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举例
抵押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双方系某市居民,甲因经营一家小型企业需要资金周转,遂向乙申请贷款。
乙同意向甲提供5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为一年。
甲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
合同约定,甲如不能按时偿还贷款,乙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贷款到期后,甲未能按时偿还贷款,乙遂向甲发出催收通知,但甲仍未能偿还。
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偿还贷款本息,并依法处分抵押物。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甲、乙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 乙是否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3. 甲应否偿还贷款本息。
三、法院判决1. 关于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乙是否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问题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本案中,甲未按时偿还贷款,乙作为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但乙在处分抵押物前,应依法向甲发出书面通知,并给予甲一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本案中,乙在处分抵押物前未向甲发出书面通知,也未给予甲履行还款义务的期限,故乙无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3. 关于甲应否偿还贷款本息问题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甲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由于甲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故甲应承担违约责任,偿还贷款本息。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甲应偿还乙贷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2. 乙无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应恢复抵押物的原状;3. 案件受理费由甲承担。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抵押贷款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
2.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但抵押权人在处分抵押物前,应依法向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并给予债务人一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抵押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第三人:王五(以下简称王五)案件来源:张三与李四、王五抵押纠纷案案号:(2021)XX民初XXX号二、事实与理由1. 事实张三与李四系邻居,双方关系较好。
2020年5月,张三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四借款10万元。
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0%。
为确保借款的安全,张三将自己的房产证抵押给李四。
同年6月,王五因需要资金周转,向李四借款5万元。
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年利率为12%。
为确保借款的安全,王五将自己的房产证抵押给李四。
2020年12月,张三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时偿还借款。
李四遂要求张三偿还借款及利息。
张三表示愿意偿还借款,但要求延长还款期限。
双方协商未果,李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偿还借款及利息,并要求王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理由(1)关于抵押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抵押权人应当向抵押人交付抵押权证书。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王五之间的抵押合同均为书面形式,且抵押权人已向抵押人交付抵押权证书,故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2)关于抵押物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
”本案中,张三、王五将自己的房产证抵押给李四,抵押物范围包括房产证所载的全部财产。
因此,李四有权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
(3)关于抵押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或者部分实现抵押权。
”本案中,李四要求张三偿还借款及利息,系就抵押物的全部实现抵押权。
根据抵押合同约定,张三应偿还借款及利息。
至于王五,其抵押物为房产证,抵押权人李四有权就房产证所载的全部财产行使抵押权。
因此,王五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关于借款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房地产抵押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被告:李四第三人:王五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张三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四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
双方约定,张三在支付首付款人民币50万元后,剩余150万元通过向第三人王五借款的方式支付。
为保障借款合同的履行,张三与李四、王五三方签订了一份《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张三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抵押给王五,作为借款的担保。
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
借款到期后,如张三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王五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的房产。
2019年5月,张三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
王五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偿还借款本息及处置抵押的房产。
