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并购或投资的税务考虑周毅(企业交易税务咨询高级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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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2006年修订)-国税发[2006]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2006年修订)-国税发[2006]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2006年修订)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6]70号二○○六年五月十八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情报交换是我国作为税收协定缔约国承担的一项国际义务,也是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之间进行国际税收征管合作以及保护我国合法税收权益的重要方式。

为有效保护我国税收权益,正确履行税收协定的义务,保证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规范和统一,总局于2001年和2002年分别印发了《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3号,下称《规程(试行)》)和《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国税函[2002]931号,下称《保密规则》),有效保证了我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开展。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国际反恐、反腐斗争形势的发展,国际社会对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越来越重视,并制定了一些新规则,以提高税收情报交换的广度和力度。

在此背景下,我国的《规程(试行)》和《保密规则》中的某些规定不再适应新的形势,有的条款如不修改将严重影响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开展。

为了使情报交换工作跟上国际形势的发展,进一步提高我国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总局在充分调研、讨论并借鉴国际规则的基础上,对《规程(试行)》进行了修订,并整合了《规程(试行)》和《保密规则》,制定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际税务合作,规范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以下简称情报交换)工作,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对所得(或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会计干货之欧洲议会反避税宣言

会计干货之欧洲议会反避税宣言

会计实务-欧洲议会反避税宣言欧洲议会(EuropeanParliament)是欧盟三大机构(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之一, 为欧盟的立法、监督、预算机构。

2016年7月6日, 欧洲议会通过了题为关于税务裁定和类似措施的决议。

该决议以30页篇幅之洋洋大观可以让你一日看尽长安花, 当今世界反避税的最前沿问题尽在其中。

而通篇1处谴责(condemn), 2-3处深表遗憾(deeply regret)和强烈遗憾(strongly regret), 以及20处遗憾(regret)表达了欧洲议会对世界反避税发展进展缓慢的强烈不满。

这一决议毫无疑问是一篇反避税的宣言, 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欧洲乃至世界未来反避税之发展趋势。

欧洲议会旨在建立的国际反避税图景如下:1.税务裁定国际交换。

税务裁定一度被跨国公司大量用于税务筹划和避税的尚方宝剑, 而一些欧盟成员国半推半就的暧昧实际上助长了税务裁定的滥用。

欧洲议会谴责(通篇最强烈用语)一些欧盟成员国在卢森堡泄密之前不愿进行税务裁定的国际交换, 而在卢森堡泄密后, 虽承诺但仍然不实际开展税务裁定之国际交换。

同时, 欧洲议会对卢森堡可能要进行口头裁定(oral rulings)关切。

2.受益人登记中心和信息自动交换。

欧洲议会对2016年4月, 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建立受益所有人自动交换的试点项目表示欢迎, 号召将之扩大成为类似税务情报自动交换的全球机制。

欧洲议会欢迎法国、荷兰和英国2016年5月12日宣布建立公司的受益所有人中心;赞赏法国建立信托的公共登记之承诺;支持英国承诺的对在英国购买不动产和与英国公司签署合同之主体进行受益所有人审查;要求所有成员国采取类似的措施。

3.建立欧盟统一的避税港黑名单。

欧洲议会要求欧盟委员会会在2016年下半年就黑名单达成协议、并要求成员国在2016年12月31日前为该黑名单协议背书。

欧洲议会要求对黑名单国家进行制裁, 包括:(1)要求所有欧盟机构不得在黑名单国家开设账户或者经营;(2)对与黑名单国家进行非法、有害或者避税安排的公司、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顾问等进行制裁;(3)要求银行对转入黑名单国家和从黑名单国家转入的交易向本国税务机关报告, 并要求成员国对该类交易进行审查;(4)要求银行、税务顾问和其他中介对其客户与黑名单国家相关的架构和服务进行强制披露;(5)最后的杀手锏是终止与黑名单国家的自由贸易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禁止市场准入。

境外投资财务及税务处理案例分析

境外投资财务及税务处理案例分析

··2013年第6期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经济国际化的深入,为解决国内技术和资源等瓶颈问题,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目光投向海外,迈出“走出去”的步伐。

同时,与其相关的投资可行性分析和税务问题也随之凸显。

本文以国内一家大型家用电器生产商A 拟对美国投资的项目为例,对海外投资财务和税务方面需要注意的事项及相关融资及税务架构进行简略分析。

生产商A 生产的家用电器B 在美国市场的占有率排名第一。

生产商A 目前正在考虑与美国当地分销商合资成立家用电器B 的组装工厂C,并对该投资项目建立价值模型,分析项目的可行性。

该分析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一、由于组装工厂建立而损失的对美国出口的相关盈利分析由于美国组装工厂C 组装的家用电器B 为生产商A 生产的零件组装而成,与生产商A 直接出口的产品具有完全的替代性,组装工厂C 的成立完全可能使生产商A 的现有客户转向组装工厂C,使得生产商A 对美国的直接出口降低。

