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通用名称

合集下载

论文中商用名称和通用名称

论文中商用名称和通用名称

论文中商用名称和通用名称虽然商标法没有对商品通用名称进行专门规定,但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往往关系到商标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

与商标不同,商品通用名称是相关公众约定俗成的,是用于指示商品或服务种类的商品名称,是不能被任何人垄断使用的公共资源。

商标的注册、异议、撤销及商标侵权抗辩都与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息息相关。

商品通用名称不能被注册为商标,商标如果退化为通用名称应当被撤销注册。

企业在经营中需要依靠商标引导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依靠商品通用名称指代商品种类,因此企业应当树立正确的商标战略意识,谨防商标退化为本商品的通用名称。

由于行政机关和各地法院掌握的商品通用名称认定标准不一致,实践中往往出现相互矛盾的司法裁判,这些矛盾一般集中在商品通用名称的认知主体,认定时间、认定地域及法定标准等问题上。

本文认为,没有把握商品通用名称的本质特征是认定机关在认定标准上出现分歧的根本原因。

和关公众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是商品通用名称的普遍存在形式,“约定俗成”是商品通用名称木质属性,在判断“约定俗成”的认知主体时,应当以消费者为主。

其实,实践中有关商品通用名称认定的一些分歧可在消费者认知上归于统一。

例如,空谈是以全国范围还是地区范围认定商品通用名称是毫无意义的,因为任何商品都有特定的消费群体,消费者的分布范围才是认定商品通用名称地区范围的唯一标准。

再比如,商品通用名称具有广泛性,虽然纳入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商品名称具有规范性,是法定的商品通用名称,但国家及行业标准却无法涵盖所有的商品通用名称。

此外,实务界有时会参照公开出版物认定商品通用名称,也是因为公开出版物的记载是消费者认知的反映。

另外,由于消费者的认知会随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因此不应一概以商标申请日作为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时间,一般情况下应当允许以商标评审时的事实状态为准。

从“解百纳”商标纠纷案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程序繁琐、效率低下,一个案件在经过了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法院的两审程序后,很有可能被拖8到10 年,直接影响有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商品通用名称

商品通用名称

商品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某一行业中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

商品通用名称的确定,主要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既要得到社会或某一行业的广泛承认,又要规范化。

这是商品通用名称概念本质的特征,也是判定商品通用名称的主要依据。

通用名称是指某一行业内通用或公众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

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者某一行业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

通用名称应具有广泛性、规范性的特征。

就通用名称的广泛性而言,其应该是国家或者某一行业所共用的,仅为某一区域所使用的名称,不具有广泛性;就规范性而言,其应该符合一定的标准,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即应指代明确。

原产地名称,不能作为商品通用名称使用。

"香槟" 是法文"Champagne"的译音,是法国原产地名称,指产于法国Champagne 省的一种起泡白葡萄酒,不能作为商品通用名称使用。

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商品的通用名称则是在某一范围内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的名称,包括规范的商品名称、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以及商品的简称。

商品通用名称的作用在于告诉消费者某件商品是什么,比如,“电视机”和“电冰箱”就是用来指示这两种家用电器不同的性质与用途。

商标的作用则在于告诉消费者某件商品是谁提供的,比如“康佳”和“长虹”就是用来指示家用电器的不同生产者,防止准备买甲厂商产品的消费者误购了乙厂商的产品。

简言之,商品通用名称表示商品的自然属性,商标则表示商品的社会属性,二者的功能根本不同。

商品通用名称与商品特有名称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该名称是否为相关公众所通用,也就是说,是由某一经营者独家使用,还是被同行业经营者、广大消费者普遍用作某一种类商品的称谓。

作为通用名称的特征不明显有显著性的,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通用名称”如果是约定俗成的,应具有广泛性和规范性,“鲁锦”不符合这一要求。

药品名称是否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判定方法

药品名称是否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判定方法

药品名称是否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判定方法◇蔡涛【案情回放】原告A制药公司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准生产“舒泌痛胶囊”。

原告B公司系A公司的关联企业,2008年B 公司注册了“舒泌通”文字及图组合商标,随后许可A公司使用在“舒泌痛胶囊”药品上。

被告C公司也是制药企业,2009年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准生产“舒泌痛片”,“舒泌痛片”与“舒泌痛胶囊”的剂型不同但处方及治疗病症相同,系同类药品。

