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海船法规的相关内容(1)

合集下载

第二章 游艇相关海事法律法规ppt课件

第二章  游艇相关海事法律法规ppt课件
.
( 2 )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 3 )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 4 )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 5 )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 改变的。 3)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4)航行、停泊: (1)游艇在开航之前,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做好安全检查, 确保游艇适航。 (2)游艇应当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及必备的航 行资料,并做好航行等相关记录。游艇应当随船携带可与当地 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行通信的无线电通信工具,并确 保与岸基有效沟通。游艇操作人员驾驶游艇时应当携带游艇操 作人员适任征书。 (3)游艇应当按照《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 为期12 个月的定期签证。 (4)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
海上游艇操作人员按照游艇的长度分为两个等级,其中一 等游艇操作人员可以驾驶所有长度的海上游艇;二等游艇操作 人员仅限于驾驶20米及以下长度的海上游艇。
内河游操作人员按照是否封闭水域分为两个等级,其中 一等游艇操作人员可以驾驶内河任何适航水域游艇;二等游艇 操作人员仅限于驾驶内河封闭水域的游艇。 推进动力装置类型:
5)安全保障 6)监督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 污染环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责令游艇立即纠正;未按照要 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游艇临时停航、 改航、驶向指定地点、强制拖离、禁止进出港。 7)法律责任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1、概述 2、主要内容 1)游艇操作人员的类别、等级和所操作游艇的推进装置类型 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 等级:分为一等游船和二等游艇。
③ 不具备号灯及其他夜航条件的游艇不得夜航; ④ 游艇不得超过核定乘员航行。 (6)游艇操作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7)游艇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 泊点停泊。 (8)游艇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 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锚地、禁航区、 安全作业区、渡口附近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 域内停泊。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第一次修订)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第一次修订)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第一次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国务院令第638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船长业务》第二章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公约和法规

《船长业务》第二章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公约和法规

第二章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公约和法规第一节 SOLAS 公约1.SOLAS公约强调,缔约国所属船舶,经检验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后,才能从事国际航行。

对非缔约国船舶,保证不给予更为优惠的待遇。

SOLAS公约要求的检验为法定检验。

2.SOLAS公约要求船舶配备的证书通常称之为船舶安全证书。

船舶安全证书的有效期分别为:DOC、SMC、ISSC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客船安全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货船构造、设备、无线电安全证书的有效期均不超过5年。

所有安全证书都可以给予最多3个月的展期;发给短途航行船舶的证书未按规定展期的,可给予最多1个月的宽限期。

船舶安全证书在下列情况下终止有效:各种有关检验和检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的,或各种安全证书未按规定签署的;船舶变更船旗国(若在两缔约国间变更船旗,允许在3个月内换取新证书)。

1.适用公约的每艘船舶,应备有一份由主管机关签发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等效文件。

为保证船员在安全事务上进行有效的操作,应确定一种工作语言并记入航海日志。

除非涉及通信的各方使用除英语外的同一语言,否则,英语应作为驾驶台的工作语言。

2.在开航前12小时内,船员应对操舵装置进行检查和测试。

检查和测试应该包括:按照所要求的操舵装置能力进行满舵操作;操舵装置及其连接部件的外观检查;驾驶台与舵机间通信手段的工作情况。

除日常检查和测试外,每3个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操舵演习。

3.每艘500总吨及以上航行超过48小时的国际航行船舶应提交每日报告给公司。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船舶的位置,船舶的航线和速度,影响船舶航行或船舶正常安全营运的任何外部和内部情况的细节等。

船长在开航前应考虑到IMO制定的有关导则和建议,确保拟定航次已根据有关区域的相应海图和航海出版物作了计划。

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所有装置只能用于人员的登离船。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安放和引航员的登船,应由负责的驾驶员进行监督。

该驾驶员应安排和护送引航员经由安全通道前往和离开驾驶台。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安全管理行为,保障船舶安全运行,维护船舶乘员、货物和环境的安全,根据《海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我国注册或者运行的船舶及其乘员、船东、船舶管理公司等相关方。

第三条船舶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优化的原则,确保船舶安全管理的全面、系统和连续性。

第四条船舶安全管理应根据船舶的性质、用途、运行区域等进行分类管理,并根据管理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船舶安全管理应强调风险管理,促进船舶和船员的风险意识,有效防范和应对船舶安全事故。

第六条船舶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流程,明确责任、权限和程序,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估。

第七条船舶安全管理应注重培训和教育,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他们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章船舶建设与装备管理第八条船舶建设应符合国际和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船舶的结构、设备和装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九条船舶建设应进行设计、建造和验收,在每个环节都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检测,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

