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以及避免
警察权力滥用及对策研究
本科生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警察权力滥用及对策研究姓名:谢英彪学号:09082219班级:090822班年级:2009级专业:法学学院:文法学院指导教师:谢青霞(副教授)完成时间:2013年5 月31日警察权力滥用及对策研究On the Abuse of police powers and Countermeasures摘要警察是国家暴力机关的组成部分,作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具有重要的用途的警察机关,因为其与生俱来的主动扩张性,导致其很容易被滥用并损害公民的合法权利,严重的会破坏公民的民主、自由甚至会危害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警察权力的运行状态反映了一个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和素质以及这个国家的法治状况,随着世界各国民主革命的不断胜利,各国人民的权利不断得到加强,国家权力的行使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警察的权力的行使也更加规范。
当前警察权力主要包括刑事侦查权和社会治安管理权两个方面,我国警察权力行使中还存在不规范使用强制措施、滥用行政处罚、越权执法及歧视性执法等问题,其原因主要有管理模式上的问题、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监督制度不健全,应通过改革警察机关的领导模式、完善警察执法工作的程序、优化监督与制约机制、完善行政救济制度等方面对之进行完善。
关键词:警察权;法治;公民权;司法AbstractPolice authorities are an integral part of state violence as maintaining social order and citizens' personal security has an important use of police authorities, because of their inherent active expansion, resulting in easily be abused and hurt legitimate rights of citizens, citizens seriously undermine democracy, freedom, and even endanger China's socialist legal construction. Police power operating state reflects a national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and law enforcement level and quality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is country, with the world victory of the democratic revolution continues, the rights of peoples continue to be strengthened, the exercise of state power more institutionalized and standardized , the exercise of police powers are more standardized. Current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lice powers including the right to social security and management of two aspects, the exercise of police power, there are still not regulate the use of coercive measures, the abuse of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ultra vires law enforcement and discriminatory law enforcement and other issues, mainly due to a management model issues, the legal system is imperfect and monitoring system is not perfect, through the leadership of police reform model, and improve the work of police enforcement procedures, optimizing the supervision and restriction mechanism, improve the administrative aspects of the relief system to perfect.Keywords: Police power; The rule of law; Citizenship; Judicial目录绪论 (1)一、警察权的渊源 (2)二、警察的主要权力 (3)(一)刑事侦查权 (3)(二)社会治安管理权 (3)三、警察权力不规范运用的现状......... (4)(一)强制措施的不规范使用 (4)(二)行政处罚的滥用 (4)(三)超越执法权限 (4)(四)歧视执法 (4)四、警察权侵犯公民权的原因探析 (5)(一)在管理模式上的问题 (5)(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5)(三)监督制度不健全 (5)五、对警察权滥用的对策 (7)(一)改革警察机关的领导模式 (7)(二)完善警察执法工作的程序 (7)(三)优化监督与制约机制 (8)(四)行政救济制度的完善 (10)结语 (12)致谢 (13)参考文献 (14)绪论2013年3月,张辉和张高平叔侄两人强奸杀人一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于3月26日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两人无罪。
关于民警违规违纪违法的学习心得
关于民警违规违纪违法的学习心得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对于民警违规违纪违法的现象,我深感痛心和忧虑。
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学习和思考,我有了许多深刻的认识和体会。
民警,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他们的职责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安宁。
然而,一旦有民警出现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警察队伍的形象和声誉,更破坏了社会的法治环境和公众的信任。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看到了一些民警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案例。
他们或是接受贿赂,或是滥用执法权力为特定人员提供便利,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警察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
警察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应当用于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个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这些案例让我明白,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否则就容易被滥用。
还有一些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违反程序规定,不依法办事。
比如在调查案件时不注重证据的收集,或者在处理纠纷时不公正、不客观。
这种行为不仅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更让公众对执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这让我深刻认识到,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和法律法规是保证执法公正的关键。
只有依法依规执法,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另外,也有部分民警在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的情况。
他们对自己的工作责任认识不清,对人民群众的诉求不够重视,导致一些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甚至引发更严重的后果。