两原告认为被告生产的药品名称“舒泌痛片”中使用了其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原告A公司认为其生产的“舒泌痛胶囊”是知名药品,“舒泌痛胶囊”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舒泌通片”与该名称近似,被告使用此药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抗辩认为,国家药品管理部门颁布的药品标准中载明“舒泌痛胶囊”是药品通用名称,因此“舒泌痛”文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也不满足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条件,被告将“舒泌痛片”作为药品名称使用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舒泌痛”属于药品通用名称,原告注册商标中含有通用名称,无权阻止被告在同类药品上正常使用该通用名称;“舒泌痛胶囊”系通用名称与描述药品性状的标准词汇组合而成,不满足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法律条件。

据此,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两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于2011年5月4日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各方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舒泌通”三字是否属于药品通用名称。

如是,“舒泌通”属于公共资源,公众可以正当方式自由使用;如否,则“舒泌通”可由私人专用。

对此争议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原告:“舒泌通”三字并非直接描述药品性质、质量等信息的词汇,系商标注册人和药品最早申报人独创的词汇,本身具备显著性,满足商标注册的要求,并已经注册成功。

原告一直在积极使用该商标,其商标专用权理应获得充分保护。

药品管理部门在药品标准中将“舒泌通胶囊”记载为药品通用名称是单方面的表示,不能作为认定“舒泌通”属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商品通用名称的充分依据。

药品通用名大全

药品通用名大全
美多芭
酚酞片
果导
氯雷他定片
息斯敏片
盐酸小檗碱片
盐酸黄连素片
氯雷他定片
开瑞坦
维U颠茄铝镁片
复方维生素U II
马来酸氯苯那敏片
扑尔敏
呋喃唑酮片
痢特灵片
药品化学名称
商品名/通用名
药品化学名称
商品名/通用名
特非那丁
敏迪
格列齐特II
达美康片
丙戊酸钠片
抗癫灵片
阿魏酸钠
川芎素片
盐酸地芬尼多片
眩晕停
枸橼酸他莫昔芬片
卡林优
利巴韦林滴眼液
病毒唑滴眼液
多磺酸粘多糖乳膏
喜辽妥霜剂
联苯苄唑乳膏
孚琪
醋酚氯己定栓
洗必泰
阿昔洛韦乳膏
无环鸟苷
硫酸氯吡格雷片
波立维
对乙酰氨基酚栓
小儿退烧栓
固肠止泻丸
结肠炎丸
丁桂儿脐贴
宝宝一贴灵
L-谷氨酰胺呱仑酸钠
麦滋林颗粒
曲咪新乳膏
皮康霜
多磺酸粘多糖乳膏
喜辽妥霜剂
诺氟沙星胶囊
氟哌酸
骨化醇胶囊
阿法迪三
罗红霉素分散片
安坦片
盐酸酚苄明片
竹林胺
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
牙痛安
甲巯咪唑片
他巴唑
羧甲司坦
化痰
醋酸甲羟孕酮片
安宫黄体
布洛芬混悬液
托恩
格列本脲片
优降糖
愈酚喷托异丙嗪颗粒
伤风止咳冲剂
醋酸泼尼松片
强的松
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
护彤
醋酸地塞米松片
地米
复方锌布颗粒剂
臣功再欣
呋噻米片
速尿片
小儿氨酚烷胺颗粒

商品名和通用名

商品名和通用名

药品的通用名指中国药品通用名称(China Approved Drug Names,简称:CADN),由药典委员会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组织制定并报卫生部备案的药品的法定名称,是同一种成分或相同配方组成的药品在中国境内的通用名称,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

因此,凡上市流通的药品的标签、说明书或包装上必须要用通用名称。

其命名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不可用作商标注册。

商品名是药品生产厂商自己确定,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名称,具有专有性质,不得仿用。

