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财产因抵押权人犯罪被以作案工具没收后抵押权是否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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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案例答题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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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案例答题题库民法典案例答题题库(B 卷)1.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A.30 日B.40 日C.50 日D.60 日正确答案:D2.甲是爱狗人士。

一日,甲在路上偶遇一只遗失的小狗,将其带回家精心照料,并贴出启事寻找狗的主人。

次日,甲忘记关门,致使小狗跑到邻居乙家,将串门的丙咬伤。

不久,小狗的主人丁找到甲要求领回小狗。

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A.甲B.乙C.丙D.丁正确答案:D3.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

A.可以寻求第三人要求修改合同B.可以与承揽人商量是否解除合同C.不可以解除合同D.也可以解除合同正确答案:D4.小钱是健身爱好者,从某健身用品商行购买了一台跑步机在家锻炼,谁料刚使用不到一个月就因跑步机故障导致其摔下受伤。

经查得知该型号跑步机在数年前就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而该健身用品商行是依正规渠道从总经销商 A 公司处进的货。

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小钱有权向该跑步机的生产商索赔B.小钱只能向A 公司和健身用品商行索赔C.健身用品商行向小钱赔偿后,有权向生产厂商索赔D.健身用品商行向小钱赔偿后,有权向经销商 A 公司索赔正确答案:B5.()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A.仓储合同B.保管合同C.存贮合同D.存储合同正确答案:A6.小王在某楼盘看中了一套总价100 万元的房子,为表示诚意他向开发商交付了10 万定金。

同时,双方在购房合同中规定一旦出现违约,须赔偿给对方20 万违约金。

后来,开发商私自将房子转卖给了出价更高的张某,并且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

关于该案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10 万元定金数额超过了国家法定的定金限度B.小王选择对方赔付违约金则最多可以获得20 万元C.张某的购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D.针对开发商的侵权行为,小王可以让对方同时赔偿违约金和定金正确答案:C7.甲将自有一套房屋抵押给乙,借款60 万元,抵押期间,丙告知甲愿意以80万元价格购买该住房,甲拟将该房屋出售给丙,以下做法正确的是()。

国家能源集团四川发电有限公司(国能四川能源有限公司)2021年度民法典普法知识竞赛试卷

国家能源集团四川发电有限公司(国能四川能源有限公司)2021年度民法典普法知识竞赛试卷

四川公司(四川能源)2021年民法典知识竞赛试题一、单选题: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A.始于出生终于死亡B.具备一定年龄C.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D.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2、下列哪一年龄阶段的自然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A.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B.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C. 八周岁至十六周岁D. 十周岁至十六周岁3、下列关于监护的说法,错误的是()A.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B.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优先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为兄、姐C.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优先担任其监护人的为配偶D.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4、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特别法人()A.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B.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C. 机关法人D. 社会服务机构5、以下关于非法人组织表述错误的有()A.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B.非法人组织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C.非法人组织只能确定一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D.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6、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A.创作文学作品B.设立遗嘱C.无因管理D.先占7、下列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表述正确的是()A.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B.民事法律行为采用书面形式,法律有规定的可以适用特定形式的除外,不得采用口头约定的形式C.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D.民事法律行为自行为发生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8、下列哪一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A.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B. 因欺诈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C. 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D.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9、某学校委托其教务人员王某购买一批电教器材。

王某到百货公司购买时,正好该公司举行有奖销售,规定购买商品若干元可得到奖券一张,王某代购电教器材,得到五张奖券,他自己把这几张奖券收了起来。

公司债务抵押的法律后果(3篇)

公司债务抵押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债务抵押现象日益普遍。

债务抵押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风险。

然而,公司债务抵押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一旦处理不当,可能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债务抵押的概念、法律效力、法律风险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为企业提供法律参考。

二、债务抵押的概念债务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财产或者权利设立抵押权的行为。

债务抵押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

三、债务抵押的法律效力1. 抵押权的设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可以将其财产或者权利设立抵押权。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抵押权的实现(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实现抵押权。

(2)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四、债务抵押的法律风险1. 抵押物不符合法律规定(1)抵押物属于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如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等。

(2)抵押物已经设定其他抵押权,且未取得其他抵押权人的同意。

(3)抵押物存在权利瑕疵,如存在争议、被查封等。

2. 抵押权登记不及时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若抵押权登记不及时,可能导致抵押权无法实现。

3. 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存在问题(1)抵押财产价值低于债权金额,导致抵押权人无法实现债权。

(2)抵押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抵押人或者其他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3)抵押权人滥用抵押权,侵害抵押人或者其他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4. 抵押权消灭(1)债务履行完毕,抵押权消灭。