从而,生产商A 将可能损失掉部分或全部直接出口的盈利。

在进行可行性分析时,对该部分因素应当加以考虑,以做出正确的投资策略。

二、不同融资方式下的综合税负分析通常,由于各国税法中规定,债权资本所产生的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而股息收入必须纳税。

在进行投资安排时,应当最大限度地使用债权资本,以减少所需交纳所得税额,从而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在了解美国对资本弱化的相关规定基础上,首先需要对该公司的债权和股权的结构进行匡算,在匡算的基础上,再选择采取直接融资方式还是通过第三国子公司方式对组装工厂C 进行债权融资。

如果采取直接融资方式,根据中国现行的税法规定,生产商A 对组装工厂C 的利息收入,须缴纳5%的营业税和25%的企业所得税。

其中,该利息在美国缴纳的预提所得税,可以在一定限额内抵免生产商A 的所得税。

故直接融资方式下,债权融资部分的利息收入的整体税负为30%。

如果通过生产商A 在瑞士的子公司间接向组装工厂C 提供债权融资,其相关税负分析如下:根据中美税收协定,如果该债权融资的相关利息是直接支付给生产商A,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

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新起点——中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 免操作

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新起点——中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 免操作
结合“分国不分项”的原则,企业需要重新审阅境外的投资架构和每一层次的控股/营运实体和高低税率国别地区的 业务形式,整理各年度的可分配利润情况,通过对分配时间、收入性质等方面的安排,合理确认安排每一层的境外所 得,有效降低境内外业务整体的所得税税率。
同时,《操作指南》要求企业对涉及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建立台帐,用于记录各年抵免状况、结转和实 际使用的状况等。
值得注意的是,2008 年之前,原企业所得税法对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办法征税所需的申报资料相对宽松,而《操作指 南》则要求企业提供相对全面、完整的资料,方可采用『通知』中提供的简易方法计算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一定程 度上提高简易办法适用的难度。
共同支出分摊:『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对取得境内外所得相关的共同支出需要在境内外所得之间合理分 摊,但未对共同支出的范围、分摊方式作出规定。《操作指南》第 12 段对此进行了补充。共同支出的范围包括营业 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的支出。居民企业可按资产、收入、员工工资等比例或其综合进行 划分摊,也可选择其他合理比例。分摊比例确定后需报税务机关备案。
方式一:境外分支机构或境外子公司 根据『通知』的规定,无论境外非独立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境外分支机构”)所取得的收入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 计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境外与中国的税率差,补缴中国企业所得税。此外,境外分支机构 的收入确认和费用扣除,均必须依照中国新税法的规定进行。
如果采用境外子公司的形式,在 “受控外国企业*”的反避税规定不适用的前提下,仅当子公司分配税后利润(股息) 至居民企业时,才需要按照境外与中国的税率差,补缴中国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可以通过适度延缓境外子公司的股 息分配,有效地递延中国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也可以通过合理计划境外所得发生时点,在确保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 前提下,有效管理当期股息收入的境外所得税实际税负,减少境外与中国的有效税率差,从而实现无需补缴中国企业 所得税。此外,对于来源于境外子公司的股息所得,居民企业只需要依照中国新税法的规定进行成本费用的对应调 整,而无需像境外分支机构般重新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在中国税务处理上相对较为容易。这个选择当然还要视乎境外 经营活动预期盈利出现的时间和境外地区对这两类投资形式的维持成本和税务的处理。

德勤:海外并购的典型税务风险及应对策略

德勤:海外并购的典型税务风险及应对策略

德勤:海外并购的典型税务风险及应对策略2015-06-28走出去服务港走出去服务港一、并购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形式在中国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当中,通过并购海外公司以取得资产、技术、品牌、客户以及市场等资源是中国企业经常使用的投资方式之一。

近年来,中国大规模海外并购案例频发,如五矿资源等企业联营体以58.5亿美元收购秘鲁拉斯邦巴斯铜矿,联想集团以29.1亿美元收购美国摩托罗拉公司移动手机业务,中粮集团以15亿美元并购新加坡来宝农业公司和以12.9亿美元并购荷兰尼德拉公司等交易,等等。

然而,海外并购是一项机遇与风险并存的行动。

对于诸多刚刚涉足这一领域的中国企业来说,在把握机遇的同时,能否准确地对风险进行识别和管控,是成功实施并购的关键。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2014年年末,针对该局管辖范围内的“走出去”企业进行的一项问卷调查,有接近80%的受访企业因对投资所在国家税收制度的不了解导致了额外的税收负担,而有超过半数的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遭遇到了税务歧视。