在一个通用名下,由于生产厂家的不同,可有多个商品名称。

记住关键词:通用名是法定名称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

商品名是药品生产厂商自己确定的。

一个通用名下,由于生产厂家的不同,可有多个商品名称。

比如:有一种抗感冒药品通用名叫“复方氨酚烷胺胶囊(或片)”的,有很多厂家在生产。

不同的厂家给自己生产的“复方氨酚烷胺胶囊(或片)”又取了一个商品名区别于其他厂家的产品。

所以就有了商品名叫:“盖克”、“快克”、“快康”、“泰克”、“感王”、“感康”、“感邦”、“卜康”、“古泉”、“仁和可立克”等等。

它们之间的关系,其实就是“药品通用名”一样的药品,药品标准是一样的,检验方法是一样的。

“药品商品名”是一样的药品,每个生产厂家又取了另外一个名字而已。

商标变成商品通用名称的事例

商标变成商品通用名称的事例

商标变成商品通用名称的事例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之一,它不仅能够辨识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还可以建立品牌形象,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一些商标会因为其广泛使用变成了商品的通用名称,失去了其独特性和特定来源的指示作用。

下面将以一些事例来详细阐述商标变成商品通用名称的现象。

首先,我们来看看一些历史上的事例。

比如,尼龙(Nylon)是一种合成纤维材料,最早由杜邦公司于1935年推出。

当时,尼龙是杜邦公司的商标,用于指代其生产的一种新型纤维材料。

然而,随着尼龙在市场上的大规模应用,人们开始将所有合成纤维统称为尼龙,不再将其视为杜邦公司的专利产品。

因此,尼龙逐渐变成了合成纤维的通用名称,失去了其作为商标的独特性。

类似的例子还有阿司匹林(Aspirin),它最早是拜耳集团制药公司的商标,用于指代一种非处方药物,即乙酰水杨酸。

然而,随着阿司匹林的广泛使用,人们开始将其他公司生产的乙酰水杨酸制剂也称为阿司匹林,这使得阿司匹林逐渐变成了乙酰水杨酸的通用名称。

除了历史上的事例,现代社会也存在商标变成商品通用名称的现象。

例如,微波炉(Microwave)是一种家用电器,最早由雷射公司于1947年推出,并以雷射的商标来销售。

然而,随着微波炉在市场上的普及和广泛应用,人们开始将所有品牌的微波炉产品都称为微波炉,不再将其视为特定品牌的产品。

这使得微波炉逐渐失去了其作为雷射公司商标的特定来源指示作用。

类似的例子还有雪碧(Sprite),它最早是可口可乐公司的商标,用于指代一种碳酸饮料。

然而,随着雪碧在市场上的广泛销售,人们开始将其他公司生产的类似碳酸饮料也称为雪碧,使得雪碧逐渐变成了碳酸饮料的通用名称。

商标变成商品通用名称的现象背后有多种原因。

首先,广告宣传可能导致商标被广泛使用和普及。

当一家公司通过大规模的广告宣传将其商标推向市场时,消费者可能会将该商标与特定产品或服务的来源相联系,从而将其作为该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使用。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品名、品质条款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品名、品质条款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品名、品质条款引言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品名和品质条款是确保交易双方在商品交付和质量方面达成一致的重要性文件。

品名条款涉及到商品的命名和描述,而品质条款则涵盖了商品的质量要求和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际贸易合同中品名和品质条款的重要性以及在合同中如何确切地定义和约定这些条款。

品名条款在国际贸易中,精确的命名和描述商品在合同中是至关重要的。

品名条款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交易双方对于所涉及的商品有明确的认知和理解,避免由于命名和描述不准确而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1.商品的通用名称:合同中应该明确商品的通用名称,以防止产生歧义。

通用名称可以根据行业和国际标准来确定。

2.品牌名称:如果商品有特定品牌名称,应该在合同中明确列出。

3.规格和型号:合同中应该详细描述商品的规格和型号,以确保交易双方对商品的特性和规格有明确的认知。

•确切准确:品名条款应该尽可能地准确地描述商品的名称和特征。

•可验证性:品名条款应该是可验证的,即通过合同条款中提供的信息可以明确地识别商品。

•无歧义:品名条款应该避免使用模糊和歧义的语言,以防止引发争议和误解。

品质条款品质条款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描述了买方对商品质量的要求以及卖方应该满足的质量标准。

品质条款的目的是确保交易双方对商品的质量要求有一致的认知,减少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争议和纠纷。

1.质量标准: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商品应符合的质量标准。

这可以是行业标准、国际标准或由交易双方共同确定的标准。

2.抽样方法和程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商品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法和程序,以确保质量检验的公正和准确性。

3.检验机构和程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质量检验应由哪个机构进行以及检验程序和要求。

4.不合格商品处理:合同中应规定如何处理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商品,包括退货、更换或补偿等方式。

