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深度镇静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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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诊疗过程中的中深度镇静管理制度

医院诊疗过程中的中深度镇静管理制度

医院诊疗过程中的中深度镇静管理制度1.目的:明确医护人员实施中深度镇静治疗的资质要求,规范中深度镇静治疗的适应证、禁忌证、操作流程,以减少或避免因镇静治疗引发的并发症。

2.范围:内镜中心、放射科、核医学科、介入中心、急诊内科、急诊外科、儿科、儿童肺功能室、听力测试中心、妇科门诊手术室等需实施中深度镇静的科室。

3.定义3.1轻度镇静(抗焦虑/减轻焦虑):指药物引导下产生的一种状态,在该状态下,患者对口头指令反应正常。

尽管认知功能和协调性可能降低,通气和心血管功能未受影响。

3.2中度(或适度)镇静:指药物引导下产生的一种意识抑制,患者对单独或伴有轻度触觉剌激的口头指令能够做出自觉的反应。

对疼痛刺激的反射性解除不是一种自觉的反应。

无须采取干预手段维持呼吸道通畅,自主通气保持良好状态;心血管功能通常保持正常。

3.3深度镇静/痛觉缺失;指药物引导下产生的一种意识抑制,该状态下,患者不易被唤醒,但可对反复性或疼痛性刺激做出自觉反应。

自主通气功能可能减弱;患者需要外界帮助维持呼吸道开放,自主通气功能减弱;心血管功能通常保持正常。

3.4全身麻醉:指药物引导下的一种意识丧失状态,该状态下,患者不能被唤醒,甚至对疼痛刺徼没有反应。

自主通气功能通常减弱。

患者通常需要外界帮助维持呼吸道开放,而且,由于自主通气功能受到抑制或药物引导下的神经肌肉功能受到抑制,患者需要正压通气。

心血管功能可能减弱。

4.权责4.1具有中深度镇静治疗资格的执业医师:对患者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镇静方案,在诊疗过程中合理使用镇静、镇痛药物,监测、记录并及时处理患者病情变化、药物不良反应及其他意外和并发症等。

4.2具有中深度镇静治疗资格的注册护士:按照具有中深度镇静治疗资格医师的医嘱,合理使用镇静、镇痛药物,监测并记录患者病情变化,协同医师处理患者病情变化、药物不良反应及其他意外和并发症等。

5.制度内容5.1本制度不适用于下列情况5.1.1抗焦虑或镇痛药物治疗,以缓解焦虑或疼痛,如术前或术后使用止痛药控制疼痛。

中深度镇静检查治疗管理制度..

中深度镇静检查治疗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接受中深度镇静治疗患者制定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程序,为镇静治疗工作成员明确职责范围并高效协作,防范中深度镇静并发症及意外事故,以保证中深度镇静治疗方法的正确使用,确保患者的医疗安全。

二、要求实施中深度镇静的医师、护士必须接受相关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医院的授权。

镇静前全面评估患者并详细规划镇静方案,与患者或家属签署辅助镇静知情同意书。

镇静期间监护患者的生命体征,积极防范镇静并发症及意外,确保镇静治疗顺利实施。

此制度是所有镇静治疗工作人员为患者提供中深度治疗时所要遵循的管理程序。

三、标准(一)为患者提供中深度镇静治疗的医师/护士资格要求:1、必须是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护士;2、必须经过镇静治疗的相关培训且考试合格;3、必须是经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医师/护士。

医师技能要求:为患者提供中深度镇静治疗的医师必须具备镇静治疗的技能,掌握中深度镇静治疗过程中监护及生命支持技术,能正确处理并发症及使用镇静拮抗剂。

护士技能要求:掌握镇静治疗过程中监护技术并能及时、正确记录,能处理镇静的并发症,掌握拮抗剂使用、具有基本生命支持技术,并掌握镇静后出室标准的评定。

医师负责对患者进行镇静前评估,制定镇静方案,实施镇静技术操作,使用镇静药物,观察镇静药物使用效果,评估患者的镇静深度,防范及处理镇静并发症,组织镇静患者的抢救;对镇静患者的转归和镇静后治疗做出决策;护士负责对镇静患者的监护与观察并记录,执行镇静治疗医嘱,在镇静医师的指导下处理并发症,参与镇静患者意外的处理和抢救。

镇静地点的其他医务人员负责保障检查/治疗的安全,出现镇静并发症及意外时应协助医师、护士处理并发症,参与患者的抢救。

(二)实施中、深度镇静的地点手术室、妇产科门诊手术室、生殖中心手术室、CT室、超声检查室、内镜检查室。

(三)物品的配备:中深度镇静治疗场所必须配备或准备有多功能监护仪(心电图、血压、血氧饱和度)、氧气(如为中心供氧应有备用氧源)、吸引器、口咽通气管、鼻咽通气道、简易呼吸器、听诊器、喉镜、气━━━━━━━━━━━━━━━━━━━━━━━━━━━━管导管、牙垫、吸痰管和常用的抢救药品及抢救车,儿童需镇静时,需有符合儿童镇静治疗要求的专用设备。

