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146号
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颁布时间:2006-04-24 16:11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石忠信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含中直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均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职工;(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三)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四)在城镇注册和经营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五)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转非人员、进城务工人员。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铁路、电力、通信等系统企业职工工作地点在本市的,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区和县(市)两级管理,市区和县(市)为两级统筹单位。
第五条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坚持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缴费标准与待遇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个人应当履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个人有依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七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
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基本医疗保险金的管理和支付等日常工作。
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9.19•【字号】哈医保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哈医保规〔2019〕3号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区、县(市)财政局:根据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黑医保发〔2019〕3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520元,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分别负担312元、124.8元、83.2元。
市区负担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41.6元;各县(市)负担部分,由县(市)财政自行负担。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按照此次明确的财政补助标准,务必于2019年9月底前将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到位。
(二)调整个人缴费标准。
2019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分两档缴费,一档320元,二档260元;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按二档缴费。
按照省要求,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含大学生和学生儿童)缴费,由2019年两档缴费调整为一档缴费,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300元。
(三)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将2019年新增财政补助30元中一半(15元)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2019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每人55元提高到70元。
二、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标准(一)提高门诊待遇标准。
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普通门诊报销比例由65%提高至7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300元提高至360元;成人居民普通门诊报销比例为55%,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00元。
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最新)
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7年1月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根据2006年10月2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09年1月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康复活动的医院、疗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站、村卫生所(室)、护理院(站)、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妇幼保健机构及其他诊疗机构。
第三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医药、计划生育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黑龙江省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市(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管理。
农垦、森工主管机构负责垦区、森工林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为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物价、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政府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全省统一规划设置的医疗机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七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下列审查权限报批:(一)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市(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复对申请人做出是否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决定。
哈尔滨市2015年新农合大病医保政策解读
探索全省(区、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有 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 的大病保险制度。
保障内容:
保障对象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新农合大病补偿费用=(患者再次住院医疗总费用 - 新农
合不合规费用-新农合基本医疗补偿费用)×50%。
起付线以上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只参加一次大病保险补偿,
当次剩余的费用不重复参与补偿计算。
12、新农合大病保险的报销流程是怎样的?需提 交哪些材料?如何领取理赔款?
(1)在新农合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结算时,
2015 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 20元。
今后,随着新农合筹资水平和保障范围的提高,新农合大 病保险筹资标准可能做相应的调整提高,参合人员享受大 病保险的待遇水平也将会进一步提高。
7、新农合大病保险待遇从什么时候算起?
根据《哈尔滨市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规定,
承办方式
1.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
2.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 招标人应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 ,明确
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 合作期限原则不低于 3 年。
3.严格商业保险机构基本准入条件; 4.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5、什么是合规医疗费用和高额医疗费用?
(一)筹资标准。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
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 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精细测算,科学合理确定大病保险 的筹资标准。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研究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研究摘要:黑龙江省作为农业大省,农业人口众多,农村人口的健康水平和劳动者身体素质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脱贫致富奔小康、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
本文通过分析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现状,归纳出黑龙江省在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并且提出了加强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建设的一些对策建议。
关键词:黑龙江;农村;合作医疗一、引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是党和政府为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逐步建立起来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体系,是保障农民身体健康,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内在要求。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保护农民身体健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自2003年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颁布《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全国陆续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以来,而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自启动以来,坚持以科学运作、精心管理为标准,以管好基金、服务农民为己任,不论从基础准备、宣传发动、资金筹集,还是基金管理、报销程序等方面都做了积极探索和实践,全省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基本步入良性循环和发展的轨道。
二、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的现状分析黑龙江省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之一,自2003年开始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后,六年来约有近1000万农民受益,随着“新医改”方案的出台和推广必将有更多的农民受益。
当前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的现状情况如下:(一)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建设情况分析黑龙江省目前共有66个县(含县级市)。
新农合试点工作于2003年9月开始启动,首批启动的试点县为林口县、宝清县、林甸县、海伦市和哈尔滨市呼兰区,截止2004年年底统计,参合农民为100.38万人,参合率达52.80%,筹资总额为4055.38万元;2004年10月,又确定双城市、讷河市及富锦市等9个县(市)为2005年扩大试点县;截止2005年年底统计,14个试点县(市)参合农民为197.22万人,参合率为59.54%,筹资总额为5677.31万元;2006年,又增加海林市、宁安市及尚志市等18个试点县(市)。
哈尔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研究
偿政策, 补偿病种 3 。 种
2 报销 比例 .
