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涉警事件谈警察权的限制和保护
论公安行政执法中的警察权益保护
区域治理RULE OF LAW论公安行政执法中的警察权益保护云南师范大学 段玲陟摘要:警察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任务。
警察通常被认为是社会的强势群体,似乎权益侵害这样的事情不会发生在警察的身上,但事实并非如此。
当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到新时期,公安机关的执法环境变得错综复杂,执勤执法过程中,警察受到外来不法侵害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因此,构建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警察权益维护机制尤为重要,有利于提高警察行政执法服务水平,保障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关键词:公安行政执法;警察;权益中图分类号:D693.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1-0074-0001一、公安行政执法警察权益界说公安行政执法是指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社会公共安全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和调控等执法活动的总称,是具有法律效果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包括哪些内容?具体来说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是当警察以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出现时,警察权益理所应当包含职务权利;二是当警察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出现时,警察权益也应当包括其享有的公民个人权利。
职务权利是以执法活动为基础的,主要类型有执法防卫权、警械武器使用权、业务培训学习、紧急避免权等权利;公民权利,包括健康权、生命权、休息权、报酬权、名誉权等权利。
警察具有公职人员和普通公民的双重身份,应由公法和私法进行分别保护。
二、保障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的重要性(一)深入推进警察体制改革不可否认,现实中,由于一小部分警察执法出现不规范或者不文明而引发被侵权的事件也是有的,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也是大家长期以来关注的重点。
建立健全完善的权利监督及保障制度,有利于倒逼公安队伍进行内部净化,推进正规化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激发警察内心的职业认同感和使命感,增强严格依法办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提高行政执法服务的能力与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公安贡献。
浅析基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如何有效保障合法权益
浅析基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如何有效保障合法权益随着当前新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的聚集,各种不安定因素日益增多,公安机关执法环境日趋严峻复杂,民警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受到侵害事件频频发生。
特别是近几年来,民警因公伤亡逐年增多,为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民警家庭带来了极大损失和伤害。
基层民警如何在遭受违法侵害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中亟待高度重视和解决的新课题。
笔者根据自身工作性质,就出现违法侵害的原因及防范对策浅谈几点认识。
一、基层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的特点当前基层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特点:一是侵害行为具有突发性。
基层民警日常接触案件多为矛盾纠纷,涉及百姓切身利益,处置过程中当事人情绪突然失控,侵害突如其来,民警在极短的时间内遭到攻击。
二是网络侵害成为新的方式。
一条短短不实的“爆料”、一副张冠李戴的照片、一段断章取义的视频,经过网络扩音,就有可能在网络上掀起大浪,动辄让人“社死”,在人人都是自媒体时代,公职人员尤其是警察正成为新的“弱势群体”。
三是实施主体具有群体性。
部分群体会联合起来用过激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包括集体上访、静坐、合伙打砸店铺等,基层民警到场处置即使处在客观公正的位置也会被迁怒,遭到群体攻击。
四是行为原因具有复杂性。
基层民警在执法时遭到违法侵害的原因往往系侵害人维权、发泄、仇警等多重因素叠加,民警在进行正当的执法活动时,尤其是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时,既可能遭受违法嫌疑人的反抗,也有可能同时受到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和利益牵连方的阻挠、袭击。
二、基层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的原因一是基层警务工作压力较大。
农村地区警力少,管辖范围宽,当开展现场执法时,没有绝对性的警力优势解决问题,一旦出现暴力冲突极易造成伤亡。
就工作压力而言,长期高负荷高强度工作状态下,一线民警的身心健康堪忧,工作效率也不尽人意。
更严重的是,长期亚健康状态之下,现场处置民警容易对形势做出误判,一旦出现对民警的违法侵害行为,当事民警甚至会迟钝的做出消极反应。
浅析公安警察执法权益法律保护的思考
浅析公安警察执法权益法律保护的思考国家法律是公安警察执法权力产生的基础,公安警察行使执法权力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侵害、妨碍公安警察执行公务是犯罪行为,因此积极推动维护公安警察执法权益的立法制度,是保护公安警察依法执法、树立国家公安权威形象的重要措施,也是发展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
一、我国公安警察权益保障的运行现状随着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二十多年来的日臻完善,公安警察队伍素质不断加强提高。
以“公正、严格、文明”为本,我国公安警察的权益保障机制日趋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
但是,从一些公安警察执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历史记录来看,警民关系还是非常紧张的。
据统计,2001年仅一月份到七月份公安部接报的暴力袭警案件就高达86起,共68人牺牲,3248人负伤。
二、我国公安警察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公安机关被寄予厚望,人们对它的要求越来越高。
一旦这种愿望得不到满足,就会形成局部矛盾并呈激化状态,从而导致袭警事件发生。
对公安警察执法权益立法的不完善也是导致公安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建构我国公安警察权益保障的具体措施(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为了确保公安警察的执法力度和公安警察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我们要在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保护公安警察执法权益的相关条例制度。
