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卫生局《关于加强镇村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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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奉贤区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奉贤区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奉贤区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23•【字号】沪奉府办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奉贤区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通知现将《2024年奉贤区为民办实事项目》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实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到目标明确,措施落实,有序推进,及时向区政府反馈进展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并主动接受区人大代表的监督检查,确保实事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2024年2月23日2024年奉贤区为民办实事项目1.完成500名高素质农民培训;2.完成1万名生产型企业务工人员安全培训;3.建设完善并规范运作23个“三所联动”纠纷调解室;4.新增430张养老床位;5.新建2家社区长者食堂;6.建设“15分钟就业服务圈”社区就业服务站点12家;7.完成企业新型学徒制500人;8.帮助360名长期失业青年实现就业创业;9.开展3500名困难职工帮扶活动;10.为305户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11.开办50个小学生爱心暑(寒)托班;12.为5万户瓶装液化气居民用户更换燃具连接软管及调压器;13.新建180个公交候车亭,完成20个公交站台适老化改造;14.推进共享厕所80座;15.完成60万平方米老旧小区修缮改造,新增1000个老旧小区停车位;16.新增2000个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17.完成11家社区托育“宝宝屋”建设;18.老年数字教育进居村,惠及老年人6万人次;19.打造6个“市民艺术夜校”奉贤分校服务点;20.新增20家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阁;21.全区6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健康体检全覆盖;22.更新添置血透设备70台,增加血透床位23张;23.新建改建市民健身步道7处、健身苑点30处;24.建设1个社区市民健身中心;25.新建改建13座市民球场;26.完成200个直通点位医保经办数字化转型;27.为2.7万名20至70周岁户籍妇女提供妇科病和乳腺病免费筛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奉贤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奉贤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奉贤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1.02•【字号】沪奉府办〔2010〕117号•【施行日期】201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奉贤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沪奉府办〔2010〕117号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决定成立奉贤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俞凯丰区政府副区长副组长:戚爱国区民政局局长成员:张夏清区府办副主任张琪区经委主任陆建国区教育局局长吴雅奎区人社局党委副书记、局长人选施新官区财政局局长宋志红区卫生局局长宋宝明区房管局局长吴四军区农委主任张正林区信息委主任金国强区总工会常务副主席邵丹华团区委书记滕卫华区妇联主席马小平区残联理事长沈春梅区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钱秀娟区民政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戚爱国兼任办公室主任,钱秀娟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奉贤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和工作制度二О一О年十一月二日奉贤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和工作制度一、奉贤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区民政局:组织实施全区城乡困难群体、特殊群体、优抚群体的基本社会救助保障工作。

组织对全区城乡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困难群体的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资助、临时救助、应急救助、慈善救助、综合帮扶和社会互助等工作。

负责对困难老年人、高龄老年人的帮困送温暖以及优抚对象的优待关爱工作。

负责城乡社会救助帮困工作的信息统计和对外发布。

负责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全区城乡社会救助财政资金安排。

加强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专户管理和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农村大病、重病特困人员医疗联动救助的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农村大病、重病特困人员医疗联动救助的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农村大病、重病特困人员医疗联动救助的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4.05.26•【字号】沪奉府[2004]48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农村大病、重病特困人员医疗联动救助的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奉府[2004]48号)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关于农村大病、重病特困人员医疗联动救助的暂行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3月26日第10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关于农村大病、重病特困人员医疗联动救助的暂行实施办法为切实减轻农村因患大病、重病特困人员的医疗费负担,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通过政府和社会力量,给予农村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职工和因病致贫人群必要的医疗救助,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医疗联动救助的对象联动救助对象必须是按沪民救发[2001]19号文件精神,具有本区农业户籍,因患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等大病、重病,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1、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救济的农村“三无”人员和各类特殊救济对象。