20 09年 , 市 1 基 金统 筹 地 区在 住 院报 销 全 4个
补偿政策方 而的情 况: 乡镇卫生 院起付线 为 5 O一
关键词 : 哈尔滨 ; 新农合 ; 管理体制 ; 运行机制
一
、
基本 情况
参合农 民代表组成的新农合监督委员会, 负责本地
20 年下半年 , 03 哈尔滨市首先在呼兰区启动了 新农合试点工作 , 并逐年扩大试点范围, 20 年 到 07 全市 8区 1 ( 全部建立 了新农合制度, 0县 市) 实现
了对 全市所 有农 村地 区 的全面 覆盖 。 由于道里 、 南 岗、 道外 、 坊 和 平房 5个 市辖 区各 区农 业人 口较 香 少, 为提 高 基金 抗 风 险 能力 , 哈尔 滨市 将 5个 区整
新农合 的监督工作。
3 定点医疗机构 .
经各统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或合管办 审核确
通 河 和巴彦 1 个 县 ( 、 编委办批 准 , 立 了本 1 市 区) 成
核定的县级合管办编制 8 3人 , 实际在岗工作人员 8 人 , 中落实编制人员 5 0 其 7人、 借调人员 2 3人; 2 个未正式批编地区借调 1 ; 4人 双城市编委办为 2 4 个乡( ) 镇 卫生院各增加编制 1 专门负责新农合 人, 管理工作 ; 其它各地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均为兼职
( 决策咨询通讯) oo年 ・ 1 2l 第 期
哈 尔滨 市新 型农 村合 作 医疗 管理体 制和 运行 机 制 的研究
哈尔滨市专顾委医药卫生专家组
摘
要: 哈尔滨市新农合制度建立运行 6年来 已经取得显著成效 , 实现了对全市所有农 村地区的全 面覆 盖 , 但是仍
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146号
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146号首先,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146号的颁布旨在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保城镇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该办法实施期限从颁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在这个期限内,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
该办法规定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和参保标准。
一般来说,居住在哈尔滨市城镇区的常住人口可以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缴纳保费,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待遇。
参保人员包括未成年人、在职职工、居民、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第三方机构投保的人员等。
其次,办法规定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待遇和支付规定。
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药品费用、康复费用、住院费用等待遇。
同时,参保人员也需要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个人负担。
具体的保险待遇和支付比例在办法中有具体规定。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哈尔滨市社会保险局承担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责任,并负责基金的筹集、结算和管理。
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提供医疗服务并参与医保定点机构的管理。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机制,以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总之,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146号是一项为城镇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法规。
通过参保和缴费,城镇居民可以在医疗需要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待遇。
该办法的实施有助于促进城镇居民健康保障水平的提高,并提升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程度。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新农合省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单病种限价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新农合省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单病种限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02•【字号】黑卫基层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新农合省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单病种限价管理的通知(黑卫基层发〔2014〕5号)各市(行署)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民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是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服务的重要补充。
多年来,民营医疗机构在缓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等方面,做了积极的工作。
为进一步发挥民营医院的积极作用, 2014年,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在新农合省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单病种限价管理,从而推动民营医疗机构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现将有关要求提出如下:一、凡是新农合患者到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各民营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原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物价局制定的《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标准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高收费价格(只适合参合农民)。
二、民营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新农合的有关政策和《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
用药要遵守原省卫生厅下发的《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用药范围内同种药品的使用,应选择国产及价格较低的品种。
若使用《目录》以外药品时应告知参合农民,并由患者本人签字确认,《目录》外药品不予报销,不予报销费用不能计入医疗费用收据中。
三、对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全部实行单病种限价管理。
从此文件下达之日起,各民营定点医疗机构上报治疗的单病种、病种总费用、临床路径及实现临床路径的分项费用作为各地同民营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依据。
各统筹地区对民营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的报销均按单病种限价进行结算。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村镇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村镇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3•【字号】哈办发[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村镇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哈办发〔2007〕19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村镇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7月3日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村镇建设工作方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繁重的历史任务,是一项内容丰富、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