这使我清楚地意识到,作为一名民警,必须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有丝毫的懈怠。
民警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给社会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首先,破坏了社会的法治秩序。
法治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当执法者自身违法时,会让公众对法律的权威性产生质疑,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法治信仰。
其次,损害了公众的利益。
违规执法、滥用职权等行为,可能导致无辜者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再者,影响了警察队伍的形象和公信力。
警察在人们心中通常是正义的象征,一旦出现负面事件,会让公众对整个警察队伍产生不信任感,降低警察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民警廉洁风险点与防控措施
民警廉洁风险点与防控措施1. 引言民警作为维护社会治安和安全的重要力量,承担着巨大的职责和权力。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复杂化,一些民警也面临着廉洁风险。
廉洁风险点的存在可能导致民警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甚至犯罪行为的发生,严重损害了警察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为了有效预防和应对廉洁风险,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廉洁风险点的种类以及相应的防控措施。
2. 廉洁风险点的种类2.1 受贿贪污风险受贿贪污是廉洁风险中最常见且最具破坏力的一种形式。
一些民警利用职务之便,违法收受他人贿赂,甚至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为了防范这一风险,应当建立健全的警务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民警财产变动的监督和审计,并加大对受贿贪污行为的打击力度。
2.2 违法犯罪风险一些民警可能出于个人利益考虑,违法犯罪或纵容犯罪行为的发生。
这种风险点常见于刑侦、交管等部门,比如泄露案件信息、违规查询个人信息等。
为了防范这一风险,应当加强警务培训,提高民警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
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实行严格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2.3 滥用执法权力风险民警作为执法者,拥有一定的执法权力。
然而,一些民警可能滥用执法权力,对待涉事人员进行非法拘禁、恶意诬告等行为。
为了防范这一风险,应当加强监督机制,确保执法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加大惩治滥用职权行为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 廉洁风险点的防控措施3.1 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民警廉洁风险的防控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这包括警务财务管理制度、内部监督制度以及执法程序规范等。
通过制度的规范和约束,能够有效地减少廉洁风险的发生。
3.2 加强警务培训为了提高民警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必须加强警务培训。
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知识、职业道德要求、执法程序规范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系统的培训,能够提高民警的专业素养,增强廉洁风险的防范意识。
3.3 强化监督和惩治机制为了防范廉洁风险,必须加强监督力度,并建立健全的惩治机制。
论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和监督
( 二) 警察 权的特 征
序颠 倒 , 超 过法定 期 限扣押 , 拖 延 办案 时限 , 无 证搜 查等等 。 另
第一, 特殊 强制性 。警 察肩 负着特 殊 的任务 , 是拥 有武 装 的 外 , 为得到 口供刑讯逼 供 , 使最后 使得案 件得 以侦破 , 但 这种行 执 法力 量 , 具有 鲜 明的暴力 性质 , 国家赋 予 了其 与其 他 国家机 关 为也 违反 了程序 正 义。个案 的胜利 , 并 不利 于 中国法治 的发展 。 所不 同的特 殊强制 手段 。 第二, 公共性 。 《 人 民警 察法》 将 全心 全意 为人 民服 务确定 为 人名警 察 的根本 宗 旨。警 察权 的公共 性是 由其 根本 宗 旨所 决 定 三、 警察权 滥用 的原 因
力 量, 是在 说明警 察是 行政 人 员, 其 行使 的警察 权就 是行政 权 。
机 关都可 行使 , 只 有通过 法律规 定 由公安 等警察 机构才 可 以代表 国家在维护 社会秩 序和 国家安全 、 惩治犯 界和治 安管理 的特 定领 域 行使 , 未经 授权 , 任 何组 织和 个人 都一律 不得行 使警 察权 。
现象 屡禁 不止 。同 时行政 强制 措施 与刑 事强 制措 施相 混肴 , 以 ( 二) 警察权 在程序 上 的滥 用
程序 正义和 实 体正义 一样 都是 人类 基 本价值 观念 之一 。对 于程 序正 义来讲 , 不仅是 在诉 讼上 要实 现程序 上 的正义 , 只 要涉
警 察权 属于 国家法 定 的权 力 , 其 主体 是特定 的 , 并不 是任 何 国家 “ 刑” 代“ 行” 滥用 警察权 力 的行 为, 在现 实 中也屡 见不鲜 。
警醒人们对权力滥用的警示
警醒人们对权力滥用的警示在当今社会,权力滥用已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问题,不仅影响着个体的权益,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
为了确保公平正义,我们需要时刻警醒自己对权力滥用保持高度警惕。
本文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说明权力滥用的危害,并探讨如何有效应对和避免这一问题。
案例一:官员腐败近年来,官员腐败问题时有发生,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官员滥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不仅使国家资源流失,也让民众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
这种权力滥用的行为,既玷污了公务人员的形象,也使社会对权力的信任度大幅降低。
如何应对官员腐败问题?首先,加强监督制度是关键。
建立健全的反腐机制,加大对官员的监督力度,对违法行为实行严厉处罚,将有效遏制权力滥用的发生。
其次,提升公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
通过加强教育和培训,营造廉洁从政的氛围,增强公职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奉公守法的意识。
最后,加强公民监督和舆论监督,发动广大民众参与反腐行动,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权力滥用的合力。
案例二:警察暴力警察滥用职权导致的暴力事件时有发生,给社会安全和秩序带来了隐患。
在执行执法任务时,有些警察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权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这种权力滥用的行为,不仅伤害了被侵害者,也严重挑战了社会公平与法治。
如何有效应对警察暴力问题?首先,加强警察执法的监督和约束。
建立健全的内部调查机制,对警察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维护良好的执法形象。
其次,提升警察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通过加强职业培训,提高警察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
最后,加强对警察的公众教育,让人民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尽的义务,推动社会与警察之间形成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
