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论文:浅议《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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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原则展开全文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主要形式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标准。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我《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对此已有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只要法律明文规定赔偿责任,就应赔偿。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法律明文规定才可适用。

法官不得自由创设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案件类型。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和《侵权责任法》第七条对此已有规定。

公平责任原则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且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进而使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得不到补偿,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审判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原则,判由双方分担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对此已有规定。

二、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是法律明文规定,行为人只要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法律规定他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的情形如下: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前半段:“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掌握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及其实务操作规则,对于正确认定侵权行为的种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具有决定性意义。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划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一、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一)适用情形1.一般侵权行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半段:“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6.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硕 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情形

法硕 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情形

法硕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情形一、引言在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

它主张在特定情况下,即使侵权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种责任原则的出现,旨在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强化对社会责任的追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与应用1.无过错责任的定义无过错责任,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行为人只要发生了侵权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过错。

这一原则突破了传统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强调对受害人的保护。

2.无过错责任的应用场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等。

在这些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3.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的区分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法的两大基本原则。

无过错责任强调的是结果责任,而过错责任强调的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在实际应用中,两者往往结合使用,以实现对受害人权益的全面保护。

三、法硕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情形1.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导致他人损害,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生产者、销售者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2.环境污染责任环境污染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而导致他人损害,污染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污染者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3.高度危险作业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是指因高度危险作业导致他人损害,作业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作业者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4.动物侵权责任动物侵权责任是指因动物致人损害,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损害,机动车驾驶人、车主、保险公司等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机动车驾驶人、车主、保险公司等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

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

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内容提要:本文主要探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问题。

文章首先从该原则的概念、构成要件谈起,其次对法律规定的九种特殊侵权行为的特点、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进行了分析,最后将无过错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混合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加以区别。

从而加深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解和认识。

一、引言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均属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研究范畴。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它是确定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彻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然而,由于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理解的偏差和传统观念的作祟,使得它每进展一步,都要伴随激烈的争议。

但无论在世界上还是在我国,其适用范围愈来愈广泛,新《合同法》的颁布更为此问题做出定论。

正因为如此,我们的探讨和研究才是具有意义。

①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

所以,学说上也把无过错责任原则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我国民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具体的适用范围是民法通则第121条、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5条、第126第、第127条、第133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

此外,我国单行法规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作出了规定,比如卫生法第39条、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56条;兽药管理法第47条;环境保护法第23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42条等。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不 论行 为人有 无过错 , 法律规 定应 当承担侵 权责任 的, 依 照其规 险责任 , 葡萄牙 法律称 为风 险责任 。
定。 ” 人们 将此 规定称 为无 过错责任 原则 。
我 国法律对无过 错责任 原则的表述方 式 , 学术 界一直存 在着
《 侵权 责任法 》 规定适用 无过错 责任的情 形主要有 : 监护人责 争议 。 任、 产 品缺 陷责 任、 环 境污染 责任 、 高度 危险 责任 、 饲 养 动物损 害
行 为人 的利 益关 系, 维护 社会正 常运行 秩序 。 三、 无过错 责任原 则表述方 式的选 择 无过 错责任 原则 , 英 美法上 称为严 格责任 , 德国法律 称 为危
( 一) 无过错 责任原 则 的法律规 定
我 国《 侵权责 任法》 第7 条 规定 : “ 行 为人损害 他人 民事权益 ,
严重 的社会 问题 , l 9世纪末 2 O 世 纪初 , 大 陆法 系和英 美法 系国 任 。
家通 过立法 逐渐 确立 了无过错 责任 原则 。 所 以, 无过错 责任 原则 的产 生是 社会发 展 的必然结 果。
2 . 由法 律 明确规定 免责 的情 形
在适用 过错责任 原则情况 下, 行为人可 以直接 根据法 定免责
是找 出种种免 责理 由进行 抗辩 , 最 终的结果 是很多受 害人得 不到 空 中发生爆 炸 , 伤亡 乘客 ( 家属) 要求 赔偿损 失 , 不 用举证 证 明经 赔偿 , 激 化 了社会矛 盾 , 影响 到了社 会的 正常运 行。 为解决 这个 营者 是否有过错 , 经营者如 果要否 定受害人主 张则要 承担举证 责
◆ 法学 研 究
2 0 1 3・1 0 ( 中)
论《 侵权责任法》 中的无过错责任 藤则

