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建设项目日照间距计算及管理细则(试行)
苏州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同时,认定上述行为属于较重失信行为,按照《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对建设单位或个人、设计单位予以惩戒。
(三)已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罚,按照《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罚。
同时,认定上述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按照《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对建设单位或个人、设计单位予以惩戒。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苏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经核查,报送的日照影响分析报告错误,但尚未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一)未造成负面影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暂停受理建设工程许可证的申领,责令整改,待整改到位后,方可申领建设工程许可证。
同时,认定上述行为属于一般失信行为,按照《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对建设单位或个人、设计单位予以惩戒。
苏州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和场地的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工作,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报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日照间距规定条例
关于日照间距现行的国家相关规范和法律: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天水市范围内暂按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执行。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发布时间:2011—08-28 信息来源:市规划局作者: 不详字体: 大中小(双击滚屏)1总则1.0。
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
0.3的规定。
1.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
5。
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1。
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2015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5年版)苏州市规划局1 总则1.1 为规范建筑日照的计算,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以下简称《国标》)、《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以下简称《标准》)及《苏州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区范围的姑苏区、吴中区(含太湖度假区)、相城区,其他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江区)及其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2 日照标准2.1 日照有效时间段按真太阳时统计。
有效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16时(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
2.2 本规则中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指《省规》3.2.6规定的住宅建筑和3.2.12规定的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宿舍等建筑。
2.3 本规则中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是指可作为卧室、起居室(也称厅)、书房的使用空间。
2.4 住宅建筑、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活动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三段,其室外地面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中小学普通教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居住空间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
2.5 旧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自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
“旧区”的范围在城市、县总体规划中确定。
可酌情降低的规定只适用于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得降低。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年版)苏州市规划局总则为规范建筑日照的计算,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年版)》()、《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以下简称《国标》)、《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以下简称《省规》)、《住宅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标准》)及《苏州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区范围的姑苏区、吴中区(含太湖度假区)、相城区,其他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江区)及其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日照标准日照有效时间段按真太阳时统计。
有效时间带为上午时至下午时(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上午时至下午时(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
本规则中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指《省规》规定的住宅建筑和规定的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宿舍等建筑。
本规则中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是指可作为卧室、起居室(也称厅)、书房的使用空间。
住宅建筑、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活动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三段,其室外地面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中小学普通教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居住空间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
旧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自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
“旧区”的范围在城市、县总体规划中确定。
可酌情降低的规定只适用于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得降低。
每个有效时间段不应低于分钟。
计算要求计算范围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当拟建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小于等于米时,拟建建筑以北,米扇形阴影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当拟建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大于米时,拟建建筑以北,米扇形阴影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
昆山市建设项目日照间距计算及管理细则(试行)
昆山市建设项目日照间距计算及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日照间距规划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及《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第二条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对高层住宅的日照间距,按间距系数法控制;中高层住宅建筑对其它建筑的日照间距,按间距系数法和日照分析法控制,实行双控;高层建筑对其它建筑的日照间距,按日照分析法来控制。
第三条 住宅建筑按不应低于大寒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来控制。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的规定只适用于各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
对现状已不满足日照规定的住宅,不得进一步降低其有效日照时间。
第四条 其它有日照要求的非住宅建筑,低、多层按间距系数控制,高层按日照分析控制。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的日照时间,按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和中、小学的教学楼的日照时间,按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第五条 在考虑建筑自身遮挡的前提下,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及4个以上时,其中应有2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非自身遮挡引起的日照不足时不采用此条。