案例三:企业权力滥用在商业领域,企业的权力滥用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些企业滥用市场垄断地位,限制竞争,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种权力滥用不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如何避免和应对企业权力滥用?首先,加强市场监管力度。
司法警察学执法中的道德困境与决策
司法警察学执法中的道德困境与决策司法警察是维护社会和谐与公平的重要角色,而在执法过程中常常会面临道德困境。
道德困境是指在特定情境下,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为选择需要权衡取舍,使执法人员陷入困惑和纠结。
本文将探讨司法警察学执法中常见的道德困境,并分析其背后的决策因素。
第一,道德困境:人命和正义的抉择在执法过程中,司法警察可能会面临保护人命和执行正义的冲突。
举一个案例来说明这一道德困境:当司法警察追捕一名疑犯时,疑犯突然拔出了武器威胁到旁人的生命安全。
此时,警察需要在保护人民生命和自身安全的同时,确保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
决策的问题在于,警察是否应该立即使用武力,抓捕疑犯,还是应该考虑更多行动方案以减少潜在的人员伤亡。
第二,道德困境:个人仁义与职责担当的发展在执行执法任务时,司法警察可能会面临个人仁义与职责担当的抉择。
举一个案例来说明这一道德困境:假设一名司法警察在在执行任务中发现了一起违法行为,但此违法行为与其个人利益息息相关。
警察需要在执法责任和个人诱惑之间做出选择:是顺从个人诱惑并保护个人利益,还是坚持职责担当,执行公正而无私的执法任务。
第三,道德困境:利益平衡与权力滥用的防范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也可能会面临利益平衡与权力滥用之间的道德困境。
举一个案例来说明这一道德困境:当一名警察接受了一份贿赂,犯罪者希望逃脱法律的制裁,而他所需要做的就是关闭案件。
警察需要在保护个人利益和履行执法职责之间做出抉择。
这时候,权力滥用的风险就会出现,因为警察滥用权力可以换取个人利益,但这将有损公众对执法机构的信任和正义的实现。
针对以上的道德困境,司法警察需要在做出决策时考虑以下因素:其一,法律法规:执法人员要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二,专业道德:执法人员应具备职业道德修养,内化为行为准则,在道德纠纷中能够坚守职业底线,不受个人诱惑的影响。
其三,情境分析:执法人员需要全面分析和评估具体情境,权衡不同利益,采取最合理的决策,尽量减少不利影响。
浅谈监管民警违法犯罪的根源与预防五篇
浅谈监管民警违法犯罪的根源与预防五篇第一篇:浅谈监管民警违法犯罪的根源与预防浅谈监管民警违法犯罪的根源与预防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留所服刑人员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法律对上述人员实施警戒看守,加强教育,维护安全,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看守所监管民警是看管在押人员的基本力量,是政策和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如果监管民警利用职务违反法律政策,或不认真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收受贿赂,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甚至导致在押人犯逃跑、自杀、行凶、暴狱等事故发生,不仅直接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给国家和人民都造成损失。
因此必须加强对看守所监管民警职务犯罪预防,减少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作为一名从事监管工作十余载的民警,对监管民警违法犯罪预防的重要性有深刻的认识和体会。
在这里仅谈一点个人的看法,希望对监管工作能有一定的帮助。
一、监管民警违法犯罪的表现式。
(一)通风报信、滥用职权。
与监管民警接触的人群中,无非是在押人员及其亲属,为了得到某种利益和好处,监管人面为原来在社会有地位或有经济实力的在押人员给予特殊的照顾,给其提供通讯工具,传递信息,帮助制造有关假象,使在押人员减轻处罚。
如有的监管民警被在押人员或其亲属收买,为在押人员传递纸条、通风报信,导致该在押人员与外界串供,甚至翻供,严重地影响了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有的主观上虽没有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的意图,但违反规定,在尚未判决或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私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或者在律师会见过程中默许在押人员与其亲友见面,客观上为串供翻供提供了条件。
(二)徇私舞弊,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对监管场所而言,国家给予监管场所具有一定的管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条例》明确规定:看守所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对留所服刑人员具有考核权和会见、保外就医、减刑假释的申报权等等。
监管民警如果利用手中职权,在行使管理权中索贿受贿、弄虚作假造成人犯逃避惩罚的就构成了职务徇私舞弊的违法犯罪。
公安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公安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问题概述近年来,中国的公安法制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但依然面临一些突出的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执法不规范、权力滥用、个人隐私保护不到位等方面。
本文将对公安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执法不规范在公安执法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些不规范的行为。
警察可能会滥用职权,违反法律程序或使用过度武力。
这不仅损害了被检控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对公安机关的信任。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加强执法规范性,确保每位警察都明白自己的职责和限制。
同时,要加强对警察培训和监督,定期进行专业素质考核,并建立投诉机制以解决公众举报情况。
三、权力滥用权力滥用是公安法制工作中另一个突出问题。
有时候警察可能会以打击犯罪为名义,滥用职权侵犯市民的合法权益。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并容易导致社会不稳定。
为解决权力滥用问题,我们需要建立更加有效的监督机制。
这包括加强上级对下级警察机关的检查,加大对基层警察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力度,同时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对警察行为进行审查和调查。
四、个人隐私保护不到位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日益突出。
公安部门作为信息管理者,应承担保护个人隐私的责任。
然而,在一些案件和调查中,个人隐私保护常常被忽视或者侵犯。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具体措施包括:严格限制公安部门收集个人信息的范围与目的;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加强技术手段提升互联网信息防护能力等。
五、处理涉及特殊群体案件存在偏见在处理一些特殊群体案件时,有时候公安机关容易出现偏见和歧视性待遇。
这对当事人的人权和社会公平正义都会造成不利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公安执法人员的人权意识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公正处理案件的能力。
同时,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对特殊群体进行歧视性待遇。
六、结语公安法制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与治安秩序最重要的保障之一。
然而,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不规范、权力滥用、个人隐私保护不到位等。
浅析在新时期下如何预防民警的违法违纪行为
