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属水利工程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江苏省水利厅印发关于《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水基[2001]47号

江苏省水利厅印发关于《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水基[2001]47号

江苏省水利厅印发关于《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印发关于《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水基〔2001〕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全省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全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排水、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滩涂开发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㈠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㈡水利水电、交通、房屋建筑等行业的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㈢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及其他文件。

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规及部省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法人为建设单位;实行代建制等其他组织形式的,代建单位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建设单位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组建核查、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

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位集中组建专职、统一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单位组建第六条建设单位的组建应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有利于工程顺利实施。

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的组建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任命法定代表人。

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水利厅直接负责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厅直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具备条件的由厅直单位直接负责组建,不具备条件的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

第八条已有运行管理单位的建设项目,且运行管理单位具备或基本具备建设单位组建条件的,可直接由运行管理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以其为基础组建。

第九条建设单位组建后,负责组建的单位应当以正式文件告知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省重点工程报省水利厅备案。

组建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名称、办公地址;(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下同)、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主要工作经历等;(三)内部设置、职责及管理人员情况;(四)其他有关资料。

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04-1-12 0:0:0 点击数: 2442稿件来源:江苏省水利厅【字体调整: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强化质量检测在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经国家或省批准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是指施工、监理、项目法人等单位对水利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及建筑安装质量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上述各方应按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测。

第四条省水利厅主管全省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工作;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受省水利厅委托承担具体管理工作;各市水利局配合做好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管理工作。

第二章施工单位质量检测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积极实行质量体系认证。

质检工作应按班组初检、施工队复检、质检科终检的“三检制”程序进行;工程规模较小、工艺简单的工程项目,经项目法人同意也可简化为“两检”,但终检必须由专职质检员承担。

第六条质检科应全面管理工程测量放样、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试验、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等工作。

第七条专职质检员应持有省级以上水利或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质量检查员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按所承建工程的规模和建筑物的等级,配备相应的工地试验室。

如没有条件建立工地试验室的,应按规定取样送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九条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管理、试验操作管理、仪器设备管理、标准养护室管理等,以确保试验结果的可靠性。

江苏省水利工程观测规程.

江苏省水利工程观测规程.
表4 河道工程观测项目
工程类别
固定断面
河道地形
河 势
一般河道


建筑物引河


注:表中打“√”的为一般性观测项目,其它均为专门性观测项目。
5.5.2 河型变化较剧烈的河段应对水流的流态变化、主流走向、横向摆幅及岸滩冲淤变化情况进行常年观测或汛期跟踪观测,分析河势变化及其发展趋势。
5.5.3 汛期受水流冲刷岸崩现象较剧烈的河段,应对崩岸段的崩塌体形态、规模、发展趋势及渗水点出逸位置等进行跟踪监测。
6.2.2.2 工作基点应埋设在便于引测、地基坚实的区域,不应在旧河槽、浅土层、回填土、集水区、堤身和车辆来往频繁的区域以及利用工程自身埋设工作基点。
6.2.2.3 水闸、泵站和水库大坝工程宜在工程两侧埋设工作基点,堤防工程可根据需要在堤防背水侧分段埋设。
6.2.2.4 工作基点的埋设与选用应符合国家水准测量规范的要求,其埋深应在最大冰冻线以下至少50cm。工作基点一旦埋设,如无异常变动不再重设,标点应采用不锈钢材料制作,其结构见图1、图2、图3。
本规程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程由江苏省水利厅提出。
本规程起草单位:江苏省水利厅工程管理处、江苏省河道管理局。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高杏根、王震球、陈斌、王儒波、陈江河、吴金才、汤可方、董毅、黄春华
本规程主要审定人:陶长生、郑在洲、杨淮。
水利工程观测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在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状况进行监测的基本原则、技术要求和资料整编等内容。
6.1.4 发生超过设计标准运用或其它影响建筑物安全的情况时,应随时增加测次。
6.
6.2.1 垂直位移观测设施主要包括工作基点和垂直位移标点。

