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论文:浅议《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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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论文:浅议《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

摘要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的组成

部分之一。在以《侵权责任法》为代表的中国侵权法体系中,无过错责任原则占重要地位,其在维护侵权行为受害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

关键词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公民日常生

活息息相关,历来在各国民事立法活动中备受重视。大陆法系各国通过本国民法典、单行法等多种方式对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进行规定,其中多有判例补充。美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除判例法、单行法外,仅《侵权法重述》就有近千个条文之多。我国目前为止也已有《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四十多部法律包含有关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规定。

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现代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通常包括两个主要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对比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许多领域有特别之处,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与历史发展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

侵权法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过错为要

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标准。

对无过错责任原则中“无过错”的含义,有学者认为,“无过错”即没有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豍也有学者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时,不问其有无过错,受害人也无须证明行为人有无过错。《侵权责任法》采该观点,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表述方式是恰当的。如果仅将无过错责任原则中的“无过错”解释为没有过错,则易使人误解为,行为人只在无过错时才承担无过错责任;受害人仍需就行为人“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行为人则可能通过证明自己有过错来进行抗辩。这无疑背离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设立的初衷。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历史发展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基本内容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同样历史悠久,经历了数千年的发展和演变过程。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绝大部分时期,结

果责任原则在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中占统治地位。结果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损害就应承担侵权责任。随着资本主义在西方国家的产生和不断发展,结果责任原则由于责任追究过于严苛,使人“动辄得咎”,严重限制个人行动自由与创造性活动而被逐渐淘汰,其地位为过错责任原则所取代。过错责任原则是西方近代自由主义思潮影响法律制度的产物。它以过错为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根据,承认在一定限度内致他人损害的合理性,在保护个人行为自由和创造性的同时,为行为自由划定了合理范围,从而保护了无辜受害人的利益。过错责任原则较好地平衡了个人自由和社会利益的关系,成为当今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主要归责原则。

19世纪中后期以来,西方主要国家工业化进程加速、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与此同时,大量工业事故的不断发生,对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损害。由于科学技术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很多事故的受害人在侵权诉讼中难以证明侵权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发生存在过错,侵权行为人则常常利用优势地位以各种无过错事由进行抗辩。对这类侵权案件适用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处理,往往造成大量受害人无法得到损害赔偿,对受害人有失公平,严重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平衡利益诉求,一些西方

国家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为侵权行为主要归责原则的同时,在交通肇事、缺陷产品事故等特殊侵权纠纷的处理中开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1838年《普鲁士帝国铁路法》首次针对火车事故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法等国相继以单行法或判例形式认可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及其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大,是近代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时至今日,无过错责任原则已经成为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重要归责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特征

(一)适用范围和减免责事由的法定性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有时不具主观上的可非难性与客观上的违法性。若允许法官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自由裁量,则很可能使该原则被滥用。因此,法律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减、免责事由,必须作出明确规定。?豎

(二)因果关系而非侵权行为人过错是责任成立的关键因素

因果关系是指以行为人行为为原因,损害事实为结果,前者导致后者发生的客观联系。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侵权责任的成立,取决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法律认可的因果关系。只要受害人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

关系,行为人一般就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适用中排除侵权行为人过错对侵权责任成立的影响,而并非不考虑侵权行为受害人的过错状况。如果受害人对侵权行为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则应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减轻甚至免除行为人本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行为人对由于其过错而产生的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事实承担侵权责任,符合社会公认的道德和行为规范要求,能够为社会主体所接受。那么,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行为人无论有无过错均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其根据何在呢?

现代侵权法认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首要目的,是实现对侵权行为受害人合法权益更充分的保护手段。现代社会中商品制造、民用核能利用等活动,其积极作用毋庸置疑。但由于种种原因,行为人往往难以对上述活动进行完全的控制,即使履行高度注意的义务,有时也无法避免损害发生。?豏法律规定对上述活动产生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因为其行为人在获利的同时,使他人面临其行为所带来的特殊风险。获得利益者,应负担责任,系正义的要求。?豐法律允许行为人从事上述活动的条件是其必须为相应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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