(2)抵押权因抵押财产灭失、被征收等原因消灭。

(3)抵押权因主合同解除、债权转让等原因消灭。

五、债务抵押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权益受损若债务抵押存在法律风险,可能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如无法实现债权、抵押财产价值低于债权金额等。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试卷35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试卷35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试卷35(总分:78.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4,分数:28.00)1.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后、抵押权实现之前,抵押物的( )。

A.天然孳息归抵押人,法定孳息归抵押权人B.天然孳息归抵押权人,法定孳息归抵押人C.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均归抵押人√D.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均追加为抵押财产根据《物权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据此,抵押权人可以收取孳息,但是并不拥有孳息的所有权,孳息的所有权应当属于抵押人。

故选C项。

2.甲向乙借款1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甲将房屋出租给丙居住。

在丙居住期间,因丙吸烟不慎起火,致房屋贬值2万元。

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应重新提供抵押物B.乙有权请求甲将丙给付的2万元赔偿款提存√C.乙有权请求甲提前还款D.乙有权请求丙赔偿损失根据《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据此,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是可以出租抵押财产的。

根据《担保法》第51条第2款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据此,本题中,由于抵押物价值的减少,并非出于抵押人的过错,乙不能要求甲重新提供抵押物,也不能要求甲提前还款。

故A、C项表述错误。

根据《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抵押权人的权利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抵押权人的权利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 抵押权人的权利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抵押权人的权利。

要参加司法考试的朋友已经开始紧张复习, 要合理调整备考节奏和备考重点, 民法作为重中之重, 一定要认真对待, 在复习中投入更大精力。

抵押权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1.抵押物的保全。

由于抵押权人并不直接占有抵押物, 因此法律赋予抵押权人保全抵押物的权利。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 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 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 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抵押物被依法继承或者赠与的, 抵押权不受影响。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 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2.抵押权的处分。

抵押权人可以让与其抵押权, 或就抵押权为他人提供担保。

但由于抵押权的从属性,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 但抵押权的变更, 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 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3.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 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 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 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银行从业资格《银行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初级)》历年真题精选天天练(第21天)【含答案】(1)

银行从业资格《银行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初级)》历年真题精选天天练(第21天)【含答案】(1)

2023从业资格《银行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初级)》历年真题精选天天练(第21天)【含答案】一、单选题(20题)1.市场经济是规则经济或者是法制经济,所以银行监管的本质实际上是()监管。

A.法律B.行政规章C.制度D.风险2.仅附金融单据,不附带发票、运输单据的托收方式为()。

A.进口托收B.进口托收C.跟单托收D.跟单托收3.下列关于权利质押的表述,正确的是()。

A.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B.票据的出质属于权利质押C.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但可以许可他人使用D.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只须移交相应份额,无须书面合同4.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存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是()的职责之一。

A.中国银行业协会B.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中国人民银行D.商业银行5.银行在票据未到期时将票据买进被称为()。

A.票据交换B.票据承兑C.票据结算D.票据贴现6.下列行为中,符合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关于“争议处理”规定的是()。

A.因工资发生纠纷的,只能内部调节B.因工资发生纠纷的,只能向法院起诉C.因工资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D.对所在机构内部纪律处分有异议时,可以提起诉讼7.1983年年底,美国大陆伊利诺银行大规模依赖通过易变现负债的融资来支撑其业务的扩张,融资渠道主要是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借入欧洲美元和隔夜同业拆借。

核心存款占资金来源总额的25%,“游资”却占到高达64%的比重。

从1984年3月到4月,银行大约120亿美元的存款被客户提走,而且5月份到期的大额可转让存单和欧洲美元存单的持有者完全拒绝展期,仅为此,该银行在几天之内要对外履约支付的头寸高达36亿美元,挤兑的浪潮也越来越难以控制,这个大银行面临倒闭的危机。

该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是()。

A.操作风险B.国家风险C.法律风险D.流动性风险8.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

A.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B.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人员购买伪造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C.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依照货币的式样,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D.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合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法定要求的身份识别措施的,()。

《担保法》考试试题

《担保法》考试试题

《担保法》考试试题1、多选(江南博哥)甲对乙享有60万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登记。

关于丙乙戊的关系何者正确?()A、若甲放弃对戊的抵押权,则丙、丁只对甲的30万元债权承担保证责任B、若甲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丙丁可主张先诉抗辩权,要求甲先行使对戊的抵押权C、甲可在丙丁戊中任意选择一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D、若甲戊之间的抵押权被宣告无效,丙丁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答案:A,C2、多选以共有物抵押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按份共有人有权单独决定以其份额设抵押B、共同共有物设抵押的,应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否则无效C、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以共有物抵押的,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持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D、以共有船舶抵押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答案:A,B,C,D3、填空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列担保的方式:()、()、()、()和()。

