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孙志刚案引发的关于构建法治社会中所面临问题的探讨
从宪政的角度思考孙志刚案
从宪政的角度思考孙志刚案孙志刚案是中国最高法院近年来审理的一起有着重大意义的宪法相关案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
从宪政的角度来思考这一案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宪政原则是维护公民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的基础。
在孙志刚案中,孙志刚因为涉嫌非法集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他在接受审讯的过程中被迫背负犯罪责任,对其自由和人格权利的侵害引发了人们的关注。
宪政原则强调的是法治的平等原则和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而在孙志刚案中,一些法律程序并不符合法治的原则,违背了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因此,这一案件引发了对宪法解释和司法独立的讨论,呼吁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确保宪政原则在诉讼过程中的适用。
其次,宪政要求政府行使权力时要遵循法治原则。
在孙志刚案中,涉及的非法集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牵涉到多个层面的责任。
政府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应当依法行政,保护合法权益,同时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执法。
然而,这一案件暴露了监管不力、执法不公等问题。
从宪政的角度来看,政府机构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能力和执法公正,遵循宪法的要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再次,宪政原则要求司法独立和法治的适用。
在孙志刚案中,一些人认为审判过程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审讯过程中对孙志刚的强迫、威胁和排挤等行为,这一案件的处理引发了人们对司法独立的关注。
宪政原则要求司法机构在审判过程中独立、公正地行使权力,而在这一案件中,一些负责审理的司法人员可能受到了政治因素的干扰,使得案件的处理令人不满。
因此,从宪政的角度来看,需要更加重视司法独立,进一步增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确保法治的适用。
最后,宪政原则要求政府响应和回应公民的诉求。
在孙志刚案中,孙志刚的亲友通过一系列的上访和舆论压力,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表明,公民对于政府的监管和执法工作提出了质疑和批评,并希望得到公正的处理和回应。
宪政要求政府对于公民的诉求进行积极回应,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因此,这一案件也提醒政府要倾听和回应公民的诉求,加强与公民的对话和沟通,保持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互动关系。
孙志刚案例分析
孙志刚案例分析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孙志刚案件实质反映了国家行政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的滥用,对公民个人迁徙流动权利的一种侵害,以及行政法规违反宪法。
该案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较强的现实意义,揭示了当前社会改革发展过程中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冲突。
1《收容遣送办法》违反了《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是制定的法律。
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而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收容遣送办法》作为1982年制订的行政法规,其中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与《立法法》相抵触。
《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自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收容遣送办法》到2003年废除,该办法已经存在了二十一年。
实行收容遣送制度基于中国城乡二元制的社会结构,在当时具有社会福利和综合治理的性质,是“为了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
当时的收容遣送对象限于:“(一)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的;(二)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乞讨的;(三)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
”但是,随着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展开,迁徙自由的呼声日益高涨,户籍制度逐渐松动,收容遣送制度已经变得不合时宜,在实行过程中,部分收容所员工不但不是救助弱者,反而对被收容者进行敲诈勒索甚至辱骂殴打的违法行为。
发展为一定意义上强制人身,侵害公民权利甚至某些利益集团生财的手段,在实际执行中又扩展到城市里的民工和流浪人员,一些地方甚至将收容遣送制度作为加强城市刚性管理,驱赶外来民工的工具。
