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论文

合集下载

法律经典案例论文(3篇)

法律经典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三案为例,分析了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探讨了法律原则、法律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通过对该案例的深入剖析,本文旨在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一、引言张三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典型案例。

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涉及的法律原则、法律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

本文以张三案为切入点,探讨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二、张三案的基本案情张三,男,25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2017年,张三因涉嫌贪污罪被该公司举报。

经调查,张三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公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

2018年,张三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法律问题分析1. 法律原则(1)公平原则。

张三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了公平原则。

首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证据和意见,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

其次,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张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进行了合理的刑罚。

(2)平等原则。

张三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给予了平等对待。

无论是原告公司还是被告张三,法院都给予了充分的发言权和辩论权,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2. 法律程序(1)侦查程序。

张三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审判程序。

张三案中,法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进行了审判。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

3. 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

张三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这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

(2)民事责任。

张三侵占的公司公款,应依法返还给公司。

这是对其侵占行为的民事制裁。

四、结论张三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典型案例。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具有很高的价值。

首先,法律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其次,法律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严格执行;最后,法律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有效落实。

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责任论文

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责任论文

侵权责任法中的网络侵权责任探析摘要:随着网络发展,网络侵权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侵权责任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侵权的网络用户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针对网络侵权责任,从网络服务提供者、受害人及侵权网络用户的身份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网络侵权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随着网络文化的日益发展,网络与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紧密,随之而来的网络侵权问题也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之一。

2010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这对今后的法律适用及司法实践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两部分内容:一是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二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本条款虽然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但该条款规定过于笼统,在操作上极易出现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这一条款加以理解和解释。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所谓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网络信息交流和交易活动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主体,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空间提供者、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传输通道服务提供者等媒介双方当事人的主体。

一般来说,网络服务提供者既不参与信息交流,不对有关交流双方之间的信息内容进行事前筛选,也不选择信息的接收方。

简言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交流和电子交易中处于消极中立地位,不对双方当事人的信息和交易进行人为干预的中立第三方主体。

二、受害人及侵权网络用户身份的界定在认定网络侵权时,如果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以真实的人物身份、真实的经历、真实姓名进行描写,并且网络用户以自己真实姓名署名的,将很容易确定侵权受害人和侵权行为人。

但是基于网络的虚拟性以及网络用户的匿名性,如果不能认定网络文章所写之人为现实生活中的确定的人,则不能判定侵权成立;若不能认定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则不能确定直接侵权行为人。

论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摘要:本论文从处理侵权纠纷责任原则的分类开始论述,在阐述过错责任原则概念的基础上论述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我从三个方面对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进行分析:1.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才能承担侵权责任;2.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责任形式的依据;3.它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论述完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后我继续论述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和发展,重点阐述过错责任原则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内在要求,紧接着又重点阐述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在论述过错推定责任的过程中我将其与过错责任原则也是从三个方面作了比较:1.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不同,2.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3.责任区分的不同,以更好地理解过错推定责任,接着下来我还用实务当中发生的案例来分析,更加透彻地阐述过错责任原则。

关键词:侵权责任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一、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在处理各种不同的侵权纠纷案件中,我们根据不同的侵权类型选择不同的归责原则。

这是为了更好地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具体解决的精神,符合一般的法律精神追求。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在法理上有这么几种分类: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有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中处于主导和统帅地位。

[1]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过错责任原则有如下几个特点:1.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才能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说的过错不包括受害人的过错和第三人的过错,它们只是行为人减免责任的理由。

同时,该原则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要件,即行为人的过错作为最后的或最基本的因素来加以考虑,体现“无过错即无责任”精神。

[2]2.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责任形式的依据。

在多数人共同侵权的情况下,数人的过错程度便成为决定他们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的依据。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毕业论文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毕业论文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浅析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声明本人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容外,本毕业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任何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容。

对本论文所涉与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签名:日期:目录[本文的中心论点]对于如何界定与处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司法实务界与学术界存在分歧。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不同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也不同于共同危险行为。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构成后,一定围可能的行为人应当分担受害人的损害,而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此种责任的正当性在于其有利于真正行为人的发现和类似行为的预防。

绪论‥‥‥‥‥‥‥‥‥‥‥‥‥‥‥‥‥‥‥‥‥‥‥‥‥‥(1)[主要容]我国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区分建筑物与构筑物。

