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及分析
刑法“三阶层理论”与“四要素说”
刑法“三阶层理论”与“四要素说”1.理论对比09年司法考试大纲采用了德日新理论,摒弃了前苏联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
这对于接受中国法学教育并且习惯了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的的人们来说,是一个新的挑战。
对于参加09年司法考试的广大考生来说也是面临全新的问题。
这里介绍一下三阶层递进理论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不同,希望能对考生有所帮助。
我建议听一下指南针司法考试培训学校的刑法课,以掌握的更准确。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
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
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第一,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相一致。
该当性中包括了一、“主体”即实施犯罪的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行为”,即危害行为,行为人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三、“行为对象”即犯罪对象、行为客体。
行为的对象首先是物与人。
四、“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第二,违法性犯罪行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的行为。
如果客观上不存在违法性,即使责任重大,也不成立犯罪。
违法性判断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是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事由。
违法性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
第三,有责性,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
即非难的可能性。
“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只有当行为人存在主观的责任时,其行为才成立犯罪。
所谓主观责任,是指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与故意或过失、违法性意识(可能性)以及期待可能性,才能对行为人自己实施的个人行为非难。
有责性中包括对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的判断,故意责任、过失责任。
有责性的阻却事由,一、违法性认识错误二、缺乏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
三大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比较
摘要 : 罪构成理论体 系是刑 法理论研 究和刑事 司法实践的话语 平 台; 罪构成理论是犯 罪论 犯 犯
的核心, 今世界几大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各具特色, 当 各有千秋 ; 三大犯罪构成理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
差异但也存在 众多共 同的要 素 , 这是理论之 间可以进行 比较 和借 鉴的基础。 关键 词 : 罪构成理论 比较 ; 犯 大陆法 系犯罪构成 ; 法 系 罪构成 ; 英美 犯 中国犯 罪构成理论 通说 作者 简介 : 甘华银 , 广安职 业技 术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 : 9 41 文献标识码 : 文章 编号 : 0 — 17 (0 00 — 0 6 0 D 2 .1 A 1 8 9 8 一2 1)4 0 3 - 3 0
念形象, 是作为刑罚法规中科刑根据的概念性规定” ; ”
其次, 即使刑法分则将犯 罪构成 诸要件在罪状 中均 已表述
司法的统一、 稳定、 安全与公正也就难以保障。为此, 应有
一
明确 , 然这些要件应如何依次同案件具体事实进行符合性
判断 , 也非一部刑 法典 所能完全左右 : , 同学 者在 建 其三 不 构 犯罪构成 理论体 系时 , 由于各 自视角不 同和价值 取合 差 异, 自然就形成不 同的犯罪构成 分析体系。
异 , 不同的理论流派。 形成
成立犯罪应具备的必要条件 , 同样具有法定性、 统一性。
犯罪构成 及其构成 要件是 形成犯罪 构成分析体 系的前 提 和基础。 因犯罪构成及 其要件的法定性与统一性 , 有可 故 能形成 分析犯罪成立 与否 的共 同话 语平 台— — 犯罪构成 理论体系。犯罪构成理论体 系是理论思维模式 , 是人们 分 析犯罪成立与 否的“ 知体系 ” 因人们 认识 问题 的方式 认 , 却 与角度差异 , 存在不 同的犯罪构成 分析 体系。 按照“ 法无 明文 规定 不为罪 ” 的罪刑 法定 主义原 理 ,
我国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之比较
我国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之比较朱泽华摘要犯罪构成理论作为刑法的核心内容,堪称之为刑法的灵魂。
然而,犯罪构成理论学说一直是刑法学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之一。
主要在于对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学说的理论评价与实践操作。
本文主要从大陆法系的三要素递进式的构成体系与我国以及前苏联四要素平面耦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出发,通过比较,重点说明了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精华及其优缺点,及其反观我国当下犯罪构成理论的缺点。
关键词犯罪构成理论递进式耦合式比较犯罪构成作为刑法的核心内容,堪称之为刑法的灵魂。
缺少犯罪构成理论,刑法也就失去了其所为存在与实施的价值。
然而,犯罪构成理论在各个国家的表现又是不尽相同的,其中以大陆法系国家三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尤为值得我们关注。
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内容及评价(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内容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也不尽相同,其中以德日为代表的犯罪构成理论影响最大,因此,本文重点介绍德日的犯罪构成理论。
德国、日本的犯罪构成体系主要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三阶层体系。
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认为“所谓构成要件,是指将违法并有道义责任的行为予以类型化的观念形象(定型),是作为刑罚法规中科刑根据的概念性规定。
”构成要件符合性在犯罪构成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要件理论体系中是首要条件,也是基础条件,只有行为在符合犯罪构成符合性的基础上才可以继续进行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
①一般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某种行为符合刑法分则的犯罪构成类型。
某种犯罪的成立其前提条件必须是有实施该犯罪的行为之存在。
大陆法系中“构成要件该当性之内容,乃由犯罪之主体、行为、及行为之客体所组成。
”②行为即身体的动和静,一般又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但是不管怎样,该行为必然是由犯罪主体所发出的,因此,构成要件符合性,大体是一种抽象的、定型的判断。
