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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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整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整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整理1. 引言高等教育是指在普通教育的基础上,为培养具有高级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而进行的教育。

高等教育法规是指为管理和规范高等教育各项活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本文将对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进行整理和概述。

2. 高等教育法规的种类高等教育法规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等。

•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对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和框架进行规定。

•法律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一般性法规,对高等教育的管理、监督和发展进行规范。

•行政法规是行政机关制定的具体规定,对高等教育的行政管理进行细化和明确。

•学校规章制度是高等教育机构内部制定的管理规定,根据法律、法规等制定学校内部的管理措施和规范。

3. 高等教育法规的主要内容高等教育法规的主要内容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3.1 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和任务高等教育法规明确了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强调了高等教育的任务和目标,如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高等教育法规对高等教育的管理和监督进行了规范。

其中包括高等教育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学生的招生与培养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3.3 高等教育的质量保障高等教育法规强调了高等教育的质量保障机制,包括教育质量评估、教师评聘制度、课程设置和教学改革等方面的规定。

高等教育法规还规定了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包括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教育质量、推动科技创新等方面的规定。

4. 高等教育法规的执行和保障高等教育法规的执行和保障是高等教育法规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4.1 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高等教育法规明确了高等教育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责和权力,对违反法规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和责任追究。

4.2 信息公开和透明度高等教育法规要求高等教育机构向社会公开教育质量、教学成果、招生与就业等方面的信息,提高高等教育的透明度。

4.3 法律援助和维权渠道高等教育法规还规定了学生和教职工的法律援助和维权渠道,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详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详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一章 教育法基本原理第一节 教育法的概念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教育法: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合,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协调。

定义:(一) 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二) 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三) 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地位: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作用: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实现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又有区别。

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一般比较原则。

3、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党的教育政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

4、调整范围不同,党的教育政策调整教育关系的范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

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宗教与教育分离。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复习资料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复习资料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复习资料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国家机关制定完职业教育:指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国家教育事业,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促进教育事业的法制化、制度化。

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渠道,教育法(狭义)仅指教育法律,即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

(广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和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教育活动。

义)指所有有关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民办教育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性规范、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广义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的教育法有下列基本含义:1、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法律关系和规教育侵权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教育法范教育主体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教育法是特定的国家机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间接剥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关制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

3、教育法是有权制定教育育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权威性为。

特征:特殊性、多样性、双重性、综合性。

和严肃性。

4、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具有国家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规定的形式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某种强制性。

程度的学校教育。

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特征:强制性、全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面性、权利性——是适龄儿童的权力,是社会和家长的义务、公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共性——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市政府。

(义务教育的形式是学校教育法体系的基本原则:1、依法治教的原则。

高等教育法概论知识点归纳

高等教育法概论知识点归纳

高等教育法概论知识点归纳高等教育是指在普通教育基础上进一步提供研究性、创新性和专门性的教育,培养高度知识化、专门化和应用能力强的人才。

高等教育法是指规范和管理高等教育活动的法律法规体系。

本文将从高等教育法的概念、基本原则、组织机构、招生录取、教师管理、学术自由、学生权益等方面归纳高等教育法的主要知识点。

一、高等教育法的概念高等教育法是指以高等教育为对象,调整和规范高等教育活动的法律法规。

它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和政策性文件。

高等教育法的主要目标是维护高等教育的正常秩序,保障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公开,并保护教育主体的权益。

二、高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高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民主、法治、独立和透明。

这些原则是高等教育法的基础和指导思想,旨在保障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三、高等教育法的组织机构高等教育法的组织机构一般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三个层面。

立法机关负责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机关负责具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司法机关负责解决高等教育领域的纠纷和争议。

四、高等教育法的招生录取高等教育法对招生录取工作作出规定,包括招生政策、招生程序、招生计划和录取标准等方面。

高等教育法要求招生工作必须公平、公正、公开,并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高等教育法的教师管理高等教育法对教师管理作出规定,包括教师的任职资格、聘任制度、考核评价、职称晋升和师德师风建设等方面。

高等教育法要求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学术能力和教育教学能力,同时也保障教师的权益。

六、高等教育法的学术自由高等教育法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学术自由。

学术自由是指教师和学生在学术研究、教学和学习中的独立自主权利。

高等教育法要求学校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保护学术自由,促进学术研究的创新和发展。