中深度镇静检查治疗管理制度

中深度镇静检查治疗管理制度

中深度镇静检查治疗管理制度中深度镇静(sedation)是一种常见的医疗技术,常用于针对各种手术或诊断程序中的疼痛和焦虑。

但是,中深度镇静也具有潜在的风险,包括呼吸抑制、氧气饱和度下降、心律失常、误吞异物、过度镇静和喉头水肿等问题。

因此,制订中深度镇静的检查治疗管理制度至关重要,以确保安全和质量。

一、中深度镇静的定义和分类1. 定义中深度镇静是一种意识减退状态,这种状态保持意识,但大多数患者不能做出自主反应,如对话或定位。

中深度镇静状态下,响应刺激的反应变得模糊不清,但可以通过呼唤等方法进行唤醒。

2. 分类中深度镇静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 轻度镇静:即“清醒”,患者完全清醒,但处于平静沉着状态。

(2) 中度镇静:患者进入较深的意识减退状态,但仍能呼应呼吸道刺激和肢体刺激,有自主呼吸功能。

(3) 深度镇静:患者处于深度无痛觉状态,能呼吸但确实自主呼吸。

在中深度镇静下,患者需要机械通气支持。

二、中深度镇静过程中的风险中深度镇静,是一种常见的医疗技术,但是在操作过程中,必须要注意到以下风险:1. 呼吸抑制:由于药物抑制中枢神经系统,导致呼吸道的下降,从而易导致氧气饱和度下降,甚至窒息。

2. 配合使用其他药物:如安眠药、酒精等药物,会增加呼吸抑制的风险。

3. 心血管系统影响:镇静药对心血管系统的影响极大,可能会导致心律失常,血压下降,心绞痛等症状。

4. 过度镇静:在镇静手术过程中,药物的剂量过高,使用时间过长,会导致过度镇静,甚至危及生命。

5. 喉头水肿:由于镇静剂量过大,会导致喉头水肿,导致气道闭塞等危险情况出现。

6. 异物误吸:由于患者处于镇静状态,可能会导致误吞异物,增加呼吸抑制的风险。

三、中深度镇静检查治疗管理制度中深度镇静的检查治疗管理制度是指通过制定合理的流程,确保中深度镇静操作过程的安全性和质量。

主要内容包括:1. 前期评估:对患者进行评估,并评估所需镇静的类型和剂量。

评估内容应包括:患者病情、既往病史、家族史、过敏史等信息。

中深度镇静治疗管理制度

中深度镇静治疗管理制度

脉搏 呼吸 收缩压 舒张压 镇静始终 手术始终
出室情况 咳嗽吞咽反射:好 差 意识:清醒 嗜睡 瞻望 昏 迷 自主行为能力:好 差
实施镇静医师
镇静 手术
开始
结束
附件六 :中深度镇静恢复评估记录单
中深度镇静恢复记录评估单
标 题:中深度镇静治疗管理制度 文 件 号:YL03-A-001
页 码: 8 / 8
5.6.2 实施镇静治疗前,必须对患方进行告知,并让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中深度 镇静知情同意书》。
5.6.3 非急诊病例治疗前成人禁食 8 小时、禁饮 4 小时;儿童禁食 4小时、禁饮2小时。 急诊患者未按要求禁食时,需采取措施防止误吸,具体措施包括清除口腔分泌物 、胃肠减压、Sellick手法。
5.3.1 人员配备:镇静治疗场所至少配备符合资质的医师、护士各一名。
5.3.2 抢救设施:供氧设备、呼吸支持设备、急救药物、拮抗剂、吸引装置、心电血压 监护仪、除颤仪(有心脏疾病患者备用)。
5.3.3 年龄≤14岁儿童如需中深度镇静治疗,镇静治疗场所必须配置适合儿童的监护和 急救设备。
5.4 镇静治疗的适应症
标 题:中深度镇静治疗管理制度
制定部门:麻醉科
发布日期:
文 件 号:
修订日期:
版 本 号:
页 码: 审核人: 批准人:
1. 目的:为接受中深度镇静治疗患者制定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规程,以保证中深度镇静治疗 方法的正确使用,确保患者的医疗安全。
2. 适用范围:手术室、内镜中心及妇科人流室、门诊手术室、放射科开展中深度镇静治疗。 3. 定义
时间 监测
BP(mmHg) HR(次/分) RR(次/分) SpO2(%)
Aldrete评分