一旦某种行为符合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类型,原则上即认定为犯罪。
所谓违法,就是行为违反法律,即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在法律上是无价值的、反价值的。
我国和大陆法系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差异
商 品 与质 量
21年5论的差异
口李 敏
新疆乌鲁木 齐 80 4 ) 3 0 6 ( 疆大学研究生院 国际法专业 0 新 9级
摘 要: 我国犯 罪构成 包括四 个部分, 即犯罪主体、 犯罪客体 、 犯罪主观 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 这和 大陆法系的符合性 、 违法性和有 责性 的三要 件构 成说不同, 本文试探讨我国犯罪构成与大陆法 系犯罪构成要件的差异及优 劣 关键词: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要 件 责任
犯 罪构成 的概 念和 特征 ( 西 方早 划刑法 学犯 罪构 成要件 的含 义 一) 从词语 沿革上 讲 , 犯罪构 成的概 念最 早形成 于 1 世 纪意 大利 3 宗教裁 判 f 纠 问程 序”红 这种诉 讼程 序 中。 : 的” , 法官 必须 首先查 清 订实犯 罪事 实的存 在 , F 在证实 犯罪事 实之 后, 才对特 定 的犯罪嫌 疑 人进行 讯 问。 19 年 , 国刑法 学家克 莱 因 首次把 犯罪 构成法 翻 76 德 译成德 语 , 后来 只本刑 法学家 义把 将其 译成 ” 构成 要件 ”构成 要 件 。 起 初只 具有 诉讼法 上 的意义 , 剑 1 直 9世纪 初 , 国著名 的刑 罚学 德 家费尔 巴哈才 明确 把 犯 构成 作 为实 体意义 上的 概念来 使用 。费 尔 巴哈 从罪刑 法定 原 则出发 ,把刑 法条 文上 的犯罪 成立 的要件称 为犯罪 构成 ,认为 犯罪构 成就 是违 法行 为 中所包含 的各 个行为 的 或 事实 的丰客 观要 件 的总和 。它们对 r阻止或 限制 统治者和 法 官 任 意判 人有罪 , 有特别 重要 的意 义。 具 ( 现 代意义 上人 陆法 系 困家犯罪 构成 理论 二) 现代 意义 上的犯 罪构 成理论 形成 于 2 t= 以后 , 困著名 的 O} _ f 纪 德 刑 法学 家 贝格 林首 先系统 提 出 了犯 罪构成 要件 理论 ,使构成 要件 上 升为刑 法总 论的概 念 。此后 ,迈 耶和迈 兹各对 其又有 进 步 的 发展 。 目前 人 陆法 系国 家 的犯罪 构成 要件 理论 形成 了 下通 说: 构 成要件 符合性 , 违法 性 , 有责 性 。可 以看 出, 成要件 符合 性只 构 是 犯罪成 立 的条件之 一 ,必须 还要满 足 后面 的违 法性和 有责 性 才 能 完全成 立 。 ( ) 二 前苏 联的犯 罪构 成理 论 在 的苏联刑 法理论和 刑 事立法 中 , 罪构成 最大 的特点 足: 犯 它 足犯 罪全 部要件 的 总和 , 而 是犯罪 全部要 件之 。《 苏维埃刑 法 典总 则》 中l于犯 罪构 成概念 和 四要件 的划 分足 :依照 苏维埃 刑 关 ” 事立 法, 明~切 行为 , 说 即犯罪 行为 , 也即危 害苏 维埃制度 基础 或 社会 主义秩 序 的法律 行为 的要件 的总 和 , 叫做 犯罪构成 《 罗 就 俄 斯联邦 刑法 典释 义》 中关于 犯罪构 成概 念 的定义是 : 犯罪 构成 , 这 是刑 事法律 规 定的 , 明危 害社会 的具 体行 为是犯 罪 的哪些要 件 说 的总和 。犯 罪构 成要 件既 包含在 刑法 典的 分则J ,义包 含在刑 法 _ 『 1 典的 总则 中 ”要对 实施 危害 行 为的 人追 究刑 事责任 , 须具备 全 ” 必 部 犯罪构 成 要件 , 而具备伞 部犯 罪构成 要件 , 便足 以对实 施危害 社 会 行 为的人 追究 刑事责 任 。” J 在今 日的俄 罗斯 学说 中仍持 犯 日 见, 罪 构成 是犯 要件 总和 的观 点 。 ( 我 图犯 罪构 成理论 的形 成和发 展 四) 我 国的犯 罪构 成理论 是 2 t 5 0f 1 纪 O年代 初期从 苏联直 接弓进 i 的, 它是 在吸 收他 的犯 罪构成 理论 学说 的内容 , 总结我 实践经 验 的基础 上逐 步建 起来 的 。8 年 代 以后 , 论界对 犯罪 的理论 0 理 构 成展 开过激 烈 的争论 。有 的认为 犯罪 构成 不应包 括犯 罪主体 要件 , 有的认 为犯罪 构成 小不应 包括 犯罪客 体 , 还 从而提 出三要件 说。 虽然 我国 的犯罪 构成理 论对前 苏联 的犯罪 构成理 论有 所修 正. 但 基本上 末突 破前 苏联 的理论 模式 。 二、 大陆法 系和 我 国犯罪构 成理 论 的差异 ( 大 陆法系 犯罪 构成理 论 的实质 一) 从前 商可 以看 }, 『 大陆法 系犯 罪构成 包括三 个条件 : 合性 , ; 符 违法 性 , 有责性 。这二 个条 件是 相互递 进 的关系 , 可以称 为过 关式 或线 性式 , 就足 说, 面的条件 满足 后才 能进入 刽后 个阶 段 , 也 前 只有 按照顺 序三 关都 过完 才能构 成犯 罪 。 一步 符合性 足 说法 律 第 条件和 事实 条件 相符 合 , 的 说成 足” 当性”这 是一个 意思 。第 有 该 , 个 的条件 满足 后才能进 入 到下一个 阶段 , 即违法 性阶 段, 这里 的 违法性 判断 是消极 的判 断, 也就 是 说判断有 没有违 法性组 却事 山, 如果有 违法 性阻 却事 山, 前进 的过 程被 阻断 , 为就 构小 成犯 罪 。 行 比如武 警执 行死刑 能 被定 为故 意杀人 罪 ?显然 小能 , 果用此 如 理论来解 释 的话 , 一个 符合性 要件 已经具 备 , f于武警 的仃 为 第 但 f 1 足法 律规 定 的合 法 的行为 , 以不具订 违法性 , 所 犯罪 构成在 此处被 5断 , 能再 继续下 去 , 以此 行 为构不 成犯 罪。第三 个要件 是 仃 R 不 所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评析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评析论文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近年刑法理论研究非常活跃的一块领地。
针对有关这一理论的批判和争议,本文从犯罪构成概念界定,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特点分析等三方面,在总体上肯定我国当前的犯罪构成理论,指出这一理论符合国情。
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理论是当代刑法理论中的核心内容,被认为是刑法理论皇冠上的宝石,是刑法理论水平的重要标志。
我国刑法学的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移植于前苏联刑法理论,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要件构成。
近年来,刑法学界许多学者对这一犯罪构成体系进行了批评,呼吁引进当代西方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
这些批判和争议有可能引起相关理解歧义乃至执法困惑,为此,有必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正确阐释和分析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并对它做出一个合理而公正的评价。
一、犯罪构成及其与犯罪概念的关系研究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首先涉及到对犯罪构成的概念该如何界定的问题。
犯罪构成概念的正确界定,直接关系到如何评价犯罪构成的作用和地位。
构成要件虽源于刑法学,但在今天,已经超出了刑法学领域,成为法学上一般概念,一般法学上,为使一定的法律效果发生而将法律上所必要的事实条件的总体,称之为“法律上的构成要件”。
大陆法系中的构成要件仅仅是犯罪成立的一个条件,而在我国,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上就是犯罪成立的条件,可以说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条件的总体。
我认为可以理解为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充分必要条件,它解决的是定性和定量的问题,并侧重定量;而犯罪概念解决的是定性的问题。
犯罪构成说明的是需要确定具备哪些类型化的事实条件才可以将某一特定行为评价为犯罪。
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中占有核心地位。
