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建监总[2021]24号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现场管理变更及销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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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2012-02-24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行为,促进我市建设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对建设项目监理工作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该建设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在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监理企业项目总监从事建设市场活动以及对其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项目总监的监督管理。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监总站)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对项目总监工作的日常检查和监管。

二、任职管理第五条项目总监必须由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在监理企业,且与该企业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在职监理人员担任。

项目总监必须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进行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并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任职条件。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从事项目总监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

项目总监全面履行受委托的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部的工作,对项目监理部其他监理人员的现场监理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条项目总监原则上只能同时在一个一等工程项目或二个二等(含二等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

杭建监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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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建监总[2010]33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拆和使用单位的主体行为,杜绝因起重机械倒塌等原因引起的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确保现场务工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建筑起重机械的规范管理提下意见:一、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1、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以下简称租赁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明,产权备案地必须与产权单位工商注册地一致。

2、租赁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必须注明起重机械型号、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工程地点、具体工程名称,并有约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内容。

3、租赁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4、建筑起重机械有上述第3条(1)、(2)、(3)项情形之一的,租赁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5、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与其产权备案证明上的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

6、租赁单位、使用单位与安装单位签订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应包括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和定期专项检查容。

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管理1、租赁单位或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并在起重机械安装拆签订委托装拆合同。

2、签订设备委托装拆合同前,应审查安装单位专业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上岗证原件。

3、未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严禁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作必须由安装单位派专业人员来组织、实施,包括安装拆卸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交底。

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登记备案资料应当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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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IC卡遗失申请补办,由企业持补卡申请及市级(含)以上报刊登报申明作废的原件到原发卡部门 办理。
第十七条项目总监工作单位名称、职称、学历、专业等发生变更的,监理企业应及时将变更情况输入信用数 据库,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信用管理
信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总监信用管理实行项目总监记分管理制度。对项目总监良好和不良行为记录实行加、扣分操 作,作为项目总监信用管理的依据。项目总监记分标准按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 《建筑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分标准》执行。
日常监督管理
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总监只能同时在一个一等工程项目或二个二等及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
第十四条本市监理企业应及时将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并注册在本企业的在职监理人员的有关基础资料输入杭州建设信用系统数据库(以下简称信用数据库),经各级 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由市建委发放执业卡(以下简称IC卡)。
第十条项目总监在从事监理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强制性标准和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二)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依法行使签字权。 (三)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从事监理活动,维护业主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执业资格管理规定,持证上岗,不挂名虚设。 (五)工作到位,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额度的工程监理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对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六)廉洁从业,自觉抵制腐败行为。
第二十六条各日常监管部门负责将项目总监良好和不良行为记录和记分录入信用数据库,并接受被扣分者的 投诉及组织调查取证等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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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2012-02-24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行为,促进我市建设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对建设项目监理工作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该建设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在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监理企业项目总监从事建设市场活动以及对其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项目总监的监督管理。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监总站)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对项目总监工作的日常检查和监管.二、任职管理第五条项目总监必须由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在监理企业,且与该企业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在职监理人员担任。

项目总监必须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进行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并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任职条件。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从事项目总监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

项目总监全面履行受委托的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部的工作,对项目监理部其他监理人员的现场监理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条项目总监原则上只能同时在一个一等工程项目或二个二等(含二等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