随着中国从资本输入国向资本输出国转变,企业正确地识别并有效地控制海外税务风险,对于企业降低海外并购风险,提高投资收益,提升中国企业的良好声誉有着不言而喻的重要性。

在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决策和管理当中,必须不断增强税务风险的防范意识,将税务风险的防控有效地融入到企业的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日常工作当中,尽快建立健全境内外税务风险管控体系。

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中常见的税务风险点并购活动通常分为项目启动、谈判、整合和退出四个环节,税务风险存在于上述每个环节当中。

我们拟对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各环节中经常遇到的或容易被忽视的税务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 未实施详尽的税务尽职调查是产生海外税务风险的重要诱因在一项并购活动的初期,投资者通常需要对被投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调查的范围可能涵盖财务、税务、商务、法务等领域。

调查的目的在于识别目标公司历史经营期间的潜在风险,以帮助投资者对目标公司的运营状况进行评估。

海外工程项目的纳税筹划问题

海外工程项目的纳税筹划问题

纳税Taxpaying税务筹划海外工程项目的纳税筹划问题蒋明静(特变电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昌吉831100)摘要: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上升的背景下,现今我国各行业的发展速度也在持续加快,海外工程项目的发展也有了很大的变化,而在海外工程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其中的清税工作作为实际项目进行中的重点与难点,不仅关乎着相关企业的利益问题,也与海外项目的持续发展有着很大的联系。

基于此,本文在阐述合理避税含义的基础上,对其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定分析,并总结了海外工程项目纳税统筹的相关策略,以期可以为相关企业的后续发展提供一定借鉴。

关键词:海外工程项目;纳税筹划;问题;策略在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各行业的发展速度也在加快,而一些企业在政策等的推动下,在以往的基础上有了很大的发展,海外工程项目的增多,使其所面对的纳税筹划问题也比较多,而海外工程项目的纳税筹划主要是在当地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安排,合理地规避、延缓和减轻税负,从而增加企业的净利润,这可以进一步促进企业的发展。

对此,相关企业必须深刻认识到纳税统筹的问题,并采取合理的对策来实现企业的稳定发展。

一、合理避税的涵义在海外工程项目快速发展的同时,其所面对的纳税统筹问题也较为严重,而纳税统筹一般包括了所在国各项税金的缴纳、会计核算方式等,如果相应的单位没有对这些进行合理的分析,其会对项目清税的结果造成很大的影响。

而相关企业要在海外工程项目中获得相应的利益,实现自身的健康发展,就需要重视纳税统筹中的问题,并采取合理避税措施来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防治不必要的纳税问题出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般情况下,企业所使用的纳税统筹方法较多,例如缩小税基、采用低利率、延期纳税和利用当地税收优惠政策等。

而近些年来,由于很多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所承包的各种国际工程项目呈大幅度上升趋势,在海外工程项目的纳税统筹方面所面临的经营风险也在逐渐增大,对此,企业必须在深刻认识到海外项目纳税筹划策略运用的基础上,充分了解各国税法,通过合理、有效的海外工程项目纳税统筹策略来推动自身的发展。

境外派遣员工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探究

境外派遣员工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探究

受雇 的 中方机构 支付 、负 担 的,可委托其 境 内派 出 机构代征税款 。
二是 自行 申报 。根据 《境外所 得个人 所得税 征 收管 理暂行 办法 》第九条 规定 :境 外所得 来源 于两 处 以上 的以及取得 境外所 得没 有扣缴 义务人 、代征 人 的 (包括 扣缴义 务人 、代 征人未 按规定 扣缴 或征
政 策解读 ·Pol 1 cy 1 nterpretati 0n
境 外派遣 员工个 人所得税 汇算清缴探 究
上海上 电电力投 资有 限公 司 赵 孝 亭
随着我 国企业 “走 出去” 到海外直 接投 资 ,海 外派遣员工境 内外个人所得税 汇算清缴 ,是很多 “走 出去 ”企业关 心 的话题 。我 国个人所 得税 实行 的是 全球 征税税 制 ,海外 派遣员 工就 国内外 的收入 ,应 该按 照相关税 法规 定进行 税务 申报 ,尤 其是近 年来 我 国对个人 征信 系统 的强化 ,若不 能及 时汇算 清缴 而产 生滞纳 金 ,甚 至有可 能会影 响到个 人将来 的征 信信用 。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
一 、 境 外个 人所得 政策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绍
(一 )纳税 义务 人 根据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个人 所得税 法 》以及实 施细 则第三 条规定 :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居 住满 一 年 ,但未超 过 五年 的个 人 ,其从 中国境外取 得 的 所得 ,只就 汇到 中国 的部 分缴 纳个人所 得税 ;居住 超过 五年 的个人 ,从 第六 年起 ,应 当就 从 中国境外 取得 的全 部所 得纳税 。根据 《境 外所得 个人所 得税 征收管理暂行 办法 》第 二条 规定 :在 中国境 内有住所 , 并且来源 于中国境 外所得的个人纳税人适用该办法 。 (二 )个人 所得 税 范 围 根据 《境外所得个人所 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第 四条规定 :下列所 得 不论支 付地点是 否在 中国境 外 ,均为来 源 于 中国境 外 的所 得 ,主要 包括 :因任 职 、受雇 、履 约等 而在 中 国境外 提供 劳务取 得的所 得 ;将财产 出租 给承租人 在 中国境外使 用而取 得 的 所 得 ;转让 中国境 外 的建筑物 、土地使 用权 等财产 或者 在 中国境外 转让其 他财产 取得 的所 得 ;许 可各 种 特许权 在 中国境外使 用而取 得 的所 得 ;从 中 国境 外 的公 司 、企业 以及其 他经济 组织或者 个人 取得 的 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 。 (三 )申报 方 式 一 是企业 申报 。根 据 《境外 所得个 人所得 税征 收管理暂 行办 法 》第八 条规定 :纳税人 受雇 于 中国 境 内的公 司 、企业 和其 他经济组 织 以及 政府 部 门并 派往境外 工作 ,其所得 由境 内派 出单位 支付 或负担 的 ,境 内派 出单 位为个 人所得 税扣 缴义务 人 ,税 款 由境 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 缴。其所得 由境外任 职 、