七、高等教育法的学生权益高等教育法对学生权益作出规定,包括学费、住宿、助学金、就业等方面。

高等教育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保障和帮助。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目录总结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目录总结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一章依法治教第一节依法治教是教育管理的重要手段一、依法治教概述(1)(一)依法治教的含义(1)1. 依法治教的主体(2)2. 依法治教的方式(2)3. 依法治教的依据(2)4. 依法治教的范围(2)(二)法治与法制的概念(2)1. 法治(2)2. 法制(4)(三)依法治教是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5)1. 现代教育要求依据、依靠现代教育法制来规范和调整(6)2. 现代教育运行过程需要相应的教育法规加以规范(6)3. 现代教育管理的有序化、科学化,需要相关法律的帮助(6)二、教育管理法制化(6)(一)教育管理法制化的含义(6)(二)教育管理要借助法律(7)三、教育管理的手段(8)(一)行政手段(8)(二)法律手段(9)(三)经济手段(9)(四)思想教育手段(10)第二节国内外教育立法概况(10)一、国外教育立法概况(10)(一)教育立法权限(12)(二)教育法规的种类(13)(三)学校教育制度(13)(四)教师(14)(五)教育经费(15)二、国外高等教育法的有关情况(15)(一)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15)(二)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16)三、中国教育立法的沿革与展望(17)(一)中国古代的教育立法(17)(二)中国近代的教育立法(17)(三)中国现代的教育立法(17)(四)我国教育立法展望(20)第三节依法治校一、依法治校的依据(22)(一)教育立法依据(22)(二)其他立法依据(22)(三)学校内部规章制度(23)二、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23)1. 学校能自觉服从和接受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依法管理和监督(23)2. 学校能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完善学校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24)3. 学校能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24)4. 学校能按照《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24)5. 学校管理能充分发扬民主,建立相关制度,充分发挥效果会、教代会(24)6. 学校领导及师生员工的法律意识、依法治校意识普遍增强(24)三、高效教师在依法治校中的作用(24)1. 普法宣传员作用(24)2. 守法示范作用(24)3. 依法治校的骨干作用和教育执法监督作用(24)四、高校教师如何实施依法治校(25)1. 学法、懂法(25)2. 遵法、守法(25)3. 普法(25)4. 抵制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25)第二章教育法基础与我国教育基本制度第一节教育法概述一、法的概念与分类(一)法的概念(27)1. 法是一种调整人的行为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28)2.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28)3. 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28)4. 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29)5. 法是对社会具有普遍效力的社会规范(29)(二)法的分类(29)1.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9)2. 一般法和特别法(29)3. 实体法和程序法(30)4. 公法和私法(30)5. 国内法和国际法(30)二、教育法的概念、特征和作用(30)(一)教育法的概念(30)1. 教育法是调整教育行为的法律规范(30)2. 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1)3. 教育法调整各级各类教育活动中的教育法律关系(31)(二)教育法的特征(31)1. 国家意志性(31)2. 规范性(31)3. 强制性(31)4. 教育权利和义务的普遍性、明确性(32)(三)教育法的作用(34)1. 指引作用(34)2. 评价作用(35)3. 教育作用(35)4. 保障作用(35)三、教育法的调整对象与方法(35)(一)教育法的调整对象(35)1.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36)2.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36)(二)教育法的调整方法(37)1. 确定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37)2. 确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38)四、教育法的基本原则(38)1. 教育的方向性原则(39)2. 教育的公共性原则(39)3. 教育的平等性原则(40)4.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40)5. 教育的终身性原则(40)第二节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一、教育法的渊源(41)1. 宪法(41)2. 教育法律(42)3. 教育行政法规(43)4. 地方性教育法规(43)5. 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43)6. 教育规章(43)7. 教育国际条约与协议(43)二、教育法的体系(43)第三节教育法的规定、实施与监督一、教育法的规定(45)二、教育法的实施(45)(一)教育法的适用(46)1. 教育行政决定(47)2. 教育行政检查(47)3. 教育行政处分(47)4. 教育行政强制执行(47)(二)教育守法(47)三、教育法的监督(49)(一)国家监督(49)1. 权利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49)2. 行政机关的监督(49)3. 司法机关的监督(50)(二)政党的监督(50)1. 中国共产党的教育法律监督体现在两个方面(50)2. 民主党派的监督(50)(三)社会监督(50)1. 人民政协的监督(50)2. 社会团体的监督(50)3. 新闻舆论的监督(50)4. 人民群众的监督(50)第四节我国教育基本制度一、学校教育制度(51)(一)学校教育制度的概念(51)(二)我国学校教育制度的构成(51)1. 学前教育(51)2. 初等教育(51)3. 中等教育(51)二、职业教育制度(52)(一)职业教育的概念(52)(二)职业教育体系(53)(三)职业教育的特征(53)1. 职业教育的适应性(53)2. 职业教育的中介性(53)3. 职业教育的产业性(54)三、成人教育制度(54)(一)成人教育的概念(54)(二)成人教育的任务(54)1. 进行基础文化补习教育(54)2. 进行岗位培训(55)3. 进行专业性的中等和高等学历教育(55)4. 进行大学后继续教育(55)5. 进行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55)(三)成人教育的特征(55)1. 成人教育具有社会性(55)2. 成人教育具有多样性(55)3. 成人教育具有实用性(56)4. 成人教育具有职业性(56)5. 成人教育具有速效性(56)6. 成人教育具有终身性(56)四、教育评估制度(56)(一)教育评估的概念和只能(56)(二)教育评估的内容(57)(三)高等学校教育评估(57)五、义务教育制度(57)六、扫除文盲制度(57)七、教育督导制度(57)第三章高等教育制度第一节高等教育的性质、任务与原则一、高等教育的性质(60)1. 教育性(60)2. 学术性(61)3. 自治性(61)4. 开放性(61)二、高等教育的任务(62)(一)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创新性人才(61)(二)发展科学技术文化(61)(三)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61)三、高等教育的原则(63)(一)积极发展高等级教育的原则(63)(二)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效益原则(64)(三)公民受高等教育权利平等原则(64)(四)学术自由原则(64)(五)高等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原则(64)(六)鼓励高等学校开展交流与协作原则(65)第二节高等教育制度一、学制(65)(一)高等教育的类型及实施机构(65)(二)高等学历教育的学业标准和基本修业年限(66)1. 专科教育的学业标准(66)2. 本科教育的学业标准(66)3. 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学业标准(66)4. 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学业标准(66)(三)高等学历教育的入学条件(66)1. 专科教育或本科教育入学资格(66)2. 硕士研究生教育入学资格(66)3. 博士研究生教育入学资格(66)二、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制度(66)1. 学历证书(67)2. 非学历性学业证书(67)三、高等教育学位制度(67)四、国家教育考试制度(68)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69)第三节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一、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概念与分类(71)(一)概念(71)(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分类(71)1. 五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特点(72)2. 五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及基本权限(72)3. 五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动向(73)二、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73)(一)改革开放以前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73)1. 集中统一管理阶段(73)2. 权力下方,分级管理阶段(74)3.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阶段(74)4. 管理失控阶段(75)(二)改革开放后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调整与确立(75)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的恢复(75)2.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的调整(75)3.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的确立(75)(三)90年代以来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探索与深化(76)三、我国现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77)(一)我国现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法律规定(77)(二)政府对高等教育管理的权利与职责(77)1. 