2、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

3、农村低收入家庭患者(月人均收入低于280元),经各种互助救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二、申请医疗联动救助的条件1、申请医疗联动救助的对象,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参加所在镇(开发区)医保部门组织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2、符合条件的人员因患大病、重病,虽经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社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民政、残联、慈善基金会等部门给予医疗费救助后,其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化疗、血透等当年度发生的直接医疗费用自负金额仍较大,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政府特殊医疗救助。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奉府[2007]65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奉府[2007]65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奉府[2007]65号)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奉贤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ΟΟ七年八月三十日奉贤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和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加快我区卫生事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结合奉贤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降低费用,提高水平,规范功能,加强管理”的工作原则,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发挥政府在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中的主导作用,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切实转变社区卫生服务模式和运行机制,着力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以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基本原则1.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稳妥推进;2.坚持确保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3.坚持强化政府职能,调动各方积极性。

三、主要改革措施(一)强化政府职能,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经济补偿机制1、按照分级管理和公共财政的要求,继续执行政府对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建设和主要设备购置的补偿政策;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人员经费(不低于区域内同类型事业单位平均水平)、基本运行经费以及人才引进与培养经费的补偿,实行预算管理;政府将逐年增加投入,原则上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关于加强奉贤区动物卫生防疫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关于加强奉贤区动物卫生防疫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关于加强奉贤区动物卫生防疫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6.04.25•【字号】沪奉府办[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关于加强奉贤区动物卫生防疫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奉府办[2006]38号)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农委《关于加强奉贤区动物卫生防疫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沪奉农委[2006]31号)已经区政府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强奉贤区动物卫生防疫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加强动物防疫工作事关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是现代都市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疫病发生频繁,造成当前动物防疫工作量大、任务艰巨,动物防疫工作形势十分严峻。

我区动物饲养总量很大,卫生防疫行政管理任务重,而目前全区动物防疫体系不健全,动物防疫队伍力量薄弱,已不能适应当前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意见》(沪府[2005]113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强我区动物卫生监督和动物疫病预防队伍的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区、镇、村三级动物防疫网络体系,确保本区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本区畜牧业稳定发展、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现就本区动物卫生防疫体系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区级动物卫生行政管理机构区动物卫生行政管理机构设立在区农委,将区农委内设的畜牧科更名为畜牧兽医办公室,人员设置3名,负责制定全区畜牧业发展规划;协调全区畜牧业生产;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开发;动物及动物产品防疫、检疫管理;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管理;兽药、饲料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兽药经营许可、饲料生产许可、种畜禽及孵化场生产经营许可等行政管理工作。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综治办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本区娱乐服务场所长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综治办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本区娱乐服务场所长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综治办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本区娱乐服务场所长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11.26•【字号】上海市奉贤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贤分局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上海市奉贤区商业委员会上海市奉贤区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上海市奉贤区体育局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局上海市奉贤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Ο Ο 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施行日期】2003.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综治办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本区娱乐服务场所长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工商奉贤分局、公安奉贤分局、区商业委员会、区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区体育局、区卫生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八个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本区娱乐服务场所长效管理的意见》,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ΟΟ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关于加强本区娱乐服务场所长效管理的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美容美发、旅馆、网吧、歌舞厅(音乐茶座、KTV包房、茶室、咖啡室)、棋牌室等娱乐服务场所(以下简称“五小场所”)的经营秩序和治安秩序,促进娱乐服务场所“文明、安全、健康、有序”的发展,健全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不断强化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综合管理的各项措施,坚持打击娱乐服务场所内“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现结合奉贤的实际情况,依据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一)建立“五小场所”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召集,定期召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

主要职责是:通报有关情况,研究和解决“五小场所”管理中出现的难点问题,协调各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和集中整治,健全和落实长效管理的工作措施,增强管理合力。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0―2012年奉贤区打击非法行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0―2012年奉贤区打击非法行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0―2012年奉贤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监督【发文字号】沪奉府办[2010]83号【发布部门】80903G002【发布日期】2010.07.07【实施日期】2010.07.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0-2012年奉贤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奉府办〔2010〕83号)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奉贤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2010-2012年奉贤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2010-2012年奉贤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关于印发<2010年上海市整治“医托”、打击无证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监督【2010】26号)、《中共上海市奉贤区委办公室、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综治委关于2010年奉贤区平安建设实事项目安排的意见>的通知》(奉委办【2010】13号)和《关于奉贤区进一步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沪奉府办[2007] 85号)文件的要求,为继续巩固近年来我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成果,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的力度,特制定2010-2012年奉贤区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组织部署和认真开展我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取缔无证行医,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医疗市场的监管力度,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的医疗服务市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职责分工(一)区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在打击非法行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工作,定期组织召开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例会,通报工作,研究问题与难点,制定措施与办法。