B—中深度镇静治疗管理制度

B—中深度镇静治疗管理制度

一目的:本制度规定了患者在我院进行操作或手术等过程中需要中度、深度镇静时必须遵守的统一要求和需要达到的最低标准,以保证中、深度镇静治疗措施的正确使用,确保患者安全。

二镇静和麻醉的分类和定义:1轻度镇静(焦虑消除):通过用药达到的一种状态。

患者意识清醒,情绪安静,对语言指令做出正常反应,认知功能和协调能力受影响,但呼吸和循环功能不受影响。

2中度镇静(意识轻度抑制):一种由药物引起的意识轻度抑制状态。

这样患者能忍受不愉快的手术过程,同时维持心肺功能,并能对口头指令和/或触觉刺激作有目的的反应,保护性反射存在,气道通畅。

这种状态可由各种镇静剂、抗焦虑药、麻醉剂单独或联合应用而取得。

3深度镇静(意识中度抑制):一种由药物引起的意识中度抑制状态。

不容易唤醒,对疼痛等刺激有相应反应,可伴有保护性反射部分或全部消失。

通气功能降低,可能需要人工维持气道,自主通气可能不足,但心血管功能通常是正常的。

4全麻:在药物控制下,患者处于无意识状态,感觉功能丧失,甚至对疼痛刺激没有反应,保护性反射和生理反射消失,呼吸功能受影响,循环功能亦受影响。

可能需辅助控制呼吸并使用液体和药物等维持循环功能的稳定。

三本制度不包括:轻度镇静(抗焦虑)治疗不纳入本管理制度。

但由于镇静治疗的结果是一个连续变化的过程,进行轻度镇静治疗的病人也可能因个体差异而出现预期外的治疗结果。

因此,对于接受轻度镇静治疗的病人,一旦其转为中深度镇静状态,此类病人也应立即归于中深度镇静治疗的管理范畴。

四镇静治疗的对象涵盖住院病人、急诊病人和门诊病人。

镇静治疗场所必须配备的抢救设施包括供氧设备、呼吸支持设备、急救药物、吸引装置、多功能监护仪(至少基本生命体征监测)、除颤仪。

五镇静权限与要求:开展镇静治疗的主诊医师应为本院注册的麻醉医师、ICU医师或经过镇静治疗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的本院执业注册医师。

参与镇静治疗的护士需经过镇静治疗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本院执业护士。

37(COP.6)MZ-GC-0001-001中深度镇静工作规程【英文必备】

37(COP.6)MZ-GC-0001-001中深度镇静工作规程【英文必备】

文件名称:中深度镇静工作规程编号:MZ-GC-0001-001附件:8发布部门:麻醉科首次发布日期:2017-09-01 版本号:001 版本发布日期:2017-09-01 联合拟定部门:医务科审核:沈永倩版本情形:☑新增□修订□废止□回顾批准:王强编号版本发布日期变更描述MZ-GC-0001-001 2017-09-01 制定文件1. 目的根据《中国麻醉学指南与专家共识》2017版,为接受中、深度镇静治疗患者制订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规程,以保证中深度镇静治疗方法的正确使用,确保患者的医疗安全。

2.范围手术室、内镜室、门诊手术室、产房和麻醉科。

3. 定义3.1 中度镇静、痛觉缺失(意识保留):指逐步调整镇静剂和(或)麻醉剂剂量,从而达到中枢神经系统的抑制状态。

这样患者能忍受不愉快的手术过程,同时维持心肺功能,并能对口头指令和(或)触觉刺激做出有目的的反应,保护性反射存在,气道通畅。

这种状态可由各种镇静剂,抗焦虑药、麻醉剂单独或联合运用而取得。

3.2 深度镇静、痛觉丧失:在医学手段控制下使患者不易被唤醒,处于意识抑制或无意识状态,但能对反复的或疼痛的刺激做出反应,可伴有保护性反射部分或全部消失。

患者自主维持通气的能力减弱,需要人工气道开放,心血管系统功能通常保持正常。

3.3 全身麻醉:在药物控制下,患者处于无意识状态,不能被唤醒,甚至对疼痛刺激没有反应,保护性反射和生理反射消失,大部分需要气管插管,心血管系统可能会存在波动,需要人为调控。

4. 标准文件名称:中深度镇静工作规程编号:MZ-GC-0001-001附件:8发布部门:麻醉科首次发布日期:2017-09-01 版本号:001 版本发布日期:2017-09-01 联合拟定部门:医务科审核:沈永倩版本情形:☑新增□修订□废止□回顾批准:王强4.1 本制度不适用于下列情况:4.1.1 抗焦虑或镇痛药物治疗,以缓解焦虑或疼痛,如术前或术后使用止痛药疼痛。