政府对高等教育管理的权利(77)2. 政府对高等教育管理的职责(78)第四章高等学校法律制度第一节高等学校法律关系分析一、教育法律关系概述(82)1. 依据主体的社会角色,可以分为教育内部、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83)2. 依据主体之间的类型,可以分为隶属(纵向)型和平权(横向)型教育法律关系(83)二、高等学校法律关系分析(83)(一)高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83)(二)高等学校与社会的关系(85)(三)高等学校与教师的关系(87)1. 合同关系(88)2. 管理关系(88)(四)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关系(89)1. 合同关系(89)2. 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89)3. 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89)4. 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89)5. 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89)第二节高等学校的设立一、设立高等学校的基本原则(91)(一)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91)(二)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91)(三)不得以盈利为目的(91)二、设立高等学校的条件(91)(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91)(二)有合格的教师(92)(三)又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92)(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92)三、设立高等学校的审批程序(92)1. 申请(92)2. 审批(92)第三节高等学校法人制度一、法人与高等学校法人资格的取得(94)(一)法人的概念(94)(二)学校法人资格的取得(94)二、建立高校法人制度的必要性与意义(94)(一)建立高效法人制度的必要性(94)(二)确立高校法人地位的意义(94)三、高等学校法人的性质与特征(一)高校法人的性质(94)(二)高校法人的特征(95)1. 法律主体的两重性(95)2. 国有资产的非所有权(95)四、高校法人的权利与义务(96)1. 在民事方面的权利(96)2. 在公法方面的权利(96)第四节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一、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法律规定(98)二、高等学校党委与校长的全职划分(98)1. 高等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的行驶职权(98)2. 高校党委的领导职责(99)3. 高校校长全面负责本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99)三、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其他规定(99)1. 高等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99)2. 学术委员会(99)3. 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组织形式(99)第五章高校教师法律制度第一节教师的法律概念与地位一、教师的法律概念(102)1. 教师是专业人员(102)2.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103)3. 教师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执教人员(103)4. 教师的使命是教学育人(103)二、教师的地位(103)1. 确定教师节(104)2. 实施《教师法》(104)3. 对教师实行奖励政策(104)第二节教师资格制度一、教师资格的分类与适用范围(106)(一)教师资格的分类(106)(二)教师资格的适用范围(106)二、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106)1. 必须是中国公民(106)2.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106)3. 具备固定的学历或者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107)4. 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107)三、教师资格的认定(一)认定机构(108)1. 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108)2. 高中教师资格认定(108)3.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108)4.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108)(二)认定程序(108)1. 申请(108)2. 受理(108)3. 颁发证书(109)四、教师资格的丧失和撤销(109)第三节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一、高校教师的权利(109)(一)教师权利的定义及构成(109)1. 教师能够做出一定行为的权利(110)2. 教师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的权利(110)(二)如何理解教师的权利(111)1. 教育教学权(111)2. 学术研究权(112)3. 学生管理权(112)4. 报酬待遇权(113)5. 参与管理权(114)6. 进修培训权(114)7. 申述权(115)8. 人身权(115)二、高校教师的义务(116)(一)教师义务的定义及形式(116)(二)教师义务的具体内容(116)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116)2.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 (117)3.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117)4.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117)5.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117)6.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117)(三)教育理解教师的义务(117)1. 遵纪守法义务(117)2. 教育教学义务(118)3. 思想教育义务(119)4. 尊重学校人格义务(119)5. 保护学生权益义务(120)6. 提高水平义务(121)第四节高校教师职务制度一、教师职务制度的含义(121)二、教师职务制度的内容(122)(一)关于教师制度的规定(122)(二)关于教师职务职责和任职条件的固定(113)1.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职责(123)2. 高等学校教师各级职务的任职条件(124)(三)关于教师职务评审规定(125)第五节高校教师聘任制度一、教师聘任制度的含义、特点及基本原则(125)(一)教师聘任制度的含义(125)(二)教师聘任制度的特点(126)1. 聘任双方地位平等(126)2. 聘任双方在平等地位上签订的聘任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应(126)3. 体现民主自愿原则(126)4. 教师聘任制度与教师职务制度、考核制度密切联系(126)5. 实行任期制,并与待遇挂钩(126)(三)聘任制度的基本原则(127)1. 按需设岗原则(127)2. 按岗聘任原则(127)3. 公平竞争原则(127)4. 职务职责与利益一致原则(127)5. 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原则(127)6. 促进人才流动原则(127)7. 德才兼备原则(127)二、教师聘任的基本程序和聘任合同(127)(一)教师聘任的基本程序(127)1. 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任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127)2. 应聘人员申请聘任(128)3. 用人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128)4. 用人部门对所有应聘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128)5. 学校有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128)6. 学校校长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颁发聘任证书(128)(二)聘任合同(128)1. 签订聘任合同的原则(128)2. 聘任合同的内容(128)3. 聘任合同的种类(129)4. 聘任合同的无效、变更与解除(129)三、进一步完善教师聘任制(130)1. 精简机构,合理确定编制(130)2. 科学设岗(130)3. 按岗聘任(130)4. 竞聘上岗(130)5. 按岗定薪,岗变薪变(130)第六节高校制度的培训、考核与奖惩制度一、教师培训制度(131)1.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培训(132)2. 提高学历层次培训(132)3. 外语,计算机水平培训(132)4. 教育教学技能培训(132)5. 转岗位培训(132)二、教师的考核制度(132)(一)考核内容(132)1. 政治思想方面(132)2. 业务水平(132)3. 工作态度(132)4. 工作成绩(132)(二)考核原则,程序于方法(133)1. 考核原则(133)2. 考核程序和方法(133)三、教师的奖励制度(133)第六章高校学生法律制度第一节高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一、入学与注册(135)1. 高考合格,由高校录取(135)2. 按时办理入学手续(136)3. 复查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136)4. 复查身体状况(136)二、学业成绩考核(136)三、休学与退学(137)四、毕业,结业与肄业(138)第二节高校学生的权利一、高校学生权利的有关法律规定(138)(一)作为一般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是在《教育法》中规定的(138)1.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适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139)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139)3.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139)4.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述或者依法提出诉讼(139)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139)(二)作为高等教育受教育者享有的附加权利(139)1. 申请经济补助权(139)2. 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权(139)3. 组织社团权(139)4. 就业权(139)(三)作为一般公民享有的权利(139)1. 受教育权(139)2. 学术自由权(139)3. 宗教信仰自由权(139)4. 人身自由(139)5. 劳动权(139)6. 监督权(139)二、如何理解高校学生的权利(140)1. 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140)2. 获得学金权(140)3. 