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校准实验室和检验机构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向最高管理者报告管理体系旳绩效和任何改 善旳需求
使本准则要求得到满足旳全部有关文件、过程、 体系、统计等应被纳入、引用或链接至管理体 系文件
与检验活动有关旳全部人员均应能取得与其职 责有关旳管理体系文件和有关信息
8.3 文件控制(方式A)
应建立程序,以控制使本准则得到满足旳有关 文件(内部或外部)
应向客户阐明分包旳意图
分包时,拟定该检验工作是否符合要求旳 责任仍由检验机构承担
统计 —应保存分包方能力详细调查统计 —分包方符合本准则或其他有关合格评 定原则合用要求旳详细调查统计
—应保存全部分包方名目
7、过程要求
7.1 检验措施和程序
可涉及客户或内部
使用要求旳检验措施和程要序求
—法规、原则、规范、检验方案、协议要求
接到投诉应确认投诉是否与其负责旳检验 活动有关,假如有关,则应处理
应对在投诉和申诉处理过程中各个层次旳 全部决定负责
申诉调查和决定不应造成任何歧视性行为
7.6 投诉和申诉过程 处理投诉和申诉过程应至少涉及下列要素 和措施 —对投诉和申诉旳接受、确认、调查及决定 采用何种应对措施旳过程描述 —跟踪并统计投诉和申诉,涉及处理投诉和 申诉所采用旳措施 —确保采用合适旳措施
计、生产、供给、安装、使用 或维护有关旳组织中旳一种可
辨认但不一定独立旳一部分,
为其母体机构或其他机构提供
检验服务。
4.2 保密性 承诺,对在实施检验活动中取得或产生旳全部 信息承担应管经理过具责有任法。
律效力
应将拟在公开场合公布旳信息事先告知客户,除 非是客户公开旳信息或检验机构和客户达成了一 致旳信息,其他全部信息被以为是专有信息,应 视为保密
cnas-gl011:2018《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内部审核指南》
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内部审核指南Guidance on Internal Audit for Laboratories andInspection Bodie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前言ISO/IEC 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中要求实验室建立、实施和维持与其活动范围(包括其承担的检测和校准的类型、范围和数量)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ISO/IEC 17020《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中也对检验机构提出了类似的要求。
ISO/IEC17025和ISO/IEC17020分别要求实验室或检验机构室应按照策划的时间间隔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作持续地符合管理体系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本指南根据APLAC TC002(Issue No.4)制定,旨在指导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如何建立和实施内部审核方案。
应用本指南的前提是实验室或检验机构已实施了符合ISO/IEC17025或ISO/IEC17020的要求的管理体系。
本指南是通用性指南。
内部审核的实际运作取决于组织的规模、业务范围和组织结构的具体情况。
对于规模较小的组织,本指南中的许多条款可以简化的方式实施。
本文件代替CNAS-GL12:2007《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内部审核指南》。
本次修订是按ISO/IEC 17025:2017对文件内容作出调整,并按CNAS统一要求调整文件编号。
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内部审核指南1范围本指南可供申请和已认可的实验室或检验机构实施内部审核时参考,也可供对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工作感兴趣的人员参阅。
2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ILAC P15《ISO/IEC 17020应用指南》ISO/IEC 17020《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 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 19011《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SO 9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3术语和定义本文件采用ISO 19011《管理体系审核指南》和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CNAS-GL012-2018 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管理评审指南.pdf
CNAS-GL012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管理评审指南Guidance on Management Review for Laboratoriesand Inspection Bodie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前言ISO/IEC 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中要求实验室建立、实施和维持与其活动范围(包括其承担的检测和/或校准的类型、范围和数量)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ISO/IEC17020《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中也对检验机构提出了类似的要求。
ISO/IEC 17025和ISO/IEC 17020分别要求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的管理层按照策划的时间间隔对实验室的管理体系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并进行必要的变更或改进。
本指南根据APLAC TC003 (Issue No.4)制定,旨在指导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如何建立和实施管理评审方案。
本指南应用的前提是组织已经实施了符合ISO/IEC 17025或ISO/IEC 17020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本指南是通用性指南,管理评审的实际运作取决于组织的规模、业务范围和组织结构的具体情况。
对于规模较小的组织,本指南中的许多条款可以简化的方式执行。
本文件代替CNAS-GL13:2007《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管理评审指南》。
