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的种类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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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登记中的抵押范围

不动产抵押登记中的抵押范围

不动产抵押登记中的抵押范围
不动产抵押登记中的抵押范围是指抵押人将其拥有的不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物所涉及的范围。

在抵押登记过程中,抵押人需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

登记机构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登记要求,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范围进行审核确认。

一般情况下,抵押范围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权益。

具体涉及哪些权益以及权益的范围,可能会因地区、法律规定、债权协议等因素而略有差异。

在中国,抵押范围通常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其他与不动产相关的权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抵押范围不能超出抵押人所拥有的合法权益范围。

如果抵押范围存在争议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登记机构将有权拒绝登记或进行调整。

总之,在不动产抵押登记过程中,抵押范围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它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和抵押物的价值评估。

建议在进行抵押登记前,详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以确保合法权益和风险控制。

房地产抵押基础知识培训

房地产抵押基础知识培训

房地产抵押基础知识培训余源鹏房地产大讲堂房地产基础知识培训网1.房地产抵押的相关基础概念知识房地产抵押基础知识培训(1)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房地产按揭是房地产抵押的一种形式。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2)现房抵押,是指抵押人以自有房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3)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房地产抵押基础知识培训(4)购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金融机构代其支付剩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该金融机构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5)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指房地产抵押关系设定后,当事人按房地产登记管理权限向市或区、县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地产其他权利的登记。

房地产抵押登记分成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的权利设定登记;二是权利内容变更时的变更登记;三是权利消除时的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房地产抵押基础知识培训房地产抵押的相关基础知识解答(1)预购房地产如何进行抵押登记?预购房地产抵押时,应提交《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书等文件.登记人员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书加盖抵押专用章。

(2)同一抵押物设若干抵押时,如何办理登记?根据《抵押贷款管理规定》的规定,以同一房地产设定若干抵押时,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权前,须将设定的抵押权限告知各抵押权人,抵押权的顺序以核准登记的先后为序。

(3)共有房地产如何设定抵押?共有房地产,每个共有人都有权对该房地产设定抵押权,但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按份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时,以抵押人本人所有的份额为限;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时,全部房地产均为抵押财产,抵押物变卖时,其他共有人员负连带责任,在以变卖款偿还债务后,其他共有人有权向抵押人追偿。

以房抵债的法律效力(3篇)

以房抵债的法律效力(3篇)

第1篇一、引言以房抵债,即债务人将自己的房产抵押给债权人,以偿还债务。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以房抵债的方式在民间借贷、企业债务等方面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以房抵债的法律效力,以期对相关当事人提供有益参考。

二、以房抵债的法律效力概述1. 以房抵债的法律性质以房抵债属于抵押担保的一种形式,其法律性质为抵押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优先受偿。

2. 以房抵债的法律效力(1)抵押权设立以房抵债的抵押权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抵押财产有处分权;②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书面抵押合同;③抵押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2)抵押权实现抵押权实现是指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将抵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

以房抵债的抵押权实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②抵押权人依法行使抵押权。

三、以房抵债的法律效力争议1. 抵押权登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然而,实践中存在抵押权未登记的情况。

对此,有观点认为,抵押权未登记不影响其法律效力,抵押权人仍可依法行使抵押权。

但另一种观点认为,抵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

2. 抵押权优先受偿问题以房抵债的抵押权是否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抵押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因为抵押权是在债务成立前设立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抵押权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 抵押权变更问题在以房抵债过程中,抵押权人可能需要对抵押财产进行变更,如抵押权的转移、抵押财产的追加等。

略论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

略论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
2 1年 1 00 1月
NO 2 V.010
文 海 艺 苑
L T ER A RY G A LLER Y l
略论房地 产抵押权 的实现
郭 晶岩
( 白城 市气象局 , 吉林 白城 17 0 ) 30 0
摘 要 : 地产 抵 押 权 的 效 力 包括 主债 权 存 续 期 间 的效 力和 抵押 权 实现 过 程 中有 关行 为 的 效 力 。 法 院 房 执 行 过 程 中 , 于 转 移 土 地使 用权 、 屋 所 有 权 裁 定 的 效 力 , 送 达 权 利 受让 人 后 即发 生法 律 效 力 , 对 房 在 并 不是 行 政 机 关 办理 登 记 后 才发 生权 属 变更 或 转 移 的 效 力 。 房 地 产抵 押 权 的 实 现 方 法有 折 价 、 卖 、 拍 变 卖。 关键词 : 押权 ; 抵 权利 冲 突 ; 押 合 同 抵 中 图分 类 号 : 2 . 文 献 标 识 码 : 文章 编号 : 5 5 1 (0 2 — 1 8 0 D9 04 A 1 0 — 3 2 1 2 0 — 1 0 2 0) 9