浅析在新时期下如何预防民警的违法违纪行为今年,全国公安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要求和公安“三项建设”的总体布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完善公安特色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着力解决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防止公安队伍发生影响恶劣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公安反腐倡廉建设。
公安部长孟建柱同志提出抓好反腐倡廉建设,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同样也是硬任务。
这充分说明公安反腐倡廉建设的形势严峻性、任务艰巨性和极端重要性、现实紧迫性。
因此必须把加强公安机关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放到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战略高度上去认识和把握,才能全面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以卓有成效的反腐倡廉工作推进公安机关的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从而实行内部抓规范,外部树形象,队伍强素质,工作争一流的工作目标。
现结合工作实际,在新时期公安工作中,如何加强预防民警违法违纪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新时期下民警违法违纪的特点加快改革开放、实现经济转轨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给公安队伍建设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同时也给公安队伍建设带来了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特别是贫富差距的拉大,引起公安队伍的不稳定,导致公安民警违法违纪现象甚至是犯罪都呈上升趋势。
从近年来公安民警违法违纪的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特点:违法违纪种类多样化。
原来公安民警违法违纪大多数是与职权有关,如贪污、受贿、循私枉法、玩忽职守、非法拘禁、滥用警械等,而现在从查处的情况来看,就犯罪来说已出现民警参与诈骗、敲诈勒索、聚众赌博、贩卖毒品、故意杀人等犯罪行为,这都与职权无关,这说明民警的违法违纪行为范围在扩大,种类在增多,有蔓延的趋势。
执法权力商品化。
由于受利益驱动,少数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把等价交换原则搬到执法中来,把人民赋予的执法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资本,将商品关系引入行政执法,大肆利用手中权力和工作之便达到个人谋取利益的目的。
论警察权力腐败及预防
、
可以分为以下几 个方 面 : ( 一) 、 贪污受贿等经济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 。 一是公安 机关 内部一些管 财、管物人员利用 职权 侵吞 国家财产私分公
款中饱 私囊 。 如笔者所在县院 2 0 1 1 年查 办看 守所 总务戴某在 南靖 县看守所 负责食 堂管 理及食 品采 购时 ,与看守所供货单 位芗 客隆南靖分 公司的采 购人 员采用虚 列购物数量 以少报 多 从 中套取公 款。 这类腐败现象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特点 , 不容 易 让非专业人 士辨别 , 更成为 了腐败的无底洞 , 腐蚀 了部分人 民 警 察的品质 , 逐渐掉进 了腐败分子 的万丈深渊 。 二是在现实社 会 生活中 ,警察 利用 手中的权力 和身份 的特殊性收受 当事人 的物品如 : 烟、 酒、 土特产 品以及 文物古董 之类 的或者 是 当事 人 为求警察 办事所送 的一些有价证券 、消费券和娱乐场所 的 会 员卡等等 【 1 】 。 比如: 检查 日 常消防设施 、 行 政罚没款项 中获 取金钱利益 。 如2 0 1 0年查 办的翁某在任南靖 县公 安消防大 队 大 队长期 间 , 利用担任公安 消防大 队大 队长的身份地位和 负 责 消防手续 审批 、 监督检查等职务上的便利 , 多次收受地方企 业业主送给 的贿赂款 和烟 、 酒、 土特产 品等物 品。 ( 二) 、 重点 岗位要害部 门的职务违法犯罪问题严重 。 近年 来 一些高速 、 车管 、 消防、 边 防检查等重点 岗位要 害部 门的民 警 利用手 中的职权给消 防设 施 、 走私、 盗买机动 车 、 超 载限载 等违法犯罪分子 开绿灯 当保护伞从 中获 取非 法利益等职务犯 罪问题严重【 2 】 。如笔者所在县院 2 0 0 9 年查办张某在担任漳 州 高速交警一 中队中队长期 间 ,利用查 处违章车辆 的职务之 便, 收受 多人送给 的贿 赂款及物 品 , 从 而对运输溪 沙 、 水泥熟 料、 木材的超限超载等违章车辆不予处罚 , 将车辆放行 。 ( 三) 、 徇私枉法问题 日益显露。 徇私枉法案件 主要反映在 公安机关一些干警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 。有的为犯罪 分子通风报信泄露工作秘密 。 例如抓捕赌博等行动 。 有 的在收 受贿赂 驱动下 , 办“ 关系案 、 人情 案 、 金 钱案 ” 颠倒是非不 公正
民警执法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民警执法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警察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方面扮演着关键角色。
然而,一些民警在执行职务时出现了一些问题,这对于执法效果和公信力产生了不良影响。
本文将就民警执法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整改措施进行论述。
I. 问题分析1.1 不当使用武力一些案例中出现了警察滥用武力或过度暴力行为的情况。
这可能导致嫌疑人或普通市民受伤或遭受其他侵害,严重损害了公众对警察权威性和公正性的信任。
1.2 不当处理证据一些民警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并未按规定收集、保护和处理证据,导致相关案件无法得到有效审判。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程序,也为罪犯逃脱打造了机会。
1.3 不当使用私刑少数民警在执行任务时擅自采取非法手段惩戒犯罪嫌疑人,如私刑、暴力等。
这种行为既违法了相关规定,也影响了司法公正与民权保护。
II. 整改措施2.1 加强执法培训为了提高警察的执法素质和技能水平,并减少上述问题的发生,应加强对民警进行专业培训。
培训内容应包括合理使用武力、正确处理证据和案件调查方法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同时,在培训中注重宣传普遍适用的伦理和道德标准,使执法人员明白自己的角色定位以及职责所在。
2.2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对于整改存在问题至关重要。
需要加强对警察行为的监督与评估,确保他们依法履行职责。
此外,应设立独立的投诉渠道,允许市民举报任何不当行为,并实施有效调查机制以避免滥用执法权力。
2.3 加强警示教育通过向全体民警普及相关案例和其造成后果,增强警示作用,减少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高民警对法律、道德和职业操守的认识,培养正确执法的意识,并通过警示教育引导他们崇尚合法与公正。
2.4 加大职业道德建设力度除了对执法技能进行培训外,还应加强对民警职业道德的塑造。
通过组织学习交流活动,分享成功案例和失败案例,让民警树立起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价值观念,并将其内化为行动指南。
民警执法中的权力滥用问题与防范措施
民警执法中的权力滥用问题与防范措施近年来,民警执法中的权力滥用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滥用权力不仅损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探讨民警执法中存在的权力滥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确保执法公正、服务民众。
一、权力滥用的现象1. 超范围执法在执行任务时,一些民警会超越自身职责范围,擅自干涉他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对于个人和私人财物的非法搜索、非法查封、非法扣押等行为。
这种超范围执法不仅侵犯了个人权益,也破坏了执法的公正性。
2. 权力寻租由于执法过程中的权力优势,一些民警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滥用职权以谋求个人利益。