第十条船舶装备应符合国际和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船舶的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的完好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船舶装备管理应落实定期检查、维护和修理的制度,确保船舶装备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能。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十二条船舶应配备符合相关资质和技能要求的船员,确保船舶的操作和管理有高素质的人员负责。

第十三条船员应具备相关的航海知识和技能,严格按照国家和国际的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船员的值班、轮班和休息制度应科学合理,杜绝疲劳驾驶和过劳作业的发生。

第十五条船员应具备应急救援和灭火等紧急情况处理的能力,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确、迅速地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事态。

第四章航行安全管理第十六条航行前应进行船舶及其装备的检查,确保船舶和装备的良好状态,准备好行驶所需的文件和证书。

第十七条船舶的航行计划和航线应合理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航行策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船舶设计原理(第二章)海船法规的相关内容

船舶设计原理(第二章)海船法规的相关内容

2.1 概 述
船舶设计原理
第二章、海船法规的相关内容
国际海事组织(IMO)与国际公约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简称“载重线公约”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简称“吨位丈量公约
”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简称“SOLAS公约
”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
=
250
当L ≥ 120m时
2.2. 3 国际航行船舶最小干舷计算
船舶设计原理
第二章、海船法规的相关内容
(修正3):型深对干舷的修正值 f3
f 3 = ( D1 − L / 15 )R
式中:
R
=
L / 0.48 250
当L < 120m时 当L ≥ 120m时
当实船的D1 < L / 15时,一般情况下取f3 = 0。
(即制定最小干舷的基本着眼点)
1. 有足够的储备浮力 2. 减少甲板上浪
2.2 载重线
船舶设计原理
第二章、海船法规的相关内容
2.2.1 概 述
影响甲板上浪的因素有:干舷的大小、舷弧的大小和船首的高度、 船体型线(特别是前体型线)、上层建筑的地位和大小、风浪情况 和船在波浪中纵摇和升沉运动的幅度。
长宽比=L/B ——与阻力性能及耐波性有密切关系
宽度吃水比=B/d ——与稳性、横摇性能有密切关系,
与阻力性能也有重要关系
长度型深比=L/D ——与总强度有密切关系
宽度型深比=B/D ——与大倾角稳性有重要关系
(大开口船与扭转强度有重要关系)
2.1 概 述
船舶若干定义复习
(四)座标系
z
左舷
右舷 BL
印度船级社(IRClass),克罗地亚船级社(CRS),波兰船级社 (PRS)

第2章海船法规的相关内容(3)

第2章海船法规的相关内容(3)

2 - 19
国际航行干货船的破舱稳性要求
2 - 20
2 - 21
国际航行干货船的破舱稳性要求
2 - 22
国际航行干货船的破舱稳性存概率Si按下式计算: 式中:C=1 ,如Φe≤25º 或C =0,如Φe≥30º , 或 ,如25º <Φe<30º ; Rangle― 超出平衡角的正复原力臂范围(º ,取不大 ) 于20º ,而且此范围应在不能风雨密闭的开口下缘被淹没 的角度处中止; lmax― 在Rangle范围内的最大正复原力臂(m ) , 取不大于0.1m ; 2 - 23 Φe ― 最终平衡状态的横倾角.
国际航行干货船的破舱稳性要求
因数V ‘按下式计算:
式中:H ― 假定限制垂向破损范围的水平分隔在基线以 上的高度(m). Hmax― 在基线以上最大可能的垂向破损范围(m),
取其较小者; d ― 在船长中点处从基线至所述水线间的垂直距离(m)。 ⑤ 计算时每一处所的渗透率按表2 . 4 . 4 的规定,取表中 2 - 26 “一般货船”的值。
国际航行干货船的破舱稳性要求
下面以文献[1]所列举的一下例子,来说明简单舱组Pi的计 算。如图2.4.1所示,该舱组由A1、A2和B 三个舱组成。 如果考虑该舱组的局部分隔,则Pi的计算如表2.4.2 所列 ;如果仅考虑一个主分隔(A1和A2舱与B 舱之间的分隔) 不计A1与A2之间的局部分隔,则Pi的计算如表2.4.3所列 。一般来说,不计局部分隔算得的达到的分舱指数A 值可 能小于考虑局部分隔时算得的A 值。
国际航行干货船的破舱稳性要求
当 时

当 时, r 由线性内插求得。线性内插的两点分别 为(J=0,r=1)和(J=0.2b/B , r 按式( 2 . 4 . 10 )求得)。 上式中B 为型宽;b 为边舱在最深分舱载重线(即夏季载 重线)处的平均宽度。 单独一个舱的破损概率Pi的计算比较简单。对于由多个舱 组成的舱组,如作为一个舱(即不考虑相邻舱之间的分隔 )来考虑,也可直接用以上各式计算;如考虑舱组相邻间 2 - 18 的分隔,Pi的计算就要复杂得多。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23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交通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障交通用海。