常用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文件目录2013.1复件

常用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文件目录2013.1复件

常用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文件目录( 2013年1月)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4、公共机构节能条例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8、《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2009年)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10、《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11、《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国务院令第622号三、部门规章1、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2、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5、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6、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8、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1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0年第5号)1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4号)1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6年1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版)1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5、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1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17、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18、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19、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2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22、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23、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2011年)24、《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城镇桥梁工程篇)》(2011年)25、《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地下工程篇)》(2011年)2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27、《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28、《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年版)2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30、《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3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2008年)3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3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2008年)3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2008年)35、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2008年)36、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37、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38、绿色施工导则(2007年)39、《福建省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建质安函[2007]18号40、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2006年)4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2006年)42、关于转发珠海市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理手册》的通知建质质函[2006]24号43、关于转发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的通知建质安函[2005]42号4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2005年)45、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4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2004年)47、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2004年)4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年)4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2004年)50、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4年)51、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52、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53、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2012.35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255、《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3018号56、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9号)2012.11.157、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消(2012)350号四、相关文件1、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3、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2]189号)4、《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5、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质[2004]148号)7、杭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绿化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程序(试行) (杭建监总[2005]61号)8、关于实施《杭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绿化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杭建监总[2005]59号)9、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监函[2006]47号)10、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11、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2009.9)12、《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13、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市监函[2007]28号)14、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15、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16、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17、浙江省建筑玻璃幕墙子分部监督检查验收细则18、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19、《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浙建法〔2010〕71号)20、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7〕4号)21、《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浙建房〔2010〕72号)22、《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浙安委〔2009〕12号)2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24、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5、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26、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27、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8、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29、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2010.11)30、关于加强对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监管的通知(〔2008〕函建字105号)31、杭州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32、杭州市关于切实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3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34、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暂行规定35、杭州市住宅工程分户检验指引36、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37、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38、杭州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归档整理规定39、杭州市建设工程文件整理规定40、杭州市建筑玻璃幕墙使用有关规定41、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42、杭州市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办法43、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44、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45、关于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分标准的修订意见46、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计分标准47、杭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定标准(试行)48、关于实施高大模板工程监理企业验收抄报办法的通知(杭建监总[2008]24号)49、关于转发市建委《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12号)50、《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杭建监总[2010]82号)5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10号)52、关于明确提升高度超过30米的货用施工升降机使用问题的通知(杭建监总〔2010〕107号)53、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围档设置与安全使用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杭建工发〔2010〕426号)54、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杭建工发〔2010〕382号)55、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监总[2010]33号)56、《杭州市住宅工程常见质量缺陷防治措施100条(试行)》(2010.8)5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铁工程突发事故及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02号)58、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1.7)59、杭州市关于印发《预防建筑施工支模架坍塌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2012.2)60、《2012年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2012)61、《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杭建工发〔2011〕471号62、《杭州市建设工地临时用房及围挡安全管理办法》(2011.9)63、《市政工程围挡图集》(2011.7)64、《关于调整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程序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57号65、《关于办理工程监督注册登记时增加临时用房及围挡相关安全技术资料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84号66、《关于进一步完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管理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82号6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监总[2011]56号68、《杭州市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实施办法》杭建监总[2011]50号69、《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46号70、《关于建设工地民工宿舍布置生活用品专柜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36号71、《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0.12)72、杭州市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2011.10)73、《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1〕17号74、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的通知(2011.11)75、《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308号76、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在建建筑玻璃幕墙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436号77、《杭州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实施办法》2010.1178、《关于加强组合式塔机基础制作、安装和使用的若干要求》杭建监总[2012]13号79、《关于加强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11]288号)80、《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作业管理的通知》杭建监总[2012]26号81、《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现场管理变更及销号实施细则》杭建监总[2012]24号82、《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12]16号83、《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96号)84、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2012.785、《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政令〔2012〕300号86、《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市政公用工程实施细则》2012.987、《关于印发<杭州市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建工发【2012】389号)。

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2012-02-24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行为,促进我市建设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对建设项目监理工作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该建设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在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监理企业项目总监从事建设市场活动以及对其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项目总监的监督管理。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监总站)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对项目总监工作的日常检查和监管。

二、任职管理第五条项目总监必须由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在监理企业,且与该企业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在职监理人员担任。

项目总监必须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进行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并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任职条件。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从事项目总监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

项目总监全面履行受委托的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部的工作,对项目监理部其他监理人员的现场监理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条项目总监原则上只能同时在一个一等工程项目或二个二等(含二等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第一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文号】建质[2009]55号【发布日期】2009-04-13 【生效日期】2009-04-13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今年以来,随着国家“扩内需、保增长”投资项目的实施,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工程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部署和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质量监督管理,落实质量责任,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现就今年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扎实开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进一步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强化质量过程控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质量事故;进一步完善政府质量监管体系,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效能,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稳步提升。

二、主要内容(一)加强法规制度建设1、健全法规体系。

抓紧建设工程质量法的研究,起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修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部令,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质量保险、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监督管理制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2、提高住宅工程质量。

制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技术要点》,加快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办理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解锁及变更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办理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解锁及变更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办理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解锁及变更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10.21•【字号】•【施行日期】2021.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办理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解锁及变更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解锁及变更工作,方便企业办事,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及《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办理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解锁条件及办事资料(一)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表)工程项目已竣工且已备案,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证(表)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扫描件。