为充分调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农民投身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发挥新农村建设试点村镇的示范引导作用,扎实推进我市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哈发〔2006〕12号)和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实施统筹城乡发展战略,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紧紧围绕“一年打基础,年年有变化,五年大变样”的工作目标,以实现财政和农民“双增收”为核心,以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为首要任务,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公共服务为突破口,坚持实施“增收为本、规划先行、基础突破、整体推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务求实效”的工作方略和“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部门帮建、村企共建、干部服务、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全面推进试点村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努力实现农业生产有新发展、农民生活有新改善、农民素质有新提高、农村面貌有新变化、农村文明有新进步,培育一批农民主体作用发挥好、建设标准比较高、示范带动性强的典型村镇,促进全市新农村建设深入发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1•【字号】哈政办综[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办综〔2012〕3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六月一日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黑人保发〔2010〕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原则。
立足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实行社会共济、统筹使用;依托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方便群众就医,降低医疗成本,逐步减轻参保居民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第三条适用人群。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本市市区(不含各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费用的人员。
第四条资金来源。
门诊统筹所需资金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不另行筹资。
第五条支付范围。
对参保居民因常见病、多发病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黑龙江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目录》(黑卫药发〔2012〕241号)的药费和一般诊疗费(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
第六条起付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50元∕年。
2023年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最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和可持续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筹集、运行、经办、使用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医疗保障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
第三条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协同高效、公开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和执法体系,加强人员力量,强化技术手段,建立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医疗救助基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应当相协调。
第七条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等单位和医药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全民参保计划,依法实施全民参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税务部门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加强管理,优化服务,提升参保缴费服务便利化水平。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
第九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022年哈尔滨统一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有哪些规定
2022年哈尔滨统⼀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有哪些规定哈尔滨统⼀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哈尔滨统⼀医保时间,以下是哈尔滨统⼀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哈尔滨统⼀医保时间,希望以下的资讯可以为你们的⽣活带来帮助。
哈尔滨统⼀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哈尔滨市第⼆期职⼯补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出台,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哈尔滨统⼀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有哪些规定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哈尔滨统⼀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哈尔滨统⼀医保时间,以下是哈尔滨统⼀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哈尔滨统⼀医保时间,希望以下的资讯可以为你们的⽣活带来帮助。
哈尔滨统⼀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哈尔滨市第⼆期职⼯补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出台,在去年的基础上,第⼆期医疗互助将参保对象扩⼤到职⼯(农民⼯)配偶,同时将困难职⼯全部纳⼊医疗互助保障范围。
第⼆期职⼯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从今年7⽉起⾄2018年6⽉30⽇⽌。
下⾯是⼩编整理的2018哈尔滨医保新政,欢迎⼤家阅读!去年6⽉,市总⼯会启动职⼯医疗互助保障活动,职⼯每年⽀付80元的费⽤,在住院和患有重⼤疾病时,按就诊医院等级扣除起付线后,还可享受到最⾼6万元的补贴。
什么⼈可参保?有医保在职职⼯及其配偶均可今年新制定的职⼯医疗互助保障办法规定,凡参加哈尔滨市(⿊龙江省)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和⼤额医疗保险及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农民⼯)及其配偶,均可在本单位⼯会统⼀组织下以团体⽅式参加。
职⼯补充医疗互助保障采取团体参保制。
参保单位负责本单位参加⼈个⼈信息采集和保费收缴,并交⾄市职⼯医疗互助办公室统⼀办理参加⼿续。
参保单位参加⼈数不得少于本单位职⼯总数75%,单位职⼯总数少于或等于30⼈的,须全员参加。
什么⼈免费保?困难职⼯保费由市总⼯会承担为了帮助困难职⼯解决因患重⼤疾病和住院带来的⽣活压⼒,决定将档案管理的8000余名困难职⼯本⼈纳⼊第⼆期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每⼈的缴费标准为80元,且享受的保障待遇调⾼5个百分点(单指补充住院医疗保障部分)。