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便利通行、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交通安全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海上交通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依法保障船员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从事船舶、海上设施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享有获得航海保障和海上救助的权利,承担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义务。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先进科学技术在海上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应用,促进海上交通安全现代化建设,提高海上交通安全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船舶、海上设施和船员第九条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设置的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

证书、文书的清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设立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许可。

第2章海船法规的相关内容(2)

第2章海船法规的相关内容(2)

2-9
IMO 规则稳性衡准数的计算
2 - 10
IMO 规则稳性衡准数的计算
1 .风压倾侧力臂的计算 定常风作用下的风压倾侧力臂lw1按下式计算:
式中:p ― 风压,取504 ( Ps),对有限航区的船舶,经 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减小; Av ― 水线以上船和甲板货的侧投影面积(m , ) ; Z 一受风面积中心距水下侧面积中心的距离(tn ) ,水下 侧面积中心可近似取为吃水的一半处; △― 排水量(t )。 突风作用下的风压倾侧力臂
2 - 12
IMO 规则稳性衡准数的计算
式中:OG一重心距水线的距离(m ) ,重心在水线以上 为正,在水线以下为负 dm 一一平均吃水(m )。 横摇周期TΦ按下式计算: 式中:系数
其中:LwL为水线长度(m ) ; GM一经自由液面修正后的初稳性高(m )。
2 - 13
IMO 规则稳性衡准数的计算
稳性的特殊要求和应核算的装 载情况
( 3 )运木船 运木船载运甲板木料货时,如木材装载满足相应的规定, 则可采用下列衡准: ① 横倾角40º 或进水角(取小者)对应的动稳性力臂不小 于0.08m ·rad ; ② 复原力臂的最大值至少应为0.25m ; ③ 出港情况初稳性高应不小于0.1m ,航行中任何时候在 计及自由液面影响、甲板货吸水和暴露表面结冰等不利影 响后的初稳性高应为正值。
2 - 25
稳性的特殊要求和应核算的装 载情况
图2 . 3 . 4 中,l0和l40分别为在0º 和40º 时谷物移动假定倾 侧力臂,按以下两式计算: 式中:MH ― 谷物移动假定倾侧总体积矩(m4) ; f ― 谷物积载因数(m3/ t ) ; △ ― 所核算装载情况下的排水量(t )。 谷物移动假定倾侧总体积矩(MH )的计算,由于货物舱 的形状和装载条件不同(如船舶有无顶边舱及纵向隔壁、 满载或部分装载、平舱或未经平舱等),情况很复杂,计 算也比较繁琐,这里不一一介绍。计算的有关规定和方法 详见法规和设计手册。 2 - 26

船舶安全管理学习资料

船舶安全管理学习资料

第二章与船舶安全管理相关的国际公约法规1、试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性质及其内容构成(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称为“海洋的宪法” ,并被认为是和“联合国宪章”齐名的对国际社会的杰出成就,是为了协调各国在开发和利用海洋的活动中的关系而制定的。

(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涉及的内容包括领海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

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科学研究等各项发露制度,共17 个部分320条。

另有九个附件盒一个最后文件。

5、IMO 组织定制的与海上安全、保安有关的主要公约和规则有哪些?与海上安全有关的主要国际公约包括《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SOLAS 1974)、《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 1972)、《1976年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 (INMARSAT 1976) 、《1987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 1987)、《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 SART 1979)。

6、件数SOLAS1974 附则的主要内容。

附则包括:总则、构造( II-1 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II-2 防火、探火和灭火),救生设备与装置、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安全、货物装运、危险货物的载运、核能船舶、船舶安全营运管理、高速船安全措施,加强海上安全和保安的特别措施,散货船安全附加措施。

7、STCW 公约有何功用?经修订的公约主要由哪些内容构成?( 1 )STCW1987 公约第一次对船员的技术标准要求法规化、全球化;要求值班高级船员必须持有适任证书,参加值班的普通学员必须接受规定的培训,对不同等级证书相应的基础知识和海上资历做了规定。

( 2)马尼拉修正案在保留STCW 公约1995 年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不降低现有标准,不修改公约条款的前提下,主要做了如下修改:①理顺病规范了三种证书(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及书面证明) 的要求,规定适任证书及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船长和高级船员的培训合格证由海事主管机关签发;②新增证书的签发和登记条款,对海上服务资历的认可,培训课程的确认,都做了明确规定;③增加了独立评价报告内容的明确要求,增加了公司的责任;④修正了休息时间量化标准;⑤增加了电子员的培训与适任要求;⑥加强了海洋环境保护意识方面的培训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7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海事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

第二章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第五条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

对有共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

第六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与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七条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海事管理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海事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海事行政处罚。