房 地产 抵押 权 实 现 概 述
际上 是 有 影 响 的 :
房地产抵押权实现实际上也是房地产转让 ,根 据土地状 况可以分为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抵 押。不同种类 的土地上
的 房地 产 抵 押 , 实 现 时 有 不 同 的要 求 。 押 权 在 实 现 过 程 中 在 抵 还 受 到 的 如 下 权 利 限 制 : 、 先 购 买 权 , 、 先 权 , 、 先 承 1优 2优 3优
进 行 协 商 处分 抵 押 物 , 须 在 法 院 执 行 程 序 中 存续 期间的效力 和抵押
权 实 现 过 程 中有关 行 为 的效 力 。 ( ) 债权存续期间的效力 一 主

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书的法律效力

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书的法律效力

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书的法律效⼒我国的不动产实⾏的是登记⽣效主义,如果双⽅当事⼈要订⽴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是需要平等协商的,并且需要签字确认的。

如果要设⽴抵押权的,是需要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

那么,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书的法律效⼒有哪些?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抵押合同仅具有债权⾏为的性质,抵押登记则是物权⾏为。

当事⼈之间存在抵押合同,仅能产⽣债权⼈对抵押⼈的登记请求权,⽽不能直接产⽣抵押权,抵押合同的成⽴与⽣效与抵押权的成⽴与⽣效应严格区分。

抵押合同⽣效是指在当事⼈之间产⽣约束⼒,抵押权的⽣效则意味着物权对世效⼒的产⽣;抵押合同的⽣效并不当然意味着抵押权的成⽴,登记才可产⽣抵押权的设定。

因此,在抵押登记主义条件下,登记应为抵押权成⽴的条件,⽽不应为抵押合同的⽣效条件,⼀般⽽⾔,抵押合同应⾃签订之⽇起⽣效。

我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该规定认为,对于以法律规定必须进⾏登记的财产签订的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登记之⽇起⽣效。

该规定势必将抵押登记请求权的⾏使置于⾮常尴尬的境地,不能有效的保护债权⼈的利益,使双⽅设⽴抵押合同的意思难于实现。

因此,未来⽴法应将抵押合同的成⽴与⽣效与抵押权的成⽴与⽣效分割开来,并对登记请求权明确规定。

最⾼⼈民法院2000年颁发的《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登记⽣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违背诚实信⽤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受到损失的,抵押⼈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说该规定在纠正担保法上述规则⽅⾯做出了⼗分积极的努⼒。

从法律条⽂上看司法解释的内容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致,它的基本要求是,抵押合同签订虽然没有进⾏不动产登记,但是有过错的抵押⼈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做法符合物权与债权相区分、物权变动与物权变动的法律根据相区分的法理,也符合正在进⾏的物权法和民法典⽴法⽅案中的做法。

如果要求抵押⼈承担责任,就⾸先要承认抵押合同的约束⼒,这实际上就是承认了抵押合同作为物权变动根据之⼀的效果。

房地产抵押

房地产抵押

• 《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房地产 不得设定抵押权: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 房地产 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重要纪 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4.以依法公告列入拆 迁范围的房地产 5.以依法被查封、扣押、 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依法 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一.房地产抵押
• 1.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 产的占有权, 而将该财产抵押作为债权的 担保,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债权人有 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 拍卖、变卖抵 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2.房地产抵押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 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 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 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 为。当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 以抵押 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房地产抵押的一般规定
• 1.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可以将几宗房地产一并抵 押,也可以 将一宗房地产分割抵押。 2.以依法取 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 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3.以享有国家优惠政 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房 地产权利 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 4.国有企业、事 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 抵押 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5.以集 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 制企 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 关备案。

• 11.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 符合房地 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2.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 情况告知 债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 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13.企、事业单位法人分立 或合并后,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 其权利与义务 由拥有抵押物的企业享有和承担 14.抵押当事人 约定对抵押房地产保险的,由抵押人为抵押 的房 地产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承担。 15.房地产抵 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 财 产。

