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快递: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上市公司并购动机研究——以艾迪西收购申通快递为例
上市公司并购动机研究上市公司并购动机研究————以艾迪西收购申通快递为例以艾迪西收购申通快递为例以艾迪西收购申通快递为例2019年03月27日一、引言引言 上市公司的并购行为是资本市场的热点研究内容,并购行为的发生会对资本市场产生较大的影响,可能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并购行为的动机对影响资本市场稳定与投资者利益具有决定性意义,资本市场的监管层以及利益攸关的投资人都非常重视并购行为发生的动机。
提高公司业绩、改善财务现状等积极的并购动机对于投资者利益保护和树立资本市场良性发展都具有较好的示范价值和意义,相反,毫无价值的并购动机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良好资本市场关系的确定。
本文以浙江艾迪西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为研究对象,结合西方并购动机理论和我国现有的并购研究成果,从股东角度、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行业现状等方面分析上市公司并购行为的动机。
研究发现,样本案例的并购主要出于考虑缓解质押危机、实现财务业绩、维持上市资格以及公司业务转型等四个方面的动机。
通过研究,希望对资本市场监管、投资者利益保护等提供一定参考。
二、相关文献综述相关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西方国家经历了五次并购热潮,国外学者研究发现,并购的动机主要是外部竞争因素带来的压力和实现内部利润最大化。
Coase(1937)认为并购的动机是避免和减少交易成本,Williamson(1968)、Hart(1986)分别将这一理论进一步深化,形成了垄断动机理论。
Fama 和Jensen(1983)认为并购的动因是为了降低代理成本。
威斯通(1998)对已有的并购理论作出归纳和总结,他认为不管是效率理论、代理理论,还是现金流量假说等因素都是企业并购的动因。
K. D. Brouthers(1999)认为并购动机可分为战略动机、经济动机和个人动机三种,其中,战略动机包括提高竞争力和市场势力等;经济动机包括扩大规模、增加利润和降低风险等;个人动机包括代理人管理权等。
专用申通快递物流服务协议(2024版)精简版
专用申通快递物流服务协议(2024版)精简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协议概述1.1 协议双方1.2 协议范围1.3 协议有效期2. 服务内容2.1 快递服务2.1.1 快递包裹范围2.1.2 快递时效2.1.3 快递费用2.2 物流服务2.2.1 物流货物范围2.2.2 物流时效2.2.3 物流费用3. 服务质量和保障3.1 快递服务质量3.1.1 派送时效3.1.2 派送成功率3.1.3 派送安全3.2 物流服务质量3.2.1 运输时效3.2.2 运输安全3.2.3 货物损坏处理4. 费用结算4.1 费用计算方式4.2 结算周期4.3 付款方式5.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5.1 变更条件5.2 终止条件5.3 终止后的事宜6. 违约责任6.1 双方违约责任6.2 赔偿方式7. 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适用法律8. 保密条款8.1 保密内容8.2 泄露后果9. 其他条款9.1 不可抗力9.2 合同的附件10. 签署日期11. 签署人12. 合同副本数量13. 合同生效条件14. 合同续约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协议概述1.2 协议范围包括快递服务和物流服务,具体服务内容详见本协议第二部分。
1.3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2. 服务内容2.1 快递服务2.1.1 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国内快递包裹的收寄、运输、派送等服务,确保甲方包裹安全、准时送达。
2.1.2 快递时效按照乙方的标准快递时效执行,具体时效要求见附件一。
2.1.3 快递费用按照乙方的标准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2.2 物流服务2.2.1 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国内物流服务,包括货物运输、仓储、配送等服务,确保甲方货物安全、准时送达。
2.2.2 物流时效按照乙方的标准物流时效执行,具体时效要求见附件一。
2.2.3 物流费用按照乙方的标准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3. 服务质量和保障3.1 乙方承诺提供的快递和物流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保证派送时效、派送成功率和派送安全。
申通快递:关于收购转运中心中转业务资产组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68 证券简称:申通快递公告编号:2020-009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转运中心中转业务资产组的公告一、本次交易概述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提高中转时效,发挥重点城市中转环节辐射带动作用,全资子公司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通有限”)拟以人民币3,040.89万元收购济南申鑫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申鑫”)拥有的中转业务资产组即为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拟了解资产价值事宜涉及济南申鑫快递有限公司拥有的与快递中转(济南)相关资产组估值报告》(华亚正信沪估字【2020】第0002号)中载明的委估资产组(包括但不限于:中转、运营经营权、转运中心运营服务网络的各项权益等资产)(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一”);拟以人民币3,946.40万元收购重庆申重速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申重”)拥有的中转业务资产组即为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拟了解资产价值事宜涉及重庆申重速递有限公司拥有的与快递中转(重庆)相关资产组估值报告》(华亚正信沪估字【2020】第0001号)中载明的委估资产组(包括但不限于:中转、运营经营权、转运中心运营服务网络的各项权益等资产)(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二”)。
本次交易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收购转运中心中转业务资产组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收购资产事项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各方的基本情况(一)出让方一1、济南申鑫快递有限公司(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NXJUU1F(2)法定代表人:陈锦丽(3)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4)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郭店三区88号(5)经营范围: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品)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和不需经营许可的项目。
2024申通快递专属物流合同范本
2024申通快递专属物流合同范本本合同目录一览1. 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委托方)1.2 乙方(受托方)1.3 合同标的1.4 合同价格2. 服务内容2.1 快递服务2.2 物流服务2.3 仓储服务3. 服务期限3.1 起始日期3.2 终止日期4. 服务质量4.1 快递时效4.2 物流跟踪4.3 货物损坏及丢失5. 费用与支付5.1 服务费用5.2 额外费用5.3 支付方式5.4 支付时间6.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6.1 变更条件6.2 解除条件7. 违约责任7.1 甲方违约7.2 乙方违约8. 争议解决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仲裁解决8.4 法律途径9. 保密条款9.1 保密内容9.2 保密期限9.3 泄露后果10. 合同的生效、终止和续签10.1 生效条件10.2 终止条件10.3 续签条件11. 其他条款11.1 不可抗力11.2 法律适用11.3 合同附件12. 甲方(委托方)签字13. 乙方(受托方)签字14. 签字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合同主体及定义1.3 合同标的:本合同项下的快递、物流和仓储服务,具体服务内容见合同第二部分。
1.4 合同价格: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数量,计算出的总服务费用,具体金额见合同第五部分。
2. 服务内容2.1 快递服务: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将甲方指定的货物从甲方指定的地点通过快递方式运输至乙方指定的地点。
