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集中供热市场开发流程与管理办法
2019-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实用word文档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简单修改即可使用,推荐下载!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维护供热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和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峰峰矿区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规划、物价、环保、房产、供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权范围,共同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开发,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环境。
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多元投资建设城市集中供热。
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集中供热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采暖锅炉房。
现有的燃煤锅炉供热应逐步并入城市集中供热。
第七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妨碍集中供热工程正常施工。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图和有关资料,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验后方可投入运行。
石家庄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中供热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中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大型区域锅炉房和地热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提供给用户的生产或生活用热(含生活用热水、夏季制冷用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集中供热相关的规划、建设、生产、运营、服务、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集中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鼓励竞争,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集中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鼓励多种经营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供热设施或从事供热生产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集中供热的科学研究,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七条坚持以集中供热为主体,多种方式相结合,优化资源配置,逐步推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收费。
第八条在发生供用热纠纷时,可向供热管理机构请求调解处理,也可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石家庄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是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供热管理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市集中供热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依法监管供热市场;(二)负责本市集中供热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研究与起草工作,并组织贯彻实施;(三)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城镇供热专项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四)负责供热特许经营项目申报、运作及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日常监管工作;(五)负责本市集中供热行业及供热行业协会的管理;(六)负责修编本市集中供热技术规程和管理、质量、服务标准,组织供热行业培训和供热职业鉴定,负责供热节能审计与节能工作的开展,组织进行新技术、新设备、新管理经验的总结、交流与推广,提高节能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
规划、建设、环保、城管、物价、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行政,协同实施本办法。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正文:----------------------------------------------------------------------------------------------------------------------------------------------------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1996年8月31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保证供热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供热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集中供热和分散供热。
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是指热电联产供热和区域锅炉房供热。
本办法所称分散供热是指集中供热以外的其它供热。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耗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向热用户供应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向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第四条城市供热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提高城市环境综合质量。