中深度镇静应用与安全管理

中深度镇静应用与安全管理

3. 躁动
4. 谵妄
5. 睡眠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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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疼痛
疼痛是一种不适的感觉
因炎症刺激或损伤,或因情感痛苦而产生的 导致机体应激,睡眠不足和代谢改变 导致心动过速、组织耗氧增加等 可刺激疼痛区周围肌肉的保护性反应
全身肌肉僵直或痉挛,限制胸壁和膈肌运动而造成呼吸功能障碍
ICU病人疼痛的诱发因素
1. 2. 3. 4. 5. 6. 7. 8. 9. 负责对患者进行镇静前评估 制定镇静方案 实施镇静技术操作 使用镇静药物 观察镇静药物使用效果 评估患者的镇静深度 防范及处理镇静并发症 组织镇静患者的抢救 对镇静患者的转归和镇静后治疗做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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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护士
1. 负责镇静治疗过程中的监护、观察 2. 及时、正确记录生命体征与治疗经过 3. 执行镇静治疗医嘱 4. 参与镇静相关并发症处理和抢救 5. 掌握拮抗剂使用 6. 具有基本生命支持技术 7. 掌握镇静后出室标准的评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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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配备
中深度镇静治疗场所必须配备
多功能监护仪(心电图、血压、血氧饱和度) 氧气(如为中心供氧应有备用氧源) 吸痰管、吸引器 口咽通气管、鼻咽通气道、简易呼吸器 听诊器、喉镜、气管导管、牙垫 常用的抢救药品及抢救车
儿童需镇静时
需有符合儿童镇静治疗要求的专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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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和手术治疗
Anesthesia and Surgical Care (ASC)第5章
麻醉、镇静及手术干预在医院里是常 见和复杂的过程,需要: 全面综合的患者评估 整体的诊疗护理计划 连续的患者监护 按指征会诊、转诊、后续治疗 这样才能保证患者服务的连贯性,有 利于患者康复,并最终使转院或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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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镇静后苏醒

中深度镇静治疗工作制度

中深度镇静治疗工作制度

题目:中深度镇静治疗工作规程编号:页码:附件:批准人:颁布者:首次发布日期:审核者:修改日期:中深度镇静治疗工作规程1.政策是麻醉医生,等医务人员为客户提供中深度镇静治疗时所有遵循的管理规程。

2.目的为接受中深度镇静治疗的客户制定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规程,以保证中深度镇静治疗方法的正确使用,确保客户的医疗安全。

3.标准3.1资格要求医生资格要求:为客户提供中深度镇静治疗的医疗服务人员必须具备镇静治疗的技能,掌握中深度镇静治疗过程中监控及生命支持技术,能正确处理并发症及使用镇静拮抗剂。

为客户提供中深度镇静治疗的医师必须是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麻醉师。

恢复室护士资格要求:具有护士执业证及注册证,掌握镇静治疗过程中监护和生命支持技术,能处理简单的并发症,且经麻醉科培训考核报经医院相关部门批准的本院护士,护理部对具有资格的护士每年至少考核一次和培训。

3.2中深度镇静治疗地点手术室3.3物品配备中深度治疗地点不需配备或准备有多功能监护仪(心电,血压,血氧饱和度)氧气,吸引器,口或鼻咽通气管,简易呼吸器,听诊器,喉镜,气管导管,牙垫吸痰管,和常规抢救药品。

3.4镇静药物:可以使用咪唑安、异丙酚、氯胺酮等。

3.5镇静程序3.5.1已明确有中深度镇静需求且在手术室外,由相关医生或护士通知麻醉科。

3.5.2负责镇静治疗的医师在实施镇静治疗前要对病情,镇静地适应症,镇静的风险等进行充分的评估,并遵守《患者知情同意操作规程》向客户和家属或指定代理人详细解释镇静的方法镇静治疗的好处,潜在的危险,充分尊重客户和家属或代理人的意见。

手术室和麻醉恢复室的镇静治疗由麻醉医生填写《镇静治疗前评估,知情同意,治疗记录单》。

3.5.3镇静中监护措施:按照治疗方案实施镇静治疗。

麻醉医生和护士严密观察病情,注意控制给药剂量和速度镇静治疗中按《心电监护仪操作规程》使用仪器,持续监护镇静客户的生命体征,如心率,心律,呼吸频率,脉搏,血压,血氧饱和度。