(二)加强法制宣传为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应该从一些妨碍司法公正的典型案例抓起,使社会各界对事实真相能有清晰的了解,并且对公安警察执法工作做出公正客观地评价,从而使公安警察的执法工作得到正面的宣传。
(三)加大武器装备的投入为了提高一线公安警察的防护装备和警械枪支的安全性,需从公安经费中划拨一定比例的经费来改善和研制警用装备,以提高武器的科技含量。
(四)加强教育培训公安警察执法权益的法律保障是依法执法、依法维权,所以一定要加大教育培训的力度,使其学法、懂法、用法、守法,以使公安警察的执法力度和综合素质得到全面的提高。
基层民警的合法执法和权力运行规范
基层民警的合法执法和权力运行规范基层民警作为社会治安维护的第一线力量,承担着执行公安工作的重要责任。
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他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法执法,并遵循权力运行的规范。
本文将就基层民警的合法执法和权力运行规范展开讨论。
一、合法执法保护合法权益基层民警在履行执法职责时,必须始终以保护合法权益为宗旨。
他们要以人民利益为重,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能随意侵犯他人权益。
武力适度合理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基层民警有时需要使用武器或者武力手段。
然而,该等措施要严格遵循“适度、合理”的原则。
即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才可根据情况适度使用武器。
严禁滥用武力手段或对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进行殴打、虐待等不当行为。
执法程序规范基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遵循正确的执法程序。
他们应该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依法进行询问、传唤和带走嫌疑人等。
对于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执行,也必须遵循相关规定,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权力运行规范自觉约束权力基层民警在运行权力时,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我约束。
他们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以权谋私。
要时刻坚守职业道德,不以个人感情、利益等因素干涉、滥用职权。
公正执法和司法公正基层民警要公正执法,不偏袒、不徇私。
对于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打击,不以私情左右执法决策。
此外,他们还要尊重和维护司法公正,不得以非法手段干预司法活动。
配合监督和接受监督基层民警应积极配合监察机关的工作,接受监督。
他们要主动公开行政执法授权、法律法规和政策解释等信息,接受上级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同时,也要接受群众的监督,保持与群众的沟通和联系,倾听民意,及时纠正错误。
提升执法素质基层民警应通过不断学习和提升自身素质,不仅要熟悉各种执法规定和程序,还要了解与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并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
只有经过专业培训和学习,才能更加专业地履行执法职责。
结语基层民警的合法执法和权力运行规范是确保社会治安的重要保障。
浅谈监狱民警执法权益的保障‘
浅谈监狱民警执法权益的保障‘浅谈监狱民警执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利益、文化多元化发展的影响,社会公众和媒体特别关注罪犯、劳教人员等被监管者的权利,对监狱民警的权益关注却明显不够。
一、什么是监狱民警执法权益监狱及其警察的执法权是法律赋予的,应当在监管改造中得到充分行使。
监狱民警执法权益就是指监狱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正当权利,包括执行公务时民警的人格不容侮辱和侵犯,人身不容伤害、名誉不容损害、执法活动不容阻挠,事后不容诬告、陷害、侵扰、报复等各种权利和利益。
具体来说,监狱民警执法权益包括依法享有刑罚执行权、依法管理监狱权、教育改造权、正当防卫权、特别保障权、接受教育培训权、装备保障权、本人及家属不受打击报复诬告陷害权、伤亡抚恤权、获得工资报酬权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等。
二、治安警察的压力是一阵子过后再接一阵子,有一个空隙缓冲区,而监狱警察却是长期面对服刑人员,没有缓冲区和调整空隙,保障监狱民警执法权益的就变得尤为有意义。
1.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国家是警察执法的第一“受益人”,警察在执法中受到不法侵害,不仅使警察本人权益受损,同时也令国家利益受损,这主要表现为国家公权被“蔑视”,国家“公序”尤其使政治公序受到挑战。
尤其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如果连监狱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都遭受侵犯,这将直接导致非常恶劣的后果,那就是人民对国家法律信任的危机,法律威严将不复存在。
2.打击罪犯狱内违规违纪的嚣张气焰,确保国家刑罚顺利执行近年来,监狱押犯数量和结构的变化极大,暴力犯、“三涉”(涉黑、涉毒、涉枪)犯、“三假”犯、累犯、团伙犯、重大刑事犯罪等罪犯增多,他们往往具有极深的反改造心理和仇社会心理,敢于藐视甚至公然挑衅监规纪律,不服从民警的管教。
罪犯违规违纪手段主要有暴力袭警、行为对抗、辱骂诽谤、寻衅滋事、威胁恐吓、不实投诉、拉拢腐蚀等。
罪犯的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大大增加了民警的执法风险,只有保证民警的执法权不受侵犯,对胆敢挑衅民警执法权的罪犯处于严厉惩治,才能彻底打击和遏制狱内罪犯违规违纪的嚣张气焰,确保国家刑罚的顺利执行。
公安工作中的权益保护
公安工作中的权益保护高速发展,社会治安秩序变得日渐复杂,人民警察肩负着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的历史使命,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
人民警察在依法保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同时,自身的执法权益也应当得到相应的保障。
公安民警的执法权益是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由其承担执法义务和责任而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权利来源于国家赋予人民警察的执法权,人民警察因为行使执法权而享有被保护的权利。
对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方式有多种,最具权威的应当是法律形式的保护。
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应当体现在事前、事中、事后的保护。