供热单位供热,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长春市公用局是本市城市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供热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和年度供热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热源、供热单位的资质审查;(四)参与城市供热工程的立项检查;(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进行审查;(六)负责城市供热工程质量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验收;(七)负责对城市供热行业的监督、检查;(八)调解供热纠纷,处理供热事故;(九)负责对城市供热专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供热管理,保障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的人员、勘察、设计、建设、经营、设施管理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热用户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燃煤、燃汽、燃油)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有偿生产和生活热量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为供热企业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指热源单元或自身产生的热能,依据合同有偿向热用户供给生产、生活所需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指供热单位根据合同提供的产品、生活所需热能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城镇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建立健全供热管理机制和供热保障体系,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并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城镇供热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同时履行以下责任:(一)监督已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其法律义务和协议规定的义务;(二)对获得特许经营权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监督产品和服务质量及安全生产;(三)接受公众对特许经营权企业的投诉;(四)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五)危害或可能危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六)城镇供热新建、扩建、协调重建项目相关的审批程序。
(七)城市供热基础数据收集、管理及统一调度、集中指挥。
(八)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市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发改、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供热部门做好城市供热相关工作。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行业,与供暖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知名人士、专家学者,按自愿原则组成地方性、非盈利性的供热行业协会。
供热市场开发管理制度
供热市场开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供热市场开发管理,促进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用户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市场开发管理机构1.市场开发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规划、方案和措施,推动供热市场的开发和管理工作,并对市场的开发进展进行监督和评估。
2.市场开发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办公室,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负责市场开发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
三、市场开发管理职责1.制定市场开发与管理的政策、规划和措施,指导和协调供热企业的市场开发工作。
2.加强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跟踪市场动态,为企业提供决策依据。
3.加强对市场竞争的监测和分析,推动市场的竞争机制的形成和完善。
4.促进供热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加强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5.加强市场监督,维护供热市场的公平有序,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6.推动供热市场的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和应用,提高市场的核心竞争力。
7.加强市场营销与服务,提升企业的服务水平和用户满意度。
8.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推动供热市场的拓展与升级。
四、市场开发管理手段1.建立健全市场调研制度,定期开展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
2.建立市场推广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进行市场推广,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3.建立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市场动态和政策信息,为企业提供决策参考。
4.建立市场监督制度,加强市场监督和检查,发现和处理市场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5.建立市场培训制度,为供热企业提供培训和指导,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6.建立市场评估制度,定期评价市场开发管理工作的成效和效果,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
五、市场开发管理措施1.推动供热企业加强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性能。
2.加大市场宣传力度,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知名度。
3.开展市场调研和竞争分析,制定合理的市场开发策略和计划。
4.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体系,提供及时、优质的服务,赢得用户的信赖和满意。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城市集中供热是一项为城市居民提供舒适生活条件和保证城市能源效率的重要措施。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得到合理的管理,以保证供热的质量和效率。
为此,相关政策管控是必不可少的,其中就包括“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一、规定的出台背景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出台,是为了解决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中的一些存在的问题,保障供热的安全、稳定、高效和优质,并给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
城市供热是一个涉及政府、企业和居民的复杂系统,过去的时期中,由于缺少相关规定和管控措施,一些企业出现了一些违规操作和不良习惯,给环境和居民的健康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规定的出台意在强化城市供热管理措施和管理制度,保证供热的稳定性、可靠性和经济性。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质管理规定了参加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的企业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和资质,包括工作人员的资格要求、设备的技术指标、环境保护要求等。
