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责任论文
结合《侵权责任法》探讨网络新闻侵权问题
结合《侵权责任法》探讨网络新闻侵权问题杨树网络新闻业经过十年蓬勃快速发展已初具规模,作为一种重要的新闻传播方式,网络新闻极大的丰富了人们的文化生活,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然而,网络新闻业在发展的同时也隐藏着危机,现实中网络新闻侵权事件层出不穷,网络新闻的法制化建设已成为社会焦点问题。
本文将透过法律视角,结合最新颁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探讨网络新闻侵权问题,以期促进网络新闻业的发展。
一、现实案例引发的思考作为新科技革命标志之一,互联网地应用与推广,革新了全人类的生产与生活方式。
在拥有着世界最多网民数量的中国,被誉为“第四媒体”的互联网也逐渐渗透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充斥了社会的各个角落:而依托简便、快捷、高效互联网的网络新闻,也伴随着即时化、个性化、交互化和多媒体化的传播特点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网络新闻这一全新传播途径,在给传统传播方式带来巨大冲击的同时,也促进了新闻资讯地高速流转,加强了媒体与受众地相互交流。
然而,网络新闻业的飞速发展也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让我们来看两则案例:案例一2002年2月9日,新浪网发表《去年状告汽车春运票价上涨的律师因违法进看守所》-文。
文章以“借款不还,名律师做了被告”、“判决不履行.名律师成了被执行人”、“股权汇款房子,名律师申报全都造假”等为小标题,对李劲松“违法进看守所”的过程进行了详细描述。
李劲松看到这篇报道后,认为该报道有十三条内容与事实不符,于是愤然起诉,要求新浪互联公司在新浪网首页登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新浪互联公司却觉得冤枉,在法庭答辩中表示,上述文章曾于2002年2月初在《据人民网》上刊登。
根据该公司的合作伙伴《据人民网》所提供的信息,新浪网于2002年2月9日转载刊登了上文。
新浪网持有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有权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综合性互联网站,新浪转载新闻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行为。
网络侵权责任毕业论文
网络侵权责任毕业论文浅析网络侵权责任【摘要】如果没有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我们很难想象自己能够足不出户而广知天下要闻,更难以体会在信息网络里畅快交流的乐趣。
也正是由于网络的存在,从2005年被称为国内“第一大网络侵权案”的“龙腾传世”网络侵权案浮出水面,越来越多的网络侵权案件让我们清醒地意识到网络在给予了我们方便和快捷的同时, 民事主体的财产、精神等众多权益也随之受到来自网上形形色色的侵害并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因此,对于网络侵权责任有必要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予以深入的探析。
【Abstract】If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is not very difficult for us to imagine being able to remain within doors and widely known the world news, more difficult to understand in the information network with the joy of sharing. But it is also because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network, from 2005 is known as the " first big network infringement of the " dragon " handed down " the network infringement case surfaced, network infringement cases more and more make us aware of network in giving us the convenience and fast and at the same time, the property, the spirit of the numerous civil subj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very hue has been from the Internet infringement and triggered a series of legal problems. Therefore, the network tort liability is necessary to in-depth analysi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ort law.【关键词】网络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责任主体完善建议【Keywords】network、tort、liability for tort、doctrine of liability fixation、subject of legal responsibility、perfecting suggestion引言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日常生活对网络的依赖有增无减。
网络侵权--侵权法论文
网络侵权之浅谈在计算机通信技术得以普遍应用的今天,网络正以惊人的速度发展。
网络如此深广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成为当代社会不可或缺的生产工具和交际工具。
它影响着我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网络在给予了我们方便和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网络信息业的快速发展,涉及网络侵权的案件日渐增多。
网络侵权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它不是指侵害某种特定权利的具体侵权行为,而是指一切发生于互联网空间的侵权行为。
网络空间的特性决定了网络侵权行为与侵权法上传统的侵权类型不同。
网络侵权行为按主体可分为网站侵权(法人)和网民(自然人)侵权,按侵权的主观过错可分为主动侵权(恶意侵权)和被动侵权,按侵权的内容可分为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也有同时侵犯的情况)。
网站侵权多为主动性侵权,即网站转载别的网站或他人的作品既不注明出处和作者,也不向相关的网站和作者支付报酬,这就同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为大多数网站都是赢利性质的经济组织,利用别人的劳动成果为自己牟利而又不支付报酬,其非法性是显而易见的。
我们可以发现,这种情况大量存在着,很多网站把属于别人的软件、文章、图片、音乐、动画拿过来放在自己网站上供用户浏览、下载,以此向用户收费或者吸引广告主的资金投入。
当然,侵权人是否以赢利为目的并不影响侵权的构成。
网站的被动侵权主要是指在网站所不能控制的领域内本网站的用户有侵权行为的发生,经著作权人向网站提出警告后网站仍不将侵权作品移除的情况。
由于网站信息的海量和自由度较大的特征,决定了网站不可能审查所有上传信息的合法性,当网络用户有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发生时,网站往往不能及时发现。