答案: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4、问答?甲乙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3年。

合同订立后,甲又向丙借款6万元,并以其已出租房屋作为抵押,双发签订了抵押协议。

规定如甲在一年内不能还清借款,则将房屋作价转让给丙。

后甲不能还清借款,将房屋过户给丙,并要求乙从房屋中搬走,并认为甲在租期未满前将房屋出卖或抵押给他人,损害了他的利益,要求法院认定房屋抵押和买卖合同无效。

问题:甲能否将租赁的房屋抵押或出卖?答案:甲完全可以将租赁的房屋抵押或出卖。

合同法规定,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的,不影响租赁合同履行,同时,在转让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这时乙可以向法院请求买卖合同无效,自己愿意以同等价格优先购买。

同时,即便乙放弃优先购买权,丙也无权要求乙搬出房屋,买卖不破租赁。

乙可以继续使用房屋至合同期满,除双方商定外合同不能解除。

5、单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

借款金额1000万元,月利率20%,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1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担保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指导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担保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指导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担保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合同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担保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指导意见一、在保证期间内银行作为贷款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超过保证期间后保证人在借款催收单上签名或盖章的,是否应视为对原担保的重新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因为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丧失的是法律上的胜诉权,作为事实上的实体权利即自然债权仍然存在。

债务人在催收单上签名或盖章,等于放弃了时效意义上的法律利益,使自然债权重新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效力。

超过保证期间后保证人在借款催收单上签名或盖章的,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

因为,保证期间是不变期间,期间届满,保证债权即实体权利消灭。

这与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的实体债权并不消灭有本质区别。

保证责任免除后,除非保证人明确表示向债权人提供新的保证外,保证责任不能“再生”。

保证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名或盖章的含义,可作多种解释,不能以此确定保证人重新提供了保证担保。

二、借款合同中的保证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后,保证人明确表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

是否视为对原保证债务的重新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从主张时开始起算。

保证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与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一致的,即保证债权作为自然实体权利仍然存在。

债权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虽不再享有受法律保护的保证债权,但保证人明确表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则使债权人享有的自然实体保证债权重新获得法律保护,因此,其行为应视为对原保证债务的重新确认。

银行高管考试:工商银行高管考试测试题四

银行高管考试:工商银行高管考试测试题四

银行高管考试:工商银行高管考试测试题(强化练习)1、问答题金融市场的功能和作用正确答案:(1)便利投资和筹资。

(2)合理引导资金流向和流量,促进资本集中并向高效益单位转移。

(3)方便资金的灵活转换。

(4)实现风险分(江南博哥)散,降低交易成本。

(5)有利于增强宏观调控的灵活性。

(6)有利于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和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

2、名词解释重整公司债正确答案:经过改组整顿的公司,为了减轻债务负担而发行的一种利率较低的债券。

3、问答题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对银行和投资人有什么好处?正确答案:存单对投资人和银行来说,是一种很好的金融工具:(1)存单使商业银行可以采取主动出击的方式,在市场上发行存单筹集资金,这样,商业银行可以更主动地进行负债管理和资产管理。

(2)存单使投资人可随时根据资金周状况,买进或卖出存单,调节自己的资产组合。

(3)存单使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的稳定性提高。

4、单选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该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A、三个月内B、六个月内C、九个月内D、一年内正确答案:D5、判断题受益凭证的购回与转让是投资者退出投资基金的两种方式。

正确答案:对6、判断题委托收款以单位为付款人的,付款人接到银行的付款通知,应于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付款人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5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正确答案:错7、判断题“章程”和“合约”是银行卡业务中的重要文件,前者规定了银行和持卡人的行为界限,后者规范了银行的行为。

()正确答案:错8、问答题金融工具与金融资产的区别正确答案:金融工具有时称为金融资产,但严格说来,这两个概念是有差别的。

虽然所有的金融工具对持有者来说都是金融资产,但抛开持有者,孤立的考察金融工具,它们便不能称之为金融资产。

如,中央银行所发行的货币和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债券,就不能说它们是金融资产,因为对发行者而言,货币,股票,债券是它们的负债。

解除抵押权的法律后果(3篇)

解除抵押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而设立的权利,以确保债权实现。

抵押权在我国《物权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是债权实现的重要保障。

然而,抵押权并非永恒不变,当特定条件成就时,抵押权将面临解除的风险。

本文将围绕解除抵押权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

二、解除抵押权的法律后果概述1. 债权实现受阻抵押权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实现,一旦抵押权解除,债权实现将面临困境。

