的和回报方式,可以分为商品众筹和股权 众筹两
使汇采取天使合投方式,针对一个创业项目由多个天使 投资人一起投资,区分领投人和跟投人,但是首先投资 人必须要经过筛选。甘茂智则建议,业界最好有第三方 统计机构,可以对众筹平台的基本资料、项目金额、投 资人数
等进行披露和统计。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兴金融形式, 在全世界蓬勃发展的过程中都遇到了共同的问题,即众 筹交易的合法性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 民二庭法官吴景丽认为,商品众筹多以产品预售形式开 展,遇
大类。我国众筹平台主要有点名时间、追梦网、天使汇、 大家投、众筹网、原始会等。在谈到行业发展现状时, 证监会创新业务部处长甘茂智指出目前证监会正在研究 制定关于众筹的监管办法,但何时推出尚无明确时间表。 以
股权众筹为例,概念和投资者准入没有统一标准和良好 的防范风险机制;线下众筹野蛮发展,含义乱用,一起 吃顿饭也可以说成众筹。众筹是一个被定义的概念,不 能为了众筹而众筹。天使汇CEO兰宁羽表示。他介绍说,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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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的法律问题较少,发展速度也比较快。股权众筹的问 题比较复杂,在不同国家受到不同的监管待遇,甚至为 现行法律所禁止,不得不采用各种变通方法规避风险。 下一步,证券法修订可能计划把股权众筹放进去。有参 会嘉宾
表示,目前我国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如果不通过证监 会核准以及交易所交易,都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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