这些社会弱势群体的人身自由极易受到侵犯,有违法治正义价值,与我国宪法“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规定相抵触。
案列分析_孙志刚
案例分析:1.孙志刚事件后的相关政策变迁说明了什么?孙志刚事件后的相关政策变迁说明了之前的政策在现今社会情况下是不适合的。
首先从政策主体的合法性来看,公众与社会团体也是公共政策的参与主体,但是《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制定之时,政府没有广泛的征集社会的民意,也没有采取应有的途径或程序,更没有开听证会,将广大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意见考虑在内。
我相信,这些流乞人员还没有听说要制定一个办法来管制他们的时候,他们的命运就已经被决定了,连基本的知情权都没有。
政策制定主体在广泛性与代表性上的缺失,决定了这项政策是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利益的剥夺,以合法的名义的剥夺;接着是政策内容的合法性。
影响公共政策内容合法性的主导性因素之一就是社会利益的正义分配,即利益分配要凸显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机会均等等价值。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想要解决中国城市化过程中城市治理中所出现的问题,直接受惠的就是拥有中国城市户口的城市居民。
也就是说中国8亿左右只拥有农村户口的公民就被排斥在这个政策的受惠范围之外,甚至是处在这项政策的管制之下,更甚至有可能成为该政策的受害者。
“孙志刚事件”不是唯一的惨剧,当一个弱势的公民无可奈何地在异乡成为一个很不尊严的流浪乞讨人员时,他或她得到的不是这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最基本的帮助,而是强制与遣送,这样的公共政策,其合法性在哪里呢?如果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照顾了除流浪乞讨人员之外绝大部分中国公民的利益,那么它就可以忽视乃至剥夺那些少数流浪乞讨人员的利益吗?这样的政策也不符合劣势者利益最大化原则。
最后从政策的长期适用来看。
公共政策的合法性,也还源自于公共政策是否符合社会的长远发展需要,也就是政策的延续性。
一个公共政策,是经过社会各方面的协商讨论,经过各种程序方法才建立起来的。
如果只注重当前的利益而忽略未来的成本,即便是遵循多数人的同意也不意味着多数人的正确,更不意味着符合社会的长远利益,在更多的情况下往往是损害社会的长远利益。
孙志刚警示教育片观后感
孙志刚警示教育片观后感孙志刚警示教育片观后感 17月8日,在县局组织的集中学习中,我们全体干部观看了警示教育宣传片。
影片中的两位高级领导干部,刘志华和皮,本是人民的公仆,一下子成了人民的罪人。
看完之后,很震撼,也很发人深省。
他们把自己的智慧和精神奉献给了党和人民的事业,却在党和人民对他们寄予厚望的时候,半途而废,落得个可耻可悲的下场。
纵观他们的犯罪经历,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世界观改造不彻底。
他们都身居高位,握有重权,替别人说话办事只是张口之劳,得到的却是优厚的回报,钱花不了,东西用不完。
他们都成了一些不法之徒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袭击目标,而且一旦击中便稀里哗啦不可收拾。
为什么能这样?按他们自己的说法就是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没有改造好,平时很少学习,即便学了也是应付公事,根本没有装进脑子里去。
久而久之,便犯了迷糊,再也不清醒了,以至于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根本不按照党说的去做了,不去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了。
第二,没有党和人民的监督。
他们都高高在上,为所欲为。
他们根本不想要别人的监督。
他们甚至把人民的监督视为对自己的不信任,拒绝监督。
他们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装进口袋,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为所欲为。
他们可以卖官进爵,为亲朋好友做无原则的事情。
当他们为别人工作时,他们必须收钱和东西。
第一次说害怕,第一次之后,第二次第三次就习惯了。
他们自以为戒备森严,谨小慎微,却不认为纸包不住火,总有一天会大白于天下。
三、他们心存侥幸。
片子中的这些人在梦醒后才后悔,铁窗内的痛哭流涕,声声忏悔,说什么都晚了。
世界上没有卖后悔药的。
正如陈毅写的一首诗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党和人民在监督,法网恢恢难逃脱!作为一名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应该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习,刻苦改造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其位,谋其政,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廉洁自律,警钟长鸣,战战兢兢,如履薄冰。
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做无愧于党和人民的人。
法律史话之“孙志刚案”:他以生命为代价,推动我国法治进程
法律史话之“孙志刚案”:他以生命为代价,推动我国法治进程2020-07-26 11:23毓秀法谈基本案情回顾2003年3月17日晚,在广州某公司任职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即无身份证、无暂居证、无用工证明的外来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