•明确具体:品质条款应该具体而明确地描述商品的质量要求,避免使用模糊和歧义的语言。

•可量化:品质条款应尽可能地使用可量化的指标和标准来描述商品的质量要求,以方便后续的质量检验和评估。

通用名三个例子

通用名三个例子

一、认定为通用名称的六个案例1“84”消毒液案案号:(2002)民三终字第1号裁判观点:特有名称又相对于商品的通名称,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获得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独占使用权。

判断通用名称时,不仅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专业工具书、辞典中已经列入的商品名称,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而且对于已为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类商品的名词,也应认定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

特别应提到,地坛医院曾以“84”为消毒液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他人在第5类(消毒剂类)商品上注册“84”商标。

地坛医院在商标注册争议过程中所认可的“84”为该类商品的通用名称的内容,如实地反映了“84”名称使用的真实情况,又对其反悔这种陈述并以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起诉他人侵犯其民事权益的请求,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2鲁锦案案号:(2009)鲁民三终字第34号裁判观点:通过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鲁西南民间织锦是山东民间纯棉手工纺织品纹彩绚丽灿烂似锦在鲁西南地区已有上千年的历史。

经过媒体的大量宣传“鲁锦”词进入公众视野,已成为以棉花为主要原料手工织线手工染色手工织造的山东地区独有的民间手工纺织品的通称且已被山东地区纺织行业领域内通用并被相关社会公众约定成俗的名称。

综上可以认定“鲁锦”是山东传统民间手工纺织品的通用名称。

这种名称是一种无形的公其资产应为该地区生产、经营者共同享有。

山东鲁锦公司认为“鲁锦”这一名称不具有广泛性。

主张在全国其他地方也出产老粗布但不叫“鲁锦”。

本院认为对于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其广泛性的判断应以其特定产区及相关公众为标准而不应以全国为标准。

虽然在我国其他省份的手工棉纺织品不叫“鲁锦”但不影响“鲁锦”指代山东地区独有的民间手工棉纺织品这一事实其指代是具体的、明确的。

山东鲁锦公司还认为“鲁锦”这一名称不具有普遍性,山东市场内有些经营者、有些老百姓称为“粗布”“老土布”。

本院认为山东棉纺织业历史悠久对于民间织锦人们一直称呼为“粗布”“老土布”但正如本院所查明的事实那样“鲁锦”这一称谓是上世纪年代中期为解决山东省棉花积压、解放妇女劳动力开发鲁西南民间织锦使其与现代生活结合这一背景下新起的“名字”经过多年的宣传与使用相关公众所知悉的“鲁锦”就是指代山东传统民间手工棉纺织品亦即人们所说的“粗布”“老土布”。

超市商品分类明细

超市商品分类明细

超市商品分类明细
一、粮油副食
1、大米:糯米、粳米、籼米等
2、食用油:菜油、花生油、葵花油等
3、杂粮:小米、大麦、薏米等
4、面粉类:小麦面粉、大麦面粉等
5、副食:花生米、杏仁、松子等
6、调味品:蚝油、酱油、醋、酱香料等
7、饮料:碳酸饮料、果汁、茶叶等
8、营养品:维生素、蛋白粉、保健品等
二、蔬菜水果
1、蔬菜:土豆、芹菜、洋白菜、菠菜等
2、水果:苹果、梨、香蕉、橙子等
3、茄果:番茄、西红柿、圣女果、茄子等
4、根茎类:萝卜、胡萝卜、黄瓜、芹菜等
三、食品类
1、面食:面条、馒头、花卷、包子等
2、薯类:土豆、白薯、红薯等
3、冷饮:酸奶、冰激凌、冰淇淋等
4、加工食品:鱼片、肉片等,以及各式调味品
5、糖果:巧克力、硬糖、棒棒糖等
6、烘焙类:饼干、面包、蛋糕、果酱等
四、调味品配料
1、调味品:盐、酱油、蚝油、醋、香油等
2、调味料:大料、八角、桂皮、花椒等
3、调味液:甜面酱、酱油、醋、酱料等
4、香料:胡椒粉、花椒粉、八角粉、五香粉等
五、冷冻冷藏类
1、冷藏食品:鸡肉、牛肉、羊肉等
2、冷冻食品:鱼块、牛。