税务培训-最新非贸付汇法规下的外籍派遣模式涉税实务与风险管控

税务培训-最新非贸付汇法规下的外籍派遣模式涉税实务与风险管控

最新非贸付汇法规下的外籍派遣模式涉税实务与风险管控谁应该参加:财务总监/经理税务总监/经理活动关键字:外籍派遣非贸付汇19号公告40号公告活动介绍:2013年上半年的非居民税政管理领域可谓是“风云迭起”、“好戏连台”。

四月末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9号公告对于外籍派遣人员来华构成机构、场所和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参考因素和相关管理程序予以了正式明确;仅仅2个月后,国家税务总局和外汇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40号公告又将原非贸付汇的审批制改成了备案制,至此,所有的税务风险将完全转嫁给了纳税人。

这些变革都对企业的跨境付汇风险管控产生了重大及深远的影响,需要企业及时研判,加以应对。

或许作为广大企业中的一员,您也同样面临以下问题:1. 19号公告出台后是否默许“管理费、服务费性质的款项”等款项的付汇?2. 如何理解派遣企业“保留一定数额”的由接收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3. 19号公告第三条中,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和备案时,应提供哪些资料?4. 如何定义“抵消交易、放弃债权、关联交易或其他形式隐蔽性支付”?5. 备案制的付汇流程是否意味着企业将面临的税务风险较此前更小?面对以上困惑,铂略咨询Linked-F将为您从政策制定与执行者、税务实务专家的角度精确剖析跨国企业常见派遣模式在新的付汇环境下的实务处理方式与风险管控思路,使您一站式了解外籍派遣模式下的涉税风险并具备灵活处理相关业务的能力。

流程:08:30 签到09:00 活动开始,主持人致辞09:05 税务官员角度:外籍派遣人员常设机构判定与非贸付汇新政解读-外籍派遣人员构成PE的主要因素与判定因素之间的逻辑关系-判定因素的构成是否意味构成PE?-高层管理人员的处理与筹划思路-管理的要求-新非贸备案的主要流程,以及企业应当准备的材料10:30 茶歇10:45 税务专家角度:深度剖析新政下的派遣应对策略-新政下各派遣模式所涉常设机构风险-如何重新审视派遣协议的相关条款-备案制付汇流程带来的新问题12:00 午餐13:30 主要外籍派遣模式实务操作及涉税风险探讨主要派遣模式一:M公司为在华投资控股公司(CHC),行使K集团亚太区地区总部管理职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废)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488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5.05.20
【实施日期】2005.05.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4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049号)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生产线、集成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购建的生产线、。

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行动计划_评述及我国的应对

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行动计划_评述及我国的应对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532013年4期 国际税收 架下有效进行了反避税的国际合作。

中国在实践上也不断地吸收OECD 的反避税理念,以争取在国际贸易税收问题上得到更多国家的理解和支持。

中国的税务机关已经在反避税国际合作上开展了许多工作,比如拓展税收协定网络、建立税收情报交换机制,甚至是展开双边的反避税调查等。

为了执行转让定价实务工作的理念、提升中国在国际税收领域的影响力,国家税务总局还积极参加OECD、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各项合作和联合行动,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在一系列技术问题上提出了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和保护中国税收权益的观点。