债权人可能无法通过抵押物获得足够的清偿,导致债权难以实现。

2. 抵押物所有权恢复抵押权解除后,抵押物将恢复原所有权人的占有,抵押物不再受到抵押权的约束。

原所有权人可以自由处分抵押物,但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债权债务关系重新建立抵押权解除后,原债权债务关系将重新建立。

债权人需重新寻找担保方式,确保债权实现;债务人则需重新考虑债务偿还方式,以避免因抵押权解除而导致的债权实现风险。

4. 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抵押权解除后,各方当事人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抵押权人因抵押权解除而遭受损失,可依法向抵押人、出质人等追究责任;抵押人、出质人等因抵押权解除而遭受损失,也可依法向抵押权人、出质权人等追究责任。

三、解除抵押权的具体法律后果1. 债权实现受阻(1)抵押权解除后,债权人无法通过抵押物获得清偿。

如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可能面临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

(2)抵押权解除后,债权人可能需要重新寻找担保方式,如保证、抵押等,以确保债权实现。

2. 抵押物所有权恢复(1)抵押权解除后,抵押物将恢复原所有权人的占有,抵押物不再受到抵押权的约束。

(2)原所有权人可自由处分抵押物,但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

3. 债权债务关系重新建立(1)抵押权解除后,原债权债务关系将重新建立。

债权人需重新与债务人协商,确定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需重新考虑债务偿还方式,如分期偿还、一次性偿还等,以避免因抵押权解除而导致的债权实现风险。

银行从业资格《银行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初级)》历年真题精选天天练(第23天)【含答案】(1)

银行从业资格《银行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初级)》历年真题精选天天练(第23天)【含答案】(1)

2023从业资格《银行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初级)》历年真题精选天天练(第23天)【含答案】一、单选题(20题)1.以下关于追索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A.追索权是指持票人被拒绝承兑或得不到付款时,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B.追索权是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后才能实现的权利,是第二顺序请求权C.追索权是第一顺序权D.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可行使追索权2.银行应进口申请人的要求,与其达成进口项下单据及货物的所有权归银行所有的协议后,银行以信托依据的方式向其释放单据并先行对外付款的行为是()。

A.进口押汇B.保付代理C.出口押汇D.打包放款3.下列行为中,符合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关于“争议处理”规定的是()。

A.因工资发生纠纷的,只能内部调节B.因工资发生纠纷的,只能向法院起诉C.因工资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D.对所在机构内部纪律处分有异议时,可以提起诉讼4.下列属于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宗旨的是()。

A.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B.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C.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D.提高银行业竞争力5.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

A.中国人民银行B.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D.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6.下列关于“银行业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职业操守要求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将单位的专有技术透露给同业的朋友B.遵守所在机构纪律和规章制度C.利用从业经验在企业兼职D.在公共场合对损害本机构的言论不予理睬7.()明确界定了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原则和职责等。

A.《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8.在银行实践中,以下哪项不是银行的二级资本工具?()A.符合条件的次级债B.符合条件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金C.符合条件的可转债D.符合条件的可交债9.关于短期国债的描述,错误的是()。

在建工程抵押在工程竣工后未依法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是否继续存续

在建工程抵押在工程竣工后未依法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是否继续存续

在建工程抵押在工程竣工后未依法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是否继续存续|裁判观点并不统一最高法院有判决认为:抵押权仅因抵押权的实现、抵押关系的解除和抵押物灭失等法定事由而消灭,因此工程竣工后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并不导致在建工程抵押权消灭,抵押延续,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但是,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的裁判观点并不统一,在建工程抵押权人在房屋竣工后未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观点一:抵押权仅因抵押权的实现、抵押关系的解除和抵押物灭失等法定事由而消灭。

工程竣工并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未按照《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重新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并不必然导致在建工程抵押权消灭,此种情况下,抵押延续,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案例:(2007)民二终字第61号裁判要旨抵押权仅因抵押权的实现、抵押关系的解除和抵押物灭失等法定事由而消灭。

工程竣工并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未按照《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重新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并不必然导致在建工程抵押权消灭,此种情况下,抵押延续,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案例:(2015)浙民申字第2258号裁判要旨即使蒋雪峰基于《房屋租赁协议书》和占有事实享有租赁权,该权利也不能对抗工商银行绍兴袍江支行的在建工程抵押权。

本案所涉在建工程车间五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间为2012年8月20日,早于蒋雪峰与福地公司2013年8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条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故蒋雪峰主张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工商银行绍兴袍江支行已经登记的抵押权。

