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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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1 —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第五条各级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职责是:(一)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规定的程序招标;(二)监督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三)监督依法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四)监督资格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推荐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等评审活动;(五)监督招标全过程按规定要求备案;(六)监督合同签订、备案和履行;—2 —(七)依法实施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水建[2006]54号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行为,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暂行办法》,现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联系。

附件: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暂行办法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29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管[2006]38号)、《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豫水建[2005]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活动。

第三条 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根据评标工作需要,可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承担下列义务、责任:一、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二、评标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三、在评标结果公布之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四、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五、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六、协助、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行政监督人员提出的疑问、问题,予以解释或落实、澄清。

河南省工程建设中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认定和处理暂行规定

河南省工程建设中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认定和处理暂行规定

河南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中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认定和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治工发〔2012〕2号各省辖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监察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工程建设中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认定和处理暂行规定》。

该《暂行规定》对于全省开展清理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现将《河南省工程建设中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认定和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七日1河南省工程建设中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认定和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8〕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2011年以来新开工、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房屋市政、交通、水利、铁路、电力、通信、矿山、冶炼、机电安装、重大项目等工程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招标代理等企业发生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的调查认定及处理。

第三条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的调查认定及处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在招标投标期间,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一)投标人挂靠、借用一个或多个企业资质或个人执业资格参加投2标;(二)投标人租借多个企业资质集中参加一个标段的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后将投标权利卖出;(三)投标人授权的被托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缴纳三金的人员)的;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本身不直接参与投标和从事招标代理活动,而将资质借与他人投标和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从中收取管理费用的;(四)不同的投标人授权同一人参与同一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联合体投标除外);投标委托人出现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在同一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中有重复出现的。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豫建设标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豫建设标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豫建设标【2010】24号造价2010-09-09 18:02:22 阅读791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标题: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文号:郑建文〔2010〕51号颁布时间:2010年6月29日郑建文〔2010〕51号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现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豫建设标[2010]24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现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一、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在开标之日7天前公布,在公布招标控制价前,须将招标控制价的相关资料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登记。

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明确招标控制价的公布和备查登记时间。

在备查登记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1、备查登记表。

2、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

包括:⑴招标控制价;⑵说明;⑶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⑷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⑸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⑹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⑺其它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⑻暂列金额明细表;⑼材料暂估单价表;⑽专业工程暂估价表;⑾材料单价表;⑿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⒀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3、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的电子文档。

二、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时间公布的,投标人应在开标之日5天前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投诉,逾期不再受理。

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编制,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开标之日5天前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投诉,与此同时,应将投诉内容告知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可通过复核,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澄清。

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于开标之日3天前将投诉问题的澄清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豫建行规〔2020〕4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豫建行规〔2020〕4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豫建行规〔2020〕4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加强和规范工程施工价款结算工作,提高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工作的重要意义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结算周期内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活动,其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

施工过程结算是工程施工价款结算方式的改革,是有效解决施工企业“结算难”,农民工“讨薪难”等问题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发挥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重要举措,对实现建筑业高质量持续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有关规定(一)适用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含本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二)结算周期。

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等内容。

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确定,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应超过60日,其中人工费用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2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2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第五条各级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职责是:(一)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规定的程序招标;(二)监督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三)监督依法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四)监督资格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推荐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等评审活动;(五)监督招标全过程按规定要求备案;(六)监督合同签订、备案和履行;(七)依法实施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要求,我厅对原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2018年9月17日页脚内容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6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是指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

它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组成明细清单。

第四条本办法涉及的评标方式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标法。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情况选择合理的评标方式。

第五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程除外),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科学择优的原则。

鼓励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页脚内容第六条评标活动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负责组建。

其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工程造价专家不应少于五分之二。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1.03•【字号】豫计收费[2003]2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号)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行为,是保证招标代理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措施,也是整顿招标代理市场秩序、促进招标代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

因此,各地计委《通知》要求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精神,结合实际,针对目前各类行业的招标服务机构涉及的代理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

二、凡没有完成与政府部门脱钩和工商注册登记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对仍行使或者变相行使行政监督和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参与招标代理活动。

三、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行业承担各类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依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强制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也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

四、招标代理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招标代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按照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方可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河南省招标控制价的规定

河南省招标控制价的规定

标题: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文号:郑建文〔2010〕51号颁布时间:2010年6月29日郑建文〔2010〕51号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现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豫建设标[2010]24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现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一、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在开标之日7天前公布,在公布招标控制价前,须将招标控制价的相关资料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登记。

