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相关控制指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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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试行)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试行)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试行)—城乡规划博客()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试行)
目录
1. 总 则 ............................................. 4
1.1. 编制目的...................................................................................................4 1.2. 适用范围...................................................................................................4 1.3. 定位与构成...............................................................................................4
7. 居住用地规划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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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试行)—城乡规划博客()

7.1. 规划导向.................................................................................................17 7.2. 基本要求.................................................................................................17
3. 编码 ............................................... 6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标准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标准

2. 3.

语 ........................................... 4
土地使用 ........................................... 7
3.1. 3.2. 3.3. 规划导向 .................................................................................................................. 7 用地分类 .................................................................................................................. 7 混合用地 ................................................................................................................ 12
9.
综合交通 .......................................... 37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9.10. 9.11. 规划导向 ................................................................................................................ 37 基本要求 ................................................................................................................ 37 道路系统 ................................................................................................................ 38 轨道交通系统 ........................................................................................................ 41 交通枢纽 ................................................................................................................ 42 常规公交 ................................................................................................................ 43 出租车 .................................................................................................................... 44 加油(气)站 ........................................................................................................ 44 静态交通 ................................................................................................................ 45 慢行系统 ................................................................................................................ 46 地块机动车出入口控制......................................................................................... 47

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三十五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三十六条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

第三十七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第三十八条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

第三十九条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米。

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四十条沿河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第四十一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2015-01-01~2019-12-31

《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2015-01-01~2019-12-31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文件[沪绿容〔2014〕393号]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推进绿化行业行政许可审核标准化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对以下内容的审核:(一)迁移、砍伐树木;(二)临时使用绿地;(三)占用已建成绿地;(四)调整已建成公共绿地内部布局;(五)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六)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比例审核;(七)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总体设计文件审查;(八)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竣工验收;第三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迁移禁止移植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一级保护的古树,以及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名木。

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涉及以下情形确需移植的,应当编制实施方案并就近移植:(一)因轨道交通、隧道、高速公路、跨江跨海大桥等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二级保护的古树、或者树龄在一百年以下的名木;(二)因市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移植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古树后续资源。

第四条胸径二十五厘米以上树木的迁移树龄在八十年以下且公共绿地上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行道树或10株以上的行道树和其它绿地内胸径在四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迁移,按照以下要求报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一)因建设项目的主体结构无法避让而确需迁移的,应当就近迁移;(二)位于居住区内的绿化迁移,依照《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沪绿〔2007〕0201号)规定;(三)属于行道树的,道路拓宽时,应尽可能予以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位于规划车行道上的行道树,可以迁移;在人行道上开设宽度不超过六米的单向车行通道,应当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可以迁移一株;在人行道上开设宽度在六米以上十米以内的双向车行通道,可以迁移二株以下;开设与人行道交叉的人行通道时,应当避让;(四)对因通透交通指示标识、建筑立面、商店招牌等需要提出的树木迁移申请,不予批准,以疏枝、修剪为主;(五)对人身安全或者其它设施构成威胁的,可以迁移。

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沪住工[2001]214号

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沪住工[2001]214号

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正文:---------------------------------------------------------------------------------------------------------------------------------------------------- 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沪住工[2001]214号2001年8月2日)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各区、县(园林)绿化管理局(处、署、所),各住宅开发建设单位:一、为提高本市新建住宅的整体质量水平,科学引导环境绿化建设,改善城市环境,推进生态及景观住区战略的实施,现根据《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制定本导则。

二、本导则所称的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是指在征地红线范围内的新建住宅环境绿化配套建设。

三、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住宅的环境绿化配套建设,并供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在改造中参考使用。