二、争议焦点1. 张三与李四、王五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是否有效?2. 王五是否有权处置抵押的房产?三、法院判决1. 关于《房地产抵押合同》的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王五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体资格合法,内容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签订过程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王五是否有权处置抵押的房产法院认为,根据《房地产抵押合同》的约定,张三应于借款到期后偿还借款本息。
然而,张三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财产上优先受偿。
本案中,王五作为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的房产。
但处置抵押房产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尊重抵押人权益原则;(3)优先偿还抵押债务原则。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张三应向王五偿还借款本息人民币150万元及相应利息;2. 王五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的房产,但应遵循上述原则。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房地产抵押合同》的签订合法有效,为抵押权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1)抵押物应具有合法性,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2)抵押合同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3)抵押合同签订过程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法律上关于抵押的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个体工商户。
李某,男,40岁,房地产开发商。
张某因经营需要,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6%。
同时,张某将其位于市中心的房产一套(以下简称“抵押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给李某。
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
李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行使抵押权。
争议焦点:1. 抵押权的成立是否合法有效?2. 李某是否可以行使抵押权?3. 抵押物的范围如何确定?一、抵押权的成立是否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的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二、李某是否可以行使抵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发出通知;(二)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出受偿要求;(三)抵押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本案中,李某在张某未按时偿还借款后,多次催讨无果,有权行使抵押权。
三、抵押物的范围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行使抵押权。
抵押财产的范围包括:抵押物本身、抵押物所生的孳息以及抵押物的从物。
”本案中,抵押物的范围应包括抵押房产本身及其产生的孳息。
法院判决:1. 张某应向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6万元。
2. 李某有权行使抵押权,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抵押权的成立、行使以及抵押物的范围等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抵押权的成立:抵押权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签订书面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等。
31个抵押权经典案例
31个抵押权经典案例【案例1】C公司诉Z汽车公司、X集团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案情】2003年9月,原债权人D银行与借款人X公司先后签订了4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4份抵押合同和1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上述4笔贷款扣除已经偿还的款项外,借款本金为10296万元。
2003年,Z汽车公司决定并购重组X公司,实现买壳上市。
重组资产置换后,X集团回购资产,组建X电器公司。
2003年8月8日,D银行向X公司出具确认函并签订了五方协议,确认D 银行债权随同X公司被购回资产转至新组建的X电器公司。
2004年3月11日,D银行起诉了X集团和X集团洗衣机分公司。
法院生效判决判令X集团与X集团洗衣机分公司偿还D银行的借款本金539万元及利息。
2005年7月23日,D银行与C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主要约定: D银行山东分行转让给C公司的债权为债务人X公司所欠D银行山东分行的贷款本息。
2005年12月22日,C公司和D银行山东分行及时公告了债权转让和催收。
C公司于2006年2月2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本案债务仍应由Z汽车公司、X集团承担偿还责任,确认C公司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审理】一审认为,D银行知道并且同意X公司的债务随同资产转移至X集团、X集团洗衣机分公司。
Z汽车公司未接收X公司的任何资产。
依据债务随着资产走的原则,X公司的债务应由x集团承担。
故判决C 公司对X集团(原X公司)抵押的房地产、设备、机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X集团不能偿还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C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Z汽车公司始终是D银行的抵押人,其基于抵押合同应负担的法律责任一直存在。
Z汽车公司应将取得的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
二审认为,按确认函、五方协议载明内容和X集团接收相应财产的事实,X公司对D银行的债务已转由X集团承担,本案所涉各项抵押权均有效成立。
该各项抵押权亦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给新的债权人即c公司。
抵押权案例
抵押权案例抵押权是指当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以其拥有的抵押物权利来实现债权的一种措施。
以下是一个抵押权案例:小明是某公司的股东,由于生意不景气,公司的财务状况开始恶化。
某天,小明突然接到了银行的催款通知,要求他还清公司的借款,否则将采取法律措施。
小明顿时陷入了困境,因为他无法一次性偿还如此庞大的债务。
在经过一番思考后,小明决定利用自己名下的物业作为抵押物,以获得额外的贷款来还清公司的债务。
他联系了一家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并向其申请贷款。
在经过一系列的审查和评估后,金融机构同意向小明提供贷款,金额足以覆盖公司的债务。