本次修订是按ISO/IEC 17025:2017对文件内容作出调整,并按CNAS统一要求调整文件编号。
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管理评审指南1范围本指南可供申请和已认可实验室或检验机构实施管理评审时参考,也可供对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工作感兴趣的人员参阅。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ISO/IEC 17020《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 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3术语和定义本文件采用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08》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6》对比一览表
4.1.1实验室或其所在组织应是一个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
4.1.2实验室有责任确保所从事检测和校准活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能满足客户、监管机构或对其提供承认的组织的需求。
4.1.3实验室的管理体系应覆盖实验室在固定设施内、离开其固定设施的场所,或在相关的临பைடு நூலகம்或移动设施中进行的工作。
4.1.4如果实验室所在的组织还从事检测和(或)校准以外的活动,为识别潜在利益冲突,应规定该组织中参与检测和(或)校准活动,或对检测和(或)校准活动有影响的关键人员的职责。
注:术语“管理体系”在本标准中是指控制实验室运作的质量、行政和技术体系。
1.5本标准不包含实验室运作中应符合的法规和安全要求。
1.6如果检测和校准实验室遵守本标准的要求,其针对检测和校准活动所运作的质量管理体系也就满足了GB/T 19001的原则。附录A提供了本标准与GB/T 19001的条款对照。本标准包含了GB/T 19001中未包含的技术能力要求。
VIM,国际通用计量学基本术语,由国际计量局(BIPM)、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临床化学和实验医学联合会(IFC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理论化学和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国际理论物理和应用物理联合会(IUPAP)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发布。
注:参考文献中给出了更多与本标准有关的标准、指南等。
c)有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的政策和程序,包括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的保护程序;
d)有政策和程序以避免参与任何会降低其在能力、公正性、判断力或运作诚实性方面的可信度的活动;
e)确定实验室的组织和管理结构、其在母体组织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f)规定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
检验机构仪器设备校准和检定(验证)、确认的总体要求
检验机构仪器设备校准和检定(验证)、确认的总体要求一.目的根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本所对仪器设备的校准、检定(验证)和确认进行总体的规划和管理。
确保本所使用仪器设备的量值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和国际单位制。
二.适用范围本所在用的所有仪器设备三.职责总工室负责提出在用仪器设备的溯源要求,根据要求完成年度计划中对仪器设备的校准、检定(验证)和确认的各项任务。
质量负责人组织一个临时的评审组,评价选择校准和检定服务的供应商,组织实施量值溯源工作,组织评价校准和检定证书等。
后勤需保障量值溯源工作的所有资源需求。
质量负责人负责监督检查所有工作。
四.要求1.总则《仪器设备校准和/或检定(验证)、确认的总体要求》是对本所所有仪器设备量值溯源工作分类指导的技术文件,对每一类、每一台仪器设备通过何种方式溯源作出具体规定,检定、校准、确认在文件依据、实施内容、结果判定、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不同,不需要检定、校准的仪器设备应进行功能和性能的验证。
2.实施依据《质量手册》、《仪器设备管理与维护程序》、《仪器设备量值溯源程序》3.溯源方式①检定/校准管理范围:有国家或行业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且可找到送检单位的仪器设备。
管理措施:每年制定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计划,送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溯源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或者国家计量基准器具。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送当地的技术监督部门的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周期由检定机构确定。
非强检的计量器具一般不超过检定规程的最长检定周期。
对使用频率低或性能稳定的计量器具可适当延长检定周期,检定/校准周期由本所根据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确定。
②.自校管理范围:无法送检,但在检测中出具数据的仪器设备。
管理措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要求或仪器设备有关技术计量特征编写自校方法,进行自校,对设备的校准绘制量值溯源图以保证量值能溯源至国家基准。
③.检查管理范围:检测设施或在检测中不出具数据要求的设备及非计量设备。
实验室、检验机构设备校准方案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使用的设备应满足方法对准确度和不确定度的要求,以提供有效的结果,当测量准确度和不确定度影响结果报告有效性或为建立报告计量溯源性时应对设备进行校准。
实验室应针对每一台使用的设备制定校准方案,并根据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和运
行状态和历次校准的结果,对校准方案进行必要的复核和调整。
制定的校准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设备需要校准的参数,在校准之前应结合检测/校准方法的要求,明确设备需要校准的参数。
2)设备的不确定度和准确度,检测和校准方法中规定了设备关键参数的准确度
或不确定度,实验室也可以结合设备使用的情况在校准方案中明确校准参数和准
确度要求。
3)校准周期,结合校准设备使用的情况,制定校准周期。
4)校准的供应商,可以在校准方案中明确校准供应商,选择的校准供应商应能
