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
放射诊疗许可和防护安全管理制度(5篇)
放射诊疗许可和防护安全管理制度为贯彻放射诊疗时间的正常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律、法规,保证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及患者(受检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许可制度1、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方式性工作。
2、对许可证要按规定进行审核、校验、变更、延续、注销等工作。
3、开展不同种类放射诊疗的工作人员,必须达到《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所要求的学历、专业特点和身体的健康标准。
4、所有从事放射性操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放射工作人员证》、《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和《大型设备上岗证》上岗。
二、放射防护设施1、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工作场所和新增、换新的放射设备,均要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影响保护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审批同意后,方能投入使用。
2、在放射项目建设时,要严格遵守从“三同时”的要求,做到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体设计和评价、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使用。
3、放射性场所的相关区域要设立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4、放射性场所进出入口要设置安全联锁、报警装置、工作指示灯等保证放射安全的设备。
三、放射防护安全措施1、对放射性谁呗要定制使用、保养维护与维修的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做好使用、维护维修的记录并存档。
做好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
2、要按规定由有资质的机构对放射性设备进行各种性能的检测,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并在年终将检查结果和整改措施上报发证机关备案。
3、对放射场所周围环境要进行定期监测,由有资质的机构完成,每年至少一次,并将监测结果报环保部门备案。
4、各放射诊疗科室要配备齐全工作人员和患者防护用品,保证所配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并能正常使用。
放射诊疗许可和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放射诊疗许可和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诊疗行为,保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放射诊疗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放射诊疗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遵循医疗伦理。
第二章放射诊疗许可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应先取得放射诊疗许可,未取得许可不得从事放射诊疗活动。
第五条申请放射诊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必要的放射诊疗设备和设施;2.具有合格的放射诊疗人员;3.具备放射诊疗所需的有关防护措施。
第六条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接收和审核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放射诊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书;2.放射诊疗设备和设施的相关证明文件;3.放射诊疗人员的相关证明文件;4.防护措施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放射诊疗许可通过审核后,由政府相关部门颁发放射诊疗许可证书。
第九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
第十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书不得转让或者出租。
第三章防护安全管理第十一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防护安全管理,防止放射性物质对人员和公众造成伤害。
第十二条放射诊疗活动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三条放射诊疗活动的设备和设施应定期检验和校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准确度。
第十四条放射诊疗活动时,应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措施,确保放射性物质不外泄。
第十五条放射性物质的存放和运输应按照规定进行,避免对人员和公众造成伤害。
第十六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具备必要的技术知识和操作能力。
第十七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人员应经过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状况适宜从事该活动。
第十八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人员应佩戴专用的防护器材,避免辐射对其身体造成伤害。
第四章惩罚措施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以下处罚措施:1.责令停止放射诊疗活动;2.吊销放射诊疗许可证书;3.没收非法所得;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医院放射诊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所有科室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放射诊疗流程,提高放射诊疗服务质量,确保放射诊疗安全。
第二章放射诊疗许可与资质第四条我院开展放射诊疗工作,须取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第五条我院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诊疗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放射诊疗设备与设施第六条我院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放射诊疗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七条放射诊疗室应配备防护设施,如防护屏风、防护帘等,以降低辐射暴露。
第四章放射诊疗操作规程第八条放射诊疗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九条在进行放射诊疗操作前,应向患者或其家属充分说明操作的目的、过程和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十条放射诊疗操作过程中,应密切观察患者反应,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患者安全。
第五章放射诊疗防护第十一条我院应建立健全放射诊疗防护管理制度,确保放射诊疗操作符合国家放射防护标准。
第十二条放射诊疗操作人员应穿戴防护服、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剂量监测。
第十三条我院应定期对放射诊疗室进行辐射监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章患者权益保障第十四条我院应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在放射诊疗前充分告知患者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我院应建立患者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患者投诉,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我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我院旨在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放射诊疗服务。
河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河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保证放射诊疗质量与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申请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放射诊疗许可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并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已经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审查和竣工验收;(二)符合医学影像诊疗设置规划,具有经相应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二级科目;(三)具有符合规定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包括:放射诊疗医师、放射技师、物理师等;(四)具有符合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设备;(五)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包括:人员任命文件、操作规程、突发放射事件应急预案等;(六)配备符合下列规定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具备:剂量仪、二维水箱、水模、个人剂量报警仪、楔形铅块、铅衣、铅帽、铅围裙、铅眼镜、铅手套;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具备:活度计、表面污染监测仪、铅衣、铅帽、铅围裙、铅眼镜、铅手套;3、开展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具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七条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四)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名单及放射工作人员证(复印件);(五)放射诊疗设备及防护用品、监测仪器清单;(六)质量控制方案及管理人员、设备;(七)安全防护管理人员、制度和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八)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及场所防护检测报告(复印件);(九)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十)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平面图及周围环境图;其中(一)、(五)、(六)和(七)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诊疗管理,保证放射诊疗安全,保护医疗质量和患者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放射诊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放射诊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放射诊疗管理制度,明确放射诊疗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放射诊疗人员培训和放射诊疗设备维护,确保放射诊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放射诊疗许可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