以房抵押债法律效力(2篇)

以房抵押债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逐渐繁荣,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贷款购房。

然而,在购房过程中,借款人往往需要将自己的房产抵押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得贷款。

房抵押债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其法律效力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房抵押债的概念、法律效力、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房抵押债的概念房抵押债,是指借款人为获得贷款,将其名下的房产抵押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房产作为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产,以实现债权。

三、房抵押债的法律效力1. 抵押权的设立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并在抵押合同中明确抵押物的范围、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2. 抵押权的公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抵押权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抵押物的登记机构申请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 抵押权的实现在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产。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 抵押权的消灭抵押权因以下原因消灭:(1)抵押权实现:抵押权人依法实现抵押权,抵押物归抵押权人所有;(2)抵押权消灭:抵押权因抵押合同解除、抵押物灭失等原因而消灭;(3)抵押权放弃: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

四、相关法律规定1. 《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对抵押权的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

2. 《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关于担保的基本法律,对抵押权的规定具有补充性。

3.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抵押登记、抵押权的设立、实现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五、结论房抵押债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其法律效力受到我国相关法律的保障。

抵押权的名词解释有什么特征

抵押权的名词解释有什么特征

抵押权的名词解释|有什么特征抵押权的名词解释: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抵押权的种类:(一)不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

不动产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转移对其的占有即可达到担保之目的,因此在实践中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

(二)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

动产抵押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都可以称为抵押的标的物,有一些动产是不适合成为抵押标的物的。

动产抵押的特征仍是抵押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否则将与质押无异。

(三)权利抵押权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

对于何种权利可以成为抵押的标的物,一般法律都会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可供抵押的权利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权。

(四)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的抵押形式。

最高额抵押具有下列特征:1、抵押担保的是将来的债权,现在尚未发生;2、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不确定,但设有最高额限制,最高额限制并非债权的实际最高额;3、实际发生的债权是连续的、不确定的,即债权人不规定对方实际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数额;4、债权人只可以对抵押财产行使最高限额内的优先受偿权;5、最高额抵押只需一次登记即可设置。

我国最高额抵押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借款合同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

(五)财团抵押财团抵押,又被称为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全部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为一体共同作为标的物来进行抵押的行为。

采用此种抵押方式的抵押人一般是企业,可以是企业的担保能力集中。

《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可将其合法财产一并抵押。

(六)共同抵押共同抵押,又成为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置的抵押。

不动产抵押方式有哪些

不动产抵押方式有哪些

不动产抵押⽅式有哪些不动产的价值会⽐动产更⾼,在需要向银⾏抵押贷款的时候,采⽤不动产来作为抵押对象也更能够获得银⾏的通过,得到银⾏⽅⾯⼯作⼈员认可等。

在抵押的时候也能够有多种⽅式可以选择,那么,不动产抵押⽅式有哪些?店铺⼩编为你打听到了相关内容如下。

不动产抵押⽅式有哪些⼀、⼟地使⽤权抵押1.出让⼟地使⽤权出让⼟地使⽤权是指国家以⼟地所有者的⾝份将⼟地使⽤权在⼀定年限内让与⼟地使⽤者,并由⼟地使⽤者向国家⽀付⼟地使⽤权出让⾦的⾏为⼟地使⽤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以出让⽅式取得的国有⼟地使⽤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2.划拨⼟地使⽤权划拨⼟地使⽤权是指⼟地使⽤者依法通过各种⽅式⽆偿取得的⼟地使⽤权。

划拨⼟地使⽤权不能单独抵押但是,在当事⼈具有合法的⼟地证、房产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签订⼟地使⽤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民政府补交⼟地使⽤权出让⾦或者以划拨⼟地使⽤权上的房屋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地使⽤权出让⾦等⽅式抵押⼟地使⽤权。

3.集体⼟地使⽤权乡(镇)、村企业的⼟地使⽤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范围内的⼟地使⽤权同时抵押。