按照建筑学上的一般理解,所谓建筑物,是指在土地上建设的供人们居住、生产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场所,如房屋、城墙、纪念碑、电视塔以与其他类似场所。

所谓构筑物,是指在土地上建设的不供人们直接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道路、桥梁、隧道、水井等。

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界定‥‥‥‥‥‥‥‥‥‥‥‥‥(1)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之实务处理与学理分析综述‥‥‥(2)三、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成立的正当性‥‥‥‥‥‥‥‥‥‥(3)四、高空抛物行为的损害救济设想‥‥‥‥‥‥‥‥‥‥(8) 结论‥‥‥‥‥‥‥‥‥‥‥‥‥‥‥‥‥‥‥‥‥‥‥‥‥ (11) 随着我国高楼的越来越多、越来越高。

高空抛物行为必然会成多发趋势。

它对人们生活必然会影响越来越大。

对于这样一个棘手之事,我们不可能绕过去,也不可能漠视它听之任之的存在发展、危害人们生命、财产安全。

笔者撰写本文一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另一方面是抛砖引玉,让更多的法律界的有识之士,拿出你们的热情,奉献你们的智慧,提出更加合理的建议,推动法律的发展与完善,早日解决这一法律困惑。

网络侵权论文

网络侵权论文

浅谈网络侵权[摘要]:在现代社会中,网络已经成为人们学习、工作、生活不可缺少的工具,随之产生的网络侵权问题备受关注。

现从我国网络侵权的概念出发,分析网络侵权产生的原因,并得出网络侵权问题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网络侵权原因解决对策中图分类号:d035.32文献标识码:d文章编号:1009-914x(2013)01- 0259-01一、网络侵权行为的概念由于网络极快的传播速度,网络管理的难度和网络侵权案件证据收集的难度大等问题,网络侵权无疑是网络传播中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所谓网络侵权是指:计算机互联网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

二、网络侵权的原因1、群众网络维权意识淡薄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以来,越来越多的群众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不受他人侵犯,但是,网络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发展迅速,对于与网络相关的法律规定很多群众并不了解,因此就更不用说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网络行为,用法律来维护合法权益。

2、经济利益的驱动一方面,由于市场竞争机制要求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已达到效益最大化,对网络作品来说,其创作成本较高,复制成本却很低,在利益的驱动下,侵权者难免铤而走险。

另一方面,网络上的内容需要实施进行更新,以赚取更多的点击率,经营者们仅仅靠自己网站上为数不多的原创作品是绝对不够的,面对现实情况,大多数的网络内容提供商开始转载、摘编其他网络作品,所谓“天下文章第一抄”嘛。

3、网络环境的虚拟导致网络道德的缺失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偷窃商品的“贼”恨之入骨,严惩不贷。

但是,大家对网上偷窃他人作品的行为却没有过多的道义指责。

究其原因我认为在于网络世界的虚拟性。

正因为人们不需要以自己的真实身份面对大家,所以,现实生活中的所有道德规范、行为准则、法律约束很容易被抛在脑后。

人们在网络上的行为可能与现实世界中自己的表现差距很大,如以前“虐猫事件”,谁会想到做这种事情的人居然是被我们称之为“白衣天使”的护士?不知道是现实的压力太大而选择的释放途径,还是正如古人所说“人性本恶”!又例如“人肉搜索”,我认为这其中的很多参与者十八个人的娱乐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上,虽然法不责众,但难掩其恶劣行为本质。

经典案例及法律分析论文(3篇)

经典案例及法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本文以一起侵犯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为研究对象,分析了案件的基本情况、法律依据及判决结果,旨在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借鉴。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犯;法律分析;案例一、案例基本情况(一)案情简介某知名品牌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拥有一项发明专利,该专利涉及一种新型电子产品。

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同或类似的电子产品。

甲公司发现后,向乙公司发出停止侵权通知书,但乙公司置之不理。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侵犯甲公司专利权;2. 乙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二、法律分析(一)侵犯专利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2.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3.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销售、许诺销售、使用、提供、展示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4.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其专利标记、专利号、专利申请号、专利申请公告号,使公众混淆,认为该产品与专利产品相同或者具有相同特征、性能、用途;5.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合同中使用其专利标记、专利号、专利申请号、专利申请公告号,使公众混淆,认为该合同与专利产品相同或者具有相同特征、性能、用途;6.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产品说明书、产品包装、产品标签、产品广告、产品展示、产品宣传材料等中使用其专利标记、专利号、专利申请号、专利申请公告号,使公众混淆,认为该产品与专利产品相同或者具有相同特征、性能、用途。

