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监发(2012)25号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https://img.taocdn.com/s3/m/8a76d159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32.png)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廉政风险点附件:1.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流程图2 .申请材料目录3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空白)4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示范文本)5 .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样本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申请材料目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申报材料:□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仅限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 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工作委托书□ 5.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6.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7.其它申报单位保证书本申报单位保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
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请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主管部门意见:主管部门领导(签名):(单位公章)年月日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示范文本)项目名称:GS-产惮⅛⅞料弋射线摄影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盖章Gt总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项目名称GS-130-M型医用诊断X射线摄影机建设项目申报单位保证书本申报单位保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附表)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附表)](https://img.taocdn.com/s3/m/e78f6ba250e2524de4187e0f.png)
甘肃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预防和控制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规范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原卫生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卫生审查活动。
第三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和原省卫生厅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市州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管以外的放射诊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第四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按照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害程度与诊疗风险分为危害严重和危害一般两类。
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包括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γ刀、X刀等)、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治疗机、中子治疗装置与后装治疗机等放射治疗设施,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与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SPECT)及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的核医学项目。
其他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为危害一般类。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应由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分为评价报告书和评价报告表。
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书,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表。
同时具有不同危害类别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危害较为严重的类别编制评价报告书。
第七条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和CT影像诊断、DSA介入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以及同时具有上述项目的其他X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在申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前,应当由承担评价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9ff290eaaea998fcc220e4a.png)
河北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和放射诊疗许可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注册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放射诊疗许可工作。
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放射诊疗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建设项目评价报告审核第六条建设项目按照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害程度与诊疗风险分为危害严重类和危害一般类,其中危害严重类包括危害特别严重类和危害比较严重类。
危害特别严重类,指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建设项目。
危害比较严重类,指医用加速器、钴-60治疗机、后装治疗机等放射治疗设施、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SPECT)和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的核医学等建设项目。
危害一般类,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申请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预评报告)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控评报告)。
危害特别严重类建设项目的预评报告和控评报告应当由甲级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
危害严重类建设项目的预评报告和控评报告应编制评价报告书;危害一般类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表。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ba1738284254b35effd3407.png)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卫生审查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同一医疗机构有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调整审批权限。
第四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按照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害程度与诊疗风险分为危害严重和危害一般两类。
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包括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γ刀、X刀等)、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治疗机、中子治疗装置与后装治疗机等放射治疗设施,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与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SPECT)及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的核医学设施。
其他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为危害一般类。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应由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分为评价报告书和评价报告表。
对放射性危害严重类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书。
对放射性危害一般类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表。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71127a7284ac850ad0242d9.png)
卫生部文件卫监督发…2012‟25号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现将我部制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和《放射卫生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工作。
卫生部负责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工作。
指定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负责受理、资料审查、现场考核、评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作;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考核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放射卫生防护检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工作。
附件: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doc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doc3.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doc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doc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doc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22f3644b5acfa1c7aa00ccf4.png)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卫生审查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同一医疗机构有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调整审批权限。
第四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按照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害程度与诊疗风险分为危害严重和危害一般两类。
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包括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γ刀、X刀等)、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治疗机、中子治疗装置与后装治疗机等放射治疗设施,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与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SPECT)及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的核医学设施。
其他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为危害一般类。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建设- 2 -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应由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分为评价报告书和评价报告表。
对放射性危害严重类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书。
对放射性危害一般类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表。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doc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doc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6fb87bfcc7931b764ce1535.png)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卫生审查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同一医疗机构有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调整审批权限。
第四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按照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害程度与诊疗风险分为危害严重和危害一般两类。
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包括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γ刀、X刀等)、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治疗机、中子治疗装置与后装治疗机等放射治疗设施,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与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SPECT)及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的核医学设施。
其他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为危害一般类。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应由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分为评价报告书和评价报告表。
对放射性危害严重类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书。
对放射性危害一般类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表。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doc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doc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10286200fe4733687e21aa82.png)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卫生审查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同一医疗机构有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调整审批权限。
第四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按照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害程度与诊疗风险分为危害严重和危害一般两类。
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包括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γ刀、X刀等)、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治疗机、中子治疗装置与后装治疗机等放射治疗设施,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与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SPECT)及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的核医学设施。
其他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为危害一般类。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应由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分为评价报告书和评价报告表。
对放射性危害严重类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书。
对放射性危害一般类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表。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附表)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附表)](https://img.taocdn.com/s3/m/9f14a5a10740be1e650e9abc.png)
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预防和控制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原卫生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卫生审查活动。
第三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和原省卫生厅发放《放射诊疗可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市州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管以外的放射诊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第四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按照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害程度与诊疗风险分为危害重和危害一般两类。
危害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包括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γ刀、X刀等)、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治疗机、中子治疗装置与后装治疗机等放射治疗设施,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与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SPECT)及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的核医学项目。
其他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为危害一般类。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应由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分为评价报告书和评价报告表。
危害重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书,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表。
同时具有不同危害类别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危害较为重的类别编制评价报告书。
第七条危害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和CT影像诊断、DSA介入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以及同时具有上述项目的其他X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在申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前,应当由承担评价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仅供参考)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仅供参考)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2e35a545b9f3f90f76c61bc0.png)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卫生审查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同一医疗机构有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调整审批权限。
第四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按照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害程度与诊疗风险分为危害严重和危害一般两类。
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包括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γ刀、X刀等)、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治疗机、中子治疗装置与后装治疗机等放射治疗设施,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与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SPECT)及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的核医学设施。
其他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为危害一般类。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应由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分为评价报告书和评价报告表。
对放射性危害严重类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书。
对放射性危害一般类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表。