国际税收INTERNATIONAL TAXATION正如BEPS 报告所提到的,提高税务合规性是保障财政收入和提升企业竞争能力的关键因素之一。

此外,在公司治理和税收的关系上,OECD 指出大型企业与税务机关正逐渐转变为相互协作而非纯粹的敌对关系,体现为双方都在寻求税收透明度和税收确定性。

在中国投资运营的跨国公司以及中国的“走出去”企业,也应在加强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尝试与中国和海外的税务机关开展积极的对话和协作,加强透明度以提高税收确定性。

责任编辑:陈双专“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 行动计划”评述及我国的应对周 萍 吴惠君(大武口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 石嘴山 753000)近年来,许多国家为了吸引外资,经常自愿成为“避税天堂”。

2012年,谷歌、脸谱、亚马逊和星巴克等大型跨国公司被曝在英国获得大笔收入,却未能支付应缴税费,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强烈质疑。

针对跨国公司近年来愈演愈烈的避税行为,在2013年2月的G20财长及央行行长会议上,与会财长讨论了OECD 对该问题的调查报告。

该次会议最后发布的公报中还提到:鉴于跨国公司遵循的避税措施将侵蚀各国税基,威胁国际税收体系的稳定,因此各国将采取严厉措施来解决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现象。

当时,据海外媒体报道,G20合作处理跨国公司避税问题的具体应对措施将体现在2013年7月经合组织的报告中。

税务工作人员如何申请外国企业所得税抵免

税务工作人员如何申请外国企业所得税抵免

税务工作人员如何申请外国企业所得税抵免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进行海外投资。

这些企业在海外经营中所获得的利润往往需要缴纳当地的所得税。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中国税务部门提供了外国企业所得税抵免的政策。

对于税务工作人员而言,了解和掌握这一政策的申请流程和要点至关重要。

首先,税务工作人员需要明确外国企业所得税抵免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抵免适用于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境外投资的情况。

这些企业在境外获得的利润,如符合相关条件,可以在缴纳中国所得税时享受抵免。

其次,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了解外国企业所得税抵免的申请流程。

一般来说,企业在申请抵免前,需要先进行核定利润和纳税义务的认定。

这一步骤主要包括核定利润、确定适用税率和计算纳税义务三个环节。

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仔细审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确保核定利润和纳税义务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在核定利润和纳税义务认定完成后,税务工作人员需要帮助企业填写外国企业所得税抵免申请表。

这一申请表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境外分支机构或投资项目的情况、核定利润和纳税义务的相关数据等内容。

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与企业保持密切沟通,确保申请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申请表填写完毕后,税务工作人员需要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给税务部门进行审核。

税务部门将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决定是否给予外国企业所得税抵免。

审查过程中,税务工作人员需要积极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申请能够得到及时处理。

在税务部门审核通过后,税务工作人员需要将抵免的所得税金额通知企业,并协助企业进行税款抵免操作。

这一步骤主要包括填写抵免申报表、办理税款抵免手续等。

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与企业共同努力,确保抵免操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除了了解申请流程和要点外,税务工作人员还应该关注外国企业所得税抵免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变化。

随着国际税收合作的不断加强,我国税务部门可能会对外国企业所得税抵免的申请条件和程序进行调整。

普华永道-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管理办法

普华永道-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管理办法
• 情况(1):4号公告下发前已经完成重组业务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需要按照4号公告的要 求,补备相关资料。
• 情况(2):如果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其特殊税性务处理的,应按照4号公告的要求补充确认 (具体内容在下一部分的“针对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说明”中阐述)。
• 情况(3):2008、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已完成但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包括一般性税务处理及特殊 性税务处理),税务机关及重组各方可按4号公告的规定处理。
• 4号公告中规定了重组各方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及需要税务机关确认该处理方式所需遵循的时间表。该公告 同时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就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后续步骤(包括申报及监管)提供了详尽的指引。这是 为了确保一旦重组业务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时,重组各方和税务机关能及时履行适当的申报义 务。具体时间进程如下图所示:
然而,重组各方只能在重组业务完成后才能获得“确认”。因此,“确认”重组业务税务处理可能只是比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过程中审阅早几个月而已。另一方面,我们不能排除主管税务机 关是可能需要较长时间去确认企业重组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4号公告现在要求省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 申请后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确认。这个规定能使重组各方在合理的时限里获得重组业务 税务处理的确认。
• 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业务,重组各方一般应向税务机关递交以下资料。这个要求无疑加重了重组各 方的负担。
• 当事方的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重组的商业目的; • 双方所签订的重组合同或协议; • 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 转让方所接受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证明; • 重组业务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所有条件的证明材料; •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021,税务核查大幕下的 FO