此时,权利人不能追究网站的侵权责任。
但网站负有配合著作权人查明侵权人信息(一般的网站都实行注册用户管理)的义务,并在著作权人提出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确实发生并向网站提出警告后及时将该作品移除,否则即构成共同侵权。
网民的侵权多为被动性侵权,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在论坛或者博客等网民可以自由发表言论(文章)的领域,大多数网民并不知道自己使用别人的作品(图片、文章、音乐、动画等)还要注明出处和作者,甚至还要向作者支付报酬,虽然大多数网民主观上是没有恶意的,但确实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
论《侵权责任法》下的网络侵权责任
论《侵权责任法》下的网络侵权责任论《侵权责任法》下的网络侵权责任摘要近几年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网络带给我们方便的同时侵权事件频频发生,《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做到网络侵权亦有法可依。
《侵权责任法》中第36条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既有利于依法确定网络服务者的侵权责任,又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网络事业的发展。
但其规定对于大千世界无奇不有的网络世界来说可谓相当之简单,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司法实践,《侵权责任法》有待完善。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责任作者简介:齐协,中央民族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272-04Internet 、Blog、 E-mail,这些词对我们来讲已经不陌生了,随着计算机通信技术的普遍应用,网络对我们的影响亦日益扩大。
网络带给了我们史无前例的便捷同时也产生了前所未有的麻烦。
经营网站当然是为了盈利,在缺少法律规制的网络界,利用虚假信息欺骗网民,甚至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屡禁不止,网络侵权已经变得普遍。
网络侵权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中,利用网络因过错或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
如近几年被热议的人肉搜索、艳照门、百度文库侵权等,网络侵权事件不胜枚举。
纵观如今网络侵权的种种现象,追究其原因,主要是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
在这个物欲横流、道德底线下滑,言论自由,不惜一切追逐自我的现代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发展经济的同时不能落下了法律跟道德建设。
言论过于自由的背景下导致的网络道德失范,实施侵权行为简单快捷致使网络侵权现象随着社会的发展只会增加而不会减少。
无规矩不成方圆,社会的各个领域都必须有法律法规来进行规制,互联网领域亦是如此。
一、《侵权责任法》中网络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据笔者所知,虽然网络侵权事件越来越多,但与此相关联的立法却很少,当然这是由法律的滞后性所决定的,在网络侵权责任这块笔者接触的最多的就属2006年7月1日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了。
网络文学侵权论文6000字_网络文学侵权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网络文学侵权论文6000字_网络文学侵权毕业论文范文模板网络文学侵权论文6000字(一):网络文学IP改编版权侵权现象探析论文【摘要】目前,在网络文学IP的运营开发中常常出现抄袭或非法改编的情况。
未经授权对网络文学进行抄袭和改编会形成侵权作品,对侵权作品进行衍生开发形成的演绎作品,对被侵权作品的权利保护有何影响?本文对此进行探究,梳理了多种侵权行为并针对不同主体,开发网络文学IP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网络文学IP著作权演绎作品一、网络文学IP发展背景我国网络文学最早于20世纪90年代末出现,作者多基于个人兴趣进行创作,缺乏成熟的商业运作模式。
随着网络技术和平台服务的完善,文学网站开始摸索商业出路。
2002年,网络文学付费开始出现,文学网站通过用户付费订阅模式激励作者持续创作,并维持自身网站运营,网络文学产业链向集团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2008年之后,网络文学在电脑端普及并逐渐向移动端转移,一些优秀的网络文学被影视公司购买影视版权,如《失恋33天》《后官甄嬛传》等,相关电影、电视剧的热播,又促使影视投资市场将目光转而集中于网络文学领域。
2012年之后,IP作为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的代称,进入公众视野,与泛娱乐产业融合。
优质的网络文学作品因有知识产权开发的价值,开始被称作“网络文学IP”。
同一时间,因为影视剧本创作周期长、回报低,影视编剧行业不景气,带来优质原创剧本的缺失。
所以,网络文学丰富的储备资源和庞大的粉丝群,吸引了知名导演、演员的加入,大大降低了投资失败的风险,网络文学IP愈发受到制作公司的青睐。
2015年被称为IP元年,IP成了影视资本市场追逐的热点。
以“网络文学+影视授权”模式经营的电视剧《花千骨》《何以笙箫默》等带来的“追剧”热,又给当时IP影视剧的火爆添柴加薪。
其后,互联网巨头公司立足影视界,放眼整个泛娱乐产业,学习海外,打造新的IP开发模式。
电视剧《择天记》开启了网络文学IP全产业链开发模式,从小说到动漫、电视剧、手游、电影……IP背后潜藏的商业价值开始被最大程度地挖掘。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对策分析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对策分析摘要: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加,给社会秩序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本文通过分析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旨在提供一些有关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的参考。
关键词:网络侵权行为,法律风险,防范对策一、引言互联网作为新时代的核心技术之一,给人们的生活和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便利。
然而,与此同时,网络侵权行为也随之增加,给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造成了严重威胁。
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风险对于个人、企业甚至国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分析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十分必要。
二、网络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类型网络侵权行为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下,利用网络技术或网络平台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