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项目实施方案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项目实施方案管理办法(试行)》

苏水管[2013]62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项目实施方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水利工程管理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维修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批工作,保证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批质量,确保水利工程维修项目顺利实施,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项目实施方案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3年7月18日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项目实施方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维修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批工作,保证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批质量,确保水利工程维修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水利部门下达经费计划的水利工程维修项目实施方案的管理,包括流域性水利工程维修项目和省骨干河道维修项目。

市县财政、水利部门下达经费计划的水利工程维修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实施方案在省级水利工程维修经费计划下达后,由承担项目实施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乡镇水利站(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组织编制。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和厅属水利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项目审批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审批,对于由上一级水利部门组织审批的项目,本级水利部门或省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初审后上报。

实施方案未经审批,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四条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专业性较强、技术要求高的维修项目,项目管理单位可邀请或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参与或承担实施方案的编制,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

第五条编制单位应进行现场踏勘、调查,对工程存在问题、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技术标准、项目预算进行分析论证,通过科学合理的比选确定最优设计和施工方案。

第六条实施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组织和建设管理、项目实施安排、项目实施进度、施工期间对工程运行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资金筹措和项目预算等,详见附件。

第七条项目审批单位重点审查项目实施内容与项目经费下达内容是否一致、技术方案是否合理、技术标准及工程量是否变动、预算与实施内容是否对应、资金来源情况等。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是抗御自然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并可根据工程管理需要,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

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维护工程完好,制止破坏工程的行为;制定和执行水情调度方案,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为工农业生产、交通航运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加强经营管理,实行有偿供水,开展多种生产经营;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五条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工程保护第六条为了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五至十米,或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定。

挡潮涵闸下游河道的管理范围可以延伸到入海水域,其中无港堤河段的管理范围为港河两侧一千米至二千米。

2、湖泊的管理范围为湖泊的水域、蓄洪区、滞洪区、环湖大堤及护堤地。

二、流域性主要河、湖堤防的管理范围:1、洪泽湖:迎水坡由盱眙县老堆头至二河闸段,防浪林台坡脚外十米;二河闸至码头镇段,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基〔2008〕67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基〔2008〕67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基〔2008〕67号)各市水利(务)局,厅属各单位: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有效开展,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参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稽察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省编委批准,水利厅设立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负责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第三条对本省范围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适用本办法,其它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资金等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县(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

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应配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稽察工作遵循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七条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关系;(二)受理水利工程建设中违规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处理;(三)考察、推荐稽察特派员,选聘稽察专家,负责稽察特派员和稽察专家的日常管理和相关培训;(四)收集、汇总和发布稽察信息,起草稽察意见通知,督促稽察意见的落实;(五)承担江苏省水利厅交办的其它任务。

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精)

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精)

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精)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按期竣工验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点水利工程是指经国家或者省批准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四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工程项目区别情况,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和事权划分,由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确定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主体。

第六条参加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均应遵守国家和部、省颁发的有关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水利监察部门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实行执法监察,受理举报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项目法人第八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应正式批准组建项目法人,并明确法人代表。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

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可以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政策处理等方面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九条项目法人的组建原则:(一省以上投资为主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水利厅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二市、县(市、区投资为主的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水利(水务局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三投资主体视工程具体情况,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水利(水务局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四除险加固等水利工程建设,原工程管理单位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可以由原工程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报主管部门批准。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3.09•【字号】苏水规〔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15〕2号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各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5年3月9日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规及部省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法人为建设单位;实行代建制等其他组织形式的,代建单位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建设单位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组建核查、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

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位集中组建专职、统一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单位组建第六条建设单位的组建应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有利于工程顺利实施。

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的组建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任命法定代表人。

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水利厅直接负责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厅直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具备条件的由厅直单位直接负责组建,不具备条件的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

江苏省水利工程观测规程

江苏省水利工程观测规程

江苏省水利工程观测规程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DQTY-KIIICS P59备案号:30121-2011DB32水利工程观测规程Specification for Observation of water projects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目次目次.................................................................................................................................... 错误!未定义书签。