中深度镇静治疗管理制度

中深度镇静治疗管理制度
要时请院内专科会诊。 5.7.7 手术室内执行的中深度镇静治疗,记录在麻醉相关表单中。 5.8 门急诊的病人(含成人和儿童)在进行放射检查时,如需操作时镇静治疗,由麻醉医师 在急诊抢救室实施镇静后,护送至检查场所;检查结束后,再由麻醉医师护送至急诊抢 救室进行恢复治疗。途中要携带抢救药品和抢救设施并全程监测患者的呼吸、脉搏及血 氧饱和度。 5.9 住院的病人(含成人和儿童)在进行放射检查时,如需操作时镇静治疗,由麻醉医师在 麻醉科恢复室实施镇静后,护送至检查场所;检查结束后,再由麻醉医师护送至麻醉恢
标 题:中深度镇静治疗管理制度 文 件 号:YL03-A-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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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室进行恢复治疗。途中要携带抢救药品和抢救设施并全程监测患者的呼吸、脉搏及血 氧饱和度。 5.10 执行中深度镇静时,经过高级生命支持培训的麻醉医师随时待命。 5.11 撤离监护标准:Aldrete评分≥8分才可以撤离监护。 5.12 门诊患者离院流程:
5.3.1 人员配备:镇静治疗场所至少配备符合资质的医师、护士各一名。
5.3.2 抢救设施:供氧设备、呼吸支持设备、急救药物、拮抗剂、吸引装置、心电血压 监护仪、除颤仪(有心脏疾病患者备用)。
5.3.3 年龄≤14岁儿童如需中深度镇静治疗,镇静治疗场所必须配置适合儿童的监护和 急救设备。
5.4 镇静治疗的适应症
表现浅镇静对语言反应正常中度镇静镇痛对语言和触觉可做出有意识的主观反应深度镇静镇痛对反复刺激或疼痛刺激可做出有意识的主观反应全麻疼痛刺激仍不清醒气道状况无影响不需处理的影响需处理必须处理自主呼吸无影响可维持可维持或需处理必须处理循环功能无影响可维持可维持有影响4
标 题:中深度镇静治疗管理制度
制定部门:麻醉科
附件五 中深度镇静治疗记录单

中深度镇静检查治疗管理制度

中深度镇静检查治疗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接受中深度镇静治疗患者制定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程序,为镇静治疗工作成员明确职责范围并高效协作,防范中深度镇静并发症及意外事故,以保证中深度镇静治疗方法的正确使用,确保患者的医疗安全。

二、要求实施中深度镇静的医师、护士必须接受相关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医院的授权。

镇静前全面评估患者并详细规划镇静方案,与患者或家属签署辅助镇静知情同意书。

镇静期间监护患者的生命体征,积极防范镇静并发症及意外,确保镇静治疗顺利实施。

此制度是所有镇静治疗工作人员为患者提供中深度治疗时所要遵循的管理程序。

三、标准(一)为患者提供中深度镇静治疗的医师/护士资格要求:1、必须是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护士;2、必须经过镇静治疗的相关培训且考试合格;3、必须是经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医师/护士。

医师技能要求:为患者提供中深度镇静治疗的医师必须具备镇静治疗的技能,掌握中深度镇静治疗过程中监护及生命支持技术,能正确处理并发症及使用镇静拮抗剂。

护士技能要求:掌握镇静治疗过程中监护技术并能及时、正确记录,能处理镇静的并发症,掌握拮抗剂使用、具有基本生命支持技术,并掌握镇静后出室标准的评定。

医师负责对患者进行镇静前评估,制定镇静方案,实施镇静技术操作,使用镇静药物,观察镇静药物使用效果,评估患者的镇静深度,防范及处理镇静并发症,组织镇静患者的抢救;对镇静患者的转归和镇静后治疗做出决策;护士负责对镇静患者的监护与观察并记录,执行镇静治疗医嘱,在镇静医师的指导下处理并发症,参与镇静患者意外的处理和抢救。

镇静地点的其他医务人员负责保障检查/治疗的安全,出现镇静并发症及意外时应协助医师、护士处理并发症,参与患者的抢救。

(二)实施中、深度镇静的地点手术室、妇产科门诊手术室、生殖中心手术室、CT室、超声检查室、内镜检查室。

(三)物品的配备:中深度镇静治疗场所必须配备或准备有多功能监护仪(心电图、血压、血氧饱和度)、氧气(如为中心供氧应有备用氧源)、吸引器、口咽通气管、鼻咽通气道、简易呼吸器、听诊器、喉镜、气管导管、牙垫、吸痰管和常用的抢救药品及抢救车,儿童需镇静时,需有符合儿童镇静治疗要求的专用设备。