次日,孙志刚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
在这里,孙志刚受到工作人员和其他被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
3月20日,孙志刚死于该救治站。
最后,几名行凶者皆被处以无期徒刑到死刑的刑罚。
孙志刚生前照片案情其实并不复杂,但背后的细节牵扯出了很多值得我们现在依旧都可以思考的因素,笔者借本文分享一下自己对本案的看法。
案件分析1.表面原因从表面上来看,本案的出现完全是由于收容站内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被收容人员目无法纪,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致。
这其中举一个例子就可以说明:在孙志刚被转送到第一个中转站的时候,他和一些精神病人待在一间房子里。
而工作人员明知这几名病人情绪不稳定,还依旧对其不管不问。
在孙遭到同室人员殴打的时候,工作人员乔某明知发生此事,非但没有阻止,还不让其他工作人员去管:“别管他,继续打,打的还不够狠”。
实际上到了这里,收容遣送站在当时暴露出来的问题就很明显了:站内环境差,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作人员素质堪忧等。
这些与孙志刚之死也有着必然的联系。
彼时的收容遣送站2.根本原因:不过随着该案的处理完毕,收容遣送制度受到了直接质疑,该法律依据并不充分,甚至存在错误。
而“制度的问题永远是根本的”。
笔者将该问题分析为如下:1982年,国务院发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将“乞讨者”和“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落的人”列为收容遣送对象,后来又将“三无”人员纳入到了收容遣送的范围。
由于该办法是顺社会趋势而生,因此在颁布后的十几年内对于社会秩序起到了很好的维护作用。
但是随着21年后该案的出现,人们发现了该部法规的不足之处,几位在学界内举足轻重的法学家提出该部法规的内容已经同我国《宪法》相抵触,应该予以废除。
一个案件引出一部法规——谈孙志刚案的宪法意义
作者: 江润才
作者机构: 湖北省司法厅
出版物刊名: 学习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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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年3月,湖北籍大学生孙志刚在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被殴打致死,引起高层领导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5月中旬,三位法学博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并引起法学界的热烈讨论。
5月下旬,又有五位法学家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提请特别调查程序。
6月初,故意伤害孙志刚的12名救治站护工和救治人员,玩忽职守的6名公安、卫生部门的公职人。
法治社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法治社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法治社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一、问题分析作为一个中国公民,我们无法否认法治社会建设在中国取得的成就。
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法治社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阻碍了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也对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就法治社会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1.1 法律意识不够强化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一些人的法律意识不够强化,对法律的尊重和遵从意识不够高。
他们对法律的重要性和权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往往以自己的个人意志或情感来决定自己的行为。
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治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对策:要加强公民的法律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教育部门应将法律教育纳入基础教育课程,并加强关于法律的普及宣传。
同时,还可以借助媒体的力量,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1.2 法治实践不够完善尽管中国在建设法治社会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然存在很多法治实践不够完善的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在执行新的法律和政策时,存在很多违法违规行为。
一些法律条文和政策规定的执行效果也不尽如人意。
这种情况不仅影响到公民的权益保障,也削弱了法治社会建设的可信度。
对策:要加强对地方政府和部门的监督,确保他们合法行使权力、依法执政。
同时,要加强对法律和政策的解读和宣传,确保公民充分理解法律条文和政策规定的内涵,从而更好地遵守法律。
1.3 司法公正性有待提升虽然中国已经推进了司法改革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司法公正性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司法机关的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公正现象,例如,根据关系和利益进行的判决,滥用职权等。
