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第16章 上诉程序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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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起上诉的条件


1、上诉必须针对依法可以上诉的裁判提出(实质要件) 2、上诉必须有合格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3、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 4、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书面形式) 问题:对上诉的理由如何理解? 原则上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法律也不禁 止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只能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不得越级上诉。 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时,应当预交上诉费, 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分别预交上 诉费。

五、上诉案件的调解

(一)上诉案件调解的范围


上诉案件调解的范围不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也不受第一审 诉讼请求范围的限制。 上诉案件的调解也不受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的影响。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进行 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第一,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 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 二,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一 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 决离婚的。

注意以下几点: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作出不准撤回上诉的裁定:意见190

1、第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审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 2、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 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一旦作出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 立即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第二审程序终结; 2、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3、原审裁判生效。

各方当事人均为上诉人时,一方当事人申请撤回 上诉,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撤回上诉的,第二审 程序就不能终结。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一、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关于上诉案件的审理范 围有三种不同的模式:复审模式、事后审模式和 续审模式。 我国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 律进行审查,即民事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受上诉人上 诉请求范围的限制 (属于续审模式)。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 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 错误的,也应当予以纠正。 第一审裁判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或者他人利益的,即使上诉人没有提出上诉请求,第 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纠正。


注意: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 “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二)上诉审的举证期限



上诉案件的举证期限是提出“新的证据”的举 证期限。 上诉案件举证期限仅对“新的证据”具有约束 力。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 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 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 内提出。


二、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 两者的联系:



1、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解决的实体法律关系或者 诉讼标的是相同的 2、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存在时间上的前后相继关 系 3、从审理范围来看,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基础, 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终结 1、适用的法院与审级不同 2、程序发生的原因与启动程序的主体不同 3、程序的目的与任务不同 4、审理的对象与审判组织不同 5、审理的方式与审结期限不同 6、裁判的效力不同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一)开庭审理 (二)迳行裁判
1、迳行裁判必须组成合议庭。 2、迳行裁判不同于书面审理。 3、迳行裁判的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


三、上诉案件的审判组织与审理地点

1、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 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 在地进行。
两者的区别:

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和受理


一、上诉的提起 上诉是指是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尚 未确定的裁判,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对案 件继续审理,并请求撤销或变更该裁判的行 为。 上诉与起诉的区别:1、提起的原因不同; 2、提起的目的不同;3、提起的时间不同; 4、提起的形式不同; 5、受理的法院不同。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与模式
1、第二审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 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 定,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上一级人民法 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所适用的诉 讼程序。 2、模式: 1)事实审与法律审 2)复审制、事后审制、续审制


四、上诉案件的证据


(一)上诉案件中“新的证据”的认定 《民事诉讼法》第125条:“当事人在法庭上 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41条的 规定,这里的“新的证据”包括: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 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 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 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 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 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 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十六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上诉程序
上诉程序概说 上诉的提起和受理 上诉案件的审理 上诉案件的裁判
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审判程序
民事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附属程序
民事争议案件 的审判程序
民事非争议案件 的审判程序
第一审程序
特别程序
普通程序
督促程序
简易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审程序
破产程序
第一节


上诉程序概说

(三)提起上诉的程序




二、对上诉的审查和受理


(一)对上诉的审查 审查的内容是上诉人的上诉是否符合四个条件。 (二)对上诉的处理

认为上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审理; 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 裁定驳回上诉。

三、上诉的撤回


在第二审法院作出裁判前(审理上诉案件过程中),如果 上诉人不愿继续进行诉讼,或者愿意接受第一审人民法院 作出的裁判,可以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撤回上诉,应当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该申 请既可以用书面的方式,也可以用口头的方式,口头申请 撤回上诉的,应当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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