正如有学者指出,“当人们将犯罪当作规范现象来考察时,即作为一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来考虑,就必须分析犯罪的不同侧面,因为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意义。
” 如何理解犯罪构成的属性,理论界有不同的学说,我认为以下三种学说具有代表性,下面作一简要概括:(1)法律说。
三大法系犯罪构成之比较
三大法系犯罪构成之比较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我国的刑法理论中都有犯罪构成体系,但三大构成体系之间存在很多不同之处。
考察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犯罪构成与我国犯罪构成之间的差异,找出我国体系的不足之处并加以改善,才能更好的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
标签: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犯罪构成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差异众所周知,大陆法系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而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国家,两大法系在犯罪构成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下面试列举几项,以便更好的理解两大法系犯罪构成的特点。
1、英美法系刑法中某些犯罪无需主观方面的罪过即可构成,即存在无过失犯罪,而大陆法系不存在此种情况。
无过失犯罪,是英美刑法中的一个特殊问题,指在某种情况下,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并对之追究刑事责任不以本人具有罪过或犯罪的心理状态为必要条件,只要本人或他人具备一定的危害行为并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就要负刑事责任。
这是随着近代工业的高度社会化,经济活动异常频繁和复杂,高度危险行业的迅速增长,各种业务性犯罪激增才应运而生的。
在英美刑法上无过失犯罪主要有下列二种:???其一,严格责任的犯罪。
这是指在某些特殊犯罪中,即使被告的行为不具有对被控犯罪必要后果的故意、放任或过失,即使被告的行为是基于合理的错误认识,认为自己具有犯罪定义所规定的某个特殊的辩护理由,也可被定罪,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本人虽然可能没有任何过错,也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显然体现了社会的一种严格要求,故被称为严格责任的犯罪。
[2]普通法上主要有以下情况:(1)公害;(2)渎神;(3)藐视法庭;(4)诽谤。
其二,代理责任的犯罪,其指行为人虽然没有罪过,但由于他(她)具有一定的地位或职位,因而要对其他人(通常是雇员等)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犯罪。
在普通法中,代理责任的犯罪存在于下列两种情形之中:(1)顾主对于其雇员在他(她)的土地或房屋内或在公路上所实施的公然滋扰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便系雇员违背其命令而实施的,亦然;(2)顾主对于其所散布的诽谤言论应承担刑事责任,除非其能证明其没有授权散布这种言论和对诽谤言论的散布没有疏忽的责任。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现存世界上三大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思路和结构上虽截然不同,却各有其特点和优劣。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直接源自前苏联,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在人权、法治日益倡导和强调的时代,其问题也日益彰显出来。
因此,在借鉴国外犯罪构成理论优点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既是现理论界正极力探讨的热门话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标签: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比较研究1 简述现存的三种主要的犯罪构成理论第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
现代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构成要件是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组成的综合,这三个要件之间的逻辑结构递进式的,因此称其为递进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第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
因为英美法系国家法学以判例法为基本特征,没有形成完整、科学、系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但也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英美刑法中是通过实体(本体要件)和程序(合法辩护)两个方面来衡量和判定犯罪是否成立的,前者由控诉方证明,后者由被告方证明。
这种具有双层次逻辑结构的犯罪成立条件被称为“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
第三,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由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部分组成,这种犯罪构成是事实评价与价值评价相统一。
我国犯罪构成评价方面的特征是综合性的一次性评价,被称之为耦合式或四边形结构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2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2.1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共性(1)历史起源的关联性。
几大理论体系都起源于意大利,创立在德国。
在19 世纪下半叶,前苏联受德国刑法理论的影响开始研究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了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并得到发展。
20 世纪50 年代我国借鉴了前苏联的理论。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同根同源的。
英美法系国家是不成文法、判例法国家没有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但随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互影响和逐渐融合,英美法系受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影响也逐渐形成了有自身特色的“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
中外犯罪构成体系之比较
中外犯罪构成体系之比较犯罪构成体系又可称之为犯罪论体系,是指分析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并且使之系统化的理论体系。
纵观世界刑法发展史,主要有三大代表性的犯罪构成体系: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苏联(俄罗斯)及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比较我国同德日、英美的犯罪构成体系对于促进我国刑法理论发展大有裨益。
笔者拟从三个不同法系犯罪构成体系的外在形态、逻辑结构、文化特点和出罪功能等四个层面进行比较。