《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中华模考5套卷经济法答案

中华模考5套卷经济法答案

中华模考5套卷经济法答案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单项选择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股票特征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单选题] *A.股票是有价证券B.股票是要式证券C.股票是有偿还期限的证券(正确答案)D.股票是一种高风险金融工具答案解析:股票是无偿还期限的证券,选项C的表述不正确。

股票是公司依据法律规定的要求而签发,因此是要式证券,选项B表述正确。

2. 【单项选择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物具有的特点是()。

[单选题] *A.有体性B.排他性(正确答案)C.可支配性D.在人的身体之外D.在人的身体之外答案解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具有如下特点:1.有体性;2.可支配性;3.在人的身体之外。

物权具有以下特点:1.支配性;2.排他性;3.绝对性。

选项B属于物权的特点。

3. 【单项选择题】根据法律规定,动产善意取得以交付为要件,那么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

[单选题] *A.交付B.登记(正确答案)C.合同生效D.合同成立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动产善意取得以交付为要件,是因为交付占有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对于不动产,则应以登记为要件。

4. 【单项选择题】某航空公司以正在建造中的大型客机设定抵押向银行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下列说法符合物权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单选题] *A.建造中的大型客机不得设定抵押B.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无效C.因未办理抵押登记,主合同无效D.因未办理抵押登记,银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正在建造中的航空器可以设定抵押,但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 【单项选择题】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由于设备故障,同升公司将该套设备送丙修理,因欠丙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丙留置。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读之担保物权--1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读之担保物权--1

综合上述分析,应当认定在法律已设定行使期限后,抵押权人仍长 期怠于行使权利时,法律对 之也无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应使抵押 权消灭。具体到本案中,因李X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并未 向王X主 张行使抵押权,故对李X的抵押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抵押权消 灭,王X请求解除抵押登记的请求应予支持。
未办抵押登记的
➢基本案情: ➢2009年8月11日,王X与李X签订协议书,约定王X从李X处借款50万元,期 限自2009 年 8月11日至2009 年 9月10日。期满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王X 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A房屋抵押于李X处。同日,从李X的银行卡号向另一账 户 转款49.72万元。王X向李X出具收条,写明:“今收到李X现金人民币伍 拾万元整。”
担保法解释(2000年)
物权法(2007年)
民法典
第12条第2款
第202条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
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基本同物权法
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 第220条
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第二被告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同意以其所有的房 产作为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抵押物,抵押条款成立。由于第二被 告和原告未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条款无效。造成抵押条款无效, 第二被告和原告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第二被 告应在第一被告对本案债务未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 偿责任。 思考问题:是否以抵押物为限?
权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该协议。
议以质 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押财产所得 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硕士民法真题练习习题及答案13

法律硕士民法真题练习习题及答案13

一、单项选择题1.C解析:《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物权法》第20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根据上述规定,选C 项。

2.C解析:《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据此,选C项。

3.C解析:《物权法》第15条规定的区分原则(区分不动产登记效力与合同效力)同样适用于质押合同效力与质权效力的区分。

动产质权是指以动产为质押财产的质权。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质押合同应当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但合同生效不等于质权设立,质权于质押财产交付时设立。

本题以越野车作为质押财产是合法的,质押合同于3月1日成立,当事人无其他生效条件的约定,质押合同于成立当日即生效。

可见,C项表述正确,A、D项表述错误。

因甲未将随车工具箱交付给乙,故乙对随车工具箱不享有质权,B项表述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1.AC解析:《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据此,选A、C项。

《物权法》第235条规定,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据此,留置权人有对留置物所生孳息的收取权,但无所有权。

民法典关于“抵押权的保护”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抵押权的保护”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抵押权的保护”规定的解读重点法条第四百零八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条文释义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人并不实际占有抵押财产,抵押财产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抵押期间,有可能由于抵押人的行为致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

抵押人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抵押人采取积极的行为致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如砍伐抵押的林木、拆除抵押的房屋等;二是抵押人消极的不作为致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如对抵押的危旧房屋不作修缮、对抵押的机动车不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等。

抵押权是为抵押权人的利益设定的,抵押权人的目的在于支配抵押财产的交换价值而使债权获得清偿,当抵押人的行为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从而侵害抵押权人的利益时,应当给予抵押权人保全抵押财产价值、维护抵押担保效力的权利。

因此,本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如果抵押人对抵押权人的请求不予理睬、不停止其行为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抵押人停止其侵害行为。

实践中,很多时候即使抵押人停止其行为,也已经造成抵押财产价值减少,使抵押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对此,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如将破旧的房屋修缮好,将损坏的车辆修理好。