常见的网络侵权行为包括网络犯罪、侵犯知识产权、侵犯个人隐私等。
三、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风险分析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责任风险:网络侵权行为涉及到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问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将承担法律责任。
2.经济风险:网络侵权行为对受害方造成经济损失,如侵犯知识产权导致创新能力削弱,商标侵权导致市场份额减少等。
3.声誉风险:网络侵权行为容易引发公众对侵权方的负面评价,影响其声誉和形象。
四、网络侵权行为的防范对策针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风险,我们可以采取以下防范对策:1.加强法律规范和监管:加强网络侵权行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同时加大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强执法力量。
2.提升个人和企业的法律意识:加强对网络侵权行为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提升个人和企业对法律风险的认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技术防范手段的应用:采用技术手段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监测和拦截,保护自身权益。
4.建立网络侵权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网络侵权行为责任的追究,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侵权方的责任,保护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
五、案例分析以某知名电商平台上售卖侵权商品为例,分析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
网络侵权论文
网络侵权论文计算机网络的发达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的网络侵权问题,网络侵权问题是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而产生的新问题,近年来也成为法学研究上的一个热点问题。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网络侵权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网络侵权论文篇1浅析网络商标侵权行为摘要:本文针对在网络复杂环境下,基于国内外网络商标侵权案例分析及相关法律法规解读,对于在网络中的商标侵权类型进行了简要划分,并提出了初步对策。
关键词:网络;商标;侵权;域名;搜索;广告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给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法律制度和观念带来冲击。
对商标制度来说,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遍运用导致了网络背景下的商标侵权诉讼大量涌现。
网络商标侵权主要表现在网站元标签、域名、链接式广告等方面。
一、网站元标签与商标侵权网络用户为了甄别自己感兴趣的信息,必须根据有关的信息线索进行搜寻。
从方便、快捷的角度,通常选用相关的词汇,即关键词,借助搜索引擎来查找相应的网站或网页。
在HTML中有一种语法叫Meta- Tag ,网页设计者可以在设计网页的时候将其嵌入网页源代码中,记录网页的有关信息。
元标记分描述性Meta- Tag 和关键词Meta- Tag,前者内容一般是网页内容的前200 个字,后者比前者更简练、方便,同样来源于网页的内容,但表现为主题词。
两种 Meta- Tag 的共同特点是网络浏览者的肉眼是看不见的,但是搜索引擎可以识别,网络管理者可以控制。
于是,有些网络管理者动机不良,在自己的网页中故意插入和自己并无关联和网站内容也不相关的驰名商标作为“元标识符”,使用户产生误解并打开该网页,以增加网站的访问量,并为其带来更多的广告收入; 或者是插入竞争对手的潜在顾客挖过来为己用。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前,由于行为人使用了与商标权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误以为是商标权人的商品,并因此而产生了购买的最初兴趣,造成消费者初始兴趣混淆。
法律论文侵权案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侵犯著作权案件为例,分析案件背景、争议焦点、判决结果,并探讨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旨在为我国著作权保护提供借鉴和启示。
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知名作家创作了一部小说,并在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上连载。
不久,该小说被某出版社以“作品集”的形式出版发行。
然而,在出版过程中,出版社未经作者同意,将小说中的一部分内容进行了删减和修改。
作者发现后,认为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出版社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2. 如果构成侵权,出版社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作者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出版社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小说内容进行删减和修改,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判决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出版社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改编权;(十四)翻译权;(十五)汇编权。
本案中,出版社未经作者同意,对小说内容进行删减和修改,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2. 出版社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影响;(三)赔偿损失。
本案中,法院判决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3. 作者的赔偿请求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作者因出版社侵权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其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论文
《侵权责任法》结课论文产品责任—网购中的侵权责任系别年级:专业班级:学号:论文负责人:联系电话:指导教师:网购中的侵权责任【摘要】以往消费者主张权利时主要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之后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中国老百姓认知最高的法律之一。
现在我们有了《侵权责任法》为我们的网购做出更多的保障。
【关键词】产品责任网购侵权责任随着网络越来越普及,网络购物这一形式在人们的生活中日渐盛行,然而在带来购物便捷的同时,欺诈、劣质、不实描述、退换难等问题也让越来越多的网购迷们陷入网购维权的“泥淖”。