侵权责任法论文

侵权责任法论文

侵权责任法论文侵权责任法论文论《侵权责任法》的死亡赔偿制度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着各种侵权行为,侵权致人死亡是最严重的侵权行为,死亡赔偿制度的确立,保障了被侵权人利益,适当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也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所应支付的费用。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法律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对生命价值的计量,生命是无价的,无法以货币来计算,生命具有专属性,唯一性,不能继承与转让,如果允许对生命进行赔偿无异于对生命进行买卖。

死亡赔偿金不是对生命权的赔偿,它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财产赔偿,所以才会有确定的数额。

所以说我国侵权死亡赔偿的请求权的主体是近亲属。

依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近亲属的外延甚为宽泛,既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也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既然死亡赔偿金不是对生命权的赔偿,同命不同价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有人在阐释侵权责任法的死亡赔偿金制度时认为:“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不但可以将受害人及其亲属受到的肉体、社会生活、精神生活等损害覆盖其中,有效避免挂一漏万,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利益,还可以减轻法院负担,节约司法资源。

”亦即将精神损害赔偿也纳入了死亡赔偿金项目之中。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是分别独立而且并存的赔偿项目,理由如下: (1)从上述对立法草案脉络的分析可知,除了2021年8月20日的法工委修改稿之外,其他各次草案审议稿均将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列为分别独立的赔偿项目。

(2)侵权责任法第22条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条款,结合第18条第1款前段有关“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毫无疑问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侵权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死者近亲属依照上述两处规定享有独立的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而并不需要以第16条的规定为依据。

法律论文侵权案例(3篇)

法律论文侵权案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侵犯著作权案件为例,分析案件背景、争议焦点、判决结果,并探讨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旨在为我国著作权保护提供借鉴和启示。

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知名作家创作了一部小说,并在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上连载。

不久,该小说被某出版社以“作品集”的形式出版发行。

然而,在出版过程中,出版社未经作者同意,将小说中的一部分内容进行了删减和修改。

作者发现后,认为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出版社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2. 如果构成侵权,出版社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作者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出版社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小说内容进行删减和修改,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判决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出版社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改编权;(十四)翻译权;(十五)汇编权。

本案中,出版社未经作者同意,对小说内容进行删减和修改,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2. 出版社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影响;(三)赔偿损失。

本案中,法院判决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3. 作者的赔偿请求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作者因出版社侵权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其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大学生法律案件分析论文(3篇)

大学生法律案件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大学生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但校园侵权案件仍然时有发生。

本文以一起校园侵权案为例,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责任承担及预防措施,旨在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促进校园和谐。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案件;侵权;责任承担;预防措施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大学生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但在实际生活中,校园侵权案件仍时有发生。

这不仅损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校园和谐。

本文以一起校园侵权案为例,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责任承担及预防措施,以期对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提升和校园和谐发展提供借鉴。

二、案件背景及事实2019年,某高校大学生甲与乙因琐事发生争执,甲情绪激动,将乙推倒在地。

乙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

甲赔偿乙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乙认为甲的行为构成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分析(一)法律关系1.甲与乙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生命健康权,乙依法享有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

2.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甲与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不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责任承担1.甲的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甲的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甲应当赔偿乙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三)预防措施1.加强大学生法律教育:学校应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使他们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能够依法维权。

2.完善校园管理制度:学校应完善校园管理制度,加强校园安全防范,避免类似侵权事件的发生。

3.建立健全校园调解机制: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园调解机制,及时化解学生之间的矛盾,防止矛盾升级。

4.强化师生沟通:师生之间应加强沟通,相互尊重,共同营造和谐校园氛围。

四、结论大学生法律案件分析对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促进校园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一起校园侵权案为例,分析了案件的法律关系、责任承担及预防措施,旨在为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提升和校园和谐发展提供借鉴。

机械专利侵权行为认定论文

机械专利侵权行为认定论文

浅析机械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专利法的不断普及,我国专利申请量已达每年十几万件,相应地,机械专利纠纷也大幅增加,因此,我们有必要研究一下机械专利侵权责任问题。