2.2 物流服务: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将甲方指定的货物从甲方指定的地点通过物流方式运输至乙方指定的地点。
2.3 仓储服务:乙方负责在合同约定的地点为甲方提供仓储空间,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对货物进行仓储管理。
3. 服务期限4. 服务质量4.1 快递时效:乙方应保证货物自发出之日起,在正常情况下到达目的地所需的时间不超过____个工作日。
4.2 物流跟踪: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实时跟踪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出发地、目的地、运输状态等。
2024年度申通快递物流承运协议
2024年度申通快递物流承运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协议概述1.1 协议双方1.2 协议范围1.3 协议有效期第二条货物承运2.1 货物种类2.2 货物数量2.3 货物包装第三条运费及支付3.1 运费标准3.2 支付方式3.3 支付时间第四条运输时效4.1 预计送达时间4.2 特殊情况下送达时间调整4.3 延误赔偿第五条货物保险5.1 保险范围5.2 保险费用5.3 保险理赔第六条货物损坏或丢失6.1 损坏或丢失的处理流程6.2 赔偿标准6.3 索赔期限第七条运输工具和人员7.1 运输工具的要求7.2 人员资质要求第八条保密条款8.1 保密信息范围8.2 保密期限8.3 泄露保密信息的处理第九条违约责任9.1 违约行为9.2 违约责任承担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0.2 争议解决地点10.3 适用法律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1.1 变更条件11.2 解除条件第十二条合同的继承和转让12.1 继承条件12.2 转让条件第十三条合同的附件13.1 附件内容13.2 附件的有效性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通知机制14.2 合同的完整性和独立性14.3 合同的签署日期和地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协议概述1.1 协议双方1.1.2 甲方是指需要将货物运输至指定地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 乙方是指承运甲方货物并提供运输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2 协议范围1.2.1 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运输、配送、仓储、装卸、包装、配送信息跟踪等服务。
1.2.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保证货物安全、及时、准确地送达指定地点。
1.3 协议有效期1.3.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1.3.2 如双方同意续约,应签订书面续约协议,并明确续约期限。
第二条货物承运2.1 货物种类2.1.1 甲方托运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运输安全规定及乙方运输能力要求。
快递行业借壳上市风险防范的探讨——以顺丰为例
快递行业借壳上市风险防范的探讨——以顺丰为例欧阳洋(天津财经大学 天津 300222)2018年全年,我国规模以上快递业务量达到507亿件,同比增长26.6%;规模以上快递业务收入达到6038亿元,同比增长21.8%。
由于快递行业提供的服务同质化程度比较高,比较难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入行门槛也比较低,于是快递行业竞争比较激烈。
因此只能依靠压低单件快递价格来抢占市场份额。
从2015年起,申通快递率先进行上市,顺丰快递也紧随其后,希望通过这种产权和资产的转换达到上市的目的。
本文通过研究顺丰控股的借壳上市行为,分析顺丰控股在借壳上市的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并试图给出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以供同行业的其他公司作为参考。
关键词:顺丰控股;借壳上市;风险;风险控制一、研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京东商城、阿里巴巴、淘宝、天猫等电商平台蓬勃发展,带动着快递行业的迅速崛起。
2018年,仅淘宝一家在双十一时的销售额就达到2135亿,这给快递行业注入了强劲的发展动力。
同时快递行业谋求发展也需要更多的资金,面临着银行借款财务风险大、限制条件多、数量有限的众多瓶颈,快递行业将筹资眼光放在了股票市场。
其中企业的上市分为直接上市、借壳上市和MBO等。
由于在上市途径上,政府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和筹资活动的要求,发布了一系列限制的政策法规,相较之下借壳上市有着程序简易,条件限制较少的优势,于是许多企业选择了借壳上市。
为了能谋求更多资本支持,兼并重组就是最好的解决方法。
以三通一达为首的民营快递公司率先尝试了借壳上市的方法。
虽然方法可行,但我们不能忽略的是借壳上市的流程都是存在风险的,为了妥善处理相应的风险,不让上市失败,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本文希望通过对顺丰快递的借壳上市进行探讨,提出些许建议从而让快递行业通过借壳上市能得到更稳妥的发展。
二、借壳双方基本情况及借壳动因分析(一)顺丰控股概况1. 顺丰快递公司概述2017年2月24日,顺丰快递正式更名为顺丰控股,股票代码002352。
600797 _ 浙大网新关于股东股份质押情况的公告
关于股东股份质押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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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浙大网新 证券代码:600797 编号:2013-030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质押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接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集团”)通知,对其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及质押手续,具体如下:
一、解除质押情况
2013年6月6日,网新集团将质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7,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3.22%)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二、办理质押情况
因经营资金需要,网新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6,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4.31%)质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上述质押行为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为2013年6月6日至质权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质押时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网新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额为135,196,059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6.06%,其中累计已质押的股份数为133,4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5.89%。
特此公告。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快递点转让合同范本(精选10篇)
快递点转让合同范本(精选10篇)快递点转让合同范本精选篇1甲方(出让方):身份证号:乙方(承接方):身份证号:兹有甲方需转让本人承包的申通快递业务,经申通快递公司同意,甲、乙双方就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一、转让日期:年月日。
二、转让金额:人民币元(大写:元)。
三、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店内所有业务、设施及面包车、三轮车各一辆归乙方所有,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乙方有业务操作方面的问题需要请教,甲方应及时给予解答。
四、双方约定,转让前有关甲方经手的快递业务及有关问题、纠纷由甲方负责完成,乙方不承担此责任;转让后有关快递业务及问题、纠纷等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交待、乙方认可的遗留问题除外)。
五、甲方滞留的快件有件,单号分别为:。
六、此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申通快递公司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快递点转让合同范本精选篇2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韵达快递业务转让事宜达成以下以协议:一、甲方承诺将分部的全部业务转让给乙方经营;转让日期:__月__日。