⼆、房屋所有权抵押房屋所有权是指权利⼈取得对房屋占有,使⽤、收益、处分的权利。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时,房屋及占⽤范围内的⼟地使⽤权必须同时抵押。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九条【禁⽌抵押的财产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地所有权;(⼆)宅基地、⾃留地、⾃留⼭等集体所有⼟地的使⽤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的成⽴的⾮营利法⼈的教育设施、医疗卫⽣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已出租的房屋时,抵押⼈应当将房屋出租的事实告知抵押权⼈,同时还应当书⾯告知承租⼈。

抵押合同⽣效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三、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在⽀付⾸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代其⽀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作为偿还贷款履⾏担保的⾏为。

房地产抵押相关法律法规

房地产抵押相关法律法规

房地产抵押一、概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所有房地产抵押,都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在进行房地产抵押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要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1、房地产抵押的性质(1)具有担保主债权实现的功能(2)具有附属性(3)抵押权设定的相对独立性【法律法规】《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十五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第三十六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房地产法《教学大纲》

房地产法《教学大纲》

房地产法《教学大纲》一、课程性质与目的房地产法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课程。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房地产法律问题日益复杂多样,本课程旨在使学生系统掌握房地产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房地产领域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教学要求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达到以下要求:1、掌握房地产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法律体系。

2、熟悉房地产开发、交易、产权登记、物业管理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规定。

3、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房地产领域的常见法律问题。

4、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实务能力,提高其法律职业素养。

三、课程教学内容(一)房地产法概述1、房地产的概念和特点房地产的定义房地产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2、房地产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房地产法的定义和特征房地产法调整的法律关系3、房地产法的渊源和体系宪法中有关房地产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房地产的规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中有关房地产的规定(二)房地产开发法律制度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2、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与审批城市规划的基本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3、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闲置土地的处理(三)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1、房地产转让房地产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商品房预售房地产买卖合同2、房地产抵押房地产抵押的设定房地产抵押的效力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3、房屋租赁房屋租赁的条件和程序房屋租赁合同房屋转租(四)房地产产权登记法律制度1、房地产产权登记的概念和作用房地产产权登记的定义房地产产权登记的意义2、房地产产权登记的种类和程序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3、房地产产权证书房地产产权证书的种类房地产产权证书的颁发和管理(五)物业管理法律制度1、物业管理的概念和特点物业管理的定义物业管理的基本内容2、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3、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的组成和职责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4、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性质和内容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六)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1、房地产税收的种类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2、房地产税收的征收和管理税收的计算方法纳税申报和缴纳(七)房地产纠纷的解决1、房地产纠纷的种类和特点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行政纠纷2、房地产纠纷的解决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课程教学方法本课程采用课堂讲授、案例分析、小组讨论、模拟法庭等多种教学方法,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抵押权法定担保范围5项

抵押权法定担保范围5项

抵押权法定担保范围5项一、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权利转让给债权人,并作为债务的担保。

动产抵押的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机器设备、车辆、存货、存款、应收账款等。

债务人将这些动产抵押给债权人后,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通过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来清偿债务。

二、不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不动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以作为债务的担保。

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等。

不动产抵押的范围较为固定,一般是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形式进行抵押。

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变卖不动产来清偿债务。

三、债权人优先受偿权债权人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范围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的赡养费、共同债务人的分担偿还义务等。

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设立,保障了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清算中的合法权益。

四、抵押权优先权抵押权优先权是指在拍卖、变卖抵押物时,抵押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在抵押物变现时,按照先后顺序,抵押权人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样做的目的是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通过变现抵押物来实现债权。

五、抵押物保管、监督和处分权债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保管、监督和处分抵押物。

抵押物保管是指债权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妥善保管,确保其安全完好;抵押物监督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对抵押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防止抵押物受损或被挪用;抵押物处分是指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来清偿债务。

抵押权作为法定担保范围的一种形式,为金融领域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担保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的抵押权关系,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抵押权法定担保范围的监管,确保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房地产抵押》课件