一、外在形态之比较(一)德日模式的外在形态———三阶层就外在形态而言,德日犯罪构成体系是由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合而成的三阶层的结构体系。
(二)英美模式的外在形态———双层次就外在形态而言,英美犯罪构成体系是由犯罪本体要件(即刑事责任基础)和法律辩护事由(即责任充足条件)对合而成的双层次的结构体系。
(三)中俄模式的外在形态———四方面就外在形态而言,中俄犯罪构成体系是由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等四方面组合而成的对称性的结构体系。
二、逻辑结构之比较(一)德日模式的逻辑结构———三阶层纵向递进式的抽象思维逻辑第一,作为第一阶层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其旨在以抽象肯定的逻辑大体地框定犯罪成立的“典型事实构成要素”,即在一般、典型的情形下,某行为很可能构成犯罪。
该阶层反映着德日犯罪构成体系对犯罪圈的初步逻辑划定,它一方面以一种抽象肯定的逻辑对符合相应特征的行为予以纳入,另一方面又将其它不符合相应特征的诸多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以外。
第二,作为第二阶层的违法性(即是否具有排除违法性的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业务行为、执行命令等),其旨在(从客观层面上)考察某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行为是否符合“更大法益原则”,是否得以排除违法性或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排除违法性的行为也被称为“正当行为”)。
如是,则该行为得以出罪;如否,则进入下一阶层的逻辑考察。
第三,作为第三阶层的有责性(即是否具有排除有责性的事由,如精神病态、意外事件、不可抗拒等),其旨在(从主观层面上)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可以排除行为人在案件具体情境中的主观罪责(故意和过失)。
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与国外犯罪构成的比较研究
的犯罪构 成理 论提 供有 益借鉴 。 关 键词 犯 罪构成 犯 罪成 立 犯罪客 体 排 除犯罪 性行 为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 (090 -0-2 10 —5220)90 1 0 中图分 类号 : 1 D94
L g l y t m dS ce y e a se An o it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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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与国外犯罪构成的J较研究 l = 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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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理论的核心, 被认为是刑法理论王冠上的宝石 .现在世界上存在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及我 国的三种 主要 犯 罪构成 理论体 系。 虽不 能果 断的评 价孰优 孰 劣 , 我 国平 面四元 犯 罪构 成理论 无论 在理 论 上还是 在 实践 中 但
像 大陆法 系 国家 那样完 整 、 学 、 统 的犯罪构 成理论 , 科 系 但犯 罪构 作为一 个整 体 , 犯罪 行为 的不 同构成部 分划 分为犯 罪 构成 的各 把 在 而 成 理论在 英美法 系的刑 罚理 论中 也有 相 当重要 的地位 , 有实 体法 个 要 件 , 我 国犯 罪构 成要 件和行 为 构成 要件 是一致 的。 大 陆
现存 世 界上三 大法 系 的犯 罪构 成理 论 在思 路和 结构上 虽截 现 方面 所具 有 的功 能也 是我们 所 不及 的。 然 不 同, 却各有 其特 点和优 劣 。 国直接源 自前 苏联 的犯 罪构 成 我 理 论体 系随着 社会 的发展 , 尤其 是在 人权 、 治 日益 倡导和 强调 法 2犯罪 构成 要件 是 否等于 犯罪 成立 要件 . 在 大 陆法系 刑法 学 中 , 罪构成 符合 性只 是 与违法 性 、 犯 有责
关于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析
关于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析论文摘要:犯罪构成理论历来是刑法理论体系中最为核心的部分。
关于犯罪构成,学者对此展开了丰富的论述。
本文试图从比较法的角度,冼厘清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等基本概念,进而简析了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联系与区别。
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构成要件;比较一、概念的厘清——构成要件、犯罪构成在谈及我国和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等概念。
但在许多学说著作中,犯罪构成与构成要件经常混用,这里有必要厘清二者的区别,构成要件并不等同于犯罪构成。
所谓犯罪构成,是指犯罪成立的条件,即犯罪成立必要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由于不同国家对犯罪成立条件的逻辑体系的不同,因此,犯罪成立条件在定义和内容上有所差别。
我国的刑法学普遍认为: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在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中,没有“犯罪构成”一词,其犯罪成立条件就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事实(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规范(违法性)、责任(有责性)要素的总合。
但是他们的最终目的都是一样的,都是连接法律规范和事实的桥梁,是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所谓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有机统一体。
在习惯中,我们通常把犯罪成立条件与犯罪构成要件等同起来,并把犯罪构成要件简称为构成要件。
因此,在我国,这二者之间是没有实质区别的。
而在大陆法系中,构成要件是指“将与各种法律效果相对应的性质不同的规范违反行为抽象的一般的类型化的观念形象。
在实然层面上,即是刑法条文对具体犯罪描述的全部特征。
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前提,行为只有符合构成要件的时候,才会被纳入刑法评价的范围内。
现实的犯罪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叫做“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又称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它是犯罪的成立条件之一。
由此可见,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不存在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的区分,作为“构成”的要件已经将犯罪成立的所必须的种种因素全部包含在内。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三要件与我国犯罪构成通说四要件的利弊教学提纲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三要件与我国犯罪构成通说四要件的利弊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三要件与我国犯罪构成通说四要件的利弊----------法院一班魏鹏洋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三要件,即为: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相一致。