二、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元,,上属费用包括全部业务及相关设备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费用。
甲方提供的硬件设备:金杯车一辆、电动三轮车三辆、扫描把枪两把、电子称一台,电脑一台三、甲方至__月__日前,结清该院街分部及其下属一个寄存点的所有费用。
四、双方约定,转让前有关甲方经手的快递业务及有关问题,纠纷由甲方负责完成,乙方不承担此责任;转让后有关快递业务及问题、纠纷等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交待、乙方认可的遗留问题除外)。
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院街分部全部业务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乙方承诺,将严格按照国家邮政管理局对快递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总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合法经营,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锦州港: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 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锦州港/锦港B股公告编号:临2020-029 债券代码:163483 债券简称:20锦港01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公告披露日,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海涵”)持有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数量为300,343,7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0%。
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后,西藏海涵累计质押数量为300,343,725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15.00%,剩余未质押股份数量为0股。
2020年5月20日,公司收到股东西藏海涵关于其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登记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本次解除质押的股份已进行重新质押,详情请见下文。
二、股份质押情况
1、股份质押情况
2、西藏海涵质押股份不存在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
3、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西藏海涵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1日。
中央商场股票与质押事项监管工作函
中央商场股票与质押事项监管工作函
尊敬的中央商场:
根据最近的市场监测情况,我们注意到贵公司的股票质押情况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
为了确保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权益,我们特此致函,要求贵公司加强对股票质押事项的监管工作。
根据我们的了解,贵公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贵公司的股票质押比例较高,超过了监管部门的规定。
高比例的质押可能会导致贵公司在市场波动时面临巨大的风险,进而对市场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贵公司的股票质押方大多为关联方或控股股东,这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和市场操纵的风险。
我们建议贵公司加强对股票质押方的审查和监管,确保其行为合规和透明。
最后,贵公司的股票质押信息披露不够及时和准确。
及时披露质押信息对于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和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要求贵公司完善股票质押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希望贵公司能够采取以下措施:
1. 检视贵公司的质押股权比例,确保符合监管部门的规定。
如有超出规定的情况,贵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
2. 加强对股票质押方的审查和监管,确保其行为合规和透明。
3. 完善股票质押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方便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和决策。
我们希望贵公司能够认真对待这些问题,并采取积极的措施加以
解决。
如果贵公司需要任何支持或帮助,我们愿意提供协助。
我们期待贵公司能够加强对股票质押事项的监管工作,确保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权益。
祝商场顺利!。
朱明伟、沈阳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明伟、沈阳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2【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80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卓赵卫李娜【审理法官】孙卓赵卫李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明伟;沈阳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辽宁瑞银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辽宁瑞德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沈阳瑞军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朱明伟沈阳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辽宁瑞银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辽宁瑞德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沈阳瑞军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朱明伟【当事人-公司】沈阳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辽宁瑞银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辽宁瑞德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沈阳瑞军物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加麟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加麟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加麟【代理律所】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朱明伟;沈阳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被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辽宁瑞银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辽宁瑞德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沈【本院观点】关于沈阳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与朱明伟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属于违法解除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本院查明,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与沈阳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公司,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为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本案当事人沈阳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沈阳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与朱明伟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属于违法解除的问题。