根据协议,小明将他的物业作为银行的抵押物,以确保还款的安全。
银行派出专业评估师对物业进行评估,确定了物业的价值。
据此,银行和小明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明确规定了贷款的利率、还款期限以及风险责任的分配。
小明随后收到了贷款,他立即将资金转移到公司的账户上,并用其偿还了所有的债务。
由于贷款利率较低,还款期限较长,小明的经济负担大大减轻,公司得以继续经营下去。
然而,不幸的是,由于市场行情的不利变动,公司在数年后再次遇到财务危机。
小明再次无力偿还贷款。
根据抵押合同,银行有权将物业收回并进行拍卖以收回欠款。
银行依法申请了法院的执行令,然后派出法警前往小明的物业。
经过一系列公告程序,最终物业被拍卖给了一家有意向的购买者。
在拍卖后,银行将收回欠款的大部分,并将剩余金额退还给小明。
尽管小明失去了他的房产,但他为公司偿还了债务,也为抵押权的案例提供了一个成功的范例。
通过利用抵押权,小明得以获得所需的资金,并解决了公司的财务困境。
虽然他失去了物业,但他通过抵押权的运用成功避免了公司破产。
房产抵押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甲方)与李某(乙方)于2010年相识,双方系朋友关系。
2013年,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100万元。
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10%,张某以其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借款合同签订后,张某将该房产的抵押权证交付给李某保管。
二、案情概述2015年,张某与李某因还款问题发生纠纷。
张某认为,由于经济困难,其无法按时偿还借款及利息,请求李某同意延期还款。
李某则认为,张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且擅自将抵押物转卖他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张某立即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2. 张某擅自将抵押物转卖他人是否合法?3. 李某的抵押权是否因张某的转卖行为而消灭?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张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张某与李某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期限、利率及抵押物,构成事实上的借款合同。
张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依法应承担还款责任。
2. 张某擅自将抵押物转卖他人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行为无效。
本案中,张某在未通知李某的情况下擅自将抵押物转卖他人,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李某的抵押权未因张某的转卖行为而消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本案中,张某未偿还借款及利息,李某的抵押权并未消灭。
张某擅自将抵押物转卖他人,李某有权请求张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张某应立即偿还李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0万元。
2. 张某擅自将抵押物转卖他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李某的抵押物,并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是指什么?有什么区别?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是指什么?有什么区别?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
抵押人可以为债务人本人,也可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
在抵押担保中,抵押合同中与债权人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就是抵押人。
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
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
【抵押权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
抵押人可以为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
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的确定应当以抵押合同为标准,抵押合同中与债权人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就是抵押人。
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
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
要解决同一财产上存在的数个抵押权清偿顺序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同一财产能否向数个债权人做抵押。
对此,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都是肯定的,但《物权法》规定的精神与担保法的规定又有所不同。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在抵押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时,抵押人才可以就同一抵押财产向其他的债权人再次抵押,而且向数个债权人抵押担保的债权总额不得超出该抵押财产的价值。
例如,如果抵押人以价值100万元的房屋向甲抵押贷款了50万元,那么抵押人还可以向乙抵押贷款20万元,向丙抵押贷款30万元;如果抵押人以该房屋向甲抵押贷款的数额恰好是100万元,那么他就不能以该房屋再向乙和丙抵押贷款了。
《担保法》制定于1995年,当时我国市场经济正处于起步阶段,各种制度和规范还不完善,“三角债”的现象比较严重,社会信用程度比较低。
在这种情况下,严格抵押制度,对重复抵押行为即以同一财产向同一债权人或者不同债权人多次抵押的行为,做出上述限制性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抵押的法律效力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乙银行(以下简称“乙”)申请贷款500万元。
甲以其名下一处房产作为抵押物,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约定,甲将房产抵押给乙,乙在甲偿还贷款前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合同签订后,甲将房产过户至乙名下。
不久,甲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偿还贷款本息,并要求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抵押的法律效力问题,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抵押合同是否有效?2. 抵押权是否成立?3. 抵押权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三、法律分析1. 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抵押合同自抵押权人、抵押人以及债务人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采取书面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抵押合同有效。