以确保企业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实力水平。
2.服务规范规定了企业应该遵守哪些服务规范,包括对用户的服务要求、收费标准等。
以保证供热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使用户获得良好的服务体验。
3.环保要求规定了企业在供热过程中应该遵守哪些环保要求,包括污水、废气、噪声等的治理措施。
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维护城市的生态环境。
4.安全管理规定了企业应该遵守哪些安全管理措施,包括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理等。
以保障供热的安全性,减少因供热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三、规定的实施效果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出台,使得城市集中供热得到了更好的规范和管理,对供热质量、效率和服务水平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规定对企业的准入和资格要求非常严格,过去的不良企业被淘汰了。
这样一来,市场上只存在一些具备实力、信誉和技术先进的企业,而这些企业能够有效地保证供热的质量和效率。
另一方面,规定对服务实施了严格的管理,包括对费用的管理、用户的投诉和维护等。
这样一来,供热服务水平也得到了有效提升,用户能够获得更为良好的体验。
城市集中供热运营管理方案
城市集中供热运营管理方案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规模逐渐扩大,对供热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以集中供热站为中心,通过管网将热能输送到用户处,为居民、企业提供供热服务。
城市集中供热的运营管理影响着城市的整体环境质量、居民生活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因此,建立科学高效的城市集中供热运营管理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现状分析1. 市场需求城市集中供热一直以来是城市的基础设施之一,市场需求一直稳定存在。
尤其在寒冷的北方城市,居民对供热服务的需求十分迫切,对供热温度、稳定性、价格等方面也有较高要求。
2. 运营模式目前,城市集中供热的运营模式主要有地热供热、锅炉供热、热电联产等。
这些不同的供热方式有各自的特点和适用范围,需要根据具体的城市情况和资源条件来选择合适的运营模式。
3. 管网设施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设施应当建设完善,管道铺设应当合理,管道质量及使用年限应严格把控。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管网设施的维护和改造,确保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
4. 技术和管理水平城市集中供热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对保障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需要加强对设备和技术的更新换代,培养专业技术人员,提高管理水平,确保供热服务的质量和稳定性。
三、运营管理方案基于对城市集中供热的现状分析,我们制定了以下的运营管理方案:1. 建立科学合理的供热运营管理体系(1)建立健全的供热规划与管理制度,包括供热设备的选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方面的规范,确保供热工程的各项工作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
(2)加强供热系统的环保工作,推广采用清洁、高效、低碳的供热技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建立科学的供热资费制度,公平合理地确定供热价格,并建立完善的用热计量与结算制度,推动供热价格市场化改革,提高供热服务的经济合理性。
2. 加强供热设备和管网设施的建设与管理(1)加强对供热设备和管网的冷热态监测,确保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避免因设备故障造成的供热中断。
热力公司市场开发工作管理办法
热力公司市场开发工作管理办法1、总则1.1目的:为加强市场开发工作管理,加大市场开发力度,促进各区域供热市场规模的快速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1.2定义:特许经营区域内潜在用热户的入网开发。
2、部门分工2.1企管办负责市场开发工作的合同管理和考核落实。
2.2分公司:负责管辖范围内市场开发工作。
2.3分公司经理为市场开发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分公司市场开发工作的责任落实。
3、管理要求3.1分公司每年初进行区域市场调研,对供热管网覆盖区域未入网用户进行摸底调查、分级。
3.2对当年入网供热可能性较大的用户,要主动联络及时沟通,签订《集中供热配套协议》;其他用户可列为储备用户,随时关注其建设进度,保持沟通联络,条件成熟即可开展开户工作。
3.3入网用户供热配套价格执行物价部门定价,特殊情况须请示总经理,经总公司研究批准后方可执行。
3.4企管办负责开发合同的规范管理和审查报批。
4、考核奖惩4.1运行年初公司制定市场开发考核目标任务并下发。
4.2运行年度结束后,公司将依据考核目标任务,结合分公司实际工作完成情况,特别对存在竞争的区域或有其他供热方式介入的小区完成开户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纳入年终评比予以奖惩。
4.3考核标准:4.3.1市场调研区域覆盖广,工作全面细致到位;4.3.2多渠道采取措施,与用户建立良好沟通,潜在用户开户入网成功;4.3.3竞争区域用户成功争取开户入网。
4.4市场开发工作完成较好,完成或超预期完成公司考核任务,给予分公司500-5000元奖励;未完成公司考核任务,工作措施不力,应开发的用户未能及时开发,潜在用户和竞争区域用户发展不成功,扣罚分公司300-5000元。
5、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集中供热管理制度
集中供热管理制度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居住环境的舒适度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冬天,供暖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针对集中供热的管理,建立一套科学的、规范的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就集中供热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一、管理系统的建立为确保集中供热管理的质量和效果,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系统。
首先,需要成立一个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集中供热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维护等工作。
在该机构下设不同的部门,分别负责不同的职能,如规划部门、建设部门、运营管理部门、维修部门等。
同时,还应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责,形成一个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
二、供热设备的选用与维护供热设备是集中供热系统的关键组成部分,对于保证供热质量和运行安全至关重要。
在设备选用方面,应选择具有高效节能、安全可靠的设备,并且需要定期进行技术研究和更新,以满足不断提高的供热需求。
此外,还需要建立设备维护制度,定期对供热设备进行检修、清洗和保养,防止设备出现故障和损坏,确保供热正常运行。
三、温度调控与能源消耗在集中供热管理中,温度调控与能源消耗的平衡是一个关键问题。
过高的供热温度会导致能源浪费和居民不满,而过低的供热温度则无法满足居民的需求。
因此,需要建立一个科学的供热温度调控机制,根据不同季节和户型的需求,合理调整供热温度。