这三者结合的目的首先是由立法预防危害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发生,其次是在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保护人民警察执法权益,最后是在危害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行为发生以后,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进行救济。
一、警察的执法权益(一)警察的执法权益的内容权益是法制社会所要维护的重要领域,具体而言,权益就是指公民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一种权利。
公安民警作为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其权益也应当受到重视。
人民警察身份具有双重性。
首先,警察是公民,所以,法律必然赋予其一般公民的权利,保护其作为一般公民的权益。
其次,警察是特殊的国家公务人员,肩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是行使刑事执法权和行政执法权的主体。
所以,法律也会赋予人民警察为了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权利。
可见,警察权益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警察的执法权益从内涵上讲有两层含义,其一,警察的执法权益是警察在依法执行警察公务过程中及其结束后依法享有的特定权利。
其二,警察的执法权益是警察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警察的执法权益是警察在执法中其自身及其家属不容侵犯的权益。
研究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就必须将民警置于警察职业、执行警察公务这种特定背景下进行研究。
在这种背景、前提下,我们很容易知道,所谓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就是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时所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
浅析涉警舆情对公安干警的影响及应对措施——以十大涉警舆情为例
6 月 份 安徽 男 子被带 回派 出所 1 2 小 时后身 亡 1 2 5 8 3 0 6 月 份 记者 警戒 线外 采访遭 民警 抢夺 相机
1 1 月份 1 1 月份 民警带 孩 子看病 殴 打护士 临沂 两交 警 当街互 殴
1 . 重拳 打 击结 合媒 体 曝 光 。 针 对 恶 意制 造不 实 涉警 舆 情 , 也 就
件 失去 最佳 处置 时 间 , 严 重 降低 了破 案率 。
5 月份 6 月份
6 月份
大学 生屁 股被 兰州警 察打 开花 深圳 警 察查验 身 份 平 昌公 安局微 博 文 “ 勿拍摄 警察 执法 ” 惹争议 律 师吴 良述 疑似遭 法警 殴打
3 O 6 5 4 2 7 2 3 9 6 3
良影 响 以及 从 公安 网安 工作 角度 出发提 出了一些 防 范措 施 。
关键 词 : 涉警舆 情 ; 人 民警察 ; 网络
一
、
涉警舆情对公 安干警的影响
近几年 , 当人 们 翻看 热 点新 闻时 总会 发 现 各种 各 样 的涉 警 舆 至也 会 因为权 责不 清 导致警 察 成为越 权 执政 的牺 牲 品 。 情, 不 知道 从何 时起 “ 警察” 一词 成 了 网络上 的热 门词 语 , 涉警 舆 情 3 . 降低 处置 案 件 效 率 。 因 为 负 面涉 警 信 息使 部 分 群 众 对警 察 随 之频 频 出现 。 回顾 2 0 1 6 年 度 十大 涉警 舆情 , 见表1 。 1 二 作 不 理解 、 不配 合 , 甚 至 出 现警 民信任 危 机 、 群 众产 生 不 满情 绪 表1 2 0 1 6 年度十大涉警舆情 的同 时也 损害 了人 民警察 形象 , 导 致警 察 在正 常 _ 丁作 中受 阻挠 , 在 月份 事件 微博热度( 务 微信热度( 篇, 证 据 收集 、 证人 证 词 、 现 场 保护 等 方 面 出现 不 配合 调 查情 况 , 使 案 5 B份 雷 洋事 件 1 1 2 0 9 6 3 9 o o 6
浅谈如何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看法
浅谈如何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看法人民警察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力量,肩负着捍卫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宁的使命任务。
公安民警在严格依法履职时,其行为就是代表国家在执行法律,展示的是法治形象,具有权威性和不可侵犯性。
然而,近年来,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遇阻碍执法、暴力抗法、造谣诽谤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严重侵害民警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也践踏损害了法律权威和法治尊严。
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保障民警人身安全,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2019年12月27日,“两高一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袭警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并于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了袭警罪名。
依据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
对一切无视民警正当执法,辱警袭警的行为,警方将依法打击、严肃追究,为一线民警依法履职撑腰打气,请各位亲们多一份理解,尊重每位警察蜀黍的执法行为,切莫以身试法。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浅析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报告
浅析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摘要:公安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是指公安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益。
然而在执法实践中,民警正当的执执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些侵害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行为不但性质恶劣,而且危害严重。
这与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根本要求极不相和谐。
为此,本文界定了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涵义,分析了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被侵害的现状,认为我国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法律保护存在问题,是导致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受侵害的重要原因。
在此根底上,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警察正当执法权益的法律保障机制。