消费者对于实力雄厚的网络服务供应商来说处于非常弱小的地位,一旦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及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这对热衷网购的消费者权益保障起到不可否认的保护作用。
但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要最后获得损害赔偿,就必须经过“2万5千里长征”的艰难索赔道路,才能最终实现目的。
侵权范例分析一:小A在淘宝上买了个包,结果卖家邮过来的是件羽绒服,包才200多,羽绒服1000多,小B打开衣服的时候不小心把标签弄掉了,小A好心想把衣服给人家邮回去,结果和商家联系的时候那边不仅没有感谢的意思,还说标签要是掉的话要赔钱的,还怀疑小A是不是把衣服穿过了弄坏了。
侵权范例分析二:3月8日,海口王女士趁“三八妇女节”,在网上抢购到一件120元的打折夏装,3天后,衣服快递回家一看,发现跟自己在网站上看到的图片根本不一样,“虽然款式是一样的,但质量明显比图片上要次很多,连颜色都不一样了。
《侵权责任法》的论文
[内容摘要]2022 年12 月26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其所涵盖内容,跟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产品责任、网络侵权、环境侵权、高度危(wei)险责任等时常发生的侵权责任。
文章介绍、讨论了赔偿原则、医疗矛盾、精神损害赔偿、饲养动物侵权等方面的立法背景及现实意义,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意义侵权责任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的一编,已经2002 年12 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
民法草案共9 编、1200 多条,由于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了分编审议的方式。
2022 年12 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2022 年10 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2022 年12 月26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一、立法背景与进程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对侵权责任作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我国侵权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侵权类型不断浮现,而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少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缺乏对侵权责任共性问题的规定。
从实际情况看,侵权案件逐年增多。
2022 年,我国法院受理一审侵权案件已达99.2 万件。
2003 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16 人次提出了7 件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议案和8 件建议。
一些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也不断提出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意见和建议。
浅析《侵权责任法》中网络侵权责任
关键词 : 网络侵权 ; 不作为侵权 ; 责任
一
、
案 例 分 析
样, 相反 , 他们仍然 对此事件 进行 了转 载传播甚 至是做 了大
篇幅的专题 报道 , 并且还大 幅度 了爆料 了当事 人李 某的个人 信息。 最后 , 法 院以大雁 网在未征求当事人同事的情况下 , 公
去年 , 广州 网友张某在 家割腕 自杀 , 自杀的原 因是无 法 接受其爱人李某的背叛。 整个事件缘 由张某写成 日志发表在 了 自己的网上空间。 这则 日志通过大雁和天涯社 区网转发引 起 网友们在 网上对李某 的围攻斥责 , 最终导致李某精神压力 过大 , 被迫辞去工作 。 事后 , 李某认为大雁和天涯社 区网在没
这 些 问题 。
( 4 ) 进攻好领导者 。 追 随者有 时会犯致命的错误 , 攻击好 的领 导者 , 因此好领 导者被迫 报复 , 这时追 随者 已获得的有
利地位变成 了勉强度 日的不利情况 。 ( 5 ) 进 人坏竞 争对 手太多的产业。即便企业具有竞争优
1 6 6
『 2 ] 孟 卫东 , 张 卫国 , 龙勇. 战 略管理—— 创建 持 续竞 争优 势
七、 结
竞争对手既是福 又是祸 , 要对竞争对手加 以区分 , 仅仅将
其看作祸害 ,不但要 冒损害企业竞争优势的风险还要 冒损害 产业整体结构 的风险。评价竞争对手的好坏是一个复杂的过 程, 不同的公司因根据 自己的情况对其竞争对手做出评价。
商业战争是一场高智慧 的战争 , 而不仅仅是原始丛林 的
网络 的监管 义务 。在现实生活 中 , 保护公 民的隐私权和名誉
们 的不作 为侵权方式 ~般体现 为没有或者没有 及时地删 除 或屏蔽不健康 图片 、 谣言信息 , 没有 及时处理侵权 信息 以及 帮助受害人向网络服务者提起告诉的义务。 如果被害人 所遭 受 的损 害是因为 网络服务者采取 不作为侵权 的方式而未尽
侵权责任法下的网络侵权问题探讨
侵权责任法下的网络侵权问题探讨网络侵权是指在互联网上,一方的行为违反了另一方的知识产权、个人信息权、商业信誉等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后果。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侵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因此,为了维护互联网的良性发展,侵权责任法被引入网络领域。
1. 网络侵权的类型在互联网上,常见的侵权行为包括:网上盗版、网络抄袭、伪造网站、传播虚假信息、网络诽谤等。
其中,网上盗版是最为严重的侵权行为之一。
盗版侵权是指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他人的著作权作品、软件等以任何形式在网络上复制、传播、下载等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已经对知识产权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政府和社会各界都开始了打击盗版的行动。
2. 侵权责任法及其规定随着网络侵权问题的日益严重,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以盗版侵权为例,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等方式将作品以非网络方式传播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赔偿可以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两种形式。
另外,如果严重侵权,还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3. 网络侵权问题的解决针对网络侵权问题,我们需要采取多种手段来处理。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规范网络侵权行为。
