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志材料报送制度
地方志档案工作制度
地方志档案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志档案工作,规范档案管理,保障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地方志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以下简称志委)及其编纂的地方志(以下简称志书)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地方志档案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规范、安全保密、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必要的工作人员、经费和设施。
第二章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五条志委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室,负责收集、整理和管理志书档案。
第六条志书档案包括:原始资料、编写资料、审查修改资料、印刷校样、出版样书等。
第七条收集档案应当注重原件、原始资料和有价值的附件。
收集整理的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系统。
第八条整理档案应当遵循档案管理的基本规定,根据档案的种类、特点和保存价值,采用科学的分类、编目、装订、编号等方法。
第九条档案的整理应当力求简明、规范、便于查阅。
同一档案材料的不同版本,应当在目录中注明。
第十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鉴别、筛选和整理,确保档案的质量。
第三章档案的保管与保护第十一条档案室应当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防光、防尘、防磁等条件,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二条档案室应当建立档案保管制度,明确档案的保管、查阅、借阅、归还等程序和责任。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理、修复和复制,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可用。
第十四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
短期保管期限为10年,中期保管期限为30年,长期保管期限为50年或者更长。
具体保管期限由志委确定。
第十五条对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文化价值的档案,应当及时申报同级档案馆或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机构,予以保护和利用。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与公布第十六条档案室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查阅制度,提供查阅、借阅、复制等服务。
报送材料管理制度
报送材料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和规范报送材料管理工作,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部门、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在办理各项报送材料过程中的管理。
三、报送材料的分类1. 文件报送材料:包括各种文件、资料、合同、协议等。
2. 会议报送材料:包括会议议程、会议纪要、会议材料等。
3. 项目报送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进展报告、项目经费报销材料等。
4. 其他报送材料:包括各种证件、执照、许可证、奖状等。
四、报送材料的流程1. 报送材料的准备:报送材料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或专人负责准备,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2. 报送材料的审核:报送材料由主管领导或专人进行审核,确保符合要求。
3. 报送材料的盖章:经审核无误后,需在报送材料上盖章确认。
4. 报送材料的传递:经审核并盖章后,报送材料需及时送达相关部门或单位。
5. 报送材料的归档:报送材料送达后需及时归档,以备查阅。
五、报送材料的要求1. 真实性:报送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2. 准确性:报送材料必须准确无误。
3. 完整性:报送材料必须完整齐全。
六、报送材料管理的责任1. 领导责任:主管领导负责报送材料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2. 部门责任: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 个人责任:个人对所报送的材料负责,不得有私自篡改或伪造报送材料的行为。
七、报送材料管理的监督检查1. 随机抽查:上级部门可对下级单位的报送材料进行随机抽查。
2. 定期检查:上级部门定期对下级单位的报送材料进行检查。
八、报送材料管理的奖惩措施1. 奖励:对于报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奖励。
2. 惩罚:对于报送材料造假、篡改、不真实等行为,将给予相应惩罚,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九、报送材料管理的改进措施1. 加强培训:利用各种渠道对相关人员进行报送材料管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2. 完善制度: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报送材料管理制度。
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方志工作条例一、总则。
地方志是一个地方的历史、地理、人文、风土人情等方面的综合性记载,对于了解一个地方的发展历程、文化传承、风土人情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地方志工作,提高地方志编纂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二、编纂单位。
1. 地方志的编纂单位应当是具有一定历史积淀和社会影响力的单位,可以是地方政府、文化机构、学术团体等。
2. 编纂单位应当配备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历史、地理、文化、语言等专业人员,确保地方志的编纂工作能够专业、全面、深入地展开。
三、编纂内容。
1. 地方志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记录一个地方的历史、地理、人文、风土人情等方面的内容,不应有偏颇和片面的倾向。
2. 地方志的编纂内容应当符合时代特征和社会需求,对于当代重大事件和社会变迁也应当有所记录。
3. 地方志的编纂内容应当注重实证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编纂方法。
1. 地方志的编纂方法应当多样化,既可以采用田野调查、实地考察的方式,也可以利用图书资料、档案资料等途径进行搜集整理。
2. 地方志的编纂方法应当注重实地调研和深入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尊重当地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3. 地方志的编纂方法应当注重信息化手段的运用,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地方志编纂的效率和质量。
五、出版与传播。
1. 地方志的出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地方志的出版应当注重质量和版权保护,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3. 地方志的传播应当注重多种方式,可以通过图书出版、网络传播、展览推介等途径进行。
六、监督与评估。
1. 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工作的规范和质量。
2. 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应当注重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的评价和建议。
3. 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对于工作中的优缺点进行及时总结和改进。