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术语和定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及流域性河道堤防工程,其它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经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属管理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管理单位自检和上级主管部门考核验收两个阶段。

考核结果达到江苏省三级及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可自愿向省水利厅申报验收。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河道、水库、水闸、泵站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对于管理多种类别工程的单位,按工程类别分别考核,最后根据各类工程所达到的最低级别确定该单位考核等级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0 分制。

考核结果为920〜1000分的(含92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 ),确定为江苏省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结果为850 〜920 分的(含850 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0% ),确定为江苏省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结果为750 〜850 分的(含750 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75% ),确定为江苏省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第八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日常管理工作,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将自检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

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并将结果逐级报至省水利厅。

管理单位应按考核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九条向省水利厅申报验收的管理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1 .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

2.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和《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水利工程观测工作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观测工作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观测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观测工作,提高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保障水利工程施工和运行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水利工程观测工作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水利工程观测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水文观测、水质观测、水位观测、降雨观测等。

第三条水利工程观测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独立、客观、真实的原则,确保观测数据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第四条各级水利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观测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确保观测数据的及时汇总、分析和利用。

第二章观测工作组织机构第五条水利工程观测工作应设立专门的观测部门或岗位,负责具体的观测任务。

第六条水利工程观测工作组织机构应设立观测主任、观测员等岗位,具体职责如下:(一)观测主任:负责组织和指导观测工作,监督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二)观测员:负责实际进行观测工作,记录和报告观测数据,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水利工程观测工作组织机构应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观测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素质。

第三章观测工作内容第八条水利工程观测工作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水文观测:包括流量观测、雨量观测等,主要是为了掌握流域的水文情况,为防洪和供水提供依据;(二)水质观测:包括水体的各项物理化学指标的监测,主要是为了保护水资源,确保用水质量安全;(三)水位观测:包括水库水位、河道水位等的监测,主要是为了控制水量和保证工程安全;(四)降雨观测:包括降雨量、降雨强度等的监测,主要是为了预防洪涝灾害。

第九条水利工程观测工作内容应根据具体工程的要求进行合理安排和布局,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和适时性。

第四章观测工作方法第十条水利工程观测工作应采用科学的方法和先进的设备,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水文观测方法主要包括流速计、流量计等设备的使用,水质观测方法主要包括水质分析仪器的使用,水位观测方法主要包括水位计的使用,降雨观测方法主要包括雨量表、雨量计等设备的使用。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观测工作方法应根据具体任务的要求进行选择,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水利工程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数据管理办法试行一、背景介绍水利工程是指人类的一项重要工程项目,包括水库、堤防、渠道、泵站等多个方面,涉及水资源的调控、利用和保护。

在水利工程的建设和运维过程中,大量的数据被产生和积累,如水位、流量、水质、地形地貌等。

这些数据不仅对水利工程的设计、运营和安全有着重要意义,还对于水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具有指导作用。

因此,建立科学、规范的水利工程数据管理办法,对于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营和全面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数据分类与管理1. 数据分类水利工程数据可以根据不同的属性和用途进行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实测数据:包括水文观测数据、气象观测数据、水质监测数据等,通过现场观测仪器和监测设备获取。

- 工程数据:包括水库容量、渠道长度、泵站功率等,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设计和规划。

- 监测数据:包括水位、流量、降雨量等,用于实时监测水利工程的运行状态和安全性。

- 地理数据:包括地形地貌数据、土壤类型数据等,用于水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决策分析。

2. 数据管理为了规范水利工程数据的获取、存储和使用,需要建立科学、高效的数据管理系统,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数据获取:建立完善的数据采集网络和监测设备,确保实时、准确地获取各类水利工程数据。

- 数据存储:建立统一的数据存储库,对数据进行分区、分类、备份,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 数据传输:建立数据传输通道,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和共享,方便各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流与合作。