侵权责任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040当代思潮侵权责任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两分天下,各自调整一部分领域。

而无过错调整的范围,由法律预先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本文将就现有的归责原则进行剖析,并且对于该归责原则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探讨。

无过错责任的起源和理论依据无过错责任的起源19 世纪中后期以来,西方主要国家的工业化进程加快,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

与此同时,大量的工业事故相伴而生,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了相当程度的威胁。

1972年新西兰率先建立了无过错责任赔偿体系,赔偿范围覆盖了包括医疗损害在内所有突发事件造成的人身损害。

运行费用主要取自用人单位、劳动者本人、车辆所有人和政府税收;1975年瑞典创设了医疗保险制度,保险费取自地方医疗单位和执业医师。

制度规定凡是因不合理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者医学上原本可以避免但实际发生了的医疗损害,致使患者至少住院十天或者至少误工三十天的,都可以得到无过错责任赔偿。

正是基于当时的社会现实发展和人们的日常权益冲突产生了矛盾,而民事诉讼又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规则,侵权责任的承担在当时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受害人根本无法举证证明侵权行为人存在过错,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丧失了最基本的社会公平。

极易导致作为强者的公司企业与身为平民大众的弱者之间的对立,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这样一来,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标,以补偿弱者损失为宗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便应运而生。

无过错责任的理论依据对于无过错原则的理论依据,学界之中众说纷纭。

有以危险的客观来源解释无过错责任的理论基础;有以事故的主观原因说明承担责任的基础;支配说立足于加害人方面寻求责任的承担者;有从实证法学的角度进行分析论证,也有从社会法学的方面阐释无过错责任的。

上述学说,多是从局部或某一方面论述无过错责任的理论基础的,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揭示了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前提和条件,对全面认识和准确把握无过错责任理尤多裨益。

浅论无过错责任

浅论无过错责任

浅论无过错责任p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它是确定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彻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在归责的发展史上,自罗马法以来,均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现代大工业发展的结果。

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同时也导致工业灾害频生、交通事故剧增,以及产品缺陷经常导致消费者受到严重损害,而在这些情况下,由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几乎不可能,人们试图寻找一种较之传统过错责任原则更为严格的法律对策对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救济。

于是,各国基于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和照顾弱者、稳定社会的政策考虑,相继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它在推定加害人与受害人的不平等地位的前提下,力图以法律上的衡平来矫正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只要行为人和所管理的人或物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之过错在所不问,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其基本内涵就是以损害结果来确定责任。

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

所以,学说上也把无过错责任原则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我国民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

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对此也做了确认,该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无过错责任的法律特征无过错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对应的术语,是为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而设立的制度,它在性质上已不具有一般法律责任的含义,因为任何法律责任都以过错为基础,从而体现法律责任对不法行为的制裁和教育的作用。

无过错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无过错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无过错侵权责任问题研究【摘要】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归责原则,对于民事责任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中国侵权法体系中,无过错责任原则占重要地位,其在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特征做了探讨,并对“无过错”的含义进行了分析,其次分析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的法理基础,然后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立法现状,总结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最后对无过错责任原则做了总结和展望。

【关键词】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侵权责任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侵权法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不以行为人过错为要件的归责标准,英美法系将之称为“严格责任”。

对无过错责任原则中“无过错”的含义,有专家认为,“无过错”就是指侵权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形式。

对于该问题,还有专家认为,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键要素是认定侵权行为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时,不看其对事件的发生有没有过错,被害人也不需要证明侵权人有没有过错。

我国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在立法时采取的就是第二种观点,该法第7条明确规定:侵权行为人侵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不管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没有过错,法律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笔者认为,我国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是科学合理的。

如果对无过错责任原则中的“无过错”进行望文生义的解释,即没有过错,这样会使人产生歧义,即侵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前提是侵权人没有过错,实际上行为人是有过错的,只是在认定时不考虑过错而已;另一方面,被害人需要对侵权人没有过错举证,而侵权人很有可能通过证明自己存在着过错对抗辩被害人的主张。