2. 抵押权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抵押合同自抵押权人、抵押人以及债务人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此外,甲将房产过户至乙名下,符合抵押权的设立条件。
因此,抵押权成立。
3. 抵押权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未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抵押权消灭。
”本案中,甲无法按时偿还贷款,乙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因此,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抵押权成立。
甲无法按时偿还贷款,乙有权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据此,法院判决甲偿还乙贷款本息,并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抵押的法律效力问题,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抵押合同的有效性:抵押合同是抵押权设立的基础,其有效性对于抵押权的设立至关重要。
举例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通俗易懂
举例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通俗易懂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些法律概念,我们经常会听到这些词汇,但是对于它们的含义和使用方式可能并不是很清楚。
那么,让我们通过一些生动的例子来解释一下这些概念吧。
首先,我们来谈谈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一般是借款人或者买房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作为还款保证的一种权利。
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比如房屋)或者动产(比如车辆、存款等)。
这里我们以购买房屋为例。
假设小明想购买一套房子,但是他没有足够的资金来一次性支付房屋的全款。
于是,他选择向银行贷款,银行同意借给他购房款,作为对银行的保证,小明将房屋作为抵押物提供给银行。
这样,小明就获得了购房的资金,同时银行获得了小明的抵押物,即房屋。
如果小明按照约定时间还清了贷款,那么房屋的抵押权将解除,小明完全拥有该房屋并成为产权人。
而如果小明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银行将有权通过拍卖这套房子来收回借款的资金。
接下来,我们说说质押权。
质押权与抵押权相似,它也是一种借款人为了向债权人提供还款保证而提供的财产。
不同的是,质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动产(比如珠宝、股票、债券等)作为担保。
让我们以一枚钻石戒指作为例子来说明。
假设小红正在筹划创业,她需要一笔投资来启动自己的公司。
她找到了一位投资者,但是投资者不愿意直接给她投资款项。
于是,小红选择将自己的一枚价值很高的钻石戒指作为质押物提供给投资者作为保证。
一旦小红还清了借款,她就可以取回钻石戒指,否则,投资者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这枚钻石。
最后,我们来说说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有权暂时占有债务人的财物作为补偿。
这里,我们以汽车修理厂为例来说明留置权。
假设小王的车出现了故障,他将车开到了一家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
修理厂负责将车修好并收取费用。
但是,小王并没有按时支付维修费用,修理厂可以行使留置权,暂时占有小王的车辆,直到小王支付了所欠款项。
在这个过程中,修理厂还有可能要求小王支付额外的滞纳金或者仓储费用。
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案例-抵押权和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案例:抵押权和担保物权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以下是WTT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抵押权的案例,欢迎大家前来观看!抵押权的案例篇12021年5月,某银行与甲公司签订贷款协议,并与抵押人乙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乙公司房产为甲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日发放贷款40万元。
2021年9月,银行又根据甲公司需要,发放160万元贷款。
贷款到期后,甲公司逾期不还,银行将甲、乙两公司一同告上法院,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20________万元及利息,并对抵押人乙公司房产享有抵押权。
审查中得知,乙公司因自身债务纠纷,已被其他债权人向外省法院起诉,抵押给该银行的房产已于2021年7月被外省法院查封。
庭审中,抵押人乙公司认为原告发放的160万贷款是抵押房产被查封后发放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属于抵押担保范围,不应享有抵押权。
银行则认为,外省法院在查封后,未向其通知房产被查封,在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应对全部贷款享有抵押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物权法》第206条第(四)项规定,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即只要查封、扣押的事实发生,此后发生的债权就不享有抵押权,并不须有证据证明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已知道或应当知道房产被查封为前提。
因此,最终判决被告甲公司偿还贷款20________万元及利息,银行对其中贷款40万元及利息部分享有抵押权。
抵押权的案例篇220________年5月,荆某因生意周转,向宋某借款50万元,借期2年,利息15%,并以其所有的、位于某县的商品房(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抵押给宋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________年12月,荆某未经抵押权人宋某同意,也未将案涉房屋的抵押情况告知李某,又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案涉房屋转让给李某;协议约定:在签订协议时李某交付定金________元,交钥匙时再支付________元,待办理完过户手续再支付尾款________元;按约定李某向荆某支付了定金款和交钥匙需支付的房款后,荆某将案涉房屋交付给了李某。
什么是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人抵押权人有区别
什么是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有哪些区别?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看起来很像,就因为一个字的区别,它们的指代对象的权力义务都有所不同,尽管有申请过抵押贷款的朋友,我想也不是很清楚吧,那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是什么意思,它们的区别在哪呢?