第六条申请放射诊疗许可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放射诊疗科目;(三)具有符合放射诊疗要求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四)具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五)具有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三)放射诊疗科目设置证明;(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和工作场所示意图;(五)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相关证明文件;(六)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放射诊疗管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科目开展放射诊疗活动;(二)建立健全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放射诊疗设备安全、有效;(三)加强放射诊疗人员培训,提高放射诊疗技术水平;(四)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五)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工作环境符合放射诊疗要求;(六)加强放射诊疗过程中的防护,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健康。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5篇)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
第二章放射诊疗许可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与所开展的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诊疗活动的类别,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开展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的受理、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
第八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介入放射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和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九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十条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由具有最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一条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件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附件2)和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培训(进修)证明(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附件3);(五)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六)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七)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故应急预案;(八)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最新版」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最新版」 为加强放射诊疗⼯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作⼈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制定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下⾯是⼩编给⼤家推荐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最新版】,欢迎⼤家阅读与收藏。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最新版】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最新版】 第⼀章总则 第⼀条 为加强放射诊疗⼯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作⼈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 本规定适⽤于开展放射诊疗⼯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作,是指使⽤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卫⽣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卫⽣⾏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放射诊疗⼯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放射诊疗⼯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放射治疗; (⼆)核医学; (三)介⼊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卫⽣⾏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 (⼆)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放射性废⽓、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或者可⾏的处理⽅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员: (⼀)开展放射治疗⼯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员; 3.⼤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员。
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
福建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武夷山分中心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公众的健康,做到依法、规范执业,制定本制度。
1、中心开展、变更、注销使用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等放射诊疗工作,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制度进行。
具体工作由中心放射科负责。
2、开展放射诊疗的项目,必须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取得许可证后必须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疗科目登记手续,两证齐全后方可以开展。
3、《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悬挂在大厅(或其他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4、《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并定期校验,并由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校验时需提交正、副本,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健康检查报告和教育培训合格证明,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报告的资料。
对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审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5、中心开展放射诊疗管理的情况,必须每年向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年度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放射诊疗设备、人员的变动情况,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放射事件或投诉发生与处理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整改方向等内容。
6、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以及诊疗项目发生变更时,必须按照要求向有变更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7、如果不慎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应及时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8、许可证不得出借。
放射诊疗制度
放射诊疗制度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做到依法、规范执业,制定本制度。
1、使用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和健康检查等放射诊疗工作,自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2、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的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取得许可证后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相关证件齐全后方可开展。
3、医院综合办负责《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办理、校验等工作,《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悬挂在χ光机房,接受社会监督。
4、《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并定期校验,提交正、副本,放射诊疗设备、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报告和教育培训证明,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报告。