哈尔滨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哈尔滨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哈政发〔2016〕25号【适用区域】哈尔滨市【发布时间】2016-12-30【生效时间】2016-12-30【关键词】劳工,工资与福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发〔2016〕2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哈尔滨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0日哈尔滨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6号)精神,稳妥有序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理顺和创新管理体制,整合建立“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努力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高效的目标,推动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深化医改全局,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二)立足基本,保障公平。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保障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哈政规〔2017〕3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哈政规〔2017〕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整合,加快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依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6号)及省人社厅等七部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黑人社规〔2017〕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坚持多方筹资、合理分担、筹资待遇相关联、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1.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确保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享有同等的医疗资源和医疗保障待遇。
2.自2018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制度。
通过建立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规范的运行模式,搭建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网络和规范化管理服务平台,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全面实现就医购药“一卡通”、“一站式结算”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二、参保范围和统筹方式(一)参保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覆盖市域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1.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取得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上述人员以下简称“成人居民”)。
黑龙江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黑龙江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近年来,黑龙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农村地区得到了广泛推行和应用。
作为一项旨在增加农民就医可及性和减轻医疗负担的政策,黑龙江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了一系列的报销范围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黑龙江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范围,以供参考。
一、基本医疗保险黑龙江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覆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农民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享受报销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检查费用、诊疗费用等。
参保农民须确保选择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关资质,以保证报销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二、门诊报销范围黑龙江农村合作医疗对门诊医疗费用进行了一定的报销范围限制。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农民在特定职能医院就诊时,可以享受门诊费用的报销。
门诊报销范围包括挂号费、诊疗费、检查费、药品费等。
三、住院报销范围住院是医疗费用的主要来源,黑龙江农村合作医疗在住院费用报销方面也给予了明确的范围规定。
在选择参保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时,可享受一定比例的费用报销。
住院报销范围包括住院费、手术费、护理费、化验费、检查费等。
四、特殊疾病保险报销范围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医疗需求,黑龙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特别设立了特殊疾病保险报销范围。
该范围主要涵盖了重大疾病、罕见病以及特殊医疗项目的费用。
特殊疾病保险报销范围的具体内容,需要根据保险政策的详细规定进行核实。
五、辅助医疗设备报销范围黑龙江农村合作医疗还包括了一些辅助医疗设备的报销范围。
如需使用辅助器具、设备或特殊药品以促进康复和治疗,参保农民也可以享受相应费用的报销。
在享受黑龙江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待遇时,参保农民需要了解一些基本的规定和要求。
首先,参保农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地点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其次,参保农民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就医和报销。
最后,参保农民在享受报销待遇时要遵守相关的政策规定,不得进行违规操作和骗取报销。
总之,黑龙江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对于提高农民就医可及性和减轻医疗经济负担起到了积极作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哈政办综〔2015〕60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15〕6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3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3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创新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约束机制,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提高乡村医生素质,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市乡村医生全部达到中专以上学历,80%以上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年龄、学历、执业资格结构合理,执业环境进一步优化,合理待遇得到切实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农村基层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
逐步实施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100%,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普遍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主要任务(一)合理设置村卫生室。
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规划设置一所甲级村卫生室,单独发放执业许可证。
新农合重复交费如何退?有哪些缴费方式?
