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属水利工程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省属水利工程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省属水利工程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管理水平,根据《江苏省水闸、抽水站观测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厅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各类省属水利工程。

第三条工程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是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基础工作,省水利厅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省省属水利工程观测工作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厅属管理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观测工作业务指导和具体实施,各水利工程管理所负责所管水利工程观测任务的实施和观测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四条观测工作从实施准备起,管理单位应按年度建立“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管理卡”,根据相关内容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观测任务实施计划。实施过程中及时记录整理观测任务的实施、观测资料的审查和整编情况,收集整理实施现场和观测设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图片。年度观测工作完成后,按要求完成“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管理卡”,并及时上报和归档。

第二章观测人员

第五条管理单位应根据《细则》要求,明确观测工作负责人,加强观测人员技术培训,提高观测人员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认真做好工程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指定正式在编的技术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观测工作资格证书的承包人实施完成观测任务工作。

第六条观测工作负责人职责。

(一)编制观测工作年度计划,并及时组织完成观测任务的实施;

(二)编制和审核观测成果,及时发现和报告水利工程出现异常情况;

(三)确保观测资料数据和观测成果的准确、真实和连续性;发现观测资料数据和观测成果有误,应当向观测人员指出,要求核实或者重新观测;

(四)对于掌握的观测资料成果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漏或谋取私利;

第七条观测人员职责

(一)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江苏省水闸、抽水站观测工作细则》规定,保持观测工作系统性与连续性,确保观测资料成果真实、准确和符合精度要求。

(二)掌握水利工程观测技术理论,熟悉水利工程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内容和要求,能够熟练操作观测仪器和相关数据处理软件。

(三)负责所管水利工程观测设施的巡查和维护,妥善保管使用观测仪器和设备,并按规定及时送有关单位校验。

(四)及时对观测数据进行计算整理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对原始观测数据资料进行校核、审查,原始观测数据和资料不得伪造和编辑;

(五)对于掌握的观测资料成果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漏或谋取私利;

第三章观测任务

第八条管理单位根据所管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按照《细则》要求,结合工程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已有的观测设施、观测手段和工程控制运用中已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提出工程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任务初步意见,报省水利厅审批。正常情况下,逢五年重新上报审批一次。

第九条《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任务书》是管理单位完成观测任务的基本大纲,也是工程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管理单位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删减观测项目或减少测次和测点等。

第十条管理单位应加强观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防止人为损坏。如有损毁,应尽快恢复或者更新。因条件限制不能恢复和更新,或者因工程加固建设等导致无法进行观测的,应及时报请省水利厅批准。

第十一条观测任务原则上由管理单位自行实施,如全部或者部分观测项目对外承包,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观测资质,提交的观测成果格式、精度和内容均应符合《细则》要求。

第十二条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经常性检查督促管理单位观测任务实施完成情况,做好工程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管理。

第四章工程观测

第十三条每次观测开始前,观测人员应按照《细则》要求做好各项观测准备工作,检查和校准观测仪器,确保仪器完好。

第十四条观测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测次和时间,在现场进行观测记录,同时做到“四随”(随观测、随记录、随计算、随校核)、“四无”(无缺测、无漏测、无不符合精度、无违时)、“四固定”(人员固定、仪器固定、测次固定、时间固定),以提高观测精度和效率。

第十五条每次观测结束后,观测人员应及时对观测资料进行整理、计算,并对原始资料进行校核。发现有异常情况应找出原因,发现有观测数据错误应重新观测。

第十六条观测原始资料校核无误后,管理单位观测工作负责人应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查,对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七条观测过程中,在保证观测成果精度和规范化的前提下,使用新技术、新设备进行观测工作,应报省水利厅主管部门认可批准。

第十八条管理单位委托承包人实施完成观测任务工作,应参照项目管理要求,审核承包人资质,签定相关合同,组织项目验收。

第五章资料整编

第十九条管理单位应根据《细则》要求,及时对工程观测成果资料进行整理。对观测成果进行分析,编制各项观测设施的考证表(图)、观测成果表(图)和统计表(图),编写年度观测工作说明和工程大事记。

第二十条工程观测资料的整编工作,每年年底进行一次,由各工程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即厅属管理处)组织,对各工程的观测成果资料整理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和整编,填写与观测资料分析有关的年度水情统计表,向管理单位出具审查和整编结果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工程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的年度考核工作,每年年初进行一次,由省水利厅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全省省属水利工程上年度的工程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情况进行审查考核,向各单位通报审查考核情况,并印发考核结果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工程观测整编资料通过省水利厅主管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由各工程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观测资料整编成果汇编刊印内容和格式”要求统一进行刊印,归档保存,并报省水利厅主管部门1份备案,刊印工作要求在5月底前完成。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管理单位应建立奖惩机制,定期评定观测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

第二十四条管理单位对因观测工作不当,玩忽职守,造成工程出现重大险情和安全事故,应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项,管理单位应参照现有的相应规定和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江苏省水利厅主管部门。

附件:

一、江苏省省属水利工程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任务书

二、江苏省省属水利工程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管理卡

三、江苏省省属水利工程观测资料整编成果汇编刊印内容和格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