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
论抵押权的效力
论抵押权的效⼒2019-08-29【摘要】抵押权的效⼒是抵押权制度的核⼼问题,本⽂从被担保债权、担保物、抵押关系当事⼈三⽅⾯⽅⾯论述抵押权的效⼒,研究抵押权的效⼒问题具有深远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担保债权;担保物;抵押权⼈;抵押⼈抵押权的核⼼是就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抵押权⼈在实现其优先受偿权的过程中必然与抵押⼈之间发⽣⼀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以,抵押权的效⼒涉及三个⽅⾯的内容,即抵押权对主债权、抵押物以及抵押权关系当事⼈的效⼒。
⼀、抵押权对被担保债权的效⼒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是指抵押权⼈实现抵押权时,得以优先受偿的债权的范围。
⼀般⽽⾔,抵押权效⼒所及的范围遵从当事⼈意思⾃治,以其约定确定。
但是在当事⼈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时,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通常不仅包括主债权,还包括主债权的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及实现抵押权的费⽤。
其中抵押权的设定并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由此,抵押担保的范围并不包括保管担保财产的费⽤。
(⼀)主债权主债权,也称为原债权、本债权,因为主债权是抵押权设定和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其为抵押权效⼒所及⾃不待论。
(⼆)利息此处所指利息仅为约定利息,因为法定利息属迟延利息之范围,适⽤法定范围,它属于违约责任的⼀种形式,应当归⼊损害赔偿⾦的范围。
我国《物权法》明⽂规定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利息,因此,不论债权⼈是否就债权利息予以抵押登记,利息债权应当属于被担保的债权,可以由抵押物受优先清偿。
(三)违约⾦违约⾦并⾮是抵押权当然的担保范围,需要抵押关系当事⼈对违约⾦做出明确的约定,且在抵押必须登记时加以登记⽅可⽣效作为抵押权担保的范围。
对此,各国民法⼀般要求,违约⾦作为主债权的附随性债权也属抵押权效⼒所及,但必须经登记;未经登记的违约⾦,不得就抵押物优先受清偿。
(四)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种合同责任。
其本质是交换的反映。
对此,国外民法尚⽆明⽂规定,我国担保法则明确列为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三章第五节 担保物权【注会2014】
3、抵押权人的权利 (1)保全抵押物 (2)放弃抵押权或者变更抵押权的顺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 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 ,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 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 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3)优先受偿权
【单选题】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双 方在合同中约定,乙的债权在期满后未受清偿时,该 房屋的所有权为乙所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抵押合同无效
B.抵押合同内容全部有效
C.抵押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D.抵押合同有效,但房屋所有权为乙所有的条款 无效
[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流质条款的问题。依《物权法》 规定,当事人之间禁止设定流质条款。当事人之间设 定流质条款的,该流质条款无效。但流质条款的无效 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故本题选项为D。 抵押合同不得约定流质条款,即抵押物的所有权 在主债权未受清偿时归债权人所有。流质条款为无效 条款,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 效力。
(4)抵押权人的代位权 (5)放弃、变更抵押权、抵押权的顺位 变更抵押权、抵押权的顺位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造 成损害 甲、乙、丙对同一房屋分别享有50万元、30万 元、100万元债权的抵押权,甲、乙、丙抵押 权分别为第一顺位、第二顺位和第三顺位。甲、 丙协议将甲、丙享有的抵押权顺位互换。后因 抵押人又向乙借款5万元,乙和抵押人协商将 自己第一次被担保债权总额变更为35万元。现 抵押物变现款为110万元。
【单选题】甲向乙借款,约定以自己的皇冠车抵押 与乙。双方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在抵押登记时, 登记为甲的奥迪车抵押给乙。因甲未能及时还款, 乙欲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只能对甲的皇冠车行使抵押权
论抵押权与质权竞合的效力关系-评《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1款
现 象 的 立 法 例 对 大 陆 法 系 的 现 代 民 法 产 生 了 广 泛 的影 响 。我 国 《 保 法 》和 台 湾地 区 的 《 产 担 保 交 易 担 动
担 保 物 权 并 存 同 一 财 产 发 生 竞 合 的情 况 下 ,各担 保 物 权 人 都 希 望 能 够 优 先 并 最 大 限度 地 行 使 自己 的 权 利 ,
2 抵 押权 与 质权 竞 合 的效 力 关 系
抵 押 权 与 质 权竞 合 的效 力 关 系 ,可 以分 为 三 种 情 形 予 以讨 论 :
同 一 财 产 上 能 否 既 设 定 抵 押 权 又 成 立 质 权 从 而 发 生 抵 押 权 与 质 权 的竞 合 ,理 论 与 立 法 上 的 主 张 存 在 分 歧 。大 陆 法 系 国家 的 法 、 、 德 日、瑞 士 的 立 法 例 , 将
法 》均 规 定 抵 押 权 的标 的物 可 以 为 动 产 。 而 质 权 的标 的物 之 一 也 为动 产 , 因此 , 同 一 动 产 上 , 可 能 会 出 在 有
以满 足债权清偿 的需要 。但遗憾 的是 , 我国 《 担保法 》
中 , 有 关 于 担保 物 权 竞 合 问题 的直 接 规 定 ,2 0 没 0 0年 9月 2 日最 高人 民 法 院 颁 布 的 《 于适 用 ( 9 关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担 保 的法 ) 干 问题 的解 释 》( 下 简 称 《 保 若 以 担 法解 释》 第 7 ) 9条 、 9 第 4条 对 有 关 担 保 物 权 竞 合 的 效 力 问题 作 了扼 要 规 定 ,但 不 太 完 善 且 有 值 得 商 榷 的地 方 ,不 能 完 全 解 决 司法 实 务 中存 在 的各 类 担 保 物 权 竞 合 的效 力 问 题 。本 文 拟 对 抵 押 权 与 质 权 竞 合 的 效 力 问
价金债权抵押权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买卖合同是常见的交易形式。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法律设立了抵押制度。