王伟伟、苏州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伟伟、苏州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19【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78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蔡燕芳蒋毅颖林李金【审理法官】蔡燕芳蒋毅颖林李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伟伟;苏州申通物流有限公司;苏州成欣亿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王伟伟苏州申通物流有限公司苏州成欣亿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伟伟【当事人-公司】苏州申通物流有限公司苏州成欣亿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强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陈磊江苏览博律师事务所;薄银江苏览博律师事务所;范育金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强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陈磊江苏览博律师事务所薄银江苏览博律师事务所范育金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强陈磊薄银范育金【代理律所】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江苏览博律师事务所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伟伟;苏州申通物流有限公司;苏州成欣亿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各自义务,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第三人证人证言直接证据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王伟伟确认其仍在网点上班。
苏州申通公司认为其与王伟伟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3月10日到期,其通知王伟伟要不要续签被拒绝,故双方劳动关系到此为止。
成欣亿公司确认王伟伟现在成欣亿公司工作,从2020年4月开始,王伟伟与成欣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各自义务,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随州申通物流快运有限责任公司、陈艳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随州申通物流快运有限责任公司、陈艳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4【案件字号】(2020)鄂13民终7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纯清程朝晖尚晓雯【审理法官】徐纯清程朝晖尚晓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随州申通物流快运有限责任公司;陈艳霞【当事人】随州申通物流快运有限责任公司陈艳霞【当事人-个人】陈艳霞【当事人-公司】随州申通物流快运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苏长金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苏长金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苏长金【代理律所】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随州申通物流快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陈艳霞【本院观点】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作为认定的依据。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作为认定的依据。
本案中,陈艳霞在申通物流公司从事客服工作,其提供的劳动是申通物流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申通物流公司虽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陈艳霞事实上需服从申通物流公司的工作安排,其工作成果也需接受申通物流公司的监管,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陈艳霞的劳动报酬由申通物流公司发放。
因此,双方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申通物流公司上诉称其与陈艳霞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制度,仲裁时效属于消灭时效,一般适用于涉及债权请求权的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侯马市多元申通快递有限公司、郭牡丹与刘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侯马市多元申通快递有限公司、郭牡丹与刘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4【案件字号】(2020)晋10民终19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祥伟梁荣靳红萍【审理法官】梁祥伟梁荣靳红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侯马市多元申通快递有限公司;郭牡丹;刘文龙【当事人】侯马市多元申通快递有限公司郭牡丹刘文龙【当事人-个人】郭牡丹刘文龙【当事人-公司】侯马市多元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美岐山西天元盛律师事务所;李洪年山西杰昊律师事务所;文彤山西杰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美岐山西天元盛律师事务所李洪年山西杰昊律师事务所文彤山西杰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美岐李洪年文彤【代理律所】山西天元盛律师事务所山西杰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侯马市多元申通快递有限公司;郭牡丹【被告】刘文龙【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郭牡丹是否本案适格当事人,上诉人郭牡丹、多元申通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文龙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原判判令二上诉人偿还被上诉人借款110500元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2日,侯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侯劳仲调字(2020)第3号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经仲裁庭调解,刘文龙、多元申通公司充分协商,现达成如下一致意见:1、多元申通公司一次性支付刘文龙工资、社会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整;2、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由多元申通公司以转账方式将上述款项支付至刘文龙中国工商银行账户×××;3、刘文龙与多元申通公司有关工资、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事宜就此了结,双方当事人就此事不得再提出其它异议,不得提起诉讼。
义乌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李俊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义乌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李俊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5【案件字号】(2020)浙07民终25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敏张燕燕钱萍【审理法官】李敏张燕燕钱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义乌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李俊峰【当事人】义乌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李俊峰【当事人-个人】李俊峰【当事人-公司】义乌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慧阳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郑月婷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叶丽娟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周张敏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慧阳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郑月婷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叶丽娟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周张敏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慧阳郑月婷叶丽娟周张敏【代理律所】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义乌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被告】李俊峰【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申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李俊峰经济补偿金。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申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李俊峰经济补偿金。