违法性是指犯罪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是实质上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
成立犯罪,除了必须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以外,还要求行为人具备有责性。
有责性,是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
我国犯罪构成通说四要件,即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既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
犯罪的主观方面,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过失和故意)。
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有三。
第一,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根据;第二,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标准;第三,为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提供法律保障。
因此,研究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三要件与我国犯罪构成通说四要件的利弊也应该从这三方面意义展开。
一为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提供依据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三要件从层次结构上来说更倾向于推进式,可以称为过关式或线性式,也就是说,前面的条件满足后才能进入到后一个阶段,只有按照顺序三关都过完才能构成犯罪。
第一步该当性是说法律条件和事实条件相符合,。
第一个的条件满足后才能进入到下一个阶段,即违法性阶段,判断有没有违法性组却事由,如果有违法性阻却事由,前进的过程被阻断,行为就构不成犯罪。
第三个要件是有责性,如果前两个要件都满足了,那么还要看行为是否具有有责性,如果不具有有责性,那么行为仍然构不成犯罪,如果这个要件也符合,那么行为才满足犯罪够成要件,构成犯罪。
两大法系理论比较——以犯罪构成理论为视角
虽然 在启 蒙主义 刑法 理论基 础上 建立 行 为犯罪 观 , 是其 基础 的 但
行 为理论 一直很 薄弱 , 长期 以来基 本是 自然 行为 观或者 叫做 因果
( ) 古典 派的犯 罪构成 理论 二 新
这 一时 期 的代表 人物 是梅兹 格 , 新 的犯 罪构 成理论 是在批 行 为观 。这 种行 为观 的基本 特 征是把 人 的 行为 视作 自然属 性 的 其 判 贝林格 和麦 耶尔 的犯 罪 构成 理论上 发展 起 来 的。 兹格 认为 , 东 西 , 中基 本没有 灌入 人 的主 观精 神 内涵 , 视 了行 为 当中应 麦 其 忽 广 义 的构成 要件 是 指一 切成 立犯 罪 的条件 , 即可 罚行 为 的整 体 , 当 具有 的基本 特 性— — 目的性 。构成 要件 过 去 的发 展基 本 都是
但 是 在构 成要件 当 中却存 在有规 范 的要素和 主观 的要 素 , 它们 是 之 构成要 件 中均含有 主观 的 因素 , 即不把 故意和 过 失列入 责任 的 违 法 性存 在 的根据 , 法性 以它 们 的存 在为前 提 。这样 , 违 原来 构 范畴 而是 把它 们作 为 行为 的主 观要 素 包括 在构 成 要件 之 内 。二
一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90 9(0 0 .0.2 10.5 22 )20 30 0 1 0 法 性 的实 在根 据 , 认为 构成 要件 与违 法 性是 完全 结合 在 一起 的 ,
、
大 陆法 系的理 论
( 古典 派的犯 罪 构成 理论 一)
“ 实施符 合构 成要件 的行 为 , 要不 存在不 法 阻却事 由, 只 即是违 法
成 要件 的单 纯形 式性 质就 开始与 行为 的 内部属性 发生联 系 , 原先 是 提 出新 的违 法观 , 认为违 法性 不仅 是对所 侵 害法益 或结 果 的否
两大法系理论比较以犯罪构成理论为视角
两大法系理论比较以犯罪构成理论为视角在现代法学领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最为重要的两大法系,它们在犯罪构成理论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犯罪构成理论作为刑法学的核心内容,对于准确认定犯罪、保障公民权利以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通过对两大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特点和价值取向,为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通常被称为“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体系。
其基本结构包括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依次递进的层次。
构成要件该当性是对犯罪行为外部客观事实特征的描述,包括行为主体、行为、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这一层次主要是对事实的符合性判断,不涉及价值评价。
例如,故意杀人罪中的杀人行为、死亡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都属于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范畴。
违法性是对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范的评价。
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但存在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那么该行为就不具有违法性。
违法性的判断主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和社会的一般价值观念。
有责性则是对行为人主观罪过和责任能力的判断。
只有当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的罪过,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时,才能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存在责任阻却事由,如精神障碍、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逻辑严密、层次分明的优点。
通过层层递进的判断,能够较为准确地筛选出犯罪行为。
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相对较为形式化,可能导致一些实质的违法性问题在前期被忽略。
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则采用“双层次”模式,包括本体要件和合法辩护事由。
本体要件主要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
犯罪行为是指人的外部行为表现,如作为、不作为等。
犯罪意图则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如故意、过失、明知等。
合法辩护事由则是指行为人提出的能够排除其犯罪责任的事由,如正当防卫、胁迫、警察圈套等。
简述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
事责任 和刑罚 的法律 ” 。由此可见 ,如何认 定犯罪是整个刑法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 但人 们 在认识犯 罪时 总要依据 一定 的模式 而不
是随心所欲 的,而这种模式就是犯罪构成。
1 .构成要 件符 合性 。某种行 为符合 构 成要件的情况 ,叫构成要件符合性。 … 意大
成了一 些我们 自己的理论 。 我 国理论界关于
体 事 实符合刑 法规范 规定 的构成要 件是认