其次,加强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监管,加大惩罚力度,提高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三,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宣传,提高社会群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最后,发展合法的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
总之,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只有加强社会各界的协作,采取多种手段才能建设一个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
我们需要积极呼吁公众参与到网络侵权问题的处理中,坚决打击各种形式的网络侵权行为,为维护互联网的健康发展而努力。
网络侵权论文
网络侵权论文(2)推荐文章•网络侵权论文参考例文热度:•论文的结构框架及范文热度:•关于矛盾哲学小论文热度:•青春需要正能量700字作文议论文热度:•安徽大学论文格式热度:网络侵权论文网络侵权论文篇3浅谈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网络技术发展之迅猛,使作品的传播、辗转和变异都变得异常快捷简便,传统的著作权保护论,已明显地不能适应甚至阻碍了互联网业的发展。
我们有必要对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做出比较研究,以此来指导我国相关立法和执法情况。
一、我国文学作品被网络侵权的现状网络时代的到来,给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
网络空间是以互联网为媒介,由有形的基础设施、软件和人类的活动所组成的一个互动的世界,一个完全超越“国界”的系统。
网络作为一种全球资讯系统,连结着上百个国家的上亿台计算机。
人们随意在任何一台计算机上都可以实施相应的侵权行为,因此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在网络空间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偶然性。
如一个设在美国的网站上传了许多侵权作品供他人有偿下载,互联网的全球性使得全世界各地的任何一台计算机终端都可以下载这些侵权作品,这就意味着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都可能成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这将导致侵权行为地这一重要连结点在网络空间失去其原有意义,特别是在具有严格地域特征的法律关系中。
必须指出的是,网络中有关法律关系的主体仍然都是现实世界的主体,我们无论如何不能只见“网络”不见“人”。
法律任何时候规范的都是而且必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否则它就无存在的必要。
网络侵权行为所带来的问题只是使得原本很难处理的法律选择问题数量激增和更加复杂,但问题实质并末改变。
对于网络侵权行为,虽然我们需要而且必须在法律选择方法和连结点确定等方面进行适当甚至可能是非常大的变革,但并不需要一套全新的法律适用规则。
对于文学创作与传播,互联网环境无疑是一把“双刃剑”。
它既促成了一批作家从无名到有名、从有名到著名,同时,也给不少作家带来了烦恼。
2011年,50位作家联名声讨“百度文库”引发热议,成为一个文学作品被网络侵权的典型事件。
法学论文范文6000字
法学论文范文6000字《网络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网络侵权行为日益猖獗,给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带来了严重的损害,因此,加强网络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围绕网络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展开研究,分析了我国网络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网络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网络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研究。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侵权行为日益猖獗,给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带来了严重的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加强网络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围绕网络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展开研究,分析我国网络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网络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网络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现状。
1. 网络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网络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基本法规,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以及侵权责任的种类等基本原则。
同时,我国还有一些针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殊法规,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这些法规为网络侵权责任的认定和追究提供了法律依据。
2. 网络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网络侵权责任,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难度较大,特别是在涉及到网络转载、转发等行为时,往往难以确定侵权责任的主体。
其次,网络侵权责任的追究难度也较大,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跨地域性,使得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追究成本较高,效果不佳。
最后,网络侵权责任的赔偿标准不明确,导致赔偿金额的确定存在一定的难度。
三、网络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1. 完善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为了解决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难题,可以建立一套完善的网络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明确网络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规范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程序,以提高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效率。
关于侵权案件的法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侵权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侵权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从侵权案件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为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理论依据。