关键词:正当执法权益法律保护完善措施侵害目录摘要I一、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涵义1二、我国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状2〔一〕对警察谩骂殴打现象相当普遍2〔二〕暴力袭警日趋严重2〔三〕被诬告和陷害的比例大幅度增加3〔四〕受到上级的非法干扰情况严重3〔五〕人格尊严没有受到重视3三、我国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4〔一〕?刑法?关于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4〔二〕?人民警察法?关于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5〔三〕?治安管理处分法?关于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存在问题5四、完善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法律保护的措施6〔一〕健全保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7〔二〕完善有关民警执法权益制度7〔三〕成立由政府牵头的民警合法权益保护机构8〔四〕依法查办惩办,维护执法权益8〔五〕提高民警自身的执法素质9完毕语9参考资料10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平安感,是执法为民的根本要求。
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是法律赋予的荣耀使命。
然而,在执法实践中,民警正当的执执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
分析我国警察正当执法权益被侵害的现状及其原因,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法律保护机制,是亟待研究并予以解决的重要课题。
警察权力的行使原则
二、警察权力行使原则警察权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保卫国家和社会的安全、保障公民的权利,一方面滥用警察权会造成公民权利的侵害。
如何保障警察权既能有效保护公民权利又不被滥用,为此,有必要确立警察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警察权的行使应遵循依法行使原则、公共原则、保障人权原则、比例原则、程序原则、责任原则。
1.依法行使原则依法行使原则又称法治原则。
我国法律在赋予警察权力时,都附加了相应的条件和程序,警察行使权力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禁滥用、超越权力。
警察权力的行使,往往关涉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特别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如果警察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超越权力,就会给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程度的侵害。
2.公共原则公共原则,即警察权的行使以维护公共秩序为必要,除此之外警察权不得随意干涉。
日本学者田口守一指出,警察权行使的公共原则又包括三个原则:一是私人生活不可侵犯原则。
警察行使职权不得干涉与一般社会安全秩序无直接影响的个人生活及行动。
二是私人住所不可侵犯原则。
凡与社会安全、稳定秩序无直接关系的私人住宅、事务所或者仓库等场所,均不得侵犯。
三是不干涉民事法律关系原则。
由此可见,只有出于公共需要才能行使警察权,而对于私人领域警察权不得介入,这是警察权行使的首要原则。
近年我国公安部三令五申,警察不得越权干预民间经济纠纷,先后下发了《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以及《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三个文件,这就是遵循公共原则的体现。
3.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其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指警察行使权力,应当尊重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格尊严,保障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例如,依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实施查封、扣押,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浅谈警察如何维权
不论社会如何发展,警察都是必不可少的。
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公安工作任务的日益繁重,越发体现了警察维权工作的重要性。
可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主客观原因,警察权益并未得到很好的保护。
警察是公民权利的“保护神”,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和捍卫者,可是“保护神”也是人,也需要被保护。
所以,保护人民警察的权益刻不容缓。
一、警察权益保护的现实状况虽然人民警察的维权工作在社会各界已经引起了相关的重视,可是现实状况却不容乐观。
当前形势下,基层所队和基层民警是警察权益是否得到保护的最敏感的末梢神经,在他们身上反映出来的问题比较集中的体现了当前警察权益所处的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民警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
基层民警在执法办案中受得最多的委屈就是无端被不知情的或对公安机关有成见的人员谩骂、殴打以及不法分子使用暴力攻击、恐吓威胁等方法阻碍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派出所民警没有不挨过骂和挨过打的。
他们已经对这种不正常的情况习以为常。
后勤保障不到位也是造成民警身体受到伤害的直接因素,在执法办案中警用装备未能得到保障,加大了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人身安全受到伤害的可能性。
(二)民警的名誉权受到侵害。
如今的老百姓见了我们的值勤民警稍有不顺就冒出一句:“我投诉你!”投诉电话拿起就拨,群众只要有投诉就要调查,对民警的日常工作影响极大,而且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压力,以至于因为怕被投诉而不想管或不敢管。
过多的无理投诉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公安机关的日常工作,而且打击了民警的积极性,因为怕被投诉对于一些小问题视而不见,使得某些不文明行为滋生蔓延。
这主要体现在个别“专业”上访户、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的一些人,或是对公安机关不满的人,进行诬告、捏造事实、造谣中伤,或是抓住民警一点执法上的漏洞或程序上的错误纠缠不休,无理上访或投诉,恶意侵犯警察的名誉权。
(三)民警的执法权受到侵害。
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公安机关进行的一些诸如征用土地、强迁、阻工事件等非警务活动。
论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保护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本科__________法学______________专业毕业设计( 论文)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论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保护姓名:谭德法学号:专业:法学入学时间:2009年秋指导教师及职称:所在电大:广播电视大学2011年10 月 2 日浅谈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权益保护【容摘要】人民警察在和平时期担负着国家安危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