定犯罪的首要步骤 ” 。 犯罪若要成立须要 有
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模式 ; 三是苏联 ( 包括
“ 成为犯罪基础 的行为存在” ,如果不存在 “ 行为” , 即使有危害后果也不能认为是 “ 犯
罪” 。构 成要 件是犯罪行为 的类型化 、规则
果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 , 行为一旦符合构成 要件 ,在通常情况下该行为具备违法性 ,此
表现 , 还特指侵犯某种客体的危 害行为 , 危 害结果和实施危害行 为的各种客观要件。它 解释 了行 为在怎 样的条 件下如何 侵害或 威 胁了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 系, 并包括危 害行为 、危害结果和行为实施 的客观条件 ; 犯罪 主体是指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 为、 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 的人 ,包括行 为人 的年龄 、 刑 事责任能力等 ; 犯罪 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 实 施犯罪行 为时 , 对其行为所 引起 的危害社会
质; 犯罪客观要响很深 , 两者
也最具有可 比性。
一
、
犯罪构成理论的简要介绍
在对犯罪构成进行论述之前 , 我认 为有 必要明确犯罪构成的概念 。首先予以说明的
是我 国的犯 罪构成是从 E t 本刑 法理 论 中的
形, 也就是违法阻却事 由, 例如: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险和 自 救行为等 。这当然是 因为 ,如
我国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的比较
我国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的比较所谓犯罪构成,它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种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它是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一个统一标准。
一个行为是否属于一种犯罪行为,必须根据刑法规定的这些要件来衡量。
那首先犯罪与犯罪构成是否相同?它们的区别和联系又在在哪里呢?犯罪的概念表述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它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的问题;犯罪构成说明的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它回答是是“具备哪些条件犯罪才能成立”的问题。
犯罪构成以犯罪概念为基础,犯罪概念通过犯罪构成来阐明,二者的关系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离开犯罪构成,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无法具体认定。
所以,犯罪构成在犯罪论体系中属于核心地位。
犯罪构成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在刑法理论中居于核心地位。
另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犯罪构成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了明确标准并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重要依据,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
所谓犯罪构成体系是指犯罪构成的各要件按照一定的顺序和层次组成的有机整体。
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主要观点为:①犯罪构成理论在苏维埃刑法理论体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
行为人具备了犯罪构成的要件,便可认定其构成犯罪,从而对其适用刑罚;否则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②犯罪构成是苏维埃法律认为决定具体的、危害社会主义国家的作为(或不作为)为犯罪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因素)的总和。
③犯罪构成的因素是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全部事实特征中的每一特征。
我国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刑法学上直接从苏联引进其犯罪构成理论。
从1979年以来,我国对犯罪构成体系深入研究,但现在从总体上说,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虽然对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有所修正,但基本上未突破苏联的理论模式,有诸多理论问题值得我们去深究和研究。
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闭合式犯罪构成体系目前我国通说的观点是四要件说。
我国犯罪成立理论的体系性特点及其缺陷方法
我们认为,从两种不同的犯罪成立理论体系的内在机理上,我国平面四元的犯罪构成理论属于平面化的理论体系,大陆法系多元递进体系属于立体化的理论体系。这种平面与立体的差异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体系性构成要素组合形式的差异。在我国传统的犯罪成立理论体系中,作为犯罪构成这一整体的体系性组成部分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犯罪主观要件和犯罪主体要件没有层次性,四要件之间是构成要素集合这样一种平行的关系。相对而言,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犯罪成立理论体系是立体化的,我国学者将其概括为“递进式结构”[1],或称之为“逐层紧缩”犯罪成立理论结构。由德国学者贝林格首倡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体系是德日的犯罪成立理论体系的主流形式。其中的“构成要件符合性”,主要解决的问题是以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成立的形式特征来认定犯罪,杜绝司法人员恣意介入犯罪的评价,保障公民的人权免受刑罚权的不当侵害。但形式化的犯罪成立条件可能将不具有犯罪性的行为包容于其中,作为一种修正,就必须进行违法性的判断。违法性从实质意义上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进行二次判断,其根据是法秩序的整体观念。然而从后果意义上,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对何种行为应构成犯罪就不得不考虑刑罚的作用能否实现。即使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且为社会一般观念所排斥,如果这种行为不是行为人自由选择的结果,就不能作为犯罪给以处罚。于是就有了犯罪成立的第三个条件——有责性,其判断标准是“期待可能性”。上述三阶评价体系的“立体化”特点就在于在构成要件的形式化判断之后,在修正意义上开创了两个犯罪成立条件:违法性和有责性。可见,在大陆法系的犯罪成立理论体系中,作为体系构成要素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之间是逐层修正的关系。相对于德日犯罪成立理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各要件之间没有这种修正性的组合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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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及分析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我国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应当认真研究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优缺点,取长补短,力图从犯罪的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两个层面来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更好地指导法学实践活动。