价金债权抵押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价金债权,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权利。
本文将从价金债权抵押权的设立、效力、实现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价金债权抵押权的设立1. 抵押权的设立条件根据《担保法》第39条的规定,设立价金债权抵押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抵押人具有合法的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达成书面抵押合同;(3)抵押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2. 抵押物的范围根据《担保法》第34条的规定,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具体包括:(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所有的动产;(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合法使用的不动产;(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价金债权抵押权的效力1. 抵押权设立的法律效力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物,否则抵押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处分行为。
2. 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抵押权设立后,抵押物的受让人、承继人、共有权人等第三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不得以抵押权未登记为由对抗抵押权人。
3. 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物,否则抵押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处分行为。
四、价金债权抵押权的实现1.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抵押权实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2)抵押权人请求实现抵押权;(3)抵押物具备实现抵押权的条件。
2. 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抵押权实现的方式主要包括:(1)折价;(2)拍卖;(3)变卖。
五、价金债权抵押权的法律后果1.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2.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保全权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保全,包括:要求抵押人提供担保、要求抵押人停止侵害抵押物等。
担保物权
第二节 抵押权
• 一、抵押权概述 • (一)抵押权的概念 •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 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 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 (二)抵押权的种类 • 1.不动产抵押权。 • 2.权利抵押权。 • 3.动产抵押权。
1999年5月,原告某药用玻璃厂与被告某运输公司签 订了一份运输协议。该协议约定:由被告对原告厂里生产 的玻璃药瓶进行运送,被告负责清点货物数量、规格并签 字认可,然后按原告指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完好无损地 交给收货方,并负责带回收货后的收条交原告入账后结算 运费。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履行,原告陆续支付运费1 0541元,至1999年10月,尚欠被告运输费26 941元,被告多次索要无果。2000年8月,原告又 让被告将价值83248元的药瓶运往某市化学制药厂, 途中被告私自将货扣至某仓库。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也通知原告于10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将对该货 进行处理。到期后,被告将货物以27540元卖出。诉 讼中,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给付扣除各种费用后尚欠 的16115元费用。 被告能否对价值8万余元的药瓶行使留置权?
• • • • • • 2.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征。 第一,最高抵押权的从属性较为缓和。 第二,最高额抵押权须预定最高债权限额。 第三,抵押财产特定。 第四,担保的债权为将来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 第四,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以对债权进行决算为必要。
(四)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决算期) 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3、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后,一般认为发生下列效力: (1)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一般抵押权。 (2)被担保债权的债权额确定。
抵押期限的法律规定期限(3篇)
第1篇一、引言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我国《担保法》中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抵押期限作为抵押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抵押权的设立、存续和消灭。
本文将围绕抵押期限的法律规定期限展开论述,旨在为广大法律工作者和金融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抵押期限的概念及法律依据1. 概念抵押期限,是指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有效期限。
在抵押期限内,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依法实现抵押权。
2.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合同未生效的,抵押权不设立。
抵押期限自抵押权设立之日起计算。
”《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抵押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消灭。
”《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随时行使抵押权,但应当给予抵押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抵押期限的法律规定期限1. 抵押期限的起算《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期限自抵押权设立之日起计算。