七、附则。
1. 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地方志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志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方志档案是记载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历史和现状的重要资料,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对于传承历史、服务现实、启迪未来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地方志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地方志档案管理制度。
(二)集中统一原则:地方志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三)分级管理原则:根据档案的重要程度和利用范围,实行分级管理。
(四)开放利用原则:在确保档案安全和保密的前提下,依法向社会开放利用地方志档案。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地方志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地方志编纂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资料、图片、录音、录像等。
(二)地方志编纂过程中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报告、表彰奖励等。
(三)地方志编纂过程中的调查报告、专题研究、学术交流等。
(四)地方志编纂过程中的编辑、校对、印刷、发行等环节产生的各类文件。
第五条地方志档案的收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及时收集: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及时收集各类档案资料。
(二)全面收集:确保收集的档案资料全面、完整。
(三)准确收集:收集的档案资料应当准确无误。
第六条地方志档案的整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整理:根据档案的性质、内容、形式等进行分类整理。
(二)编目整理:编制档案目录,确保档案的检索利用。
(三)归档整理:按照档案的保存期限、利用范围等进行归档整理。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保护第七条地方志档案的保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安全保管: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
(二)环境控制:保持档案库房的温度、湿度、清洁度等环境条件。
(三)技术保障: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档案的保管水平。
第八条地方志档案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防止损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档案因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损坏。
广东省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各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现将《广东省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2013年4月2日广东省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实施办法为了贯彻落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的《广东省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做好地方志资料年报(以下简称资料年报)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县(市、区)资料年报工作。
一、主要任务与总体要求(一)主要任务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上级驻地单位,按照当地政府部署与要求,全面搜集本行政区域最近一轮地方志书下限年(以下简称志书下限年)以来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资料,进行整理、汇编、撰写,按时报送地方志工作机构。
(二)总体要求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存真求实,全面、真实、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体现时代特色、地方特色和行业特色。
二、工作职责与任务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资料年报工作的领导,将资料年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将资料年报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资料年报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资料年报工作实施细则与编写要求,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年报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承报单位,制定年报资料总体纲目;组织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组织对年报资料的审查验收与整理、汇编;实施资料年报工作的政府购买服务;保管年报资料并组织开发利用;对资料年报工作进行年度总结与具体布置。
承报单位组织开展并按时按质完成资料年报工作,将资料年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保障工作经费与条件;明确分管领导、职能部门与工作人员,建立本行业(事业)资料年报网络;拟定本行业(事业)资料年报详细纲目报地方志工作机构审定,并按纲目搜集、整理、汇编、撰写年报资料;组织年报资料内部审查,按时报送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并按审查验收意见修改完善。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年报编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2024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年报编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年报编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2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全面贯彻落实《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 进一步规范地质资料管理年报编报和信息报送工作,不断提升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水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地质资料管理年报是我国自然资源统计报表制度中的一种的重要统计资料,反映了各地地质资料汇交、利用和保护等情况,各单位均应按要求及时上报管理年报。
年报应包括以下内容:地质资料汇交、保管、服务、信息化建设等基本业务情况,机构设置、基础设施、人员队伍等馆藏机构情况,以及存在问题与建议、下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等。
二、各省(区、市)地质资料管理年报统一定名为《XXX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管理年报(XXXX 年度)》;各委托保管单位地质资料管理年报统一定名为《XXX委托保管地质资料管理年报(XXXX年度)》。