同时,还应加大对节能措施的推广和应用,使用高效节能的供热设备,减少能源的消耗。
四、收费与计量集中供热管理中的收费与计量是一个敏感问题,直接关系到居民的利益。
为了保证公平、合理,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收费与计量制度,并严格执行。
供热费用的计算应考虑到居民住房的面积、供热季节的长度、供热温度等因素,并根据不同居民的实际状况进行差异化收费。
同时,还要建立严格的计量监督机制,确保计量设备的准确性和计量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五、紧急处理与投诉处理在集中供热系统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突发情况,如设备故障、能源中断等。
为应对这些问题,需要建立紧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相关故障,确保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
如何做好集中供热市场开发工作
如何做好集中供热市场开发工作集中供热市场开发工作是一个复杂而繁琐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市场需求、技术条件、政府政策等多方面的因素。
以下是一些关键措施,可帮助做好集中供热市场开发工作:1.市场调研:在开发集中供热市场之前,需要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当地的能源需求、供暖方式、竞争格局以及政府政策等方面的情况。
市场调研可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以获取准确的市场信息。
2.技术选型:在供热市场开发中,选择适合的供热技术非常重要。
需要综合考虑能源类型、供热效率、环境友好性以及设备运行维护成本等因素,选定最佳的供热技术方案。
3.投资估算:开发集中供热市场需要进行投资估算,包括设备投资、运营成本、人员费用、市场推广费用等方面。
要对投资的回报周期和经济效益进行全面评估,确保项目的可行性。
4.政府互动:在集中供热市场开发中,政府的支持和配合非常重要。
需要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了解政府的政策扶持和补贴政策,以便在开发过程中争取到更多的支持和资源。
5.市场推广:集中供热市场开发需要进行有效的市场推广工作,提高供热服务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可以通过媒体宣传、参加展会、举办专业研讨会等方式,拓宽市场渠道和推广产品。
6.注重服务质量:为了在集中供热市场开发中获得更多的客户和口碑,应注重提高服务质量。
要保证供热设备的正常运行,提供及时的维修服务,提高用户满意度。
7.合作伙伴选择:在集中供热市场开发中,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也非常重要。
可以与当地的工程公司、物业公司、建筑开发商等合作,共同开发供热市场,实现互利共赢。
8.创新发展:集中供热市场是一个竞争激烈的行业,需要不断创新发展。
可以研发先进的供热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开发智能化的供热控制系统,提供更加方便、节能的供热服务。
总之,做好集中供热市场开发工作需要全面考虑市场需求、技术条件、政府政策等方面的因素。
通过市场调研、技术选型、投资估算、政府互动、市场推广、服务质量、合作伙伴选择和创新发展等措施,可以提高集中供热市场的竞争力,并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
集中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集中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市集中供热的市场化进程,规范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和《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供热产品或者提供某项供热服务的制度.第三条集中供热特许经营采取方式:在一定期限内,将集中供热项目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给市政府.集中供热项目全部产权归市政府所有。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依据市政府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供热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实施集中供热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第六条实施集中供热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集中1供热基础设施共享。
第七条参与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三)有良好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四)有相应的从业经验和良好业绩;(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主管部门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一)提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2天;(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无异议的,经市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制度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制度一、概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通过建设热电联产、热力站等供热设施,集中供热给城市居民、企事业单位等供应热水、蒸汽或热风等能源。
城市集中供热具有高效、节能、环保的优点,能够促进城市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推进能源改革,提高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
同时,也需要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保障城市集中供热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二、制度内容1. 建设规划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的建设规划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满足城市发展需要,能够为城市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提供高效、安全、可靠的供热服务。
2.尽量充分利用清洁、可再生能源等资源,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
3.合理规划供热站、输热管网等设施的位置、形式、数量等基本参数,保证热力平衡,优化系统运行效率。
4.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供热品质、热力正常运行时间和规定的温度、流量等技术指标。
2. 设备建设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设备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选用先进、环保、可靠的设备和材料,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2.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操作规程、验收标准和安全生产要求建造、安装和调试设备。
3.建立设备档案,做好设备技术维护、安全监测和定期检修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管理运行城市集中供热的管理运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严格依照相关方案、标准和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运行,保证供热质量和安全稳定。
