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优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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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优化分析

一、引言

自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得到快速增长,根据农业部统计,截至

2009年底,全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达24.64万家,共计入社农户210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8.2%。[1]而且,专业合作社涉及的产业越来越广,服务的内容越来越深入。应该说近几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创新亮点,

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升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突出的作用。为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各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各级财政的扶持资金规模逐年

加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

政策;银监会、农业部联合发文颁布了多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

金融政策;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发文开展了“农超对接”的试

点工作,使合作社的农产品可以直供城市连锁超市;湖北、江苏、陕西、黑龙江、辽宁、湖南、山东等省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农民专业合

作社发展的地方法规和政策,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快速发展

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①但从总体上看,因为我国二元经济的存有,农村建设与农业发展面临一系列的瓶颈问题,农民在各类市场经济参

与群体中处于弱势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各

项支持政策也处于持续补充完善之中。近年来,税收在促进农民专业

合作社发展方面的作用愈发突出,但现行税收政策存有诸多问题,政

府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进一步优化税制,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二、国内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税收政策综述

(一)国内相关税收政策

1.流转税方面我国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税收政策在流转税

上体现得比较多,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

作社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

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

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

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

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及2011年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1]36号)规定:“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营业税

暂行条例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

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

通知》(财税[1994]2号)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相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

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

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

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按90%比例减计收入。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范围,不征收消

费税。[2]

2.所得税及其它税种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企业免税;从事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

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税减半征收;《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

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2]

(二)国外相关税收政策西方发达国家大都将农业作为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各方面的农业制度比较完善,已形成一套完整和成熟的农业保护政策与实施体系,其政策措施是全方位和多层次的。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同政府的其他农业政策相互协调一致,构成了对农业合作经济的保护体系。考虑到农业保护的重要性与特殊性,美国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地方政府,均设有专门针对农业的税收法规,例如:农场主可以从当年收入中扣减提前购买下年度农业生产物资支出的办法来减少应税收入;农场主用于土地开垦、水利建设、土壤保护的费用支出可在当年应纳税额中直接扣除;农场主出售拥有时间超过12个月的固定资产所得收益可按60%的比例获得税额减免;政府通过采用投资税减免、加速折旧等措施,对农业固定资本投资提供税收优惠,从而激励农场主追加对农业的资本投入。[3]德国是世界现代农业合作经济的发源地之一,100多年来,农业合作组织在德国得到了持续、规范的发展,政府对农业合作社十分照顾,各税种都规定了一些减免优惠政策。虽然德国政府每年征收的农业所得税仅占全部所得税的0.82%,但各级政府每年给予农业的税收优惠额却占到全部税收优惠额的7.8%。[4]此外,多数发达国家通过在生产、流通等环节制定优惠税率、减免税基等政策,广泛吸引社会资金进入农业合作经济领域。②

三、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现行税收政策问题分析

(一)合作社承受“双重负担”《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规定了合作社的办社原则、组织行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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