商品名称口语、俗名

商品名称口语、俗名

口服碳酸氢钠(小苏打粉) 碳酸氢钠注射液(小苏打针) 呋塞米片(速尿片) 呋塞米注射液 葡萄糖酸钙注射液 去痛片 10%葡萄糖注射液 5%葡萄糖注射液 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 (基)卡马西平片 (基)头孢氨苄胶囊 注射用头孢曲松钠 注射用头孢噻肟钠 维生素C注射液 维D2果糖酸钙注射液 枸橼酸铁铵维B1糖浆 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 去乙酰毛花苷注射液 注射用细胞色素C(粉针) (基)头孢拉定胶囊 注射用头孢拉定 (基)硝酸异山梨酯片 (基)盐酸地芬尼多片 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 (基)盐酸胺碘酮片 浓维生素AD软胶囊(维生素AD胶丸) 复方鱼腥草片 藿香正气丸(浓缩丸) (基)酚磺乙胺注射液 (基)制霉素片 吉他霉素片 左旋多巴片 (基)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 敷料贴 (川基)冰硼散
瓶 瓶 瓶 盒 盒 盒 瓶 盒 盒 支 瓶 盒 板 盒 瓶 盒 瓶 盒 支 盒 瓶 瓶 瓶 瓶 瓶 瓶 支 支 盒 瓶 瓶 支 瓶 盒 支
0.1g*12片/板*20板/盒 重庆科瑞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0.5g*20s 100片*10盒/条 6mg*10s*3板 0.42g*100片*6瓶 2ml*10支 10g 1500IU/支*10支/盒 4毫克X1000片 0.5g*500片 0.5g*500s 60片 5mgX1000片 0.96g*160万*50瓶/盒 8mg*8ml 160万*50支 1ml:2mg*2支 10g(20%*50ml 250ml*30玻瓶 200嵌*10支/盒 25mg*500s 25mg*24s*20瓶 1.2g*10支/盒 北京万辉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科瑞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卫材(中国)药业有限公司 贵港市冠峰制药有限公司 江西保利制药有限公司 广东顺峰药业有限公司 江西生物制品研究所 太极集团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太极集团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和平制药有限公司 吉林省辉南辉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太极集团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太极集团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科瑞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 武汉远大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远大蜀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太极集团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科瑞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太极集团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蜀中制药有限公司 昆明积大制药有限公司

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定义

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定义

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定义
商品名称和通用名称的定义如下:
通用名称是国家规定的或世界通用的名称,一种药物只有一个通用名。

商品名称则是不同的药品生产企业为了树立自己的品牌,给自己的药品注册的名字,具有专用权。

含同一种成分的药品,因生产企业不同,商品名称也不同,但通用名称必须是一样的。

如对乙酰氨基酚为通用名称,而必理通、泰诺林、百服宁等则是该药的不同商品名称。

通用名称标示在药品说明书的首位,商品名称多位于其下。

患者在购买和使用药品前,除了要知道其商品名称外,一定要了解其通用名称,以避免重复用药而导致对身体的伤害。

常见药品的商品名与通用名汇总

常见药品的商品名与通用名汇总
肝胆肠胃
序号
药品通用名称
商品名、别名 剂型
产地
1 埃索美拉唑镁肠溶片/艾司奥美拉唑
耐信
片剂 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
2 奥美拉唑镁肠溶片
洛赛克
片剂 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
4 地衣芽胞杆菌活菌制剂
整肠生
胶囊 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
6 多潘立酮片
吗叮啉
片剂 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
8 甘草酸二铵注射液
甘利欣
甘舒霖N
针剂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针剂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4
重组人胰岛素注射液
甘舒霖R
针剂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5 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注射液
诺和灵30R
针剂 丹麦诺和诺德公司
6 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注射液(预混50R)诺和灵50R
针剂 诺和诺德中国制药
7 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注射液
诺和灵N
针剂 诺和诺德(中国)制药有限公司
8 生物合成人胰岛素注射液
诺和灵R
针剂 诺和诺德(中国)制药有限公司
9 门冬胰岛素注射液
诺和锐
针剂 诺和诺德
10 门冬胰岛素30注射液
诺和锐30
针剂 丹麦诺和诺德
11 重组人胰岛素注射液
优泌林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针剂 礼来苏州制药有限公司
12 精蛋白锌重组人胰岛素混合注射液 优泌林70/30 针剂 法国礼来苏州制药有限公司
注射液 阿斯利康制药
35 注射用奥美拉唑钠
奥西康
粉剂 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36 蒙脱石散
思密达
散剂 博褔-益普生(天津)制药有限公司