例如,利用执法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等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败坏了警察形象。
3. 人身侵害个别民警未依法履行职责,对涉案人员进行虐待、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
这种人身侵害不仅违反了执法程序的要求,也损害了民警的公信力和形象。
二、权力滥用的危害1. 损害公民合法权益权力滥用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损,个人财产遭受侵犯,人身自由受限,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严重困扰。
2. 挫伤社会公正权力滥用破坏了执法公正,使得不法分子可以逍遥法外,公民难以获得应有的保护。
这影响到社会的公正和法治环境,降低了公众对社会正义的信任感。
3. 危害国家形象在国际交往中,权力滥用问题也会影响国家的形象。
如果没有有效的防范措施,会导致外国投资者对国内投资环境的不信任,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
三、防范措施1. 加强执法规范培训对民警进行执法规范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使其清楚自身的权责边界,严守执法纪律。
通过培训和考核,有效减少权力滥用的发生。
2.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权力行使的监督机制,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记录。
利用摄像技术、录音设备等手段,获取执法过程的证据,有效防止权力滥用。
同时,加强对监督机构的监督,确保监督体系的有效运行。
3. 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执法监督,设立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理民众对民警执法行为的投诉。
民警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民警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民警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力量,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重要任务。
然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我们也必须正视一些存在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民警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权力滥用在执法行动中,少数民警存在滥用职权问题。
一些民警对待涉案人员态度恶劣、言辞粗暴,或者以个人意志为依据进行处罚,这种权力滥用严重损害了公众对警察机关的信任感。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一些民警会因种种原因滥用职权。
他们可能会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或是通过收受贿赂来包庇违法犯罪分子。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更败坏了整个公安机关风气。
针对这些问题,在加强监管和培训教育方面需加强。
首先,建立完善的监察机制和投诉渠道,使公民可以及时反映问题并得到妥善处理。
其次,在培训教育中加强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民警正确行使权力。
二、执法尺度不明在执行任务过程中,一些民警没有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而是简单地依赖主观臆断进行处理。
这种行为容易造成错误的执法结果以及对涉案人员的不公正待遇。
此外,在执法手段上,一些民警也存在“一刀切”的现象。
他们未能充分了解案件细节和背景信息,仅凭表面现象就做出决策或早早下结论。
这种模式化的执法方式会造成对社会负责任人士的打击,并且无助于改善治安环境。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提高民警执法素养和专业水平。
首先,加强法律知识和政策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每位民警都有较为全面的法律素养。
其次,在执法流程中增加多元评估机制,确保获得更全面的案件信息和证据,避免主观臆断对执法结果产生干扰。
三、处理案件不及时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民警存在处理案件不及时的问题。
他们可能因为繁杂的工作量或个人原因而造成办案时间的推迟,从而延误了正常的司法程序。
这种情况发生后,不仅会使公众对警察机关的工作不满意,并且也会让被害人感到无助和绝望。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提高处置快捷性。
民警违法违纪的预防策略
02
民警违法违纪的原因 分析
内部原因
01
02
03
监管不力
部分民警缺乏自我约束和 内部监管,导致行为失范 。
职业素养缺失
部分民警缺乏对职业素养 的认识,无法恪守职业道 德。
心态失衡
部分民警因工作压力、家 庭问题等,导致心态失衡 ,行为失控。
外部原因
社会诱惑
社会上存在诸多诱惑,部 分民警可能因意志力不强 而受诱惑所驱使。
实施干预措施
按照干预计划,采取有效的干 预措施,确保民警的心理健康
得到有效保障。
心理干预的常见问题与对策
01 02
民警对心理干预的抵触情绪
一些民警可能对心理干预存在抵触情绪,认为这是对他们个人隐私的侵 犯。对此,应加强宣传教育,说明心理干预的目的和意义,打消民警的 顾虑。
缺乏专业人员
在一些地区,可能缺乏专业的心理干预人员,无法满足民警的需求。对 此,应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提高专业人员的数量和质量。
严肃追究责任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坚决做到有责必 问、有错必究。
加强案件查处力度
对涉及民警违法违纪的案件进行重点查处,严惩 不法分子,维护公正廉洁的形象。
建立警示教育机制
通过查处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提醒广 大民警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守职责底线。
04
民警违法违纪的心理 干预机制
建立心理干预机制的必要性
1 2 3
提升民警职业素养
通过心理干预,帮助民警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 业道德,提高其职业素养,降低违法违纪行为的 发生。
预防和纠正民警不良行为
心理干预可以针对民警在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心理 问题进行及时干预,预防和纠正不良行为,确保 执法公正、合法。
论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和监督
论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和监督作者:刘宇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3期摘要警察权是公权力。
因此,人民警察要严格按照法定职权行使权力。
警察权的滥用不仅是对合法权益的侵害,而且将会影响到人民警察执法为民的形象。
对警察权滥用的预防和监督,必须通过提升人民警察的素质,改革现有管理体制,清晰界定警察权的范围,完善内外监督体制等措施。
缩小警察权力滥用的土壤,人民警察必将散发出更多的正能量,更好的维护国家安定和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警察权警察权力滥用预防和监督作者简介:刘宇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方向:警察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64-02一、警察权的定义和特征(一)警察权的定义《人民警察法》虽然最终回避了警察权属性的规定,但其立法过程却体现了出来。
《人民警察条例》规定,警察是国家治安行政力量,是在说明警察是行政人员,其行使的警察权就是行政权。
警察权属于国家法定的权力,其主体是特定的,并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都可行使,只有通过法律规定由公安等警察机构才可以代表国家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惩治犯罪和治安管理的特定领域行使,未经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一律不得行使警察权。