此条计算规则仅用于新建小区内部或新建住宅,对周边已经存在的建筑,应保证已有建筑所有南面的居室都能满足日照。
对于现状住宅建筑本身已存在日照不足的现象,应进行比较分析,分析建设前、建设后的日照情况,不应对其进一步加剧影响。
本规则中的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第六条 现状为别墅或宅基地住宅,应从地面层开始计算。
若底楼有柱廊(下图左),应从柱廊外侧算起;若底楼无柱廊落地(下图右),可从底层外墙面算起。
201-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清稿--2011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11月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城乡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和县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在此范围内制定城市规划、进行规划管理,须执行本规定。
其他建制镇镇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要求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明确。
2.2.3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
2.2.4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国家和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标准、规范,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2.3.1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2.3的规定。
表2.3.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2.3.2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2.3.3.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昆山市建设项目日照间距计算及管理细则(试行)
昆山市建设项目日照间距计算及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日照间距规划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及《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第二条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对高层住宅的日照间距,按间距系数法控制;中高层住宅建筑对其它建筑的日照间距,按间距系数法和日照分析法控制,实行双控;高层建筑对其它建筑的日照间距,按日照分析法来控制。
第三条 住宅建筑按不应低于大寒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来控制。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的规定只适用于各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
对现状已不满足日照规定的住宅,不得进一步降低其有效日照时间。
第四条 其它有日照要求的非住宅建筑,低、多层按间距系数控制,高层按日照分析控制。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的日照时间,按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和中、小学的教学楼的日照时间,按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第五条 在考虑建筑自身遮挡的前提下,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及4个以上时,其中应有2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非自身遮挡引起的日照不足时不采用此条。
此条计算规则仅用于新建小区内部或新建住宅,对周边已经存在的建筑,应保证已有建筑所有南面的居室都能满足日照。
对于现状住宅建筑本身已存在日照不足的现象,应进行比较分析,分析建设前、建设后的日照情况,不应对其进一步加剧影响。
本规则中的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第六条 现状为别墅或宅基地住宅,应从地面层开始计算。
若底楼有柱廊(下图左),应从柱廊外侧算起;若底楼无柱廊落地(下图右),可从底层外墙面算起。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日照分析统一采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需进行日照影响主客体分析的建设项目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的相关要求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报项目用地内需保留的建筑及用地周边日照影响范围内的现状建筑的外轮廓线、遮阳点高度、窗台位置、窗台高度、地形图、场地标高等数据,建设单位需提供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的《日照地形测量报告》,作为日照分析的基础数据。
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同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应对《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报送《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同时,应提交由建设单位和测量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共同盖章确认的诚信承诺书。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和日照复核计算,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
第七条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中的相关要求,对违反《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附录五的单位,初次给予警告;再次违反的,年内不予受理。
2011--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清稿--2011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11月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城乡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和县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在此范围内制定城市规划、进行规划管理,须执行本规定。
其他建制镇镇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要求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明确。
2.2.3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
2.2.4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国家和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标准、规范,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2.3.1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2.3的规定。
2.3.2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2.3.3.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2.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4-2沪规法〔2004〕302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日照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0年版本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第三章建筑管理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第五章城市景观与环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表二-4 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建筑管理3.1 建筑间距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L=i:H式中:L=建筑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三-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表三-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3.1.3多层(含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3.1.3.1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条式建筑按表三--1系数计算确定;点式建筑根据具体情况参照3.1.3.3和附录一第3条计算确定。
3.1.3.2多层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夹角≤60°),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苏州市日照技术管理规定
苏州市建设工程日照时间分析技术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高层建筑日照的计算,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省规》)和《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2006年版)(以下简称《标准》),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市市区(沧浪区、金阊区、平江区、相城区、吴中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及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进行建筑日照计算时,所采用的数据应符合相关测量和设计标准规范中有关精度的规定。