2021,税务核查大幕下的 FO
家族治理与传承
inherit
2021, Family Offices under Tax Verification
2021,税务核查大幕下的 FO
随着 2021 年资本市场税务核查大幕拉起以及 CRS 跨境税收全面数据核对和 核查税补 , 中国的家族办公室在国际和国内税务统筹要注意什么,应该如何应 对?为了解答这些疑问,《家族办公室》采访了北京工商大学郝琳琳教授和跨境 税务筹划专家章强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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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治理与传承
inherit
以前的VIE架构是否会被追税?
章强:其实我们不觉得会大面积地 对之前的架构或者纳税进行追缴,因为 我们观察到不同的公司其实在处理上 的口径差别挺大的。比如说,有的公司帮 员工做了37号文备案,有的干脆就把这 个风 险 丢 给员 工自己 。另外,在 2 01 9 年 税改之前,因为法律上的有一些空白,特 别是对2019年之前的进行追溯还是比 较难的。
什么是“37号文”
37号文的 全 称是:《 国家 外汇 管 理 局关 于境内居民 通 过 特 殊目的 公司境 外 投 融 资 及 返 程 投 资 外汇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 号)。而37号文登记,指的是境内居民 个人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Tips
办理37号文的3个作用
1. 解决境内居民在境外持股的合规性 2. 解决境外融资和返程投资的合规性 3. 打通境内居民境外投资资金调回通道
总的来说,离岸信托是否能避税是 否能延税都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单纯 以一个其他国家的护照或者其他安排来 用信托进行信息隔离的话,如果不注意 到自我申报 的责 任 的 话,会 造 成 客户未 来较大的税务合规风险。家族办公室或 者是相关从业专业人员,在给客户建议 的时候,应该从全面的角度去分析各项 的利弊。

浅谈市场经济下纳税筹划意义

浅谈市场经济下纳税筹划意义

浅谈市场经济下纳税筹划意义汤秋蕾;董杰;王青【摘要】从国际情况看,纳税筹划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遍,早已成为一个成熟、稳定的行业,有相当数量的从业人员,且专业化趋势十分明显.许多企业、公司都聘用税务顾问、审计师、会计师、国际金融顾问等高级专门人才从事纳税筹划活动,以节约税金支出.尤其是大企业已形成了财务决策活动中,纳税筹划先行的习惯性做法.我国的情况则与国外有很大差异.我国目前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的商品课税制度,因而存在混合销售和兼营的问题,加之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负不同,就给企业进行商品课税的筹划提供了空间.因此,我国企业非常重视商品课税的筹划,将对市场经济下的税务筹划进行系统的论述.【期刊名称】《黑龙江科技信息》【年(卷),期】2010(000)006【总页数】1页(P106)【关键词】市场经济;纳税筹划;意义【作者】汤秋蕾;董杰;王青【作者单位】农垦总局牡丹江分局中心医院计财科,黑龙江,牡丹江,157000;黑龙江省八五一一农场计财科;农垦总局牡丹江分局中心医院计财科,黑龙江,牡丹江,157000【正文语种】中文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为各类经济主体(即纳税人)施展才华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同时也使他们面临着残酷的市场竞争,要想在此环境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经济效益,即在尽可能多地获得收益的同时,尽量减少成本费用的支出。

税收作为成本支出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其数额的多少将直接影响着经济主体自身的实际经济效益,纳税筹划由此产生。

纳税筹划是指采用合法的和非违法的手段进行纳税方面的策划和有利于纳税的财务安排。

一方面,纳税筹划是在符合税法或至少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的,另一方面,纳税筹划必须按有利于纳税来安排。

其主要内容包括:a.采用合法的手段进行节税筹划;b.采用非违法手段进行避税筹划;c.采用经济手段进行税收转嫁筹划;d.通过规范整理纳税人账目,实现涉税零风险。

海外并购能源行业税务风险分析及应对

海外并购能源行业税务风险分析及应对

海外并购能源行业税务风险分析及应对
黄富成;王鹏;张飞飞;段亭丽
【期刊名称】《新理财-公司理财》
【年(卷),期】2014(000)006
【摘要】近年来,随着中国在世界经济舞台上的不断崛起,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的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不同行业领域内,海外并购应关注的主要税务风险要点和应对思路亦不相同。

【总页数】2页(P89-90)
【作者】黄富成;王鹏;张飞飞;段亭丽
【作者单位】为普华永道中国国际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为总监,为经理,为高级顾问;为普华永道中国国际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为总监,为经理,为高级顾问;为普华永道中国国际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为总监,为经理,为高级顾问;为普华永道中国国际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为总监,为经理,为高级顾问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上市公司海外并购风险及应对策略——基于蓝色光标海外并购巨额亏损的思考[J], 蒋一聪
2.海外并购能源行业税务风险分析及应对 [J], 童晓晨
3.海外并购税务风险拓展-零售及高科技行业税务风险分析及应对 [J], 黄富成;王鹏;张飞飞;段亭丽
4.事业单位税务风险分析及其应对措施 [J], 花小薇
5.代理记账业及税务代理业风险分析及应对——对广东省D市两起涉税案件的反思 [J], 刘小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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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确认的量化调整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确认的量化调整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确认的量化调整
周仁仪
【期刊名称】《审计观察》
【年(卷),期】2003(000)007
【摘要】我国新会计制度按国际通行做法,突破了行业和所有制限制,更加体现
了企业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相分离的原则,其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进一步扩大,给企业纳税申报以及税务、审计部门准确地审核稽查,增加了一定难度。