关键词:机械专利侵权认定一、机械专利侵权行为概述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全球范围内的专利制度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基础上进入了一个更高的发展阶段,这以1995年1月1日生效的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为重要标志。

而相应地我国为了加入世贸组织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我们不断地对他进行修改和完善,到2000年8月25日第九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并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对于机械专利侵权行为也做了更符合世界趋势的规定,从传统的“损害填补”原则发展为采取惩罚性的补救手段以充分保障权利人的权益和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机械专利侵权行为机械专利侵权行为形态,是依据不同的标准对侵权行为做出的不同分类,这对于明确机械专利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等专利侵权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三、机械专利侵权归责原则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在民法领域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等不同的形式,那么,在机械专利侵权中其归责原则是什么呢?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过错不是机械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时,对停止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而赔偿损失责任则按不同的场合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对同一专利侵权行为可以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来确定不同的民事责任,这与传统理论对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认识相比,是一项重大的突破。

四、机械专利侵权构成要件机械专利侵权责任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论文侵权如何处罚

论文侵权如何处罚

论⽂侵权如何处罚毕业论⽂是我们⼤学毕业的最后⼀步,是学业的总结应⽤。

在写作论⽂过程中,常出现抄袭的情况。

那么,论⽂侵权如何处罚?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论⽂侵权如何处罚论⽂是可以引⽤和借鉴的,但全盘抄袭就属于剽窃他⼈知识成果,也就是侵犯作者的知识产权,如果作者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侵权之诉,就有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外,来⾃校⽅的⾏政处罚也有可能判定论⽂不合格,⽆法授予相对应的学位等等。

《刑法》对侵犯著作权⾏为有明确的规定:第⼆百⼀⼗七条以营利为⽬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违法所得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违法所得数额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未经著作权⼈许可,复制发⾏其⽂字作品、⾳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出版他⼈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其制作的录⾳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百⼆⼗条单位犯本节第⼆百⼀⼗三条⾄第⼆百⼀⼗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发现著作权被侵权怎么办(⼀)如果被侵权作品系职务作品,则作者应向所在单位查询单位是否许可了第三⽅使⽤该作品。

(⼆)确认对⽅⾏为是否符合《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作品合理使⽤的规定。

(三)通过著作权集体组织或者中国版权信息⽹等途径查询相关⽅是否已⽀付了有关的使⽤费。

(四)确认对⽅确系未经授权擅⾃使⽤或剽窃后,应及时固定侵权证据:1、侵权作品在纸⾯媒体发表的,则应取得相应纸⾯媒体的原件;若⽆法取得原件,则应到图书馆取得加盖图书馆收藏章的复制件。

2、侵权作品在计算机⽹络上发表的,则应去任意⼀个公证处做相关互联⽹资料的证据保全公证;权利⼈可委托他⼈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但需要出具委托书并提交作者本⼈的⾝份证件原件。

知识产权侵权分析论文

知识产权侵权分析论文

知识产权侵权分析论文一、学术界主要观点1.过错责任说。

此说主张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责任。

理由是:知识产权侵权为一般侵权行为,在我国民事基本法及知识产权部门法没有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侵权应坚持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应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说。

有学者认为,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5条第2款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无过错责任持相当明确的态度,如果我国加入该协议,就必须履行有关的国际义务,我国的法律规定也必须与协议内容相衔接,因此,我国的知识产权归责体系也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

3.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二元归责说。

有学者认为,在侵犯无形财产权诉讼中,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应为二元归责原则,两者共同行使认定侵权责任的使命。

这种归责体系的具体运行模式是:法律授予作为原告的权利人一种选择权,即假定权利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他“有权”选择自己举证,以便有力地、有针对性地向侵权人追偿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同时,权利人也可以放弃这种举证的“权利”,法院即责令侵权人举证,举证不能或举证证明不成立的,推定侵权人有过错。

在这种情况下,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4.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二元归责说。

还有学者从实务角度出发,认为就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而言,根据我国法律体系目前仍属于民事法律中的民事责任范畴。

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上,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就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构成的规定处理。

目前在民法通则和知识产权专门法中没有规定侵犯知识产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就应当依照过错责任原则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但针对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的一些具体情况,可以对一些难以确定当事人主观状态的行为适用过错推定的原则。