”因此,抵押期限的起算时间应以抵押权设立的时间为准。
2. 抵押期限的确定《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抵押期限届满,抵押权消灭。
”根据该规定,抵押期限的确定应以债务履行期限为依据。
具体如下:(1)当事人未约定抵押期限的,抵押期限应当与债务履行期限一致。
(2)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债务履行期限。
(3)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期限超过债务履行期限的,超过部分无效。
3. 抵押期限的延长《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随时行使抵押权,但应当给予抵押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因此,在抵押期限届满前,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延长抵押期限。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延长抵押期限。
(2)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抵押期限不得延长。
4. 抵押期限的届满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消灭。
此时,抵押人可以请求抵押权人返还抵押物。
四、抵押期限的法律效力1. 抵押期限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抵押期限对抵押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抵押权人在抵押期限内,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论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如何实现
论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如何实现摘要]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转让的效力以及抵押权的实现,一方面涉及债权安全和交易安全的协调,涉及利益的平衡;另一方面涉及交易安全与效率关系的处理。
但是,这些问题在我国法律中规定并不明确,导致抵押权在抵押物转让后是否可以追及存在理解上的混乱。
所以,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就显得极为重要。
[关键词]抵押权抵押物转让物上追及力物上代位性传统民法上,抵押人处分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抵押物的使用价值,使抵押物物尽其用,即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并不移转占有,也不限制其流通,抵押人仍可以出卖等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实现抵押物交易价值的最大化。
当抵押人处分抵押物时,对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是通过赋予抵押权人追及权的方法来实现的。
按传统民法的规定,不动产抵押后,抵押人的处分行为对抵押权不发生影响,抵押权仍对抵押人已处分的不动产而存在,抵押人有权追及至抵押财产的受让人而行使抵押权,这即是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然而,抵押人处分权与抵押权追及力各自的立法价值取向、制度功能不同,前者着眼于鼓励财富的交易,对交易安全有着特殊的欲求;后者着眼于确保担保债权的实现,要打破交易安全。
二者自诞生之日就天然存在矛盾和冲突,但无论牺牲那一权利都会制约抵押制度整体功能的发挥,如何使两个权利在同一制度体系中和谐共存,相得益彰,成为抵押权立法上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一、各国关于抵押权追及力与物上代位性的立法模式针对本文开篇提出的问题,各国立法设计了不同的制度组合体系,或者直接规定抵押权的追及力可以击破交易安全,牺牲抵押人处分权;或者引入抵押物转让价金物上代位制度,或者引入买受人代位清偿制度,以此协调抵押人处分权、买受人所有权、抵押权人追及权之间的冲突。
但总的一点,大陆法系各国对抵押期间内抵押物的流通基本上采取肯定的态度,允许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内转让抵押物,[2]但是,抵押物转让后,转让价金如何处分,抵押权是否能够继续追及买受人行使,各国规定并不统一,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立法模式。
论动产抵押权的设定及其公示效力
种绝 对权 , 具有 对抗 所有 第三 人 的效 力, 权 的存在 与变 动应 产 ” 物 的区别 。。 从上 面 的立法 例可 以看出 , 了美 国外 , 数 国家和地 区 对 除 多
该 对外 公示 于众 , 使当 事人 和第 三人 能够 知晓 , 则整个 社会 交 否
易 秩序 无法 维持 , 交易 安全 更 是无 从谈起 。以有 效 的方法 把物 权 动 产 抵押 的范 围都 有清 晰 的 界定。由于美 国法属 于 英美法 系 , 与 表 现 出来 , 物权 对抗 第三 人 的前提 。 示原 则成 为物权 变 动的 是 公 我 国的法 律体 系有 重 大差 别 , 以对我 们 的借 鉴意 义不 大 , 们 所 我
期 债务或 者发 生当事 人约 定的 实现抵 押权 的情 形时 , 权人 可 以 债 义 。美 国法对 动产 抵押 物 的范 围几乎 没有 任 何限制 , 《 国统 从 美 占有该抵 押物 并出卖 或 申请 法 院拍卖 , 卖得 价金优 先于 其他 就其
债 权人 受偿 的担 保方 式 。
一
抵押 标 的物 的范 围 , 当事人 才能 明确 从事 哪些 动产 交 易时 , 需要
般 情 况下 , 利用 动产 融 资只 能采用 质押 的 方式 , 并且 原则 考虑 动产 上可能 没定 了抵押 权 。 界定 可 以抵 押 的动 产范 围, 根 最
上 不允许 质押权 人使 用质押 物 , 而质 押人 由于不 占有 质押物 也 无 本 的原则 是动 产抵 押 权能 够公 示 , 主要 设 定在非 消耗 动产 上 。 且 法 使用它 , 这样 质押物 得 不到充 分利 用 , 成财 富闲 置 , 不能满 鉴于 飞机 、 造 也 船舶 、 机动 车辆 等交通 工具 价值较 大 , J 管理 及保 为J 强 u 各 这 足 经济 发展 巨大 的融 资要 求 。 了解 决 这个 问题 , 为 各国制定 了一 护 , 国法律通 常 对它 们采 用登 记 管理 的模 式, 些动产 被 称为 拟 。由于 这些 “ 拟制 不 动产 ” 的物 权变 动统 一采 用登 些 制度 , 如让 与担保 , 但是 最好 的方 式还 是动产 抵押 , 为让与担 “ 制不 动产 ” 因 保 在一个 动产上 只能 设定 一次 , 而抵 押可 以在一 个动 产上 设定 多 次 。但 是 正如前所 述 , 动产 抵押 设 定的 最大 障碍 是其 公示 问题 , 记 作为 公示方 式 , 在它 们上 面 设定抵 押 权没有 公示 上的障碍 , 所
抵押权
抵押权登记
• 抵押权自登记生效的财产范围: ①建筑物 及其他地上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 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正在建造的建 筑物; • 抵押权登记对抗主义的财产范围:①生产 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②交通运 输工具;③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抵押登记机关