但近年来,随着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受侵害,特别是暴力袭警案件逐年增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警察的工作积极性和国家法律的权威。
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一方面反映出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公安队伍自身存在着一些主观原因。
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对人民警察权利的保障,更重要的是保护国家的执法权威不被亵渎。
如何构建一个公安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和防暴力袭警的体系,给公安机关维权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文从分析我国公安机关执法环境的现状入手,深入地分析了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遭受侵害的具体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保护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的措施。
【关键词】人民警察暴力袭警执法权益执法权威措施当前,我国社会结构、经济体制、思想观念、利益格局等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各种诱发社会治安问题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社会热点问题不断增多、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使人民警察的执法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
随着非法阻碍、干预公安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气焰,严重挫伤执法民警的士气、工作积极性乃至整个警察队伍的稳定,降低了执法效果,弱化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尊严。
国家法律遭到犯罪分子挑战和蔑视,继而引发反社会心理,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因此,研究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维护问题意义重大。
一、我国公安机关执法环境现状分析人民警察是保护人权的主体,但同时,警察也是普通公民。
暴力袭警与警察执法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对暴力袭警与警察执法权益保障的思考目前,我国正步入法治社会的阶段,社会的稳定发展就必须拥有一支强大的队伍——警察部队。
可是近期许多暴力袭警案件被媒体报道,暴力袭警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暴力袭警造成的后果是及其严重的,这不仅是对警察个体人身权利的伤害,更重要的是对整个社会执法环境的破坏,对国家公权力的公然挑衅。
中国已被国际刑警组织称为警察伤亡严重的国家之一,当中广西也是暴力袭警案件的高发地,暴力袭警已经成为危及公安民警生命安全最重要的因素。
如何有效减少暴力袭警案件,切实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前公安机关亟待题。
一、暴力袭警的原因1、部分群众法治观念与意识比较淡薄。
当前,一些群众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警察的办案程序,往往凭主观臆断推测警察执法公正与否,一旦不符自己的想法或达不到预期目的,就认为警察执法不公而进行投诉。
有的甚至将警察文明执法视为软弱可欺,肆意谩骂、侮辱警察,更有甚者围攻、殴打警察。
2、立法方面明显滞后。
当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与国际通行规则相比,对警察执法的法律保护远远不够。
我国法律对警察执法权的保护散见于《刑法》、《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等一些法律法规中。
但是,《刑法》没有将暴力袭警行为单独列罪论处,只是将行为人实施犯罪后为逃避而暴力袭警作为前罪的一个从重情节处罚,或以妨碍公务罪处罚,量刑明显偏轻。
对其他袭警警察情节轻微的,则依据《人民警察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其处罚轻微,起不到震慑效果。
对无理取闹、侮辱警察及诬告警察行为的处理,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专门的规定,难以处罚。
此外,《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与实战相结合的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定,造成许多警察被袭击时不敢使用武器警械,无形中助长了袭警人员的嚣张气焰。
3、酗酒滋事严重阻碍正常执法。
据了解,人醉酒后,由于神志不清、身不由己,一种原始的冲动使人变得野蛮、愚昧、粗暴异常的兴奋,又能诱导人为所欲为,出现迷离恍惚而洋洋自得的举止。
民警执法中的权力滥用问题与防范措施
民警执法中的权力滥用问题与防范措施近年来,民警执法中的权力滥用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滥用权力不仅损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探讨民警执法中存在的权力滥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确保执法公正、服务民众。
一、权力滥用的现象1. 超范围执法在执行任务时,一些民警会超越自身职责范围,擅自干涉他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对于个人和私人财物的非法搜索、非法查封、非法扣押等行为。
这种超范围执法不仅侵犯了个人权益,也破坏了执法的公正性。
2. 权力寻租由于执法过程中的权力优势,一些民警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滥用职权以谋求个人利益。
例如,利用执法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等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败坏了警察形象。
3. 人身侵害个别民警未依法履行职责,对涉案人员进行虐待、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
这种人身侵害不仅违反了执法程序的要求,也损害了民警的公信力和形象。
二、权力滥用的危害1. 损害公民合法权益权力滥用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损,个人财产遭受侵犯,人身自由受限,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严重困扰。
2. 挫伤社会公正权力滥用破坏了执法公正,使得不法分子可以逍遥法外,公民难以获得应有的保护。
这影响到社会的公正和法治环境,降低了公众对社会正义的信任感。
3. 危害国家形象在国际交往中,权力滥用问题也会影响国家的形象。