四、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导则:1.总体要求。

新建住宅绿化建设应遵从“以人为本”的原则,努力创造舒适、安全、健康、平衡的生态型景观环境。

(1)力求自然活泼的风格,摒弃“大色块”布置手法,建造景观各异,丰富多彩的人工植物群落。

(2)地形设计科学合理,有利于保护天然水源,处理好地表排水,少设或不设地下管道,降低建设投资和养护管理的费用。

(3)植物布置应充分考虑住宅的通风、采光、隔热等特定功能,并处理好与地下管线的关系。

(4)高层、中高层住宅的绿化设计应充分考虑鸟瞰效果,满足高楼居民的俯视要求。

(5)运用我国传统园林的设计手法,充分利用建筑、树木、地形、水体、道路等条件,设置对景、障景、借景、框景等不同景点,促使景区内的植物空间幽雅舒适变化丰富。

2.配植要求。

新建住宅绿化建设应坚持乔灌草结合,提高生态含量,美化居住环境的原则。

(1)落叶乔木与常绿乔木的比例为1∶1-2;乔木与灌木的比例为1∶3-6;草皮面积(乔灌木投影范围除外)不高于绿地总面积的30%。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8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8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8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6日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但因管线铺设、桩基工程等情形利用地下空间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包括下列情形:(一)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称“结建地下工程”);(二)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称“单建地下工程”)。

第三条(供地方式)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也可以采用划拨方式。

具体建设项目的供地方式,参照适用国家和本市土地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用地审批)结建地下工程随地面建筑一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单建地下工程用地采用划拨方式的,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单建地下工程用地采用出让方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上海市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相关控制指标规定

上海市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相关控制指标规定

上海市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相关控制指标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合理利用上海市公园绿地地下空间,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控制指标规定。

下面将从空间利用、环境保护和管理措施三个方面详细介绍这些规定。

1.地下空间利用规模: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建筑总面积的20%。

2.地下空间利用类型:只允许设置轻型设施,如停车场、储物室等,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3.地下空间开发深度:地下空间的开发深度不得超过地面高度的2倍。

4.地下空间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开发地下空间需保持与周边环境的和谐衔接,保证地面绿地不受影响。

1.地下空间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评估:在开发地下空间前,需进行影响评估研究,确保不会对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资源造成污染和破坏。

2.通风与排水系统:地下空间建设需设置通风与排水系统,确保空气流通和排水畅通,避免因地下空间建设导致的地下水位变化和地下水沉积物的聚集。

3.防火系统:地下空间建设需要配备有效的防火系统,确保安全性。

4.绿化与景观的保护:在地下空间开发过程中,需要对原有地面绿地进行保护和恢复,并针对地下空间设置绿化和景观,确保公园绿地的整体生态环境稳定。

1.地下空间的划定与标示:对公园绿地区域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划定,设置标志标识,方便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和维护。

2.地下空间的巡查与维护:加强对地下空间的巡查与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3.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制定详细的使用管理条例,限制地下空间的使用场景和时间,以确保公园绿地的安宁与整洁。

4.监督与责任: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与职责,确保上述规定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上述是上海市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相关控制指标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确保城市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保护。

同时,也为地下空间的合理利用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和规范。

上海市基础设施用地控制指标

上海市基础设施用地控制指标

上海市基础设施用地指标(试行)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础设施用地指标(试行)》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548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批项目、核土地”制度,加强本市基础设施用地规模管理,着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编制完成《上海市基础设施用地指标(试行)》,作为本市基础设施建设“批项目、核土地”的依据。

本指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各单位如对本试行指标有建议或在执行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市房地资源局。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二○○七年八月十四日编制说明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精神,加强本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用地规模的控制管理,进一步发挥“批项目,核土地”在严格土地管理和促进集约用地方面的作用,特编制本用地指标。

本用地指标的编制工作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牵头组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共同参与。

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主编,上海市土地调查规划院组织专家论证,经市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研究后定稿。

用地指标的编制得到了上海市水务管理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消防局、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

本用地指标包含十个专题,分别为给水工程、排水工程、道路交通工程、铁路工程、变电工程、消防工程、燃气工程、环卫工程、水利泵闸工程和轨道交通工程。

本用地指标的参编单位有: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华东电力设计院、上海电力设计院、上海燃气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上海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申通轨道交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2024年9月27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提升建筑品质,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和碳排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以及激励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包括绿色民用建筑(含绿色居住建筑、绿色公共建筑)和绿色工业建筑。

第三条本市绿色建筑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公众参与,以人为本、健康宜居、绿色低碳,统筹规划、标准引领、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绿色建筑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绿色建筑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绿色建筑活动的综合管理,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并负责相关专业领域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务、绿化市容、房屋管理、国防动员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领域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特定区域第九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正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2月27日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2013年12月27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以下空间。