笔者拟以企业会计利润为基础,根据现行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法规制度,采取增、减的形式,将两者间的主要差异,量化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

【总页数】1页(P31)
【作者】周仁仪
【作者单位】湖南商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5
【相关文献】
1.分配的实物资产是否应当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技术开发费、开办费及加速折旧”的纳税调整
3.企业投资活动对应纳
税所得额调整的几个关键问题4.新《企业会计制度》下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5.确认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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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税务中心主管合伙人陈明宇:海外投资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刚性需求

安永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税务中心主管合伙人陈明宇:海外投资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刚性需求

安永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税务中心主管合伙人陈明宇:海外投资
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刚性需求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对外贸易》
【年(卷),期】2014(000)005
【摘要】尽管市场人士对人民币与美元汇率发展趋势的分析呈现分化,且第一季度贸易顺差减少,但基于历年积累的巨大的外汇储备,政府还是大力鼓励和支持企业"走出去",并相继推出诸多利于"走出去"的优惠政策。

随着企业海外投资逐渐进入发达经济体以及地方企业与民企的不断加入,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与经营将步入新纪元。

【总页数】1页(P22)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共享共建——外在压力与内在需求下的明智选择——访安永全球电信中心主管合伙人乔纳、合伙人罗奕智 [J], 田文盛
2.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明宇:内资企业应享有更多外资企业税收优惠 [J], 赵爱玲
3.并购中的税务问题——专访安永会计事务所合伙人陈明宇 [J], 刘泓毅
4.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明宇:出口退税调整应防止诱发新欠退税 [J], 赵爱玲
5.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明宇:出口退税调整应防止诱发新欠退税 [J], 赵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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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页
股息
目标国公司
2010年11月
中国境外投资 - 境外税收抵免
“分国”限额


► ►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 五个年度内进行抵补 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间接抵免适用于: ► 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20%以上股份 ► 三层以内的外国企业 符合规定的外国减免税可作为企业 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 税收抵免。
2010年11月 第 13 页
中国境外投资 - 受控外国公司

受控外国公司满足以下条件的,应将其不作分 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 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中国内地跨国企业
受控外国公司实际税负低于12.5%;并且 受控外国公司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 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 ► ►
2010年11月
第 12 页
案例三:并购融资方案的纳税筹划
借款 股权/ 债务投资
- 中国公司在目标公司当地成立收购公司
中国跨国公司
- 中国公司通过银行借款并通过股权以及借款的方式将收 购款转入收购公司 - 交易后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合并 - 新公司按照10%的利率支付利息给中国公司 税收效益:
估值模型
2010年11月
第2页
收购前的尽职调查 -可能的解决方案
交易文件中的法律保 护(如免责条款、承 诺和担保)
价格调整(特别当 卖方是上市公司、 私募基金时)
递延支付交易价 款,如建立托管 帐户、获利能力 付款法(Earnout )
更正错误的税收操作
调整收购架构(资产 转让、股权转让)
2010年11月 第3页
海外并购或投资的税务考虑
周毅(企业交易税务咨询高级经理)
2012年8月31日
收购前的尽职调查
究竟是否要完成交 易(是否有阻止交 易的问题)
如何实现交易
未来的影响: 管理目标公司的税 收事项
收购前的 税务尽职调查
以什么价格或给予何种条 件: ►由于或有负债减少价格 ► 购买资产
用什么样的条款: 对合同的影响

受控外国公司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 其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 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一)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
股息 (未作分配)
并入中国 企业当期收入
境外控股公司
区);非低税率国家的名单目前有12个国家, 包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 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和挪 威等; (二)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三)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瑞士子公司的收入 应付所得税(20%) 可分配股息 股息预提税(10%) 净收股息 中国公司应税所得 中国公司所得税 境外已缴纳税款 抵免额超出部分 实际税率 2010年11月 第 10 页
€ 100 20 80 8 € 72 € 100
瑞士子公司的收入 应付所得税(20%) 可分配股息 股息预提税(0%) 净收股息 中国公司应税所得 中国公司所得税 境外已缴纳税款 应付中国所得税 实际税率
是否提高资产计税基础 商誉和摊销
一般不会提高资产的计税基础; 可能提高资产计税基础 某些情况下也有可能 无法摊销?如何进行收购价格 分摊? 提高后的资产计税基础可以摊 销
税务属性的继承 收购价格的谈判
税务属性可以得到继承 债务承继和计税基础的摊销的 比较
陈述及保证条款
无法继承税务属性? 资产计税基础的提高而产生的 税收效益和交易中的税负的比 较

