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
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02•【文号】国土资发[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铁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近年来,公路、铁路建设快速发展,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工作逐年好转。
但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显示,公路、铁路项目违法违规用地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为贯彻落实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的服务和监管工作,促进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和依法依规用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牢固树立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公路、铁路项目事关国计民生,工期紧、任务重,而且大多属于线性工程,点多线长、用地类别多、涉及范围广,用地报批工作难度大。
多数公路、铁路项目属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能否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对维护土地管理和利用秩序具有很强的导向和示范作用。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公路、铁路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协调、相互配合,保障公路、铁路项目建设及时供地和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
各主管部门和用地单位都要牢固树立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坚决杜绝未经依法批准用地擅自开工建设行为,严禁单纯追求建设进度造成违法违规用地。
要认真执行土地征收和临时用地补偿安置的法规政策,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坚决杜绝依靠行政命令压低补偿标准,侵害农民权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29•【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施行日期】2017.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现将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7年11月29日附件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国家土地局、第93号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布2 关于印发《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71号3 对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0〕238号4 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582号5 关于严禁非农业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36号6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7 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8号8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117号9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振兴东北办关于印发《关于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土地和矿产资源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91号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振兴东北办联合发布10 关于灾后重建及灾毁土地涉及基本农田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460号11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12 关于重申矿业企业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11号13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14 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15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1号16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7号17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1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6号19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地质钻(坑)探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398号20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矿产地储备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28号2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通过实施统一配号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65 号22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23 关于从严控制海域建筑用砂勘查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53号24 关于开展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勘查开采年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18号25 关于矿产资源整合中采矿登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00号26国土资源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7号27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文化部能源局民航局关于切实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用地保障和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98号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文化部、能源局、民航局联合发布28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9号2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144号3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准安徽省9个地勘基金项目申请探矿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734号3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4号3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33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34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页岩气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35国土资发〔2012〕159号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的通36国土资发〔2013〕3号知。
国土资发【2010】87号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监察、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主管部门,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各铁路局,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国家重点项目(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和省级重点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和依法用地意识明显增强,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是在2009年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做出了重大贡献。
但是,在有关土地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地区的重点项目依然存在未报即用、未批先用、耕地占补平衡不落实、损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重点项目用地服务和监管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依法用地意识重点项目对扩大内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产业结构、带动区域经济发展、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改善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受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
重点项目用地行为是否依法依规,对地方其他建设项目的用地行为和土地市场秩序具有很强的导向和示范作用。
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大,用地报批工作量大、任务重。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用地报批的协调和指导,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用地报批工作,树立依法用地意识,严格规范用地行为。
二、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为重点项目提供用地服务和保障。
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要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
已通过用地预审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项目,要提前介入,尽快开展用地报批前期工作,研究解决用地中存在的问题,按规定时限组织用地报批;对于急需开工建设的控制性工程,在确保被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得到依法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帮助申请办理先行用地手续。