(二)完成五方验收工程项目已按照规定组织完成五方验收,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经理解锁申请表(详见附件1,须加盖申请单位及建设单位公章)和竣工验收资料(须有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公章)原件扫描件。

(三)非施工、监理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或者因拆迁、资金等原因,造成工程项目未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项目经理解锁申请表(详见附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和建设单位公章)原件扫描件。

二、办理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条件及办事资料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与原单位解除合同,或者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者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不能履职,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提交项目经理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和建设单位公章)和变更后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身份证及执业资格证书(加盖公章)原件扫描件。

三、办理程序办理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解锁和变更,由申请单位在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V2PRTS/)提交申请并上传办事资料办理解锁或变更手续,申请单位应保证上传资料的真实有效性。

杭建监总

杭建监总

杭建监总[2010]33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拆和使用单位的主体行为,杜绝因起重机械倒塌等原因引起的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确保现场务工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建筑起重机械的规范管理提下意见:一、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1、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以下简称租赁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明,产权备案地必须与产权单位工商注册地一致。

2、租赁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必须注明起重机械型号、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工程地点、具体工程名称,并有约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内容。

3、租赁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4、建筑起重机械有上述第3条(1)、(2)、(3)项情形之一的,租赁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5、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与其产权备案证明上的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

6、租赁单位、使用单位与安装单位签订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应包括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和定期专项检查容。

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管理1、租赁单位或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并在起重机械安装拆签订委托装拆合同。

2、签订设备委托装拆合同前,应审查安装单位专业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上岗证原件。

3、未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严禁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作必须由安装单位派专业人员来组织、实施,包括安装拆卸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交底。

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登记备案资料应当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杭州余杭区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杭州余杭区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行为,促进我区建设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里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12]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对建设项目监理工作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该建设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在余杭区范围内监理企业项目总监从事建设市场活动以及对其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负责项目总监的监督管理。

杭州市余杭区建筑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区建管处)、余杭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余杭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区质监站)、余杭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区安监站)、余杭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标办),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对项目总监工作的日常检查和监管。

二、任职管理第五条项目总监必须由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在监理企业,且与该企业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在职监理人员担任。

项目总监必须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进行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并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任职条件。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从事项目总监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

项目总监全面履行受委托的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部的工作,对项目监理部其他监理人员的现场监理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条项目总监原则上只能同时在一个一等工程项目或二个二等(含二等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

2017-2017年新标准、规范、图集汇总(下)

2017-2017年新标准、规范、图集汇总(下)