获得公正评价权(141)4. 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权(141)5. 申诉起诉权(142)6. 组织社团权(142)7. 勤工助学权(142)8. 就业权(143)第三节高校学生的义务一、高校学生义务的有关法律规定(143)(一)作为一般受教育者应承担的义务(143)1. 遵守法律,法规(143)2.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143)3.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143)4. 遵守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143)(二)作为高等教育受教育者应承担的义务(143)(三)作为一般公民应承担的义务(144)1. 受教育的义务(144)2. 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的义务(144)3.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144)4. 依法服兵役的义务(144)二、高校学校义务的归纳和阐述(144)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144)2.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144)3.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145)4. 遵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145)5. 缴纳学费,返还贷款(146)6. 参加军训(146)7. 社团活动守规(146)第四节高校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一、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147)二.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148)三、新型的师生关系(148)四、高校教师与学生的权利、义务的关系(149)1. 高校教师权利与学生义务的关系(149)2. 高校学生权利与教师义务的关系(151)第五节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与责任一、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153)1. 事故发生在学生接受学校教育期间(153)2. 对受害人已经造成了伤害的后果(153)3. 与学校活动有联系(153)二、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事故(154)三、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156)1. 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156)2. 建立学校、家庭、社会全方面的防范体系(156)第七章教育法律责任第一节教育法律责任概述一、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157)1. 法律规定性(158)2. 国家强制性(158)3. 专权追究性(158)4. 规则的特定性(158)二、违法行为的概念(158)三、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59)1.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必须违法(159)2. 有损害事实(159)3. 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159)4.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159)四、教育法律责任的分类(一)行政责任(160)(二)民事责任(161)(三)刑事责任(162)(四)经济责任(163)第二节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一、行政机关的教育法律责任(164)(一)教育经费核拨、使用不当的法律责任(164)1. 不按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164)2. 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165)(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法律责任(165)(三)在招生过程中的有关法律责任(166)(四)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67)二、高等学校的教育法律责任(168)(一)违法招收学员的法律责任(168)(二)向学员乱收费的法律责任(170)(三)贩卖文凭的法律责任(171)(四)教育教学设施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171)(五)违反国家财务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172)三、高校教师的教育法律责任(174)(一)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1.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法律责任(174)2.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法律责任(176)3.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法律责任(176)(二)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77)1. 有关学术腐败的法律责任(177)2. 违反教育考试规定的法律责任(178)四、高校学生的教育法律责任(179)(一)考试作弊的法律责任(179)(二)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180)(三)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81)1. 盗窃(181)2. 诈骗(182)3. 敲诈勒索(183)4. 故意伤害、杀人(183)5. 网络违法犯罪(183)五、社会的教育法律责任(183)(一)非法举办学校的法律责任(183)(二)违法颁发证书的法律责任(183)(三)侵扰学校教育活动的法律责任(184)第八章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第一节法律救济概述一、法律救济的概念(185)1. 法律救济行为是由于权益受损的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的(186)2. 法律救济是和权利联系在一起的(186)3. 法律救济是与纠纷的处理相关联(186)4. 法律救济以补偿受害者的权利为根本目的(186)二、法律救济的特征与基本原则(187)(一)法律救济的特征(187)1. 法律救济具有法定性(187)2. 法律救济具有权利性(187)3. 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187)4. 法律救济与一定的法律责任相联系(187)(二)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187)1. 事后救济原则(187)2. 主管恒定原则(187)3. 合法程序原则(187)4. 符合救济目的的原则(188)三、法律救济的方式(188)(一)行政救济(188)(二)教师和学生申诉制度(188)(三)司法救济(188)(四)其他救济方式(189)1. 仲裁(189)2. 调解(189)四、法律救济的意义(189)1. 建立健全法律救济制度,能够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利(189)2. 建立健全的法律救济制度,能够更好地监督政府依法行政(189)3. 家里健全法律救济制度,能够有效地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教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190)第二节教师与学生申诉制度一、申诉的概念(190)二、教师申诉制度(191)(一)教师申诉制度及其法律依据(191)(二)教师申诉制度的特点(191)1.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具体的法律救济制度(191)2.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特定的专门性的申诉制度(191)3.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非诉讼申诉制度(192)(三)教师申诉制度的适用范围(192)1. 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提出申诉(192)2. 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192)3.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192)(四)教师申诉的程序(193)1. 申诉的提出(193)2. 申诉的受理(193)3. 申诉的处理(193)三、学生申诉制度(194)(一)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你和特征(194)1. 学生申诉制度是《教育法》设定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法律救济制度(194)2. 学生申述制度是具有特定性的权利救济制度(194)3. 学生申诉制度是一种行政性质的申诉制度,而非司法性质的诉讼制度(194)(二)学生申诉的程序(195)1. 提出申诉(195)2. 受理(195)3. 处理(195)(三)学生申诉制度与教师申诉制度的比较(195)第三节行政复议制度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及特征(196)1. 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时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196)2.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行政相对人,被申请人是行政机关,二者不能互换(196)3.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行使其职权的一种行政活动(196)4. 行政复议审查的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196)5. 行政复议具有行政性和司法性两种属性(196)二、高效使用行政复议的范围(197)三、行政复议的程序(197)(一)申请(197)1. 申请复议的条件(197)2. 申请复议的方式(198)3. 复议申请的期限(198)(二)受理(198)(三)审理(198)(四)决定(199)(五)执行(199)第四节司法救济制度一、行政诉讼(200)(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200)1. 行政诉讼起因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200)、2. 行政诉讼是处理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200)3. 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来处理和解决争议的(200)4. 行政诉讼适用独立的行政诉讼程序(200)(二)行政诉讼程序(201)1. 起诉和受理(201)2. 第一审程序(202)3. 第二审程序(202)4. 审判监督程序(202)5. 执行程序(202)二、民事诉讼(203)(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及其与行政诉讼的差别(203)(二)起诉与审理(204)。