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主观方面犯罪构成是整个刑法理论的基础,如何认定犯罪是整个刑法首要考虑的问题。
但人们在认定犯罪时总要依据一定的模式而不是随心所欲,而这种模式就是犯罪构成。
本文拟比较大陆法系与我国的犯罪构成模式,找出它们之间的异同和优缺点,以便确定何种模式为佳,促进法学理论的完善与发展。
一、犯罪构成理论的宏观介绍我国所谓的犯罪构成是从日本刑法理论中的构成要件翻译而来,但德日等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所说的构成要件并非我国学者所说的犯罪构成,在大陆法系,其构成要件仅属于犯罪构成的一个层次,而在我国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所需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统一,弄清它们并非同一概念十分必要。
(一)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德、日刑法理论中,犯罪乃“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有责”的行为,因而,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构成是规定了符合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从中可以看出它有以下特征:1. 构成要件符合性。
某种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的情况,叫构成要件符合性。
[ 1 ]意大利学者帕多瓦尼在论及构成要件符合性时指出,“典型事实是犯罪规范中对发生的某种事实的描述⋯⋯现实中发生的具体事实符合刑法规范规定的构成要件是认定犯罪的首要步骤”[ 2 ] 。
犯罪若成立要有成为犯罪基础的行为存在,若不存在行为,即使有危害结果,也不能认为是犯罪。
构成要件是犯罪行为的类型化、抽象化,一旦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即原则上认为构成犯罪。
2. 违法性。
所谓违法性是指行为根据法的见地不能被允许的性质。
违法性有形式违法性和实质违法性之分,两者的区别标准是以行为违法性为依据,形式违法性以违反法律规定为标准,实质违法性是以违反实体内容为标准。
行为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还不属于犯罪,对此还必须予以考察其是否具有违法性。
不过,刑法没有把违法性作为犯罪成立的积极要件来规定,而只是规定了消极地阻却违法性的情况,即违法阻却事由。
这是因为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行为只要符合构成要件,在通常情况下该行为具备违法性,只有违法阻却事由出现时,才能排除该行为是犯罪行为。
3. 有责性。
有责性是指能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进行谴责。
某一犯罪行为的认定,必须经过有责性的判断,此时,具体行为人的特殊情况是刑法所考虑的。
有责性包括责任能力、故意责任、过失责任及期待可能性等内容。
同样,刑法对有责性的规定也是从消极方面进行的,即构成要件不仅是违法类型,而且是责任类型,即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原则上不仅行为并非犯罪,必须能证明自己在责任能力、故意、过失及期待可能性方面缺失,即存在责任阻却事由。
(二)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观点主要有: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体;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反映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虽然他们对犯罪构成所下定义并不完全一致,但我国的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等为所有学者所公认,即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此四个要件相互作用,不可分割。
若缺少其中任一要件,则行为即不能构成犯罪。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模式是一种倒立的金字塔状,许多学者称之为递进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即在对一个行为进行判断时,要经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三个层次的判断,这犹如三个叠加起来的筛子。
经过三层过滤,最后“漏”下来的是犯罪行为,否则不是犯罪行为。
我国犯罪构成模式被称为“耦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即一个行为,只有符合或齐备这四个方面的要件才成立犯罪,缺少任何一个要件,就不构成犯罪;而且这四个方面的要件不分先后。
这犹如支起一座房屋的四堵墙,因此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又称为“围墙式”的构成体系。
二、两种犯罪构成理论内容的比较可以对两种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比较,进而找出其共同点与相异之处,才能评价其优劣。
但由于两大法律体系的巨大差异,两种犯罪构成理论相关内容的相同只是大致而言的,并非是完全相同。
1.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中“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要素,一般包括行为、故意、过失及因果关系、行为的状况及结果等内容。
行为是指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事实,是构成要件的核心。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犯罪行为是指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作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要素的作为、不作为及有关状态。
行为的状况指刑法规定的行为时的特定情形。
行为的结果,即刑法规定的行为造成的结果。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和现实危险。
构成要件的故意是指认识符合构成要件的外在客观事实并企图实现的意思;过失是指不认识也不容忍构成要件的结果,由于违反注意义务引起结果的发生。
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由上述可知,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中“构成要件”的因素,和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犯罪客观要件及主观要件不太完全地对应了起来。
首先,其行为、行为的状况及结果的主要内容可以对应到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犯罪客观要件之下。
其中行为虽和我国行为不太一致,但基本上都表示了人的动静活动,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应犯罪的特定时间、地点、方法,行为的状况仍属于我国刑法理论中行为的范畴,行为结果对应危害结果。