这对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对策:要加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建设,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和客观性。
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平。
同时,要加强司法机构的监督,保证司法机构行使职权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关于学习孙志刚案的一些体会
关于学习孙志刚案的一些体会
学习孙志刚案是对法律体系的了解和社会责任的思考的重要过程。
以下是一些关于学
习孙志刚案的体会:
1. 深入了解案件背景: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细节是学习这个案件的重要前提。
这包括了
解案件的起因、时间线、各方当事人和相关法律条文等等。
通过对案件背景的深入了
解可以更好地理解案件成因和各种因素的影响。
2. 分析案件争议点:孙志刚案是一个充满争议的案件,涉及到了很多法律和伦理问题。
通过深入分析案件中的争议点,可以培养自己独立思考和辩证思维的能力。
同时,对
于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条文和法律原则有更深入的理解。
3. 探讨案件的社会影响: 孙志刚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影响。
通过学习案例,可以思考案件对社会的影响以及其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这有助于学习如何评估和
了解案件对社会的影响,以及个人和社会在面临类似问题时的选择和行动。
4. 反思法律问题并思考改进: 学习孙志刚案还可以反思法律体系中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思考如何改进和完善。
这有助于培养对法律的敬畏和对法治的追求,并激励自己积
极为法律和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
总之,学习孙志刚案对于理解法律、思考社会问题以及培养社会责任感和法治意识都
有积极意义。
通过深入学习案件,可以提高自己的思维和分析能力,更好地理解和应
用法律,同时也能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
一个并不奢侈的心愿:对孙志刚案件的反思
一个并不奢侈的心愿:对孙志刚案件的反思但愿孙志刚的命运,不要在今后哪一天轮到我们头上,因为我们每个人都很可能走到一个陌生的城市的大街上,而没有带上暂住证或其他证件,在那时,我们会无缘无故地被打死吗?当我们痛定思痛,反思孙志刚事件给予我们的教训时,我们就会注意到,我们的社会在公正机制的建立方面,还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这种制度缺陷首先表现在,司法部门中的当事人已经有了足够大的犯法“安全感”,因为广泛存在着内部的根深蒂固的“庇护”,这一络足以使当事人知法犯法之后,得以规避法律追究。
进入这一络的人们,可以通过私下的利益交换,而相互庇护利用,一旦其中某人犯法,庇护会自动地发挥保护功能。
久而久之,司法部门中的一些败类就会有恃无恐。
我国社会司法公正机制方面的缺陷还在于,一旦出现了司法部门参与其中的冤案,很难在司法系统内部及时处理,往往要等到传媒上广泛揭露,才能引起社会与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视,并得到处理。
而此类事件是不是要见报,传媒记者与负责人往往又需经过相当痛苦的思想斗争,在道义责任感与单位与个人的利益得失风险之间,进行复杂的权衡之后,才会痛下决心予以披露。
他们在]尽社会责任时会受到巨大的内外压力。
我们的司法制度的缺陷还在于,从揭露到处理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实因素:即使此类事件全部被被露出来,由于前面分析的社会庇护关系在广泛存在,地方部门往往会采取不作为。
除非事件持续受到社会关注,否则,当事人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这就使媒体的披露对于问题的解决往往并不起实际作用。
而要使一件案子持续地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并形成强大的持续的社会压力,又取决于另外一些具体的条件,例如,该事件的社会影响已经很大,大到甚至影响到国际上广泛的关注;或者,受害人属于一个有重要社会影响的阶层,或有国际影响,或有特殊后台或背景等等,以至于如果不予以及时处理的话,矛盾激化可能对政治稳定造成更为严重的消极后果,才能层层下定决心,予以彻查,即使如此,也不一定得到公正的裁决,中央甚至必须派出可以绕过地方庇护的钦差大员或异地工作人员,介入办理此案,才有可能拨开地方庇护的重重迷雾,使案情水落石出。
由孙志刚案引发的关于构建法治社会中所面临问题的探讨
由孙志刚案引发的关于构建法治社会中所面临问题的探讨内容摘要:2003年广州起孙志刚案引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其案件本身和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震惊了整个社会。
它直接导致我国在流浪游乞人员管理上的政策变迁,导致了我国流浪游乞管理上的进步。
它终止了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收容遣送制度。
时至今日,其虽已尘埃落定,但它背后所暴露出来的法治社会构建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却依旧然我们感到心有余悸。