建立健全各镇(开发区)打非管理网络,明确各镇(开发区)在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开展“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综合执法”的工作模式,依法查处非法行医行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3.09.08•【字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奉贤区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7月1日暂行。

二○○三年九月八日奉贤区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本区农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沪府(1997)1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和完善本市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及市人民政府体改办、市农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2002年《关于巩固和完善本市郊区合作医疗补充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包括成年、退休、学前儿童、学生等具有我区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

第三条(组织管理)区设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区政府分管区长、卫生局、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审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委、区委政策研究室、区慈善基金会农民代表等组成。

区合作医疗管委会下设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合管办)负责全区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保险管理工作。

各镇(区)也应建立由农民代表参加的管理委员会和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区)合管办]负责本镇(区)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保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机制)奉贤区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保险实行福利型和抗风险型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机制。

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住院保险、补充报销补偿三者相结合的形式,既保证农民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又尽可能解决农民大病医疗费用的补偿。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住院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住院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住院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3.09.08•【字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住院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奉贤区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住院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二○○三年九月八日奉贤区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住院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和发展“镇办镇管、农工统筹”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村合作医疗抗风险能力,进一步适应农民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在总结我区农村合作医疗和前六年大病住院保险实施办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奉贤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住院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住院保险”)是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在继续实行“镇办镇管、农工统筹”的基础上,实行区、镇两级管理体制,推行区大病住院统筹保险。

通过政府、集体、个人三方筹资方式,采取三级资金、两级核算,量入为出、定额补偿的办法管理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包括成年、退休、学前儿童、学生等具有我区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

第四条农村大病住院保险贯彻下列原则1、各级政府扶持筹集资金的原则。

2、住院累计大额结算补偿原则。

3、量入为出、分段计算、按比例限额补偿原则。

第五条农村居民有承担自觉交纳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的义务。

村、镇企事业单位及农村各类性质企业,有交纳本单位职工合作医疗集体出资部分的义务。

投保对象有按规定享受医疗费补偿的权利。

第二章参加对象和投保要求第六条本区农村居民,包括中小学生,以行政村上年度末常住户口核实造册,以户为单位参加。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区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区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区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8.02.15•【字号】沪奉府[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区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奉府〔2008〕19号)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我区《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若干意见》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若干意见为保障本区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切实贯彻《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沪府发〔2007〕44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一)参保对象凡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保、小城镇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都可以参加居民医保,具体包括: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

2、具有本市户籍(不分农村户籍与城镇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具体包括: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人员;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仍在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学人员;本市引进人才的子女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18周岁以下人员,以及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

3、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具体包括: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疆)、知青及其外省市籍配偶中,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已报入本市户籍,且医疗保障未落实的人员;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配偶,暂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本市引进人才的配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奉贤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奉贤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奉贤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1.12.22•【字号】沪奉府办[2011]11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奉贤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奉府办〔2011〕112号)各镇人民政府、社区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奉贤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请示》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奉贤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沪府发[2011]18号)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称“新农合”)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新农合保障制度,提高新农合筹资和补偿水平,规范新农合基金使用和管理,确保农民基本医疗保障,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区新农合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对象新农合制度是广大农民最基本的医疗保障制度,其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区农业户籍的农民。

二、基金筹集按照市医改政策和新农合补偿目标,以支定筹,逐年提高本区新农合筹资水平。

2012年,全区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为1150元。

本区新农合统筹基金主要由个人参保资金、政府资助资金组成。

(一)个人参保资金依照沪财社[2009]22号文件《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每年按不低于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收缴。