船舶规章制度

船舶规章制度

船舶规章制度
第一条,船舶所有人应当遵守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海事法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保障船舶安全运行。

第二条,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海事法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并实施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船舶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三条,船舶所有人应当确保船舶船员具备必要的航海技能和安全意识,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海事法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船舶设备和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应当确保船舶的货物和人员安全,遵守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海事法规定的船舶货物和人员安全规定。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建立并实施船舶应急预案,确保船舶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保障船舶和船员的
安全。

第七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加强对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对违反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船舶所有人应当依
法进行处罚,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
监督检查的合法要求,确保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

第十条,对于违反船舶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船舶所有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被吊销船舶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第五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申请船员注册,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注册,发给船员服务簿,但是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住所、联系人、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船员注册,并予以公告:(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的;(四)本人申请注销注册的。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范文(3篇)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范文(3篇)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海事船舶配备的管理,保障船舶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海事运输活动的各类船舶,包括但不限于商船、渔船、客船、油轮等。

第三条定义:1. 船舶配备指船舶所装备的设备、仪器、工具、器材及其他必要物品。

2. 船舶安全责任人指负责船舶配备管理和船舶安全的人员。

3. 监督检查机构指负责对船舶配备进行监督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章船舶配备原则第四条船舶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确保船舶的安全航行。

第五条船舶配备应当满足国际海事组织等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航行所需的设备和器材均能正常工作。

第六条船舶配备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更新。

第七条船舶配备应当符合海洋环境保护的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第八条船舶配备的选择和使用应当科学合理,满足航行和作业需要,提高航行效率和安全性。

第三章船舶配备管理第九条船舶配备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船舶配备的选择、购买、使用、维护和更新。

2. 指定专人负责船舶配备管理,做好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

3. 做好配备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和功能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

4. 做好配备设备的报废处理工作,强化废弃物的分类和处理,保护环境和资源。

5. 配备设备出现故障或失效时,应当及时修理或更换,确保船舶安全和作业顺利进行。

第十条船舶配备管理的具体措施:1. 根据航行和作业需要,制定配备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

2. 制定船舶配备台帐,记录船舶配备的基本情况和管理情况。

3. 设立专门的配备管理岗位,负责船舶配备的选购、使用、维护、更新和报废处理。

4. 组织配备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及时处理故障和失效。

5. 在船舶作业前,进行配备设备的功能测试,确保其正常工作。

6. 定期对船舶配备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船舶安全。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6月26日经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9年7月1日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对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滚装船舶、船员第四条?滚装船舶应当依法由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取得相应检验证书、文书。

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滚装船舶检验,应当注重对以下内容进行测定或者核定:(一)滚装船舶船艏、船艉和舷侧水密门的性能;(二)滚装船舶装车处所的承载能力,包括装车处所甲板的装载能力及每平方米的承载能力;(三)滚装船舶装车处所、客舱等重要部位的消防系统和电路系统;(四)滚装船舶系索、地铃、天铃及其他系固附属设备的最大系固负荷;(五)滚装船舶车辆和货物系固手册;(六)滚装船舶救生系统和应急系统。

第五条?滚装船舶开航前,应当按照滚装船舶艏部、艉部及舷侧水密门安全操作程序和有关要求,对乘客、货物、车辆情况及滚装船舶的安全设备、水密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如实记录。

中国籍滚装船舶按照前款规定完成检查并确认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由船长签署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第六条滚装船舶在航行中应当加强巡检。

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向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报告。

必要时,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条?滚装船舶在航行中遭遇恶劣天气和海况时,应当谨慎操纵和作业,加强巡查,加固货物、车辆,防止货物、车辆位移或者碰撞,并及时向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物接收证明,并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第四章 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五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1)船舶污染事 故分为以下等级:
①特别重大船舶 污染事故:船舶
溢油1000吨以 上,或者造成直
接经济损失2亿 元以上
②重大船舶污染 事故:船舶溢油
500吨以上不足 1000吨,或者 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1亿元以上不 足2亿元
第二章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 污染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
(1)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符合国际 公约、国家法规的要求,船舶应取得并随船 携带防污染证书、文书
(2)船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营运和防治船 舶污染管理体系,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 发给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第五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4)若船舶有 沉没危险,船 员离船前,应 尽可能关闭所
有货舱(柜)、 油舱(柜)管系 的阀门,堵塞 货舱(柜)、 油舱(柜)通
气孔
(5)发生船舶 污染事故,海 事管理机构可 以采取清除、 打捞、拖航、 引航、过驳等 必要措施,减 轻污染损害。 相关费用由造 成海洋环境污 染的船舶、有 关作业单位承
从事船舶水上 拆解作业,造 成海洋环境污
染损害。
船舶超过标准 向海域排放污
染物;
船舶未取得并 随船携带防治 船舶污染海洋 环境的证书、
文书; 船舶、港口、 码头、装卸站 未配备防治污
(2)有下 染设备、器材; 列情形之 一的,予
以处罚: 船舶向海域排 放本条例禁止 排放的污染物 的;
船舶未如实记 录污染物处置
③较大船舶污染 事故:船舶溢油
100吨以上不足 500吨,或者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