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安全环保、公共利益优先、地下与地上相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地下空间开发的综合协调职责,负责规划和用地管理。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的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协调工作。

市和区、县民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地下空间开发兼顾民防需要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管理和交易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地下空间调查,调查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已经制定,旨在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但临时建设、农村个人建房和市区简棚屋地区私有房屋修建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也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或地区结构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一90)分类如下: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绿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居住用地分为三类,分别是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第一类居住用地(R),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第二类居住用地(R),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第三类居住用地(R)。

公共设施用地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公式F=M×N表示地面绿地面积F,由屋面地栽绿化面积M和有效系数N共同决定(见下表)。

第八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包括外滩风貌区、南京路商业街、淮海中路商业街、金陵东路商业街和其他类似地区。

特别地区内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如果没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应结合前述各章的规定和本章的补充规定执行。

外滩风貌区的范围是天潼路到延安东路,河南中路到黄浦江。

该地区的用地性质以金融、贸易和办公为主,不得新建或扩建任何工厂、仓库和多层居住建筑,也不适宜新建大型医疗、科研和教育设施。

在该地区的建筑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或改建建筑物。

如果确需在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或改建建筑物,应保护外滩建筑的轮廓线,并按照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高度控制。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海市最新版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海市最新版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海市最新版前言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建设质量,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管理。

总则1.1 编制原则(1)遵循城乡统筹、区域协调、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创新驱动、人文关怀的原则,体现上海国际大都市特色。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生活质量。

(3)坚持可持续发展,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文化、交通、安全、环境等方面协调发展。

(4)坚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突出城市特色,展现城市风貌。

1.2 编制目标(1)合理配置城市空间资源,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

(2)保障城市安全、有序、高效运行,提升城市品质。

(3)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提高绿色发展水平。

(4)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

编制内容与要求2.1 编制内容(1)市域总体规划:包括市域范围的空间布局、功能定位、发展战略、生态保护、交通网络、历史文化保护等内容。

(2)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市空间布局、功能组织、发展战略、历史文化保护、交通网络、公共服务设施、绿地系统、生态环境等内容。

(3)详细规划:包括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交通组织、公共服务设施、历史文化保护等内容。

(4)专项规划:包括交通、绿化、水利、环保、能源、通信等领域的专业规划。

2.2 编制要求(1)依据法律法规,充分调查研究,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2)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规划的权利。

(3)采用先进技术,提高规划编制质量。

(4)动态调整规划,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审批与实施3.1 审批程序(1)市域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2)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涉及国家战略、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的规划,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上海市地下空间设计标准

上海市地下空间设计标准

上海市地下空间设计标准一、总则1 为规范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设计行为,提高地下空间规划设计水平,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制定本标准。

2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地下空间项目的规划设计。

二、术语和定义1 地下空间:指地球表面以下的空间,包括天然形成和人工开挖、填筑所形成的地下空间。

2 地下建筑:指在地下空间中建造的建筑物,包括地下公共建筑和地下工业建筑等。

3 地下交通设施:指在地下空间中建设的交通设施,包括地下铁路、地下公路、地下停车场等。

4 地下市政设施:指在地下空间中建设的市政设施,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污水处理厂、地下垃圾处理厂等。

三、规划设计原则1 符合城市规划原则:地下空间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

2 综合利用原则:地下空间应综合考虑交通、市政、公共设施等多种功能,实现综合利用。

3 可持续利用原则:地下空间规划设计应考虑可持续利用的要求,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

4 防灾原则:地下空间应考虑防灾要求,具备相应的防灾设施和措施。

四、规划设计要求1 功能分区:地下空间应按照使用功能分为不同的区域,包括公共设施区、商业区、工业区、交通设施区等。

2 交通组织:地下交通设施应合理组织车流、人流和疏散,确保交通安全和顺畅。

3 市政设施:地下市政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市政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4 公共设施:地下公共设施应满足城市居民的基本需求,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