如果没有有效的防范措施,会导致外国投资者对国内投资环境的不信任,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
三、防范措施1. 加强执法规范培训对民警进行执法规范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使其清楚自身的权责边界,严守执法纪律。
通过培训和考核,有效减少权力滥用的发生。
2.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权力行使的监督机制,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记录。
利用摄像技术、录音设备等手段,获取执法过程的证据,有效防止权力滥用。
同时,加强对监督机构的监督,确保监督体系的有效运行。
3. 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执法监督,设立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理民众对民警执法行为的投诉。
民警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民警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民警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力量,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重要任务。
然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我们也必须正视一些存在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民警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权力滥用在执法行动中,少数民警存在滥用职权问题。
一些民警对待涉案人员态度恶劣、言辞粗暴,或者以个人意志为依据进行处罚,这种权力滥用严重损害了公众对警察机关的信任感。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一些民警会因种种原因滥用职权。
他们可能会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或是通过收受贿赂来包庇违法犯罪分子。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更败坏了整个公安机关风气。
针对这些问题,在加强监管和培训教育方面需加强。
首先,建立完善的监察机制和投诉渠道,使公民可以及时反映问题并得到妥善处理。
其次,在培训教育中加强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民警正确行使权力。
二、执法尺度不明在执行任务过程中,一些民警没有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而是简单地依赖主观臆断进行处理。
这种行为容易造成错误的执法结果以及对涉案人员的不公正待遇。
此外,在执法手段上,一些民警也存在“一刀切”的现象。
他们未能充分了解案件细节和背景信息,仅凭表面现象就做出决策或早早下结论。
这种模式化的执法方式会造成对社会负责任人士的打击,并且无助于改善治安环境。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提高民警执法素养和专业水平。
首先,加强法律知识和政策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每位民警都有较为全面的法律素养。
其次,在执法流程中增加多元评估机制,确保获得更全面的案件信息和证据,避免主观臆断对执法结果产生干扰。
三、处理案件不及时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民警存在处理案件不及时的问题。
他们可能因为繁杂的工作量或个人原因而造成办案时间的推迟,从而延误了正常的司法程序。
这种情况发生后,不仅会使公众对警察机关的工作不满意,并且也会让被害人感到无助和绝望。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提高处置快捷性。
涉警投诉观后感
涉警投诉观后感最近看了些涉警投诉相关的事儿,那可真是让我心里五味杂陈,就像吃了一盒怪味豆一样。
咱先说说涉警投诉这事儿吧。
一方面呢,这反映出现在老百姓对警察的要求那是相当高了,这其实是个好事儿。
说明大家都把警察当成了维护社会正义、保障自己生活安全的重要角色,就像超级英雄一样,容不得他们出一点儿岔子。
警察穿着那身制服,在大家眼里那就是正义的化身,所以只要有一丁点儿觉得不满意的地方,就可能引发投诉。
不过呢,这里面也有一些让人哭笑不得的情况。
我就看到一个例子,有个人因为警察出警慢了几分钟就投诉。
后来一了解,原来是当时正好赶上交通大堵塞,警察蜀黍们已经是一路飞奔,像开了挂一样往现场赶了。
这就有点像你叫了个外卖,因为路上堵车送晚了一会儿,你就给外卖小哥差评一样,虽然理解投诉者可能当时比较着急,但多少有点不太通情达理。
从警察的角度看呢,这涉警投诉就像一把悬在头顶的剑。
他们本来每天就忙得像个旋转的小陀螺,要处理各种各样的案件,抓坏人、维持秩序、调解纠纷等等。
有时候忙得连喝口水的功夫都没有,还得小心翼翼地,生怕哪里没做好被投诉。
但这也不是说他们就可以有失误,毕竟职责所在嘛。
我觉得这里面的关键在于沟通。
要是警察和群众之间能多一点沟通就好了。
就像谈恋爱一样,有啥想法得说出来。
警察出警之前或者到了现场,跟群众简单解释一下情况,比如说“亲,路上堵得死死的,我们正在以最快速度赶来呢。
”这样群众心里就会舒服很多。
群众呢,也别一上来就炸毛投诉,大家心平气和地聊聊,说不定问题就解决了。
再说说涉警投诉的处理机制。
这就像是一个天平,要在保障群众合理诉求的同时,也要保护警察的合法权益。
不能因为要安抚群众,就不管三七二十一地把警察批评一顿,那可太伤警察的心了。
同样的,也不能忽视群众的投诉,把它当成无理取闹。
这个机制得更加完善,做到公平公正。
总的来说,涉警投诉这件事儿就像一面镜子,既照出了警察工作中的不足,也反映出群众对警察的期待。
希望以后大家都能多一些理解,多一些沟通,让警察能更好地履行职责,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基层民警的权限与日常工作事项管理
基层民警的权限与日常工作事项管理一、引言基层民警是社会治安管理的第一线力量,他们不仅担负着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的重任,还要处理各种日常工作事项。
然而,在执行职务时,他们需要遵循一定的权限管理制度,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探讨基层民警的权限,并提供一些日常工作事项管理的建议。
二、基层民警的权限1. 执法权限基层民警依法享有一定的执法权限,如寻找线索、进行调查、追捕犯罪嫌疑人等。
在处理刑事案件和维护社会治安方面,他们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力,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2. 纠纷调解权限作为基层民警,他们还具备纠纷调解的权限。
当发生一些小规模纠纷时,他们可以及时介入并进行调解,以避免矛盾激化。
这需要他们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沟通技巧。
3. 治安管理权限基层民警还负责日常的治安管理工作,例如维护市容市貌、开展巡逻工作、严查违法行为等。
他们可以制止和处罚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以确保社会的平稳运行。
三、日常工作事项的管理1. 工作计划基层民警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每天的工作重点和具体事项。
这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工作进度。
2. 信息管理在日常工作中,基层民警需要处理大量的信息。