• 4、抵押权人的处分权,包括对抵押财产本 身的处分权和对抵押权顺位的处分权。对 抵押财产本身的处分(191条)是指抵押人 转让抵押财产的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对抵押权顺位的处分(194条)抵押人以自 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 权、抵押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 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 内免除担保责任。
抵押权的标的物
•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财产可以设 定抵押:①建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② 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 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⑤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⑥交 通运输工具;⑦法律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 他财产。
抵押权的标的物
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
• • • • • 1、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处分权(191条); 2、重复设定抵押权; 3、抵押人的出租权(190条); 4、抵押人的收益权; 5、抵押人的追偿权。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14
第三节 抵押权的效力与实现
第二编 第十四章
抵押财产的变卖
抵 押 财 产 的 变 卖 是以一般买卖形式出售抵押财产,以所 得价款优先偿还抵押债权的一种方式。
《民法学》
第四节 特殊抵押权
第四节 特殊抵押权
第二编 第十四章
《民法学》
第四节 特殊抵押权
一、浮动抵押权
(一)浮动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学》
《民法学》
第三节 抵押权的效力与实现
第二编 第十四章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按 照原抵押权的顺位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添附物归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 于补偿金
在我国法律中,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各为独立的不动产 (权利),但基于房地之间的天然联系,为使建筑物取得使用土地的正当权 源,并合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目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处分建筑物时, 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 筑物亦一并处分
第二编 第十四章
浮动抵押权
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及 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 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 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学》
第四节 特殊抵押权
(二)浮动抵押权的效力
浮动抵押权的效力与动产抵押权的效力大体相同 最大的差别在于浮动抵押权有一个效力休眠期
第一节 抵押权概述
第二编 第十四章
将抵押权区分为
不动产抵押权
权利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
以抵押财产的类别为标准
抵押的法律效力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乙银行(以下简称“乙”)申请贷款500万元。
甲以其名下一处房产作为抵押物,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约定,甲将房产抵押给乙,乙在甲偿还贷款前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合同签订后,甲将房产过户至乙名下。
不久,甲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偿还贷款本息,并要求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抵押的法律效力问题,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抵押合同是否有效?2. 抵押权是否成立?3. 抵押权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三、法律分析1. 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抵押合同自抵押权人、抵押人以及债务人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采取书面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抵押合同有效。
2. 抵押权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抵押合同自抵押权人、抵押人以及债务人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此外,甲将房产过户至乙名下,符合抵押权的设立条件。
因此,抵押权成立。
3. 抵押权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未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抵押权消灭。
”本案中,甲无法按时偿还贷款,乙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因此,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抵押权成立。
甲无法按时偿还贷款,乙有权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据此,法院判决甲偿还乙贷款本息,并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抵押的法律效力问题,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抵押合同的有效性:抵押合同是抵押权设立的基础,其有效性对于抵押权的设立至关重要。
论抵押权人的抵押物保险金请求权
Discuss Claim Right of Mortgagee for Insurance Money of Estate under Mortgage 作者: 陶丽琴
作者机构: 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0
出版物刊名: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页码: 70-74页
主题词: 物上代位 法定债权质押 保险金 请求权 物权法