五、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1 环境保护:地下空间规划设计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2 资源节约:地下空间规划设计应注重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减少能源消耗和浪费。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关键信息项:1、规划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规划目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用地分类及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建筑容量控制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建筑间距与退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交通设施规划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绿化与公共空间规划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市政公用设施规划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 总则111 为了加强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113 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

12 规划范围121 明确上海市城市规划的具体范围,包括中心城区、郊区新城、新市镇以及特定区域等。

122 对不同规划范围内的规划重点和要求进行分别阐述。

13 规划目标131 制定城市发展的总体目标,如提升城市品质、优化城市功能、促进可持续发展等。

132 明确在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具体规划目标和指标。

14 用地分类及标准141 详细划分城市用地的类别,如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

142 规定各类用地的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和配套设施要求。

15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151 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用地性质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

152 说明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调整原则和程序。

16 建筑间距与退让161 规定各类建筑之间的间距要求,包括日照间距、防火间距等。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8.02•【字号】•【施行日期】1989.08.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1989年8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和《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卫星城、郊县城镇、独立工业区和城市发展控制用地。

郊县村镇建设除另有规定外,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区划分类第三条本市城市土地使用区划分类如下:(一)绿地、旷地、城市发展控制用地,指公共绿地、风景区用地、城市隔离绿地、苗圃、果园、林地、其他绿地以及城市发展控制用地等。

(二)居住用地:第一类居住用地,指环境和建筑质量较好的低层、低密度的居住用地;第二类居住用地,指多层住宅为主的居住用地;第三类居住用地,指高层住宅为主的居住用地。

(三)公共活动中心用地,指市中心、分区中心、地区中心及市级专业中心(不含居住区中心)的行政办公、金融贸易、商业服务、文化娱乐等综合建筑用地。

(四)工业用地:第一类工业用地,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的环境有干扰、有污染的工业用地;第二类工业用地,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的环境基本无干扰、无污染的工业用地。

(五)仓储用地:普通仓库用地,指普通库房建筑为主的仓库用地;危险品仓库用地,指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六)大专、科研、设计用地,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指城市供应设施(水、电、热、燃气等)、市内交通设施(公共交通、出租汽车、货运交通、轮渡、交通管理设施和停车场等)、通信设施(电讯、电话、邮政等)、市政环卫设施(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粪便垃圾集运处理设施等)、消防设施、各种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上海市绿化条例

上海市绿化条例

米的防护绿地。 (四)新建地面主干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新建其他地面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 不得低于道路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五)新建铁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最低比例,由市绿化管理部门参照上述规定另行制定。 在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本市有关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执行。确因条 件限制而绿地面积达不到前两款规定的建设项目, 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 应当征求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向绿化管理部门缴纳绿化补建费。绿化补建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专款专用,由绿化管理部 门在建设项目所在区、县范围内安排绿化建设。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道路时,应当种植行道树。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行道树应当选择适宜的树种,其胸径不得小于八厘米。 第十七条 本市新建公共建筑以及改建、扩建中心城内既有公共建筑的,应当对高度不超过五十米的平屋顶实施绿化,屋顶 绿化面积的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新建快速路、轨道交通、立交桥、过街天桥的桥柱和声 屏障,以及道路护栏(隔离栏)、挡土墙、防汛墙、垃圾箱房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实施立体绿化。 本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在审查上述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本市鼓励适宜立体绿化的工业建筑、居住建筑以及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公共建筑等其他建筑,实施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本市应当制定立体绿化扶持政策,对发展立体绿化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 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下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单位,并实行监理制 度: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四)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2.27•【字号】沪规划资源施〔2024〕55号•【施行日期】202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施〔2024〕55号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规划资源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规划资源处,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乡村振兴,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2月27日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进一步支持本市乡村振兴,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上海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开展宜农未利用地开垦、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实施田、水、路、林、村等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第三条(市级部门职责)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项目可研、规划设计和概算审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整理中心)依职能具体承担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管评估,也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上海市地下空间概念规划》

《上海市地下空间概念规划》

《上海市地下空间概念规划》1.上海市地下空间概念规划根据202x年1月上海市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地下空间概念规划》:1)规划目标到202x年,配合世博会的举办,在城市的重点地区建设一批骨干性的地下空间工程,逐步形成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良性运行的初步框架。