高等教育法概论知识点梳理

高等教育法概论知识点梳理

高等教育法概论知识点梳理高等教育法是指国家、地区或机构为规范和管理高等教育领域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旨在保障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和高质量发展。

下面将从高等教育法的背景、目的、法律体系、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知识点的梳理。

背景介绍随着现代社会对高等教育人才需求的增加,高等教育作为培养人才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其规范和管理亦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高等教育法作为一门学科,在法律领域中具有独立的地位,为高等教育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目的阐述高等教育法的目的是确保高等教育的公正性和良好秩序,保障学生、教职员工和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并促进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提高。

法律体系高等教育法主要依据国家或地区的宪法、相关行政法规等法律文件制定而成。

一般来说,高等教育法可分为宪法规定的基本法律、高等教育法和细则、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几个层次。

其中,宪法规定的基本法律是最高级别的法律文件,高等教育法则作为次级法律对高等教育活动进行具体规范。

主要内容高等教育法的主要内容涵盖了教育机构的管理、学生的权益保障、教育质量保证、招生与就业、学术自由等方面。

教育机构的管理高等教育法对教育机构的管理进行规范,包括教育机构的设置、运行和评估等方面。

学校的设置需符合政府相关规定,运行过程中需要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和外部评估以确保教育质量。

学生的权益保障高等教育法对学生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学生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学校应确保学生的平等权益,包括招生与录取的公正性、学费和奖学金的合理设置、学生参与管理的权利等。

教育质量保证高等教育法要求教育机构确保教育质量,包括教学、科研、服务等方面。

教育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开展教学评估和监测,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

招生与就业高等教育法对招生与就业进行了规范,要求招生工作公正、透明和规范。

学生毕业后,教育机构需要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并保障学生的就业权益。

学术自由高等教育法保障教育机构和教职员工的学术自由。

高等教育法概论必背知识点

高等教育法概论必背知识点

高等教育法概论必背知识点高等教育法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规范和保障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和高质量发展。

在面对复杂的教育环境和快速变化的社会需求时,了解高等教育法的基本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重点介绍高等教育法概论的必背知识点,以便读者对该领域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一、高等教育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高等教育法是指以高等教育为对象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包括了各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司法实践等,以保护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和高质量发展。

与其他教育法相比,高等教育法有其独特的特点,如高等教育的高度专业性、自主性和学术自由等。

二、高等教育法的法律框架高等教育法的法律框架是指系统化的法律规范和机制,旨在保护和规范高等教育的各个方面。

这个框架通常包括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法律文件和学校章程等。

其中,宪法是高等教育法的基础,法律和法规是具体的实施规范,而学校章程则是学校内部的规定。

三、高等教育法的主要内容高等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教育的目标、任务和原则,学校组织和管理,学生权益保护,教师权益保护等。

其中,教育的目标是指高等教育的整体目标和个别学科目标;任务是指高等教育对于培养人才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任务;原则则是高等教育制度和实践中的基本原则。

四、高等教育法的实施机制高等教育法的实施机制是指一套有序的管理程序和机构设置。

在中国,高等教育法的实施机制主要包括了教育主管部门、学校行政组织和教师、学生代表组织等。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和管理制度,学校行政组织负责具体的管理和运营,教师、学生代表组织则参与决策和监督。

五、高等教育法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和教育的不断变化,高等教育法也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

未来的高等教育法将更加注重法律法规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更加注重学生权益、教师权益和学术自由的保护,以满足社会需求和高等教育的发展需要。

六、高等教育法在教育改革中的作用高等教育法在教育改革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引导高等教育的改革方向,完善高等教育的制度和机制,推动高等教育的优质发展。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详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详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第一节教育法的概念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教育法: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合,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协调。

定义:(一)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二)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三)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地位: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作用: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实现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又有区别。

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一般比较原则。

3、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党的教育政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

4、调整范围不同,党的教育政策调整教育关系的范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第二节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

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宗教与教育分离。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完整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完整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建立合格教师人才的选拔机制。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我国公民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身份。

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就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而具有在全国范围内普遍使用的效力,须依法才能丧失和撤销。

学业证书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学业证书是颁发给受教育者的表明其受教育程度及其达到知识水平和能力的凭证,通常与国家学制系统相联系。

教师权利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并为法律所确认、设定和保护。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法律意义上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机构,其中既包括学制系统以内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也包括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教师聘任制《教师法》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教师聘任制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管理制度。

学位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表明学位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或专业学历水平。

我国学位分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

教师义务法律意义上的教师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高等教育法概论各章复习要点

高等教育法概论各章复习要点

第一章绪论一、法律对教育的功能众所周知,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

现代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已经成为社会最主要的控制手段,所有其他社会控制的手段只能从属于法律而存在并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行使相应的权力。

教育作为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社会活动,其必然受到国家法律的约束,以保证学校的教育目标、方向的正确以及教育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宪法与教育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它对国家一切其他的法律规章制度均具有指导作用,任何法律不得与其相违背.中国从解放以来一共制订了四部宪法,每一部宪法都对当时的教育法律和教育活动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中各部宪法中有关教育的规定请浏览书本第9页至第17页。

三、我国教育立法截至目前,与我们高校教师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教育法的原理第一节教育管理与教育法制对教育的社会管理是现代国家的一种基本功能和活动,是由行使国家权力的主体对社会公共事务所进行的一种组织和管理。

随着现代教育的不断发展,各国都普遍加强了对教育的管理,世界上国家都必须在全国范围内从物资、人力、内容等方面对教育进行社会管理,以便提高教育效益,更有效地发展和普及教育.教育进入法律调节领域也就成了必然。

教育法制的涵义(见书第50页),就是以一套完整的教育法律法规为核心的,包含相应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在内的法律系统,这是一个以行政法为主体,民法相配合,辅之以必要的刑法手段,并以其他法律手段为适当保障手段的完整的教育法律调控机制。

第二节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教育法的地位问题按照公私法的划分标准,教育法一般被视为公法。

若将其按法律部门划分,由于从基本和主要方面看,教育法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管理,或统称为国家调控.因此,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应为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二、从教育法的调整对象看教育法的特殊性教育法调节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下述几个方面:学校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学校与教职员工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等等。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1. 引言高等教育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国民素质和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高等教育的质量和公平,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高等教育法规。

高等教育法规是对高等教育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依据,旨在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权益,维护高等教育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 高等教育法规的作用高等教育法规的主要作用如下:2.1 规范高等教育行为高等教育法规通过设定学校的入学标准、教学质量评估标准、学术研究规范等,对高等教育的各个方面进行规范。

它要求学校依法办学,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和研究环境,确保学生接受到充实的学术知识和培养。

