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孙志刚案引发的关于构建法治社会中所面临问题的探讨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由孙志刚案引发的关于构建法治社会中所面临问题的探讨

内容摘要:2003年广州孙志刚案引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其案件本身和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震惊了整个社会。它直接导致我国在流浪游乞人员管理上的政策变迁,导致了我国流浪游乞管理上的进步。它终止了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收容遣送制度。时至今日,其虽已尘埃落定,但它背后所暴露出来的法治社会构建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却依旧然我们感到心有余悸。要想此类悲剧不再重演,法治社会更加法制化,必须要在合理的法律下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关键词:立法人权行政执法监督

2003年3月17日,27岁的中国公民孙志刚在广州的大街上突然被警察拦住并将其带至派出所,次日凌晨又被送至天河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随后被“收容遣送”。9小时候孙志刚又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20日他被殴打致死。6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做出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处死刑;第二主犯李海婴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十名罪犯胡金艳、乔志军、李文星、何家红、韦延良、李龙生、吕二朋、张明君、周利伟、钟辽国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无期徒刑。6月27日:孙志刚案件终审裁定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布孙志刚案维持原判。至此,这一大案终于落下帷幕。众恶徒虽已正法,逝者得其安慰,然它造成的损失却以估量,不只是财产和人命的损失,更是法律公正性的流逝。法治社会到底该如何真正的法制?

一法律的制定要合理合法保障人权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在改革开放的社会背景下实行的。由于改革开放的刺激,一大批农村来的“盲流”涌入城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实行了这一办法。然而,无论基于何种目的,也改变不了它违反宪法赋予公民人身自由这一基本人权的事实。该《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被收容人员的义务具有强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性质,与宪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明显不符。当然,公民的基本权利有所限制,但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是狭义的立法机关根据合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的法律文件。

此外,任何法律都有其历史、空间和时间的局限性,不可能一成不变,否则它就会失去其在现今社会情况下的合法性。孙志刚事件背后相关政策的变迁就说明了这一点。这一办法实施后,随着时间的加深,其适用的范围越来越广,政策的主体在开始改变,并与政策的原定目标开始慢慢偏离,其内容的合法性更加违背了宪法的规定,从而导致了政策的变迁。

二行政执法要严格依照法律执法必严

在孙志刚案件中,他有工作单位,有正常居所,有身份证,只缺一张暂住证,按照《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规定,他根本就不符合被收容遣送的条件,然而,结果却与实际背道而驰,不仅发生了惨祸,而且给民众和立法都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震惊。这一切的发生与行政执法密不可分。如果行政执法人员能够严格按照法律,孙志刚就不会带走;如果行政执法人员能够拳脚轻点,孙志刚就不会被殴打致死;如果孙志刚没有被殴打致死,他们依旧会继续横行,该办法依旧会继续实施,人权依旧得不到保障……从这一点上说,我们得感谢孙志刚。然而在我们感谢他的死为我们的人权换取了一丝保障的同时,我们却依旧得为如此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感到不安。因为他们的存在,使得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律的质量。

在构建法治社会的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发挥着其重要的作用。他们是法律、政策的直接执行者,在很大程度上他们左右着法律、政策是否能正确合理的发挥出它们的作用。他们不是法律政策的制定者,但他们却能成为法律政策的坚定执行者或法律政策的变动者。到底他们选择哪种,这直接关系着法律政策的公正性、合法性。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行

政执法人员能够严格执法,这对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大有裨益。

三监督机制要合理合法有效

任何一种行为都必须拥有其相对的监督机制。只有被监督的行为才能走上合法合理的道路。也许在小事上的作用并不突出,但在司法上的地位举足轻重。新闻媒介在社会舆论监督中扮演着很重要的作用。在孙志刚案件中,如果没有新闻媒介的参与,孙志刚的家人也许就哭诉无门,孙志刚也许跟他的“前辈”一样冤死他乡无人知,同样也就不会有政策的变迁。心为媒介的合理合法的报道对案件的审理和政策的变迁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司法独立是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司法活动需要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使办案人员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行事,不受包括新闻舆论在内的各种声音和行为的干扰。我们不排除新闻媒介的监督,但我们必须得有一套自己的合理合法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这样才能避免媒体的任何不适当的介入,任何有倾向性的报道或评论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或给司法人员和受众造成先入为主的偏见,使司法人员基于传媒的影响或迫于公众舆论的压力,作出有失公正的判决。更重要的是使立法,执法合法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