国土资源部、交通部、铁道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路铁路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交通部、铁道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路铁路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交通部(已撤销),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6.20•【文号】国土资发[2000]186号•【施行日期】2000.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交通部、铁道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路铁路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交通厅(局),各铁路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公路、铁路建设用地指标管理,规范公路、铁路建设项目用地申报审查工作,提高审查工作效率,缩短审查报批周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公路、铁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抓好指标应用工作《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和《新建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是全国统一的用地标准,它既是编制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基本依据,又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公路、铁路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基本尺度,应严格执行。
省级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公路、铁路等各项建设用地指标,并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中能够准确运用建设用地指标,核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
同时,省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指导和帮助省以下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熟悉和了解建设用地指标的内容及适用条件,以规范对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和供地方案的拟定和审查工作。
各级交通、铁路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铁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用地指标规定、设计安排用地。
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要按照用地指标规定科学设计、合理布置、集约用地。
对一般的公路和铁路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要控制在指标规定的范围之内。
对确需超出用地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的,建设单位须附具体说明。
交通部、铁道部将把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在上报项目中的应用情况作为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条件。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06]225号【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日期】2006.09.30【实施日期】2006.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厅),财政厅(局),铁路局,交通厅(局、委),水利厅(局),环保局(厅):自《土地管理法》及《土地复垦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土地复垦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近年来,由于重视程度不够,复垦费用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等原因,生产建设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得不到及时恢复利用,造成土地浪费,环境恶化现象比较严重。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有关精神,落实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中提出的“加快推进土地复垦”的要求,必须切实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搞好土地复垦的紧迫感长期以来,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土地、矿产资源开发支持了各项生产建设,但也留下了大量废弃地,未得到及时复垦利用。
随着各地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工矿废弃地的数量依然持续增加,导致土地复垦“旧账未还、新账又欠”,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加剧了人地矛盾,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搞好土地复垦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施土地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对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9.09.04•【文号】交公路发[2009]458号•【施行日期】2009.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4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中交京华公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当前,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公路建设项目大量增加。
但部分省份因急于开工,人为压缩设计周期,致使地质勘察深度不够,工程方案比选深度不足;有的省份初步设计预审流于形式,施工图设计对部初步设计批复意见落实不到位,甚至出现未批先开工等问题,严重影响工程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工程建设质量。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结合部《关于交通运输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现将《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设计是工程的灵魂,设计管理工作是保证设计质量,保障工程建设和运营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公路建设有序进行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公路建设有关法规,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有序推进公路建设。
初步设计文件应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和投资控制等要求。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预审,再报部审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初步设计批复要求进行审批。
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通知
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
标》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行业标准管理
【发文字号】建标[1999]278号
【失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批准发布《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2011修订)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1999.11.18
【实施日期】2000.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通知
(建标[1999]278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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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铁办〔2011〕6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铁办〔2011〕68号部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推进铁路建设科学发展、协调发展、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使铁路建设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铁道部党组研究决定,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转变铁路发展方式为主线,进一步发挥铁道部铁路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优化铁路局建设管理责任,落实铁路建设项目法人责任,依法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确保实现“十二五”铁路建设目标,对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关系,落实责任按照部党组关于铁道部主要行使政府监管、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和行业管理三项职能的要求,进一步明确铁道部建设管理主体责任,科学界定铁道部与建设单位的权责,落实建设单位的管理职权,有利于落实铁路局经营主体责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建设管理机制。
1.进一步落实铁路建设管理主体责任。
铁道部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铁道部的总体要求和部署,转变理念,切实履行政府监督、行业管理和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做好铁路建设规划、政策、行业法律法规拟订,建设标准和规章制定,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加强建设市场管理、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建设过程协调、服务,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等工作;建立完善监管体系及相关规章,完善项目决策报批审批、初步设计审批、项目变更审批制度,建立项目管理考核机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和处罚办法,开展建设项目审计,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执法监察等;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稳定、投资风险评估,合理安排建设项目投资,确定出资人代表及股权结构,行使出资人权力,组建合资公司筹备组,审定资金预算,管理施工图审核,安排年度投资计划,推荐合资公司高层管理人选等;加强快速铁路网项目、跨局路网主骨架长大干线项目以及难度大项目的管理。