商品名称法律规定(3篇)

商品名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品名称是商品的重要标识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商品的销售、消费者的购买以及企业的市场竞争。

在我国,商品名称的法律规定旨在规范商品名称的使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本文将从商品名称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商品名称的定义、法律性质、使用规范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

二、商品名称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品名称是指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名称。

商品名称包括商品通用名称、商品特定名称、商品品牌名称等。

其中,商品通用名称是指对某一类商品或服务具有普遍意义的名称;商品特定名称是指某一类商品或服务中具有独特特征的名称;商品品牌名称是指企业为区分自己商品或服务而注册的名称。

三、商品名称的法律性质商品名称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 商标性:商品名称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的商品名称具有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识别和记忆。

2. 专用性:商品名称的使用具有专属性,即只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名称才能在市场上使用,未经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3. 侵权性:未经许可,他人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商品名称,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4. 合同性:商品名称的使用涉及合同关系,如企业间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商品销售合同等。

四、商品名称的使用规范1. 符合法律法规:商品名称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法、违规内容。

2. 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商品名称应当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正能量。

3. 不得侵犯他人权益:商品名称的使用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名称权等合法权益。

4. 具有显著特征:商品名称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识别和记忆。

5. 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商品名称的使用不得夸大商品的性能、质量、用途等,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6. 不得使用通用名称:商品名称不得使用通用名称,以免造成市场混淆。

五、商品名称的法律责任1. 商标侵权责任: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商品名称,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用名称的定义

通用名称的定义

通用名称的定义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问题研究【摘要】商品通用名称是一类商品的名称,它区分的是商品而不是经营者。

商品通用名称认定的背后,体现的是个体与群体利益的博弈。

通用名称的认定结果直接关系到商标权人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然而我国商标法目前尚未建立起认定通用名称的系统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仍有很大的研究空间。

【关键词】通用名称;商标;认定商品通用名称关系到公共利益,尤其是那些已广泛为公众所熟知的通用名称不可以也不应该成为任何人的私有财产。

虽然商标法赋予权利人以商标专用权,但是权利人行使权利时不能损害公共利益。

通用名称的认定关系到商标权的存续和范围,将直接影响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本文将全面介绍通用名称认定的有关问题。

一、通用名称认定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关于通用名称的规定,商标法中的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

而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

[1]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商标就好像一枚硬币的正反面。

从功能上来比较两者,通用名称是用来区别市场上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而商标则是用来区分同种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提供者。

对于一个名称到底是通用名称还是注册商标,从普通消费群体的角度来说,可能意味着其是否所购买到了自己想要的那个商品;而对相关企业而言,则可能关系到重大商业利益的得失,甚至影响到行业在未来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和发展态势。

由此可以看出,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问题,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的生产活动息息相关,更直接关系到商标所有人和名称使用者的切实利益。

因而明确特定符号的权利归属问题是研究商品通用名称的主要目的,即明确一个名称到底应当归入私权范围,为权利人专有,还是应当归入公共领域范围,使所有公众可以自由使用。

因此,商品通用名称认定的背后,体现的是个体和群体利益的博弈,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这一问题。

植物品种名称与商品通用名称

植物品种名称与商品通用名称

植物品种名称与商品通用名称高 源(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北京100091)摘要:品种通用名称是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中的概念,商品通用名称是《商标法》意义上的问题,两者属于不同范畴,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实践中在对农产品进行商标保护时,在两者的判断上存在模糊地带,可以通过作用对象、确认制度、本质属性等区分。

分析植物品种在商品中所起的本质作用后,可得出品种通用名称原则上应是《商标法》中所称原料的结论,只有在特定农产品上植物品种名称可以被认为是商品通用名称。

因此实际判断时要结合个案分析,从而更好地对农产品进行商标保护。

关键词:品种名称;通用名称;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保护我国通过《商标法》建立了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保护制度。