这种解释实际上违背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实质内涵。

浅谈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浅谈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过 错 , 应 当承 担 侵 权责 任 。可 见 , 错 推定 原 则 承 担侵 权 责 而 过 任 的 前 提仍 是 加 害 人 存 在 过 错 ,其 特 殊 之 处 只 是 实行 举 证 责 任倒 置 原则 。 举证 责任 倒 置 , 受 害人 只要 能 证 明 加 害人 实 而 即 施 了 加 害行 为 , 并且 造成 了损 害 后 果 。 而且 行 为 和 结 果之 间存
中 国 法制 化 进 程 中的 又 一块 里 程 碑 。侵 权 责 任 法 的 归责 原 则 作 为整部侵权责任法的指 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法学界对其体 系构造 亦有较 大分歧。 笔者赞 同由过错 责任原 则、 无过错责任 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相结合 的模 式构成的三元论学说 。 【 关键词 】侵权责任 法 归责原则 :
21 0 0年 7月 1日 .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二 次 经 会议 通 过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侵 权 责 任 法 》 以 下 简 称 《 权 责 ( 侵 任法 》在 跨 两 届 人 大 、 经 4次 审 议 后 终 于 正 式实 施 。 ) 历 他在 保 护公 民 的人 身 权 利 .财 产 权 利 等方 面规 定 的许 多 内容 都是 第 次 在 法 律 上 加 以 明确 , 中包 括 对 隐 私 权 、 命 权 、 康 权 其 生 健 等一 系列 私 权 利 的保 护 。 为 以保 障 私 权 为核 心 的《 权责 任 作 侵 法 》在 我 国社 会 主 义 法 律 体 系 中起 着 支 架 的作 用 。 , 纵 观 《 权 责 任法 》 主要 回答 了两 个 问题 : 侵权 是否 构 侵 , 即 成 ? 任 如何 承担 ? 决 定 了 侵权 责任 法 律 制 度 的基 本 内 容 和 责 这 基本 规 范 就 是 由归 责 原 则 和 责 任方 式 构 成 的 。笔 者 主要 探 讨 侵权 责任 法 的归 责 原 则 。 我 国 的一 些 学 者 认 为 ,归 责是 确认 和追 究侵 权行 为人 的 民事 责 任 。 责 原 则 , 以何 种 根 据确 认 和 追 究 侵 权 行 为 人 的 归 即 民事 责 任 ,它所 解 决 的是 侵 权 的 民 事 责 任 的 基 础 问 题 。 可 以 说 . 权 责 任 法 的 归 责原 则 就 是 侵 权 责 任 法 的 核 心 , 侵权 责 侵 是 任 法 适 用 过程 中所 要 遵 循 的 指 导 思 想 , 侵 权 行 为 进 行 分 类 、 对 确 定 侵 权 责 任 的构 成 、 明确 举 证 责 任 的分 担 、 轻 责 任 的 事 由 减 和 免 责 条 件 以 及侵 权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都 有 一 定 的 制 约 。 只 有 确 定 了合 理 的 归 责 原则 ,才 能 建 立 更 加 完 善 的 侵 权 责 任 法 的 体系。 由于 确 立 侵权 行 为 归 责 原 则 的 标 准 不 同 ,法 学 界 对 归 责 原 则 的体 系 构 造亦 有 较 大 分 歧 , 目前 对 侵 权 行 为 归 责 原 则 的 分 类 的主 流 观 点 主要 有 以下 三 种 : 即一 元 论 说 , 学 说 不 承 认 该 其 他 归 责 原 则 , 为侵 权 责 任 法 只有 一个 归责 原则 , 认 即过 错 责 任 原 则 :二 元 论说 则将 侵 权 责 任 法 的 归 责 原 则 分 为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和 无 过 错 责 任 原则 。 为公 平 责任 不 是 归 责原 则 , 是 赔 认 而 偿 标 准 问题 ; 三元 论 说 本 身 又 存 在 分歧 , 共 同之 处 在 于 都 承 其 认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和 公平 责任 原 则 ,只 是 在 过 错 推 定 原 则 和 无 过错 责 任 原 则 上 有 所 争 议 。 笔者认 为过错推定原则应该 属于过错责任 原则的一种 , 比较 认 同三 元 论 学 说 中 将侵 权 责 任 的归 责 原 则 分 为 过 错 责 任 原则 、 过 错 责 任 原则 和公 平 责 任 原 则 的 说法 。 无

[侵权行为,过错,原则]论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侵权行为,过错,原则]论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论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主要的归责依据的归责原则。

它不仅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并且将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判断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1]正如德国学者耶林所言:“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

