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房屋装修收取费用等问题的复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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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发改价格函(2006)63号
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房屋装修收取费用等问题的复函
西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西发改[2006]123号请示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和《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现就反映房屋装饰装修及电梯使用维护中收取费用做如下规定:
一、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四十六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在云南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未颁布前,针对现昆明市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小区、写字楼等在装修过程中,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或使用人以装修保证金、装修管理费、装修服务费、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装修施工企业人员进出证工本费等不同名目收取费用,造成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因此,为解决业主或使用人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和物业管理企业在为装饰装修中所发生的服务,而对房屋装饰装修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确如下:
1、装修保证金指为保证业主或使用人入户装修不损坏房屋结构而向物业管理机构予交的抵押金。
物业管理企业可向需要装饰装修的业主或使用人收取装修保证金,按每户1000元收取(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业主或使用人装修完毕,经验收未损坏房屋主要结构的应在验收后六个月内如数退还;损坏房屋主要结构的经工程质量部门签定,限期恢复原状;损坏严重的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2、装修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指为维护住宅小区、写字楼等有一个的整洁卫生、方便出行的环境,而向装修的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的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可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因装饰装修发生的建筑垃圾清运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或按垃圾每吨70元收取。装修的收取,未装修的不得收取。拆除墙体的按吨或每立方米计收。在装修期间业主或使用人已交纳生活垃圾代运、处置费每月每户5元或每吨70元的,应按月或量扣减费用,不得重复收取费用。
3、装修施工企业人员进出证(工本费)指对进入装饰装修地点的外来施工人员实行管理服务,为住宅小区和写字楼宇等提供一个秩序井然、安全的保障。
物业管理企业可向进入住宅小区、写字楼宇的装饰装修人员办理出入证(工本费)每人每本10元,押金每人每本30元(装修完毕无违反协议,应如数退还)。
4、因装修发生单元楼道内墙面损坏,而收取的楼道墙面修复费是属于预收款(期限两年),待修补完成后多退少补。
该项费用属共用部位维修基金范围,在昆明市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实施细则未颁布前,各收取“维修基金”的企业,不得擅自动用该项维修基金。
二、根据《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规定,结合现目前住宅小区、写字楼宇等发生涉及高层(七层以上,不含七层),有关电梯使用、维护、年度合格检验费的测算费用明确如下:
1、住宅小区、写字楼宇等竣工完成交付业主时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均在保修期内,其维护费用、年度合格检验费应(首次)由提供产品的企业负担,并从相对应的物业服务项目收费金额中扣除。
2、住宅小区、写字楼宇等电梯维护费有约定维保合同的,按约定合同收取;没有合同约定的可暂按住宅每户每年50-60元收取;写字楼宇按每月每平方米0.10分摊收取;年终据实结算。
3、电梯年度合格检验费按(云价费发[1995]5号)《云南省职业安全卫生检验及安全技术培
4、电梯运行费(可按年预收)按全年发生的电费(供电部门的电费单据),据实按户平均分摊或按平方米收取。
房屋装修管理服务收费、电梯运行、维护、年检收费属于分摊性质的费用,如物业管理企业在管理服务过程中,超过上述各项规定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合理分摊,如遇国家和省对上述收费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进行调整后公示。
你局请示中所反映的业主或使用人,被强行收取上述规定各项费用的或物业管理公司有肢解费用构成项目的及额外加收不同名目费用的问题,已经核实,应严肃查处。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管理工作中,对商品住房价格构成及其服务价格(服务收费),社会反映强烈且存在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收费)行为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商品价格及服务收费管理权限及时反馈意见,对其行为进行规范和纠正,以维护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