5.无过错责任及过错责任协调说。

有学者认为,分别直接侵权、共同侵权、间接侵权不同情况,规定无过错责任及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场合,而不是“一刀切”地否认前者或后者。

《侵权责任法》的论文

《侵权责任法》的论文

[内容摘要]2022 年12 月26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其所涵盖内容,跟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产品责任、网络侵权、环境侵权、高度危(wei)险责任等时常发生的侵权责任。

文章介绍、讨论了赔偿原则、医疗矛盾、精神损害赔偿、饲养动物侵权等方面的立法背景及现实意义,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意义侵权责任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的一编,已经2002 年12 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

民法草案共9 编、1200 多条,由于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了分编审议的方式。

2022 年12 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2022 年10 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2022 年12 月26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一、立法背景与进程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对侵权责任作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我国侵权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侵权类型不断浮现,而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少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缺乏对侵权责任共性问题的规定。

从实际情况看,侵权案件逐年增多。

2022 年,我国法院受理一审侵权案件已达99.2 万件。

2003 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16 人次提出了7 件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议案和8 件建议。

一些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也不断提出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意见和建议。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环境侵权责任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环境侵权责任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环境侵权责任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环境侵权责任摘要:本论文旨在探讨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问题。

通过对环境侵权责任的概念、成立要件、种类以及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全面阐述了环境侵权责任的相关问题。

同时,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案例的研究,分析了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在现实中的应用与问题。

本文认为,加强环境侵权责任的司法保护、完善立法制度、推动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才能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关键词:环境侵权责任;成立要件;法律规定;案例分析;司法保护1. 引言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和资源的过度开发,环境污染对社会经济和人类健康的影响越来越严重。

环境侵权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制度,对于保护环境、维护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论文旨在探讨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问题,为完善环境保护制度提供参考。

2. 环境侵权责任的概念环境侵权责任是指因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环境污染或损害公众利益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责任具有公益性、社会性和修复性等特点,不仅关乎个体利益,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福祉。

3. 环境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环境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和行为要件。

主体要件是指环境侵权责任的主体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客体要件是指环境侵权责任的客体是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行为要件是指环境侵权责任的行为必须是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

4. 环境侵权责任的种类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方式,环境侵权责任可以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同时也可以根据损害后果的性质和方式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此外,还存在着国家、企事业单位等特殊主体的环境侵权责任。

5. 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在我国,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民法总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等。

这些法律对于环境侵权责任的界定、追究方式、赔偿范围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约束,为环境侵权责任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网络名誉侵权论文

网络名誉侵权论文

浅析网络名誉侵权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其正逐渐作为一个重要的信息发布和传播平台,并且有其独特的优势,然而近几年网络名誉侵权纠纷四起,越来越多的人在这个虚拟世界中被一些不怀好意的人通过直接手段或间接手段侵犯了自己的名誉,然而网络的特殊性使得这种行为在追究责任时困难重重,要么行为实施者无法查找,要么取证遇到困难,所以,如何处理网络名誉侵权纠纷,怎么处理?作者针对这一问题简要谈了谈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网络;名誉;侵权引言互联网作为一个任何人都能在其上发表自己的言论、抒发内心情感的大众交流平台,正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离不开的信息交流工具,其隐蔽性的特点促使各种言论百家争鸣、各种观点自成一派,极大地丰富了我们的文化生活,但,凡事都有两面性,其最大的优点也是其最大的缺点,一些不怀好意的人在互联网隐蔽性强的“保护”下,恶意发表与事实不相符的言论,直接或间接造成当事人名誉受损,甚至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而当事人在追究事件责任时又无法可循、无法可依,最后使得事件制造人逃脱法律的制裁,这在一个法治型国家是绝对不允许的,所以,尽快建立和完善网络名誉侵权的法律条文,如何对网络名誉侵权进行责任认定,作者在正文中进行了浅述。

1、网络名誉侵权的法律定义和含义名誉,是指公众对特定公民或法人社会形象的客观评价。

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于根据自己的行为、观点等在社会中形成的有关其品德、素质、才干的评价等方面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1]。