- 数据分析:通过数据挖掘和分析技术,对水利工程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提取有用信息,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 数据共享:建立数据共享平台,实现水利工程数据的共享和开放,促进跨部门、跨单位的合作与交流。

三、数据管理的意义科学、规范的水利工程数据管理办法对于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全面管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 提高管理效率:通过数据管理系统的建立,可以实现水利工程数据的快速、准确获取和传输,从而提高管理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江苏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试行)

江苏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试行)

江苏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试行)江苏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试行)江苏省水利厅2015年7月前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开展河湖等自然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切实加强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维护河湖综合功能,根据《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年-2020年)》(苏办发﹝2014﹞3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部署,我省启动实施了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省水利厅组织编制了划定工作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会同省国土厅、财政厅联合部署试点工作,并将根据省政府部署要求,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进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省水利厅工管处牵头,省河道管理局参与,省水利工程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具体承担,编制了《江苏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技术规定(试行)》,为全省划界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技术依据。

本《规定》由水利厅工管处负责解释。

目录1总则 (6)2术语 (8)2.1河口线82.2外缘控制线82.3管理范围82.4保护范围82.5权属范围82.6管理范围线82.7保护范围线82.8桩、牌93依据 (10)3.1法律、法规、规章103.2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103.3相关规划及成果113.4相关文件114划界标准 (12)4.1河道管理范围124.1.1有堤防,无规划要求124.1.2有堤防,有规划要求124.1.3无堤防河道,无规划要求124.1.4无堤防河道,有规划要求124.1.5特殊情况134.2湖泊保护(管理)范围134.3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134.4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1414145洪水分析计算 (18)5.1一般要求185.2资料收集185.3设计洪水分析计算5.3.1设计洪水分析计算类型185.3.2设计洪峰流量的确定185.3.3设计洪水位的确定195.3.4历史最高洪水位196测绘技术 (20)6.1一般要求206.1.1施工测绘单位及资质206.1.2坐标和高程系统206.2图幅规格206.3测绘仪器216.4控制测量技术要求216.5界桩测量放样技术要求216.6河道管理范围线图绘制226.7数据信息化准备226.8测绘成果资料7 桩牌设置及制作安装 (24)7.1管理线桩(牌)及告示牌的设置247.1.1管理线桩(牌)设置247.1.2告示牌设置247.2界桩编号257.3桩牌安装技术257.3.1管理线桩(牌)257.3.2告示牌277.4桩牌存档27附录A:河道管理范围线、保护范围线示意图附录B:××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线桩(界)测量控制点成果表附录C:××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线桩(界)测量已知点检核表附录D:河道管理范围线图表示方式附录E: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界桩、线桩、线牌设计图附录F: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告示牌设计图附录G: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界管理线牌身份证附录H: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报告编写提纲附录I: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界测量移位界桩点之记附录J: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线桩(界)成果表1总则1.1为统一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技术,保证划界成果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水利工程施工期观测及观测资料的整编方案

水利工程施工期观测及观测资料的整编方案

水利工程施工期观测及观测资料的整编方案
1、施工期观测
(1)在仪器设备安装完毕后及时记录初始读数,并按监理人批准的观测规程进行施工期观测,直至向发包人移交观测设施和观测工作为止。

(2)在施工观测期间,按期向监理人提交观测资料。

施工期内,除按监理人指示负责观测外,还应对工程建筑物进行巡视检查,并作好记录。

若发现工程建筑物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增加观测仪器的测读次数,并立即报请监理人共同研究处理措施。

(3)在施工期观测期间,发包人人员接受观测仪器设备和顺利进行观测工作的交接提供一切方便。

2、观测资料的整编
使用批准的格式将各项仪器的有关参数、仪器安装埋设后的初始读数和全部仪器设备档案卡等整编成册。

在施工期及时整理分析全部观测资料,绘制测值变化过程线,并定期将观测成果分析报告报送监理人。

按监理人指示,在水库初期蓄水和水库蓄水至规定水位时,或根据工程安全检查的需要,按SL60-1994和DL/T5178-2003的规定,向监理人报送工程建筑物监测报告。