够满足准则6.6和CNAS-CL01-GL002《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的要
求。
设备校准后回到实验室,应对校准结果进行验收,验收依据为实验室制
定的校准方案,验收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校准需求是否得到满足;
2)校准结果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3)是否产生了修正值和修正校准因子;
4)是否在报告中给出了校准周期的建议,除非与客户有约定。
判断设备是否合格应由实验室结合校准证书和结论做出,而不应由校准供应商做出。
CNAS-GL011:2018《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内部审核指南》
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内部审核指南Guidance on Internal Audit for Laboratories andInspection Bodie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前言ISO/IEC 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中要求实验室建立、实施和维持与其活动范围(包括其承担的检测和校准的类型、范围和数量)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ISO/IEC 17020《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中也对检验机构提出了类似的要求。
ISO/IEC17025和ISO/IEC17020分别要求实验室或检验机构室应按照策划的时间间隔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作持续地符合管理体系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本指南根据APLAC TC002(Issue No.4)制定,旨在指导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如何建立和实施内部审核方案。
应用本指南的前提是实验室或检验机构已实施了符合ISO/IEC17025或ISO/IEC17020的要求的管理体系。
本指南是通用性指南。
内部审核的实际运作取决于组织的规模、业务范围和组织结构的具体情况。
对于规模较小的组织,本指南中的许多条款可以简化的方式实施。
本文件代替CNAS-GL12:2007《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内部审核指南》。
本次修订是按ISO/IEC 17025:2017对文件内容作出调整,并按CNAS统一要求调整文件编号。
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内部审核指南1范围本指南可供申请和已认可的实验室或检验机构实施内部审核时参考,也可供对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工作感兴趣的人员参阅。
2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ILAC P15《ISO/IEC 17020应用指南》ISO/IEC 17020《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 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 19011《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SO 9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3术语和定义本文件采用ISO 19011《管理体系审核指南》和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CNAS-GL12:2007《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内部审核指南》
CNAS-GL12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内部审核指南Guidance on Internal Audit for Laboratories andInspection Bodie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内部审核指南1 前言本指南根据APLAC TC002(Issue No.3)制定,旨在指导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如何建立和实施内部审核方案。
2 适用范围本指南可供申请和已认可的实验室或检验机构实施内部审核时参考,也可供对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工作感兴趣的人员参阅。
3.引用文件IAF/ILAC A4:2004 ISO/IEC 17020应用指南ISO/IEC 17020:1998 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 17025:200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 19011:2002 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SO 9000:2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4 引言4.1 ISO/IEC 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中要求实验室建立、实施和维持与其活动范围(包括其承担的检测和校准的类型、范围和数量)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ISO/IEC 17020中也对检验机构提出了类似的要求。
4.2 ISO/IEC17025和ISO/IEC17020分别要求实验室和检验机构根据预定的日程表和程序,定期地对其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作持续地符合管理体系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4.3 本指南为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如何制定内部审核方案提供了指导。
应用本指南的前提是实验室或检验机构已实施了符合ISO/IEC17025或ISO/IEC17020的要求的管理体系。
4.4 本指南是通用性指南。
内部审核的实际运作取决于组织的规模、业务范围和组织结构的具体情况。
对于规模较小的组织,本指南中的许多条款可以简化的方式实施。
4.5 有关审核的详细信息参见ISO19011:2002。
5 术语5.1 管理体系:控制实验室运作的质量、行政和技术体系。
检测校准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评定、批准作业指导书