要想此类悲剧不再重演,法治社会更加法制化,必须要在合理的法律下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关键词:立法人权行政执法监督2003年3月17日,27岁的中国公民孙志刚在广州的大街上突然被警察拦住并将其带至派出所,次日凌晨又被送至天河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
随后被“收容遣送”。
9小时候孙志刚又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20日他被殴打致死。
6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做出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处死刑;第二主犯李海婴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十名罪犯胡金艳、乔志军、李文星、何家红、韦延良、李龙生、吕二朋、张明君、周利伟、钟辽国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无期徒刑。
6月27日:孙志刚案件终审裁定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布孙志刚案维持原判。
至此,这一大案终于落下帷幕。
众恶徒虽已正法,逝者得其安慰,然它造成的损失却以估量,不只是财产和人命的损失,更是法律公正性的流逝。
法治社会到底该如何真正的法制?一法律的制定要合理合法保障人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在改革开放的社会背景下实行的。
由于改革开放的刺激,一大批农村来的“盲流”涌入城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实行了这一办法。
然而,无论基于何种目的,也改变不了它违反宪法赋予公民人身自由这一基本人权的事实。
该《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被收容人员的义务具有强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性质,与宪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明显不符。
当然,公民的基本权利有所限制,但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是狭义的立法机关根据合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的法律文件。
关于学习孙志刚案的一些体会
关于学习孙志刚案的一些体会执法者,守法为先——对孙志刚案的一些思考立法不易,守法更难。
法律至上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普遍的守法是法治社会得以实现的前提。
由于传统与国情的特殊性,强调守法,尤其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守法在我国更有其特殊的意义。
孙志刚案及其中凸现出的执法者执法犯法的问题更引起我们的思索。
本文就是作者在沉痛之于对孙志刚案中执法问题所作的一些思考——执法者,何以执法?一执法者守法是宪政理论的应有之义,也是我国国家性质的基本要求。
权力源于权利,一切授予的权力都是委托。
强调执法者守法是因为任何执法者都没有滥用权力的资格或违法犯罪的理由,只有依法行政或公正司法的义务。
同时,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执法活动的特殊性要求执法者更应守法。
执法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行为,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执法者违法造成社会权力赋予和义务约束的不公,行政处罚与案件裁判的不公,关涉到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几乎所有方面,关系到政令的畅通,权利的维护、公平正义的实现,以至国家政治和社会的稳定。
执法者的任何疏漏或者不法都会影响甚至破坏国家机关的形象。
而且,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
培根说,“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在社会主义国家,执法者是一种形象,是公仆,应有更高的境界,更应率先垂范。
同时,中国是一个法治传统缺失的国家,它有着数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
宗法思想、等级观念、特权思想根深蒂固。
法律意识,尤其是权利意识极为淡薄,现代法律理念尚未建立。
等级社会的法律设置及其运作有一个为“执法者”保留的偏袒或宽宥的空间。
执法者的不法可以“议”“请”“减”“赎”“当”。
孙志刚事件引发的思考
▪ 耐人寻味的是,开庭前一天还发生了另外两件事。6月4 日,广州市政府宣布:23名政府官员因对孙志刚事件负 有责任而受到从撤职到记过的处分。同一天,一笔赔款 进入了孙志刚家属的账号——通过9轮谈判,广州市的 专案组代表三个赔偿义务机关,广州市公安局、民政局 和卫生局与孙志刚家属签署了国家赔偿调解协议。
▪ 4月25日,《南方都市报》就此提出疑问。中共中央政 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和中央书记处书记、政法委 副书记、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做出批示。
▪ 5月12日,散布于6个省的全部18名涉案者被抓获归案。 ▪ 5月20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 6月5日,18名被告在广州市的三个法庭同时受审。庭审
当天的气氛相当紧张——经过挑选的旁听者必须通过两 次安检和五次验证方得入内。 ▪ 6月9日,18名被告中一人被判死刑,一人死缓,一人无 期徒刑,其余15人的刑期加起来大约100年。
毒打
9
孙志刚的死因
医院在护理记录中注明,孙是猝死,死因 是脑血管意外爆裂,心脏病突发。
尸检结果最终表明:孙志刚死前几天内曾 遭毒打致使背部大面积的内伤并最终导致死亡
(孙志刚的叔叔孙兵武 )
10
孙志刚该被收容吗?