抵押财产的价值难以恢复或者恢复的成本过高的,抵押权人也可以请求抵押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经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既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防止抵押财产的价值进一步减少,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均是由于抵押人的行为造成的,即只有在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有过错的,才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理。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详细解读--6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详细解读--6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 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 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 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1、《民法典》第406条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民法典》改 变了《物权法》所采取的禁止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立场。 《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 响。
另一方面对于留置权动产质权和以交付权利凭证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即便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对于该等担保物权也不发生影响占有担保财产或权利凭证的债权人有权继续占有但是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及出质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437条和第454条请求留置权人质权人及时行使留置权或质权
目录
CONTENTS
01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效力 02 禁止抵押财产转让约定的效力 03 主债权诉讼时效 04 担保物权实现程序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对留置 财产享有所有权的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请求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以所得价款 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 权利质权,参照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动产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作 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第二款的规定。
(3)就抵押权人直接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保险金等代位物的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问题,《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本条第3款规定, 抵押权人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抵押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房二抵押的法律后果(3篇)

一房二抵押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一房二抵押是指在同一房产上,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人,且这些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均已登记。

在我国,一房二抵押现象较为普遍,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从一房二抵押的法律后果入手,探讨相关法律规定及实务操作。

一、一房二抵押的法律后果1. 抵押权的顺位一房二抵押中,抵押权的顺位是一个关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因此,在一房二抵押的情况下,抵押权的顺位取决于抵押权的登记顺序。

2. 抵押权实现的优先性在抵押权实现时,一房二抵押的法律后果表现为抵押权的优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这意味着,在一房二抵押的情况下,先登记的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后登记的抵押权人则需等待先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后,按照债权比例分配剩余的抵押财产。

3. 抵押权的保全一房二抵押中,抵押权的保全是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担保,以保证抵押权的实现。

”在一房二抵押的情况下,后登记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先登记的抵押权人提供担保,以保证其抵押权的实现。

4. 抵押权的消灭在一房二抵押的情况下,抵押权的消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人可以自愿放弃其抵押权,从而使一房二抵押中的抵押权消灭。

(2)抵押财产灭失:抵押财产因意外原因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

(3)抵押权实现:抵押权人实现其抵押权后,抵押权消灭。

(4)主债权消灭:抵押权设立的主债权消灭,抵押权随之消灭。

二、一房二抵押的实务操作1. 抵押权登记一房二抵押中,抵押权人应当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以确保其抵押权的合法性和优先性。

2. 抵押权保全后登记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先登记的抵押权人提供担保,以保证其抵押权的实现。

2022年兰州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

2022年兰州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

2022年兰州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

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

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

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

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B.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C.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贵任2、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10岁的女儿刘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

在救火过程中,刘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200元,衣物损失100元。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陈某应偿付刘某100元B.陈某应偿付刘某200元C.陈某应偿付刘某300元D.陈某无须补偿刘某3、贡某立公证遗嘱:死后财产全部归长子贡文所有。

贡文知悉后,自书遗嘱;贡某全部遗产归弟弟贡武,自己全部遗产归儿子贡小文。

贡某随后在贡文遗嘱上书写:同意,但还是留10万元给贡小文。

其后,贡文先于贡某死亡。

关于遗嘱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贡某遗嘱已被其通过书面方式变更B.贡某遗嘱因贡文先死亡而不生效力C.贡文遗嘱被贡某修改的部分合法有效D.贡文遗嘱涉及处分贡某财产的部分有效4、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

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5、甲电器销售公司的安装工人李某在为消费者黄某安装空调的过程中,不慎从高处掉落安装工具,将路人王某砸成重伤。

李某是乙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此前曾多次发生类似小事故,甲公司曾要求乙公司另派他人,但乙公司未予换人。

2022-2023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会计学》预测试题23(答案解析)

2022-2023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会计学》预测试题23(答案解析)

2022-2023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会计学》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下列各项内容中,应通过“其他应付款”账户核算的是()。

A.应付现金股利B.应交教育费附加C.应付租入包装物租金D.应付管理人员工资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暂无解析2.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最高额抵押中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的有()。

A.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B.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C.抵押人被宣告破产D.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正确答案:A、B、C、D本题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3.在短期,完全垄断厂商()。

A.有可能获得正常利润B.也有可能发生亏损C.永远获得超额利润D.永远处于亏损状态E.也可能获得超额利润正确答案:A、B、E本题解析:完全垄断厂商所面临的需求曲线就是整个市场的需求曲线,是一条向右下方倾斜的曲线。

在实现短期均衡时,厂商大多数情况下能获得超额利润,但也可能遭受亏损或不盈不亏,这取决于平均收益曲线AR 与平均变动成本曲线SAVC的关系,如AR≥SAVC,则厂商有超额利润或不盈不亏,如AR<SAVC,则有亏损。