”过错责任原则强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作为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且直接造成他人损害结果,适用民法规定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2]一般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是一致的,即“谁行为谁负责”,所以,我国民法要求一般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一般侵权行为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责任构成侵害人的违法行为、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事实、侵害人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

试举例:一名孕妇乘坐公交车。

公交车上已经满座,没有空位,孕妇只能扶着车上的扶手站着。

突然,公交车驾驶员急刹车,孕妇不慎摔倒在地,导致流产。

如果本案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一要考虑侵权责任的责任构成,本案中公交车驾驶员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也被认为是行为人没有充分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且这种违反法定义务行为直接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公交车属于公共场所,公交车驾驶员作为管理人对车上的乘客有安全保障义务。

驾驶员没有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孕妇的损害,这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孕妇乘车,公交车驾驶员基于职务原因对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孕妇摔倒造成流产也是由于公交车驾驶员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因此,笔者认为公交车驾驶员存在违法行为。

第二,考虑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

本案中,孕妇摔倒流产的损害事实是由于驾驶员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切实存在的。

浅析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浅析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浅析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发表时间:2019-06-10T15:03:51.890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8月27期作者:吴美玲[导读]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中,无过错责任原则通常被认为是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相并列的一项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归责原则,对于归咎民事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摘要: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中,无过错责任原则通常被认为是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相并列的一项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归责原则,对于归咎民事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特征等方面进行探讨,以及对其缺陷进行分析和思考,将有利于理解与明确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方法。

关键词: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可归责事由;适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解决侵权民事责任的基础问题,作为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它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构成以及举证责任的承担和免责事由等重要内容。

归责原则体系目前有三种学说,一是以王卫国先生为代表的单一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二是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二元归责原则说,三是多元归责原则说,其包括了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而我国则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二元归责体系。

一、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简介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他并不是独立的责任原则,而是过错责任的一个特别规定,是指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立法相关规定可见于:《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所确认的归责原则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二元归责体系。

起因于处理工业事故等情况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学说上也有人称之为客观责任原则或危险责任原则。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出现以前,侵权责任法领域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自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社会生活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每一个案件也有其不同的特点,加害人没有过错致人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证明加害人的过错也越来越困难。

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更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无过错责任开始逐渐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得到运用。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及特点(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加重行为人的责任,及时救济受害人,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l、法定的适用范围。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

由于适用无过错原则会对侵权人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其适用就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不能由法官或者其他当事人做出任意修改。

2、法定的免责事由。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某些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在无过错责任的承担时不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也无需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提供相应的证据,加害人即使提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之真实意蕴——兼论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文之原则性设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之真实意蕴——兼论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文之原则性设定

应是侵 权 责 任 法 规 制 的 , 合 归 责 本 质 属 性 —— 契 “ 定 何 人 , 于 某 种 法 律 现 象 , 法 律 价 值 判 断 上 决 对 在
应负担 其责任 而言 ” ⑥— — 的 归 责 原 则 。
风 险 责 任 。 换 言 之 , 们 只 是 提 法 上 的 差 异 , 质 ① 他 实
内涵 的认识 , 及 到对 整个 归责原 则体 系 的理解 。 涉
整 个 侵 权 责 任 法 内 容 与 体 系 的 关 键 。 但 这 个 问 题 在 我 国 立 法 与 学 理 探 讨 中 并 未 得 到 真 正 解 决 , 语 体 话 系 不 同 的 现 象 仍 广 泛 存 在 。 这 其 中 , 于 无 过 错 责 关 任原 则 的理解 即为著 例 。
“ 责 是 侵 权 行 为 法 的 中 心 论 题 ” 确 定 合 理 归 。
的 归 责 原 则 , 立 逻 辑 统 一 的 归 责 原 则 体 系 , 构 建 建 是
则 是 一 个 必 须 探 讨 的前 提 问 题 。 因 为 这 不 仅 仅 关 系 到 概 念 的 提 法 , 深 层 次 上 还 涉 及 到 对 无 过 错 责 任 更