检测/校准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评定、批准作业指导书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目录1 目的和适用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评定项目的审核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认可评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 评定工作组的组建........................................................................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 检测/校准实验室项目的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 检验机构项目的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3.4 评定结论的形成............................................................................ 错误!未定义书签。
3.5 评定结论的处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3.6 评审员的评价................................................................................ 错误!未定义书签。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_201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时,在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方面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也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自我评价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 27000 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GB/T 27020 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运作要求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3 术语和定义GB/T19000、GB/T27000、GB/T27020、GB/T27025、JJF10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检验检测机构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2资质认定 mandatory approval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3资质认定评审 assessment of mandatory approval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3.4公正性 impartiality检验检测活动不存在利益冲突。
谈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解读《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现代测量与实验室管理2008年第2期 文章编号:1005-3387(2008)02-0058-59谈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解读《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王立生(江苏省徐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徐州 221006)摘 要:获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的实验室即可以在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内接受社会各界的委托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和相关检测参数的检测,这些实验室可以是技术监督系统内部的机构;也可以是技术监督系统以外的检验机构。
关键词:实验室;检查机构;资质认定0 引言国家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5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了解掌握国家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要求,有效的应用检验资源,降低行政成本,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具有重要意义。
实验室指从事科学实验、检验检测和校准活动的技术机构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等;检查机构是指从事与认证有关的产品设计、产品、服务、过程或者生产加工场所的核查,并确定其符合规定要求的技术机构如合格评定委员会等,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中接触较少。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地位十分重要,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实验室的数量达18932家,分别隶属于80余个政府部门、行业组织。
如果再加上高校、研究机构、外资以及社会其他的实验室,总的机构数量保守地说也在5万以上,基本覆盖我国国民经济建设的各个方面。
规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建立国家统一的资质认定体系,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制度,是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实现与国际接轨的现实要求。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国际化。
按照W T O/T B T技术贸易壁垒协定的要求,各国要公开本国的合格评定程序,按照我国的入世承诺,2006年开放国内检测市场。
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6年)》,也明确提出要“完善检测实验室体系和认证认可体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也提出了充分发挥农业、质检、卫生、商务等部门检测机构的作用,完善检验检测体系的要求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与实验室认可(CNAS)有何区别?