笔者对警察权的概念界定为:国家警务机构依据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实施警务活动,努力实现警察行政目的所享有的权力。
(二)警察权的特征第一,特殊强制性。
警察肩负着特殊的任务,是拥有武装的执法力量,具有鲜明的暴力性质,国家赋予了其与其他国家机关所不同的特殊强制手段。
第二,公共性。
《人民警察法》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确定为人名警察的根本宗旨。
警察权的公共性是由其根本宗旨所决定的的,体现了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过程中对社会、公众所产生的积极效应和服务性只能。
第三,与警察职责的统一性。
《人名警察法》所规定的警察的职责是随着警察权的产生、消灭、变更同步的。
第四,主体的特定性。
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以及避免
论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和避免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真理。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人民警察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与军队共同构成保卫国家安全的两大支柱。
人民警察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者,它在国家政权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人民警察一方面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大量而艰巨的任务;另一方面又是国家其它权力得以顺利行使的后盾。
也就是说,国家法律赋予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相当大的行政权力和刑事司法权力,其中许多权力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益和自由。
由此可见,警察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警察权力运行与公民权益保障密切相关。
警察权力依法运行,则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民的自由和权力,少部分警察的特权思想突出和滥用权力,则使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警察机关的形象受到损害,国家政权和人==专政的根基受到动摇。
因此,如何有效地预防和避免警察权力的滥用历来就是各国统治者和广大公众普遍关心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在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已成为时代主流的新的历史时期,十分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地探讨和研究,以便防微杜渐、标本兼治,确保警察权力的健康和良性运行。
一、警察权力的内涵、外延及法律渊源(一)警察权力的内涵所谓警察权力,通常是指警察的职责和权限,具体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人民警察的职务责任和为履行职务责任所享有的相关权力,简称为警察职权。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却自然不自然、有意无意地将警察职权混同甚至等同于警察权。
其实这完全是一种误解,因为两者是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和外延的两个概念。
一般的说,警察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包括国家制定警察法规、规定警察职责权限、领导和使用警察力量的权力。
在我国,警察权属于人民,属于国家。
而警察权力(又称警察职权)则是国家通过立法赋予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的,是与警察职务密切相联的责任和权力。
试论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和避免
试论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和避免
廖翔华;丁洪
【期刊名称】《宁德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5(000)002
【摘要】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一部分警察权力的滥用,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严重损害了警察的形象,给社会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必须从根本上进行治理.究其原因,有历史的、相关制度的机制上的,以及执法环境等多方面的问题.预防和避免警察权力的滥用,必须通过完善法律制度、严格界定警察的权力范围,加强警察队伍的素质建设,健全内外监督体系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总页数】4页(P35-38)
【作者】廖翔华;丁洪
【作者单位】宁德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福建,宁德,352100;宁德市电业局,福建,宁德,3521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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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规章制度
警察规章制度一、引言在社会秩序的维护中,警察作为维护社会安全的重要力量,需遵守一系列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旨在确保警察队伍的纪律性和专业性,有效地履行公务,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本文将详细介绍警察规章制度的内容。
二、道德规范1. 诚实守信作为执法者,警察应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私自泄露执法信息,不得收受贿赂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同时,警察应真实、客观地记录和报告事件的情况,对于正在处理的案件应保密,不得随意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
2. 公正廉洁警察应以公正、廉洁的态度对待案件和人民。
不得因个人情感或其他非正当因素影响执法行为,不得接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严禁利用职务上的权力从事非法活动,以此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
3. 公益意识警察要具备较强的公益意识,始终把服务社会和保护人民安全放在首位。
在履行职责时,不论地位高低,都应热心帮助群众,协助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秩序。
三、执法规则1. 依法执法警察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不得超越法律赋予的权限。
对于违法犯罪行为,警察应依法采取适当措施,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切实维护社会治安。
2. 防止滥用职权为防止警察滥用职权或滥用暴力行为,规章制度对警察的权力行使进行了详细规定和限制。
在处理案件时,警察应保持冷静,严禁使用将会导致伤害或危害他人的强制手段,充分尊重人身权益和人权。
四、组织纪律1. 行为规范警察队伍应遵守组织纪律,遵循一定的行为规范。
例如,应遵守上级命令,服从指挥,保持良好的形象和行为举止,严禁散布谣言或恶意攻击他人。
2. 培养专业素养警察应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通过学习和培训来提高执法水平和专业技能。
警察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刑事侦查技巧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方法,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责。
五、责任与义务1. 保密义务警察具有保密职责,对于接触到的涉密信息和案件细节,必须妥善保密。
不得擅自透露相关情况,以免影响事态的处理和他人的安全。
警务督察长制度