《房地产抵押》课件
抵押与房地产的关系
抵押贷款使用房地产作为抵押品,房地产的价格和稳定性是决定抵押贷款申请是否通过的重 要因素。
房地产抵押流程
申请抵押流程
房主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银 行核实贷款申请人的信息和资 产情况。
审核抵押申请
银行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信评 估,并对抵押物进行评估,了 解抵押物的价值。
抵押登记
当贷款申请审核通过后,银行 和房主签署抵押合同,并进行 抵押登记,确立银行对抵押物 的担保权利。
如何避免类似失败抵押案例
贷款人应该规划好自己的资产负 债表,切勿过度负债,导致债务 不可偿还。
结论与建议
1 结论总结
房地产抵押是一种常见的贷款担保方式,贷款人和借款人应该了解抵押的流程和注意事 项。
2 建议提出
贷款人应该规划好自己的借贷和抵押方案,以免因赊账而导致抵押权转移。
抵押是贷款的担保方式之一,贷款人应该合理规划自己的贷款和抵押方案,确保 自己的债务有可持续性。
房地产抵押案例分析
成功抵押案例分享
湖南某银行对某大型物流公司的 房产进行了抵押,后者获得了数 百万元的借款用于扩展业务。
失败抵押案例分析
某企业因为过度扩张而陷入财务 困境,房产抵押计划放缓,最终 导致公司倒闭。
房地产抵押PPT课件
本PPT课件将为您详细介绍房地产抵押的背景、流程、注意事项、案例分析以 及结论与建议。让您轻松了解房地产抵押的相关知识。
背景介绍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什么是抵押?
抵押是指将财产权利提供给债权人作为担保,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为什么存在抵押?
抵押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服务的重要手段,能够提高信贷的资产质量和安全性。
解除抵押

举例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通俗易懂

举例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通俗易懂

举例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通俗易懂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些法律概念,我们经常会听到这些词汇,但是对于它们的含义和使用方式可能并不是很清楚。

那么,让我们通过一些生动的例子来解释一下这些概念吧。

首先,我们来谈谈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一般是借款人或者买房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作为还款保证的一种权利。

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比如房屋)或者动产(比如车辆、存款等)。

这里我们以购买房屋为例。

假设小明想购买一套房子,但是他没有足够的资金来一次性支付房屋的全款。

于是,他选择向银行贷款,银行同意借给他购房款,作为对银行的保证,小明将房屋作为抵押物提供给银行。

这样,小明就获得了购房的资金,同时银行获得了小明的抵押物,即房屋。

如果小明按照约定时间还清了贷款,那么房屋的抵押权将解除,小明完全拥有该房屋并成为产权人。

而如果小明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银行将有权通过拍卖这套房子来收回借款的资金。

接下来,我们说说质押权。

质押权与抵押权相似,它也是一种借款人为了向债权人提供还款保证而提供的财产。

不同的是,质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动产(比如珠宝、股票、债券等)作为担保。

让我们以一枚钻石戒指作为例子来说明。

假设小红正在筹划创业,她需要一笔投资来启动自己的公司。

她找到了一位投资者,但是投资者不愿意直接给她投资款项。

于是,小红选择将自己的一枚价值很高的钻石戒指作为质押物提供给投资者作为保证。

一旦小红还清了借款,她就可以取回钻石戒指,否则,投资者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这枚钻石。

最后,我们来说说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有权暂时占有债务人的财物作为补偿。

这里,我们以汽车修理厂为例来说明留置权。

假设小王的车出现了故障,他将车开到了一家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

修理厂负责将车修好并收取费用。

但是,小王并没有按时支付维修费用,修理厂可以行使留置权,暂时占有小王的车辆,直到小王支付了所欠款项。

在这个过程中,修理厂还有可能要求小王支付额外的滞纳金或者仓储费用。

抵押、质押、保证贷款的联系与区别

抵押、质押、保证贷款的联系与区别

一、定义:1.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2。

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3。

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二、适用范围(可看做共同点,但是和联系应该没啥关系)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本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按《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核定,原则上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含)以上;已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制度健全,主要经济和财务指标符合银行的要求;申请中长期贷款的项目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三、特点1。

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

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2。

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3。

保证贷款:手续简便,一般不需办理有关登记评估等手续;保证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保证人愿意长期(一年)作保的,可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在最高额保证期限内,不再办理相关的保证手续。

四、动产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比较贷款动产质押担保与贷款抵押担保相比,具有一些共同之处,同时又有其独有的特点。

浅析我国房地产分别抵押的效力问题

浅析我国房地产分别抵押的效力问题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2年第2期(总第116期)JⅫII al oft l le P日rI y scl州0f C Pc zheI刊1舢M t l IIi c州comIIl i It ee N o.2,2012(s ul l l,116)法学研究浅析我国房地产分别抵押的效力问题周爱惜(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摘要: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坚持“房地一体”主义原则,认为房产和地产应一并抵押。