根据工程建设阶段,宜按照下表的顺序选取数据来源:注:①1、2、3、4表示优先选用的次序,当计算对象处于不同的建设阶段时,分别选取对应的数据来源。
②实测数据是指由测量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测绘所获得的数据。
第四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简称客体建筑)指受现状和规划建筑物影响的居住、教育、医疗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其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拟建建筑主体高度在100米以下的,按有效时间段实际阴影范围确定客体建筑。
拟建建筑主体高度在100米以上的,按拟建建筑高度1.4倍的扇形日照阴影范围确定客体建筑。
上述日照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拟建建筑北边界240米。
(见附图一、二)(2)在上述范围内,有日照要求的已批未建建筑、在建建筑也应确认为被客体建筑。
第五条日照分析主体建筑(简称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影响的现状和规划建筑物。
其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见附图三):(1)按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周边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
应以240米为半径作出扇形图,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见附图一)。
此范围内的在建建筑、已批未建建筑、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明确的规划建设用地等,应纳入调查范围。
(2)在上述范围内,采用本办法第四条提出的规则,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3)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遮挡建筑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主体建筑。
第六条在确定计算范围时,应充分考虑周边建筑的叠加影响,先根据拟建项目确定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再判断周围可能产生遮挡的其他建筑,从而确定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1)用地与建筑管理
1、与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相衔接
适用范围、控规及规划条件——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容积率管理——两部文件、国家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用地分类与兼容要求——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 设用地标准; 高层建筑日照影响分析——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
基础设施——相关规范更新、地方法规等(轨道、水 源、各类市政公用设施)。
3、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住宅建筑密度和住宅建筑 容积率分别是指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规模时,采用居住用地控制上 限指标的,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版)3.0.2.2条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折算。 4、幼托、中小学校等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 得超过上表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指标。
表323市县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大寒日序号大城市大寒日序号大城市名大寒日2h1h3h1h3h1h3h1h苏州市130127吴江市13412619仪征市13913137阜宁县147138无锡市131128高淳县13412720如东县13913138睢宁县148139常州市132129宜兴市13512721如皋市14013239宿迁市148139南通市133130昆山市13512722姜堰市14013240滨海县148140南京市133130溧阳市13512723海安县14013241灌南县148140镇江市134131太仓市13512724高邮市14213342沭阳县149140扬州市135132常熟市13612825东台市14213443响水县149141泰州市135132溧水县13612826兴化市14313444灌云县149141盐城市139136金坛市13612927盱眙县14313545邳州市14914110淮安市14113810启东市13712928金湖县14313546新沂市15014111徐州市14414111张家港13712929大丰市14413647东海县15114212连云港14614312海门市13712930宝应县14413648丰县15214313江阴市13712931洪泽县14413649沛县15214314句容市13712932泗洪县14513750赣榆县15314415丹阳市13813033建湖县14513716靖江市13813034泗阳县14613817泰兴市13813135涟水县14713818扬中市13913136射阳县147138日照间距系数数表说明1本表的日照标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表5021确定
2024昆山建筑施工合同工程质量标准与施工进度的规定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昆山建筑施工合同工程质量标准与施工进度的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1. 工程概述1.1 工程名称1.2 工程地点1.3 工程规模1.4 工程性质2. 质量标准2.1 工程质量要求2.2 质量检验标准2.3 质量保证措施2.4 质量争议的处理3. 施工进度3.1 施工计划3.2 施工进度要求3.3 施工进度调整3.4 施工延期及违约责任4. 施工材料与设备4.1 材料供应与验收4.2 设备使用与管理4.3 材料与设备质量要求4.4 材料与设备的安全使用5. 施工安全5.1 安全生产责任制5.2 安全防护措施5.3 安全事故处理5.4 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6. 工程变更6.1 工程变更的条件6.2 工程变更的程序6.3 工程变更的费用及时间调整6.4 工程变更的争议处理7. 工程结算7.1 工程价款的支付7.2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7.3 工程竣工结算7.4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8. 违约责任8.1 承包商的违约责任8.2 业主的违约责任8.3 违约赔偿方式及金额8.4 违约争议的处理9. 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协商解决9.3 调解解决9.4 仲裁或诉讼解决10.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0.1 合同的生效条件10.2 合同的变更程序10.3 合同的解除条件10.4 合同解除后的责任处理11. 合同的履行与监督11.1 合同履行的监督机构11.2 合同履行的报告制度11.3 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11.4 合同履行争议的处理12. 合同双方的信息保密12.1 保密信息的范围12.2 保密信息的保护措施12.3 保密信息的披露条件12.4 保密信息争议的处理13. 合同的转让与分包13.1 合同转让的条件13.2 合同转让的程序13.3 分包的条件13.4 分包的管理与监督14. 其他条款14.1 法律适用14.2 合同争议的法院管辖14.3 合同的附件14.4 合同的签订日期及地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工程概述1.1 工程名称:昆山某建筑施工项目1.2 工程地点:江苏省昆山市1.3 工程规模:根据工程设计文件确定1.4 工程性质:住宅建筑群,包括但不限于住宅楼、配套设施等第二条质量标准2.1 工程质量要求:按照《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执行。
(完整版)《昆山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细则》文本
第一部分文本部分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及评审程序 (1)第三章从业单位管理 (2)第四章附则 (3)附录一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技术细则 (4)附录二选址(或出让)阶段和报建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技术细则 (5)附录A 规划单元分区、交通设施服务水平分级 (16)附录B 部分条文解释 (26)昆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了促进昆山城市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规范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昆山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 141—2010)、《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年修订)》、《江苏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要点》等.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昆山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阶段划分】交通影响评价(简称“交评”)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简称“控规阶段")、选址阶段或地块规划条件核提阶段(简称“选址(或出让)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简称“报建阶段”)三个阶段。