三、地质资料管理年报的统计时间段为编制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各省(区、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各委托保管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按本通知所附的统计表(见附表)填报统计信息,并向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各油气公司总部上报本年度年报。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各油气公司总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年报审核盖章,并通过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向部上报。
关于建立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提高工作效率,我单位决定建立材料报送制度。
具体要求如下:一、制度目的建立材料报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加强内部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报送范围1.所有涉及到其他部门需要协作的材料均需按照本制度报送。
包括但不限于重要会议纪要、工作安排、进度汇报、决策意见等。
2.对于涉及到重大决策或重要活动的材料,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报送。
三、报送形式1.材料的报送形式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云盘分享、内部网站发布等方式进行。
2.需要明确提供材料的部门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准备好报送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方式发送给相关部门。
四、报送要求1.材料的格式应统一规范,包括但不限于文件命名规则、文档格式、字体样式等。
统一规范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管理。
2.报送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内容详实清晰,以便相关部门能够快速了解并处理。
3.对于重要材料的报送,需在邮件正文或文件中明确注明紧急程度和处理要求,以便及时响应和处理。
五、报送流程2.相关部门收到报送材料后,应及时确认收悉,并如有需要反馈意见或进一步讨论。
3.对于涉及到重要决策的材料,接收方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和处理,并及时回复处理结果。
六、监督与考核1.监督机制:各部门负责人应监督本部门员工按照要求履行报送义务,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2.考核制度:将根据各部门的报送质量和效率,进行定期考核和排名。
考核结果将作为职务晋升和奖惩的一项指标。
七、附则1.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体员工。
2.对于各部门之间的特殊情况,在报送制度未明确规定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商解决。
谢谢!XX单位。
北京市地方志资料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地方志资料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志资料工作的管理,使地方志资料工作更好地为编修地方志和社会各界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资料工作,依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地方志资料工作是地方志事业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地方志编修的基础性工作。
《北京志》及区县志的承编单位要重视资料工作,使地方志资料工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地方志资料的范围第四条地方志资料是指客观反映、记录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信息载体,形式包括文字资料、口述资料、图表资料、音像资料和实物资料等。
第五条地方志资料收集的主要范围:(一)大事记(记事)、综合年鉴和各类专业年鉴;(二)一定历史时期的事物、事件的详细记载文字或文件,当事人的记述或回忆录;(三)全局性、年度性总结类文字资料,年度各类数据统计汇总资料;(四)利用所搜集到的各类资料汇编、结集出版的书册(包括正式和非正式出版物),在书、报、刊上发表的地情研究成果;(五)有关的旧志、古籍、民国时期及建国后各时期的地情资料书籍等;(六)内容与本行政区域的历史和发展有关的考察报告或调研报告;(七)有关的重要人物的专门记述材料(非文学性作品),有关领导人、著名人士的重要活动记录及相关的图片资料;(八)经核对验证的口述资料记录(包括文字、录音、录像);(九)内容与本行政区域的历史和发展有关的图表、照片、地图、音像等资料;(十)承载历史信息、曾具有社会功用的,其他载体形式不好替代的、易于保存的实物。
第六条以上资料的载体形式包括纸质、光盘、录音带、录像带、数码存储产品、电子文件及实物等。
第三章地方志资料的管理第七条地方志资料工作由市和区(县)两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管理,《北京志》和区县志的承编单位负责收集、保管所承担编纂志书的资料。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的通知-成办函[2013]10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的通知(成办函〔2013〕10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3日成都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为全面、客观地记载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为修志工作积累和保存资料,促进地方志资料收集、整理、积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和《〈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意义资料是志书的基础。
建立完善地方志资料年报(以下简称资料年报)制度,旨在促进我市地方志资料收集、整理、积累工作的常态化,为下一轮地方志编修打下资料基础,并通过对有关资料进行及时整理,发挥地方志资政当下、服务现实的作用。
二、主要内容资料年报以年度为单元,主要构成为:大事记、分类资料、人物资料、专题资料、图片音像资料和附录等能全面、客观反映承报单位工作及所涉事业年度发展变化全貌的相关资料。
(一)大事记。
以编年体进行编写,罗列大事以时间先后编排,同时间段大事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城建、生活等类序排列;跨时段较长事项如重大工程、重要项目等,按其阶段性进程跟踪记载。
(二)分类资料。
可参照单位职能或所涉事业分工进行分类归结,综合性记述一年情况,突出创新与特色举措,客观记述成效与问题。
(三)专题资料。
从年度大事中选择重大的活动、项目、事件等,作为记述单元,进行详细记述。
材料报送及审核制度范本
材料报送及审核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国行政事业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材料报送及审核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开展各项工作过程中,涉及材料报送及审核的相关环节。
第三条材料报送及审核工作应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严谨高效、责任明确的原则。
二、材料报送第四条报送材料应包括:原件、复印件、电子版等,具体要求根据不同工作内容确定。
第五条报送材料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进行整理,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第六条报送材料应通过指定的渠道进行,如需邮寄,请使用邮政快递或政府公务邮件,并确保邮件安全及时送达。
第七条报送材料时,应填写材料报送清单,清单应包括材料名称、份数、提交单位等信息,并由提交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审核制度第八条审核工作应由具有相应权限的部门或人员负责,确保审核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九条审核人员应认真审阅报送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提交单位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条审核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报送材料进行逐项审查,确保审核工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第十一条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人员应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提交单位。