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明确招标控制价的公布和备查登记时间。

在备查登记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1、备查登记表。

2、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

包括:⑴招标控制价;⑵说明;⑶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⑷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⑸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⑹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⑺其它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⑻暂列金额明细表;⑼材料暂估单价表;⑽专业工程暂估价表;⑾材料单价表;⑿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⒀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3、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的电子文档。

二、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时间公布的,投标人应在开标之日5天前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投诉,逾期不再受理。

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编制,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开标之日5天前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投诉,与此同时,应将投诉内容告知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可通过复核,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澄清。

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于开标之日3天前将投诉问题的澄清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三、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受理招标控制价投诉之后,认为需要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的,投诉人应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取复核单位,复核单位应是具备我市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咨询企业除外。

豫建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串围标

豫建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串围标

豫建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串围标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串(围)标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建〔2011〕17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委)、监察局等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防止和遏制串(围)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建设工程实际,制定了《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招标串(围)标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串(围)标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严厉打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串(围)标行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8〕8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的围标串标行为的调查及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串(围)标行为,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及其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中发生的串标围标行为的调查及处理应当遵循准确、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豫建建〔2005〕222号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各扩权县(市)建委(建设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0—2003)、《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

现将经过试行、修订的《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原《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豫建建〔2005〕15号文件,不再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河南省建设厅二○○五年十一月二日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园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并同时提供与工程量清单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招投标工程,业主应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规定,承担工程量的风险。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编制投标报价。

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与投标报价内容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并与标书一起密封。

编制工程量清单以及投标报价,应当使用经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测评合格的计价应用软件。

第四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可设拦标价,拦标价是招标人控制招标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大于拦标价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其商务标不再进行评审。

拦标价应依据河南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工程综合基价及其计价办法的规定编制,材料价格应按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报导价格执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一、总则1.1 目的和意义本办法旨在规范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实施,推动建设工程施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二、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2.1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正文、技术规范、施工图纸及其他相关资料。

2.2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人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在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上公示。

三、投标人的资格审查3.1 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应符合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质证书。

3.2 资格审查程序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依法开展公示和询证程序。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将被排除在招标范围以外。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与提交4.1 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质量控制计划等内容。

4.2 投标文件的提交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要求提交给招标人,并填写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

五、评标与中标5.1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招标人应组建评标委员会,由专家和相关人员组成,进行评标工作。

5.2 评标的方法和标准评标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采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经济指标进行评分。

5.3 中标结果的公示和告知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及时公示和告知各投标人。

六、合同签订与履约6.1 合同签订招标人应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明确合同的要求和约定。

6.2 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履约保证金,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

附件:1. 招标公告范本2. 投标文件模板3. 评标表格及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认定具备从事建筑施工业务的条件和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豫建设标【2010】24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豫建设标【2010】24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豫建设标〔2010〕24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发挥工程造价对建设工程的保障和约束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二○一○年五月十一日—1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简称《计价规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豫建设标〔2008〕50号)(简称《计价定额》)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的招标控制价,指招标人在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施工图预算计价方式编制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负责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第五条招标控制价应根据《计价规范》、《计价定额》及配2套解释、相关规定,结合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合理的施工方法,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编制。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依据工程量清单及项目特征描述,按照《计价定额》相应项目综合单价进行组价。

1. 人工费应按照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指导价格计算。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河南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河南

一、招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我单位拟进行的某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如下:1. 招标单位:河南省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 招标项目名称:河南省XX市XX小区建设项目3. 招标内容:本工程包括土建、安装、装饰装修等施工内容。

4. 招标地点:河南省XX市5. 招标时间:2023年X月X日至2023年X月X日6. 投标截止时间:2023年X月X日17:00时7. 开标时间:2023年X月X日9:00时8. 开标地点:河南省XX市XX区XX大厦会议室二、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河南省XX市XX小区建设项目2. 项目地点:河南省XX市XX区3. 项目规模:占地面积约XX亩,总建筑面积约XX万平方米4. 项目总投资:约XX亿元人民币5. 项目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工期为XX个月三、招标范围1. 土建工程:包括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工程、防水工程等。

2. 安装工程:包括给排水、电气、通风空调、消防、智能化等系统安装。

3. 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室内外装饰装修、门窗安装、墙面地面处理等。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

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无不良记录。

4. 具有类似工程施工业绩,近三年内至少完成过XX个类似项目。

5. 具有完善的施工组织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投标文件要求1. 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4)企业资质证书副本;(5)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6)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7)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报价;(8)资格审查文件;(9)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并附有必要的附件。