2.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加强人员培训和技能提升。
3.完善监测和考核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积极开展宣传、文明、环境保护等活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
4. 收费标准城市集中供热收费标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根据供热成本、市场需求和政策导向等因素,合理定价,保证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最大化。
2.合理划分收费标准,充分考虑不同用户群体的收入情况和供热需求,实现区域差异化、品质差异化和效费对应等要求。
3.定期公布收费标准,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做好收费票据和维权服务工作,加强用户满意度管理。
集中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集中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市集中供热的市场化进程,规范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和《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供热产品或者提供某项供热服务的制度。
第三条集中供热特许经营采取方式:在一定期限内,将集中供热项目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给市政府。
集中供热项目全部产权归市政府所有。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依据市政府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供热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实施集中供热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实施集中供热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共享。
第七条参与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三)有良好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四)有相应的从业经验和良好业绩;(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主管部门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一)提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无异议的,经市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集中供热管理制度(2023范文免修改)
集中供热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集中供热是一种常见的供热方式,它通过建立集中供热系统,将热能从集中供热站输送到各个用户。
为了保证供热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集中供热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二、供热设施管理2.1 供热设施建设1. 根据市场需求和用户数量,科学规划供热设施的建设规模。
2. 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质量和安全。
3. 对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和损坏。
2.2 供热设施运行1. 设立运行管理机构,负责供热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
2. 设立运行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3. 对供热设施进行日常巡检和维护,及时处理各类故障。
4. 建立设备运行数据的记录和分析机制,对供热设施的运行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用户管理3.1 用户接入管理1. 用户接入供热系统前,必须与供热管理机构签订供热服务协议。
2. 不得随意改动或拆除供热设施,如需变更,必须提前申请并获得批准。
3. 用户接入供热系统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温度和时间要求使用供热设施。
3.2 用户温度调节1. 根据用户需求和气候条件,合理设置供热系统的水温。
2. 用户可根据自身需要对室内温度进行调节,但需在规定的范围内操作。
3.3 用户计量管理1. 对用户的供热量进行计量和结算,确保计量准确、公正。
2. 建立用户供热计量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保证计量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安全管理4.1 供热设施安全1. 建立供热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
2. 定期组织供热设施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 加强对供热设施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2 应急管理1. 建立供热设施应急预案,包括火灾、泄漏等各类应急情况的处理方法。
2. 对供热设施应急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运行正常。
五、社会化服务5.1 用户服务1. 建立用户服务中心,负责用户的投诉和问题解决。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制度_规章制度_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若干个街区乃至整个城市的热用户供热。
第四条**市供热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管理工作(以下称供热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
第六条热电联产的总热效率和热电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指标,经济综合部门应当加强热电联产电力管理,提高热电机组利用率,保障热电机组安全经济运行。
第七条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限制、改造分散供热燃煤锅炉,推广热、电、冷联供。
第八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建设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配置热源、热网,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其建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
第十一条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用热设施,并代热用户向供热主管部门缴纳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已缴纳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