游艇相关海事法律法规

游艇相关海事法律法规
③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④口头表达无障碍;
⑤四肢无运动功能性障碍。
(2)年龄。 不小于18周岁;65周岁以上持证人,《游艇驾驶证》截
止日期不超过70周岁生日。持证人超过70周岁,如仍需操作 8
游艇,应在《游艇驾驶证》截止日期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 构提交合格的《身体条件证明》,换发有效期为1年的《游艇 驾驶证》。
深圳市浪骑游艇会理论培训课 件
公司标志和地址 屈成强
1
第二章 游艇相关海事法律法规
第一节 游艇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一、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1、概述 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服务经济建设,为了规范游艇 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 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 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08 年第7 号)。《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已 于2008年7月8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对外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游艇定义、主管机关: 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 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
3
( 2 )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 3 )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 4 )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 5 )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 改变的。 3)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4)航行、停泊: (1)游艇在开航之前,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做好安全检查, 确保游艇适航。 (2)游艇应当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及必备的航 行资料,并做好航行等相关记录。游艇应当随船携带可与当地 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行通信的无线电通信工具,并确 保与岸基有效沟通。游艇操作人员驾驶游艇时应当携带游艇操 作人员适任征书。 (3)游艇应当按照《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 为期12 个月的定期签证。 (4)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3篇)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3篇)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船舶配备管理工作,提高海事船舶的安全运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管理机构的海事船舶配备管理,包括国内和国际航行的船舶。

第三条海事船舶配备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配备管理制度。

第四条海事船舶配备管理应做到科学合理、适应实际情况、符合国际标准和国内要求。

第五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海事船舶配备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船舶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海事船舶配备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船舶管理单位应聘请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人员,从事配备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配备管理档案,包括船舶配备的相关信息和证书、检测检验报告等。

第九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加强对船舶配备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船舶管理单位应积极与船员配备单位和船舶配备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配备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配备的确定和审核第十一条船舶配备应根据船舶的类型、用途和航行区域等要求进行确定。

第十二条船舶配备的确定应符合国家和国际的相应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船舶配备的审核应遵循科学、公正、严谨的原则,确保配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四条船舶配备的审核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负责,审核结果应及时通知船舶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船舶配备的审核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妥善保存,作为配备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十六条船舶配备的变更应经过相应的审核程序,变更后的配备应符合相应的要求。

第十七条船舶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有关机构进行船舶配备的审核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

第十八条船舶管理单位和船员配备单位应共同履行船舶配备的审核工作,并互相配合、共同完善。

第三章船舶配备的实施和管理第十九条船舶配备的实施应根据航行区域和船舶用途等要求进行,配备应全面、充足、可靠。

海商法课件第2章 船舶物权

海商法课件第2章 船舶物权

5
• “登记对抗主义” • 善意第三人 4)船舶所有人的特殊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的特殊性 • 鼓励海运业的发展 三、内容 1、船舶所有人的权利和不特定义务人的义务 2、所有权人的权利 1)占有—把握或控制船舶的能力 • 一般通过委派船长和船员实现 • 租船情况下该项权能受到限制,其实是以收益权
能的形式实现所有权。 2)使用—基于船舶的用途而进行事实上的运用 • 船舶使用价值的体现 • 大部分情况下使用权能也不是由所有人直接的行使及于船舶的全部,不 因船舶的分割或转让、主债权的部分清偿、分割 或让与而受影响。
3、物上代位性
• 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得及于抵押船舶的代位物上。 • CMC.Art.20: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
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
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以)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违法、违 章建筑--担保法解释#48)
2024/10/30
第二章 船舶物权
15
• 二 抵押登记
• 1、不动产抵押的法定登记:生效主义
• a.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b. 建设用 地使用权;c.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d.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024/10/30
第二章 船舶物权
17
质权若干问题
• 一、动产质权 • 动产质权的成立:质押合同+交付 • 1、不转移占有质权不成立 • 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唯独不适用占有改定。 • 担保法解释 第88条 • 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 2、质权人曾进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 担保法解释 第87条 •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