中深度镇静治疗工作制度

中深度镇静治疗工作制度

中深度镇静治疗工作制度1 目的规范中深度镇静治疗工作,保证中深度镇静治疗方法的正确使用,确保客户的生命安全。

2 范围本院开展中深度镇静治疗的科室。

3 定义3.1 浅镇静:通过用药达到的一种状态。

客户情绪安静,对语言指令作出正常反应,认知功能和协调能力受影响,但呼吸和循环功能不受影响。

3.2 中度镇静:一种由药物引起的意识轻度抑制状态。

轻拍额部呼唤有相应反应,自主通气足够,心血管功能通常保持正常,气道保持通畅。

3.3 深度镇静:一种由药物引起的意识中度抑制状态。

不容易唤醒,对反复的疼痛刺激有相应反应通气功能降低,可能需要人工维持气道,自主通气可能不足,但心血管功能通常是正常的。

4 职责4.1 医务部负责制定中深度镇静治疗工作制度,并对开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2 麻醉科主任根据《麻醉科主任岗位职责》,负责麻醉科的医疗管理运作,对实施中深度镇静治疗的医生进行技术指导、监督,确保镇静治疗医疗安全。

4.2 麻醉科医生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麻醉学分册)、《麻醉科工作制度》、《麻醉科管理规程》和相应的岗位职责。

5 标准5.1 医生和护士资格要求及权限5.1.1 医生资格要求及权限。

为客户提供中深度镇静治疗的医生必须具备镇静治疗的技能,掌握中深度镇静治疗过程中监控及生命支持技术,能正确处理并发症及使用镇静、镇痛拮抗剂。

我院规定为客户提供中、深度镇静治疗的医生必须是具有麻醉执业医师资格的麻醉师。

5.1.2 护士资格要求。

具有护士资格证、执业证,经麻醉科培训、考核合格,护理部审核能正确掌握中、深度镇静观察评估的本院注册护士。

5.2 中、深度镇静的地点:三楼门诊手术室,五楼手术室。

5.3 物品的配备:开展中、深度镇静治疗的地点必须配备多功能监护仪(心电图、心率、无创血压、血氧饱和度)、氧气、吸氧管、吸痰管、吸引器、口咽通气管、简易呼吸器、听诊器、喉镜、气管导管、牙垫、抢救药品等。

5.4 镇静药物:可选用咪唑安定、丙泊酚、芬太尼等镇静镇痛剂。

中深度镇静应用与安全管理

中深度镇静应用与安全管理
按照镇静计划实施镇静治疗
1. 控制给药剂量和速度
镇静剂以小剂量起用
不满意再酌情追加
2. 注意个体化用药
老年人用药应酌情减少
3. 不断评估患者的镇静效果和各种监测参数
4. 对不同患者采用适宜标准进行镇静评分 5. 根据患者反应情况采取相应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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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页,共85页。
小儿
应在门诊观察室或病区治疗室实施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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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页,共85页。
麻醉和镇静
麻醉
该术语包括中度和深度镇静
麻醉和镇静技术的使用
通常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组织管理
ASC章:包括麻醉、中度和深度镇静
此间患者通气功能的保护性反射处于危险之中
这个章节的内容不包括轻度镇静(抗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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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页,共85页。
麻醉和镇静
麻醉和镇静
➢ 被视为从轻度镇静到完全麻醉的一种连续过程 ➢ 患者的反应会随这个过程逐步变化
5. 实施时间
➢ 每10分钟内至少记录1次 心率、呼吸频率、脉搏、血氧饱和度、血压等
➢ 随患者带到各检查/治疗科室 ➢ 在转运患者过程中应连续进行监测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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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页,共85页。
6. 镇静后苏醒
1)检查/治疗结束后
➢ 回门诊观察室或恢复室继续观察
建立人工气道患者镇静后回ICU观察
➢ 未用拮抗剂患者苏醒后由医师评估后方可结束观察
中深度镇静应用与安全 管理
第1页,共85页。
镇静
我的再认识
第2页,共85页。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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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静 sedation
通过药物作用使患者的紧张情绪、恐惧心理得到 改善或消除,达到精神放松、生命体征平稳,有利 于配合诊疗的方法。
镇静的特点:

中深度镇静的护理

中深度镇静的护理

转出标准
1、中枢神经系统标准,术前神志正常 者意识恢复,神志清楚,有指定性动作, 肌张力恢复平均抬头能持续10s以上。 2、呼吸系统标准,能自行保持呼吸道 通畅,吞咽及咳嗽反射活动恢复,呼吸频 率在12-30次/分,能自行咳嗽排出呼吸道 分泌物,血氧达95%以上。
转出标准
3、循环系统标准,血压、心率改变不 超过术前20%,且持续稳定30分钟以上, 心电监测无明显心律失常和ST-T改变。 4、椎管内麻醉后,呼吸循环稳定,不 需用升压药。 5、术后用麻醉性镇静或镇痛药后,观 察30分钟无异常反应者。 6、无急性麻醉或手术并发症,如呼吸 道水肿、神经损伤、气胸、活动性出血等。
中深度镇静的护理
①定义
②目的
③范围 ④监测 ⑤转出
定义
麻醉恢复பைடு நூலகம்即麻醉后监护治疗室 (Post Anesthesia Care,PACU) , 是 由专业麻醉医师和护士对麻醉或镇静 后的病人进行严密监测和治疗,直至 病人苏醒,及由麻醉所引起的各种生 命体征变化恢复稳定的场所。
目的
麻醉恢复室是密切观察麻醉病人 苏醒的场所,对手术、麻醉和中深度 镇静治疗后病人进行密切监测,观察 生命体征变化,提高手术麻醉后病人 的安全性。也是加速手术间周转,提 高手术室利用率的途径之一。
范围
1.凡全麻患者尚未完全清醒, 自主呼吸未完全恢复的患者,均应 送恢复室。 2.凡各种神经阻滞手术后病人, 手术后需要继续监测阻滞平面和生 命体征者。 3.凡接受中深度镇静手术后病 人,手术后需要监测意识和生命体 征者。
准备
恢复室备有抢救车、监护 仪、呼吸气囊、氧气、负压吸 引装置、除颤仪等,各种仪器 设备处于备用状态。
谢谢聆听!
麻醉恢复评估
1.活动度:四肢能活动者2分,仅能活动两个肢 体者1分,四肢均不能活动者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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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实行医疗行为规范化管理,确保医疗工作正常进行。

2.标准
2.1人员资格要求:
2.1.1 医生资格要求:为病人提供中深度镇静治疗的医疗服务人员必须具备镇静治疗的技能,掌握中深度镇静治疗过程中监控及生命支持技术,能正确处理并发症及使用镇静拮抗剂。

我院规定为病人提供中深度镇静治疗的医生必须是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麻醉医生及经医院授权的ICU病区医生,且ICU医生只允许进行中度镇静治疗。

对儿童病人的中深度镇静治疗的麻醉医生及ICU医生要有儿科中深度镇静治疗的授权,且ICU医生也只允许进行儿童病人的中度镇静治疗。

2.1.2 恢复室护士资格要求:具有护士执业证及注册证,掌握镇静治疗过程中监护及生命支持技术,能处理简单的并发症,且经护理部资格认定的本院护士。

护理部对具有恢复室工作资格的护士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恢复室工作能力的培训及考核,考核结果要有记录。

2.2 中、深度镇静的地点:
手术室、妇科门诊及病房手术室、门诊手术室、内窥镜检查室、ICU病区、介入手术室、门诊镇静苏醒室。

因病情,需要在上述地点以外实施中深度镇静治疗时,必须上报医务部,医务部负责审核其必要性及安全性,只有获得医务部同意后方可执行,且人员资格、物品的配备、镇静的程序、镇静后的复苏等工作要严格按照此规程的要求执行。

2.3 物品的配备:中深度镇静治疗时必须配备或准备有:多功能监护仪(心电图、血压、血氧饱和度)、氧气、吸引器、口咽通气管、简易呼吸器、听诊器、喉镜、气管导管、牙垫、吸痰管和常用的抢救药品(抢救车)。

镇静对象为儿童时,需有符合儿童镇静治疗要求的设备。

2.4 镇静药物:ICU医生一般只允许使用咪唑安定等中度镇静剂。

2.5 术前准备:
2.5.1 对于非急诊病例,主管医生根据患者情况和麻醉方法,决定术前禁食时间:
①小儿检查前一日及检查当日嘱患儿少食少喝。

②成人患者禁食8小时,禁水4小时以上。

2.5.2 当未按要求禁食或急诊时,须权衡镇静深浅的利弊,选择能达到有效镇静的最低剂量;对急症患者,给镇静药前,须保护气道(插管),防止误吸。

2.5.3 根据要求建立有效的静脉通道,备氧。

2.5.4 由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完成术前评估并记录。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⑴病史和体检;⑵术前诊断;⑶禁食状况;⑷过敏史;⑸过去给镇静药时发生的不良反应史;⑹张口度;⑺心、肺、气道情况⑻“美国麻醉医师协会”身体状况分级;⑼拟用镇静方法和药物;⑽与患者/家属讨论麻醉风险、利弊及镇静/麻醉选择,签镇静同意书。

正式麻醉前对患者进行再次评估。

2.6 术中监护要求:
2.6.1 由专门的经中深度镇(MDS)监护培训后获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对患者进行持续的监护,监护人员须能识别相关并发症。