到2020年,实现对城市地下空间全面、充分、高效的利用,形成城市地上、地下空间功能协调一体、开发机制健全完善、运行管理规范有序的良好局面。

2)规划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注重将人的长期活动置于地面、将短期活动置于地下。

坚持综合开发原则,对地下各项设施进行系统整合、统筹考虑。

坚持地上、地下一体化发展原则,使城市的地上、地下空间统一规划、同步建设、互为补充。

坚持突出重点原则,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重点要和城市公共活动中心相结合,和轨道交通枢纽相结合,注重解决交通问题。

坚持平战结合原则,处理好地下民防设施和非民防设施的兼容和转化,既能在平时作为民用设施进行合理利用,又能确保与战争和灾害状况下的特别需要相结合。

坚持集约高效的原则,通过建立有偿使用机制,提高地下空间使用效率。

3)总体布局结构在城市地下空间的组成部分中,市政管线的布局主要依托已成形的市政道路网络,进一步完善系统布局,在规划和建设中应注重对道路下地下空间资源的集约使用。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布局已经形成,主要站点和换乘枢纽也已基本明确,在规划实施中应重点围绕换乘枢纽的建设做好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

民防工程的布局主要按照人民防空片区划分,结合各级城市公共中心进行设置,规划建设中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注重对民防设施的平时利用。

其他大型地下设施主要在中心城和新城进行建设。

其中中心城以市中心、副中心、地区中心为重点区域,结合轨道交通换乘枢纽、民房工程、市政设施等的建设,做到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实现与城市功能开发的衔接。

4)纵向分层导则浅表层----0~-15m。

道路下规划安排道路结构层、市政管线、地铁、地下通道和立交、共同沟;非道路下规划建设地铁、地下综合体、地下商业、民防工程、仓库、车库、雨水调蓄池、变电站等市政设施、各类建筑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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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
相关控制指标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植物正常生长,公园游园功能正常发挥,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本市城乡范围内各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和职责)
本市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和绿化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发利用原则)
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应当与公园绿地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实施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二)确保植物正常生长。

满足植物健康生长所需的土层厚度、排水要求和地下生物通道等环境要求,且应当避让地上较有规模的或者具有重要生态意义的植物群落以及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

(三)确保公园游园功能正常发挥。

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功能性质应当与新建公园绿地的主体功能相协调,不得影响市民游园活动。

第五条(开发指标和项目控制)
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指标,除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建公园绿地面积小于0.3公顷(含0.3公顷)的,禁止
地下空间开发;新建公园绿地面积超过0.3公顷的,可开发地下空间占地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30%,原则上用于公共停车场等项目。

(二)新建公园绿地面积小于0.5公顷的,禁止设置地下变电站、泵站等市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市政绿化综合用地除外);
(三)新建公园绿地地下开发空间的占地面积超过0.5公顷的,不得整片连续布局,应当按照面积不大于0.5公顷的空间为单元,分散布局,单元之间可以设置宽度不大于10米的连接通道;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用作公共停车场时,公共停车场占地面积按照0.8倍计入地下空间开发指标。

第六条(相关技术要求)
绿化种植的地下空间顶板上标高应当低于地块周边道路地坪最低点标高1.0米以下。

地下空间顶板上覆土厚度应当不低于1.5米。

地下空间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构筑物与公园绿地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之和,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及上海市有关规定中相关内容。

地下空间顶板设计符合顶部植物健康生长的排水要求,应设计合理的排水系统,在排水口应设置过滤结构。

地下空间建设单位应当考虑地下空间顶板设计的防水安全。

如因维修需要迁移、占用绿化等的,应当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规划编制)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绿化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绿化系统规划和相关标准,对涉及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提出相应的控制性指标及要求。

第八条(项目审批)
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确因条件限制不能按照规划及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时,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对公园绿地植物生长、游园功能影响的评估报告。

第九条(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由规划管理部门或者绿化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规定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

本规定所称地下空间占地面积,是指地下空间垂直地面投影面积。

本规定所称新建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规划绿化用地。

第十一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绿化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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