良好的信息管理将有助于他们快速获取和分析必要的情报和资料。
因此,建议他们使用合适的信息管理工具,如电子文档和数据库,以便随时查阅和更新信息。
3. 案件管理基层民警在处理案件时需要对案件进行分类、登记、调查和记录。
合理的案件管理制度将有助于减少工作失误和提高工作效率。
因此,建议他们采用标准化的案件管理流程,确保案件可追溯和可查询。
4. 协作与沟通基层民警通常需要与团队成员、上级领导以及其他部门进行协作和沟通。
良好的协作和沟通能力将有助于他们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因此,建议他们参加相关培训和提高沟通技巧,以促进团队合作和工作效果。
5. 自我管理作为基层民警,他们需要面对各种紧急和特殊情况。
因此,他们应具备良好的自控力和应变能力,以应对挑战和压力。
涉警事件为例分析
涉警事件为例分析:网安辅警员加强舆情监测与规范管理意义最近,发生几起有关于网安辅警人员的舆情事件,这几起事件引发了网民热议,而舆情信息的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网安部门的公信力与良好形象。
如深圳两辅警贩卖个人信息致一市民被骗253万元、河北省委督查室副主任与民警冲突摊上事等事件,引舆论沸腾,备受大众关注。
这几起涉警舆情事件的持续发酵,引发公众对公权力使用的质疑,也间接导致辅警的社会信誉度直线下降。
从本次事件可以看出,辅警人员加强舆情监测与规范管理的重要性。
网安舆情监测存在的问题:1. 不重视网络舆情的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和领导缺乏对网络舆情的认识,未将网络舆情的应对纳入日常工作中,认为民众在网络上发表的言论、申请的诉求无关紧要,不予应对也不会引发舆情危机,但结果正好相反。
和网友、媒体缺乏良性的互动,只会让舆情危机越滚越大。
2. 缺乏对网络舆情的全面监测公安机关的网络安全保卫部门虽然承担着网络舆论引导、管理的工作,但网安部门的相应建设和警员数量远远跟不上网络的发展速度。
网络舆论的发现和引导未借助现代化的舆情监测系统,还是主要依靠民警人工巡查和组织民警网上发贴的方式,网络舆情应对效果不佳。
3. 缺乏网络舆情应对机制当有关公安机关的网络舆情发生时,缺少网络舆情的应对处置机制,难以在第一时间开展工作。
舆情应对缺乏统一性,经常出现多头指挥、决策缓慢、处理不及时等问题。
加之对已经形成热点、焦点的问题、事件,应解释的不去解释,使民众误解。
舆情应对不恰当,误会和不信任自然而然就随之产生。
4. 应对负面舆论的手段过于简单粗暴目前部分机关单位对于涉及部门的网络舆情,还是习惯采取屏蔽或删除的措施。
这样的应对方式不但不能够降低舆论热度,消除负面影响,反而会激发民众更强烈的反感,从而导致更大的舆情危机爆发。
网安辅警员加强舆情监测与规范管理的措施:1.建立日常舆情监测机制公安部门必须将网络舆情监测作为一项日常性的工作,实时监测,做到早发现、早响应舆情,必须有正确迅速的采集监测技术为基础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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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涉警事件谈警察权的限制和保护
近年来,涉警事件的增多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广东陆丰乌坎、贵州瓷安“6 .28”事件、上海闸北区“7.01”袭警等事件是典型代表。
涉警事件的发生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有些是警察权力违法行使或者行使不当造成公民权利的损害,有些则是公民对警察权力的公然对抗。
涉警事件的发生,对警察形象造成严重的损毁,警察的权威被严重弱化,折射出社会转型背景下部分地区警察权和公民权的严重对立冲突。
我国正处于法治社会稳步推进阶段,警察权和公民权保持基本的动态平衡,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体现。
本文拟从警察权和公民权两者之间关系入手,就警察权的限制和保护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警察权的基本概念
警察权是公权力的典型代表,是伴随着国家权力的产生而产生,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代意义上的警察权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赋予警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警务活动的权力”。
警察权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法定性。
警察权由国家法律赋予,警察权的配置、行使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来规范,并受到法律的制约。
在警察权自由裁量的情况下,要符合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
二是强制性。
警察权作为公权力,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可以限制或者剥夺公民的人身、财产和自由,对公民权利造成不利影响。
三是公共性。
警察权的创设是从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社会成员的共同福利出发,是公共的产物,不是服务于个人
或者部分人的利益,是作为保障性手段或者制度性工具而存在。
四是双重性。
公安机关具有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侦查的双重职能,治安管理基本上是一种行政职能,而刑事案件侦查是一种司法职能,警察权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性质。
二、警察权和公民权的关系
公民权是指一国公民在法律上所具有的一种能力或资格,是国家规定本国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处的地位,是宪法与法律的规定范围内,维护公民应当享有的权益和尊严,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权利,是公民自由决定自己可以作为或不作为的私权利。
公民权既包括法定的权利,也包括更广泛的非法定权利。
当前,我国社会各界已经普遍认同这样的观点:保障公民权必须推行“负面清单”,即要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法律禁止的不能做,法律没有禁止的均可以做。
公民权和警察权的关系表现为既相互统一,又相互对立,最为理想的一种动态平衡应是:公民权能够制约警察权的不当运行和肆意侵犯,同时警察权能够排除公民权的非法妨害。
这种平衡是权力与权利之间基于法律的和谐,是一种利益的协调,而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均衡,是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支撑。
(一)警察权和公民权的统一。
根据自然法学和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权力来源于个人通过社会契约对自己权利的让渡, 在本质上权力是由权利组成的, 没有权利的让与就没有权力。
我国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警察权在内的一切权力也都是人民通过立法赋予的,是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而设定。
第一,警察权的行使是公民权的有力保障。
警察权的行使是通过限制部分公民权,更好的保障公共利益,只有警察权得以充分行使,公共利益得到全面保护,公民权的行使才有基本的保障。
第二,警察权的扩张取决于公民权保障的需要。
两者的博弈随着时代和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总体来说,随着法治理念的逐步确立,公民权的逐渐增长和警察权的逐渐削弱是大势所趋,但是也不排除警察权在特定背景下的强化。