对 于 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 过 失 责 任 原 则 、 险 责 无 危 任 、 险 责 任 与 严 格 责 任 之 间 的关 系 , 国学 术 界 纷 风 我 争 很 大 : 一 , 有 严 格 责 任 才 能 作 为 与 过 错 责 任 原 其 只 则 相 对 应 的 归 责 原 则 。 严 格 责 任 实 质 上 是 特 殊 的 过 错 推 定 责 任 。 至 于 无 过 错 责 任 , 是 指 既 不 考 虑 行 则 为 人 过 错 , 不 考 虑 受 害 人 过 错 的 绝 对 责 任 , 能 适 也 只 用 于 工 业 事 故 、 通 事 故 等 致 人 损 害 的 情 况 , 不 能 交 故 作 为 一 般 归 责 原 则 。 危 险 责 任 仅 指 《民 法 通 则 》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有哪些(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有哪些(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有哪些(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民法典》确定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以划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准确把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对于正确认定侵权行为的种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免责事由以及确定损害赔偿的具体方法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65.一般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66.监护人责任的一般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67.委托监护侵权中监护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68.用人单位责任。

《民法典》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69.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案例简析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从案例简析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从案例简析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作者:赵亚然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3期【摘要】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规则的三个基本原则,是侵权法的灵魂,也是其司法实践的关键。

但是三者的归责的要件和标准却是不同的,适用的案件范围也不相同。

【关键词】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三鹿奶粉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对过错责任原则做了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才不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对一般侵权行为做出了规定,另外该法第36条的网络侵权责任、第37条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第54条规定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一般侵权责任所必需具备的条件。

它包括: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主观上的过错是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必备要件之一,举证责任为谁主张,谁举证,四个要件的全部举证责任由提出损害赔偿主张的受害人负担。

药家鑫于2010年10月20日杀害张妙一案人尽皆知,其死刑的判决结果也引来社会激烈的争议。

然而,在这起刑事案件告一段落之后,2011年8月4日,药家鑫之父药某状告药家鑫案中原告代理人张某名誉侵权一案又再次引来社会舆论。

侵犯名誉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断定张某具有民事责任需要满足四个构成要件:(一)致害行为的违法性张某把原告说成“督军”、“四套房”、“有权有势”,药家鑫是“军二代、富二代、官二代”,影射原告利用“财富、权势”非法干扰司法审判想让儿子逃脱法律制裁。

并且在8月侮辱谩骂报道了本案原告及家庭的真实情况的节目主持人柴静(化名)。

在原告毅然拿起法律武器,准备依法维权之时,被告更是用“杀人犯的父亲”、“希特勒”等言语侮辱、抹黑原告。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范围
对于借⼑杀⼈这个成语⼤家都应该了解,通俗来讲就是通过帮助和推动他⼈的犯罪⾏为来避免⾃⼰承担责任达到⾃⼰的⽬的。

⽽现实⽣活中还有另外⼀种情况那就是造成的损失却⽆⼈能够进⾏明确的负责,⽽这需要有⼈承担⽆过错责任,那么⽆过错责任原则的适⽤范围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情况
1、⽆过错责任原则亦称客观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它是民法归责原则中的⼀个特殊原则。

主要含义是指⾏为⼈造成他⼈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特别加重其责任,让⾏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过错责任可适⽤于两类情况,⼀类是指当事⼈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分担民事责任。

第⼆类是对于产品责任,对周围环境有⾼度危险的作业致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等,致害⼈员⽆过错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可以看到⽆过错责任的适⽤情况往往有两种,⽽不管是哪种情况实际上当事⼈都没有直接责任,但是所造成的损失严重程度需要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如果所需承担责任⽐较严重的请联系律师处理。

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于造成损害的一方,即使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个原则在法律、道德和伦理等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范围。

在法律领域,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些特定的法律关系。

比如,道路交通事故中,如果一方没有违反交通规则,但是造成了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他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同样,在合同法中,如果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即使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道德和伦理领域,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有重要意义。

例如,在医疗领域,医生对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意外的并发症或错误的判断,即使没有过错,医生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是因为医生的行为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他们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环境保护方面,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有应用。

一些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污染物,对环境造成损害。

即使这些企业按照规定进行了排放,并没有违反法律,但仍然需要承担环境损害的责任。

这是因为环境保护是每个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即使没有过错,也应该对环境损害负有一定的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上述几个领域,还包括其他一些特定的情况。

比如,在家庭关系中,如果一方因为自身原因导致家庭矛盾或冲突,即使没有过错,也需要对家庭关系的破裂负有一定的责任。

在教育领域,教师对学生的教育过程中,如果出现了错误的指导或失职等问题,即使没有过错,教师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道德和伦理等领域都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它强调了个体和组织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即使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原则的应用可以促进公平、正义和责任意识的形成,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体权益的平衡。