结果和作用不同: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在其检测报告上加盖CMA标志,同样表明其检测数据和结果是可信的。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可以采信或者引用这些数据和结果进行监督、评价、和许可证等,然而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不具有国际互认的效力。经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在其检测报告上加盖CNAS标志,表明其检测数据和结果是可信的,实验室之间应该互认。如果再与CNAS签订了国际互认协议,还可以加盖MRA标志,则国际实验室间也应该互认。
国家实验室认可是由权威机构对检测/校准实验室及其人员有能力进行特定类型的检测/校准做出正式承认的程序。在我国“权威机构”就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能力考核和评价是依据国际标准ISO/IEC 17025进行的,其组织和运作也是依据相应的国际标准实施的。CNAS代表我国参加了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以及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并与APLAC成员签订了检测结果互认协议。因此实验室认是一项国际化的活动。
实验室认可是表现一所实验室是否达标的重要指标,北京爱格森咨询要做到的就是方便各个实验室的认可审核通过,让每个实验室都能达到国家国际承认的标准化,提高竞争力和质量证)是法制计量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对检测机构来说,就是检测机构进入检测服务市场的强制性核准制度,即:具备计量认证资质、取得计量认证法定地位的机构,才能为社会提供检测服务。
依据标准不同:资质认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参考了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有关内容。实验室认可依据GB/T27025( idtISO/IEC 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标准。CNAS将其等同采用为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其内容的主体部分共25个要素,108条。
关于实验室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方面的要求
关于实验室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方面的要求摘要:检验检测机构为确保给社会提供准确的检测结果,必须对本机构检测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有效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体现检测能力最主要的要素是测量仪器,其特性的维持体现于计量管理的结果,通常是通过资质认定评审。
因此,做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对于检验检测机构至关重要。
本文就实验室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方面,倡导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日常测量仪器管理工作,从而推动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国家资质认定。
关键词:资质认定;资质管理;要求1 检验检测机构的定义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规范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所谓检测是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使用仪器设备,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按照相应程序对测试对象的属性进行测试或者验证活动,其输出为测试数据;而检验是基于测试数据或者其它信息来源,依靠人的经验和知识,对测试对象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判定的活动,其输出为判定结论。
因而检验检测机构包含检测机构( 只测数据) 、检验机构( 只做判断) 和检验检测机构( 既测数据又做判断) 三类。
范围广泛,但需要进行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即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也就是常说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 不包括校准实验室) 和A 类检验机构( 即之前的A 类检查机构) 。
2 实验室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措施2.1 建立行之有效的科学质控体系由质量负责人负责,质保部门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各专业室质量监督员时时监督组成质量控制体系。
在质控体系下,全面开展质控工作,制定质控操行手册,做到事事有人管、时时有人盯,确实保障检验质量。
2.2 质控计划的制定要及时、全面实验室的质量监控计划应覆盖到认可范围内的所有检测或校准(包括内部校准)项目,并能有效监控检测或校准结果的准确性和稳定性,当检测或校准方法中规定了质量控制要求时,实验室应符合该要求。
CNAS-RL03:2019《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CNAS-RL03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Rule for Accreditation Fees ForLaboratories and Inspection Bodie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2019年04月01日发布2019年04月01日实施目次前言 (2)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收费原则与用途 (4)5 收费项目与标准 (4)6 收费要求 (4)7 附录 (5)附录A(规范性附录):认可评审人日数核算方法 (6)前言本规则依据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全体委员会决议制定。
本规则的制订是为了加强CNAS对实验室及相关机构和检验机构认可工作的收费管理,规范认可收费行为,保护认可双方的利益。
本规则为第四次修订,主要变化为:---评审费调整为2400元×人·日数。
---部分文字调整。
本规则取代CNAS-RL03:2017(第三次修订)。
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1 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检测实验室、校准实验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防护水平三级、四级除外)、检验机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和能力验证提供者等相关机构的认可收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版本的,仅适用引用的版本;未注明版本的,适用最新版本。
2.1 CNAS-J0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2.2 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2.3 CNAS-RI 01《检验机构认可规则》2.4 CNAS-RL05《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规则》2.5 CNAS-RL06《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规则》2.6 CNAS-RL07《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认可规则》2.7 CNAS-RL08《实验动物饲养和使用机构认可规则》2.8 CNAS-RL09《科研实验室认可规则》2.9 GB/T 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ISO/IEC 17000,IDT)2.10 GB/T 2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ISO/IEC 17011,IDT)2.11《关于发布认可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认可委(秘)﹝2019﹞37号文件)3 术语和定义本规则引用ISO/IEC 17000和ISO/IEC 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认可:正式表明合格评定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工作的能力的第三方证明。
什么是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的范围?检验检测机构定义?