3、质量检查和验收
采购的全部仪器设备应按招标文件相关的规定,进行检查和交货验收,并应将包括仪器设备出厂的检验测试报告和验收产品合格证书在内的交货验收资料提交监理人。

在工程建筑物施工过程中,每项观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完毕后,会同监理人立即对仪器设备的安装埋设质量进行检查和检验,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能继续进行工程建筑物的施工。

在进行工程建筑物完工验收的同时,按本招标文件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相应条款的规定,申请对本工程原型观测项目进行完工验收,并按相关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完工资料。

江苏省水利规划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利规划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充分发挥规划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中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保障规划有效实施,根据《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水利规划的编制、协调、审查、审批、实施与监督等管理工作。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规划是指本省境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水利规划,包括流域或者区域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以及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水利发展规划。

第四条经批准的水利规划是规范水事活动、管理涉水事务、编制与实施水利建设(项目)计划、开展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利规划管理工作。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规划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批)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章规划组织与协调第六条除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按国家规定执行外,本省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水利综合规划,区域水利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

水利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

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各类水利规划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经商定,也可以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行政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由相关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第七条对涉及其它部门或者不同行业的水利规划,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行业编制或者与相关行业共同编制。

会同或者共同编制的组织形式,应当在规划任务书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上位规划指导下位规划,下位规划服从上位规划。

水利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相关行业规划相协调。

(水利工程)江苏省水利厅文件

(水利工程)江苏省水利厅文件

(水利工程)江苏省水利厅文件江苏省水利厅文件苏水政〔2007〕37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厅属各水利工程管理处:《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抄送: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水利部政法司。

江苏省水利厅办公室2007年11月26日印发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水行政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行为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省各级水行政处罚机关依据水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时,行使选择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种类、范围和幅度的权力。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原则。

同一水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幅度内给予相当的行政处罚,不得以事实和法律原则以外的因素给予偏私或者歧视。

第六条水行政处罚机关选择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幅度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适用的,必须适用,不得选择适用;(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据行政处罚行为自由裁量标准,结合事实决定适用;(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的,必须要求限期改正。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10.01•【字号】苏水规[2012]6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12〕6号)各市水利(务)局、厅直各相关单位:《江苏省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2年10月1日江苏省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水文监测资料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江苏省水文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文监测资料,是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湖库的水位、流量、水质、泥沙,地下水水位、水质、开采量,降水量、蒸发量、墒情等实施监测的数据和整编后的资料。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重要规划、进行重点项目建设和水资源管理等使用水文监测资料,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文机构具体负责水文监测资料使用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下列行为所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进行审查:(一)编制行政区域和行业发展规划、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及重要专项规划;(二)进行省、市重点项目建设的论证、可行性研究、设计;(三)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论证、排污口设置论证、水环境影响评价;(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核定水域纳污能力;(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行为,由省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省级水文机构负责审查;其他由市级水文机构负责审查。

第七条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由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审查权限的水文机构提出申请:(一)编制行政区域和行业发展规划、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及重要专项规划,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论证、排污口设置论证、水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核定水域纳污能力等在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前提出申请;(二)重点项目建设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前提出申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省属水利工程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省属水利工程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管理水平,根据《江苏省水闸、抽水站观测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厅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各类省属水利工程。

第三条工程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是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基础工作,省水利厅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省省属水利工程观测工作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厅属管理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观测工作业务指导和具体实施,各水利工程管理所负责所管水利工程观测任务的实施和观测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四条观测工作从实施准备起,管理单位应按年度建立“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管理卡”,根据相关内容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观测任务实施计划。

实施过程中及时记录整理观测任务的实施、观测资料的审查和整编情况,收集整理实施现场和观测设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图片。

年度观测工作完成后,按要求完成“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管理卡”,并及时上报和归档。

第二章观测人员第五条管理单位应根据《细则》要求,明确观测工作负责人,加强观测人员技术培训,提高观测人员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认真做好工程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