论无过错责任原则

论无过错责任原则

论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Strict Liability)是指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责任原则,使得在某些特定行为中,无论是否存在过错,责任方应该承担责任。

如此一来,在这些特定情况下,无需证明造成损害的一方是有过错、故意或疏忽的,而是基于某些行为所造成的危险和损害而对某些人或财产进行赔偿。

本文将探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且列举出三个案例来说明。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哪些情况呢?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动物咬人一类的事件。

当我们养狗或者驯养高危动物的时候,就应该想到这个原则。

无论我们是否在这个事件中疏忽了,只要我们的动物咬了人,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在危险化学品存储时,在危险地区进行建设时,都应该遵守无过错责任原则。

毕竟,我们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不可预知的损害,即使是我们在尽了全力保护之后。

接下来,我会列举三个案例,以便更好的理解无过错责任原则。

案例一:Palsgraf v. Long Island Railroad Co.这个案例发生于1928年,有一名铁路工人将一位正在搭乘长岛铁路的女乘客——Helen Palsgraf——推倒了。

在推倒时,工人手中拿着一根托运的包裹,里面装着炸药。

这个包裹因为压力过大,掉落在了铁轨上,发生爆炸的时候,震动影响到了站台上的Palsgraf。

她因此惊恐地失去了平衡,摔倒在了地上,遭受了严重的伤害。

然而,在此时,Palsgraf试图要求铁路公司承担医药费用,并提起了诉讼,但是她并不知道炸药包的存在。

最后,法庭认定铁路公司与Palsgraf之间没有过错关系,因为铁路公司并不知道工人手中的包裹里面竟然放着炸药。

在这个案例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运用非常明显。

铁路公司并不在意包裹的内容,而是在关心坚实可靠地运输它;但是当包裹的内容涉及到了安全风险,铁路公司仍然要承担责任。

案例二:Escola v. Coca-Cola Bottling Co. of Fresno在这个案例中,一名女招待在咖啡厅里打开一瓶可乐,结果整个瓶子爆炸了,刚好瓶口朝向她,她被爆炸的瓶子铲中,遭受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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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论文:浅议《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摘要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

在以《侵权责任法》为代表的中国侵权法体系中,无过错责任原则占重要地位,其在维护侵权行为受害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

关键词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公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历来在各国民事立法活动中备受重视。

大陆法系各国通过本国民法典、单行法等多种方式对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进行规定,其中多有判例补充。

美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除判例法、单行法外,仅《侵权法重述》就有近千个条文之多。

我国目前为止也已有《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四十多部法律包含有关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规定。

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现代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通常包括两个主要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比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许多领域有特别之处,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与历史发展(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侵权法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标准。

对无过错责任原则中“无过错”的含义,有学者认为,“无过错”即没有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豍也有学者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时,不问其有无过错,受害人也无须证明行为人有无过错。

《侵权责任法》采该观点,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表述方式是恰当的。

如果仅将无过错责任原则中的“无过错”解释为没有过错,则易使人误解为,行为人只在无过错时才承担无过错责任;受害人仍需就行为人“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行为人则可能通过证明自己有过错来进行抗辩。

这无疑背离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设立的初衷。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历史发展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基本内容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同样历史悠久,经历了数千年的发展和演变过程。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绝大部分时期,结果责任原则在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中占统治地位。

结果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损害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随着资本主义在西方国家的产生和不断发展,结果责任原则由于责任追究过于严苛,使人“动辄得咎”,严重限制个人行动自由与创造性活动而被逐渐淘汰,其地位为过错责任原则所取代。

过错责任原则是西方近代自由主义思潮影响法律制度的产物。

它以过错为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根据,承认在一定限度内致他人损害的合理性,在保护个人行为自由和创造性的同时,为行为自由划定了合理范围,从而保护了无辜受害人的利益。

过错责任原则较好地平衡了个人自由和社会利益的关系,成为当今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主要归责原则。

19世纪中后期以来,西方主要国家工业化进程加速、科技发展日新月异。

与此同时,大量工业事故的不断发生,对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损害。

由于科学技术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很多事故的受害人在侵权诉讼中难以证明侵权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发生存在过错,侵权行为人则常常利用优势地位以各种无过错事由进行抗辩。