根据已查明事实,李俊峰入职申通公司后,岗位为运输事业部干线网络司机,其与申通公司签订过多份劳动合同,其中期限为2015年10月17日至2016年10月16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基本工资1000+趟数工资+安全奖;期限为2016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16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详见公司薪资方案。
而申通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明确,李俊峰的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加出车提成,不出车就没有提成,目前公司进行车队改革,因国三车报废,公司暂时无法提供足够的车辆出车。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8.21
•【文号】证监许可〔2019〕1527号
•【施行日期】2019.08.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核准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9〕1527号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申董证〔2019〕1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20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
2019年8月21日。
申通邮箱授权书
尊敬的申通快递公司:我,[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作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就我公司使用申通快递服务事宜,特此出具以下授权书:一、授权范围1. 本授权书授权申通快递公司代理[单位名称]的快递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快递、国际快递等。
2. 本授权书授权申通快递公司代理[单位名称]的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3. 本授权书授权申通快递公司代表[单位名称]与相关政府部门、快递行业协会、快递合作伙伴等进行沟通和协调。
二、授权期限1. 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授权期限],即[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
2. 如需延长授权期限,[单位名称]将在授权期限届满前[提前通知时间]向申通快递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续签本授权书。
三、授权责任1. [单位名称]承诺,在授权期限内,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履行快递业务经营者的职责。
2. [单位名称]保证提供的快递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 [单位名称]承诺在授权期限内,遵守申通快递公司的服务规范和操作流程,积极配合申通快递公司开展业务。
4. [单位名称]承诺对申通快递公司提供的快递服务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保密条款1. 双方对本授权书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授权书的内容。
2. 本授权书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双方均应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五、其他事项1. 本授权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授权书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3. 本授权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特此授权。
授权人:[姓名]职务:[职务]单位名称:[单位名称]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地址:[地址]授权日期:[日期]申通快递公司:我,[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作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特此授权贵公司为我公司提供快递服务,并已签署上述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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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68 证券简称:申通快递公告编号:2020-010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德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殷控股”)的通知,获悉其将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手续,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公司(以下简称“德殷德润”)、上海恭之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恭之润”)分别持有本公司的股份457,709,848股、246,459,149股,本公告中披露的德殷控股的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均是按照德殷控股直接持股的股份数量计算的。
2、股东所持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德殷德润、恭之润、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通信托·紫金1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国通信托·紫金10号”)、陈德军先生、陈小英女士(以下合称“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本次质押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需求无关。
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10,557,733.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13%,占公司总股本的0.69%,对应融资余额为8,015.00万元;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10,557,733.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13%,占公司总股本的0.69%,对应融资余额为8,015.00万元。
公司控股股东德殷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状
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由此产生的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还款资金来源为其自有或自筹资金。
3、公司控股股东德殷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4、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不会产生影响,未出现因股份被质押事项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实质性因素。
后续若出现平仓风险,上述人员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追加担保物、补充质押股份等措施来应对上述风险。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的后续情况,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