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案件是指因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案件。
在我国,侵权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探讨。
本文将从侵权案件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理论支持。
二、侵权案件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 侵权案件的定义侵权案件是指因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民事侵权案件、行政侵权案件、刑事侵权案件。
民事侵权案件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行政侵权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刑事侵权案件是指侵犯国家、社会、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
2. 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侵权行为是侵权案件的核心要素,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即侵权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
(4)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三、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1. 民事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民事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处理民事侵权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认定、损害赔偿标准等内容。
(2)合同法:合同法是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还可以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
法学视角下的网络侵权责任研究
法学视角下的网络侵权责任研究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网络侵权问题日益突出,影响着社会的和
谐与稳定。
在这个背景下,法学视角下的网络侵权责任研究显得尤为
重要。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是网络侵权。
网络侵权是指在互联网上侵
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侵犯知识产权、侵犯名誉权、
侵犯隐私权等。
在网络空间中,信息的快速传播和共享使得侵权行为
更加隐蔽和便捷,给维护法律秩序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在法学视角下,对网络侵权责任的界定尤为关键。
根据我国相关法
律规定,网络侵权责任通常由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构成。
直接责任指
的是侵权行为人自身直接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也是
侵权行为人本人。
而间接责任则包括连带责任、监督责任和帮助侵权
责任等,指的是侵权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扮演的中介或辅助角色。
另外,对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认定也存在一些争议。
比如,对于互联
网服务提供者来说,其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直是法学界和司法实
践中的热点问题。
一些人认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平台上的
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其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义务对侵权行
为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监管和防范。
而另一些人则认为,互联网服务
提供者只是提供技术支持的中立方,不应当对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在法学视角下研究网络侵权责任,需要考虑到侵权主体
的界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等方面的问题。
只有通过深入研究和探讨,才能更好地保护网络空间中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谈侵权责任法下的网络侵权】
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谈侵权责任法下的网络侵权】摘要:科技是把双刃剑,发展壮大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其所带给人们前所未有便利的同时,也让人们开始注意到一种新的纠纷的产生:网络侵权。
本文就侵权责任法三十六条对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定展开对网络侵权界定、构成要件、特殊性以及该法条中存在的长期存在一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希望极为达到对在线视频侵权较为全面的认识。
关键词:网络技术侵权责任法侵权认识随着计算机及通讯技术的急遽发展,网络已快速辐射到社会各个领域。
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发生改变空前地改变了人类的畜养、生活与生产方式,为人与人二者之间的交流开拓了一个广阔而贴近空间,给人们的集体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但与此同时,由于网络具有很强的交互性,民事主体的权益也伴生地受到来自网上的形形色色的侵害。
介于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为网路侵权案件中各方责任的承担提供网络了法律依据。
网络侵权,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党和政府事权益的行为。
我国《侵权责任法》将网络侵权放在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有关规定”中,即网络侵权责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我认为,侵权责任的特殊性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网络侵权行为发生在互联网空间,加害人在网络空间实施的侵权行为主要的民事利益具有特殊性,如:具有抽象人格意义的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具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类型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财产利益,像银行账号、虚拟财产。