2.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2.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79f381ca50e2524de5187ef8.png)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卫生审查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同一医疗机构有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调整审批权限。
第四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按照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害程度与诊疗风险分为危害严重和危害一般两类。
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包括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γ刀、X刀等)、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治疗机、中子治疗装置与后装治疗机等放射治疗设施,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与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SPECT)及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的核医学设施。
其他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为危害一般类。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应由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分为评价报告书和评价报告表。
对放射性危害严重类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书。
对放射性危害一般类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表。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0eba58ac27284b73f3425061.png)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预防和控制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规范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健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卫生审查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健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省级卫健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和省卫健委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设区市卫健行政部门负责省管以外的介入放射学和市级卫健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县(区)级卫健行政部门负责除省和设区市卫健行政部门审查以外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第四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按照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害程度与诊疗风险分为危害严重和危害一般两类。
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包括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γ刀、X刀等)、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治疗机、中子治疗装置与后装治疗机等放射治疗设施,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与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SPECT)及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的核医学项目。
其他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为危害一般类。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应由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分为评价报告书和评价报告表。
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书。
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表。
同时具有不同危害类别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危害较为严重的类别编制评价报告书。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审查及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工作细则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审查及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工作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5231f5fead02de80d5d8402c.png)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审查及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工作细则一、事项名称: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审查及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1、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审查;2、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三、审批对象:全省放射治疗、核医学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四、法规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一款: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第一款: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4、卫生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同一医疗机构有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申请与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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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申请与管理要求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放射防护安全,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放射卫生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等,现介绍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
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
6.《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监督发〔2006〕375 号。
7.《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 号。
8.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181。
9.《医用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76。
10.《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48。
1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
12.《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
13.《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131。
医疗机构的放射科开展放射诊疗工作,需要根据上述规定,由医院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审查,医院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条件,即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才能发证。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一台放射诊疗设备从购买安装到使用,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需要经过以下3个环节: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
如果该设备属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范畴的,在购买前,还应按规定申请配置审批。
1.申请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放射诊疗设备在购买或安装前,应委托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该设备机房(或拟新建机房进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取得预评价报告后,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并提交下列资料。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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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预防和控制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原卫生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卫生审查活动。
第三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和原省卫生厅发放《放射诊疗可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市州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管以外的放射诊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第四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按照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害程度与诊疗风险分为危害重和危害一般两类。
危害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包括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γ刀、X刀等)、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治疗机、中子治疗装置与后装治疗机等放射治疗设施,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与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SPECT)及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的核医学项目。
其他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为危害一般类。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应由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分为评价报告书和评价报告表。
危害重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书,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表。
同时具有不同危害类别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危害较为重的类别编制评价报告书。
第七条危害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和CT影像诊断、DSA介入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以及同时具有上述项目的其他X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在申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前,应当由承担评价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卫监发()号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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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监发(2012)25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作者:————————————————————————————————日期: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卫生审查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同一医疗机构有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调整审批权限。
第四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按照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害程度与诊疗风险分为危害严重和危害一般两类。
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包括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γ刀、X刀等)、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治疗机、中子治疗装置与后装治疗机等放射治疗设施,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与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SPECT)及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的核医学设施。
其他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为危害一般类。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应由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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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全文
![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2209e88e1eb91a37f0115c2b.png)
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诊疗许可审查要点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诊疗许可审查要点](https://img.taocdn.com/s3/m/01a3bc4a6c175f0e7cd1378c.png)
审查申请原件二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 报告书(表)原件二份;
• (三)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
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原件一份(立体 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 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 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 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 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放射防护设施 竣工验收:
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放射诊疗许可
• 审批部门
•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 开展(一)、(二)所列放射诊疗工作,同时使用
γ刀、X刀、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 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机、后装治疗机、 深部X射线机、敷贴治疗源、PET、SPECT、γ相机、 γ骨密度仪、籽粒插植治疗源或放射性药物等开展 放射治疗或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
核医学
PET影像诊断 SPECT影像诊断
γ相机影像诊断 骨密度测量
籽粒插植治疗
放射性药物治疗
其他核医学诊疗项目
介入放射学 DSA介入放射诊疗 其他影像设备介入放射诊疗
X射线影像诊断
X射线CT影像诊断 CR、DR影像诊断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落实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落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卫生部相继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卫生部相继制定并发布了定并发布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和放射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生部门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卫生部门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五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2011年年1212月月31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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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卫生审查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同一医疗机构有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调整审批权限。
第四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按照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害程度与诊疗风险分为危害严重和危害一般两类。
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包括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γ刀、X刀等)、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治疗机、中子治疗装置与后装治疗机等放射治疗设施,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与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SPECT)及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的核医学设施。
其他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为危害一般类。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建设
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应由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分为评价报告书和评价报告表。
对放射性危害严重类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书。
对放射性危害一般类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表。
同时具有不同放射性危害类别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危害较为严重的类别编制评价报告书。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
(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三)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前,应当由承担评价的放
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组织5名以上专家进行评审,其中从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应不少于专家总数的3/5。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和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项目预评价报告的评审,从国家级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抽取的专家应不少于专家总数的2/5。
危害一般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是否需要专家审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评审专家的组成、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处理情况及专家组复核意见等内容应作为预评价报告的附件。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预评价的审核。
审核同意的,予以批复;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同意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对危害一般类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卫生行政许可的时限进行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危害严重类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卫生行政许可的时限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进行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危害一般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是否需要专家评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合格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竣工验收后20日内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需要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