1什么是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所说的“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一个机构?还是指“检验机构”和“检测机构”两个机构?我们来看“检验检测机构”的定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第二条的定义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这个定义其实并没有给出“检验检测机构”中“检验”和“检测”的区别。
我们再看另外一份文件认监委颁发的一份文件:附件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在对条款3的释义中这样解释:检验检测机构:本评审准则所称的检验检测机构是对从事检验、检测和检验检测活动机构的总称。
检验检测机构取得资质认定后,可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报告、证书。
结论:从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检验检测机构”是指“检验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是不同的,是有区别的,是三类从事不同活动的机构。
2检验检测机构的范围86号令名称是《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本办法名称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名称由“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修改为“检验检测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是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的统称,而非特定称谓。
一般来讲,向社会只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不出具判定结果的机构,视为检测机构;向社会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又出具判定结果的机构,视为检验机构。
从目前情况来看,主要包括以下机构:1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测实验室86号令关于“实验室”的表述,其外延过大,即包括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实验室,也包括不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研究类、科研类实验室,而后者未纳入资质认定管理。
同时,依照《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15481-2000,相应国际标准为 ISO/IEC 17025: 2005) 的规定,实验室分为检测实验室和校准实验室两大类,目前只有检测实验室纳入资质认定制度管理。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6号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6号)《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是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本办法所称的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以及对其实施的资质认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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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校准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评定、批准作业指导书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目录1 目的和适用范围 (3)2 评定项目的审核 (3)3 认可评定 (4)3.1 评定工作组的组建 (4)3.2 检测/校准实验室项目的评定 (4)3.3 检验机构项目的评定 (4)3.4 评定结论的形成 (5)3.5 评定结论的处理 (6)3.6 评审员的评价 (7)4 评定委员的评价 (7)5 认可批准 (7)6 相关记录 (7)7 支持性文件 (8)附表一:CNAS-PD19/01《实验室、检验机构认可评定表(一)》审查与评价要求 (9)附表二:CNAS-PD19/02《实验室、检验机构认可评定表(二)》审查与评价要求 (12)附件:检测/校准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评定项目审定评价指标和判定标准 (13)检测/校准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评定、批准作业指导书1 目的和适用范围1.1为规范认可评定、批准工作,保证认可项目的审核、评定、批准活动有序、有效和规范地进行,特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1.2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对检测/校准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评定项目的审核、评定和认可资格的授予、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撤销的批准,以及对评定委员和评审员的工作质量反馈。