2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2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1973年IMO在伦敦召开国际海洋防污染会议,制定了第 一个不限于油污染的具有普遍意义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 成污染公约》(简称MARPOL73公约)。
IMO于1978年2月召开了油船安全与防止污染会议,通过 了MARPOL73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
73公约和78议定书合称为《73/78防污公约),即 MARPOL73/78。
• 南极区域(1990年修正案,1992年3月17日生效),
• 西北欧区域(包括北海、爱尔兰海及近海水域,克尔特海、英吉利海峡及临 近水域和紧接爱尔兰西部的东北大西洋部分水域。1999年8月1日生效)。
• 阿曼海域(04.10)
• 南非南部。
10
船舶防污染技术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MARPOL 54公约”主要强调在公约所规定的沿岸水 城范围内禁止排放石油和油水混合物,同时认为油分浓度
小于100ppm 的油水混合物对海洋环境不会造成污染。
船舶防污染技术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6]
2、MARPOL 73/78防污公约
船舶防污染技术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 18 ]
(5)油类记录簿(Oil Record Book)
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一部分(机舱的作业记录)和 第二部分(货油和压载作业记录);
凡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一部分(机舱的作业记录)。
排放规定是: ①船舶不在特殊区域之内; ②船舶距最近陆地50 n mile以上; ③船舶正在途中航行; ④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超过30L/n mile; ⑤排放海中的总油量不得超过上航次载油量的1/30 000; ⑥排油监控系统及污油水舱的装置正在运行。