4.甲、乙均为2000年1月1日出生。

甲于2017年1月1日参加工作,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乙尚读高中,不能独立生活。

下列关于甲、乙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B.甲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C.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D.乙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正确答案:A、D本题解析: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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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因抵押权人犯罪被以作案工具没收后抵押权是否灭失?(2013-04-14 22:17:32)转载▼标签:担保物权灭失教育【案情简介】2010年10月12日,在南方某市做塑胶生意的个体户张某向中国银行某分行申请办理车辆按揭贷款(36期),银行核准了其申请,双方并签订了《借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中国银行某分行),张某按时偿还每期银行贷款。

2012年2月8日张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该市A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宝马牌轿车被以作案工具没收。

同年5月9日,中国银行某分行因张某所办贷款已逾期5期,向该市B区人民法院(合同约定原告所在地管辖)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原告(中国银行某分行)的合法权益。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是具有抵押权的财产被以作案工具没收后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否消灭?在本案的审理中,该市A区和B区人民法院有两种不同的意见:A区法院认为:依据刑事判决车辆是以作案工具没收的,设立在该车辆上的抵押权因国家的没收行为而消灭。

抵押权消灭,但双方的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受法律保护,该银行可以要求张某偿还欠款。

B区法院认为:依据《刑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故,设立在车辆上的抵押权不因国家的没收行为而消灭,中国银行某分行可以请求拍卖该车辆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点评】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消灭。

抵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也在特定的条件下消灭。

《物权法》第十五章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中第l7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应当遵循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其中,“(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担保物灭失、担保物权人放弃担保物权、除斥期间届满。

在本案来看符合抵押权消灭的情形有且仅有抵押物灭失一种,即因抵押物灭失而导致抵押权消灭。

同时,抵押物的灭失,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绝对灭失,另一种是相对灭失。

绝对灭失,包括事实上的灭失和法律上的灭失。

事实上的灭失是指抵押物的基本形态已不复存在。

法律上的灭失是指虽然抵押物的基本形态尚存,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抵押物不能再作为原权利的标的(如抵押物被国家征用等)。

相对灭失,是指物理形态依然存在,仅价值发生替代。

至于没收是否属于法律上的灭失,在理论界尚存在不同观点。

但笔者认为,被国家没收从民法上讲直接导致国家原始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依原始取得的理论,一切担保物权归于消灭。

本案中合法有效设立了抵押权的车辆因被判以作案工具没收,设立于该车辆上的一切担保物权(本案中的抵押权)归于消灭。

同时依据《刑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在此条中“没收财产”和本案“没收工具”是不同的,“没收工具”中的“工具”(本案中的车辆)可能是财产,但它绝不等同于“没收财产”。

我国现行刑法总则中规定的“没收财产”是刑罚附加刑的一种,附加刑可以单独或者并科。

结合本案,没收车辆是因车辆被认为是作案工具,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并科财产刑(即罚金1000元),也就是说在本案中车辆并不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关于没收财产的有关规定。

故,在本案中A区法院的观点更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

法院以“犯罪工具”没收租赁车辆案例分析(2010-01-20 15:27:44)转载▼标签:法律犯罪工具租赁车辆赃物国库汽车分类:租赁占有租赁车辆的第三方包括公安、法院等执法机构,主要因涉及刑事案件,租赁车辆被作为犯罪工具、赃物、证据等被公安部门扣留,或者涉及第三方经济纠纷,租赁车辆成为诉讼标的被法院扣押。

这种情况相对比较复杂,但汽车租赁企业仍可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甲地法院将罪犯用于贩毒的车作为犯罪工具没收,由暂扣单位甲地公安局上缴国库。

于是甲地公安局即携判决书及要求车辆登记地车管部门提供车辆档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驾驶该车到乙地办理将车辆过户到甲地公安局的手续。

而此时该车所有权人正在到处寻找此车,因为租车人和此车失踪很长时间。

原来租车人已将此车非法倒卖,经多次转手,犯罪用6万元(该车现价15万元)购得此车。

车辆所有权人报案后,在乙地公安部门的干预下甲地公安局没能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将车辆开回。

车辆所有权人已向甲地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要求撤销没收该车的判决并返还车辆。

到目前为止该案无新进展。

希望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能对增强汽车租赁企业在类似情况下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有所帮助。

1.处理刑事案件中公检法三家的职责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的侦查、预审、执行逮捕、依法执行判决;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抗诉;法院负责审判。

三机关通过各自的工作发现另外机关的工作问题,提出建议要求其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定检察院的职责包括:“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纠正。