二、网络著作权责任具有特殊性,它既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知情权构成侵权,应由自己对被侵权人承担直接责任,也包括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三、刑事法律具有特殊性,数字化技术的应用使网络中长期存在的信息都是由0和1所代表的物理状态组成的离散信号,不存在连续性,对其所作的修改和删除难以发现和鉴别,带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因此网络之中信息的证据能力令人怀疑。
侵权责任法中网络侵权责任问题与完善
侵权责任法中网络侵权责任问题与完善摘要:随着当今社会的发展, 人们的消费观念以及消费方式已经在慢慢发生了改变, 从青少年到老年人都有, 这就给发生网络侵权的概率增加了许多可能性。
文章主要探讨了消费者在网络消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侵权纠纷以及出现这种纠纷对应的解决办法。
文章介绍了当下网络的发展现状, 其次, 对于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我们的解决办法, 最后, 通过提出的对策以期达到预期效果。
关键词:网络侵权; 归责原则; 构成要件; 责任完善;在当今社会, 随着人们的消费观念以及消费方式发生改变, 由以前的外出购物, 到现在的网上购物, 比如淘宝、京东商城。
同时消费群体也是覆盖的较广泛。
这就给发生网络侵权的概率增加了许多可能性。
网络侵权这个词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还是显得很陌生, 当然现在的社会节奏变得越来越快, 伴随互联网迅猛发展, 对于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就需要逐一去解决, 在这样的一个大背景下, 网络侵权可能出现的问题, 是当下需要去考虑的问题, 不管是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 还是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来说, 都是非常有意义的。
对于网络侵权, 并没有严格的定义。
有人认为是在网络空间发生的一切侵权行为, 也有人认为是网络用户, 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由于他们的过错等侵害他人的利益和权利的行为, 甚至还有的人认为是在网络环境下发生的侵权行为。
随着社会的迅猛发展, 社会节奏变得越来越快, 时代在进步, 人类也在进步, 互联网更是如此, 发展之快更是让我们无法想象。
现在的网络具有很强的蒙蔽性, 所以很多东西我们很难去分辨, 比如说现在很多人的个人信息遭到泄露。
本文拟就网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进行讨论, 完善网络侵权责任的立法, 维护网民的合法权益。
一、网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一) 网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网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 现在主要有三种观点。
首先, 是过错责任原则。
即网络侵权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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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的网络侵权责任探析摘要:随着网络发展,网络侵权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侵权责任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侵权的网络用户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针对网络侵权责任,从网络服务提供者、受害人及侵权网络用户的身份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网络侵权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
随着网络文化的日益发展,网络与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紧密,随之而来的网络侵权问题也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之一。
2010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这对今后的法律适用及司法实践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两部分内容:一是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二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本条款虽然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但该条款规定过于笼统,在操作上极易出现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这一条款加以理解和解释。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
所谓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网络信息交流和交易活动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主体,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空间提供者、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传输通道服务提
供者等媒介双方当事人的主体。
一般来说,网络服务提供者既不参与信息交流,不对有关交流双方之间的信息内容进行事前筛选,也不选择信息的接收方。
简言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交流和电子交易中处于消极中立地位,不对双方当事人的信息和交易进行人为干预的中立第三方主体。
二、受害人及侵权网络用户身份的界定
在认定网络侵权时,如果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以真实的人物身份、真实的经历、真实姓名进行描写,并且网络用户以自己真实姓名署名的,将很容易确定侵权受害人和侵权行为人。
但是基于网络的虚拟性以及网络用户的匿名性,如果不能认定网络文章所写之人为现实生活中的确定的人,则不能判定侵权成立;若不能认定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则不能确定直接侵权行为人。
确定网络侵权受害人,首先要考虑网络文章所描写的人物与现实人物的基本特征是否相同,如职业、外貌、生活经历等;其次要考虑网络文章所描写的人物与现实人物所处的环境是否相同,如生活环境、工作环境等;再次要考虑熟悉现实人物的人读后,是否能产生一种公认,即网络文章所描写的人物就是现实中的某个人物。
当以上要素在网络文章中得以体现时,即可确定网络侵权受害人。
在确定网络用户即网络侵权行为人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量:一是通过网络用户在网络上的注册信息,查找网络用户;二是从其网络文章中所反映出来的内容,查找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
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网络用户在注册信息时多数以虚假的身份注