2 评定项目的审核2.1 认可七处评定项目助理负责对相关业务处报审项目的接收及材料齐全性进行审查,具体内容:申请书及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认可流程管理的材料、评审报告(包括每份附件及应用说明)、整改报告等;2.2 对于符合要求的项目,评定项目助理按照领域报相关的评定项目负责人审核;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退回相关业务处。
2.3 评定项目负责人负责进一步审核报审项目材料的齐全性,并对材料规范性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起草CNAS-PD20/07《认可决定情况通知书》草稿,并提出审查意见。
规范性的审核内容具体如下:a) 提供的申请书、评审报告应符合认可规则、准则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尤其应确认能力验证政策的落实,结果的外部质量保证活动的有效性;b) 认可评审流程管理应符合相关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的要求;c) 评审报告各栏目及各附件、应用说明的内容符合相关填写要求;d) 评审报告附表的内容,尤其是推荐认可能力范围的项目、标准、限制范围、说明和检测/校准能力、检验能力、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的准确地点(关键活动的场所)等内容表述应科学、严谨,无异议;e) 认可流程管理材料客观地反映认可流程各环节的情况;f) 进一步核对办公系统中推荐的机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等相关中英文信息。
2.4 相关业务处提交的报审项目推荐意见应理由充分,事实清楚,必要的证明材料齐全。
2.5 认可七处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退回相关业务处,由相关业务处整改后重新递交认可七处审核。
2.6 对于需要提交评定委员会评定的项目,评定项目助理及评定项目负责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不包括退回整改的时间)完成报审项目的接收、审核并提出意见;经认可七处负责人、副秘书长或其授权人审核,报送评定委员会审定。
2.7对于复评审(无扩项)的项目,评定项目助理及评定项目负责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不包括相关处整改的时间)完成报审项目的接收、审核并提出意见,报认可七处负责人;认可七处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秘书长或其授权人批准。
3 认可评定3.1 评定工作组的组建3.1.1 评定领域负责人根据待评定项目的专业领域、数量、评定委员等实际情况,确定评定的日期、选定评定委员,组建评定工作组,并拟定评定工作组组长。
选择评定委员应遵照以下原则:(1)评定工作组至少3名评定委员;(2)至少一名相关领域的评定委员;(3)对于评定委员不能覆盖相应专业领域时,可聘请评定技术专家参与评定;(4)评定工作组成员应与被评定机构没有利益关系,并未直接参与该被评定机构的评审活动;(5)每位评定工作组成员每个工作日主审的评定项目原则上不超过6个。
3.1.2 评定领域负责人通常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的组织工作,拟定评定工作会议通知,经认可七处负责人批准后,通常提前2天通知评定工作组成员。
3.2 检测/校准实验室项目的评定3.2.1评定工作组按照认可要求和CNAS-PD19/01《实验室、检验机构认可评定表(一)》规定的内容,对评定项目进行符合性、准确性审查与评价,具体要求详见附表一。
3.2.2对于暂停、恢复、撤销、缩小认可范围的评定,评定工作组按照认可要求和CNAS-PD19/02《实验室、检验机构认可评定表(二)》规定的内容,对评定项目进行符合性、准确性审查与评价,具体要求详见附表二。
3.2.3参与评定的评定技术专家审核相关领域的评定项目,在CNAS-PD19/01《实验室、检验机构认可评定表(一)》填写意见,必要时填写CNAS-PD19/05《评定技术专家意见表》,作为评定结论的依据。
3.3 检验机构项目的评定3.3.1 检验机构评定项目的审查和评价要求,与检测/校准实验室原则上相同。
3.3.2 检验机构评定项目审查和评价补充要求:(1)对于资产性质为股份制的机构,应提交相关投资股东的信息,保证对A、B、C类机构判定的准确性;(2)评审组能够准确识别能力范围中项目的复杂性和关键性、活动频率(量);按照CNAS-WI14-02《检验机构认可评审工作指导书》中的要求,安排现场见证,判定准确;(3)评审组对检验员具备的技术能力和专业判断能力进行有效评价,能够准确选择需现场见证的检验员;关于CNAS-RI01《检验机构认可规则》中人员要素的审核,评审说明应详细、清晰,结果准确;(4)推荐的能力范围中项目、标准/方法表述准确,原则上不得将检测参数推荐为检验的能力。