但这种规定与法律实践脱节,司法实务界经常出现房地“分另4抵押”的案例。

借鉴德日房地产抵押理论,我国应承认房产和地产分剐抵押的法律效力,并制定一套合理的能够解决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房地产分别抵押制度。

关键词: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一并抵押;分别抵押;法定土地租赁权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l一670l《2012)02—0066—04一般认为,房屋所有衩与土地使用权分别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作为独立的财产,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人,抵押物分别是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

当然,这也包含了权利人仅将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债权人的情形,单独抵押的效力不及予未抵押部分房地产。

我国法律禁止房、地分别抵押,其共同的缺陷是:无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视经济生活的现实,对法律的倡导性规范作了刚性的理解和解释。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房地分别抵押的案例时有发生,如果判决不妥,将使得法律与社会现实脱节。

根据“禁止分别抵押”的原则,对房地分别抵押采取否定的一刀切措施。

必然会导致实践中出现屡禁不止的尴尬局面。

一、我国法律关于房地产分别抵押的相关规定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3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l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民法典抵押权效力范围包括哪些

民法典抵押权效力范围包括哪些

民法典抵押权效⼒范围包括哪些抵押⼈以抵押物作为担保,担保债务履⾏的,抵押权成⽴后,债权⼈取得抵押权,在债务⼈不偿还债务时抵押权⼈可以⾏使抵押权,拍卖抵押物,那么民法典抵押权效⼒范围包括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抵押权效⼒范围包括哪些民法典规定,抵押权效⼒的范围由当事⼈协商确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损害赔偿⾦、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损害赔偿⾦、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

当事⼈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债务⼈或者第三⼈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或者第三⼈为抵押⼈,债权⼈为抵押权⼈,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抵押担保的特点抵押担保是指债务⼈或者第三⼈不转移对某⼀特定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抵押⼈可以是第三⼈,也可以是债务⼈⾃⼰。

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不能作为担保⼈。

第⼆,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第三,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可以继续占有、使⽤抵押物。

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占有。

第四,抵押担保以抵押权⼈(债权⼈)⾏使优先受偿权⽽实现。

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内容。

第五,抵押权的⾏使必须以债务⼈不履⾏债务为前提。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效⼒的范围由抵押⼈和抵押权⼈协商确定。

⽽⼀般情况下,抵押权的效⼒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损害赔偿⾦等。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

第一部分抵押权概述一、抵押的概念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设定抵押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抵押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

2、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

3、抵押权人可以通过抵押物的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概念的核心就是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包括四个要素:1、抵押权为担保物权。

2、抵押权的标的物为特定财产。

3、不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

4、抵押权为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抵押权的权利属性(一)从属性1、成立上的从属性2、处分上的从属性3、消灭上的从属性(二)物上代位性当抵押权合法设立并产生效力之后,当抵押财产灭失或者出让,其实物内存在的价值转换为交换价值,其实物形态转换为其他形态时,抵押权的效力仍然可延及于该交换价值及其形态。

(三)不可分性抵押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部,抵押物的各部担保债权的全部。

1、抵押财产虽经分割或部分转让而分为数个部分,抵押权人仍可就抵押财产的各个部分行使其抵押权。

2、主债权一部分获得清偿,抵押财产全部仍然担保债权的剩余部分,并不因此使抵押财产脱离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主债权被分割或部分转让时,抵押权属于各个债权人准共有,债权人可以依各自的债权部分与其他债权人对抵押财产的全部,共同行使抵押权。

3、以抵押权担保的债务,如经分割而由两个以上债务人分担时,抵押权不受影响。

四、抵押财产的条件和类型(一)作为抵押财产的条件可以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产应当满足以下要件:1、具有独立的交换价值且法律允许转让。

2、权属明晰且抵押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房地产抵押权(基本释义)