第二章-solas

第二章-solas
为了指导高级船员,在驾驶室内应有固定显示的或可随时使用的破损 控制图。该图应表明:各层甲板及货舱水密舱室的界限、界限上的开 口及其关闭装置和控制位置,以及因浸水而产生横倾后的扶正装置。 高级船员应持有载有此内容的小册子。 水密舱壁上的所有滑动门和铰链门都应设有指示器,并在驾驶室给出 显示这些门的开/闭状态的指示。 一般的安全须知应包括船舶正常营运时为保持水密完整性所需的设备、 条件和操作规程清单。 特别的安全须知应包括对船舶和船员的生存至关重要的各种事项(即 关闭装置、货物系固和声响报警等)。
7/
船舶检验与证书
货船船体、机器和设备的检验(货船设备安全证书或货船 无线电安全证书所含的项目除外)
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包括船底外部的检查。 换新检验:期限不超过5年。 期间检验: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第2个周年日期前3个月或后3个月 内,或第三个周年日期前3个月或后3个月内进行,该检验应替代1 次年度检验。 年度检验: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期的前3个月或后3个 月内进行。 船底外部检查:在任何5年期内,应至少进行2次检查。但在任何 情况下,任何2次这种检查的间隔期不得超过36个月。 附加检验:在船舶发生重要修理或换新等情况下进行。 期间检验、年度检验和船底外部检查均应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上 签署。
6/
船舶检验与证书
货船无线电设备的检验(包括救生设备上使用的)
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 换新检验:期限不超过5年。 定期检验: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期的前3个月或后3 个月内进行。 附加检验:在船舶发生重要修理或换新等情况下进行。 定期检验应在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上签署。
11/
船舶检验与证书
如果证书期满时船舶不在应进行检验的港口,在正当合 理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延长该证书的有效期,但此项 展期仅以能使船舶完成其驶抵上述港口航次。展期期限 不得超过3个月。船舶抵达后必须换妥新证书方可驶离。 我国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的各种安全证书有船舶检验机构 签发 发给短途航行船舶的证书未按规定展期的,主管机关可 给予自该证书期满之日起至多1个月的宽限期。换新检 验完成后,新证书的有效期应: 对客船,自现有证书展期前的期满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对货船,自现有证书展期前的期满日起不超过5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概述
季节区共分为。北大西洋冬季区、冬季区、夏季区、热带 区、夏季淡水区和热带淡水区。淡水区是考虑淡水与海水 密度不同对载重线的影响。世界海区中各季节区的划分可 查阅国际航行海船法规中“商船用地带、区域和季节期海 图”。我国沿海属于夏季区和热带区。船舶载重线是按季 节区来勘划的。通常船舶的航线要穿越若干个季节区,因 此,一般情况下,船舶将可能到达的季节区的载重线都勘 划在载重线标志上。
概述
其中第四篇‘,船舶安全’,所包括的内容最多,共分14 章和6 个附则。 我国法规对国际航行海船的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与我国政府 已批准、接受、承认或加人的国际公约(包括修正案)、 议定书和规则的内容是完全一致的。主要的国际公约和规 则有: ① 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简称“载重线公约”; ② 1969 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简称“吨位丈量公约 ”; ③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英文缩写“SOLAs (公约)" ; ④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 2-5 公约,英文缩写" MARPOL73 / 78 (公约)" ;
2 - 19
名词定义和有关规定
5 .方形系数(CB) 方形系数按下式确定:
式中:d1 一最小型深的85%; ▽― 吃水d1处的型排水体积。
2 - 20
名词定义和有关规定
6 .上层建筑、封闭上层建筑和上层建筑有效长度(E ) 上层建筑是指干舷甲板上从舷边跨到舷边或侧壁板离舷边 向内不大于0.04B 的第一层建筑。后升高甲板视为上层建 筑。上层建筑长度(s )是位于船长L 范围内的上层建筑 长度。 封闭上层建筑是指结构坚固、端壁及侧壁上的开口设有符 合要求的风雨密关闭装置的上层建筑。当端壁开口关闭时 ,如上层建筑内的船员不能经过内部通道前往机舱和其他 工作处所,则这些上层建筑不能视为封闭上层建筑。 上层建筑有效长度(E)是指宽度从舷边至舷边、高度不小 于标准高度的封闭上层建筑长度;如宽度从舷边内缩,则其 2 - 21 有效长度按长度中央处实际宽度与该处船宽之比修正减小
概述
⑤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简称“避碰规则”; ⑥ 国际海事组织(IMO)其他已经生效的有关决议和规则。 国际公约和规则是在不断修正和完善的,以上各公约自制 定和生效以来,已有许多的修正案,这里不一一列举。 国际航行船舶除了要满足国际公约外,还要注意遵守某些 相关国家或地区的规定,例如澳大利亚码头工人法规、苏 伊士运河规则等。 非国际航行的船舶不受国际公约和规则的约束。结合我国 的具体情况,我国原船舶检验局专门制定了“非国际航行 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川,规则的规定在某些方面相对 于国际公约和规则的要求有所降低。
概述
( 1 )影响甲板淹湿性的因素 影响甲板淹湿性的因素很多,除了千舷大小以外,船在波 浪中的纵摇和升沉运动的幅度、舷弧的大小和船首的高度、 船体型线(特别是前体型线)、上层建筑的地位和大小等 都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在其他条件相同时,就船舶在波浪 中的运动幅度而言,显然与航区的风浪情况有密切关系, 不同海区的风浪情况不同,同一海区在一年内不同时期的 风浪也不一样。因此公约将世界海区按风浪条件划分成若 干个“季节区”,同一海区在不同时期也可能分属不同 “季节区”。船在不同“季节区”内航行,要求的最小干 舷不同。’‘载重线”法规中所定义的季节区与日常生活 2 - 12 中所说的冬、夏季属于不同的概念.
概述