1.1网络名誉侵权的法律定义行为人通过登载与事实情况不符的言论、图片等内容在互联网及计算机存储领域对他人名誉进行直接或间接诋毁,并导致一系列后果的行为[2]。

1.2网络名誉侵权的法律含义网络虽然是一个物的概念,理论上不能实施行为人对他人造成侵权法意义上的损害,但在我国的网络侵权案件审理中,法官依据约定俗成的规则,同样依据侵权法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审理,即仍然将网络上的名誉侵权等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对待。

《侵权责任法》论文

《侵权责任法》论文

浅析《侵权责任法》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1)11-0049-01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成为正式的法律,成为我国民法典的基本组成部分,发挥其应有的法律调整功能。

我国侵权责任法得以单独制定,预示着其将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占据独立的编章,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构想将变成现实。

关键词:侵权法体系关系社会意义侵权责任法是在特定时期即在改革开放30多年以后制定的,是在总结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立法经验、人民法院的裁判实践经验(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学界30多年来关于侵权责任的研究成果,并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侵权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的基础上制定的。

一、构建现代侵权法体系杨立新教授是我国最早开始研究侵权法的学者之一,也是中国当代侵权法最为重要的代表性人物之一,为中国侵权法理论体系的建立和《侵权责任法》的起草立下了汗马功劳。

杨立新教授的侵权法思想不但具有本土性和实用性,更为重要的是实现了侵权法体系化展开和类型化研究的结合。

杨立新教授的侵权法思想主要分为侵权责任构成论、侵权行为类型论、侵权责任形态论和侵权损害赔偿论四个方面。

在民法典中侵权法独立成编思想指引下,杨立新教授的侵权法思想具有一定的立法主导性。

《侵权责任法》最终吸收了大量杨立新教授的研究成果和立法建议稿内容。

杨立新教授的侵权法理论体系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注重对中国侵权法本土资源的发掘。

第二,注重理论、立法与司法三者的协调。

第三,注重体系化和类型化研究方法。

二、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了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以处理侵权责任法和其他特别法的关系。

我国现有40多部单行法对相关侵权责任有特别规定,诸如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产权三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海商、票据、保险、证券等商事法,道交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各法,等等。

侵权法论文

侵权法论文

院系:河师大新联学院姓名:乔黎专业:08法学学号:0813174070浅析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民事侵权责任摘要:要确定学校在校园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关键在于对学校的义务在法律上作出科学的界定。

无论致害的直接原因是什么,只要损害结果因学校预见或应当预见而未能避免的,学校即应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法律地位和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是确定学校侵权责任的基础;学校对学生造成侵权责任的性质和构成要件有其自身特点;学校侵权的法律适用包括民法和教育法律、法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有过错的,学校可减轻责任。

学校在履行教育职责的过程中,对学生造成的侵害是引起行政赔偿或是民事赔偿?其法律适用怎样?需要对学校法律地位和学生与学校法律关系的考察,分析学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利于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

关键词:校园事故侵权行为学生民事责任近年来,在校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受害人动辄将学校推上被告席,学校常常疲于应诉,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受到严重冲击。

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法学理论上对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民事责任的性质尚存在模糊认识和重大分歧;二是相关立法的不完善和不统一,不仅导致了权利人对法律的错误解读,也增加了司法机关法律适用上的困惑,以致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现象的大量出现。

因此,加强对这种事故及其责任的研究,在法律上正确界定学校、学生和侵权第三人的责任,对提高教学管理秩序、加强对学生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责任既有行政责任,亦有民事责任。

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一、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民事责任的性质校园伤害事故,目前学界尚无统一的界定,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它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和在校学生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死亡的事故。

关于侵权案件的法律论文(3篇)

关于侵权案件的法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侵权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侵权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从侵权案件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为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理论依据。

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案件是指因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案件。

在我国,侵权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探讨。

本文将从侵权案件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理论支持。

二、侵权案件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 侵权案件的定义侵权案件是指因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民事侵权案件、行政侵权案件、刑事侵权案件。

民事侵权案件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行政侵权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刑事侵权案件是指侵犯国家、社会、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

2. 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侵权行为是侵权案件的核心要素,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即侵权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

(4)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三、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1. 民事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民事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处理民事侵权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认定、损害赔偿标准等内容。

(2)合同法:合同法是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还可以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