房地产抵押权(基本释义)
(二)设定押押权的范围
设定抵押权的范围是指可以作为抵押房地产的范围以及抵押担保的范围这两个方面。首先,从可以作为抵押 房地产的范围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 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即允许抵押的房地产主要分两大类:一是房屋所有权。二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 地使用权。在这范围之内的房地产均可设定抵押权,但在这范围之外的房地产则不能设定抵押权。建设部的规章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八条对不能设定抵押的房地产作了列示性的规定: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2.用 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4.
2、依法登记原则。房地产设立抵押,虽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愿的行为。但行为的最终生效都受到我国法律规 范的制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对此作了明文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担保法》第41条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43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担保物权1、先受偿效力 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内效力,简而言之,即房地产抵押权人有就受担保的债权对抵押的房地产优先受偿的权力。 房地产抵押权人在其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无须经房地产抵押人的同意即可对抵押的房地产予以处分,并从 变卖的价款中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 2、房地产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效力
房地产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⑴主债权;⑵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由于债务人迟延履行而 导致的利息即迟延利息,亦属于房地产抵押权的担保范围;⑶违约金;⑷损害赔偿金;⑸实现房地产抵押权的费 用。
房地产抵押合同为要式合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订立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记载法律规定的 内容,主要包括:⑴债权人、债务人、抵押人的姓名(名称)、住址;⑵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⑶债务人履 行债务的期限;⑷房地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⑸抵押担保的范围; 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房地产抵押合同所记载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当事人应当予以补正。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抵押权的效力范围是指抵押权人可以对被抵押物拥有的法律上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抵押权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有以下权利:一、享有依照抵押权确定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可以明确说明,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物上的债权人按照抵押权确定的优先受偿权受偿,其中包括:抵押权人在抵押物上的优先受偿权;垫款人在垫款财产上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在抵押物上的部分给付权;和抵押权人在抵押物上的索赔权等。

当抵押物上有多个债权时,抵押权人还可以要求抵押物上的债权人按照抵押顺位受偿。

二、有权拒绝抵押物被转让。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也可以明确指出,抵押权人有权拒绝抵押物被转让,即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物的所有者不能将抵押物转让给任何其他人。

这是因为在抵押物被转让之前,必须先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否则抵押权人有权拒绝抵押物的转让。

三、有权拒绝抵押物被抵押。

此外,抵押权的效力范围还可以明确指出,抵押权人有权拒绝抵押物被再次抵押。

这是因为抵押物已经被抵押,在抵押物被再次抵押之前,必须先征得原抵押权人的同意,否则抵押权人有权拒绝抵押物的再次抵押。

四、有权要求抵押物的所有者不出售或转让抵押物。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还可以明确指出,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物的所有者不出售或转让抵押物,即抵押物的所有者不得出售或转让抵押物,否则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物的所有者收回抵押物。

五、有权拆卸抵押物,并要求抵押物的所有者补偿损失。

此外,抵押权的效力范围还可以明确指出,抵押权人有权拆卸抵押物,并要求抵押物的所有者补偿损失。

如果抵押物的所有者未能支付债务,抵押权人可以拆卸抵押物以满足其债务,但抵押权人必须向抵押物的所有者补偿损失。

至此,我们可以看出,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就是抵押权人可以对被抵押物拥有的法律上的权利。

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物上的债权人按照抵押权确定的优先受偿权受偿,拒绝抵押物被转让、抵押,要求抵押物的所有者不出售或转让抵押物,拆卸抵押物,并要求抵押物的所有者补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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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的种类和效力
房地产抵押以抵押的标的物来区分,可分为房地产抵押、在建工程抵押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按揭);按担保的债权是否特定来区分,还可以分出最高额抵押。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的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所有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限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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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权有哪些效力?
一、优先受偿的效力。

房地产抵押以后,债务人如果不按期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
1、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因债务人未履债务而发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担保的范围。

列入担保范围的均属优先受偿的范围。

2、用于抵押的标的物是房屋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在行使抵押权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
与抵押物一同处分,但对于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新增的房屋是建在使用权已抵押的土地上,或者是在原房屋上增建、扩建,按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原则,或是考虑到处分抵押物时房地产受让人对房屋的利用这一因素,都应当将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处分。

但新的房屋无论是否由抵押人所建,是另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人因而无权优先受偿。

二、追及的效力。

房地产抵押以后,抵押人并未丧失法律上的处分权,只是受到一定的限制。

追及效力是指抵押人将已抵押的的房地产让与他人时,抵押权人可以追及抵押物而行使其权利,如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如果抵押权人追及抵押物行使抵押权,而使受让人受到损失,其损失应由抵押人赔偿。

为避免受让人的这种损失、减少民事纠纷,担保法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办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抵押房地产转让所得的价款,应当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三、物上请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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