警务督察长制度一、引言在维护社会治安和保障公民安全的过程中,警务机构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警察部门的权力滥用和腐败问题时有发生。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许多国家引入了警务督察长制度。
本文将深入探讨警务督察长制度的定义、运作机制以及其在保障社会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定义和背景2.1 定义警务督察长制度是指设立独立的警务督察机构,由一名高级官员担任警务督察长,负责监督警察机构的运作,并调查和处理警察滥用职权、违反法律的行为。
2.2 背景警务督察长制度的引入源于对警察滥用权力和腐败问题的关注。
通过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可以有效提高警察机构的透明度和责任制,减少警察滥用职权的发生,增强公众对警察机构的信任。
三、警务督察长制度的运作机制3.1 任命程序警务督察长通常由政府或立法机构任命,任期一般较长,以确保他们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任命程序应透明公正,避免政治干预。
3.2 职责和权限警务督察长有权调查警察机构内部的不当行为,包括滥用职权、违反法律和侵犯公民权利等。
他们可以收集证据、听取证人证言,并对涉嫌违法的警察采取相应的纪律措施或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
3.3 独立性和中立性警务督察长应独立于警察机构,不受任何政治或行政压力的影响。
他们的决定应该基于事实和法律,而非个人偏见或政治立场。
3.4 合作与监督警务督察长应与警察机构保持密切合作,共同努力提高警务质量和公众安全。
同时,他们也需要接受公众和立法机构的监督,确保他们的工作符合法律和公众期望。
四、警务督察长制度的重要作用4.1 预防警察滥权警务督察长制度的存在可以有效预防警察滥用职权的发生。
警察知道他们的行为将受到独立机构的监督,他们将更加谨慎地行使权力,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4.2 提高警务质量通过调查和处理警察不当行为,警务督察长可以帮助警察机构识别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这有助于提高警务质量,增强警察机构的效率和公信力。
4.3 增强公众信任警务督察长制度的引入可以增强公众对警察机构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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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和避免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真理。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人民警察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与军队共同构成保卫国家安全的两大支柱。
人民警察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者,它在国家政权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人民警察一方面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大量而艰巨的任务;另一方面又是国家其它权力得以顺利行使的后盾。
也就是说,国家法律赋予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相当大的行政权力和刑事司法权力,其中许多权力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益和自由。
由此可见,警察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警察权力运行与公民权益保障密切相关。
警察权力依法运行,则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民的自由和权力,少部分警察的特权思想突出和滥用权力,则使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警察机关的形象受到损害,国家政权和人==专政的根基受到动摇。
因此,如何有效地预防和避免警察权力的滥用历来就是各国统治者和广大公众普遍关心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在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已成为时代主流的新的历史时期,十分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地探讨和研究,以便防微杜渐、标本兼治,确保警察权力的健康和良性运行。
一、警察权力的内涵、外延及法律渊源(一)警察权力的内涵所谓警察权力,通常是指警察的职责和权限,具体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人民警察的职务责任和为履行职务责任所享有的相关权力,简称为警察职权。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却自然不自然、有意无意地将警察职权混同甚至等同于警察权。
其实这完全是一种误解,因为两者是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和外延的两个概念。
一般的说,警察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包括国家制定警察法规、规定警察职责权限、领导和使用警察力量的权力。
在我国,警察权属于人民,属于国家。
而警察权力(又称警察职权)则是国家通过立法赋予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的,是与警察职务密切相联的责任和权力。
因此,警察权力与警察权既不能混同,更不能乱用。
(二)警察权力的法律渊源由于警察权力的相对特殊性,世界上许多国家均通过法律形式予以确定。
对此,我国也不例外。
关于警察权力问题,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则称其为警察职权,并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使警察职权具有法律的规定性。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简称《人民警察法》,下同)的规定较为详尽具体,而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则相对原则和笼统。
《人民警察法》不仅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的具体范围,而且还专章规定了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限,从而使==机关的人民警察和其他机关的人民警察在履行各自的职责,行使各自权力方面进一步明晰和细化,具有很强的的可操作性。
(三)警察职权的特征当今世界的警察,从其阶级属性上来划分,主要有两大类:社会主义国家的警察和资本主义国家的警察。
我国是人==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这就决定了我国的警察属于社会主义的人民警察,其权力来自于人民,反过来又服务于人民。
总的来看,我国人民警察的职权大致具有如下特征:一是主体的特定性。
警察职权是国家通过立法赋予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的,是与警察职务密切相联的责任和权力。
因此,警察职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人民警察,只能是国家依法设立的人民警察机关和通过法定程序获得警察职务的人员。
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行使警察职权。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虽然==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警察和检法系统的司法警察机构都可统称为警察机关(构),他们所属的警察人员也可统称为人民警察,但由于各自的工作分工和岗位职责不同,相互之间只要未经法定程序授权,就不能代替其它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行使法律赋予该部门的职权。
即是在同一警察机关内部的不同警种之间,也应严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否则一律视为越权和滥用权力。
二是内容的法定性。
也就是说人民警察职权的内容是上法律确定的,具有法律的规定性。
具体表现在:(1)人民警察的任何职权都是通过法律规定和授予的。
人民警察行时职权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只能按照法律所界定的范围(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模式、标准、条件或方向)行使。