对这类侵权案件适用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处理,往往造成大量受害人无法得到损害赔偿,对受害人有失公平,严重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平衡利益诉求,一些西方国家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为侵权行为主要归责原则的同时,在交通肇事、缺陷产品事故等特殊侵权纠纷的处理中开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1838年《普鲁士帝国铁路法》首次针对火车事故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法等国相继以单行法或判例形式认可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及其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大,是近代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时至今日,无过错责任原则已经成为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重要归责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特征(一)适用范围和减免责事由的法定性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有时不具主观上的可非难性与客观上的违法性。

若允许法官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自由裁量,则很可能使该原则被滥用。

因此,法律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减、免责事由,必须作出明确规定。

?豎(二)因果关系而非侵权行为人过错是责任成立的关键因素因果关系是指以行为人行为为原因,损害事实为结果,前者导致后者发生的客观联系。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侵权责任的成立,取决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法律认可的因果关系。

只要受害人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一般就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适用中排除侵权行为人过错对侵权责任成立的影响,而并非不考虑侵权行为受害人的过错状况。

如果受害人对侵权行为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则应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减轻甚至免除行为人本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行为人对由于其过错而产生的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事实承担侵权责任,符合社会公认的道德和行为规范要求,能够为社会主体所接受。

那么,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行为人无论有无过错均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其根据何在呢?现代侵权法认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首要目的,是实现对侵权行为受害人合法权益更充分的保护手段。

现代社会中商品制造、民用核能利用等活动,其积极作用毋庸置疑。

但由于种种原因,行为人往往难以对上述活动进行完全的控制,即使履行高度注意的义务,有时也无法避免损害发生。

?豏法律规定对上述活动产生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因为其行为人在获利的同时,使他人面临其行为所带来的特殊风险。

获得利益者,应负担责任,系正义的要求。

?豐法律允许行为人从事上述活动的条件是其必须为相应风险产生的后果负责。

这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法领域适用的理论基础所在。

四、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首次对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方式、典型的侵权类型作出规定,奠定了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基础。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侵权责任法律制度领域一些关键的共性问题。

该法肯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侵权行为归责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规范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一些具体侵权问题中的适用。

(一)监护人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难以认识自身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其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理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不论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责任上是否存在过错。

(二)用人单位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工作人员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从中获取利益。

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符合获得利益者应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

此外,用人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相比经济能力较强,由其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利于更好保护侵权行为受害人利益,也有利于用人单位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加强员工管理。

同时,依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雇佣关系中的雇主在承担无过错责任后,对其有关雇员有追偿权,体现了对雇主利益的适当照顾。

(三)产品责任产品质量关系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生产者对其产品,有在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上,保证其不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构成威胁的义务。

生产者对因其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问题,除可证明其产品存在未投入流通等法定情形外,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对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以督促企业重视产品质量,真正树立对消费者负责的理念。

(四)环境污染责任环境污染已成为我国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减少环境污染发生,促进相关行为人积极治理环境污染,有效救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受害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另外,《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该规定确立了环境污染责任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进一步减轻了环境污染受害者的举证责任,足见立法者通过法律手段控制环境污染的决心。

(五)高度危险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既包括使用民用核设施、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和从事高压、高空、地下采掘等高度危险活动,也包括占有、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的行为。

当今社会,核能发电、高速轨道运输等高度危险作业在提高社会生产力、为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等方面贡献卓著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难以预测的风险。

高度危险作业人通过高度危险作业往往可以获得巨大风险利益。

依照前述无过错责任的理论基础,“获其利须承其险”,除法定事由外,高度危险作业人必须对由于其作业产生的潜在风险和实在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对于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对赔偿额度予以限制,意在不反对高度危险作业发展的前提下,促使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组织和个人增强责任心,积极改进和完善技术安全措施,尽量减少高度危险作业给他人造成的危害。

五、结语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多年的实践,已经证明其作为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为了增强行为人的责任意识,同时使侵权行为受害人能够及时充分地得到赔偿,我国现阶段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为侵权行为主要归责原则的基础上,更应强调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重要作用。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及适用范围进行了比较明确的界定,相信在其它相关法律和制度配合下,在《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的直接促进下,无过错责任原则必将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中发挥日益深刻的影响。

注释:?豍王利明主编.民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豎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豏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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