2.2 保障学生权益高等教育法规对学生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学生在就读期间享有公平的待遇、平等的机会和合理的权益。

高等教育法规规定学校必须对学生的学习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并确保学生的权益受到保护,例如学生的就业机会和实习机会。

2.3 维护高等教育的稳定发展高等教育法规为高等教育体系的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

它规定学校应该遵守教育方针政策,确保高等教育的公平和有效性。

高等教育法规还规定了学校的管理要求,包括教师资格认证、学科设置、财务管理等,以确保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3. 高等教育法规的类型高等教育法规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型:3.1 基本法律法规基本法律法规是国家对高等教育进行整体管理的法律依据。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它们规定了高等教育的目标、任务、管理机构和原则。

这些法律法规对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管理方式和监督机制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3.2 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是高等教育法规的具体表现形式。

每个高等教育机构都需要制定和执行自己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以规范学校的内部管理和运行。

这些章程和规章制度包括学校的组织架构、教学计划、招生政策、质量评估等内容,为学校的管理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3.3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高等教育法规的补充和细化。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重点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重点

高等教育法规是我国政府制定的大量法规的总称,旨在维护国家教育秩序,促进高等
教育发展,提升教育质量。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是专门研究高等教育法规,并全面了解高等
教育法规的知识,它是高等教育领域的重要基础知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的重点包括:
一是国家教育法规体系的概述。

国家对高等教育的法规体系由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国际公约等组成,是国家对高等教育的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国家高等教育管理的概述。

国家对高等教育的管理主要包括教育组织、教育管理、教育质量监控、教学质量评价等,以确保高等教育的正常开展。

三是国家高等教育制度的概述。

国家对高等教育的制度包括教育经费、学校管理制度、学位制度、课程设置、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教师管理、实践教学等,是国家高等教育运
行的基本制度。

四是高等教育法规修订概述。

国家对高等教育法规的修订,既要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又要维护和完善高等教育的正常运行,以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以上就是关于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重点的概述,它为了解高等教育法规,促进高等教育发展,提升教育质量提供了重要基础。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目录分析
高等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法规: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高等教育国际交流 与合作日益频繁,这部分内容介绍了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的法律基础、政策导向 及实施策略。
目录分析
本书目录内容特点鲜明,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全面性:本书涵盖了高等教育法规的各个方面,从概述到具体法规,再到法 律责任与救济,内容全面,无一遗漏。
阅读感受
这本书的语言通俗易懂,深入浅出,使读者能够轻松理解法规的深刻内涵。 对于一些复杂的概念和术语,作者都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使读者能够更好 地理解和掌握。同时,作者还通过一些生动的案例和实例,使读者能够更加直观 地理解法规的应用和实践。这种深入浅出的写作方式,使我对高等教育法规有了 更加深入的理解,也使我更加容易将法规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内容摘要
本书还深入探讨了高等教育法规的实施与监督问题。高等教育法规的实施需要各级政府、高校、 教师、学生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形成有效的执行机制。同时,高等教育法规的监督也是保障法 规实施的重要手段,包括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司法监督等多种方式。 本书最后展望了高等教育法规的发展趋势和未来展望。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高等教育法 规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未来,高等教育法规将更加注重公平、公正、 公开,更加注重保障学生权益和提高教育质量,同时也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机遇。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这本书的内容摘要主要介绍了高等教育法规的基本概念、特点、主要内容、 实施与监督以及发展趋势与展望。通过阅读本书,读者可以全面了解高等教育法规的框架和要点, 提高法治意识和依法办学能力,为推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我想说的是,作为一名高校教师,我们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 还要有高度的法规意识和法律素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教师岗位职 责,为学生提供更加优质的教育服务。而《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这本书,正是我 们提高法规意识和法律素养的重要工具和参考书。让我们共同努力,为高等教育 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高等教育法概论知识点

高等教育法概论知识点

高等教育法概论知识点高等教育法是指对高等教育领域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进行研究和总结的学科。

它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规范和保护高等教育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一、高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 自主性原则:高等教育机构应当保持独立自主,拥有自主管理、自主决策和自主发展的权利。

2. 公平公正原则:高等教育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生、录取和评价,不得歧视任何个人或群体。

3. 质量导向原则:高等教育应该以质量为导向,提高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为社会培养优秀人才。

4. 服务社会原则:高等教育机构应该为社会服务,满足社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和发展。

5. 政府监管原则:政府应当加强对高等教育的监管,保障高等教育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高等教育法的主要内容:1. 高等教育管理制度:包括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置和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等方面的内容。

2. 高等教育的质量保障:包括高等教育评估、认证、监督和学位授权等方面的内容。

3. 高等教育的招生与录取:包括高等教育招生政策、录取标准与程序以及公平竞争的原则等方面的内容。

4. 高等教育的资助与保障:包括高等教育经费的安排、学费与奖学金制度、学生资助政策等方面的内容。

5. 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包括教育教学大纲的制定、课程设置、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的内容。

三、高等教育法的发展与挑战:随着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和变革,高等教育法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

其中,以下几个方面值得重点关注。

首先,教育创新与政策调整的矛盾。

高等教育需要不断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但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制定与调整需要相应跟进,以适应教育发展的需求。

其次,市场化与公益性的平衡问题。

高等教育在市场化的背景下,需要兼顾市场竞争与公益性使命的平衡,确保公正的招生和质量保障。

再次,高等教育的国际化与本土特色的协调。

随着全球教育交流的加深,高等教育法需要在国际化的框架下,兼顾本土教育特色和文化传统。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一、名词解释1、教育法:是调整教育行政关系的法规的总称2、初等教育:又称小学教育。

其任务:对6-12岁得少年儿童进行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的教育3、教育法制:是现代社会对教育的一种新型的调控组织形势,是伴随着教育的普及发展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调节领域。

4、义务教育:是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适龄儿童和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的、普及的、免费的学校教育。

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小学6岁。

条件不足地区可推迟到7岁。

5、教育制度:广义指根据国家的性质所去人力的教育目的,方针和开展教育活动的各种机构(包括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及各类教育机构)的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