3.4 评定结论的形成3.4.1 每位评定工作组成员分别审阅其专业领域的项目,并向评定工作组全体人员通报审查与评价的情况,提出建议;对评定工作组提出的质疑,可由认可七处和/或相关业务处负责作出口头或书面的解释。
3.4.2 评定工作组根据评定委员的意见或建议,进行研究讨论,评定技术专家意见作为技术依据,不具有投票权,形成评定结论须至少获得三分之二评定委员的同意;当评定工作组成员为3名评定委员时,评定结论须获得工作组成员全体赞成票。
评定结论有以下4种:(1)同意;(2)不同意;(3)部分同意;(4) 暂缓批准,补充相关信息。
3.4.3 评定委员填写CNAS-PD19/01《实验室、检验机构认可评定表(一)》或CNAS-PD19/02《实验室、检验机构认可评定表(二)》,逐栏进行评价;对于“需机构、评审组、秘书处进一步采取纠正措施或说明澄清问题”,或“今后改进/注意的问题”,应根据问题的性质,用语科学、严谨,清晰陈述事实。
具体要求详见附件《检测/校准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评定项目审定评价指标和判定标准》。
3.4.4 经评定工作组全体委员讨论、投票,由评定工作组组长代表全体作出评定结论。
3.4.5 评定工作组组长对每次评定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填写CNAS-PD19/06《评定工作组意见》,可根据情况提出共性的问题或建议。
3.5 评定结论的处理3.5.1 评定项目负责人负责对评定结论统计、汇总、分析,对于“需要进一步采取纠正措施或说明澄清的问题”,或“今后改进/注意的问题”的评定材料进行核实,经相关业务处项目负责人确认后将此类问题录入办公系统;如果问题产生的责任属于CNAS,在不影响评定工作组作出判断的情况下,可提交秘书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同时相关处按规定采取措施。
针对以下情况,相关业务处应采取整改措施或作出相应的说明:(1)未严格执行认可评审程序规定的程序性要求;(2)确认某项能力的证据不充分;(3)不符合项的原因分析、纠正、纠正措施不到位;(4)推荐认可的能力范围有误或欠准确;(5)评审报告和认可流程管理材料中缺少必要证据或不规范。
3.5.2 对于“需要进一步采取纠正措施或说明澄清问题”的评定项目,由相关业务处组织落实;如果需补充评审、现场验证或其他较长时间完成的情况,相关业务处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其他问题通常情况下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项目负责人确认整改的有效性,对于涉及技术能力的复杂问题整改及影响评定结论严重问题的整改,应重新报送评定委员确认。
3.5.3 对于“今后改进/注意的问题”的评定项目,由评定项目负责人将CNAS-PD19/01《实验室、检验机构认可评定表(一)》或 CNAS-PD19/02《实验室、检验机构认可评定表(二)》中的问题反馈相关业务处。
“今后改进/注意的问题”栏中涉及能力的问题必要时由相关业务处作出说明。
3.5.4 对于全部、部分能力未通过的或暂缓批准的评定项目,经认可七处负责人审核后向相关业务处通告评定结论;对于短时间可实施有效整改的,由认可七处根据评定工作组的意见,与相关业务处协商,由相关业务处组织进行整改,期限3个月,可再次报送评定委员会;对于在期限内不能进行有效整改的机构,由认可七处办理全部或部分不予认可的相关手续。
3.5.5 评定项目负责人对于评定工作组无异议的评定项目、整改后符合要求的评定项目,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认可七处负责人,认可七处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完成审核报秘书长或其授权人批准。
3.5.6 评定领域负责人每季度汇总评定工作组提出共性的问题或建议,经认可七处负责人审核报送秘书长。
3.5.7 评定领域负责人对评定工作中发现需及时反馈的共性问题,填写CNAS-PD19/07《评定信息流转单》,经认可七处负责人审核反馈相关处。
3.6 评审员的评价3.6.1 由评定工作组的评定结论反映的评审员专业能力水平、评审技巧、工作态度等方面的问题,由评定项目负责人将相关信息录入办公系统,作为评审员处评价评审员的依据之一。
3.6.2 评定工作组的意见反映出评审员在能力上存在严重的缺陷或同样问题重复出现时,由评定领域负责人填写CNAS-PD10/12《评审人员工作表现信息反馈表》,经认可七处负责人审核,转评审员处处理。
4 评定委员的评价4.1 评定工作组组长按照CNAS-PD34/06《评定人员实施评定工作评价表》规定的内容对评定工作组成员进行评价。
4.2 认可七处汇总CNAS-PD34/06《评定人员实施评定工作评价表》,作为评价评定人员的依据之一。
5 认可批准5.1认可七处接收复评审(无扩项)报审材料后应在9个工作日内(不包括相关处整改的时间)完成向秘书长或其授权人递交批准的工作。
5.2认可七处接收其他评审类型的报审材料后应在19个工作日内(不包括相关处整改的时间)完成向秘书长或其授权人递交批准的工作。
5.3秘书长或其授权人根据评定结论,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可决定,签发认可证书。
5.4秘书长或其授权人不能更改评定结论,但若发现有不妥之处或疑问,可暂缓批准,提请评定委员会澄清、修正或重新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