2012年个人参保资金为280元。

残疾人个人参保资金继续由区残疾人联合会全额补助;五保户、低保户等经济困难家庭人员、60岁以上老年人的参保资金由各镇(社区、开发区)根据经济状况给予适当补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镇村(社区)社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奉府[2013]87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镇村(社区)社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奉府[2013]87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镇村(社区)社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镇村(社区)社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奉府[2013]87号)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奉浦、金海社区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奉贤区关于加强镇村(社区)社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奉贤区第四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3年10月11日奉贤区关于加强镇村(社区)社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对加强镇村(社区)社会管理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深入推进奉贤区镇村(社区)社会管理工作,不断提升社会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设美丽奉贤,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关于加强镇村(社区)社会管理的工作要求,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切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服务管理,加强镇村(社区)社会管理体制和能力建设,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促进奉贤经济稳步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坚持突出重点、点面结合,全面排摸和整治镇村(社区)社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全市“135”的工作目标,用3到5年时间,逐步理顺和建立镇村(社区)社会管理的工作机制。

2013年,确定市、区挂牌督办项目,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进行整治,社会管理突出问题明显好转;到2015年,面上整治全面推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积极探索长效管理机制;到2017年,社会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现“村容整洁、安全有序、社会和谐、乡风文明”的镇村(社区)新风貌。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贤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贤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贤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5.14•【字号】沪奉府办〔2010〕61号•【施行日期】201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贤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沪奉府办〔2010〕61号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卫生局编制的《奉贤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奉贤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2.1 领导机构2.2 应急联动机构2.3 工作机构2.4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3 信息处理机制3.1 信息报告3.2 信息通报4 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启动4.2 先期响应4.3 分级响应4.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4.5 医疗机构救治4.6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4.7 应急响应终止5 后期处置5.1 总结评估5.2 信息发布6 应急保障6.1 信息保障6.2 急救机构6.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6.4 应急队伍保障6.5 物资保障6.6 经费保障6.7 交通运输保障7 监督管理7.1 公众宣传教育与培训7.2 演练7.3 责任与奖惩7.4 预案管理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及时、有效处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医疗卫生救援行动,提高本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奉贤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1.11.15•【字号】沪奉府[2011]116号•【施行日期】201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奉府〔2011〕116号)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社区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奉贤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奉贤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奉贤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为落脚点,坚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和“打基础、管长远、可持续”的要求,坚持“把握重点、突破难点、体现特色、统筹发展”的原则,突出以惠民为本、预防为主、优化资源、提能升级、技术支撑、服务群众为主线,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协调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公平、可及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全民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上海要求与奉贤实际相结合。

既要坚决贯彻落实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政策措施,又要结合奉贤实际,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探索创新。

二是坚持系统设计与重点突破相结合。

既要坚持统筹谋划,明确改革方向,完善制度体系,又要针对当前医药卫生工作的主要问题,找准突破口,合理设计改革途径,稳妥有序推进。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奉贤区进一步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奉贤区进一步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奉贤区进一步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沪奉府办〔2010〕119号•【施行日期】201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女保障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奉贤区进一步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奉府办〔2010〕119号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卫生局制订的《奉贤区进一步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奉贤区进一步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区孕产妇保健管理,力争使辖区内所有孕产妇(包括来奉人员孕产妇)均享有基本的孕产期保健服务,不断提高孕产妇的早孕建册率和系统管理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根据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孕产妇保健和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沪卫疾妇〔2010〕48号)等要求,结合区域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区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目标,探索推进孕产妇保健服务新模式建立健全孕产妇保健全覆盖管理网络,以“网格化”管理方式积极推进孕产妇保健服务“重心下沉”、“关口前移”,充分发挥部门合作优势,及早发现孕妇并及时纳入孕产期保健服务网络,切实保护母婴安全,进一步控制本区孕产妇死亡率和围产儿死亡率。

二、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职责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建立以镇(开发区)管理为基础,部门密切合作,全区医疗保健机构为技术支撑的孕产妇保健管理网络。

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该项工作纳入各自职责范围,建立工作网络,切实落实各项服务管理措施。