2. 科学界定铁道部与建设单位的权责。
铁道部依法确定建设项目的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总工期和工程总投资,提出环境保护要求,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化,依法按程序进行调整,并对上述事项负责。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05•【字号】吉政办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12〕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部署,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有效遏止和严厉打击违法用地、非法勘查开采等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体系,严格落实责任(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二)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公安、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安监、林业、电力等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体系,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
(三)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行使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及时查处和及时移送,不断完善保障科学发展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机制。
(四)各级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受理、侦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破坏国土资源的刑事案件,积极参与国土资源联合执法、检查等活动,依法查处各类妨碍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各级监察部门要积极支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并需要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规划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规划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15•【文号】国办函〔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规划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3月15日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铁路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为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引擎。
与此同时,在铁路规划建设工作中,一些地方存在片面追求高标准、重高速轻普速、重投入轻产出等情况,铁路企业也面临经营压力较大、债务负担较重等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铁路规划建设工作,推动铁路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科学有序推进铁路规划建设,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全面增强铁路安全质量效益、服务保障能力和综合发展实力。
到2035年,使铁路网络布局结构更加优化完善,铁路债务规模和负债水平处于合理区间,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当好先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强规划指导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军民融合需要,综合考虑铁路与公路、水运、民航、城市交通等关系,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科学编制铁路发展规划,形成分层分类、功能互补的规划体系。
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8】10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8〕104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集装箱、投资公司: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工作,根据国务院七部委《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2006〕22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特点,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按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和人员培训力度,充分认识到铁路工程建设肩负环境保护、节约土地等重要社会责任,认识到在大规模铁路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政策、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做好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落实国家土地复垦政策和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措施的自觉性。
二、做好复垦方案编制和复垦工程设计工作,为有效实施临时用地复垦和节约使用土地奠定基础1.各建设项目应按《铁路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铁建设〔2007〕152)要求编写临时用地复垦内容。
2.在申请用地之前,应依据土地开发整理相关规范和要求编制详细的土地复垦方案,按规定报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评审。
3.建设项目各阶段要在临时工程详细设计基础上开展临时用地复垦工程设计,提出具体工程措施,计算详细工程数量。
4.复垦方案编制与复垦设计应与主体工程设计优化相结合,充分考虑永临结合,合理设置临时工程,尽量减少临时用地。
三、认真编制并计列临时用地复垦费用,为临时用地复垦提供资金保障1.临时用地复垦方案编制和项目预可性研究、可行性研究、设计阶段均应以工程措施和工程数量为基础,单独编制临时用地复垦费用。
2.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设计阶段,大型临时工程、过渡工程及取弃土场等临时用地的复垦费暂按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相关规定和相应的工程数量进行编制,并在相应概算章节单列,现行铁路工程定额不满足概算编制需要时,可参照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建〔2005〕169号)进行补充单价分析。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8]240号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8‟240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铁路建设市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积极参与铁路建设,根据当前铁路建设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市场开放1.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建市…2004‟234号)和《关于继续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建市…2006‟87号)要求,鼓励具有公路、煤炭、城市轨道交通、水运、电子通信广电(通信)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院,以联合体方式参与铁路专业工程设计;在施工标段划分时选—1—择不涉及营业线施工的独立标段,由具有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市政公用工程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施工企业投标;鼓励具有公路、矿山、城市轨道、电力、通信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以联合体方式参加铁路工程监理工作。
2.经铁道部批准,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可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公司(工程处)按照专业优势互补的原则,以专业联合的形式参加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投标。
参与站房工程投标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可与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进行专业联合。
3.为搞好施工和运输的协调配合,保障营业线行车安全,涉及营业线安全的施工标段,宜由具有长期营业线施工优势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二、关于资格审查与市场准入1.铁路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可采用资格预审或后审制度。
为保证资格审查公平公正、准确无误,采用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应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对资格审查申请人的详细情况进行认真评审,完成审查后及时向铁道部招标办核备资格预审评审报告。
2.招标人要依据铁道部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和标段特点,合—2—理设定各标段投标人资格需达到的项目经理及技术经济人员、机械设备、财务能力、经验业绩等最低标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和歧视潜在投标人。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
政策法规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铁道部 交通部 水利部 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 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 土资 发 [ 0 6 2 5号 20] 2