指定正式在编的技术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观测工作资格证书的承包人实施完成观测任务工作。

第六条观测工作负责人职责。

(一)编制观测工作年度计划,并及时组织完成观测任务的实施;(二)编制和审核观测成果,及时发现和报告水利工程出现异常情况;(三)确保观测资料数据和观测成果的准确、真实和连续性;发现观测资料数据和观测成果有误,应当向观测人员指出,要求核实或者重新观测;(四)对于掌握的观测资料成果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漏或谋取私利;第七条观测人员职责(一)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江苏省水闸、抽水站观测工作细则》规定,保持观测工作系统性与连续性,确保观测资料成果真实、准确和符合精度要求。

(二)掌握水利工程观测技术理论,熟悉水利工程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内容和要求,能够熟练操作观测仪器和相关数据处理软件。

(三)负责所管水利工程观测设施的巡查和维护,妥善保管使用观测仪器和设备,并按规定及时送有关单位校验。

(四)及时对观测数据进行计算整理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对原始观测数据资料进行校核、审查,原始观测数据和资料不得伪造和编辑;(五)对于掌握的观测资料成果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漏或谋取私利;第三章观测任务第八条管理单位根据所管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按照《细则》要求,结合工程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已有的观测设施、观测手段和工程控制运用中已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提出工程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任务初步意见,报省水利厅审批。

正常情况下,逢五年重新上报审批一次。

第九条《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任务书》是管理单位完成观测任务的基本大纲,也是工程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管理单位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删减观测项目或减少测次和测点等。

第十条管理单位应加强观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防止人为损坏。

如有损毁,应尽快恢复或者更新。

因条件限制不能恢复和更新,或者因工程加固建设等导致无法进行观测的,应及时报请省水利厅批准。

第十一条观测任务原则上由管理单位自行实施,如全部或者部分观测项目对外承包,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观测资质,提交的观测成果格式、精度和内容均应符合《细则》要求。

第十二条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经常性检查督促管理单位观测任务实施完成情况,做好工程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管理。

第四章工程观测第十三条每次观测开始前,观测人员应按照《细则》要求做好各项观测准备工作,检查和校准观测仪器,确保仪器完好。

第十四条观测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测次和时间,在现场进行观测记录,同时做到“四随”(随观测、随记录、随计算、随校核)、“四无”(无缺测、无漏测、无不符合精度、无违时)、“四固定”(人员固定、仪器固定、测次固定、时间固定),以提高观测精度和效率。

第十五条每次观测结束后,观测人员应及时对观测资料进行整理、计算,并对原始资料进行校核。

发现有异常情况应找出原因,发现有观测数据错误应重新观测。

第十六条观测原始资料校核无误后,管理单位观测工作负责人应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查,对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七条观测过程中,在保证观测成果精度和规范化的前提下,使用新技术、新设备进行观测工作,应报省水利厅主管部门认可批准。

第十八条管理单位委托承包人实施完成观测任务工作,应参照项目管理要求,审核承包人资质,签定相关合同,组织项目验收。

第五章资料整编第十九条管理单位应根据《细则》要求,及时对工程观测成果资料进行整理。

对观测成果进行分析,编制各项观测设施的考证表(图)、观测成果表(图)和统计表(图),编写年度观测工作说明和工程大事记。

第二十条工程观测资料的整编工作,每年年底进行一次,由各工程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即厅属管理处)组织,对各工程的观测成果资料整理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和整编,填写与观测资料分析有关的年度水情统计表,向管理单位出具审查和整编结果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工程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的年度考核工作,每年年初进行一次,由省水利厅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全省省属水利工程上年度的工程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情况进行审查考核,向各单位通报审查考核情况,并印发考核结果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工程观测整编资料通过省水利厅主管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由各工程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观测资料整编成果汇编刊印内容和格式”要求统一进行刊印,归档保存,并报省水利厅主管部门1份备案,刊印工作要求在5月底前完成。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管理单位应建立奖惩机制,定期评定观测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