否则要承担相应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2)未经法律许可,人民警察无权擅自变更、转让或放弃权力。
(3)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改变或撤销。
三是权责的统一性。
人民警察的职责与权限密不可分,有多大的职责,就有多大权限;职责是权力的前提和基础,权力是履行职责的保证;二者在实施的过程中达成统一,职责的履行伴随着权力的行使,权力的行使过程就是履行职责的过程。
如果放弃权力就意味着放弃职责,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四)警察职权的界定《人民警察法》在第二章专章规定了人民警察的权限。
根据该法规定,作为警察主体的==机关的人民警察被赋予了十四项职责,而且在第七条至第十七条还专门规定==机关人民警察的具体权限,而其他警察机关的人民警察则依据《人民警察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由于《人民警察法》对==机关的人民警察的职责权相对详细具体,而对其他机关人民警察的职权规定较为原则性。
因此,笔者仅就==机关人民警察的职权作如下重点阐述。
1、行政强制措施权。
《人民警察法》第七条规定,==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对人身、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劳动教养、强制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传唤、强制治疗、强制遣送以及时没收、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和责令停产、限期消除隐患等。
2、行政处罚权。
《人民警察法》第七条规定,==机关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其它==行政管理的个人或组织,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限期出境和驱出逐境等。
3、人身强制权。
《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危害==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它措施(如《集会==示威法》所规定的“对非法举行集会、==示威的人员,可以命令解散、强行驱散”等)。
4、当场盘问权、当场检查权和留置盘问权。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的人员,可以在嫌疑发现地当场盘问、检查或者将其带至==机关继续盘问。
5、使用武器权。
《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它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指《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可以使用武器。
6、使用警械权。
《人民警察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国家规定,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
7、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权和搜查权。
《人民警察法》第十二条规定,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机关人民警察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拘留、逮捕或其它刑事强制措施(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羁押看守等)和搜查。
8、优先乘坐权、优先通行权和优先使用权。
《人民警察法》第十三条规定,==机关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与此同时,该条还规定,==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
9、约束权和强制监护权(看管权)。
《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全或其它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的约束措施。
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10、限制通行权、限制停留权和交通管制权。
《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11、技术侦察权。
《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12、现场管制权。
《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机关,经上级==机关和同级人民==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于管制的现场,有权采取必要的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指刑事拘留)。
由此可见,==机关人民警察在行使法定职权时,既要符合法定要件,又要经过相应的法定程序。
而且某些特定职权只能由特定主体行使,如限制通行权、限制停留权、交通管制权和现场管制权等特定权力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其它==机关(如铁道、民航、森林等专门==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非经授权或委托,则无权行使。
否则,一律视为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二、警察权力滥用的概念、具体表现及其危害(一)警察权力滥用的概念虽然有关法律、法规对警察权力滥用未做出明确解释和界定,但透过《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警察权力的概念及特征阐述的综合分析,就不难看出,所谓警察权力滥用,主要是指警察权关或其警察人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偏离或超越了法律所界定的职权范围,未能严格按照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模式、标准、条件或方向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以及未经法律许可擅自变更、转让或放弃权力的行为。
(二)警察权力滥用的具体表现尽管警察权力滥用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从具体司法实践来看,大致可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一是非法定主体越权行事。
众所周知,警察职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法定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而且,人民警察的任何职权都具有法律授权属性,只要未经授权或法律许可,即使法定的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也不得行使该项权力。
然而,在现实生活和工作实践中,却有那么一些警察机关或其警察人员无视上述“刚性规定”,悖道而行。
有的超越本机关、本部门、本警种的职权范围行事,滥用管辖权;有的随意参与诸如催粮派款、扒房拆屋、刮宫引产等非警务活动,滥用警察职权;有的擅自变更、转让法定职权,动用非警察人员从事警务活动。
二是无视法定要件行使职权。
根据《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警察职权的行使都必须以法定要件的存在为前提。
而有的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却根本不考虑法定要件是否具备这一事实,任经验和感情办事,动辄采取严厉手段,随意使用武器警械,滥用人身和财产强制措施,既侵犯了群众利益,又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三是消极不作为,弄权渎职。
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受特权思想和“法律虚无主义”观念左右,在执法办案和曰常管理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耍特权,抖威风,动辄以“管人者”自居,对待群众“冷硬横推”,漠视群众疾苦和公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