各省 、 自 区 、直辖 市及新疆生 产建 济 、推进社会 主义新 农村 建设 、建设 量 采取充填 等复垦措施 ,尽 可能降低 治 设兵团国土资源厅 ( 国土环境资源厅 、 节约 型社会 、促进 经济社 会全 面协调 和减少 土地塌陷程度 和范 围。
复垦 费用 。露 天开采 的生产 项 目以及 务人 ,将不批 复建设用 地 、不发放 采
搞好土 地复垦 工作是 贯彻落 实科 交通 、水利等 建设项 目要尽 量做到 土 矿许可证或不予通过年检 。 学 发展观 ,坚持 最严格 的耕地保 护制 地复 垦与生产 建设 同步设计 、 同步 施 各 地要 建 立健 全 日常监 管制 度 , 边生 产 、边建 设 、边 切 实加 强 土地 复垦 的监 督检 查 工作 。 度 ,实施土地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 , 工 ,努力实现 “ 对恢复 和改 善生态环境 、发展循 环经 复垦” ;进行地下采掘或施 工的 ,应 尽 国土 资源管理 部 门要会 同有关 部 门定
弃 地 ,未得到及 时复垦利 用 。随 着各 的生 产建设项 目,其 可行性 研究报 告 理新的审批手续。
地经济建设步伐 的加快 ,工矿废 弃地 和设计 任务 书应 当包 括土地 复垦 的 内 在 建设 用地 批复 、采矿许 可证发 的数量依然持续 增加 ,导致土地 复垦 容 ;设计文件应当有土地复垦的章节 ; 放或 矿产资 源开发利用 年度检查 ( 以 “ 旧账未还、新账又欠” ,严重破坏了生 工 艺设 计应 当兼 顾 土 地复 垦 的要 求 , 下简称年榆)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态环境 .加剧 了 ^ 地矛盾 ,影响了经济 并据 此编制土 地复垦 方案 ,落实土 地 对未按 规定缴 纳土地 复垦费 的复垦 义 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2.08
•【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18.0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8年第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对单独发布或者牵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国土资源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8年2月8日附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尽快贯彻国土资发[2000]186号文件简化公路铁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审查报件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尽快贯彻国土资发[2000]186号文件简化公路铁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审查报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1.01•【文号】国土资用发[2000]20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公路,铁路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尽快贯彻国土资发[2000]186号文件简化公路铁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审查报件的通知(2000年1月1日国土资用发[200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国土资源部、交通部、铁道部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路铁路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86号)和《关于报送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下发后,各地已开始贯彻执行。
但少数地区对用地指标的审查、上报材料及时间要求等理解不尽一致。
为此,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做好工作衔接,减少返工和重复工作,从国土资发[2000]186号下发之日起,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公路、铁路项目用地,凡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已按186号文的规定,做好用地指标的合规性及供地表格相关内容审查的,我司将只对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和供地方案规范性进行审查。
在186号文下达之前已按原有规定准备报件,暂不能按186号文的规定做好供地方案相关内容审查和调整工作的,也可不作调整,仍按原有规定上报,我司将仍根据用地指标原有审批程序进行审查。
二、从今年10月1日起,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名义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公路、铁路项目用地,一律按两个通知的要求作好用地指标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三、今后,对各地上报的公路、铁路建设项目用地,主要由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用地指标执行情况的审查,并作好有关材料的存档备查工作。
国家土地管理局、铁道部关于颁布《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国土[建]字第144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铁道部关于颁布《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铁道部关于颁布《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年10月27日<1992>国土<建>字第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铁道部部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有关规定制定的《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经国家土地管理局、铁道部批准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颁布施行。
附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切实做好本部门用地的利用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铁路部门利用和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征(拨)用的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铁路临时用地是指根据铁路建设的需要,短期内(三年)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机械堆场用地,简易道路和便线用地,取弃土场用地等。
第五条铁路用地的规划、建设、利用、保护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以及铁道部其它单位的所有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均应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指导下,进行铁路用地管理工作。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关于加强公路和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关于加强公路和铁路沿线地质
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0.07.29
•【字号】浙土资函[2010]20号
•【施行日期】2010.07.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关于加强公路和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
范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函〔2010〕20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各铁路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当前公路、铁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将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和铁道部《关于加强公路和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8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交通部门和各铁路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沟通会商,按照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席会议的要求,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防治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实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横向联动。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交通部门和各铁路单位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切实按照国土资发〔2010〕88 号文件的要求,履行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确保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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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铁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近年来,公路、铁路建设快速发展,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工作逐年好转。
但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显示,公路、铁路项目违法违规用地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为贯彻落实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的服务和监管工作,促进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和依法依规用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意识
公路、铁路项目事关国计民生,工期紧、任务重,而且大多属于线性工程,点多线长、用地类别多、涉及范围广,用地报批工作难度大。
多数公路、铁路项目属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能否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对维护土地管理和利用秩序具有很强的导向和示范作用。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公路、铁路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协调、相互配合,保障公路、铁路项目建设及时供地和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