四、审核流程第十二条审核流程应包括:接收材料、审核材料、提出审核意见、通知审核结果等环节。
第十三条审核流程中,如需补充材料或退回材料,应由审核人员书面说明理由,并及时通知提交单位。
第十四条审核流程中,如审核人员发现报送材料存在问题,应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并由提交单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五、责任与纪律第十五条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制度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材料报送及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审核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报送单位的隐私信息,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材料报送或审核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方志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6.05.18•【文号】国务院令第467号•【施行日期】2006.05.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务院令(第467号)现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五月十八日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
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六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八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志的编纂管理,规范地方志编纂工作,保护可视地方文化文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图书馆法》和《国家地方志编纂管理规定》,制定本条例。
次条地方志的编纂,是对我国地方历史文化的重要记录及当地文脉作出的档案记录。
地方志编纂工作要遵循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努力求真、创新,取用历史文化的原始材料、文献,并根据当地的发展状况作出充分概括性的展示。
第三条地方志编纂要求要科学认真,客观扩大,充分利用地方有史以来对该地形态、气候、资源、行政划分、经济情况、历史史料、文化艺术、民俗习惯等研究和述论,综合考证与叙辞、充实考订资料,旨在更加全面准确的反映历史文化情况。
第四条地方志编纂应遵守《国家地方志编码标准》,由国家地方志编纂管理机构严格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县级以上地方志编纂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条例组织地方志编纂。
第五条地方志编纂应由当地国家统计局,文化和图书馆等部门共同参与,统筹保护历史文物、加强地方志资料整理和保存,确保其学术质量,有效推动地方文物的综合保护。
第六条地方志编纂应积极开展历史资料整理和收集工作,挖掘和归纳可用的历史资料,搜集历史文物资料,建立地方志数据库等。
第七条全国志编纂进行机构应落实质量管理,组建编纂复核机构,并依法建立程序,确保编纂质量。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县级以上地方志编纂管理机构应抓落实,开展编纂宣传、示范、展示等活动,推动国家地方志编纂工作。
第九条国家地方志编纂管理机构应根据情况,发布地方志分类目录、选题指南和编纂技术规范等,加强编纂宣传和示范,指导、检查编纂质量。
第十条全国地方志编纂完毕后,应报省级地方志编纂审批机构审批,省级地方志编纂审批机构应及时处理、审议、审批。
以上为地方志工作条例,为了保护可视的地方文化文物,促进的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开展编纂技术规范,组织地方志编纂。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的通知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0•【字号】穗开管办[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的通知(穗开管办〔2012〕10号)区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镇,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各驻区单位:《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业经开发区管委会、萝岗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如遇问题,请径与区地方志办公室联系。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和《广州市地方志工作规定》,为全面、客观地记载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为修志工作积累、保存资料,并通过对年报资料进行整理,及时为广州开发区、萝岗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促进地方志资料收集、整理、积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并体现时代特色和地方特点。
二、组织实施(一)区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在萝岗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领导下,由区地方志办公室组织实施。
区地方志办公室负责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的编写指导、检查督促和验收。
(二)年报承报单位为区属单位、驻区单位、行业协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
区地方志办公室可根据年报工作需要及机构变动情况,对承报单位作出调整。
区直属有关单位应做好下属或归口承报单位地方志资料年报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各承报单位要高度重视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列入工作职责和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编写责任人,并为开展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和必要的条件。
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现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五月十八日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
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六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八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九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
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地方志工作制度
地方志工作制度
地方志工作制度是指规范和管理地方志编纂工作的一系列制度
及相关规定。
地方志是反映地方历史、文化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文献资料,是了解和研究地方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重要途径。