标准规范1、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3、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2]189号)4、《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5、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质[2004]148号)7、杭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绿化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程序(试行) (杭建监总[2005]61号)8、关于实施《杭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绿化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杭建监总[2005]59号)9、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建市监函[2006]47号)10、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11、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2009.9)12、《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13、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市监函[2007]28号)14、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15、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16、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17、浙江省建筑玻璃幕墙子分部监督检查验收细则18、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19、《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浙建法〔2010〕71号)20、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7〕4号)21、《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浙建房〔2010〕72号)22、《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浙安委〔2009〕12号)2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24、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5、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26、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27、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8、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29、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2010.11)30、关于加强对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监管的通知(〔2008〕函建字105号)31、杭州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32、杭州市关于切实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3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34、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暂行规定35、杭州市住宅工程分户检验指引36、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37、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38、杭州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归档整理规定39、杭州市建设工程文件整理规定40、杭州市建筑玻璃幕墙使用有关规定41、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42、杭州市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办法43、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44、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45、关于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分标准的修订意见46、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计分标准47、杭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定标准(试行)48、关于实施高大模板工程监理企业验收抄报办法的通知(杭建监总[2008]24号)49、关于转发市建委《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12号)50、《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杭建监总[2010]82号)5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10号)52、关于明确提升高度超过30米的货用施工升降机使用问题的通知(杭建监总〔2010〕107号)53、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围档设置与安全使用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杭建工发〔2010〕426号)54、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杭建工发〔2010〕382号)55、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监总[2010]33号)56、《杭州市住宅工程常见质量缺陷防治措施100条(试行)》(2010.8)5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铁工程突发事故及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02号)58、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1.7)59、杭州市关于印发《预防建筑施工支模架坍塌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2012.2)60、《2012年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2012)61、《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杭建工发〔2011〕471号62、《杭州市建设工地临时用房及围挡安全管理办法》(2011.9)63、《市政工程围挡图集》(2011.7)64、《关于调整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程序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57号65、《关于办理工程监督注册登记时增加临时用房及围挡相关安全技术资料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84号66、《关于进一步完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管理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82号6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监总[2011]56号68、《杭州市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实施办法》杭建监总[2011]50号69、《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46号70、《关于建设工地民工宿舍布置生活用品专柜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36号71、《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0.12)72、杭州市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2011.10)73、《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1〕17号74、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的通知(2011.11)75、《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308号76、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在建建筑玻璃幕墙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436号77、《杭州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实施办法》2010.1178、《关于加强组合式塔机基础制作、安装和使用的若干要求》杭建监总[2012]13号79、《关于加强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建发 [2011]288号)80、《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作业管理的通知》杭建监总[2012]26号81、《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现场管理变更及销号实施细则》杭建监总[2012]24号82、《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12]16号83、《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96号)84、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2012.785、《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政令〔2012〕300号86、《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市政公用工程实施细则》2012.987、《关于印发<杭州市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建工发【2012】389号)88、《杭州市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履约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12.118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监总[2012]105号90、转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管理工作的通知201291、《浙江省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和公开管理办法》201292、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要求的通知2013.193、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导则(试行)2013.194、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要求的通知2013.195、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396、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20139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98、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201399、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台帐2013100、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2013101、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台账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图例实施工作的通知102、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若干意见(暂行)2014103、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2014 104、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4105、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建设发〔2014〕214号文106、《浙江省城市建筑工地与道路扬尘管理办法》2014107、《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2014 108、《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2014109、《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法》2014110、贯彻《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通知2014111、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部分条款修改的通知2014112、《杭州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2015版)》2015.6.29。

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2012-02—24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行为,促进我市建设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对建设项目监理工作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该建设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在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监理企业项目总监从事建设市场活动以及对其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项目总监的监督管理。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监总站)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对项目总监工作的日常检查和监管。

二、任职管理第五条项目总监必须由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在监理企业,且与该企业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在职监理人员担任.项目总监必须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进行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并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任职条件。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从事项目总监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

项目总监全面履行受委托的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部的工作,对项目监理部其他监理人员的现场监理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条项目总监原则上只能同时在一个一等工程项目或二个二等(含二等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如确有能力和必要,经在监项目的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市建委批准后,可增加一个二等或二等以下工程项目。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杭建市发〔2020〕107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建市发〔2020〕107号各区、县(市)住建局,钱塘新区建设局,市质监总站、市建管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智慧工地建设,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管理,我委制定了《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4月24日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名制考勤信息和准备第三章施工现场考勤管理第四章检查和奖惩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智慧工地建设,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管理,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省、市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智慧工地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考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即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对象为现场管理人员(包括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以及作业人员(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本办法所称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是指通过手机扫“杭州工地码”二维码采集每天施工现场人员考勤信息,自动录入“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管理应用系统”平台(以下简称为实名制应用系统)。

采用二代身份证、人脸、指纹、虹膜等其他识别技术进行考勤信息采集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将采集信息录入实名制应用系统。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杭建市发[2006]424号【发布部门】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7.31【实施日期】2006.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06]424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附: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信用体系,加强项目经理动态管理,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和承担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已取得项目经理资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的项目管理者。

第四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项目经理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坚持以人为本,推进项目经理素质教育,健康规范地开展项目经理职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管理;充分发挥市场与现场联动机制,促进项目经理提高诚信意识、规范自身行为;通过对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

第六条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经理的管理实行动态管理。

按照项目经理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经理实施IC卡信用管理,并依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对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和使用。

杭州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

杭州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根据《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期限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的项目管理者。

第三条在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从事建筑市场活动以及对其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大中小型所有建设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工程建设类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监总站)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项目经理工作的检查和监管。

二、任职管理第五条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在施工企业,且与该企业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在职建造师担任。

项目经理必须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行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并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规定的任职条件。