册,或者在网络文章中隐匿真实身份,因此在确定网络侵权行为时增加了难度。
此外还可以根据网络用户在发表文章时所留下的ip
地址作为切入点,辅之以电信部门的登记资料,查实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
三、”通知”应具备相应条件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被侵权人提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这里就产生一个问题,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一接到“通知”就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呢,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一份有效的“通知”,应包括如下条件:
第一,提出通知的主体适当。
提出有效通知的主体应当是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
当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请求时,应当出具表明其身份的证明,如果是利害关系人还应当提供与受害人关系的证明。
第二,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具体包括(1)受害人的身份情况,(2)被通知者的准确名称,(3)通知原因,(4)通知发出的准确时间,(5)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内容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第三,通知应当附有相关证据。
证据的形式可以是文字、图片或电子数据,对于侵权信息可以用照片、网页截图的方法予以固定。
四、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的认定
必要措施,是指根据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在客观上足以阻止侵权行为的危害后果进一步扩散的各种手段。
如对包含有侵权言论的帖子,网络空间提供者应该采取及时删除措施;如果是提
供搜索引擎或链接服务的,对于包含有侵权言论的网站或网页,服务提供者应该采取断开链接、屏蔽措施。
对于此处“必要措施”的判断,主要应该考虑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形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侵权行为“通知”时一般业内可以达到的技术条件。
如果某种技术在业内基本上都可以掌握和使用,而某一网络服务提供者当时由于各种原因没有采取,即可以视为其没有采取“必要措施”。
反之,如果某种技术在当时难以为业内一般服务提供者所采用,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采取该技术时就不应该视为“没有采取必要措施”。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如何界定
“扩大部分”,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由于没有及时采取合理或必要的技术措施,从而导致侵权行为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
换言之,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了合理或必要的技术措施的话,那么,侵权行为的危害后果就不会达到如此严重的境地。
这里的“扩大部分”只能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侵权“通知”后在客观上或技术上能够采取必要或合理措施而没有采取所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后果。
如果某些危害结果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客观上或技术上无法避免的,或者说,即使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了合理和必要的技术措施,在客观上仍然无法有效避免损害的进一步扩大的话,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必承担连带责任。
六、被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用户可以提出侵权责任请求
当被侵权人认为他自己是受害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
要措施,网站按照其通知对所谓的侵权内容采取了必要措施,但结果是这个网络用户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反而是主张采取必要措施的“被侵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了该网络用户的权利,这同样构成侵权责任。
如果确认该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不构成侵权,没有侵犯“被侵权人”的人格权、著作权等权益,发出通知的“被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样,采取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不仅侵害了该网络用户的民事权益,而且还侵害了其他网络用户的民事权益,其他网络用户可以主张被侵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
七、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性质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对此,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加以理解:
第一,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既然是连带责任,就应该有赔偿责任份额的问题。
对此,应当根据责任大小确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由于只是间接行为,因而其承担责任的份额必然是次要责任,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原因力和过错程度,确定适当的赔偿份额。
第二,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之后,有权向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追偿。
因为造成被侵权人损害的全部原因在于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其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为百分之百,其过错程度也为百分之百。
网络服务提供者
尽管有一定的过错,甚至也有一定的原因力,但其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过错和原因力是间接的,不是直接的,并不影响网络侵权用户的责任。
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追偿。
参考文献:
[1]王明锁.侵权行为之债及其立法路径辨析[j].中国法学,2007,(4).
[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张宝新.侵权法立法模式:全面的一般条款+全面列举[j].法学家,2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