在对农产品进行地理标志商标保护过程中,许多农产品因为其名称被认定为通用名称而无法注册,或者难以在侵权时得到保护。

另外,由于我国许多植物品种名称中本身包含着原产地名称,导致品种名称极易被认定为一类农产品的通用名称而使地理标志失去保护基础。

分析沁州黄小米案、稻花香案、金骏眉案、库尔勒香梨案、五常大米案等案例,可见许多法院在对地理标志进行通用名称的判断时,都涉及了对植物品种名称的评析。

因此,本文将在农产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保护制度下,从植物品种名称和通用名称的概念入手,分析两者关系,并界定植物品种名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的地位。

1 植物品种名称与商品通用名称的概念1.1 植物品种名称的概念及我国保护制度 对于植物品种名称,我国目前并没有准确的法律界定。

参照《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第五条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品种应当属于“属”和“种”的下位概念[1],是一类作物品种的名称,用于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确权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

这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第四条体现的观点基本一致。

品种名称往往是劳动人民在长期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对一类作物的称呼,因此一品种可能同时有通用名称、俗称、简称等,但只有通用名称有可能得到法律上的确认。

通用名称的认定标准

通用名称的认定标准

通用名称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全国范围内公众的常识: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公众的常识为判断标准。

如果某个
名称在相关公众中普遍被认可和广泛使用,那么它就可能被认定为通用名称。

2.约定俗成的使用:如果某个名称在特定领域或行业中被广泛使用,且没有被注册为商标,
那么它可能被认为是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这种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往往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关联。

3.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因素:在某些特定地域内形成的商品的通用称谓,也
可以被认定为通用名称。

例如,一些地方特色食品的名称可能因为历史传统、风土人情等因素而成为通用名称。

4.专业工具书、辞典的收录: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
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这些工具书和辞典往往收录了大量的商品和服务的名称,对于判断某个名称是否为通用名称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5.商标注册情况:如果某个名称在商标注册时被认定为通用名称,那么它就可以被认为是
通用名称。

这通常涉及到商标注册申请时的审查和核准过程。

需要注意的是,通用名称的认定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此外,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通用名称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也可能存在差异。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或机构,以获取更准确和具体的指导。

商品通用名称(非基本药物)

商品通用名称(非基本药物)

商品通用名称
注射用奥美拉唑钠(奥力健)
力锐(硫酸奈替米星注射液)
骨肽注射液(骨宁注射液)
儿童百服啶液(对乙酰氨基酚口服溶液)肝氨(15AA)
红花注射液
硫酸妥布霉注射液
肝泰乐注射液(葡醛酸钠注射液)
曲奥(注射用脑蛋白水解物)
葛根素氯化钠注射液
黄芪注射液
注射用辅酶A
止血芳酸注射液(氨甲苯酸注射液)
茵栀黄注射液
止血敏注射液
妇康片
肾安
宝宝一贴宁
阿奇霉素注射液
环磷腺苷注射液
双氯灭痛注射液
百多邦软膏
代血浆
立芷雪注射液
洁尔阴
克拉霉素胶囊
庆大霉素片
果糖二磷酸钠
沐舒坦注射液。

商品的通用名称与商品的特定名称

商品的通用名称与商品的特定名称

作者: 吴珍菊
出版物刊名: 知识产权
页码: 18-21页
主题词: 商品通用名称;定名称;商品品种;商品名称;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表现形式;商标法;
品特;我国现阶段
摘要: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及图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专用。

我国商标法实施已近六年,但什么是商品的通用名称仍然莫衷一是,这给厂商依法获取商标专用权,给商标注册的审查工作及商标专用权的仲裁及保护工作都带来了困难,现就商品通用名称与商品特定名称谈谈笔者的意见。

商品通用名称判定之研究的开题报告

商品通用名称判定之研究的开题报告

商品通用名称判定之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与意义在商品交易流程中,商品名称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精确的商品名称能够使得消费者更好地了解商品信息,断言购买决策。

同时,在电商、快递等行业中,商品名称也往往是系统自动处理的重要依据。

但是,由于商品名称具有多样的表述方式和复杂的词汇组合形式,往往会存在名称混淆、歧义、漏译等情况,造成交易信息失真,影响交易效率。

因此,如何精确地识别商品名称并判定其通用名称是近年来商业应用和学术研究所面临的挑战之一。

本文打算对于商品通用名称判定之研究进行探讨,旨在构建一个可用于较广泛的商业应用的商品通用名称自动识别系统,可以智能地扫描和识别各种类型的商品名称,并将其转化为标准的通用名称。