由专人监护处于深度镇静的患者时,不得兼任其他工作;当监护中度镇静患者时,监护人员可以协助一些次要的工作。

2.6.2 对所有处于中度镇静的患者,应全程监护其脉搏和血氧饱和度,根据不同的麻醉分级按照标准予以监护并记录。

2.6.3 所有实行镇静后的患者,持续监测脉搏血氧饱和度和心率,15分钟监测一次血压,15分钟记录一次生命体征;如患儿病情发生变化,则随时记录以上监测结果;必要时完善心电图,呼吸等全部监测,随时记录结果。

2.6.4 记录所有参与诊疗操作的人员。

2.6.5 使用镇静药前,要对患者进行镇静前的Aldetet 评分。

2.7 复苏监护要求:
2.7.1 患者镇静后须由拥有CPR证书或可维持气道通畅的人员转运和持续监护。

2.7.2 复苏评估应于检查结束后5分钟内开始,并记录以下内容:
①生命体征,包括氧饱和度和意识水平;
②任何意外情况或镇静后并发症及这些情况相应的处理措施;
③责任护士签名和麻醉医生签名及签名时间。

2.7.3 根据患者病情进行镇静后评估,并至少每15分钟记录一次。

2.7.4 用PACU评分标准对患者进行评分,评分9分或9分以上或评分大于或等于镇静前评分,且呼吸平稳者可转至门诊观察室或病房,参照PACU评分标准见本制度三之规定。

2.7.5 最后一次静脉给药后至少监护30分钟或最后一次肌注或口服镇静药后至少监护60分钟。

2.8 质量改进:收集中度及深度镇静患者麻醉结果的资料,集中分析,不断改进质量。

2.9 ASA身体状况分级
2.9.1 定义:ASA身体状况分级是由“美国麻醉医师协会”设计的用来描述患者全身状况的一个分级系统。

它用来评估患者是否适合作镇静和/或麻醉。

需请麻醉科会诊的术前患者,由麻醉医生对患者进行ASA分级,并记录在术前麻醉评估记录单。

作镇静镇痛诊疗操作的患者,由临床医生在操作前对患者进行ASA分级,并记录在“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镇静镇痛记录单”;如患者的ASA分级大于或等于3级,则须考虑请麻醉医师会诊。

2.9.2 分级标准:
2.10 PACU评分标准
2.10.1定义:PACU评分是一种用来判断麻醉后或镇静后患者能否转门诊观察室(ASU)或病房的方法。

2.10.2 该标准包含以下5个方面的评估:
2.11 镇静后转出标准和程序
2.11.1 镇静后患者转至镇静恢复室后,继续观察呼吸、循环、氧饱和度、意识及按指令活动,根据麻醉镇静后出院前评分标准(Aldrete评分)进行评分,大于或等于9分或大于或等于镇静前评分即为符合出室或出院标准:
2.11.2 返回病房或出院流程
①病人清醒后,恢复室护士通知麻醉医生进行评估,达到镇静前基础评分标准后,由麻醉医生决定将病人转出镇静恢复室/镇静治疗室进入休息室、转入病房或离院。

②麻醉医生确认患者能安全地离院在门诊病历本上盖章并签字。

③护士给予患者镇静后宣教并记录。

④给出院患者联系电话,以便在有任何不适时及时联系。

⑤儿童患者须在成年家属护送下才能回家。

⑥教育患者镇静后24小时内不得开车。

⑦对不符合出院标准的患者应有相应的处理办法,并由医生记录在病历中。

3.定义
3.1 浅镇静:通过用药达到的一种状态。

患者情绪安静,对语言指令作出正常反应,认知功能和协调能力受影响,但呼吸和循环功能不受影响。

3.2 中度镇静:一种由药物引起的意识轻度抑制状态。

轻拍额部呼唤有相应反应,自主通气足够,心血管功能通常保持正常,气道保持通畅。

3.3 深度镇静:一种由药物引起的意识中度抑制状态。

不容易唤醒,对反复或疼痛刺激有相应反应,通气功能降低,可能需要人工维持气道,自主通气可能不足,但心血管功能通常是正常的。

3.4 麻醉:此期患者所有感觉功能丧失,肌力松弛,各种保护性反射消失,呼吸功能严重受损,循环功能亦受影响,需辅助控制呼吸并使用液体和药物维持循环功能的稳定。

4. 相关文件
4.1 《心肺复苏抢救管理规程》
4.2 《患者知情同意操作规程》
4.3 《麻醉科主任岗位职责》
4.4 《麻醉科工作制度》
4.5 《高风险病人医疗服务规程》
4.6 《镇静治疗前评估、知情同意、治疗记录单》
4.7 《麻醉科管理规程》
4.8 《心电监护仪操作规程》
附件1中深度镇静医护工作流程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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