什么是抵押人、抵押权人
【抵押人】抵押人也叫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通过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贷款)的履行。
当抵押人将自己的指定财产抵押给债权人时,抵押人就不能完全享受抵押物的所有权。
【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是接受抵押物的债权人,抵押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如果债务人为履约偿还债务,抵押权人有权处置抵押物,并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区别
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区别主要在于抵押权的归属问题,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提供用于抵押的特定财产所设定的物权。
抵押权是一种财产权,权利人可对之加以处分。
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或再为他人提供担保。
以住房按揭贷款为例,借款人就是抵押人,而放款银行就是抵押权人。
法律上关于抵押的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个体工商户。
李某,女,30岁,某银行工作人员。
2019年,张某因扩大经营规模,需要资金周转,遂向李某所在的银行申请贷款。
在贷款过程中,张某以其位于市中心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
合同约定,若张某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银行有权依法对该房产进行处置。
2020年,张某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银行遂向张某发出还款通知。
张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贷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张某偿还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对该房产进行处置。
一、争议焦点1. 抵押合同的效力;2. 银行是否有权依法对该房产进行处置;3. 张某应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2019年3月,张某向李某所在的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用于扩大经营规模。
在贷款过程中,张某以其位于市中心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
2. 抵押合同约定,若张某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银行有权依法对该房产进行处置。
3. 2020年,张某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
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于2020年8月向张某发出还款通知,要求其在15日内偿还贷款本息。
4. 张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贷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物的所有权归抵押权人所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抵押权人自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一年内,未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抵押权消灭。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抵押权人依法行使抵押权,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
2. 鉴于张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对该房产进行处置。
3. 法院判决张某偿还贷款本息,并授权银行依法对该房产进行处置。
抵押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经营一家小型装修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张三于2010年向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50万元。
由于张三的房产价值较高,双方协商一致,张三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住宅作为抵押物,签订了《房产抵押合同》。
合同约定,若张三不能按时偿还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置抵押房产。
2011年,张三因经营不善,装修公司陷入困境,导致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2012年,银行向张三发出催收通知,要求其尽快偿还贷款。
张三表示愿意偿还,但希望延期还款。
银行同意延期,但要求张三提供担保。
无奈之下,张三再次与银行协商,将另一套位于某市某区的住宅作为抵押物。
2013年,张三的装修公司宣告破产,张三无力偿还贷款。
2014年,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拍卖张三的抵押房产以偿还贷款。
张三对此提出异议,认为银行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张三的抵押房产是否合法有效?2. 银行的抵押权是否优先于其他债权人?3. 张三是否享有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1. 张三的抵押房产合法有效,银行对抵押房产享有抵押权。
2. 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
3. 张三不享有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但是,抵押权人不得以其抵押权对抗抵押人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抵押权案例集锦
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抵押权案例1.某县水泥厂和服装厂达成一份联营协议,约定由服装厂向水泥厂注入资金200万元,水泥厂每年支付给服装厂利润20万元,两年后归还服装厂的出资,并且服装厂的利润分配不受水泥厂盈亏的影响。