因此,地方志工作制度的建立对于保护和利用地方志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志工作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纂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地方志编纂机构应有明确的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明确编纂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员和任务分工。
二、编纂规范和质量要求。
地方志编纂应按照相关编纂规范和标准进行,保证内容真实可信,文风规范,语言准确,体例统一。
三、编纂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地方志编纂需要收集大量的历史文献、地方志资料和相关档案,应有完善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制度,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编纂进度和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地方志编纂应设立监督和评估机构,对编纂进度和成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编纂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取得优质成果。
五、编纂成果的利用和宣传。
地方志编纂成果应得到充分的利用和宣传,提高地方志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人关注和研究地方历史和文化。
总之,地方志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地方志编纂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应得到重视和持续改进。
- 1 -。
地方志编纂与出版管理制度
地方志编纂与出版管理制度地方志是一种以地域为主题的综合性文献,记录了一个特定区域的历史、地理、文化、人物等方面的信息。
它在许多国家都有着悠久的历史,并且被视为了解地方发展和文化传承的重要工具。
为了规范地方志的编纂和出版,不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一、地方志编纂制度地方志编纂制度是指为了确保地方志内容的准确性、全面性和权威性,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编纂机构的设置:地方志的编纂通常由地方政府或专门的编纂机构负责。
这些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历史、地理、文化等学科知识,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
2. 编纂任务的明确:地方志编纂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编纂任务,确定研究范围和深度,避免工作过于冗长或内容不全面。
3. 资料收集与整理:编纂地方志需要收集大量的历史文献、档案资料和口述传统等信息。
编纂机构需要建立详细的资料收集、整理和保存制度,确保资料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4. 编纂方法与标准:编纂地方志需要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标准,结合地方特点,进行资料的解读和整合。
同时,还需要注意语言文字的规范和统一,确保地方志的质量与水平。
二、地方志出版管理制度地方志的出版管理制度是指为了确保地方志的质量和版权等问题,地方政府或相关机构所制定的有关出版方面的规章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1. 出版资格与审批:地方志的出版必须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相关规定,由地方出版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审批。
确保地方志的出版具备合法性和权威性。
2. 印制与发行:地方志的印制和发行需要按照相关的印刷管理制度和发行规定进行,确保书籍质量和数量的可控性和可追溯性。
3. 版权保护与管理:地方志作为一种重要的文献资料,必须保护相关作者和编纂机构的版权。
相关部门需要建立版权管理机制,防止盗版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4. 宣传与推广:地方志的出版不仅要关注书籍的品质,还需要注重宣传和推广工作。
相关机构应制定相应的宣传计划,利用各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宣传地方志的重要性和独特之处。
甘肃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全文
甘肃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全文The full text of Gansu local records work regulations甘肃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全文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志工作,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方志,是指省、市州、县市区编纂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纂地方志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地方志工作;(三)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制定业务规范;(四)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五)收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和开展学术交流;(六)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宣传推广地方志成果。
第六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志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规划,并报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七条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
专职编纂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学识水平。
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专家、学者和少数民族人士参加。
第八条承担编纂任务的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工作规划和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要求,组织完成工作任务。
地方志编纂与管理制度
地方志编纂与管理制度地方志是指对地方的历史、地理、文化、社会等方面进行系统的记录与研究的著述体裁。
它是了解地方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地方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地方志编纂与管理制度则是指对地方志编纂与管理活动进行规范与指导的体系和措施。
地方志编纂与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于保护和传承地方文化,推动地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地方志编纂制度地方志编纂制度是指对地方志编纂活动进行规范与指导的制度。
它包括编纂计划的确定、编纂机构的建立、编纂人员的选拔与培养、编纂内容的确定等方面的要求。
地方志编纂制度的建立旨在确保地方志的编纂工作顺利进行,保证编纂成果的质量和时效。
为落实地方志编纂制度,首先需要制定全面而明确的编纂计划。
编纂计划要确定编纂内容的范围和深度,制订编纂的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并确保计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编纂计划还应该根据地方的特点和需求,确定编纂的重点和重要内容,以充分反映地方的独特魅力。
其次,地方志编纂制度还要求建立专门的编纂机构。
编纂机构要具备统一领导、科学管理、合理配置人力物力等方面的能力。