摘要:现有担保法律规范确认了抵押权对抵押物保险金的物上代位效力,但我国现行的物上代位制度以法定抵押权的法律构成为基点.设定了通过法院财产保全程序实现物上代位的途径,该制度设置缺陷明显;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的制度设置应以公平基础上实现安全、高效、便捷之价值目标为立法取向,以法定债权质作为物上代位的法律构成.使抵押权人享有对抵押物保险金的直接请求权,从而使物上代位效力对保险金给付义务人也具有约束力,使抵押权物上代位效力的实现能真正得到保障。
物权法(草案)中担保物权物上代位制度的设置,并未解决原制度构架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建议立法中明确抵押权人对代位物的直接请求权和代位物给付义务人的相关义务,并对担保物权其他相关法律规范加以完善。
抵押权代持行为的效力认定
抵押权代持行为的效力认定抵押权代持行为的效力认定,是指在抵押权实际行使中,抵押人委托代持人代为行使抵押权的行为,该行为产生的效力的确认问题。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抵押权代持行为的效力认定,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抵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权法》等。
在这里,本文将会从法律层面进行深入探讨,分析抵押权代持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
一、抵押权代持行为的效力在抵押权代持行为中,代持人代为行使的抵押权对他人的效力是存在问题的。
根据我国《抵押法》的规定,抵押权的效力是针对抵押标的物之间的关系产生效力,并不存在对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关系的效力。
因此,抵押人委托代持人代为行使抵押权时,对第三人的效力认定存在争议。
然而,根据《债权法》的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第三人(包括代持人)产生效力,这也就意味着,抵押权代持行为中,代持人代为行使的抵押权是对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具有效力的。
同理,我国的一些司法实践中也支持了这一观点。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借款人与抵押人之间另有协议,授权抵押人代为行使抵押权的,对抵押物质权的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这也就意味着,抵押权代持行为中,代持人代为行使的抵押权是产生了效力的。
二、抵押权代持行为的效力认定条件虽然抵押权代持行为产生的效力在法律上并不容易认定,但是在具体实际操作中,一旦满足一定条件,效力的认定就会变得比较明显。
下面是一些关于抵押权代持行为的效力认定条件:1.约定明确抵押权代持行为需要达成的第一条件就是要求双方在协议中对代持行为做出明确的约定。
该约定需要包括债务、抵押物和代持人以及代持人权利义务等方面的约定。
只有在协议中对上述内容做出清晰的规定,才能够明确抵押权代持行为中代持人的权利义务,充分确保抵押权代持行为达成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代持人无违法行为抵押权代持行为中,代持人无违法行为是必要条件之一。
代持人在代为行使抵押权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做出正常、合法的行为。
论抵押权效力的法律完善
抵 押权 是 指债 权 人对 于 债务 人或 第 三 人不 移转 占有而 提 供担 保 之 物 , 债务 人 不履 行 债务 时 , 在 有权
就 其 卖 得 的 价 金 优 先 受 清 偿 的 担 保 物 权 。 这 是 一 般 意 义 的 抵 押 权 概 念 。 押 权 的 效 力 , 指 抵 押 权 成 立 抵 是
侵 害 的权 利 。 者认 为 , 律 还应 规定 第 二种 救济 办 笔 法
法—— 让 抵押 权提 前 实 现 , 便在 法 律 的威 严下 , 以 约
束抵押人( 一般 是 债 务 人 ) 保 障 抵 押 权 人 ( 权 人 ) , 债 的利 益 。 因为 , 果 抵 押 人无 视 抵 押 权 人 的 物权 请 如 求, 对遭 其损 害的 抵押 物不 予 以恢 复原 状 , 也不提 供 担保 , 则其行 为既 构成 了对 抵押 权 人 的物权 的侵 害 , 又致 使 抵押 成 立 的 债 权债 务 信 用 基 础受 到 了动 摇 ,
且, 由于 抵押 人 对抵 押权 人物 权 明显 表示 出不 重视 , 如 对抵 押 权 人 的物 权 请 求 无动 于衷 , 这很 难 保 证 其 不会 在 将 来 对抵 押 物 或 抵 押 物 的替 代 物 继 续 侵 害 , 致使 抵押 期 限届 满 时 , 押 物的 价值 受到 损 害 , 权 抵 债
押 权 的处 分 权 以及 优先 受偿 权 。
( ) 抵 押 权 受 侵 害 时 抵 押 权 人 的 权 利 一 在 《 保法》 5 担 第 1条 规 定 , 抵 押 人 的 行 为 足 以 使 “
抵 押 物 价 值 减 少 的 , 押 权 目的 有 偏 差 , 利 于 经 济秩 序 的 不
论城市房地产抵押担保中抵押登记的效力
房地产是否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回答是肯定 的. 根
据《 担保法》 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 我国城市房地产抵
押实行登 记要 件文 件 , 因此 , 押登 记 成 为 抵 押 合 抵
不能对抗第三人 , 而且在当事人 间也不产生效力 《 担保法》 4 、 4 条规定 , 第 l第 2 以城市房地 产抵 押
产管理法》 4 条和《 第 8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
2 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的公示作用
所谓公示, 是指房 地产物权在变动 时, 必须将 该物权变动的事 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 向社 会公 开, 从而使第三人知晓该物权变动 的事实 , 以避免 第三人在相关经 济交往中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 全. 房地产物权 的变动之所 以需要公示 , 由该特 是 定物权的性质本身所决定的 . 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 以及优先的效力 , 如果该 物权的变动不采用一定 的 的公示方法 , 抵押权人 ( 债权人) 虽然享有该物权 , 但第三人并不知晓, 而抵 押权人要向第三人主张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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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李志宣 : 论城市房地产抵押 担保中抵押登记 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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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以地上定着物 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的, 以核发 土 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 续. 本案是房地产抵押 , 符合《 担保法》 4 条第 l 第 2 2 条的规定 , 为此 , 必须依法进行登记, 自登记之 日起 生效, 为此 , 必须 依法进 行登 记 , 自登记 之 日起生 效 . 由于对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而归于无 本案 效, 应按无效( 抵押) 合同处理 .