新农合重复交费如何退?有哪些缴费方式?新农合是农村地区的一种医疗保险,由国家补贴本人交费所建立的一种医疗保障。
近年来,新农合的交费问题备受农民朋友们的关注,一些农村的老人由于不知道缴费方式,子女帮忙缴费,导致新农合重复交费等。
那么新农合重复交费如何退?有哪些缴费方式?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一、新农合重复交费如何退?可去当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财政所办理,以哈尔滨市为例。
《哈尔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十五条新农合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农村居民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财政所缴纳家庭成员参加新农合的费用。
缴费时间需要调整的,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各级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各类资助和捐赠资金按照规定的时间与程序办理。
二、新农合有哪些缴费方式?1、缴费人自主通过网上进行缴费。
2、乡、村干部上门集中收缴方式:农民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户口薄》到本村、组指定的地点办理参合登记,填写《参合人员缴费参合登记表》,经办人员审查,收缴农民个人参合资金,同时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款收据。
3、村集体经济代缴方式:鼓励村集体经济好的村,实行由村集体经济统一交纳参合资金。
村负责人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册、户口登记册到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填写、汇总《参合人员缴费参合登记表》,经办人员审查,收缴农民个人参合资金,同时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款收据。
4、农民主动到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缴纳方式:农民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户口薄》到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参合登记,填写《参合人员缴费参合登记表》,经办人员审查,收缴农民个人参合资金,同时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款收据。
以上就是关于新农合重复交费如何退的介绍,新农合以前传统的新农村合作医疗缴费都是通过当地农民自主在相关机构缴费,目前部分省市开通了线上缴费渠道。
黑龙江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黑龙江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随着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黑龙江省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也逐渐提高。
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是农民们非常关心的话题,今天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黑龙江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根据黑龙江省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报销的项目包括:门诊费用、住院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化验费用、手术费用等。
1. 门诊费用报销黑龙江农村合作医疗可报销的门诊费用包括医生看诊、治疗费用、药品费用等。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政策规定,门诊费用报销需要提供相关的费用发票和门诊病历等证明材料。
2. 住院费用报销对于黑龙江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根据政策规定,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报销。
但是需要注意,报销比例与个人缴费额度有关,报销比例一般在80%左右。
同时,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报销也需要提供住院发票、收费明细、病历等相关材料。
3. 药品费用报销对于黑龙江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的药品费用,政策规定可报销一定比例。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政策中对于可报销的药品范围有一定的限制。
一般情况下,西药、中成药等可以得到报销,但是保健品、保健药、中药饮片等是不能报销的。
4. 检查、化验费用报销黑龙江省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对于参保人员进行的必要检查和化验,一定比例可报销。
但是具体报销比例和报销范围需根据每个具体的项目来定,可以向当地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咨询。
5. 手术费用报销黑龙江农村合作医疗也对手术费用进行一定比例的报销。
但是需要注意,手术费用的报销额度和比例需根据具体手术类型来定,不同手术有不同的报销政策,最好向当地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咨询。
二、特殊疾病报销范围除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黑龙江农村合作医疗还设有特殊疾病报销范围。
特殊疾病报销是指一些罕见病、高发病、疑难杂症等特殊疾病的治疗费用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报销。
根据黑龙江省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特殊疾病报销范围包括:肾透析、肝移植、心脏起搏器、心脏支架、乳腺癌、肺癌、肾癌等。
哈尔滨市农村医保门特报销流程
哈尔滨市农村医保门特报销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哈尔滨市农村医保门特(门(急)症特殊疾病)报销流程,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步骤:1. 办理医保登记在哈尔滨市农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是报销门特疾病的前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
(五)弄虚作假套取新农合报销补偿资金;
(六)其它违反新农合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监督
第五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考核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市和各统筹地区可以成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合人员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新农合监督委员会,加强对新农合基金使用、管理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
参合人员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逐步实行即时结报。
第三十四条 参合人员在实行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自治疗终结出院时办理报销手续,领取报销补偿款。
参合人员在其他省、市或者在未实行即时结报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当自其提交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报销补偿手续。
(五)遵守新农合其他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执行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按入院标准收治新农合患者住院治疗,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确因病情需要使用超出基本用药目录的自费用药,或者进行超出诊疗项目目录的自费检查或治疗的,应当先征得新农合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并签字确认。
第四十二条 各统筹地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加强基金管理,保证基金安全运行。
第四十三条 新农合基金支出实行专户支付制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参合人员的报销费用后,填写《新农合门诊医疗费报销支付凭证》和《新农合住院医疗费报销支付凭证》,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九条 新农合基金分类及各部分基金所占比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 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当地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新农合基金专用账户。
第四十一条 新农合基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封闭运行的原则。
(三)按规定应当由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不属于新农合医疗用药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疗费用;
(五)其他不符合新农合规定报销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七条 参合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参加新农合证(卡)转借他人就医或者骗取新农合报销补偿资金;
(二)伪造、涂改医疗费用收据、病历,或者购买、使用虚假医疗费用收据、病历,骗取新农合报销补偿资金;