第二十四条管理单位对因观测工作不当,玩忽职守,造成工程出现重大险情和安全事故,应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项,管理单位应参照现有的相应规定和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江苏省水利厅主管部门。

附件:一、江苏省省属水利工程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任务书二、江苏省省属水利工程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管理卡三、江苏省省属水利工程观测资料整编成果汇编刊印内容和格式附件一:江苏省省属水利工程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任务书江苏省省属水利工程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任务书(征求意见稿)工程名称:江苏省水利厅二○○九年1 总体要求1、观测工作是工程管理中最重要的基础工作,为掌握工程状态和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工程隐患、保证工程安全、改善运用条件与运用方式,发挥工程防汛等各类效益,延长工程使用寿命,并为工程设计、施工和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资料,管理单位必须开展观测工作。

2、本任务书是核定各工程管理单位观测工作任务的基本大纲,也是管理单位观测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删减其工程和核定的观测项目或减少测次和测点,如因观测设施损毁一时无法恢复、工程建设等无法进行观测时,应报省水利厅主管部门批准。

在执行本任务书时,须严格按《江苏省水闸、抽水站观测工作细则》(下称《细则》)的技术要求开展各工程的各项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

3、观测工作应保持同一性、系统性与连续性,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测次和时间,在现场进行观测记录,同时做到“四随”(随观测、随记录、随计算、随校核)、“四无”(无缺测、无漏测、无不符合精度、无违时)、“四固定”(人员固定、仪器固定、测次固定、时间固定),以提高观测精度和效率。

4、观测成果必须真实、准确,精度应符合规定。

原始记录要求清晰、准确、整洁、严禁转抄、涂改、编辑。

观测资料应及时进行计算和整理分析,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加强观测,查明原因,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5、观测资料按《细则》要求初步整理、核实无误后,应进行整编。

整编工作由管理处统一组织进行,对观测成果进行全面审查,发现不规范问题应随即整改。

观测资料通过省水利厅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管理处应及时根据“江苏省省属水利工程年度观测资料整编成果汇编刊印内容和格式”要求统一进行汇编刊印,并报省水利厅主管部门1份留存归档。

(工程名称)观测任务工程竣工时间:附件二:江苏省省属水利工程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管理卡江苏省省属水利工程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管理卡(征求意见稿)工程名称:(工程名称1)、(工程名称2)(工程名称3)管理单位: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江苏省××××管理处填写说明1、为了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观测工作管理,观测工作从实施准备起应建立“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管理卡”。

管理卡以省属水利工程管理所为单位填写,一式二份,一份(原件)留存闸(站)管理所,一份(可用复印件)留存管理处。

2、管理单位报送工程观测任务实施计划审批表时,应附工程观测任务实施计划资料。

3、工程观测任务实施情况记录主要记载观测任务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包含以下内容:(1)观测任务概况:观测任务基本情况、主要观测内容等;(2)观测工作组织和管理:包括观测设施维护管理、观测人员管理、观测资料管理;(3)观测任务实施安排:包括主要观测方法、观测队伍选择计划等;(4)观测任务实施进度等。

4、填写观测资料审查和整编时,应按照《江苏省水闸、抽水站观测工作细则》和《江苏省省属水利工程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管理办法》要求,填写观测资料审查和整编情况和意见,并签名。

5、附件:观测队伍招标资料、合同协议、实施现场以及观测设施维护管理图片等与观测工作实施有关的资料作为管理卡附件全部整理归档。

6、年度观测工作完成后,管理单位应及时按要求编制填写“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管理卡”,并及时上报和归档。

目录一、工程观测任务实施计划审批表二、工程观测任务实施计划三、工程观测任务实施情况记录四、观测资料审查和整编五、附件一、工程观测任务实施计划审批表二、观测任务实施计划工程名称:(工程名称1)三、工程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情况记录四、观测资料审查与整编五、附件(观测队伍招标资料、合同协议、观测工作和观测设施维护管理现场图片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