(一)各镇(开发区)1、加强本辖区孕产妇保健管理的组织领导,指定专门科室与专人负责;建立孕产妇保健“网格化”管理组织,明确责任分工,对孕产妇保健实行居住地管理。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农委《关于奉贤区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龄普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农委《关于奉贤区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龄普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农委《关于奉贤区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龄普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9.21•【字号】沪奉府办〔2011〕89号•【施行日期】2011.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农委《关于奉贤区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龄普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奉府办〔2011〕89号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农委制订的《关于奉贤区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龄普查工作的通知》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关于奉贤区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龄普查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0〕77号)和沪农委办〔2010〕13号文件精神,为摸清我区自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以来农村农民和农村劳动力的发展变化情况,决定在全区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龄普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农龄普查的目的和意义农龄普查是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准确判断形势、科学制定政策、加强工作指导的基本依据。

近年来,农民非农化、乡村城市化、城乡一体化现象日趋明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构成日趋复杂,由于农业合作化以来时间跨度长,人员变化频繁,农村的基础信息已明显滞后。

为了顺利推进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工作和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摸清自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以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构成和变化情况,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龄普查工作,建立相关的基础信息档案意义重大。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关于农村低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关于农村低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关于农村低保家庭中白血病、尿毒症患者医疗费参照镇保医疗保险待遇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奉府办[2007]59号【发布部门】80903G002【发布日期】2007.06.04【实施日期】2007.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关于农村低保家庭中白血病、尿毒症患者医疗费参照镇保医疗保险待遇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奉府办[2007]59号)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农村低保家庭中白血病、尿毒症患者医疗费参照镇保医疗保险待遇补偿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领导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四日关于农村低保家庭中白血病、尿毒症患者医疗费参照镇保医疗保险待遇补偿试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沪奉府[2007]2号)文件精神,开展好“农村低保家庭中白血病、尿毒症患者医疗费参照镇保医疗保险待遇”的保障工作,进一步减轻我区农村低保家庭中白血病、尿毒症患者的医疗费负担,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本区农村户籍人员(不包括已享受城镇医疗保险或小城镇医疗保险的人员)。

2、属农村低保家庭人员。

3、患有白血病、尿毒症疾病。

二、补偿方法和标准1、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经本人申请,由区民政局认定后,发给专门制作的《农村低保医疗特殊帮困卡》(以下简称“帮困卡”)。

2、持卡人发生医疗费用后,持帮困卡、医疗病史、原始发票、合作医疗磁卡等凭证,到本人所属镇、开发区的合作医疗费用结算服务点申请结报。

3、补偿的范围按照《奉贤区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偿的比例参照小城镇医疗保险待遇进行补偿,其中已包括合作医疗应当补偿的款项。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卫生局制订的《2004年奉贤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卫生局制订的《2004年奉贤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卫生局制订的《2004年奉贤区献血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发文字号】沪奉府办[2004]3号【发布部门】80903G002【发布日期】2004.01.06【实施日期】2004.0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卫生局制订的《2004年奉贤区献血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二ОО四年一月六日沪奉府办[2004]3号)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卫生局制订的《2004年奉贤区献血计划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完成我区2004年献血任务。

2004年奉贤区献血计划实施意见2003年,在各级领导的重视、支持下,在广大公民的积极参与下,本区献血计划得以顺利实施,保证了医疗用血的需要和安全。

2004年,必须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上海市献血条例》,坚持志愿无偿献血方向,加大献血组织宣传力度、血液监督执法力度和血液质量管理力度,保证献血计划的完成。

实施意见如下:一、加大献血动员组织力度,保证全年计划完成2004年,本区的献血计划为8375人份。

各镇、街道、单位要积极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本地区的适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