六、评标办法1. 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100分。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3.26•【字号】豫建[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豫建〔2014〕3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6号令)等法规、规章,现将修订的《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4年3月26日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6号令)、《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豫建设标〔2010〕2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第四条建设工程发承包,招标人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计价风险的内容及范围,合理分担风险,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河南省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河南省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河南省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日期】2000.12.26【实施日期】2000.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0年12月26日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规范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设工程设计水平,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或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并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3号令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豫计政法[2000]601号文规定应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设计招标可选择总体设计招标、方案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招标、技术设计招标、施工图设计招标。

为保证设计的统一,一般实行一次招标。

第三条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全省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市计划部门在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区域管理权限内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二)已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要求);(三)《环境影响评价》已经环保部门批准;(四)具备进行设计所必需的、准确可靠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设计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七条招标程序:(一)申请核准招标初步方案;(二)编制招标文件;(三)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质)审查;(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六)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七)接收投标文件;(八)制定评标办法细则;(九)组建评标委员会;(十)组织开标、评标;(十一)确定中标人(方案)、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二)签订设计合同。

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8月25日河南省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第三章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第五章建筑施工管理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发包、承包及中介服务、质量检测、以及从事建筑构配件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建筑、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建筑装饰等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筑构配件是指除专用设备以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泥制品和金属、木、塑等成品或半成品。

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管理另有规定的,省人民政府规章对安全技术防范、保密工程管理另有特殊规定的,还应执行其规定。

第三条建筑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阻挠合法的建筑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建筑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市场实施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建筑企业是指下列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或单位:(一)工程总承包企业;(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三)施工企业;(四)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五)中介服务机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或单位。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暂行规定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暂行规定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暂行规定【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84.12.14【实施日期】1984.12.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暂行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1984年12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是改革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任务,在国家统一计划和统一监督下有组织地开展竞争,择优选定施工单位的一种承发包形式。

各地市、各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推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凡持有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不论国营还是集体的,均可参加投标。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招标和投标,不受部门、地区限制。

项目主管部门和地市,对外来的施工队伍,不得实行封锁垄断,或歧视排斥。

对外部门、外地区的中标单位,要提供方便,不得借故阻挠。

第六条凡在我省范围内建设的工程项目,均可按本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工程应具备的条件:第八条招标方法可采用公开招标,也可邀请招标。

第九条招标工程可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和专业工程招标。

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应在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书中说明。

第十条招标程序:第十一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第十二条标底的计算:第三章投标第十三条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由招标单位负责。

投标单位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经基建主管部门审定的技术等级符合招标工程的要求。

第十四条投标单位应在报名后填写投标申请书,并附企业状况说明及企业技术力量、技术装备等情况。

第十五条投标单位密封报送标书。

标书内容包括综合说明,根据招标文件填写标价,施工工期(开、峻工日期),工程施工方案和主要确保质量的施工技术措施,工程合同意见书。

标书要加盖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印鉴。

标函一经寄出,不得随意要求更改。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整体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整体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建建[1997]69号各市、地建委(建设局):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程序,根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的开工管理。

附: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程序,保障建设工程施工的顺利实施,根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均须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凡是按规定需办理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无论投资额多少,均需按本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

城市规划区外,十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可以不领取施工许可证。

纯属设备更新的可以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按本办法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交验下列文件:(一)按规定已经审查的工程报建登记备案表;(二)依法办理的建设用地批准手续;(三)依法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施工必需的图纸及技术资料;(五)按规定办理的抗震设计审查手续;(六)经界定的工程类别;(七)有施工必需的资金资信证明;(八)按规定应招标投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九)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已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十)建设单位已按规定办理的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十一)施工单位已按规定办理的安全监督手续;(十二)建设单位已按规定委托的监理手续。

第五条建设工程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后,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式样后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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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4.12.14
【实施日期】1984.12.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7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7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2002年11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不相适应。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暂行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1984年12月1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是改革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任务,在国家统一计划和统一监督下有组织地开展竞争,择优选定施工单位的一种承发包形式。

各地市、各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推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凡持有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不论国营还是集体的,均可参加投标。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招标和投标,不受部门、地区限制。

项目主管部门和地市,对外来的施工队伍,不得实行封锁垄断,或歧视排斥。

对外部门、外地区的中标单位,要提供方便,不得借故阻挠。

第六条凡在我省范围内建设的工程项目,均可按本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工程应具备的条件:
1、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已经编制;
2、已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3、征地、拆迁、文物勘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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