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或注册时未经批准的项目经理,不得从事项目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全面履行受委托的施工合同,主持项目部的工作,对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的现场施工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条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或者经有关部门确定达到完工状态的;(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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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建监总[2021]24号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现场管理变更及销号
实施
杭建监总[2021]24号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现场管理变更及销号实施细则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杭建市发[2021]1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杭建市发[2021]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的动
态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的行为,促进我市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凡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从工程开工到竣工,相关单位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当现场管理中确需对项
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现场实施变更和销号的应按本细则办理。

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

1
三、当项目经理发生《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
条规定情形的,应办理更换手续,先至相对应的市、区招标办扫描新任项目经理履职承诺
书后,填写《项目经理更换审批表》,并持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对应的监督部门负责人
(区站站长或总站监督科长)签字签章确认后上报市质安监总站总师办;由总师办统一上
报总站站长及建委分管主任签证。

签证完毕由总师办按规定实施更换登记和加、解锁工作。

四、当项目总监发生《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
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项目总监应办理更换手续,先至相对应的市、区招标办扫描新任项目
总监履职承诺书后,填写《项目总监更换审批表》,并持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对应的监督
部门负责人(区站站长或总站监督科长)签字签章确认后上报市质安监总站总师办,由总
师办统一上报总站站长及建委分管主任签证。

签证完毕由总师办按规定实施更换登记和加、解锁工作。

五、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对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提交的《项目经理更换审批表》或《项目总监更换审批表》所涉及的相关证明料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重新提交,未提交相关资料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六、每周星期二为市质安监总站统一受理日,受理部门总师办;建委分管主任签证完毕5个工作日内执行更换登记和加、解锁工作。

七、当项目经理发生《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施工企业可办理项目完工销号或项目竣工销号手续。

2
1、办理完工销号的应符合第二十四条规定,并出具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材料,经相对应的监督机构确认进度后,施工企业应持IC卡、监督部门确认单等相应资料到市质安监总站总师办办理。

前一个工程项目竣工后仍要到市质安监总站办理项目竣工销号手续。

2、办理竣工销号时,施工企业应持IC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原件)到市质安监总站总师办办理。

八、当项目总监发生《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项目总监可办理项目完工销号或项目竣工销号手续。

1、办理完工销号的应符合第二十四条规定,并出具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材料,经相对应的监督机构确认进度后,监理企业应持IC卡、监督部门确认单及相应资料到市质安监总站总师办办理。

前一个工程项目竣工后仍要到市质安监总站办理项目竣工销号手续。

2、办理竣工销号时,监理企业应持IC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原件)到市质安监总站总师办办理。

九、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完工销号项目的条件要严格把关,严格按《通知》要求核对项目建设进度,并对出具的监督部门确认单负责。

十、本细则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十一、本细则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项目经理更换审批表》附件二:《项目总监更换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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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项目完、竣工销号登记表(项目经理)》附件四:《项目完、竣工销号登记表(项目总监)》附件五:《监督部门确认单(项目经理)》附件六:《监督部门确认单(项目总监)》
附件七:《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杭建市发[2021]16号)
附件八:《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杭建市发[2021]17号)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项目经理管理变更实施细则
抄报:市建委,建委市场处、法规处、工程处,杨军、袁建进、裘新谷、竺豪立诸领导抄送: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各区、县(市)监督站、各科室签发:王萌
校对:胡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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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原项目经理新项目经理工程名称工程类别工程地址开工时间项目经理更换审批表
年月日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工程规模联系电话竣工时间招标工程编号证明材料年月日监督部门及注册编号序号 1 2 更换原因()项目经理长期缺岗、缺位身体原因不能胜任项目管理工作锁证说明(原项目经理) 出勤考核、有关部门责锁定至工程竣工后6令更换证明等资料个月市级及以上医院的住锁证3个月院证明 3 4 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解相关劳动合同解除或锁证至工程竣工除或终止终止证明建设单位同意更换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暂离加锁中标通知发出3个月,工程仍中标通知书、建设、监新项目中标,施工企未开工理书面证明业应在原项目开工(复工)前更换原项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建设、监理书面证明目经理停工超过120天(含) 1、更换原因证明材料;2、原项目经理任职资格文件;3、新任项目经理任职资格文件;4、招标办已扫描入网的新任项目经理履职承诺书。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提交资料(附后)总站科长/区站站长签证总站站长签证建委分管主任签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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