在城市供热主管网未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配套建设城市供用热设施,城市供用热设施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并免缴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新乡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新乡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30•【字号】政府令 39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新乡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供热第四章用热第五章设施维护与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新乡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中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服务、使用、设施维护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市政供热管网向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三条集中供热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加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供热普及率和保障能力。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承担集中供热管理的日常工作;(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三)指导集中供热设施的设计、建设、验收和移交;(四)负责集中供热行业管理、监督和考评;(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热源单位的行业管理,热电联产、热源点项目的规划和立项,供热用热成本监审,协调集中供热的能源供应。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集中供热相关的用地和规划审批等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依法查处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违规建设行为。
《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xx〕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已经xx年5月4日市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xx年7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中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供热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等通过城市规划热网直接或者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有偿为用户供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供用热设施,包括共用供热设施和户内用热设施。
共用供热设施包括供热热源生产设施、管网输配设施、热力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供热计量器具和建筑物内共用管道等。
户内供热设施包括终端散热设备及户内管道、管件、阀门、温度调控装置等。
本办法所称热力站管理单位是指物业管理企业等负责维护管理热力站及其以内的供热设施,并对供热单位提供的热能二次换热,将换热后的热能输送给用户的单位。
第四条市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是全市集中供热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供热、用热的具体管理和对各县市供热用热的行业指导、协调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市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和各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集中供热管理机构”)。
发改、工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科技、民政、公安、审计、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城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利、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供电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供热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集中供热的发展和建设应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纳入财政预算。
热力市场开发管理制度
热力市场开发管理制度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热力市场作为能源利用的一种重要形式,正逐渐成为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为了更好地发挥热力资源的作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建立一个科学、规范、高效的热力市场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热力市场开发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 热力市场发展存在问题目前,我国热力市场发展面临一些问题,如热力资源利用率低、热力管网治理不规范、热力价格过高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热力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必须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来解决。
2. 热力市场管理制度缺失目前,我国热力市场管理制度尚未健全,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手段和机制。
这导致了热力市场管理工作的低效性和不规范性,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来规范市场秩序和提高管理效率。
3. 热力市场规范管理的重要性热力资源的利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环境整体形象,必须建立规范管理制度来保障市场秩序,提高管理水平,促进热力市场的良好发展。
二、热力市场开发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法制化原则热力市场管理制度应该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依法行政,健全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市民权益。
2. 公开透明原则热力市场管理制度应该公开透明,确保市场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促进市场竞争和监督。
3. 公平竞争原则热力市场管理制度应该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止垄断行为,促进市场多元化,保障消费者权益。