侵权责任法论文范文

侵权责任法论文范文

侵权责任法论文范文上一年,广州网友张某在家割腕自杀,自杀的因素是无法承受其爱人李某的变节。

全部事情因素张某写成日志发表在了自个的网上空间。

这则日志经过大雁和天边社区网转发致使网友们在网上对李某的围攻呵斥,终究致使李某精神压力过大,被迫辞去作业。

过后,李某以为大雁和天边社区网在没有寻求其本人附和的状况下将此则日志进行揭露传达并转发,因而,以个人隐私权及声誉权受侵略为由将大雁网和天边社区论坛告上了法庭。

本案子的最基本的信息资源是从天边社区传达扩散的,可是当它意识到这种做法涉及到侵略公民隐身是个侵权做法时,便及时删去了帖子。

可是,大雁网却并未像天边社区相同,相反,他们依然对此事情进行了转发传达乃至是做了大篇幅的专题报道,而且还大幅度了爆料了当事人李某的个人信息。

最后,法院以大雁网在未寻求当事人搭档的状况下,揭露露出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侵略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声誉权为原由判定此案子的责任由大雁网承当。

而天边论坛不需承当责任,由于它在意识到所做做法侵略到李某个人隐私权及声誉权时,就及时删去有关的网络资料,现已及时地尽到了网络的监管责任。

在实践生活中,维护公民的隐私权和声誉权在中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得到了充沛的表现,而且在实践事例中也得到了很灵敏的运用。

在本案中对比灵敏地运用了中国《侵权责任法》对网络服务上的监督管理制度,在审判的过程中也很全部地思考到了互联网信息传达“即时、随意、互动、广泛”的特点,法院对法令规则的网络监督管理责任也有对比灵敏的解说。

可是,中国法令的规则依然存在着许多能够改进的当地,比方:应当规则要对行将发布的网络信息发布进行具体剖析,应当严格把关转发连接的网络和原载者身份位置等等。

依据中国《侵权责任法》中第三十六条规则,从是不是对受害者进行直接侵权的视点剖析,咱们通常以为直接对受害者形成侵权的是网络用户,而网络供货商对受害者所形成的通常都是直接的侵权做法。

可是,笔者以为,在实践的网络侵权案子中通常是由直接侵权者也即是网络供货商为侵权责任“买单”,形成这一成果的因素有二:榜首,网络中网络用户常常会由于没有进行实名挂号或许流动性较强等特性,使其在案子审理中很难被直接断定,而网络服务供货商却具有较强的稳定性,通常更简单被锁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死亡赔偿
一、侵权责任死亡赔偿的来源
一般的对于侵犯人身权益的赔偿是对被侵害的主体进行救济,但对于死者而言对于本身进行救济没有任何意义。

但是因为实施侵权行为的造成的损害并不只有死者,对于死者家属也在精神上和生活上都有损害。

既然有权益的损害就有针对权益损害的赔偿。

《侵权责任法》对人身损害作出了3条规定.依据这些条文的规定,我国人身损害的项目主要有:(1)各种合理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等);(2)残疾赔偿金和残疾生活辅助用具费;(3)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其中就包含死亡赔偿。

广义上的死亡赔偿包括对被侵权相关财产损失的赔偿,对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对死者被抚养人合理的抚养费的赔偿和死亡赔偿金;狭义的死亡赔偿金仅指死亡赔偿金。

二、侵权责任死亡赔偿的性质
根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有相同的观点。

对此就有三种观点:物质生活水平维持说、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

针对继承丧失说我认为这种观点是违背之前死亡赔偿的来源的,侵权责任法不能对死者本身进行救济,损害的主体不同。

继承观点的方式是在对死者本身进行救济之后,死者家属继承死者。

个人反对这种观点。

根据《侵权责任法教材》死亡赔偿金可以界定为:侵权人一方对一侵权而死亡者的近亲属因被侵权人的死亡而遭受的未来课继承或可共享的被侵权人收入损害的赔偿责任。

个人更加支持物质生活水平维持说。

死亡赔偿金在性质上为维持死者的近亲属一定水平的物质生活条件而作出的财产性赔偿。

而且在刑事上侵权人以受到惩罚,不应在被侵权人本身上的惩罚性的赔偿,死亡赔偿金更多的是对于家属因被侵权人死亡造成的损害的的救济。

三、侵权责任的死亡赔偿的数额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收入标准,按五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没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