二、研究目标和内容本文的研究目标为构建一个高精度的商品通用名称判定系统,能够智能地扫描和识别商品名称并将其转化为标准的通用名称。

本文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商品名称特征提取:利用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和机器学习算法,从商品名称中提取出关键特征,如商品类别、品牌、型号等。

2.商品识别算法优化:基于自然语言处理挖掘,优化商品识别算法并进行实现,具体包括分词、关键词提取、序列标注、序列匹配等模块。

3.商品通用名称转化:基于数据挖掘和机器学习技术,对于提取出的商品特征和识别出的商品信息进行深度处理,将其转化为标准的通用名称,并给出对应的商品品类、税率等信息。

三、研究方法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基于以下几种技术:1.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利用自然语言处理技术中的分词、词性标注、实体识别等方法对于商品名称进行处理和分析,提取出其中的有用信息。

2.机器学习算法:基于已有的商品数据集,采用机器学习算法(如SVM、决策树等)进行训练和预测,优化商品识别算法。

3.数据挖掘技术:根据商品数据集的特点,采用关联规则、聚类分析等技术,对于商品特征和商品信息进行深度挖掘和处理。

四、预期结果和经济效益本文预期研究结果为构建一个高效的商品通用名称判定系统,能够智能地扫描和识别各种类型的商品名称,并将其转化为标准的通用名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品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某一行业中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

商品通用名称的确定,主要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既要得到社会或某一行业的广泛承认,又要规范化。

这是商品通用名称概念本质的特征,也是判定商品通用名称的主要依据。

通用名称是指某一行业内通用或公众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

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者某一行业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

通用名称应具有广泛性、规范性的特征。

就通用名称的广泛性而言,其应该是国家或者某一行业所共用的,仅为某一区域所使用的名称,不具有广泛性;就规范性而言,其应该符合一定的标准,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即应指代明确。

原产地名称,不能作为商品通用名称使用。

"香槟" 是法文"Champagne"的译音,是法国原产地名称,指产于法国Champagne 省的一种起泡白葡萄酒,不能作为商品通用名称使用。

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商品的通用名称则是在某一范围内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的名称,包括规范的商品名称、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以及商品的简称。

商品通用名称的作用在于告诉消费者某件商品是什么,比如,“电视机”和“电冰箱”就是用来指示这两种家用电器不同的性质与用途。

商标的作用则在于告诉消费者某件商品是谁提供的,比如“康佳”和“长虹”就是用来指示家用电器的不同生产者,防止准备买甲厂商产品的消费者误购了乙厂商的产品。

简言之,商品通用名称表示商品的自然属性,商标则表示商品的社会属性,二者的功能根本不同。

商品通用名称与商品特有名称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该名称是否为相关公众所通用,也就是说,是由某一经营者独家使用,还是被同行业经营者、广大消费者普遍用作某一种类商品的称谓。

作为通用名称的特征不明显
有显著性的,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通用名称”如果是约定俗成的,应具有广泛性和规范性,“鲁锦”不符合这一要求。

已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将………….‟作为商品通用名称无明确依据
成为消费者识别产品的标志,……….‟商标理应予以注册。


所谓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指的是某一行业通用的或公众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图形、型号。

商家把通用名称创造并使用在该通用名称的类别商品上,并在长期使用中具备了较强的显著性而申请注册。

如两面针牙膏、草珊瑚牙膏、可口可乐饮料、妇炎洁药品等。

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生产的产品,其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

获得以原产地域命名的产品,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伪造其专用标志,不得销售这种产品。

申请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由当地政府牵头申报,获得了这项认证,产品市场售价比一般的同类商品高出20%。

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后期认证非常严格,第一次公示后有3个月的异议期,经过专家评审后还要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总的考察期至少1年。

我国目前拥有原产地保护的产品只有30种,包括绍兴酒、贵州茅台、宣纸、镇江香醋等。

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五千年文明孕育了许许多多具有鲜明地方特色、中国特色的传统产品。

如“金华火腿”、“绍兴黄酒”、“苏州刺绣”、“烟台苹果”、“黄岩蜜桔”、“吐鲁番葡萄”、“山西老陈醋”、“中国丝绸”等,这些由“地理名称+商品名称”便是原产地名称(又称地理标志)。

对于原产地名称含义,目前世界各国尚未给予统一界定。

一般认为,原产地名称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