狭义指有组织的教育和教学机构体系及各级教育行政组织机构。

6、法律责任:指违反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结果。

7、教育民事关系: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为行政机关(包括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之间)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8、教育法体系:以一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为基础形成的门类齐全,协调一致的有机统一体。

9、法律的实施: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际活动中使法律规范得到实现。

10、法律体裁: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负法律责任的主题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是法律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

11、法律救济:依据法律对权力冲突的解决。

12、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二、问答题、论述1、现行宪法对教育的规定是什么答:(1)对教育事业的管理方面的规定,明确地规定了举办和管理教育事业的职责以及各级行政管理机构(2)关于教育制度的规定(3)阐明了国家对科学、文化事业的政策和价值取向(4)充分肯定了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5)详细阐明了教育事业的任务(6)规定了受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7)对残疾人、妇女等特殊社会群体的受教育权作了特别规定(8)对学校的教育目标作了明确规定(9)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教育的义务(10)规定了宗教与教育分离的原则2、根据我国现行的规律、法规,我国各项教育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答:(1)贯彻、制定、规划党的教育,政策和相关教育或地方行政部门的规率(2)制定教育教学基本文件,指导监督和检查各项各类学校的是政治和教学业务,并提供现代教育手段(3)组织和领导高等学校学生的招考和调配工作(4)负责来华会出国留学生的管理和教育方面的外事工作(5)根据国家财政计划、分配教育经费、检查使用情况3、国外教育法的功能答:(1)保证决策过程有序化(2)保持集中和分散的合理张力(3)保证教学机构的自治(4)保证对教育管理的程序性控制(5)保持对课程的适度控制(6)对教师职业进行规范(7)对教育财政进行法律控制4、我国教育制度的特点答:(1)我国教育基本制度是在长期的教育实践中发展形成的,是民族传统和国际经验相结合的产物(2)我国教育基本制度又是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及生产发展水平相适应(3)我国的教育多元化体制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需求相适应(4)我国教育基本制度为我国公民个性的全面发展提供了现实的保障5、法律规范是法律的主要内容,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法律的概念(P1)广义:与法的含义相同,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

狭义: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教育法律关系(P28):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高速的,以人们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立法的概念(P57):立法也称“法律的制定”。

广义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

狭义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狭义的法律)的活动。

法律适用的概念(P61):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

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的法律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遵守法律的概念(P62):遵守法律是法律实施的基本形式。

它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它们的活动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的行为。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P73):国家对教育进行领导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的总称。

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职权划分。

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P76):高等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对高等教育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或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高等教育学制的概念(P94):高等教育学制即高等教育学校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与联系。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的概念(P97):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规定的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书。

作业:高等教育法规概论——依法治教

作业:高等教育法规概论——依法治教

作业:高等教育法规概论——依法治教作业:高等教育法规概论——依法治教一、依法治教的概念和意义依法治教是指国家、社会、学校和教师等主体,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对教育事务进行管理和治理,以保障教育公平和提高教育质量的过程。

在高等教育领域,依法治教的意义尤为重要。

它既是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的基本方略,也是实现高等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教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教育公平。

通过依法治教,可以有效地保障每个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防止教育歧视和不公现象的发生。

2.提高教育质量。

依法治教要求高校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这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的规范性和质量。

3.维护师生权益。

依法治教保障了高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如教学科研自由、学生权益保护等。

4.促进高等教育改革发展。

依法治教为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推动高等教育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高等教育法规的体系我国高等教育法规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次: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我国高等教育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

2.教育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对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管理体制、办学模式、教学活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3.教育行政法规。

如《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是国务院制定的有关高等教育的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各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有关高等教育的地方法规。

5.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等部门制定的有关高等教育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高等教育法规的基本原则1.教育优先原则。

国家将教育事业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确保教育投入的充足和合理使用。

2.公平公正原则。

高等教育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公民,防止教育歧视和不公现象的发生。

3.依法管理原则。

高校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4.民主参与原则。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师生员工参与决策的机制,发挥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ppt整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ppt整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一章绪论•第二章教育法的原理•第三章教育法的内容、结构和体系•第四章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第五章《教育法》讲解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六章《教师法》讲解•第七章《高等教育法》讲解第八章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第九章教育法的法律救济第一章绪论(自学)•一、法律与教育•二、宪法与教育的关系•三、我国宪法中的教育条款(P12-16)•四、国外教育立法发展的一般趋势(P17-20)•五、若干国家高教法发展的主要特点比较(P20-28)•六、国外教育法的功能(P28-35)•七、我国教育立法的沿革与展望一、法律与教育•(一)法的语源、法的本质和特点•(二)法律与教育(一)法的语源、本质和特点• 1、法的语源•法的古体字是『灋』。

《说文解字》的解释是:•『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性知曲直,曲则触,直则不触;•廌,与不直者去之,从去。

2、法的本质•非马克思主义的观点:•(1)托马斯﹒阿奎那(中世纪经院主义哲学家、神学家、法学家):神的意志的体现•(2)卢梭(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公意的体现•(3)黑格尔(德):人类理性的体现•(4)奥本海(英):在政治斗争中取胜的那方的命令•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列宁: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如何理解:•是统治阶级的基本意志的体现;•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3、法的特点•(1)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2)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3)以权利和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4)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案例“小石城事件”• 1957年,9个黑人学生要求入白人学校,这是完全合法的(因为1954年,联邦最高法院判决“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是违宪的,各公立学校应该取消种族隔离,实行种族合校)。

在这种形势下,但小石城市所在州的州长却调动国民警卫队,煽动白人种族主义分子阻止9个黑人学生注册入学,面对这种情况,总统发表了一个强硬声明:•“联邦法律和美国地方法院的命令决不容许任何个人或任何恃强行凶的暴众任意加以轻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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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整理第一章教育法概述第二章教育法的体系第三章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第四章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第五章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第六章高校教师与法律责任第七章学校教育赔偿第八章高校教师、学生与法律救济【】内的非课件内容。

考试题型:一、填空题二、名词解释三、简答题四、案例分析整理人:船政交通学院林铖、陈雯第一章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教育法所调整的是在教育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类权利与义务关系,要紧包含两部分:一是教育的内部关系。

二是教育的外部关系。

【教育法调节的社会关系要紧涉及:学校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学校与教职员工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等等。