4. 环保节能原则热力市场管理制度应该强调环保节能,推动热力资源的高效利用,减少环境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5. 效率优先原则热力市场管理制度应该注重效率优先,提高管理效率,推动市场发展,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三、热力市场开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热力市场准入管理制度热力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是热力市场管理的基础,必须依法制定准入条件和程序,规范市场主体参与行为,确保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2. 热力价格管理制度热力价格是热力市场的核心问题,必须建立合理的价格机制,保障供需平衡,提高热力资源的利用效率,降低热力成本,促进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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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图
5.2、业务流程标准
一、项目分类(项目类型)
1、集中供暖项目:集中供热是指以热水或蒸汽作为热媒,由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镇或其中某些区域热用户供应热能的方式。
目前已成为现代化城镇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是城镇公共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2、热电联产:是指发电厂既生产电能,又利用汽轮发电机做过功的蒸汽对用户供热的生产方式,即同时生产电、热能的工艺过程,较之分别生产电、热能方式节约燃料。
以热电联产方式运行的火电厂称为热电厂。
对外供热的蒸汽源是抽汽式汽轮机的调整抽汽或背式汽轮机的排汽,压力通常分为0.78~1.28兆帕(MPa)和0.12~0.25MPa 两等。
前者供工业生产,后者供民用采暖。
热电联产的蒸汽没有冷源损失,所以能将热效率提高到85%,比大型凝汽式机组(热效率达40%)还要高得多。
3、工业园区蒸汽:根据压力和温度对各种蒸汽的分类为:饱和蒸汽,过热蒸汽。
蒸汽主要用途有加热/加湿;还可以产生动力;作为机器驱动等。
重点是工业园区生产需求。
项目分类(项目合作模式)
1、BOT:即建设-经营-转让。
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
2、ppp: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
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3、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
收购是企业资本经营的一种形式,既有经济意义,又有法律意义。
收购的经济意义是指一家企业的经营控制权易手,原来的投资者丧失了对该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实质是取得控制权。
行业萧条和经济不景气的时候可以在对方公司的二级市场进行低价股票收购。
从法律意义上讲,中国《证券法》的规定,收购是指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的30%时发出要约收购该公司股票的行为,其实质是购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
4、兼并指合并等。
5、工程类项目泛指承建的集中供暖范围内的项目。
二、项目开发(信息获取)
1、招商引资信息:通过负责区域地方招商局、发改、建设等部门获取最新的招商引资信息。
2、行业信息推介:行业关联的第三方信息来源(网络、同行等)
3、设计院及社会资源:市政设计院、自身培养社会资源等
项目开发(项目预判)
1、项目预判:根据业主需求,充分了解采集项目信息,结合项目
信息采集表(附件)进行预判。
2、项目本部报审:根据项目采集信息收集预判后填写项目跟进审
批表进行报审。
3、项目跟进/放弃:结合项目审批表同意或放弃进行项目跟进。
三、数据采集及立项
1、跟进:项目现场技术数据采集(项目技术分析报告),合同及相关条款确认,经济性分析报告,形成最终的可研报告。
2、放弃:结合项目最终分析结果选择和放弃项目。
四、招投标
1、中标:可研报告、竞标、议标等最终签订合同。
2、落标:项目落标总结。
五、项目移交
1、项目最终移交给建设部门并协助建设部门与业主单位开展建设。
行为规范
8.1、保密规定
1、所有业务信息均属于本公司所有,业务人员不得转让或转
告与其它第三方;
2、业务人员应按时填写项目信息跟踪单、并每周更新一次。
所有项目信息跟踪单均以电子文档的格式,以文件设密码的型式存于指定文件夹,只有市场负责人和当事人才可知道,如文件信息有泄密当事人和市场负责人应负相应的责任。
同类项目信息以所填写时间的先后为准或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
3、业务人员之间应自觉保密自己的项目信息。
不得把自己的
信息或其它人及公司的信息转告或转让、或有意无意告诉其它第三方。
4、业务人员不得有意或无意打听别人的项目信息情况,如发
现此类现象。
则按每次500元计提罚款、如类似情况出现三次
者、则不结算任何工资及提成强型辞推该员工并追究相关责任。
如项目信息跟踪当中碰到困难,应主动与市场负责人协商,或
经市场负责人和当事人同意后大家集思广义解决。
5、业务人员所有项目信息均只能告诉公司领导,不得转告其
它第三人。
6、以上情况、望大家互相监督、如有任何异常应主动向公司
领导反应,如情况属实均按500元每次奖励。
7、如有人违反上述任何其中条款者、经核实情况属实者,均
按所泄露信息的市场价总价的3倍计算公司损失、同时当事人
所有工资及提成全部扣除。
8.2、日常行为规范
1、工作期间,衣着,发型。
简单得体,简洁明亮。
不留怪异发型,
不浓装艳抹。
2、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无关的活动。
3、与客户和公司其他部门沟通时,语言文明、用语得体,不得情绪化。
凡接触客户,在任何情况都需做到耐心,热心地服务态度,尽可能地详细登记与记录。
4、未征得同意,不得使用他人计算机,不得随意翻看他人的办公资料物品。
务必妥善保存保管好涉及公司的秘密资料与管控文件。
5、根据公司需要,积极配合同事开展工作。
不得推委、拖延、拒绝;对他人或者同事咨询不属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客气地就自己
所知告知咨询对象,不得置之不理,甚至粗暴无礼的对待。
6、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应积极认真努力的完成。
对领导的安排持有不同的意见时,可以提出,但是在未做决定改变时,必须严格遵照指令任务完成。
7、在工作时,遇到特殊情况或者克服不了的困难,应及时地向领导汇报反映。
8、市场部人员牢固树立公司、部门与个人之间利益相一致的观念。
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作保证,向市场要效益,充分挖掘,发挥个人能力,群策群力,在公司领导下开展工作。
9、市场部人员必须对公司负责,对客户负责,严守公司机密,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10、市场部人员每季进行一次季度总结,将该季度业务进展情况及合理化建议上报公司,并交市场部主管人员存档。
11、市场部相关人员,不得以私利,越权,越级等行为向公司其他部门下达指令,必须遵照公司的规章制度程序进行工作。
12、严禁将公司的客户信息,客户资料等相关信息透露给竞争对手或者据为己有。
13、严禁以拜访客户为由,办理私事或者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否则以旷工处理。
14、上班时间,严禁玩游戏、聊天、听歌及看电影等娱乐活动。
15、处理超过市场部人员权限之外的日常业务,需请示部门经理。
16、主要目的是要及时真实的掌握市场情况,并做相应的市场预测,
以供领导决策参考。
17、市场调研活动由市场行业或区域经理负责具体实施。
18、市场部出台年度、月度调研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临时组织进行市场调研,收集市场、行业等相关资料。
二、调研计划及调研内容包括:
1、确定调研问题、调研方法(电话、面谈、信件、现场等)。
2、调研相关表格的种类、形式及样本的确定。
3、调研行业或区域客户的需求计划。
4、调研竞争对手。
5、了解竞争对手状况及其改进方面的进展情况,用以分析竞争对
手优势。
形成自身优势
6、对调研结果进行分析整理。
7、撰写调研报告书,分送各相关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