5、本院每年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年放射诊疗设备、人员变动、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等情况。
6、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以及诊疗项目发生变更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7、如果不慎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本院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某某医院2013年4月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制度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辐射水平符合有关标准或规定,防止放射性危害,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放射性建设项目的评价,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的定期检测工作。
2、医院办公室负责本院的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的委托工作,建立并保存检测与评价档案。
3、新、扩、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经审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并获认可文件后,方可施工。
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原预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一、放射诊疗的分类与许可放射诊疗活动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分别是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 X 射线影像诊断。
从事不同类别的放射诊疗工作,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
放射治疗和核医学属于高风险的诊疗项目,对医疗机构的设备、人员资质以及防护设施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
介入放射学则需要操作人员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临床经验。
X 射线影像诊断相对较为常见,但也需要确保设备的性能和防护措施符合标准。
医疗机构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时,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材料,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及相关检测报告等。
卫生行政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医疗机构的现场进行检查,符合条件的才会发放许可。
二、人员资质与培训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放射治疗医师、核医学医师、介入放射学医师等需要取得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并经过放射诊疗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放射治疗技师、核医学技师、医学物理人员等也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此外,为了保证从业人员能够持续掌握最新的知识和技术,提高业务水平,还需要定期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放射防护知识、法律法规、诊疗技术的新进展等。
三、设备与场所要求放射诊疗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定期进行质量控制检测和稳定性检测。
新安装、维修或者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检测合格。
放射诊疗场所的布局和防护设施也必须符合要求。
要有合理的分区,区分出控制区、监督区和非限制区,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场所的墙壁、门窗等要有足够的防护能力,以减少辐射对周围环境和人员的影响。
四、放射防护与安全放射防护是放射诊疗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医疗机构要为患者和医务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如铅衣、铅围裙、铅围脖等,并指导正确使用。
在进行放射诊疗操作时,要遵循最优化原则,在保证诊疗效果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受照剂量。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诊疗活动的管理,保障放射诊疗安全,保护患者和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健康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是指在医疗机构中使用放射性物质、放射性设备进行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放射诊疗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放射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放射诊疗机构和人员第五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合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有与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放射诊疗设备;(三)有与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与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放射废物处理措施;(五)有放射诊疗活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手续。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活动。
第七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和技术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放射专业技术职务;(二)经过放射诊疗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三)遵守放射诊疗活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具有相应的防护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人员,应当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资格证书。
未取得放射诊疗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放射诊疗活动。
第三章放射诊疗活动的管理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放射诊疗活动的管理制度,明确放射诊疗活动的责任人和管理职责,保证放射诊疗活动的安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放射诊疗活动的操作规程,明确放射诊疗活动的操作步骤、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放射诊疗水平和安全防护意识。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范文(3篇)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诊疗设施的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卫生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放射诊疗设施的许可管理活动,包括放射诊疗设施的设立、变更、延续、报废以及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注册等事项。
第三条放射诊疗设施应当依法取得放射诊疗许可,未取得许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放射诊疗活动。
第四条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具备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
放射诊疗许可证是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合法凭证。
第五条放射诊疗活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放射诊疗许可的条件第六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并符合放射诊疗安全管理要求。
(三)有与放射诊疗相适应的医务人员,其中必须配备有持证上岗的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备必要的放射卫生防护设施和措施。
(五)具备安全使用放射源和放射诊疗设备的管理措施和能力。
(六)具备放射诊疗活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申请放射诊疗许可的机构和个人应当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者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八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者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递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九条核实无误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者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予以审批,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
第三章放射诊疗许可的管理第十条取得放射诊疗许可的机构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和使用,不得超范围或超限度开展放射诊疗活动。
第十一条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并通过审批,方可继续从事放射诊疗活动。
第十二条放射诊疗许可证的丢失、损毁或者需要变更的,机构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办理补、换、注销手续。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19•【文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施行日期】2016.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3篇)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诊疗的管理,确保放射诊疗的安全有效进行,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放射诊疗是指利用放射线或放射性物质进行医学诊断、治疗及研究的活动。