这些关系尽管错综复杂,但根据其特征的不一致能够分为两类,即具有纵向里属性特征的教育行政关系与具有横向平等特征的教育民事关系。

】非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社会关系,即使有教育机关、学校或者教育者参加,但也非教育法调整的范围。

三、教育法的产生(不考)教育作为人类传递与学习知识技能的一种社会现象,自人类产生以来就存在。

近代教育立法始于义务教育立法。

义务教育立法源自于中世纪后期宗教改革及其倡导的普及教育思想,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与资产阶级革命,各国政府纷纷抛出普及义务教育的方案与法律。

最早实施义务教育的国家是德国。

1717年,《普鲁士义务教育法》出台,其中规定:凡为父母者须送其4-12岁子女入学,学习宗教、阅读、计算等。

国家从教会手中获得了教育管理权,促使义务教育进一步世俗化。

法国教育在18世纪中叶往常几乎完全被教会操纵。

1789年爆发资产阶级革命。

1791年《法国宪法》与1793年《法国宪法》都强调了受教育权。

英国从1833年通过向初等教育拨款的教育补助金法案起,直到1870年、1876年、1880年与1900年《初等教育法》,基本实现了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美国自1852年马萨诸塞州公布教育法令后,各地纷纷效仿,至1900年前后,北部与西部各州都相继颁布了强迫就学的法令。

日本于1886年颁布《小学校令》,从而基本实现了车等义务教育的法制化。

我国教育立法的沿革与展望(教材P35-43)四、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原则2.遵循教育进展规律的原则(1)教育与受教育者身心进展相互制约的规律(2)教育与社会进展相互制约的规律(3)教育具有相对独立性【(4)坚持宗教与教育分离的规律】3.奖惩结合重在教育的原则。

五、教育法的地位(性质)(教材P52-62)(一)教育法通常被视为公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

(二)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尽管是以教育行政关系为主,但实际上也调整一些具有教育特征的民事关系。

综合起来属于社会法比较妥当。

【2006年9月成立社会法】六、教育法的作用(明白即可)1.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与战略地位2.保障与促进依法治教3.保障与促进教育事业的进展,提高教育工作的效率。

第二章教育法的体系第一节教育法的渊源(教材P64-71)一、宪法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法源,首先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与立法根据。

其次,宪法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二、法律《教育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基本法律。

《学位条例》、《教师法》、《职业教育法》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与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与公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残疾人教育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等,都属于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与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与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只在本地区有效。

五、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权限制定的适用于本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六、规章一是指部门规章,即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及其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与命令等,但其涉及的范围更为广泛,是教育法不可缺少的渊源。

二是指政府规章,即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教育法的效力一、教育法的时间效力教育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教育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与有无溯及力。

生效时间要紧有两种情况:(1)公布生效,即从法律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执行;(2)定时生效,即法律中明确规定生效时间。

教育法的失效时间即终止时间要紧有四种情况:(1)新法生效后,与之相同或者相应的旧法即失去其效力;(2)新法对某个旧法明令废止;(3)法律明确规定终止生效的时间,届时自行终止生效;(4)因法律完成特定历史任务而自行失效。

法的溯及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往常的行为是否同样有效的问题。

二、教育法的空间效力教育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教育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只能在其管辖范围内生效。

三、教育法对人或者组织的效力对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中国公民与组织全部或者部分有效,除法律特殊规定外。

第三节教育法的体系一、教育基本法的体系:基础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法、教师法、考试法、经费投入法,(教育行政处罚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法)二、教育基本法的性质:(重点掌握)教育基本法是我国教育的第一个层次。

1995《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是制定其他教育法的根据。

它以我国宪法为根据制定的,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基本性质、地位、任务、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等。

宪法是教育法的基本法源。

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三、教育的基本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与成人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第四节教育基本法一、基础教育法:基础教育法是对基础教育中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教育法,包含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义务教育及未成年人教育等方面的教育法。

1986年《义务教育法》是基础教育法中的重要法律。

《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二、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是指调整各类职业教育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教育法。

它包含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与各类形式的职业培训。

调整职业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法律1996《职业教育法》已颁布施行。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进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与劳动法,制定本法。

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与各类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三、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指对高等教育中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教育法。

它通常包含专科教育、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方面的教育法。

1998《高等教育法》、1980《学位条例》都是其重要的构成部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9月颁布实施。

(填空题基本在法规之中)【成人教育法:是调整成人教育部门内外部关系的单行法。

】四、民办教育法民办教育法是指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教育法。

2003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颁布施行,《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2月,《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4月分别颁布施行。

五、教师法教师法是指调整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教育法。

1993年《中华人民共与国教师法》颁布施行。

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考试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从事与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与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统一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七、教育行政处罚法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务必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对高等学校或者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中等学校或者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者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实施初级中等下列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处罚种类与要紧违法情形见《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三章八、经费投入法经费投入法是指对调整教育经费的投入、分配与使用关系的教育法。

教育经费投入法是保证教育正常运转的有力手段。

我国目前亟需制定教育经费投入法,以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教育经费投入体制。

九、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法(重点)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与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校(名解/填空),是指国家或者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法所指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章教育权概述一、教育权概述1、教育权的含义: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1) 狭义的教育权是指对受教育者享有的施加教育的权利,这个权利的主体是教育者,包含国家、学校、教师与家长等。

(2) 广义的懂得则不限于在教育者的教育权方面,而且包含受教育者的权利或者教育请求权。

2、教育权的性质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人性质的不一致,教育权通常可分为国家教育权,社会教育权与家庭教育权。

教育权的性质因主体不一致而具有不一致的性质。

施教的主体为政府(国家的代表)的教育权属于公权利(力),适用公法;施教的主体为社会(包含社会团体与个人)的教育权属于私权利,适用民法;施教的主体为家庭成员的家庭教育权也属于私权利的范畴,但通常法律介入家庭教育权利的情况较少,更多的时候,家庭教育权是一种伦理上的权利,而非法律权利。

二、教育权的要紧类型1.国家教育权是教育权利的一种,由政府行使,是由各国法律所普遍规定、确认与保护的教育权利与依法行使的国家权利。

由于其行政权的性质,能够借助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因此这种权利表现为一种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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