各主管部门和用地单位都要牢固树立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坚决杜绝未经依法批准用地擅自开工建设行为,严禁单纯追求建设进度造成
违法违规用地。
要认真执行土地征收和临时用地补偿安置的法规政策,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坚决杜绝依靠行政命令压低补偿标准,侵害农民权益。
要切实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各项要求,坚持节约资源优先的原则,严格按用地标准供地,鼓励积极研究推广节地的技术和工程措施,严禁多占多用。
二、进一步改进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服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做好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92号)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积极主动服务,改进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
要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将公路、铁路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重点保障;要加强与公路、铁路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参与建设项目前期论证,科学合理选址(线),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用地报件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及时申报;要强化用地预审,提前把好用地审查关,确保用地符合规划、纳入计划、符合用地标准,各类补偿安置费用和耕地占补平衡能够落实,征地能够实施。
公路、铁路行业主管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计划拟定、用地预审过程中,要主动提出用地需求,防止重复建设和超前建设,强化节约用地。
国土资源部将进一步加强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用地报批质量,促进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发现和解决用地
报批中存在的问题。
对各省(区、市)申报的公路、铁路项目,同类补正问题多次提出而没有纠正的,国土资源部将进行通报。
国家重点公路、铁路建设项目,因工期紧急需开工建设的,在用地通过预审、项目可研批复后,桥梁、隧道、车站、特殊地基处理等控制性单体工程,以及受季节影响或与其他工程交叉干扰急需开工的工程,在设计审批部门确认工程选址和范围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并办理先行用地。
先行开工工程涉及的拆迁安置用地,可一同申请办理先行用地。
先行用地经批准后,要严格按照批准用地范围进行建设,同时抓紧申报正式用地,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完成。
公路、铁路项目正式报批用地时,可根据用地报批组卷进度,以市(地、州、盟)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用地可随同项目用地一同报批;其他建设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的,按批次用地报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外的,可随同项目用地一同报批。
对于建设施工中由于取弃土场等临时用地位置未确定等原因,难以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和评审工作,影响主体工程用地申报的,可由建设单位对此作出说明和承诺后报批用地。
用地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临时用地手续前,严格审核土地复垦资金和方案情况,土地复垦资金不落实、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不予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加强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设计管理,建设、设计单位应在设计过程中加强与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沟通,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服务、提前介入,加快用地手续办理。
三、切实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管
各级公路、铁路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设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在系统内积极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认真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切实增强建设单位依法依规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意识,依法履行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各项政策要求。
对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公路、铁路违法违规用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整改工作,加快组卷报批,尽早完善用地手续。
同时,对用地手续不完备的已建、在建公路、铁路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治,加快完善手续。
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确定项目竣工时间要充分考虑项目用地申报、审批和征地实施等情况。
建设用地未经依法审批,不得批准项目开工或以行政命令等手段强行要求开工。
项目建设概算要足额安排征地补偿安置、补充耕地等费用,并依据有关规定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费用,安排好搬迁农户建房等生活用地,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确保完成耕地占补任务。
采取省部协议方式进行项目建设的,要确保协议签订后土地有关费用能够足额落实到位,用地报批工作顺利开展。
公路、铁路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业主单位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设计文件和用地红线图,为建设用地组卷报批创造条件;公路沿线设施、铁路站场等项目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严禁超标准用地。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压覆矿产资源审核,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建设单位要主动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沟通,提前做好用地报批前期工作。
建设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协调征地拆迁中的有关问题,共同做好征地拆迁工作;要认真研究优化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方案,尽量少占耕地,节约集约用地;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土地复垦,确保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
四、加强部门协调联动,严格监管
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将建立多层次的用地协调机制,进一步健全共同责任机制,加强协调联动。
各级公路、铁路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工程建设情况的统筹规划,动态掌握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办理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用地手续办理情况。
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公路、铁路项目建设存在边报边用、未报即用等违法用地情况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实地调查,勘查、测量面积时,建设单位应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立项审批、用地报批等文件资料。
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检查核验,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主管部门不得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既要积极主动服务,也要严格规范管理。
对先行用地建设项目超过批准范围使用土地,擅自改变公路、铁路用地性质进行建设的行为,要加大力度,严肃查处;严禁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审批先行用地,一经发现,严格按非法批准用地查处;对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公路、铁路项目违法用地,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厅发〔2010〕58号)要求,及时报告,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仍然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应当向省(区、市)人民政府
和国土资源部专项报告,同时报告相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地方人民政府接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报告后,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的有关规定,追究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审核督察,利用在线土地督察系统加强日常审核,组织开展实地核查。
要通过与省级人民政府的定期通报机制,向省级人民政府及时通报重点建设项目违法用地情况;属于报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及时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由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在用地会审时提出意见,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属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及时发出纠正整改意见。
对违法用地情节和后果严重的,要报请国家土地总督察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严肃查处,限期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