第三条放射诊疗活动包括放射诊断、放射治疗、核医学诊断治疗等。
第二章放射诊疗机构第四条放射诊疗机构是指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科研机构等。
第五条放射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能够满足放射诊疗的需求;(二)有合法的执业医师或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放射诊疗活动;(三)有符合安全规范的放射源和放射性医疗器械;(四)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和质控制体系;(五)有安全防护措施,保障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六条放射诊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申报、审批、备案等程序,并定期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放射诊疗人员第七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医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放射诊疗资质,通过国家认可的考试,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第八条放射诊疗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放射源和放射性医疗器械,保证操作安全,并定期接受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放射诊疗人员应当保护好自身和患者的安全,严格遵守放射防护规定,佩戴防护设备。
第四章放射诊疗设备第十条放射诊疗设备应当具备国家安全标准要求,并通过国家监督部门的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放射诊疗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定期检查和维修。
第十二条放射诊疗设备的购置、使用、报废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章放射源和放射性医疗器械第十三条放射源和放射性医疗器械应当获取相应的许可证,并定期验收和检测。
第十四条放射源和放射性医疗器械的采购、使用、保管、报废等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放射源和放射性医疗器械的保管人应当具备专业知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保管,并定期检查和报告。
第六章质量保证和质控制第十六条放射诊疗机构应当制定质量保证手册,明确质量目标和要求,并定期组织评审和改进。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是指为了加强对放射诊疗活动的监管,有效防止放射诊疗活动对人体和环境造成的伤害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目前,放射诊疗已成为医疗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放射诊疗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规定。
首先,规定了放射诊疗许可的条件和程序。
按照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设备、技术和人员,才能开展放射诊疗活动。
同时,医疗机构也必须依法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监管。
其次,规定了放射诊疗活动中的安全措施。
放射诊疗活动中使用的设备和药物都有一定的辐射危险性,因此在开展诊疗活动时必须加强安全措施,确保对人体和环境的无害。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活动时,必须进行辐射监测和剂量控制,确保所有操作符合国家标准,并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防和应急处理。
同时,医疗机构必须对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最后,规定了放射诊疗活动的监管措施。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活动时,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检查,确保按照规定开展诊疗活动。
如果发现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行为或安全事故,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直至撤销其放射诊疗许可证。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保障放射诊疗活动的安全,防止对人体和环境造成的损害。
有效的放射诊疗管理制度不仅可以提高医疗质量,也为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保驾护航。
所有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和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安全、准确、高效地完成诊疗任务,为医疗健康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放射诊疗许可和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诊疗许可和防护安全管理制度1. 引言放射诊疗是一项常见的医疗技术,用于诊断和治疗各种疾病。
虽然放射诊疗在医疗进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正确的使用和管理放射诊疗设备可能会对患者和医护人员造成潜在的风险。
为了确保放射诊疗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放射诊疗许可和防护安全管理制度应得到高度重视。
2. 放射诊疗许可制度2.1 放射诊疗许可的定义放射诊疗许可是指依法对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单位进行许可的制度。
通过许可制度,有关部门可以对放射诊疗单位进行评估和监管,以确保其设备和操作符合相关的法规和标准。
2.2 放射诊疗许可的程序放射诊疗许可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 放射诊疗单位的申请:单位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放射诊疗许可的申请表,包括单位基本信息、诊疗设备和操作人员的资质证明等。
- 审核和评估: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包括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操作人员的资质等方面。
- 批准和颁发证书:符合要求的单位将获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书,证书上会标明该单位可以从事的放射诊疗活动类型和范围。
2.3 放射诊疗许可的管理放射诊疗许可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定期检查和监督:相关部门会定期对放射诊疗单位进行检查和监督,以确保其设备的运行状态和操作的合理性。
- 申报变更和续期:放射诊疗单位在设备更新、操作人员变动等情况下需要向相关部门申报变更,并及时办理证书的续期手续。
- 惩罚和撤销:对于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放射诊疗单位,相关部门有权采取惩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或撤销许可等。
3. 防护安全管理制度3.1 防护安全管理的重要性防护安全管理是指为减少放射诊疗活动中的辐射危害,保护患者和医护人员的身体健康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正确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能够有效降低辐射风险,保障相关人员的安全。
3.2 防护安全管理的内容防护安全管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辐射防护设施和设备:放射诊疗单位应配备合格的辐射防护设施和设备,包括铅墙、防护服等,以有效减少辐射的影响。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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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
内容:
1、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公众的健康,做到依法、规范执业,制定本制度。
2、内容
2.1门诊部开展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等放射诊疗工作,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制度进行。
具体工作由门诊部影像科室负责。
2.2开展放射诊疗的项目,必须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取得许可证后必须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疗科目登记手续,两证项目齐全后方可以开展。
2.3《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悬挂在门诊部大厅(或其他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2.4《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并定
期校验,并由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校验时需提交正、副本,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健康检查报告和教育培训合格证明,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报告的资料。
对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审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2.5门诊部开展放射诊疗管理的情况,必须每年向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年度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放射诊疗设备、人员的变动情况,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监测情况,放射事件或投诉发生与处理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整改方向等内容。
2.6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以及诊疗项目发生变更时,必须按照要求向有变更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7如果不慎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及时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2.8许可证不得出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