船舶设计必须满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船舶设计和建造人 员应该了解、熟悉和掌握法规和规范的内容。建造规范中 与总体设计相关的规定与法规的要求基本是一致的. 我国现行的《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1999 年) 》 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的规定,由我国原船舶检验局制定的。其内容包括:国际 航行海船、非国际航行海船、内河船舶、起重设备、海上 拖航、集装箱、潜水系统与潜水器、海上移动平台、海上 浮式装置、海上固定设施等十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其中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共分七篇,分别是: 检验发证、吨位丈量、载重线、船舶安全、防止船舶造成 2-4 污染的结构与设备、船员舱室设备、乘客定额与舱室设备
2-6
Hale Waihona Puke 概述应当指出,现行的法规和规范是人们根据船舶设计、建造 和使用的经验和认识并在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条件下制定 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深化,法规和规 范也在不断改进和完善。因此在新船型、新技术的开发中 会碰到现行法规和规范一些无法回答的问题。在这种情况 下,设计者应根据新船的具体情况,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 环境的基本原则下,可以有所创新。当然这种创新应有科 学依据,并应获得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 法规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船舶的各个方面,条文的规定 很具体,这里不能一一介绍。本章仅介绍与总体设计关系 密切的部分内容。这些内容是:载重线、完整稳性、分舱 2-7 与破舱稳性、吨位丈量以及船舶消防的有关规定,并以
概述
( 3 )水灌进主船体内部的可能程度 水灌进主船体内部的可能程度影响储备浮力的有效性,如 果这种可能性很小,所需的储备浮力也可减少。法规在确 定船舶的最小干舷时,将船舶分为“A ”型船舶和“B ”型 船舶两大类。对“A ”型船舶,水灌进主船体的可能性较 小,因此要求的最小干舷比B 型船舶要小一些。“A ' , 型 和“B ”型船舶的定义如下。 " A ”型船舶― 专为载运散装液体货物而设计的一种船舶。 这种船舶其露天甲板具有高度的完整性,货舱仅设有小的 出人口,并以钢质或等效材料的水密填料盖来封闭.载货 空间具有较低的渗透率。 " B ”型船舶― · 达不到上述“A ”型船舶各项条件的所有船 2 舶。 - 15
2 - 18
名词定义和有关规定
3 ,型深( D )与计算型深(D 1 ) 型深(D )是从龙骨板上缘量至干舷甲板船侧处横梁上缘 的垂直距离。计算型深(D1)是船中处型深加上该处干舷 甲板的厚度,当露天甲板仁设有敷料时,再加上按 T ( L 一S ) / L 计算的值(其中T 为敷料平均厚度,S 为 上层建筑总长)。 4 .船宽( B ) 除另有规定外,船宽B 是指船舶的最大型宽。
2-2
概述
船舶除了接受法定检验以外,对入级船舶,还需接受所入 船级社的入级检验。船舶人级检验是指按照船级社制定的 船舶人级与建造规范(简称“规范”)来检验船舶是否符 合其规定,如符合就授于相应的人级标志,并载人该船级 社的船舶录。入级检验由船级社执行。我国的船级社是中 国船级社(CCS)。船舶入级和入哪个船级社由船东决定. 船舶检验包括初次检验和营运期间的各种检验,初次检验 主要是设计图纸的审查和建造检验。图纸审查是指新船或 改建船舶在设计阶段按规定的送审图纸资料目录将设计资 料送交审图部门审查,审图部门审查后提出对设计图纸资 料的审查意见书,设计单位依此修改设计并提交对审图意 见的答复书。这个图纸审查的过程通常称为“送审”。送 审通过的图纸资料和审查意见书是船舶建造中船检部门验 2-3 船师检验的依据。
2-9
2 . 2 . 1 概述
载重线是法规对船舶最大装载吃水线以及船体开口封闭条 件的规定。船舶最大装载吃水决定了千舷的大小。船舶的 营运实践表明,装载过重、干舷不足,常常是发生海难事 故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船舶必须具有足够的干舷,这 一认识很早就已被人们接受。国际上早在19 : 30 年就制定 了“国际载重线公约”,作为核算船舶最小干舷、限制船 舶营运中装载吃水的规则。现行的国际载重线公约是1966 年签订的(英文缩写“ICLL66 " )。国际海事组织1988 年的议定书对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进行了修订,该议 定书于20 。。年生效。对于非国际航行船舶,法规根据 我国沿海实际情况制定了核算最小干舷的规则。计算方法 2 - 10 较国际公约的规则作了简化。
概述
国际航行船舶为主。其他有些内容分散在相关章节中介绍 。需要说明的是,法规防污染的规定十分重要,其中防止 油类污染规定与油船的设计关系重大,该规定与油船总体 设计直接有关的主要是对油船分舱的规定,因此本书将其 主要内容归在分舱和破舱稳性一节中作简要介绍.
2-8
2 . 2 载重线
2 . 2 . 1 概述 2 . 2 . 2 名词定义和有关规定 2 . 2 . 3 国际航行船舶最小干舷计算 2 . 2 . 4 载重线和甲板线标志
概述
船舶具有足够的干舷一方面可以保证有一定的储备浮力, 另一方面可以减少甲板上浪。如果干舷太小,航行中甲板 容易上浪,而甲板上浪造成的后果是船的重量增加,重心 升高,初稳性高GM 下降,并可能冲坏甲板上的封闭设施 及其他设备,也影响船员作业和人身安全。干舷的大小直 接关系到船的储备浮力,如果甲板上浪来不及排掉,或者 船体开口的封闭设施被破坏而导致海水灌入船体,此时如 储备浮力不足船就容易下沉,甚至发生沉没或倾覆。船首 甲板最容易上浪,为此,“载重线”法规还规定了最小船 首高度。一般干舷较小的海船设置首楼的目的主要也是为 了减少首部甲板上浪,满足法规最小船首高度的要求。规 定船舶最小干舷主要从甲板淹湿性和储备浮力这两个基本 2 - 11 点来考虑,与此相关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因素。
2 - 17
名词定义和有关规定
2 .船长(L )、船中和首尾垂线 船长(L )是指最小型深85 %处水线总长的托%,或沿 该水线从首柱前缘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取其大者。如果 该水线以上的首轮廓线呈凹形(如球首),则凹形的最后 一点作为量取船长的前端点,如凹形最后一点在该水线以 下则不予考虑。船中是指上述定义的乙的中点。首尾垂线 是指定义I -的前后端点的垂线。需提醒注意的是,这里 定义的船长与船舶主尺度中定义的船长不同,应根据型线 图仔细确定,一旦出错,后续的计算都将有错。
2 . 2 . 2 名词定义和有关规定
1 . 干舷与干舷甲板 干舷是指船中处从甲板的上缘量至有关载重线的垂直距离 。+舷甲板通常是最高一层露大全通甲板,该甲板上所有 露天开口设有永久性的关闭装置,其下所有的舷侧开口设 有永久性的水密关闭装置。对具有不连续的干舷甲板的船 ,该露天甲板的最低线及其平行于升高甲板部分的连续线 取为干舷甲板。应船东要求经主管机关批准,也可选取较 低一层甲板作为干舷甲板,但应符合有关的规定,此时干 舷甲板以上那部分船体在计算最小干舷时视为上层建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