黄村街派出所的一位侦查员在填写审查人意见时写 道:“根据《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第九条第6款 的规定,建议收容遣送。”
孙志刚事件引 发的思考
1
话 题 —— 大学毕业生被收容 并遭毒打致死
2
孙志刚事件的来龙去脉
▪ 孙志刚是谁? ▪ 孙志刚发生了什么事? ▪ 原因是什么? ▪ 结果又是怎样呢? ▪ 有什么值得思考的呢?
3
孙志刚
男,27岁 2001年从武汉科技学院毕
业,主修美术专业 家是湖北农村人,父亲是做
孙志刚之死与制度之恶
孙志刚之死与制度之恶——浅析《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这是一篇谨慎的深度报道。
用“谨慎”二字来形容这篇曾经在全国范围内引发强烈反响和轰动的报道,可能会引来一些异议。
但就我本人而言,阅读这篇报道的时候,我有一种感觉,那就是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尽管作者很想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叙述得很清楚,但是出于一些原因,他没有办法将个人主观的对事件的理解或者感情加在文章中,因此我们看到的,是通篇对于事实冷静客观的描述,甚至连作者陈锋自己也说,调查性报道不应该就事论事,需要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比如说,追问制度的缺陷甚至追问人性的缺陷,但是在这篇报道中,并没有过深的追问这些内容。
我常常以为,读者通过文章来了解作者的想法和内心世界,一篇新闻报道的虽然新闻报道要求客观性和真实性,但是面对同样的事件和同样的信息,不同的记者往往会写出不同的文章,于是我试图通过一篇记者陈锋的采访手记来分析解释在这篇轰动一时的报道的采访与组文过程中作者的考虑与初衷。
以下是我通过采访手记总结出的《南方都市报》记者陈锋和王雷挖掘事件真相的来龙去脉:陈锋:2003年3月底:在西祠胡同的网上论坛上获得新闻线索;同时联系到消息的发布者(孙志刚的同学,北京一女研究生)此时,陈锋通过该女生的叙述,隐约觉得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事件,他甚至还考虑到了这个新闻的敏感性,因为孙志刚的死涉及到当地政府部门对于收容遣送的政策和流浪人员以及一系列社会弱势群体的安全问题,相当容易激化社会矛盾。
(我一直不明白,为什么会存在所谓不能报道的新闻,难道公民的知情权就只是说说而已?难道政府部门真的认为封锁新闻就能够封得住悠悠众口?难道和谐社会和维稳大任就只能靠这种方式来完成?群众不知道,这些丑恶的事情就可以当做没有发生过?)据陈峰自己在采访手记中说,他已经习惯于先去衡量一个报道的风险,而不是这个报道的新闻价值。
看到这句的时候,我深深地感受到了一个中国新闻人的无奈与悲哀。
●2003年4月初:于新闻部办公室采访孙志刚的父亲、弟弟和同学;同日,得到报社领导准报的答复从手记中,我们可以看到,陈锋在采访的同时对于孙志刚一家的遭遇是十分同情的,因为他们家的情况非常困难,孙志刚的父亲和弟弟收入本身十分地少,因为孙志刚的事情使家庭背负上沉重的债务,而孙志刚此前一直是整个家族的骄傲和支柱,他的死无疑意味着毁灭了一个家庭所有对美好未来的希冀和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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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孙志刚案引发的关于构建法治社会中所面临问题的探讨
内容摘要:2003年广州孙志刚案引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其案件本身和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震惊了整个社会。
它直接导致我国在流浪游乞人员管理上的政策变迁,导致了我国流浪游乞管理上的进步。
它终止了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收容遣送制度。
时至今日,其虽已尘埃落定,但它背后所暴露出来的法治社会构建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却依旧然我们感到心有余悸。
要想此类悲剧不再重演,法治社会更加法制化,必须要在合理的法律下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关键词:立法人权行政执法监督
2003年3月17日,27岁的中国公民孙志刚在广州的大街上突然被警察拦住并将其带至派出所,次日凌晨又被送至天河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
随后被“收容遣送”。
9小时候孙志刚又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20日他被殴打致死。
6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做出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处死刑;第二主犯李海婴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十名罪犯胡金艳、乔志军、李文星、何家红、韦延良、李龙生、吕二朋、张明君、周利伟、钟辽国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无期徒刑。
6月27日:孙志刚案件终审裁定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布孙志刚案维持原判。
至此,这一大案终于落下帷幕。
众恶徒虽已正法,逝者得其安慰,然它造成的损失却以估量,不只是财产和人命的损失,更是法律公正性的流逝。
法治社会到底该如何真正的法制?