均未还款 , 抵押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 . 笔者认为 , 根 据《 担保法》 4 条的规定, 第 l 即当事人 以该法第 4 2
论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在建工程作为抵押标的的物权转让
损 。因而,物权法中 “ 抵押物转让应 当取得抵押权人 同意”
mo t r g a g e e , t h e mo r t g a g o r a n d b u y e r s , wh i c h w i l l ma k e s y s t e m o f t h e i r g h t o f mo r t ag g e b i r n g mo r e c o n v e n i e n t t o a l l s u b j e c t s o f r i g h t , a n d
【 关键词 】物权追及效 力;在建 工程 ;替代 清偿 ;登记制度 【 中图分 类号 】D9 2 2 . 2 9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0 0 8 . 1 1 5 1 ( 2 0 1 3 ) 1 0 - 0 1 4 8 . 0 2
On t he e ic f a c y o f c l a i m o f mo r t g a g e
房者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此时 ,作为借款人 的开 发商 若在贷
款 合 同 规 定 的期 限 内无 力 归 还 所 借 资 金 ,银 行 通 过 拍 卖 、 变
卖抵 押不动产 的方式来 实现 自身的债权 的行 为势 必与购 房者
的房屋所有权产 生冲 突,合理的化解这一矛盾涉及抵 押权追
及效力的应用,也将体现立法的公平与适当。
Ab s t r a c t : Ba s e d o n t h e a n a l y s i s o f Ch i n a ’ s c u r r e n t l a w o f t h e e f i c a c y o f c l a i m o f mo r t g a g e , we t r y t o i f n d a b a l a n c e p o i n t a mo n g t h e
论抵押物的转移与抵押权的效力
◆法 学研 究
论抵押物 的转移 与抵押权 的效力
陈 业 业
摘 要 抵押 物 转 让制度 与抵 押 权人 、 抵 押人 和抵 押 物受 让人 三者之 间的利 益 关 系息 息相 关。在抵 押 物转 让过程 中, 抵 押 权 人 与 受让人 的利益 , 可能 发生 许 多的 冲 突。抵押 物 让 与 , 以及抵押 物 效 力的难 题 , 也是 当前 各 国相 关法律要 解 决的一 个 焦点 。本 文通 过 对我 国 关于抵 押权 转 让 立法演 变的的 分析 , 以物尽 其 用和 利益 平衡 两 大理 念进 行指 导 , 对构 建我 国抵押 物
益、 使用 和 处分这 ~ 抵押 物 的权 利 。在抵 押 物 的处分 中 , 抵 押物 转 让是 处 分 的一种 典型 类 型 。 在这 一法 律 过程 的 实施过 程 中 , 执
( 二) 担保 法相 关规 定
担 保法 是与抵 押行 为 直接 相关 的法律 。在 我 国 《 担保法 》 中
体 的所有 权 , 抵 押 人还 是可 以 自主 处分 这一 物体 的。第 三 , 中立 关 各方 权 益起 到 了推进作 用 。
观 点。 该观 点认 为 在抵 押 物转 让 的过程 中,要 对 抵押 物进 行 分
类, 将抵 押 物分 为动 产 和不 动产 两类 , 要 允许 不动 产进 行 自由转
务, 或者 出现 约 定 中应 该履 行抵 押权 的 情形 时 , 债权 人 就有权 利 平 。 但 是这 一条 例在 实施 中 , 削弱 了抵押 权利 人现 实履行 这种权
获 取该 财 产 , 并 优 先受 偿 。 抵押 权 是抵 押权 人 利用 对抵押 物 的交 利 的程度 , 对抵 押人和 抵押物 的接 受者 , 都造成 了一定 的损害 , 尤 换 价值 进 行支 配 , 从而 保证 其债 权 得到 优 先受 偿 的权利 。 但 是在 其 是抵押 物受让 人 的权益受 影响 较大 , 同时对 抵押物 的有效 利用 实 际过 程 中 , 抵 押物 仍 然在 抵押 人 的手 中 , 抵 押人 保 留 占有 、 收 率 也造成 了降低 , 不利 于物 的流 转 。
论抵押权和质权竞存
( )抵 押 权和 质权 竞 存 的 条 件 二
第一 , 抵押权人和质权人须为非同一主体,抵押人和 出
质 人 原 则 上 为 同 一人 。 如若 抵 押 权 人 和 质 权 人 为 同 一人 即受 益人 为同一人,那么对于其来讲 , 只有两个担保物权 能否全 部实现的 问题,没有哪一个优 先实现 的问题 。换句话说,抵 押权和质权之中先实现哪一个 , 只能实现哪一个并没有大的 利害冲突 。即没有 “ 。如果抵押人和 出质人 为两个或两 竞”
2 1 00
论坛
二 卷
论抵押权和质权竞存
赵 严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武汉
40 7 ) 30 4
摘 要 : 抵押在 当今各国的民事实 践中被广泛采用,被称 为 “ 担保之王 ” 。抵押权与质权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公示方法 的 不同。为 了厘清二者竞存时的优先效力,本文在对二者比较分析 的基础上 ,引出效力优先 问题 。在着重分析抵押权和质权竟 存 时 的 国 内立 法 、影 响二 者 优 先性 的 因素 之 后 ,分 情 形 讨 论二 者 竞 存 时 , 何者 优 先 。 关键 词: 抵押权 ;质权;竞存
一
个 以上人,则抵押物和质物 要么为两个动产 , 么为同一动 要 产上 的不同部分或份额 ,除非, 抵押人和出质人 对于抵押 物 ( 质物 )共同共有 。 第二,二者指 向的对象 是同一个动产 。如若 二者指 向非 同一动产, 则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担保物权 , 债权人各 自行使,
彼 此 之 间 没有 “ ” 合 。 第三, 该动产标的的价值押权和质权竞存 的效力 ( )我 国立 法 状 况 一 在物 权 法 实 施 之 前 , 主 要适 用 《 担保 法 》第 4 3条 以及 《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 若干 问 题的解释 》 7 第 9条第 1 。 物权法》 款 《 并没有废止 《 担保法 》 , 而是在第 18条 明确规定: 担保法与本法 的规定不一致 的, 7 “ 适用 本法 。 ”并且物权法在一些方面对 《 担保法》还有所发 展,比如 :抵押权可 以适用 善意取得制度等 。 依照我 国 《 担保法》第 4 3条规定,当事人 以 自愿办理 登记 的财产抵押,未办理抵押物登记 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理 论 界对 该 条 提 出 质 疑 :“ 三 人 ”的范 围如 何 确 定 ?其 主 第 观心理状态要不要 纳入 到考虑范畴? 《 物权法》就此问题做 出了回应 , 18条规定: 以本法第 10条第一款第 四项 、 第 8 “ 8 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 、 航空 器抵押的 , 抵押权 自抵押合 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 ,不得 对抗 善 意 第 三 人 。 ”
辽宁大学法学院学硕考研真题集合【2002-2018】
辽宁大学法学院学硕考研真题集合【2002-2018】辽宁大学2002年法学考研真题 (1)辽宁大学2003年法学考研真题 (2)辽宁大学2004年法学考研真题 (3)辽宁大学2005年法学考研真题 (5)辽宁大学2006年法学考研真题 (6)辽宁大学2007年法学考研真题 (7)辽宁大学2008年法学考研真题 (8)辽宁大学2009年法学考研真题 (9)辽宁大学2010年法学B卷考研真题 (11)辽宁大学2010年法学A卷考研真题 (12)辽宁大学2011年法学A卷考研真题 (15)辽宁大学2011年法学B卷考研真题 (17)辽宁大学2012年法学A卷考研真题 (20)辽宁大学2012年法学B卷考研真题 (22)辽宁大学2013年法学A卷考研真题 (23)辽宁大学2013年法学综合课B卷考研真题 (27)辽宁大学2014年法学专业课A卷考研真题 (29)辽宁大学2014年法学综合课B卷考研真题 (32)辽宁大学2015年法学专业基础课B卷考研真题 (34)辽宁大学2015年法学综合课A卷考研真题 (37)辽宁大学2015年法学综合课(三)A卷考研真题 (40)辽宁大学2016年法学专业基础课A卷考研真题 (41)辽宁大学2017年法学考研真题 (47)辽宁大学2018年法学考研真题 (54)辽宁大学2002年法学考研真题民法一、名词遗赠表见代理社团法人预期违约占有改定添附不安抗辩权善意取得自助行为隐名合伙二、简述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物权的表示方法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三、论述论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及立法的价值取向论我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及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定及法律意义刑法学一、名词属地原则身份犯不可抗力继续犯从重处罚特别累犯强迫职工劳动罪侵占罪非法行医诽谤罪二、简述过于自信过失的概念、构成要素及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和对象票据诈骗罪的客观要件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三、论述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及其刑事责任玩忽职守罪的概念、特征及其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辽宁大学2003年法学考研真题刑法学,民法学一、名词连续犯单位犯罪法定刑妨害作证罪滥用职权罪相对权无限责任遗赠附随义务提存二、简述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债权与物权的区别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转化为杀人罪的条件代理与行纪的区别法人独立性的主要表现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三、论述共同犯罪的认定如何理解我国刑罚的目的从抵押权的物权特性分析其经济作用法理一、名词义务法律部门诉讼结构法律解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二、简述法律推理的特征法对利益的作用三、论述法律程序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条件辽宁大学2004年法学考研真题刑法学,民法学一、名词首要分子犯罪预备集资诈骗罪侵占罪玩忽职守罪间接代理财团法人先契约义务行纪合同过失相抵原则二、简述特别自首的概念和成立条件减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表见代理的概念及其构成的特别要件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和主要特征三、论述论刑法中的简接故意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物权变动的原则及对我国物权立法的指导作用法理一、名词法制现代化立法体制法律程序法律现代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二、简述法律适用中辩证推理的特点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三、论述论衡量法律程序公正性的标准论法的局限性(举例)辽宁大学2005年法学考研真题刑法学,民法学一、名词犯罪复杂客体犯罪故意假想防卫酌定量刑情节伪证罪除斥期间占有该定集合物法人机关过错推定二、简述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犯罪未遂的法律特征普通累犯的构成要件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无权代理与滥用代理权的区别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三、论述运用共同犯罪构成要件原理分析哪些情况不构成共同犯罪从用益物权的特征分析用益物权的发展趋势论债权人的代位权法理一、名词法律事实法律概念权利法的形式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二、简述中国法制现代化道路的主要特征程序法对实体法的相对独立性三、论述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特点及其国情根据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辽宁大学2006年法学考研真题刑法学,民法学一、名词犯罪主体假想防卫刑罚消灭抗税罪传播性病罪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表示自助行为无因管理代位继承二、简述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要约需具备的的条件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退伙的效力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侵害赔偿的责任原则三、论述论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及处罚原则论洗钱罪的认定论《担保法》中抵押物登记及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借鉴意义法理学一、名词法律职业法的生成法律继承法律责任的归结行为能力二、简述简述司法过程中适用辩证推理的具体情况简述法律关系特征三、论述论法律程序的作用论法律监督的功能辽宁大学2007年法学考研真题刑法学,民法学一、名词解释刑事责任能力间接故意立功非法经营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特定物再代理形成权债务承担指示交付二、简述题1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异同点2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3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4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5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6承诺的概念和应具备的条件三、论述1论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及法律结果2论抵押权的实现3论共同危险行为及其与共同加害行为的区别法理学一、名词解释1法律体系2法律关系3法律程序4法的实效5法的作用二、简述题5简述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关系.6简述法律方法的特征.三、论述题1试述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主要学说和国家实践.2论我国法律解释权限的划分.3论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辽宁大学2008年法学考研真题刑法民法一、名词解释支配权意思表示宅基地使用权损益相抵规则人身权刑法的溯及力刑事责任年龄犯罪未遂重大立功二、简述题我国物权法上善意取得的条件代理权行使的原则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间接故意的特征及常型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三、论述题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我国物权法上物权的基本结构论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及其刑法规定法理学国际法一、名词解释法律解释法制改革权利能力法律原则义务二、简答题简述处理此类法与彼类法冲突的规定简述法的价值整合的原则三、论述题论法律事实论维护人与社会和谐的法律机制辽宁大学2009年法学考研真题一、名词解释预告登记有限合伙救济权浮动抵押同时履行抗辩权犯罪对象单位犯罪假释招摇撞骗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二、简答题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的规则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概念及其含义简述刑罚的功能自首与坦白的区别三、论述题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我国控制死刑的必要性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法理学一、名词解释法律解释法律关系行为能力权利法的效力二、简述题简述法律程序的特点简述法的价值体系的基本特征三、论述题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论法律职业思维的特点经济法一、名词解释行业中介组织自治权利横向垄断协议商业秘密消费者经营性国有资产二、简述题简述企业法的概念和特征简述税法的构成要素三、论述题论述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认定及其滥用的表现形式论述科学发展观与中国经济法的理念辽宁大学2010年法学B卷考研真题民法学试题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分)1 