协议达成后,为保证水泥厂能正常履行协议,水泥厂请当地化肥厂以其自有厂房向服装厂提供抵押担保,并就抵押事宜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
[问题]1.抵押权是否已成立?为什么?2.如果化肥厂明知联营协议有问题仍提供抵押担保,应承担什么责任?分析:抵押权的从属性1.抵押权并未成立。
《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本案中,由于水泥厂与服装厂之间的协议明为联营,实际上是借贷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之间借贷是非法的,属无效行为,因此主合同实际上是无效合同,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自然也无效,抵押权不成立。
2.化肥厂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果化肥厂明知主合同有问题仍提供担保,应认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并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案例2.1996年6月23日,某甲向当地工商银行申请贷款,工商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某甲即同意以其所有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物。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
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双方并未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问题]1.房屋抵押权是否已生效?为什么?2、如果房屋抵押权尚未生效,工商银行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分析房屋抵押权的登记制度1.房屋抵押权尚未生效。
根据《担保法》第42条的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进行登记:(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3)以林木抵押的;(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
以上均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房产抵押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和李女士是一对中年夫妇,张先生经营一家小型工厂,李女士则是一名中学教师。
2018年,张先生的工厂因资金周转困难,急需一大笔资金用于扩大生产。
经过多方筹措,张先生了解到可以通过抵押自己的房产来获得贷款。
于是,张先生找到了李女士,希望以其位于市中心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
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张先生以其房产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了100万元的贷款。
贷款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4.5%。
银行在审查了相关材料后,同意了贷款申请。
2018年6月,贷款发放,张先生将贷款用于工厂扩大生产。
二、纠纷发生随着时间的推移,张先生的工厂经营状况逐渐好转,但同时也遇到了新的问题。
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张先生的工厂利润空间被压缩,导致他无法按时偿还银行贷款。
到了2023年,张先生已经累计拖欠银行贷款本息达30万元。
银行在多次催收无果后,决定采取法律手段解决此事。
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和李女士偿还贷款本息,并要求李女士的房产被拍卖以偿还债务。
三、法律分析1. 抵押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女士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抵押合同有效。
2. 抵押物的权利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物应当属于抵押人所有或者有权处分的财产。
本案中,李女士的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且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抵押物的权利归属,因此抵押物的权利归属明确。
3. 抵押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以抵押物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中,张先生未能按时偿还贷款,银行有权要求其提前清偿债务或者以抵押物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4.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本案中,张先生未能按时偿还贷款,银行有权要求拍卖李女士的房产以偿还债务。
房产抵押公证例子(3篇)
第1篇一、背景甲、乙双方因资金周转问题,经协商一致,甲同意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的房产(以下简称“抵押房产”)抵押给乙,乙同意接受抵押房产,并按约定向甲支付抵押款。
为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决定办理房产抵押公证。
二、公证事项甲、乙双方自愿申请办理抵押房产的抵押公证。
三、公证内容1. 抵押房产的基本情况:抵押房产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房产证号为XXXX,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土地证号为XXXX,土地面积为XXX平方米。
2. 抵押房产的权属情况:抵押房产归甲所有,甲对该房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3. 抵押房产的抵押情况:甲同意将抵押房产抵押给乙,抵押期限为X年,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4. 抵押款情况:乙同意向甲支付抵押款人民币XXX万元,抵押款分X期支付,每期支付人民币XXX万元。
5. 抵押权实现方式:在抵押期间,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有权依法行使抵押权,实现其债权。