本区2004年的献血计划是依据区社保局提供的职工交纳养老金人数和区公安局提供的农业人口数,按统一比例下达献血计划。

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统一规划。

各级群众组织和红十字会要积极支持、参与献血的宣传和组织动员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献血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确保献血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形成优化志愿无偿献血的氛围卫生行政部门、血液管理部门和采供血机构要充分依托宣传媒体优势和社区健康教育网络,努力构建经常性、立体式的献血宣传渠道,运用生动事例,宣传献血与用血的有关规定,弘扬“无偿献血、无尚光荣”和“热血传情、健康相伴”的社会新风。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奉贤区定向培养社区医生(乡村医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奉贤区定向培养社区医生(乡村医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奉贤区定向培养社区医生(乡村医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0.01.08•【字号】沪奉府办[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奉贤区定向培养社区医生(乡村医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奉府办〔2010〕2号)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卫生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三部门制订的《奉贤区定向培养社区医生(乡村医生)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二Ο一Ο年一月八日奉贤区定向培养社区医生(乡村医生)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我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切实为社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经济、便捷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市卫生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关于加强本市乡村医生培养的通知》(沪卫科教〔2006〕24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目标自2010年始,5年内在本区户籍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中定向培养社区医生(乡村医生)200名。

二、培养对象本区户籍高中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30周岁以下)。

三、培养方式1.定向培养生须参加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择优录取;2.定向培养生入学前须进行面试,合格者方可与户籍所在镇政府(开发区)和区卫生局共同签订定向培养协议;3.定向培养生由区卫生局委托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进行三年制临床医学专科培养;4.定向培养生每年招生人数由区卫生局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确定,并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公布。

四、经费补贴定向培养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予以全额补贴,书杂费、住宿费等其它费用自理;区民政部门确定的农村低保家庭的定向培养生,其在校期间的书杂费、住宿费予以全额补贴。

上述补贴费用由区、镇两级政府各按50%承担,并由镇政府(开发区)根据协议予以统一办理,每学年结算一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奉贤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奉贤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奉贤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0.06.18•【字号】沪奉府[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奉贤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奉府〔2010〕54号)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关于奉贤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补充意见》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关于奉贤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补充意见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55号)和《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沪财社〔2009〕22号)和《奉贤区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和管理办法》(沪奉府〔2006〕14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提出本意见。

一、基金筹集本区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主要由个人参保资金、政府资助资金和企业扶持资金组成。

(一)个人参保资金农民个人参保资金,原则上按上年度本区农民人均收入的2%计算,2010年为每人每年180元;以后根据当地农民实际经济承受能力逐步提高。

镇保人员个人参保资金,根据《关于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沪医保〔2005〕114号)规定,按全区农村合作医疗人均总筹资水平的50%计算,2010年为每人每年320元。

补充参加合作医疗保障的镇保人员只享受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

残疾人投保费用继续由区残疾人联合会全额补贴;五保户、低保户等经济困难家庭人员、60岁以上老年人的参保费用由各镇(开发区)根据经济状况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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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卫生局《关于加强镇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沪奉府办[2006]58号
【发布部门】80903G002
【发布日期】2006.08.02
【实施日期】2006.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卫生局《关于加强镇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奉府办[2006]58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区卫生局《关于加强镇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八月二日
关于加强镇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十一五”期间是奉贤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为目标,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奉贤加快推进卫生事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上海市卫生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奉贤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精神,结合奉贤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1、以建设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为契机,紧紧围绕奉贤区域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不同的服务半径、服务人口、服务需求,科学合理调整区域卫生资源布局,明确功能定位,加强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卫生资源的最大效能。

着力健全和完善与奉贤“1750”滨海城镇体系相匹配的以区综合性医院为医疗中心、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为主体、以社区卫生服务分中心(社区卫生院)为分支、以村卫生室为网底的四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切实为全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2、区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1)区中心医院作为全区医疗中心,进一步深化委托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经营管理的运作模式,在医院品牌、医院管理、医疗技术、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服务理念、辐射能力等方面得到全面提升。

(2)奉城医院作为东部地区的医疗中心,在积极推进医院建设的同时,努力寻求与市级医院的项目合作,依托市级医院特色项目的优势,在特色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不断提高医院整体实力和综合服务能力。

同时,奉城医院作为奉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职能。

(3)区中医院加强中医特色和重点专科建设,提高中医药服务和辐射能力,形成以中医为特色,中西医并重,有较强综合服务能力的二级甲等医院。

3、镇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每个镇政府所在地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余卫生院作为社区卫生服务分中心(门诊部)。

中心和分中心在一级大科设置的基础上向全科门诊及辅助科室的模式转化,并以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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