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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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能力验证计划作业指南(飞行检查)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广东省司法厅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声明
本作业指南及相关材料内容仅供本次能力验证活动之用,未经组织方同意或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复制、传播或作为其它用途。
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能力验证计划(飞行检查)
作业要求
1.检查组
1.1 由2-3名技术专家(其中1名为组长)和1名司法行政管理人员组成。
1.2 负责将待测样品带至被检查机构检查现场,并完成移交确认工作。
1.3向被检查机构宣布检查要求、注意事项、公正和保密性声明。
1.4按要求完成现场检查工作,并完成《现场检查表》(见第7页至第9页),并签字
确认。
2.待测样品
2.1待测样品共2份,每份样品约5mL。
2.2每份样品均为有一定乙醇含量的血液样品,且都含有1%的NaF成分。
2.3样品采用硬质塑料管密封分装,加以“血液样品”字样的安全标识,置于内装有冰袋的塑料泡沫盒内,避免在正常运输过程中引起损坏、混淆、腐败。
3.被检查机构作业要求
3.1机构代表随机抽取待测样品(最后次序的参加机构除外),对样品的包装、性状、数量进行查验后签字确认。若有疑问应及时向检查组提出,由检查组负责协调或解决。
3.2经确认后,待测样品的接收、流转、检测等过程按照机构规定进行,应在2个小时内完成待测样品的接收、流转、检测及结果报告等整个过程。
3.3 测定完成后向检查组提交以下材料:
A 《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能力验证计划(飞行检查)结果反馈表》(见第5页);
B 检测过程记录(如果有)和检测图谱的复印件。
3.4 检测完毕后由参加机构负责处置样品余样。
4.相关说明
4.1参加机构对待测样品的接收、流转、检测及提交《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能力
验证计划(飞行检查)结果反馈表》等整个过程超过2个小时的,应视检测结果
无效,按“不通过”结果处理。
4.2在观察检测过程的同时,检查组需通过现场核查、记录和档案查阅以及人员
询问等方式进行检查,请参加机构予以配合并确定陪同人员。
4.3 检查组在下列任何情况之一时,经请示组织方同意,可以停止现场检查:
a) 实验室实际状况(鉴定人、设备、鉴定场所)与行政登记信息不符合;
b) 现场不具备技术能力评审条件;
c) 被检查机构有意妨碍检查工作,以致无法进行检查;
d) 被检查机构有恶意损害本次检查活动组织方声誉的行为;
e)发现被检查机构存在不诚信行为。
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能力验证计划(飞行检查)
结果反馈表(参加机构填写)
参加机构名称:
样品编号:
采用的检测方法:
□顶空气相色谱法□其它:
定量方法采用:
□内标法□外标法
最低检出限:
检测方法:
样品检测结果:
鉴定人签字:
机构盖章:
日期:
结果评定
1. 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能力飞行检查的结果由专家组根据被检查机构的测试结果进行评定。
2. 检查结果的评定以被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与样品定值的相对误差及平行样测定的相对误差进行综合评定。样品定值为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的样品配制值。
2.1 单个样品测定值与定值的相对误差≤10%的得60-80分,相对误差﹥10%且≤20%的得40-59分,﹥20%的得0-39分;
平行样测定的相对误差≤10%的得15-20分,﹥10%且≤20%的得10-14分,﹥20%的得0-9分。
2.2 单个样品得80分以上的为“满意”、60--79分的为“通过”、60分以下的为“不通过”。
2.3 二个样品均为“满意”结果的,则综合评价为“满意”;
二个样品中有一个样品为“通过”以上结果的,则综合评价为“通过”;
二个样品中有一个样品为“不通过”的,则综合评价为“不通过”。
3. 现场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反映在现场检查表中,报告给本次活动的组织方,作为被检查机构整改内容。
4. 评定结果由本次活动的组织方在检查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反馈给被检查结构。
现场检查表(检查组填写)
组长签字:组员签字:日期:
公正性、保密及廉洁自律声明
本人承诺:
a)以客观、公正和科学、严谨的态度从事本次检查工作,不徇私舞弊。如实上报检查结果,对相关情况不隐瞒、不漏报。
b)未经许可,不泄露在检查过程中获得的被检查机构相关信息;不泄露组织方尚未公布的信息。
c)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不擅离职守或擅自改动检查内容、过程和时间;
d)不利用检查工作便利为个人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e)不接受被检查方赠送的礼品、有价证券和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活动;
f)不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如对被评审机构进行咨询、培训或推销等活动;
g)本人对所承担的检查结果负责,并愿意承担因工作失误而引发的法律连带责任;
h)如违反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规定及本声明中的内容,本人自愿接受组织方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的处罚。
声明签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