但大陆法系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是一个犯罪构成事实的整体,是违法和责任类型,即所谓的“典型事实”,这与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的含义不完全一致。
其次,其构成要件的故意和过失,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属于犯罪构成主观要件的内容。
而在大陆法系理论中,此层次的故意、过失仅限于对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行为的故意或过失,并不要求该故意、过失认识到自己行为是违法的。
2.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中“违法性”是一个在构成要件该当性与有责性之间承前启后的排除要件,即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原则上就被推定为违法。
因此,对违法行为的判断是从否定方面加以判断的,即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因而,其违法性要研究违法阻却事由,如正当防卫及紧急避险这些行为都是在犯罪构成的违法性层次论述的。
我国的刑法理论认为,违法性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而是作为犯罪的特征所确立的,至于违法阻却事由,也不在犯罪构成阶段予以论述,而是其作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独立于犯罪构成之外,这是它们的区别之处。
3.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中的“责任”要素,包括责任能力、故意责任、过失责任及期待可能性等。
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所谓“辨别行为的是非善恶,并依据这一辨别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 ] 。
而判定有无责任能力的事实依据包括年龄和精神状态两者。
我国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论述是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影响,并能够控制自己行为,从而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故意责任是指对违法性的认识而不包括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过失责任即责任过失的判断包括对是否具有阻却主观注意义务的违反性的判断,而不包括客观注意义务的违反性因素;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的当时,能够期待行为人避免该犯罪行为而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如果不能期待避免犯罪行为实施合法行为,即没有这种期待可能性时,即使能够认识犯罪事实或能够意识到该事实的违法性,对行为人也不能给以规定的非难,行为人就没有故意责任或过失责任。
由此可见,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中的责任能力要素,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犯罪主体要件下的责任能力内容可以对应。
其责任的故意与过失可归于我国犯罪主观要件下的罪过因素之中,但此时其故意、过失仅限于心理事实,而不包括规范评价。
通过以上对大陆法系与我国关于犯罪构成理论内容之比较,可以看出它们虽然在体系结构上不同,但是仍有部分是相同的,如客观要件、主观要件等。
这些在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中都得到了体现。
另外,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还有犯罪客体、犯罪主体要件,对此,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并没有相对应的部分。
三、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评析(一)关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评析许多学者在论及我国犯罪构成优点时,都说犯罪构成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各个要件相互配合,便于司法人员定罪。
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犯罪构成模式无论从理论上分析还是在具体操作中,仍有许多不足之处。
1. 犯罪构成内部体系的矛盾性。
犯罪客体要件与犯罪构成理论存在矛盾。
犯罪客体确立的理论依据是马克思在1842年所说的《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护》一文中的论述:犯罪行为的实质并不在于侵害了作为某种物质的林木,而在于侵害了林木的国家神经———所有权本身,也就在于实现了不法的意图。
[ 4 ]马克思论述的是犯罪本质而不是犯罪构成问题。
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应当是犯罪的实体性存在。
而犯罪客体不属于犯罪的实体内容本身,是在犯罪之外的某种社会构成要素。
把这种社会要素视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虽然它与犯罪相关联,但不能纳入犯罪构成的体系之中。
同时,犯罪客体的功能在于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这一功能应为犯罪概念所承担,而不应交给犯罪构成。
由此可见,犯罪客体的存在是不必要的。
犯罪主体与犯罪构成的矛盾仍存在。
犯罪主体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是否先于犯罪行为而独立存在? 还是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先于犯罪主体被评价? 如果是犯罪主体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先于犯罪行为而独立存在,那么,每一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是犯罪主体。
如果是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先于犯罪主体被评价,则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有可能实施犯罪行为。
这将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要件的观点推到一个尴尬的境地。
犯罪主体的资格是指行为的实施是构成犯罪的基础,也是产生犯罪的前提。
而作为犯罪的现实主体或主体身份,则是建立在资格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已经符合某种犯罪构成因而构成犯罪的基础上,从而是具备犯罪构成的必然结果。
[ 5 ]有些学者认为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基础,犯罪主体是刑事责任的条件,从而犯罪主体和犯罪构成应该分离。
2. 犯罪构成理论在实践中的不可行性。
我国的犯罪构成与正当防卫制度等正当化事由严重冲突。
从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来判断:犯罪客体是存在的,侵犯了他人的某种利益;客观方面实施了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主体也成立;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是在侵犯他人的利益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因而,若按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正当防卫是犯罪行为! 一些学者从目的方面来找其非犯罪化的原因。
认为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其他权利免受侵害,因而它是非犯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