6. 抵押权变更、转移情况:在抵押期间,未经乙书面同意,甲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抵押房产。
7. 抵押权的终止:在抵押期间,如甲、乙双方达成协议,乙同意解除抵押关系的,抵押权终止。
四、公证过程1. 甲、乙双方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抵押公证。
2. 公证员审核甲、乙双方的证明材料,确认抵押房产的权属、抵押情况等。
3. 公证员与甲、乙双方进行谈话,了解抵押房产的基本情况、抵押款情况等。
4. 公证员根据甲、乙双方的申请,依法出具《房产抵押公证文书》。
5. 公证员将《房产抵押公证文书》送达甲、乙双方。
五、公证结果公证员依法出具《房产抵押公证文书》,确认甲、乙双方抵押房产的抵押关系成立,抵押期限为X年,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六、注意事项1. 在办理房产抵押公证时,甲、乙双方应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
2. 甲、乙双方应明确抵押房产的基本情况、抵押款情况等。
3. 甲、乙双方应充分了解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抵押权的变更、转移情况等。
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抵押权人
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抵押权人1.抵押权人(甲方):姓名唐生,身份证号码44********8543,住所深圳,联系电话189******76322.抵押人(乙方):姓名黄生,身份证号码44*******6345,住所深圳,联系电话198******363.抵押人知悉本抵押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全部内容,主合同编号为:,主债务本金为40000,利息为1000,债务人李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20.1.9。
抵押人同意以抵押财产(详见抵押物清单)自愿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许生提供担保。
4.抵押人确认知悉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
5.抵押财产在签订本抵押合同之前已经出租,承租人为彭生,租赁期间为2019.3.15——2020.3.15,租金每12支付一次,每期租金3000,预付租金6000。
租赁期内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解除租赁合同赔偿承租人损失。
6.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7.抵押权人的主债权转让的,视为抵押权一并转让。
8.抵押人应为抵押财产购买不低于抵押担保范围同等金额的商业保险,并指定抵押权人为保险合同项下第一受益人。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9.主债务人转移主债务的,必须同时征得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同意。
10.抵押人应配合支持抵押权人做好申请抵押登记工作。
1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房子抵押字据范文
房子抵押字据范文
咱今儿个就把这房子抵押的事儿,明明白白地写在这张纸上。
抵押人(也就是我啦):[姓名1],身份证号:[具体身份证号码1],住在[具体地址1]。
抵押权人(就是借钱给我的好人儿):[姓名2],身份证号:[具体身份证号码2],住在[具体地址2]。
抵押的房子情况是这样的,房子位于[具体房屋地址],房产证号是:[房产证号码],这房子可是我的合法财产哦。
为啥要抵押呢?很简单,我[姓名1]从[姓名2]这儿借了一笔钱,总共是[借款金额大写和小写]元整。
为了保证这笔钱能按时还上,我就把这房子抵押给[姓名2]。
咱们约定好了啊,借款的期限是从[借款起始日期]开始,到[借款截止日期]结束。
在这个期间呢,我会按照我们之前商量好的方式还钱。
如果到了截止日期,我没有把钱还清,那这房子就归[姓名2]处置啦。
不过[姓名2]也不能太欺负人,处置房子得来的钱,先把我欠的本金、利息(如果有约定利息的话,这里要把利息怎么算也写上,比如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多少计算之类的)都扣除了,剩下的钱要是还有,就得还给我。
在抵押期间,我保证这房子不会再抵押给其他人或者进行其他损害抵押权人利益的事儿。
而且这房子相关的一些税费啊之类的,在抵押期间该我交的我都会按时交,不会让这房子出啥问题。
本字据是我们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啥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
如果以后因为这个抵押的事儿有啥纠纷,咱们就好说好商量,商量不成就按照法律规定来解决。
抵押人(签字并按手印):[姓名1]
日期:[具体日期]
抵押权人(签字并按手印):[姓名2] 日期:[具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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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61-87-07-08-0C
整理人 尼克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举例
抵押人董事(股东)会决议书
(抵押人)董事(股东)会于200 年月日在(地点)召开第次董事(股东)会,参加会议的有等共人,对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事宜达成一致。
本董事(股东)会对本单位所有的座落于鄞州区______镇(乡)_______村,土地使用权面积:_______平方米,宗地号为,土地证号为的宗地,自愿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作为向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的贷款的抵押物,土地抵押面积:______平方米。
如果本单位未按时归还贷款,本董事(股东)会愿意将上述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处置给抵押权人。
董事(股东)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201 年月日
(单位盖章)
抵押权人对上述决议书中董事(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负责。
201 年月日
(单位盖章)整理丨尼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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