如遭受“9·11”事件后的的美国强化了警察权,其总体特征就表现为软化公民的自由权利和强化警察权对秩序的保障。
第三,警察权的行使必须接受公民权的监督。
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曾说:“滥用权力是附在权力上的咒语,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警察权作为公共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由于滥用权力、超越职权等违法行为,容易对公民权利造成伤害,因此必须通过舆论、人大、法律、公民建言等进行多层次的监督制约,保证权力在合理区间运行。
(二)警察权和公民权的对立。
个人利益和自由是公民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警察权的设立目的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和秩序,两者会不可避免的产生冲突。
第一,公共利益照顾的是绝大部分人的利益,对于部分个人利益就不能很好的兼顾。
同样,公共秩序是社会得以正常运转的基本保证,公共秩序的维护需要以牺牲部分个人自由为代价,才能保障社会的有序运行,不加限制的自由,就会造成自由的毁灭,而个人
自由的限度和边界就是公共秩序。
第二,警察权的行使既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又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僵硬和灵活的有机结合。
但是由于部分民警能力素质不足、执法环境复杂等因素影响,自由裁量权容易被滥用,使公民权化为乌有,导致公民对警察权的抵抗或者排斥。
第三,由于社会转型期间诉求多样化,各类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警察违法犯罪案件曝光,部分公民对警察权持不信任的态度,导致警察正常执法持消极或者抵抗的态度。
三、警察权的限制和保护
(一)警察权的限制。
警察权的限制需要多管齐下,涉及立法完善、基本原则的遵循、能力素质提升等多方面因素。
作为警察自身来说,认清警察权的属性,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是行使好警察权的前提和基础。
首先警察是权力的执行者。
警察的权力来自人民赋予,必须在政治上认识到“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在任何时刻都要清醒地认识自身所担负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使命,时刻牢记完成任务要依靠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权力。
只有树立权力意识,才可能正确运用警察权,才不会放任警察权力的扩张,去侵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权力才能在笼子里合理运行,才能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其次,警察是法律的执行者。
法治是警察权与公民权协调的基石,二者间的平衡博弈应当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
法治建设的推进过程中,由于法律的颁布、废止、修改数量与日俱增,执法对象、执法环境的多样性,现实中民警违规使用权力的情况时有发生,暴露出部分民警的能力素
质与现实的不相适应。
这就要求广大警察加强学习,在实际执法中积累经验,更加准确的理解法条、适用法条。
最后,警察是人民的服务者。
警察群体以党员为主体,是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拥护者和实践者。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发展的主体,是创造历史、推动历史前进的根本动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体现了党的群众观点。
党的群众观点的前提就是要带着感情和群众交往,只有带着亲情对待群众,将爱民、便民、为民、利民、护民,把“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作为评价工作的标准,不断拉近和群众之间的距离,才能在执法时关注并维护好群众的利益。
(二)警察权的保护。
据公安部统计,自1981年至2010年,全国己有10414名警察因公牺牲,15. 7万余名民警因公负伤;“十一五”期间,全国共有2182名民警因公牺牲,因公负伤人数15734人,平均不到一天就牺牲一名民警,不到三个小时就负伤一名民警。
“天天有牺牲、时时有流血”是警察队伍高风险性的最真实写照。
作为拥有治安和刑事权力的主体,警察直接与社会上的丑恶势力作斗争,牺牲流血固然在所难免,但是因为法律素养欠缺,自身能力不足、维权意识不高也是警察权受到侵害的重要因素。
一是要强化业务技能培训。
提高民警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重点要在强化接处警规范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上下功夫,要从理论和实践入手,增强民警在警情处置中的分析判断能力,能够分析判断违法犯罪案件和矛盾纠纷的性质差别,并能够根据不同性
质的警情,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防止出现处置简单化、模式化的情况发生。
要加强民警的擒敌自卫技能,提高安全理论和防卫手段,要研判新型的、复杂的案件或警情,适时模拟各类突发、紧急、意外事件的实战演练,切实增强民警应对突发事件的水平及反应能力。
二是要善于使用法律维权。
警察作为法律的执行者,要培养自身的维权意识,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如《人民警察法》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随后在该法的第三十五条则具体规定了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五种情形,接着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就明确规定了“阻碍执行公务”应当受到处罚,并且强调“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从重处罚”。
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对“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规定了应当处的刑罚。
当警察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不能采取容忍态度,必须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保护自己就是保护警察权的威严,只有威严得到了保护,警察权才能更好得以行使。
三是要强化舆论宣传引导。
要从公安队伍的实际出发,用既能反映时代要求、公安特色,又能体现人民警察自身特点,符合人民警察意志的价值观、行为观的舆论来统一广大民警的思想、规范民警的行为,鼓舞民警的士气。
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民警执法为民的先进典型,要通过挖掘和树立大量的具有代表性的先进典型,用他们的成长轨迹、精神风貌、执著追求来教育人,激励人和示范人。
对少数不法分子暴力抗法的,在及时处理的同时,还要将其违法犯罪事实和处理
结果向社会公开曝光,不断弘扬正气,防止新闻媒体和网络进行不实炒作和片面宣传。
要积极利用地方报刊平台,大力加强对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营造公民知法守法、民警依法执法的良好舆论环境和执法环境,引导公众尊重警察执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