第十二条 参合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规定的报销补偿待遇;
(二)在统筹地区内自行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三)免费查询就诊、医疗服务和收费情况;
(四)免费查询、核对个人缴费和领取待遇等记录;
(五)监督新农合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条 农村居民按年度参加新农合,享受当年度新农合待遇。
第四十五条 各统筹地区应当建立健全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实行新农合工作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新农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及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十七条 新农合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制度。定点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中择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章 附则
《哈尔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安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公示新农合收费项目及价格、报销范围和补偿比例、报销条件和程序,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将非参合人员的医疗费列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
(二)将新农合不予支付的费用列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为农村居民建立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第四条 新农合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做到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本条前款规定的个人承担费用和报销比例,参照本地同级医疗机构标准报销。
第三十一条 各统筹地区应当根据筹资水平变化,及时调整新农合报销政策,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各统筹地区应当引导、鼓励参合人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适当提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
各统筹地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利用中医药治疗的参合人员适当降低起付线和提高报销比例。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110328(颁布时间)
20110501(实施时间)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文号)
哈尔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参加人
第三章 缴费与补助
第四章 新农合待遇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六章 定点医疗机构
第七章 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资格、审定标准和管理考核办法,由市和各统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管理的需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参合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保护参合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参合人员在门诊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由新农合基金报销补偿。
第二十四条 参合人员在门诊和住院治疗的,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参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线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在乡镇卫生院住院的,起付线不高于100元;
第十七条 农村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参加新农合的,其个人缴费由政府给予资助。
第十八条 农村居民参加新农合缴费实行按年度预收制,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缴纳下一年度参加新农合费用时间。
缴费时间需要调整的,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参加人
第九条 凡本市居住在农村的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均可依据本办法规定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新农合。
国家和省对参加新农合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资格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参合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重复参加新农合。
第十一条 参合人员应当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办理参加新农合证(卡),持证(卡)就医和享受新农合待遇。
(三)授意、串通医务人员或者他人弄虚作假,骗取新农合报销补偿资金;
(四)其他违反新农合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新农合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农村居民个人缴纳的费用;
(二)各级政府的财政补助资金;
(三)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助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新农合基金的利息;
第三十五条 参合人员报销住院费用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参加新农合证(卡)、住院病历、医疗费用清单、转诊证明、医疗费用收据等报销凭证。
第三十六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金报销范围:
(一)整容、美容以及因打架斗殴、自杀、自残、吸毒、酗酒等造成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侵害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二)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通过新农合基金专户,将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的报销费用,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将参合人员个人垫付的报销费用,拨付到区、县(市)或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区、县(市)或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参合人员领取。
第四十四条 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由其垫付的医疗费用。
按照最高支付限额报销后,参合人员仍难以承担医疗费用且属于医疗救助对象的,按照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住院的,各统筹地区可适当提高住院报销比例三至五个百分点,降低或者取消起付线。
第二十九条 参合人员持新农合证(卡)在统筹地区内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就医机构直接办理报销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报销费用。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各类资助和捐赠资金按照规定的时间与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农村居民参加新农合费用由家庭和政府共同承担,筹资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乡(镇)财政所应当向参合人员开具全省统一印制的基金专用收据。
第四章 新农合待遇
第二十二条 农村居民办理参加新农合手续并足额缴纳下一年度参加新农合费用的,自缴费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新农合待遇。
鼓励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医中药治疗新农合患者。
第五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规范药品采购工作程序,建立并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购进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第五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医疗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医务人员技术培训,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食品药品监督、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农合有关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新农合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参合资格审定、医疗费用审核、基金监管、检查评估等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