相对权2身份行为3有限合伙4行纪合同6 无过错责任原则二、简述题(每题10分,共40分)1 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2 人格权的法律特征3 公平原则的体现4 民法上物的法律特征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试述基于法律行为变动物权的规则刑法学试题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分)1犯罪对象2犯罪未遂3防卫过当4一般累犯5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二、简述题(每题10分,共40分)1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的异同2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异同3 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4 信用卡诈欺罪的构成特征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论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及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辽宁大学2010年法学A卷考研真题法理学试题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分)1法律规范2道义责任论3法治4法律移植5 法律论证简述题(每题10分,共40分)1 简述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的区别2 简述法律行为的特征3 简述守法的根据和理由4 简述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论述题(20分)论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经济法试题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分)1经济法理念2垄断协议3财政转移支付4土地使用权划拨5累进税率简述题(每题10分,共40分)1 简述社会中间层主体与政府主体的关系2 简述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3 简述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的区别4 简述中央银行的公共服务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试述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职权国际法试题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分)1国际习惯2国际地役3国家承认4紧追权5 国家主权简述题(每题10分,共40分)1 简述国际法的特征2 简述实施外交保护的条件限制3 简述国家的基本权利4 简述国际组织的特征三、论述题(20分)论述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并运用此知识对中国的边界领土问题做简要分析刑事诉讼法试题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分)1被害人2立案管辖3间接证据4侦查5评议简述题(每题10分,共40分)1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所享有的诉讼权利2 简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3 强制措施适用遵循的原则4,第一审公诉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的适用范围和审理方式三、论述题(20分)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辽宁大学2011年法学A卷考研真题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六题,60分)区分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的意义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保护请求权的区别集合犯的概念和成立要件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和适用方式逃税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二、论述题(每题20分,共三题,60分)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及国家所有权的保护方式确定损害赔偿数额考虑的因素试述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不同情形及处理原则三、案例分析(每题15分,共二题,30分)案例1.某商场与某电子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约定2008年12月1日电子公司向商场交付电视机(等离子海尔牌)200台,约定价格每台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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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
抵押权本质上为担保债权实现的价值权。
抵押权人所得支配者仅为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而非抵押物的用益价值。
因此,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对抵押物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乃至处分的权利。
首先,抵押人可以在同一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
《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抵押权的顺序清偿。
因此,抵押人有权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充分发挥财产的担保价值,以利于资金的融通。
在我国,对于一物之上存在数个抵押权的,采取顺位升进主义。
其次,抵押人得在抵押物上设定用益物权。
该用益物权的设立,须不会是抵押权因此二受到影响,即不因此而降低抵押物的价值。
否则,抵押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除去此项权利。
若该项用益物权成立于抵押权之前,则依物权的优先效力,成立在线的用益物权不受成立在后的抵押权的限制。
接着,抵押人有出租抵押物的权利。
《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另外,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最后,抵押人有转让抵押物的权利。
《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无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抵押期
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同一,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当抵押物转让所得价款高于债权数额时,超过的部分直接归抵押人所有,而不需提存;若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尚不足以清偿债权,则债务人对不足清偿的债务部分仍然负有继续清偿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