”三机关相互配合、制约的关系可以纠正错误,避免冤假错案,避免放纵罪犯。

本案例所涉车辆被法院没收的判决明显有失公允,这一点其实甲地法院也清楚,所以该案引起很大反响后,甲地法院在否认判决有问题的同时,也表示如果车主确属受害者,公安机关调查清楚后,理应返还车辆。

2006年山东淄博市淄川区法院研制了一套“电脑量刑”的法律软件,收录建国以来有效的8000多个法律法规、司法解释,9652个典型案例。

把犯罪情节输入电脑,只要几秒钟就会“算”出犯罪嫌疑人“该当何罪”。

如果法院的工作只是对案情及涉案人员所犯罪行进行审理的话,或许引进这个软件进行判决能减少错判。

2.“犯罪工具”、“赃物”不能作为处分对象在法院判决书上,出现以“犯罪工具”、“赃物”的名义没收涉案财物的判决是错误的。

《刑法》中关于财产处分的条款主要有两点:一是以“没收财产”对犯罪分子进行刑罚,处分对象必须是罪犯的个人财产,所以《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二是从维护被害人利益和消除危害角度,《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而“犯罪工具”即可能是“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或“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也可能不是;“赃物”还包括应当退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因此汽车租赁企业遇到的租赁车辆被以赃物、犯罪工具等名目被法院没收多数是非法的。

该案中甲地法院依据《刑法》第五十九条判处“没收暂扣于公安局作案工具****(车牌号)本田小轿车一辆”存在明显的适用法律不当、法律概念不清的问题,如果该判决援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或许更恰当,不过首先要确认涉案车辆为罪犯个人财产。

但在侦查阶段,公安部门可以暂扣赃物、犯罪工具、物证,《刑事诉讼法》、《公安条例》等对暂扣手续、暂扣物品的保管、移交都有严格规定,属于被害人的应尽快返还。

“犯罪工具”、“赃物”、“物证”等可在侦察阶段即予了结,不必移交法院裁定。

其实“犯罪工具”、“赃物”、“物证”只是刑事侦查、法律诉讼的业务术语,而不是法律概念。

3.国库及车辆没收国库的基本程序《刑法》规定“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似乎国库是一个大仓库,堆放各类没收的物品,还有保险箱存放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第二条“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所以国库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一般是帐由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做,钱存在银行,功能相当于企业的财务部门,负责各级政府的包括公、检、法在内的机构收入和支出。

和企业的财务一样,政府的财务也有管理制度,其中最重要的管理原则是“收支两条线”:即政府按照财务预算下拨各机构包括工资、办公费在内的各种维持机构正常运作的经费;各机构上缴包括罚没、税收、事业收费在内的各种收入;严禁自收自支。

比如某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的《关于**市2008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09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中就有如下记载:“罚没收入完成3563万元,为预算的101.8%”。

具体到被法院罚没的机动车上缴国库的程序大致是这样的:法院向罪犯收缴机动车及其车辆登记证件,比如行使本、登记证等。

将机动车被送往产权交易中心或拍卖行,售出机动车的资金上缴国库,购买人凭法院判决、交费凭据、原车登记证件到车辆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所以公安局将没收的车过户到自己名下就是上缴国库是非常有戏剧性的玩笑。

4.几点建议可以肯定车辆所有人能够收复被第三方占有的车辆,但到目前为止其遭受的损失十分惨重。

在此案例中,车辆所有人其实有机会减少自己的损失。

首先在车和租车人失踪后应首先报案,这样车辆被盗、骗信息就会进入公安部门的相关数据库,减少了车辆成为“犯罪工具”、“赃物”的可能。

其次车辆所有人可以要求租车人赔偿直至车辆收回为止期间的租金损失,不过要求甲地公安部门支付租金也是一种选择,因为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车辆在一定期间为公安部门使用。

对于汽车租赁企业而言,避免车辆失控的关键一点就掌握好丢掉客户和丢掉车辆之间的利害权衡,及时采取措施,根据情况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法院起诉。

并注意适当运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法律手段,减少损失。

银行按揭购车客户因涉嫌犯罪而导致车辆等财产被扣押案作者:天秤座律师提交日期:2009-1-3 12:18:00 开心| 访问量:1130[起因]某日,顾问单位**银行打来电话称,他们刚刚从公安机关得到消息,其一个汽车按揭贷款客户甲,因涉嫌贩毒已经**公安局羁押,其名下的财产(包括按揭购买的车辆)全部被该公安机关扣押。

其与其妻乙已有三个贷款逾期未还。

银行的贷款正面临着无法收回的风险。

[律师法律意见]针对银行向我们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信息,我们及时向银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告知其可以采取的措施如下:一、贵行可以通过诉讼解除与贷款人甲、乙之间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要求二人对所贷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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