► ►
交易完成条件(Conditions to closing)
赔偿条款(Indemnifications) 其它
在竞标和合同竞争中设计保证 /承诺条款和赔偿条款时,参 考尽职调查报告是非常重要的
2010年11月
第5页
税务保证和赔偿条款的谈判
税务保证条款和赔偿条款的获取将取决于交易类别以及具体谈判:
上市公司交易 保证条款 赔偿条款 托管账户 一般交易完成后即不再有效 一般不适用 一般不适用 非上市公司交易 一般在交易完成后一段期间内 依然有效 一般适用 可谈判

2010年11月
第6页
其他交易合同条款
其他需要关注的条款:
► ►

合同的当事人 定义(“税”,“减免”,“事件”,等等),包括所有适用的税种,如外国 税,资本利得税,资产税? 是否包含了利息,罚款,合同税务责任等等 涉及的国家地区
中国内地 跨国企业

香港公司
控股公司1

控股公司2

目标国公司
2010年11月
第 15 页
谢谢!
效益和成本的比较 双赢的架构
►应结合卖方的情况


可能影响估值
►无论是否进行并购,应该考虑一下公司/的整体架构
2010年11月
第8页
股权交易和资产交易
股权收购 债务承继 买卖双方的偏好 一般由买方承继 卖方更偏向股权收购方式 资产收购 一般情况买方不承继债务;但 有例外或负有次要责任 如果能够提高收购资产的计税 基础,买方更偏向于资产收购
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资本利得 将受税收协定保护
2010年11月
第 11 页
案例二:为什么需要控股公司架构 - 对于特殊目的公司(SPV)和控股公司的实质(substance)要求

出于当地税法的考虑,控股公司要获得当地税务居民身份需要符合什么条 件?
所涉及的国家地区对于“实质”可能有不同的要求 满足实质要求的实际经验 如果不符合实质要求,会有什么税务后果?

需要考虑包括:
► ► ► ► ►

需要根据相关资产所处国家或地区的不同为资产收购交易设计因地制宜的 工作范围
2010年11月
第4页
交易合同的基本组成
► ► ► ►
定义 背景介绍 / 交易架构(如:交易各方、收购架构、对价) 保证条款(Warranties),又称陈述(Representations) 契约书(Deeds),又称承诺(Covenants)
交易税负
收购合同
2010年11月
第9页
案例一:为什么需要控股公司架构 - 降低股息预提所得税
下面是引入卢森堡或荷兰中间控股公司后,该架构对中国跨国公司投资 瑞士公司实际税率的影响:
股息
中国跨国公司 中国跨国公司 股息 一般10% 的预提所得税 瑞士子公司 瑞士子公司 卢森堡/荷兰 0% 预提所得税 ! 0% 预提所得税 !
► ►►► ► Nhomakorabea交易先决条件
交易税负(谁来承担交易有关的税负?50/50?) 生效日
2010年11月
第7页
收购架构的主要考虑
►什么是最优先的?
► ► ►
交易的完成,还是“完美”的架构? 时间问题:有没有足够的时间来执行“完美”的架构 交易后架构重组
►买方的情况


税务最优化的结构在企业现有的架构下是否可行
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 协商最优的解决方案
收购前的尽职调查 - 确定工作范围
► ►
判断什么是最关键的税务问题或税务尽职调查需要达到的目的 工作范围:将取决于交易的情况及所要求的尽职调查类型

竞争压力可能会影响工作范围和保护诉求 涉及到的税种 各地的相似处和不同点 所有期间或法定可能被税务局稽查的年份 所涉及的国家和地区 重要性水平
€ 100 20 80 € 80 € 100 25 20 5 25%
25 28 3
28%
案例二:为什么需要控股公司架构 - 降低资本利得的预提所得税
不同控股架构下,出售境外公司股权的税务负担比较
中国跨国公司 中国跨国公司
香港控股公司
出售
卢森堡控股公司 德国子公司 德国子公司
出售
出售德国子公司股权 收益需支付德国资本利得预提 所得税?
支付利息
收购公司
税务影响 利息抵扣节税@35% 支付给中国公司利息预提所得税@10% 中国公司利息收入纳所得税@25% 中国公司境外税额抵免 中国公司利息收入营业税(5%) 税收效益
金额 35 (10) (25) 10 (5) 5
目标国公司
如果收购公司可以直接向海外或国内银行借款,税收效 益将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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