一法律的制定要合理合法保障人权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在改革开放的社会背景下实行的。
由于改革开放的刺激,一大批农村来的“盲流”涌入城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实行了这一办法。
然而,无论基于何种目的,也改变不了它违反宪法赋予公民人身自由这一基本人权的事实。
该《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被收容人员的义务具有强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性质,与宪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明显不符。
当然,公民的基本权利有所限制,但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是狭义的立法机关根据合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的法律文件。
此外,任何法律都有其历史、空间和时间的局限性,不可能一成不变,否则它就会失去其在现今社会情况下的合法性。
孙志刚事件背后相关政策的变迁就说明了这一点。
这一办法实施后,随着时间的加深,其适用的范围越来越广,政策的主体在开始改变,并与政策的原定目标开始慢慢偏离,其内容的合法性更加违背了宪法的规定,从而导致了政策的变迁。
二行政执法要严格依照法律执法必严
在孙志刚案件中,他有工作单位,有正常居所,有身份证,只缺一张暂住证,按照《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规定,他根本就不符合被收容遣送的条件,然而,结果却与实际背道而驰,不仅发生了惨祸,而且给民众和立法都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震惊。
这一切的发生与行政执法密不可分。
如果行政执法人员能够严格按照法律,孙志刚就不会带走;如果行政执法人员能够拳脚轻点,孙志刚就不会被殴打致死;如果孙志刚没有被殴打致死,他们依旧会继续横行,该办法依旧会继续实施,人权依旧得不到保障……从这一点上说,我们得感谢孙志刚。
然而在我们感谢他的死为我们的人权换取了一丝保障的同时,我们却依旧得为如此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感到不安。
因为他们的存在,使得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律的质量。
在构建法治社会的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发挥着其重要的作用。
他们是法律、政策的直接执行者,在很大程度上他们左右着法律、政策是否能正确合理的发挥出它们的作用。
他们不是法律政策的制定者,但他们却能成为法律政策的坚定执行者或法律政策的变动者。
到底他们选择哪种,这直接关系着法律政策的公正性、合法性。
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行
政执法人员能够严格执法,这对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大有裨益。
三监督机制要合理合法有效
任何一种行为都必须拥有其相对的监督机制。
只有被监督的行为才能走上合法合理的道路。
也许在小事上的作用并不突出,但在司法上的地位举足轻重。
新闻媒介在社会舆论监督中扮演着很重要的作用。
在孙志刚案件中,如果没有新闻媒介的参与,孙志刚的家人也许就哭诉无门,孙志刚也许跟他的“前辈”一样冤死他乡无人知,同样也就不会有政策的变迁。
心为媒介的合理合法的报道对案件的审理和政策的变迁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司法独立是一项最基本的原则。
司法活动需要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使办案人员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行事,不受包括新闻舆论在内的各种声音和行为的干扰。
我们不排除新闻媒介的监督,但我们必须得有一套自己的合理合法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这样才能避免媒体的任何不适当的介入,任何有倾向性的报道或评论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或给司法人员和受众造成先入为主的偏见,使司法人员基于传媒的影响或迫于公众舆论的压力,作出有失公正的判决。
更重要的是使立法,执法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