第五条【交评的效力】控规阶段交评应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评审的必要组成部分;选址(或出让)阶段交评应作为项目选址或地块规划条件核提的必要依据;报建阶段交评应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必要依据.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及评审程序第六条【编制程序】控规阶段交评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选址(或出让)阶段交评以控规阶段交评作为依据组织编制;报建阶段交评应与控规阶段交评、选址(或出让)阶段交评相符合。
第七条【评审程序】控规阶段交评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一并组织评审;选址(或出让)阶段和报建阶段交评根据城市规划管理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各区、镇规划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公安、交通、住建、城管、公交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应出具评审意见。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日照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0年版本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第三章建筑管理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第五章城市景观与环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表二-4 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建筑管理3.1 建筑间距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L=i:H式中:L=建筑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三-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表三-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3.1.3多层(含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3.1.3.1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条式建筑按表三--1系数计算确定;点式建筑根据具体情况参照3.1.3.3和附录一第3条计算确定。
3.1.3.2多层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夹角≤60°),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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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建设项目日照间距计算及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日照间距规划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及《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 年版)》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
第二条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对高层住宅的日照间距,按间距系数法控制;中高层住宅建筑对其它建筑的日照间距,按间距系数法和日照分析法控制,实行双控;高层建筑对其它建筑的日照间距,按日照分析法来控制。
第三条住宅建筑按不应低于大寒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来控制。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的规定只适用于各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
对现状已不满足日照规定的住宅,不得进一步降低其有效日照时间。
第四条其它有日照要求的非住宅建筑,低、多层按间距系数控制,高层按日照分析控制。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的日照时间,按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和中、小学的教学楼的日照时间,按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1
第五条在考虑建筑自身遮挡的前提下,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及4 个以上时,其中应有2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非自身遮挡引起的日照不足时不采用此条。
此条计算规则仅用于新建小区内部或新建住宅,对周边已经存在的建筑,应保证已有建筑所有南面的居室都能满足日照。
对于现状住宅建筑本身已存在日照不足的现象,应进行比较分析,分析建设前、建设后的日照情况,不应对其进一步加剧影响。
本规则中的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第六条现状为别墅或宅基地住宅,应从地面层开始计算。
若底楼有柱廊(下图左),应从柱廊外侧算起;若底楼无柱廊落地(下图右),可从底层外墙面算起。
第七条在规划方案审批阶段,应通过多点区域分析法和多点沿线分析法来审核住宅建筑的日照是否达到标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通过多点区域分析法、多点沿线分析法和窗户分析法来审核住宅建筑的日照是否到达标准。
第八条日照分析采用洛阳众智软件公司研发的SUN日照分析软件。
2
第九条日照分析参数设置,在报告中写明。
1、地理位置:江苏省昆山市,经度120度58分,纬度31度23分;
2、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00~16:00;另外,有部分有日照要求的非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日为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9:00~15:00(此类建筑的划分见本细则第四条);
3、时间统计方式:按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日照标准。
若日照时数要求2小时,可由两个连续时段累加;日照时数3小时,可由3 个连续时段累加;
4、分析采样间隔:5分钟;
5、采样点间隔:不超过1米*1米;
6、满窗设置:左右端同时照到为满足。
第十条日照分析应保证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第十一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新建高层建筑有效日照时间带日照阴影范围内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2)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待建、在建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第十二条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3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
在上述范围内,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
(2)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建筑也必须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该项目设计方案,应由规划管理部门提供。
(3)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
第十三条住宅建筑满窗日照计算方法
1、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1)
2、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4
3、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2);
4、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阳台被
住户自行封闭的,计算点仍为原窗户的窗台面;
5、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6、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
第十四条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
阶段的规划地块时,亦应进行模拟叠加分析。
拟建建筑北侧为规划
居住、教育、卫生用地时,应进行日照分析,地界以北10米处应达
到日照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报送要求
5
第十五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2、受托方名称、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
方式。
3、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2)建设项目所处的地域经纬度,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00~16:00或9:00~15:00;
(3)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
位置等);
(4)根据本基地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窗位编号、窗台高度等);(5)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等);
(6)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7)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及版本。
4、日照分析结论:
(1)计算出客体建筑每一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
照时间段和有效累计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
(2)若计算出有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窗户时,增加分析该窗户在考
虑自身遮挡和不考虑自身遮挡时的比较分析;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