在机构建设中,应充分发挥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作用,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与任务,加强协调与合作,提高编纂的效率与质量。
另外,地方志编纂制度还要求有一支高素质的编纂人员队伍。
编纂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学术素养、扎实的地方知识和较强的研究能力。
他们应该经过严格的选拔与培养,提前熟悉编纂的要求和规范,确保编纂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二、地方志管理制度地方志管理制度是指对地方志编纂成果的保管、发布、利用等方面进行规范与指导的制度。
它包括地方志的存档管理、电子化管理、印制与出版管理、利用与推广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地方志管理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和传承地方文化,推动地方志成果的应用与发展。
地方志的存档管理是地方志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存档要求对地方志编纂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和保存,建立完善的存档制度,确保地方志编纂成果的长期保存和管理。
地方志资料的收集整理制度
资料性图书:对于地方志而言,所有具
备史料价值的书,都具有参考价值,特 别是资料性图书,其中包含大量第一手 资料。如《当代北京金融史料》、《北 京市情研究报告》、《北京园林绿化统 计资料》、《北京工业大事记》、《二 十世纪北京城市建设史料集》等,还包 括资料性工具书,如名人辞典、地名辞 典等
报刊杂志:在断限范围内的各时期报刊上的
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编纂社会主义
新方志是两个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是 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系统工程,是承上 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 的千秋大业。”还指出:“修志工作是 一项不容易引起重视的重要工作。各级 领导要把修志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事业 来抓,并切实抓好。”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7 号国务院令,发布《地方志工作条例》,这是 新中国建立以来国家第一次正式颁布的有关地 方志工作的行政法规,对地方志工作的内涵、 组织领导、机构职能、编纂质量、审查验收、 开发利用、奖励处罚等都作了具体规定,标志 着地方志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对实现依法 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的长效机制,保障地方 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大的里程碑意义。 2007年7月5日,王岐山市长签署第191号政府 令,公布了《北京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 办法》。《条例》和《实施办法》,共同构筑 了规范北京市地方志工作的法规体系。
志书资料主要来源于文字资料,而文字
资料主要来源于档案资料、报刊资料和 图书资料。文字资料以其数量大、内容 丰富而成为编修地方志的重要资料或称 基础资料。按种类划分主要包括5种:档 案资料、资料性图书、报刊杂志、私人 著述、统计资料。
档案资料:是来源于机构
、组织 、个人 的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 价值的历史记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地区志材料报送制度
为全面、客观地记载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为修志积累、保存资料,并通过对资料年报进行整理,及时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促进地方志资料收集、整理、积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具体、准确地反映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推动地方志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宗旨
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为下一轮地方志编修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积累,并通过对有关资料进行整理,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内容包括每一年度全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发展情况。
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适用于《县志》各承编单位向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地方志年报资料。
三、组织实施
(一)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是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资料年报的总体框架、资料提纲、体例规范、工作步骤、任务分工、质量标准、审查验收等提出要求,对全县各承报单位的资料年报工作进行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检查督促,对各单位提供的年报资料进行审查验收;
(二)为保证地方志资料年报的全面、客观、准确和及时,县直各单位、驻县有关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承担地方志资料年报的责任单位,均有责任承报相关行业、系统的地方志资料。
县直各单位应做好下属、归口、对口单位的组织协调,协助县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检查、督促、落实好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
(三)由若干单位共同承报地方志资料的行业、系统,由县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明确一个单位为承报牵头单位。
牵头单位负责本行业承报单位的组织协调,包括提纲修订、资料收集、汇总整理以及合撰报送;
(四)各承报单位要把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列入工作职责和议事日程,明确
分管领导、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落实业务经费,支持资料年报工作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和研讨活动。
各承报单位要明确资料年报的撰稿人和统稿人;各承报牵头单位应明确合撰人。
四、基本要求
(一)县志办是县政府组织实施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的职能部门,要根据年度实际情况,负责对年报的总体框架、资料提纲、体例规范、任务分工等提出要求,于每年第一季度印发;
(二)承报单位原则上为《县志》中所列的承编单位。
县志办可根据资料年报工作的需要,对承报单位作出调整。
承报单位应按全县资料年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根据下达的提纲,收集、整理、审核相关资料,认真编写年报,并按时报县志办审查验收;
(三)各承报单位要高度重视年报工作,加强领导,把年报工作列入工作职责和议事日程,确定分管领导、职能部门、专兼职工作人员,资料年报撰稿人和统稿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文字水平,人员如有变更,应及时告知县志办;
(四)县志办要对各单位年报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培训,并加强日常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五)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纳入全县地方志工作年度督查内容,督查情况将上报县政府,并在全县通报;
(六)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将对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